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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由國際音樂教育學會、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中國音樂學院主辦的“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將于2010年8月在中國北京舉行。屆時將有來自世界各國音樂教育界的數千名專家、學者和教師相聚北京,進行學術交流、專題研討和教學展示;同時還有來自世界各國的60余場絢麗多姿、各具民族特色的精彩音樂會進行展示和交流。本屆音樂教育大會將為中國音樂教育界的廣大學者和教師架起一座通往國際音樂教育學術論壇的橋梁,傳遞音樂教育課堂教學的最新動態、最新理念和最新成果,對弘揚中華民族音樂文化、促進中外音樂教育界的合作交流、推動中國音樂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現將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的具體方案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參會的各項宣傳、組織工作,確保這屆大會圓滿成功。
附件:關于舉辦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的方案
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組委會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
中國音樂學院
2009年7月15日
關于舉辦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的方案
一、大會主題
“和諧與世界的未來”
“和諧”是中國音樂文化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國自古以來所推崇的理念和追求的最高境界。圍繞“和諧與世界的未來”這一主題,與會者將就音樂教育教學和音樂藝術實踐等相關領域,從不同側面和角度,進行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
二、大會主辦單位
國際音樂教育學會(ISME)、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CSME)、中國音樂學院(cCM)
三、大會時間、地點
時間:2010年8月1日至6日
地點:國家會議中心(北京奧林匹克公園內) 中國音樂學院
報到時間:2010年7月31日一8月1日
報到地點:中國音樂學院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組委會辦公室
四、大會參會人員
國內外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及校外、社會音樂教育機構的專家學者、音樂教師、研究生、音樂教育科研工作者、教育管理者以及各類音樂演出團體等。
五、大會形式
1 主題演講(Keynote Speaker):會議邀請四位國內外知名的學者進行大會主題演講(演講時間各為1小時30分鐘)。
2 教學展示(Class Teaching Demonstration):這是此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新增添的一種課堂教學展示形式。其內容為國內外小學、中學、大學音樂課堂教學,時間為55分鐘,過程包括講課40分鐘,互動和討論15分鐘。
3 論文宣讀(Spoken Paper):大會期間,論文提交者有20-25分鐘的時間,用以陳述論文的主要觀點和內容(可以使用PPT)。之后,有5分鐘提問時間,演講者給予回答。
4 論文海報(Posters):大會將提供單位為70cm×100cm尺寸的論文展示板,供論文海報入選者使用。論文海報提交者可根據自己的論文內容,于會前設計展示版面(不超過4個版面),印制成中英文海報,在會議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展示和交流。
5 工作坊(Workshop):這是世界音樂教育大會中關于音樂教學實踐的一種相互交流、互動形式,內容包括音樂教學法、合唱與指揮教學、器樂教學、欣賞教學等。每個工作坊的時間各為60分鐘,過程包括教學簡要介紹5分鐘,現場教學45分鐘,提問、交流和互動10分鐘。
6 專題研討會(Symposia),也稱為“圓桌會議”:其主要內容和形式,是圍繞一個主題宣讀論文并進行研討。此研討會的主持人身份,需由參會者自己提出申請、提交研討主題和論文并通過審核獲得。其職責包括:提出會議研討主題、確定研討會參與者名單、組織參與者提交論文、組織論文宣讀與討論。
7 音樂會(Concert):包括室內與露天音樂會,分別在中午、傍晚或晚上進行,參會代表可以免費觀看。
(以上七種會議形式均配有現場翻譯,中國參會代表沒有語言障礙。)
六、大會注冊與會員申請
(一)會議注冊與報到
1 注冊時間
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
說明:
(1)港澳臺地區的申請者可按照中國代表參會標準注冊。
(2)中國代表參會的名額限定為2000名,如未能在規定注冊時間內注冊,將不得參加會議。但由于特殊情況只能在報到時現場注冊的。需在原有費用的基礎上增加200元人民幣。
(3)參會人員的交通、食宿自理,會議可提供不同標準的住宿條件。
3 注冊辦法
(1)網上注冊方式:
登陸“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網站(省略/2010/chinese),參見“大會注冊與會員申請”,按照網上提示注冊交費。
(2)郵寄注冊方式:
登陸“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網站(省略/2010/chinese)或“中國音教網”、“人民音樂出版社”網站下載“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注冊申請表”,填寫后郵寄(注冊費需匯款或轉賬)至下述聯系地址:
(二)會員申請
1 根據國際音樂教育學會的要求,參加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的代表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國際音樂教育學會的團體會員或個體會員代表;二是學生代表;三是非會員代表。不同類型的代表,應根據不同參會標準提交注冊費,方可注冊參會。
2 各類論文的提交者(含學生代表)、教案的入選者以及音樂會申請人,需成為國際音樂教育學會的個體會員。凡不是該會個體會員者,需在辦理注冊手續的同時,辦理加入國際音樂教育學會入會手續,方可注冊參會。
3 一般參會者,只需獲取國際音樂教育學會團體會員的資格。由于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CSME)已經是國際音樂教育學會的團體會員,為此,凡中方代表已經是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會員者,可視為已經具有一般參會者資格;如果尚未加入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且欲參會者,又具有在職在崗三年以上教齡的教師,可在辦理注冊手續的同時,辦理加入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的手續;或直接加入國際音樂教育學會,以該會個體會員資格參會;或以非會員參會注冊標準參會。
