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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帳戶管理是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個人帳戶記載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繳費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結果。因此,加強社會保險個人帳戶數據的管理,確保其正確、安全運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業務管理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
一、社會保險個人帳戶數據資料與繳費人員的關系
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的內容包括社會保險檔案管理、數據庫管理和個人帳戶管理。這三項內容相互聯系,密不可分,貫穿于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轉移、接續和終止等各個環節。在現行的社會保險經辦中,個人帳戶管理包括的內容有兩部分:一是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它主要是記載著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現定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金額,個人繳費和單位劃轉金額的利息。在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時,個人帳戶的記載將作為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重要依據。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直接關系到退休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高低問題;二是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記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利息和轉移等收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由此可以看出,個人帳戶中儲存額的多少將直接影響未來領取養老金的多少,以及醫療保險待遇的多少。因此,個人帳戶數據能否安全準確地記入到每個繳費職工的個人帳戶中去是繳費職工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的重要問題。
二、個人帳戶數據資料現狀的分析
1.個人帳戶數據的生成社會保險經辦業務采用計算機網絡化管理以后,每個月的月帳戶由計算機準確無誤地生成某繳費單位的申報表。如果該企業應征額全部到帳,那么該企業所有職工本月的個人帳戶就會全部記帳,否則,就標記未繳,不記個人帳戶。如果該企業補繳以前月份欠繳的養老保險征繳額的話,在本月補繳哪個月的欠繳就對哪個月的個人帳戶按本月繳費進行記帳處理。個人帳戶的全部記帳過程都是由計算機來完成,只要是繳費職工的繳費基數正確,并且每月能夠按時對繳費職工個人帳戶進行記帳處理,那么,繳費職工的個人帳戶記錄就不應該有問題。
2.數據錄入錯誤導致個人帳戶數據不正確如果繳費職工的繳費基數不正確,該企業申報表中生成的繳費基數就很可能不正確,在計算機審核報表時就會被發現,除非是個別不正確的繳費基數的合計數是正確的,這種情況很難被發現,因為生成申報表的繳費基數和繳費金額都是正確的。這樣產生的后果,并不是某個繳費職工的個人帳戶問題,而是至少兩人以上的個人帳戶都有問題。
3.企業行為造成的個別繳費職工的繳費基數不實有的企業為了企業本身的利益,不是按照職工的實際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漏報、瞞報繳費基數,損害了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由此造成的個人帳戶不準確,社保經辦機構不能通過直接修改個人帳戶數據信息的方式解決,而是應該對漏報、少報繳費基數的職工進行補征繳,來調整職工的繳費基數,使之個人帳戶趨于合理。
三、提高個人帳戶數據資料安全系數的幾點意見
1.盡量杜絕人為因素的干預對個人帳戶修改窗口要嚴格限制。既然個人帳戶出現錯誤的概率已經很小,對于個人帳戶的修改內容進行修改應該不會很多,需要修改個人帳戶的繳費職工也應該很少。在個人帳戶中的視同繳費年限以及每年每月的繳費記錄更應該嚴格限制人工干預。因此,對視同繳費年限和繳費記錄項目的修改應該嚴格制度管理,堵塞可能出現的每一個漏洞,不讓國家、集體、個人利益遭受不應有的損失。
2.規范個人帳戶修改的范圍和內容加強個人帳戶管理的首要問題就是如何規范和完善個人帳戶修改的范圍和內容。這里所說的個人帳戶數據指的是繳費基數、個人帳戶劃轉部分、個人繳納數據以及視同繳費年限。至于繳費職工的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出生日期等其它資料,雖不直接關系到退休時享受退休待遇多少的數據,但職工的年齡將影響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劃轉問題,在適當放寬繳費職工基本數據修改權限的同時,程序中要限制修改內容、次數、記載修改痕跡。
3.規范個人帳戶數據修改的操作規程社保機構不但要在制度機制上控制個人帳戶的隨意修改,同時,還要規范個人帳戶數據修改的操作規程。在修改個人帳戶數據操作時,在計算機中要求必須記載審批人員姓名、審批時間、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時間以及具體操作人員姓名、操作時間,并且在備注中要注明審批資料名稱,三者信息必須不一致,備注欄中的審批資料名稱也必須填寫完整。
總之,個人帳戶的管理是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重要內容,不容忽視。個人帳戶在表面上看僅僅是一堆數字,而實際上是每個繳費職工在退休后能得到多少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在生病時能支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多少的計算依據。因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經辦質量,安全準確地管理好繳費職工的個人帳戶,切實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 封少杭.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其規避[D]華中科技大學, 2006 .
