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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界定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受托方來說,只有加工業務收入,沒有應稅消費品銷售收入;對委托方來說,只有用原材料換回產成品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費,也沒有取得應稅消費品銷售收入,因此從形式上看,似乎不應當征稅。但應當明確用原材料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和外購應稅消費品,其性質是一樣的,只是取得應稅消費品的方式不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時,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中不含稅金,這就使得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同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稅負不平衡,因此為了平衡稅負加強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管理,《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做了明確的規定。所謂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受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二、委托加工業務中的納稅義務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委托加工業務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給受托方,受托方加工結束之后將應稅消費品交給委托方的過程。因此委托加工業務當中既有受托方又有委托方,雙方承擔不同的義務。
作為受托方負有兩方面的義務:其一是消費稅的代收代繳義務,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受托方是法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受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如果受托方沒有按有關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或者沒有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補稅或者罰款的法律責任。在稅收征管中,如果發現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的,委托方要補交稅款,受托方就不再補稅了。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是: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直接銷售,按照銷售額計稅補征;如果收回后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者用于連續生產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征。其二是委托加工過程中收取的手續費要繳納增值稅,其計稅依據是加工費,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解釋,“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作為委托方視取得委托加工產品的最終用途不同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其一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銷售的,為直接出售,不繳納消費稅;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營企業加工與自產卷煙牌號、規格相同卷煙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回購企業),從聯營企業購進后再直接銷售的卷煙,對外銷售時不論是否加價,如果回購企業滿足:(1)能提供聯營企業所需加工卷煙牌號,(2)能提供稅務機關已經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不再征收消費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征收消費稅。其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11種應稅消費品時,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三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它方面時只繳納增值稅。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委托加工數量×比例稅率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單價”,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照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價格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從價定率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材料成本”,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解釋,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材料成本。
參考文獻:
[1]《消費稅暫行條例》.
[2]《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關鍵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額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定義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條件
根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定義可以看出,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為什么要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規定嚴格的限定條件呢?這是因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種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成其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應稅消費品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受托方確定計稅價格偏低、代收代繳消費稅虛假的現象,同時,受托方也只以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逃避了自制應稅消費品要繳納消費稅的責任,這是稅法所不允許的。因此,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要規定嚴格的限定條件。
凡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無論委托方還是受托方,也無論其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在稅法上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也就是說,應確定由受托方按銷售自制消費品繳納消費稅。這種處理辦法體現了稅收管理的源泉控制原則,避免了應繳稅款的流失。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稅款的規定
對于確實屬于符合上述規定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法規定,由受托方(個體經營者、其他個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且受托方只以其收取的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其他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為委托加工環節消費稅的納稅人,受托方為提供加工勞務增值稅的納稅人;受托方(個體經營者、其他個人除外)為委托加工環節消費稅法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必須嚴格履行代收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正確計算和按時代收代繳稅款。如果受托方對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沒有代收代繳或少代收代繳消費稅,就要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承擔代收代繳的法律責任。