說明:
(1)凡申請加入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者,請登陸“中國音教網”(省略)。點擊“學會專欄”,下載“會員登記表”,并按照表上要求填寫。在大會注冊時。連同終身會員費(200元人民幣)、注冊費、表格、照片(兩寸照),一并以網上注冊或郵
寄注冊方式提交大會組委會,會后將會員證郵寄本人。有關聯系方式,請參見注冊辦法。
(2)凡申請國際音樂教育學會個體會員者,請登陸“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網站(省略/2010/chinese),按照網上提示填寫申請表:或下載、填寫“國際音樂教育學會(ISME)個體會員申請表”(中英文)。在大會注冊時,連同會員費(普通個體會員450元人民幣;學生會員300元人民幣)、注冊費、表格,一并以網上注冊或郵寄注冊方式提交大會組委會,會后將
會員證郵寄本人。有關聯系方式。請參見注冊辦法。
七、論文、教案提交 (一)論文提交
1 提交時間
2009年8月至2009年10月31日
2 提交要求
參加論文演講、工作坊、論文海報展示、圓桌會議的參會代表,需在申請時間內提交300~400字的中文和英文的論文摘要,及5000字以內的中文全文。請務必注明準備參加哪種會議形式(參見“大會會議形式”的2~6條)。
3 提交辦法
論文一律采用網上提交方式,登陸“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網站(省略/2010/chinese),參見“大會論文提交”,按照網上提示提交;或者下載并填寫“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論文、教案提交申請表”,發送至郵箱。
(二)教案提交
1 提交時間
2009年8月至2009年10月31日
2 提交要求
組委會推薦的參加教學展示的預選者,需在申請時間內提交300~400字的中文和英文的摘要(含紙質版和電子版),及5000字以內的完整教案(含紙質版和電子版)和現場錄制的教學光盤。大會組委會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入選者在接到人選通知后,即可辦理參加大會的相關手續。
3 提交辦法
組委會推薦參加教學展示的教案一律采用郵寄和網上提交方式,登陸“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網站(省略/2010/chinese),下載填寫“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論文、教案提交申請表”,教案的中英文摘要和全文電子版由網上提交(見下列地址);教案的中英文摘要、全文的紙質版一式2份(A4紙打印)和教案光盤郵寄至以下聯系地址:
八、大會演出申請
1 申請時間
2009年8月至2009年10月31日
2 申請要求
根據國際慣例,中國作為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會議主辦國,可以安排20場音樂會。演出團體的組團方式可以省、市、學校、少年宮以及各類音樂團體等為單位。可以是專業演出團體,也可以是業余演出團體。節目內容、形式要求豐富多樣,包括演唱(獨唱、合唱)、演奏(獨奏、合奏)、舞蹈、戲劇、雜技、武術等。具體要求如下:
(1)節目富有鮮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具有較高的藝術性和觀賞性。
(2)音樂會演出時間長度在一個半小時以內。
(3)原則上演員人數不超過60人。
經專家評審后,組委會將于2009年11月通知入選單位,簽訂“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音樂會演出許可協議”。
3 申請辦法
登陸“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網站(省略/20i0/chinese),參見“大會演出申請”,下載填寫“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音樂會)演出申請表”,將整場音樂會節目單(包括節目時長)、節目錄像(DVD或VCD格式)、演出團體簡歷(中英文)、藝術指導或指揮簡介、該團以往具有代表性的音樂會的錄像(DVD,CD)及相應節目單,郵寄至下述聯系地點:
4 相關要求
(1)演出人員無需交納注冊費,但是所有人員的差旅、食宿、演出環境的設計裝飾、旅游等費用,需由各演出單位承擔。組委會提供會議期間用車、場地、鋼琴、簡單的燈光音響設備。
(2)演出人員可以相互觀摩,但不參加開幕宴會等活動。
九、會議程序
根據國際慣例,世界音樂教育大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國際音樂教育學會七個委員會的專題研討會,分別于7月25日至31日之間在北京等城市舉行;第二階體大會(含音樂會),在北京舉行。
十、重要說明
1 凡提交教學展示、論文宣讀、工作坊、海報等參會形式者,以及音樂會申請人,大會將組織國際評委進行評選,入選者在收到大會組委會有關人選通知后,方獲得以各有關形式參會及演出的機會。未入選者,可作為一般參會者參會。
2 大會將出版第29屆世界音樂教育大會秩序冊(中英文)、論文集(英文摘要)、音樂會秩序冊(中英文)及大會資料光盤(含大會秩序冊、各類論文的英文全文、音樂會秩序冊及各音樂會相關情況的英文介紹,以及相關圖片、錄像和錄音),上述資料將在大會注冊時發給全體正式代表。
3 國際音樂教育學會與大會組委會將給所有入選者頒發人選證書。
4 國際音樂教育學會與大會組委會將給全體正式代表頒發參會證書。
市政府各委、辦、局,區、縣人事部門:
現將《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國家公務員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
第三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表現、品德修養和職業道德。
能,主要是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是指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工作效率、效益和貢獻。
在實施年度考核時,可將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分解成若干要素。確定考核要素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公務員的義務、職位職責和年度工作目標。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標準以其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以內,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七條對國家公務員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瑣。
第八條考核國家公務員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部門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負責考核。