第二條 自治區醫療保險資金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單位代碼和IC卡代碼為本級所有參保人員逐一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并負責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采用IC卡管理。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構成及資金來源詳見《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五條 自治區本級所有參保人員,均由所在單位負責到自治區醫保中心統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第六條 參保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本級統籌范圍的,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在本級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個人帳戶只轉移關系,不轉移資金。
第七條 參保人員如遇轉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況,自治區醫保中心將依據《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比例和個人帳戶資金劃入比例。
第八條 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生效之日后,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停保手續,個人帳戶資金有結余者,可繼續使用到用完為止。
第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定向用于醫療消費,超支不補,結余滾存,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具體計息辦法按《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后,其個人帳戶予以注銷,資金結余可依法繼承。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就醫、購藥,使用個人帳戶資金時均通過IC卡與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直接結算。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本人現金支付。
第十二條 個人帳戶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持門診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支出的醫療費、藥費。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三)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使用個人帳戶資金時,必須符合《基本醫療診療項目》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規定的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使用個人帳戶資金時,必須人、證、卡相符方可就醫、購藥。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本人自付。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資金與統籌基金分開核算,單獨管理,不得挪用或相互擠占,更不得用于平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七條 IC卡是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結算費用的有效憑證,自治區醫保中心依據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并設置密碼,通過用人單位發給每一位參保人員。
第十八條 IC卡屬有價證件,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工作調動,崗位變化、死亡、IC卡丟失、損壞等原因需更換、補發、注銷IC卡的,由參保單位負責持有效證明及時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如發現偽造IC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紀行為,將依據《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第四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
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賬戶辦理。
第五條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幾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豐、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櫪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
第八條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愿選擇存款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銀行開立或使用賬戶。
第十條存款人在其賬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一條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的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部屬地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
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消賬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賬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第十三條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和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有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對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俱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有權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簽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簽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條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存款人申請改變帳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五條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尋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存款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后,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款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第四章賬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制作。
第二十九條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于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三十五條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賬戶的,要限期撤銷多余賬戶,并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并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后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就個人結算賬戶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二條 甲方承擔以下責任:
1、依法保障乙方的資金安全,并依法為乙方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扣劃。
2、及時、準確地辦理乙方的資金收付業務,為乙方提供賬務核對、掛失、臨時掛失和更改密碼等服務。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不能從公共渠道取得的有關乙方的信息,均構成乙方的保密信息,甲方除非為履行本協議項下規定的義務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許可使用該保密信息,甲方根據中國法律或其它適用法律法規規定有義務進行披露的情形及雙方在其他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合法,不得憑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甲方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乙方以臨時身份證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在臨時身份證到期前,攜正式身份證到甲方營業網點,修改賬戶資料中的證件內容。如有個人資料變更,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辦理變更手續。由于乙方未能及時向甲方提供正確資料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乙方開立個人結算戶時,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開立借記卡和存折賬戶應預留密碼。乙方收到借記卡時應當面確認借記卡(及密碼信封)完整無損,及時更改密碼并妥善保管。甲方根據借記卡(或存折)和密碼為乙方辦理業務。因密碼泄露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乙方開立個人支票戶,應本人辦理并預留簽章,甲方根據簽章為乙方辦理業務。乙方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簽章的,本人應出具經其本人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在其開戶網點辦理。
第六條 乙方應定期主動與甲方核對賬務。乙方發生帳務后應及時通過銀行提供的柜臺、電話銀行、網上銀行、自助設備等設施核對帳務并及時向甲方發出對帳回單或確認信息。如果乙方從交易發生日起3個月內(以自然日計算)未對賬戶信息向甲方提出疑問,則視為對交易記錄無異議。
第七條 乙方應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1、借記卡開卡時,借記卡及其主賬戶將自動確認為個人結算賬戶;借記卡銷卡視同個人結算賬戶銷戶,與借記卡關聯的活期賬戶自動轉為儲蓄賬戶。
2、借記卡及相勾聯的活期賬戶均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 正在辦理工資、消費信貸扣款、代繳費等結算業務的個人結算賬戶不得銷戶。借記卡如有相關聯的記賬式國債托管賬戶或開放式基金交易賬戶,不得注銷。
第九條 乙方應承擔因未遵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本協議而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以上內容如發生變更,甲方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國銀行個人結算帳戶開戶/借記卡業務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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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戶 申請│
├────┬──────────────────────────────┤
│開戶種類│1、新開卡2、持卡開存折 3、持存折開卡│
│││
││4、存折和卡關聯 5、開個人支票帳戶 │
├────┼──────────────────────────────┤
│服務種類│銀證轉帳 銀 券 通 開放式基金 記帳式國債 網上銀行 │
│││
│/備 注│代 繳 費 保險 299電話交費 電話銀行 其他__ │
├────┴────────────┬─────────────────┤
│1、新開卡請填寫: │2、持卡開存折請填寫: │
├────┬────────────┼────┬────────────┤
│申請借記│有存折卡 無存折卡 │借記卡號│ │
│卡 類 型││││
├────┴────────────┴────┴────────────┤
│3、持存折開卡請填寫: │
├────┬──────────────────────────────┤
│存折帳號││第
├────┴──────────────────────────────┤二
│4、存折和卡關聯請填寫:(下面“個人資料”部分只需填“姓名”欄) │聯
├────┬────────────┬────┬────────────┤
│借記卡號││活一本通││
│││帳號││
├────┼────────────┼────┼────────────┤客
│普通活期││個人支票││戶
│帳號││/信用卡 ││留
├────┴────────────┴────┴────────────┤存
│個 人 資 料 │
├────┬──┬──┬──┬──┬────┬────┬────────┤
│姓名││性別││國籍││電話││
├────┼──┼──┼──┼──┼┬┬┬┬┼┬┬┬┬┼┬┬┬┬┬┬┬┬┤
│出生日期││證件││證件││││││││││││││││││││
│││類型││號碼││││││││││││││││││││
├────┼──┴──┴──┴──┴┴┴┴┴┼┴┴┴┴┼┴┴┴┴┴┴┴┴┤
│住址││郵政編碼││
├────┴────────────────┼────┴────────┤
│本人(乙方)已仔細閱讀背面的《中國銀行│ │
│個人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書》,對其中內容無異議│銀行審核意見:│
│,現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并承諾所提供│ │
│的開戶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偽造、欺詐,本人│同意存款人開立個人銀行│
│承擔法律責任。│結算帳戶。│
│(申請借記卡的客戶)本人保證遵守《中國│ │
│銀行長城電子借記卡章程》;如同時申請電子銀│ │
│行服務,也保證遵守《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服務章│ │
│程》和中國銀行其他相關服務的協議及章程的規│經辦人(簽章): │
│定。 │ │
│ │銀行(業務公章):│
│ │ │
│ 存款人(簽章):│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 │
├─────────────────────┴─────────────┤
│取 卡 聲 明 │
├───────────────────────────────────┤
│今收到長城電子借記卡及密碼信封各一張,密碼信封完整無損,卡號為: │
│ │
│ 存款人(簽章):│
│ │
│ 年月日 │
├───────────────────────────────────┤
│備注:│
乙方:_________
根據甲方_________與客戶_________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編號:_________),本著友好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與客戶_________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的第三方--證券的監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將客戶的資金(或股票)在乙方開戶,須向乙方提供的文本協議
1.甲方與客戶簽定的委托理財協議書;
2.客戶向甲方出據同意在乙方處資金賬戶的監管書;
3.客戶同意資金劃轉結算書。
三、將甲方確定的客戶帳號資金、證券在電腦上建立專戶檔案、進行專人監管。
四、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對客戶的交易資料及帳號負有保密義務;
(2)甲方有直接對客戶在乙方帳上的資金、證券的理財操作權利;
(3)在確認達到理財目標后,甲方有委托會計結算人員從客戶帳上劃轉資金的權利;
(4)甲方將指定專員為甲方唯一授權人。
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有對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密的義務;
(2)在監管期內,乙方不得受理所監管帳戶內證券進行再融資、押貸款等操作。客戶資金帳戶發生異常情況,乙方有告知甲方的義務;
(3)在資金監管期內,未經甲方授權人簽字蓋章,乙方不得為客戶辦理資金支取、轉帳、消帳及_________證券交易所的撤消指定交易業務和_________帳戶的轉托管業務。若擅自授權須向對方賠償經濟損失,受害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
(4)乙方有責任隨時應甲方的要求提供資金及證券變化的狀況以確保甲方對客戶資料的操作權;
(5)乙方有向甲方提供咨詢帳戶號、對帳和交易密碼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