當然,對于受托方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補繳稅款的責任。在對委托方進行稅務檢查中發現,如果發現其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款,委托方要按規定補繳稅款(對受托方不再重復補稅了,但要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是:如果在檢查時,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經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如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等)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三、委托加工環節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按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二)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上述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有兩個重要的專用名詞需要解釋。
1.材料成本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稅法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材料成本,作了嚴格的規定,要求委托方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假冒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或少報材料成本,逃避納稅的現象。
2.加工費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向委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也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稅法對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所收取的“加工費”,作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保證能夠準確計算組成計稅價格及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受托方能夠就加工費準確計算繳納增值稅稅款。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現行消費稅規定,將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以將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給予扣除。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因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對委托方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但對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這些連續生產出來的應稅消費品銷售時,仍然要計算繳納消費稅,這樣就對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應稅消費品實施了重復征稅,因此,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已納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下列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一)準予扣除的范圍
對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計算征稅時,準許按照規定扣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具體有: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油為原料生產的油。
(二)當期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計算
消費稅法對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扣除,同樣采用“領用扣稅法”,即根據領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數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上述當期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例:甲卷煙廠委托乙煙絲廠加工一批煙絲,卷煙廠提供的煙葉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成本金額為70000元(不含增值稅),煙絲加工完畢,卷煙廠提貨時支付的加工費用為3500元(不含增值稅),并支付了煙絲加工廠按煙絲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消費稅稅款。卷煙廠收回加工好的煙絲后,領用80%用于生產甲類卷煙并予以銷售,該批卷煙為160標準箱,向購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00000元。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甲類卷煙消費稅的比例稅率為56%,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假定支付的加工費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通過認證。其他準予扣除的進項稅額為18000元。
【解析】
1.根據上述資料,乙煙絲廠應進行如下納稅處理
(1)就加工費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稅額=3500×17%=595(元)
(2)應在向甲卷煙廠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70000+3500)÷(1-30%)=105000(元)
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額=105000×30%=31500(元)
2.根據上述資料,甲卷煙廠應進行如下納稅處理
(1)應納增值稅: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加工費負擔的增值稅595元已通過認證,準予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銷項稅額=3000000×17%=510000(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510000-(595+18000)=491405(元)
(2)應納消費稅:
卷煙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辦法征稅。委托加工收回的煙絲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卷煙的,其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準予按領用數量80%計算扣除。
一、對財稅收入的影響
按此項政策規定,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為甲類卷煙,稅率調整為56%。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為乙類卷煙,稅率調整為36%。目前,我國卷煙銷售收入甲類卷煙大于乙類卷煙,因此,近期看,此項政策必然提高卷煙消費稅的收入,同時也將提高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作為卷煙生產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它的增長,必然減少企業的利潤,而造成企業所得稅的減少。由于消費稅收入歸屬中央財政,企業所得稅收入60%歸中央財政,40%歸地方財政,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歸地方財政收入。消費稅收入增加帶給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量大于企業所得稅減少帶給中央財政收入的減量,總的影響是增加中央財政收入;而企業所得稅減少帶給地方財政收入的減量大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增加帶給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量,總的影響是減少地方財政收入。因此,此次卷煙消費稅稅率調整,對卷煙生產企業而言具有“利改稅”性質,即把原先作為企業所得稅征稅對象的利潤,部分轉化為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實質為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分配比例的調整。相對今年一季度中央財政收入受金融危機影響而銳減的大背景,此項消費稅政策調整對于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具有積極意義。