第九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平時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實填寫工作記錄,主考人定期檢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記錄,對其履行公務民義務、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做出階段性評價。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年度考核要在年終總結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條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
(二)主考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記錄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對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見和考核等次進行審核。
(四)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由主考人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擔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一條在年度考核時對于有特殊情況的國家公務員予以分別辦理:
(一)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當年調任、轉任的國家公務員參加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在征求原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確定等次;
(三)掛職鍛煉的國家公務員參加原單位的年度考核,由掛職鍛煉單位提供情況;
(四)本年度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國家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核;
(五)受行政警告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在處分期內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不能定為優秀等次。受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在處分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但只寫評語,不定等次,作為解除處分的依據。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申請復核,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國家公務員本人。其中,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如對復核意見仍然不服,可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具有晉職、晉級和晉升工資的資格,并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家公務員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二)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獎金。
(四)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第十四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并執行相對應的級別工資。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年度考核結束后,各單位要將考核工作總結和《年度考核審核備案登記表》,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備案,未經審核備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
第十六條年度考核結束后,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將《國家公務員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由部門負責人、本部門人事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國家公務員代表組成。國家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生。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日常事務由本部門的人事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部門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考人寫出的考核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二十條各部門負責人、主考人、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中有、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1.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2.天津市國家公務員一九九年度考核審核備案登記表
二、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對象
凡本局正式職工(含長期合同工,下同)均屬建立住房公積金范圍。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已按標準價優惠購買住房的職工及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交存額
職工個人當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上年月均工資總額乘以交存率。單位資助職工同等金額。
公積金交存率,可由各單位根據各自情況,在3%至10%的幅度內自行確定。“八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于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于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
四、住房公積金來源
個人交存部分,由單位在職工每月所發工資中代扣;單位為職工交存部分,按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合發(1992)京房改辦字第92號文件、35號文件規定辦理。
五、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
1.家庭購、建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部分的房租。
申請用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或對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職工及其配偶,應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提交有關證明,并經單位審核,由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后,支取人持該申請書到“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市局分中心”)支取。因住房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總額5%,而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由承租人所在單位依據該承租戶上年家庭工資總額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過5%的數額,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職工分攤。由分攤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單,到所在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于每年三、四月份到“市局分中心”支取。
分攤人中的離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向其工資發放單位申請房租補貼,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家庭同住職工平均分攤的數額。補貼資金從單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六、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1.住房公積金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一并由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日后5天內(逢節假日順延),開具“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和轉帳支票(經市人民銀行批準不受支票起點100元限制),送交“市局分中心”,由“市局分中心”記入單位中名下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2.職工當年度交存的住房公積金,按銀行零存整取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下年度起轉按整存整取一年期蓄存款利率計息。
承租單元式公有住宅樓房的職工(不含兩戶合租一套單元樓房的),在住房租金提到至成本租金以前,其承租人夫婦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情況變動時,其工作單位應于十五日內向“市局分中心”通報。
3.職工在本市調動工作,應持調出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市局分中心”辦理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轉移手續。
4.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各種原因中斷交存住房公積金時,“市局分中心”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將其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結余本息封存在原帳戶。
5.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可持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市局分中心”支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全部本息余額。
6.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到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市局分中心”辦理支取。
七、稅收。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依法繼承或受遺贈的住房公積金,不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為了加強就業與失業統計工作,促進就業和失業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建設,我們對原有的就業與失業統計報表進行了修改,并對各項指標做了進一步的說明。請你們抓緊時間,做好人員培訓和組織落實,從2000年3月開始,按新的報表制度填報。
為了保證統計資料的連續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請你們安排專人做好統計工作。嚴格按照報表制度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做好統計、匯總,并按時限上報。
附件1:《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類別變化季報》填表說明及指標解釋
一、填表說明:
(一)此表由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填寫,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此表為季報表,按照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為一個統計年度,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5日前,報上一季度報表。
每年12月5日前另做一份年度年報。
(三)此表的填報對象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檔案在街道,并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由失業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統計。
(四)平衡關系:
賓欄:1=2+6+9
2=3+4+5、6=7+8、9=10+11
甲欄:本期末實有人數合計=上期末人數合計+本期增加人數合計-本期減少人數合計
本期減少人數合計=就業人數小計+升學、參軍+出國、離境+被勞教、勞改+其他
就業人數小計=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其他單位
企業=國有企業+城鎮集體+城鎮私營+外商投資+港澳臺投資+個體經濟組織+其他經濟類型
二、指標解釋:
(一)失業人員: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男年滿16周歲至59周歲、女年滿16周歲至49周歲,有勞動能力,沒有職業或者經濟收入,要求就業并進行了失業登記的人員。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類學(院)校畢(結)業生,未能繼續升學或者就業的人員;