二、對卷煙生產企業的影響
目前,按照追求最大凈利潤的經營目標,此次卷煙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將給卷煙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對象調整帶來影響。由于甲類卷煙和雪茄煙稅率的提高,將導致企業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提高,最終導致稅后凈利潤的減少;相反,由于乙類卷煙稅率的降低,將導致企業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減少,最終導致稅后凈利潤的增加。因此,卷煙生產企業為維持或提高企業的凈利潤,將會減少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甲類卷煙以及雪茄煙的生產,而增加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乙類卷煙的生產,由此高檔香煙的生產會受到抑制,中低檔香煙的生產會受到激勵。當然,我國卷煙生產企業均是國有企業,受政府行政影響色彩較重,生產企業最后的經營行為變化還難以確定。
三、對卷煙批發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這次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規定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稅率5%。原先在卷煙批發環節并不征消費稅,僅在生產銷售環節征繳,現在卷煙批發環節也要征繳消費稅,而且由于不能調高零售價格,使得消費稅無法前轉至消費者,卷煙批發單位和個人的稅負必然增加,經營利潤率將面臨減少,收入效應的發揮使得其通過增加批發銷售額維持原有利潤水平,或替代效應的發揮使得其將資本退出卷煙批發領域,而轉移到其他利潤更高的領域。
四、對卷煙消費者的影響
關鍵詞:日本;水產品;消費;流通體系
中圖分類號:F7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6-0161-03
水產品流通與消費既相互影響又相互制約。流通影響消費的最終實現及實現程度;流通的數量、規模和結構影響消費的水平、規模及結構;流通引導和調節消費。消費是流通存在的前提;消費的數量、水平、結構和深度影響流通規模和結構的變化。日本是水產品的消費大國,國民消費總水平的提高得益于健全的水產品流通市場體系。而在消費行為變化的影響下,日本水產品市場的流通主體,流通渠道和流通結構均有相應變化和調整,形成了以批發市場為流通主渠道,超市為流通銷售終端的主體,具有特色的水產品流通市場體系。
一、日本水產品消費水平的變化
日本于經濟高速增長期建立起以大米為中心,水產品、畜禽產品和蔬菜等多種副食構成的“日本型飲食生活”方式。20世紀80年代初期,日本國民的食物消費發生巨大變化并凸顯,出現了飲食形式的歐美化,食物內容的多樣化,食品容量的小型化,食品的深加工化,就餐方式的外部化及方便化,由追求數量轉為注重質量等,而日本型飲食生活也隨之走向瓦解。20世紀90年代經歷了泡沫經濟的陣痛后,日本國民的消費理念日趨成熟,食品消費更加趨向多元化與差異化及個性化。
隨著國民生活方式及食物需求的變化,日本水產品消費數量呈現出先增后減的特點。戰后初期至1995年,水產品人均年消費量從10 kg穩步上升至歷史最高值的37 kg,之后逐年減少,2010年降到33kg,退回到20世紀70年代初期的水平。日本城市家庭每年購買水產品的支出也呈現先增后減的走勢。二戰后至1992年,日本城市家庭水產品年消費金額持續增長,最高值為1992年的14萬日元,從1993年開始逐年減少,目前已降至8萬日元左右,占日本居民食品消費支出的9%,比最高峰時的14%減少了5個百分點。
二、水產品供給水平的變化
20世紀70年代以前,日本國內水產品產量基本能滿足消費需求,很少從國外進口。但日本水產品產量經歷了高峰期后出現大幅減少,國內水產品供求缺口日益增大。僅以食用魚貝類為例,1976年產量達到最高值后,生產量與供給量逐步減少。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漁業環境惡化及從業人員老齡化程度加深,加速了日本水產品生產的衰退,造成產量與產值逐年減少。水產品產量由最高值的769萬噸減少到2010年的428萬噸,產值于1982年達到最高值29 000億日元后開始逐年減少。
國內生產不能滿足消費需求,許多品種只能依靠進口,因此日本水產品進口量和進口額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迅速增加。1973年的水產品進口量首次超過出口量,從此日本逐漸成為水產品進口大國。1979年日本首次超過美國,成為水產品進口最多的國家。進口量增加導致日本水產品的自給率不斷下降。1975年之前,日本水產品的自給率基本達到100%,之后持續下降,至2010年降為54%。按進口國別看,日本每年從中國進口的水產品數量最多,2010年從中國進口的水產品總額為2 421億日元,其后依次是泰國、美國、智利和俄羅斯。日本進口的水產品主要是蝦類、鮭鱒魚、金槍魚、鮐魚、魚糜和魷魚等。
三、日本水產品消費的演變及特點
在國民整體消費水平、消費方式不斷變化的基礎上,日本國民的水產品消費行為也相應地經歷了復雜多變的過程。
1.品種結構多樣化。日本家庭對不同水產品品種的偏好隨時間推移有所變化。1965年,日本家庭購買最多的品種依次是竹莢魚、魷魚、鯖魚,20世紀60年代,這三個品種的消費量曾高達水產品消費總量的1/3。而到了1999年,三個品種的消費量已經減少到14%,取而代之的是金槍魚、鮭魚、蝦、蟹等中高級水產品。與1965年相比,2009年鮭魚、鰹魚、秋刀魚的人均購買量增加了1.5倍,而竹莢魚、魷魚及鯖魚各減少了50%。
按家庭年均消費金額衡量,與2008年相比,2009年只有蝦類、章魚、鯖魚和貝類的消費呈上升趨勢,其余品種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減少。其中鰹魚、竹莢魚、魷魚、蟹、秋刀魚分別減少了20.5%、18.7%、15.5%、14.2%、7.5%,沙丁魚、比目魚、三文魚、鯛魚和黃尾魚也有不同幅度的下滑。
消費稅是什么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和 消費行為征收的稅種,屬于流轉稅范疇。可從 批發商或零售商征收 。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一個稅種。在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升征這一稅種,在對貨物征收增值稅后,再根據特定的財政或調節目的選擇部分產品進行征稅,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費、調節產品結構、保障財政收入的作用。
消費稅實行 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20xx年1月1日實施的消費積暫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的修訂:一是將1994年以來出臺的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稅條例中,如:部分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的消費稅調整在零售環節征收、對卷煙和白酒增加 復合計稅辦法、消費稅稅目 稅率調整等。二是與增值稅條例銜接,將 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對消費稅的 納稅地點等規定進行了調整。
修訂要解決的的問題:首先,納稅申報期限較短,不便于納稅人申報納稅;其次,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條例的有些內容已經作了調整,增值稅條例需要作相應的補充完善。
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版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pide;(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pide;(1-比例稅率)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pide;(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pide;(1-比例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pide;(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pide;(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