2.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中、小學校的退學學生和經學校批準的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學校的退學學生;
3.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由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含辭職、自動離職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人員);
4.在勞動年齡內的農轉非人員;
5.解除勞動教養和刑滿釋放的人員;
6.其他失業人員。
(二)上期末人數合計:即上期報表中“本期末實有人數合計”。
(三)本期增加人數合計:指本統計期內,新增加的進行了失業登記人員合計。
(四)本期減少人數合計:指本統計期內減少的失業人員合計。
1.就業人數小計:指被用人單位招用、從事個體經營、進行了就業登記以及從事其他有經濟收入活動的人員合計(包括到港、澳、臺就業的人員);
2.升學、參軍:指考入中等以上學(院)校或者參軍入伍的人員;
3.出國、離境:指辦理了出國手續的人員(包括到國外就業的人員,不包括短期出國探親和旅游的人員);
4.被勞教、勞改:指在失業期間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
5.其他:指不屬于上述情況而減少的其他失業人員。如:達到退休年齡、死亡以及因戶口轉往外省市或者其他區(縣)、街道(鎮)而減少的人員等。
(五)本期末實有人數合計:本統計指標為時點數,指本統計期末最后一天實有的失業人員合計。
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類別變化季報
表 號:勞統就定基(綜)2表
單位法人代碼:- 制表單位: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批準單位:北京市統計局
批準文號:京統制文發〔2000〕8號
填報單位(蓋章): 年 季 執行期限:2000年
單 位:人
---------------------------------------------
| | | | | 41~男59、
| | | 16~34歲人員 |35~40歲人員|
| | | | | 女49歲人員
| |總|-----------|--------|--------
| | | |中學畢|兩勞|其他| |兩勞|其他| |兩勞|其他
| |計|合|(結)| | |合計| | |合計| |
| | |計|業生 |釋放|人員| |釋放|人員| |釋放|人員
-------- |--|-|-|---|--|--|--|--|--|--|--|--
甲 |乙 |1|2| 3 |4 |5 |6 |7 |8 |9 |10|11
--------- |--|-|-|---|--|--|--|--|--|--|--|--
一、上期末人數合計 |1 | | | | | | | | | | |
--------- |--|-|-|---|--|--|--|--|--|--|--|--
其中:女 |2 | | | | | | | | | | |
--------- |--|-|-|---|--|--|--|--|--|--|--|--
二、本期增加人數合 |3 | | | | | | | | | | |
--------- |--|-|-|---|--|--|--|--|--|--|--|--
其中:女 |4 | | | | | | | | | | |
--------- |--|-|-|---|--|--|--|--|--|--|--|--
三、本期減少人數合計|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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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女 |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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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業人數小計 |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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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女 |8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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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 |9 | | | | | | | | | | |
|----- |--|-|-|---|--|--|--|--|--|--|--|--
|城鎮集體 |10| | | | | | | | | | |
|------|--|-|-|---|--|--|--|--|--|--|--|--
(1)|城鎮私營 |11| | | | | | | | | | |
企 |------|--|-|-|---|--|--|--|--|--|--|--|--
業 |外商投資 |12| | | | | | | | | | |
|------|--|-|-|---|--|--|--|--|--|--|--|--
|港澳臺投 |13| | | | | | | | | | |
| --|--|-|-|---|--|--|--|--|--|--|--|--
|個體經濟 |14| | | | | | | | | | |
二、本標準為指導價格,即在簽定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時,其實際費用由雙方參照本標準商定。單位內部核算房屋及設備管修經費,可參照本標準。
三、受托方參照本標準收取委托管理費的,其應承擔的“主要業務”、“修繕范圍”及應達到的“服務標準”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四、受托方收取房屋租金的,所收租金應沖抵委托管理費。中修、大修及折舊項目可采取基金形式按年計收,在委托管理期間累計使用,并按年度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結算。
五、本標準將根據“房租標準”、“修繕預算定額和費用定額”等的變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調整。
六、本標準執行中問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一)房屋經營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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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平方米定員標準| 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費標準(元/平方米) |
| |--------|----------------------|
| 托管房屋規模 | 管理人員 | |乙級住宅、行政| 甲級住宅、工商 |
| | |丙級住宅| | |
| |(人/萬平方米)| |事業單位用房 | 企業用房 |
|--------|--------|----|-------|---------|
|5萬平方米以上 | 0.92 |0.81| 1.22 | 1.62 |
|--------|--------|----|-------|---------|
|5萬平方米以下 | 1.10 |0.97| 1.46 | 1.94 |
|--------|--------|----|-------|---------|
| 1萬平方米 | 1.28 |1.13| 1.70 | 2.26 |
------------------------------------------
注:甲級住宅是花園公寓、別墅、渡假村、高級住宅;乙級住宅是指設備、設施比較完善的住宅,即有熱水和正規浴盆以上標準的設備的住宅;丙級住宅是指一般住宅(下同)。
受托方主要業務:
1、組織接管房屋及設備;
2、計算房屋租金;
3、建立房屋管理賬冊、檔案;
4、辦理房屋進住手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5、催繳租金;
6、辦理更名、換房等手續;
7、組織房屋安全檢查,制定房屋修繕計劃;
8、負責組織住宅(甲、乙類)的字全保衛和共用部分的衛生保潔;
9、處理違約;
10、辦理房屋撤管手續。
(二)小修服務費:
------------------------------------------
| |萬平方米定員標準| 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費標準(元/平方米) |
| |--------|----------------------|
| 托管房屋規模 | 小修人員 | |乙級住宅、行政| 甲級住宅、工商 |
| | |丙級住宅| | |
| |(1/萬平方米)| |事業單位用房 | 企業用房 |
|--------|--------|----|-------|---------|
|5萬平方米以上 | 1.21 |1.44| 2.16 | 2.88 |
|--------|--------|----|-------|---------|
|5萬平方米以下 | 1.45 |1.73| 2.60 | 3.46 |
|--------|--------|----|-------|---------|
| 1萬平方米 | 1.70 |2.02| 3.03 | 4.04 |
------------------------------------------
小修范圍:
1、疏通下水;
2、修補地面;
3、找補抹灰;
4、頂棚維修;
5、檢修門窗;
6、更換糟朽窗紗;
7、修自來水跑漏水;
8、修衛生設備;
9、修房屋電器零配件、更換局部老化電線;
10、檢修垃圾道、煙囪;
11、汛前清掃屋面、零星補漏。
(三)房屋中修費:
------------------------------------------
| |萬平方米定員標準| 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費標準(元/平方米) |
| |--------|----------------------|
| 托管房屋規模 | 中修人員 | |乙級住宅、行政| 甲級住宅、工商 |
| | |丙級住宅| | |
| |(1/萬平方米)| |事業單位用房 | 企業用房 |
|--------|--------|----|-------|---------|
|5萬平方米以上 | 1.61 |2.70| 4.05 | 5.40 |
|--------|--------|----|-------|---------|
|5萬平方米以下 | 1.93 |3.24| 4.86 | 6.48 |
|--------|--------|----|-------|---------|
| 1萬平方米 | 2.25 |3.78| 5.67 | 7.58 |
------------------------------------------
中修范圍:
1、房屋安全檢查,雨季巡回檢查、復查;
2、局部結構維修加固;
3、外墻板縫及屋面維修補漏;
4、房屋裝修,設備一般損壞的單項維修;
5、水電管線局部老化更新;
6、定期對門、窗、雨落管及上、下水管道刷保護性油漆。
中修也可以根據甲、乙方共同確定的中修項目,實行定額預算成本承包。
(四)房屋大修費:
-----------------------------------------
| |萬平方米定員標準| 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費標準(元/平方米) |
| |--------|-----------------------|
|托管房屋規模| 大修工人 | |乙級住宅、行政| 甲級住宅、工商 |
| | |丙級住宅| | |
| |(人/萬平方米)| |事業單位用房 | 企業用房 |
|------|--------|----|-------|----------|
| 大修基金 | 1.62 |5.04| 7.56 | 10.08 |
|------|--------|----|-------|----------|
|其|一般大修| 0.81 |2.52| 3.78 | 5.04 |
| |----|--------|----|-------|----------|
|中|更新改造| 0.81 |2.52| 3.78 | 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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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修范圍:
1、屋面大修和外墻板縫的大面積維修;
2、電線及上、下水管線老化更新,電表增容等一般性大修項目;
3、抗震加固;
4、綜合維修;
房屋大修也可根據甲乙方共同確定的大修項目,實行定額預算成本承包。
(五)、小區共用設施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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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費 元/年平方米(建設)|
|--------------|
| 花園別墅 | 4.10|
|--------|-----|
|設施基本完好小區| 2.05|
|--------|-----|
| 一般小區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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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范圍:區內市政、道路、綠化、美化、上下水管網、化糞池、變電室等的維修。
注:1、小區共用設施維修費按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分攤,由產權單位按年交納。
2、花園別墅的共用設施更新費由甲乙雙方約定。
3、小區管理費另定。
(六)、房屋及設備綜合檢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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