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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投資與理財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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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投資與理財論文

      個人投資與理財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第三方機構理財是繼金融機構之后開展的一種新型理財業務模式。由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過度追求自身盈利模式,因此,個人對遵從獨立原則的第三方機構理財業務有著較強的現實需求。第三方機構理財與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在服務理念上以及業務開展模式等方面有著較大的差異,對客戶具有較強的吸引力。但是在第三方機構理財業務推出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制約因素,這些需要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第三方理財機構是一個獨立的中介理財機構,它既不代表保險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銀行,也不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它嚴格地按照客戶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其自身財務狀況和理財的需求,通過科學的方式來分析其內在的理財目標,然后利用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公司或者是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為其提供組合投資工具。因此,第三方理財業務的價值核心就是金融產品的交叉營銷。

      一、第三方理財業務的現實需求分析

      (一)個人可用于理財的財富數量不斷增加

      近年來,隨著我國宏觀經濟的持續向好運行,個人手中累積的貨幣財富越來越多。截止到2007年3月末,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已達到176881.43億元。由于基于傳統中國文化及財富觀念導致個人儲蓄率逐年增高(我國國民儲蓄率2001至2005年間達到44%,居民戶儲蓄率達16%以上),再加上家庭發展因素的制約,如住房、子女教育、養老以及疾病等問題的內需成本持續走高,也使得居民個人消費被極大抑制。而從2005年以來,由于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輕微的物價持續走高逐漸向通貨膨脹轉化。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現金資產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斷增強。

      (二)金融機構無法滿足個人理財的需求

      從目前金融機構能夠提供的理財產品看,主要特點是金融產品簡單疊加而缺乏創新、產品重復率高。雖然各個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名稱不同,但其市值內涵基本相似,對于客戶而言,實際上沒有較多的選擇。因此,無法改變理財產品單一的困境。此外,理財門檻過高、手續繁雜也是制約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桎梏。

      (三)金融市場對個人金融活動的開放度提高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抑制現象逐步改變,體現在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對個人投資者的開放。2005年7月,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黃金交易正式向個人開放,個人投資者可通過特批的商業銀行作為平臺,直接參與國內黃金市場進行實物黃金投資;2007年2月開始實施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個人持有外匯的額度從2006年剛剛放寬的2萬美元又擴大到了5萬美元,增加了個人的投資選擇;2007年5月11日,中國銀監會頒布了《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該通知取消了以前代客境外業務“不得直接投資于股票及其結構性產品”的限制性規定,它表明今后國內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通過國內銀行的“代客境外理財業務”(QDII)投資紐約、倫敦等海外股市、基金,這就為國內現在相對封閉的個人投資市場打開了新途徑。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個人參與金融市場已經越來越廣泛和深入。在這種背景下,個人投資者對金融機構提出的投資預期收益不斷高漲,就給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產生了壓力。

      (四)宏觀調控政策對個人金融活動的影響不斷增強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個人逐漸對金融市場產生更大的影響,構成了金融市場另一強大主體。例如,2003年末,滬深股市賬戶總數達到6981.23萬戶,2004年總數至7215.74萬戶,而截止到2007年5月末,滬深兩市賬戶總數已經突破1億大關,其中,2006年以來的新增開戶數超過2660萬。因此,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對個人投資者的針對性不斷加強,調控個人投資主體變得與機構投資者一樣重要,但個人投資者畢竟是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信息獲得和專業性反應都較差,因此,往往成為政策調控的犧牲品,這就促進了個人投資者尋求專業理財機構的需求。

      二、第三方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差異

      (一)理財服務理念不同

      第三方機構可以保證理財建議的公正性,能夠客觀地為客戶提供咨詢顧問和理財策劃服務。第三方機構的費用收取與客戶的最終收益率之間呈正相關。理財方案往往會涉及基金、保險、債券、信托、稅務等多項內容。第三方機構服務的出發點是站在客戶的角度,設身處地為客戶資產保值增值著想,考慮如何綜合運用這些金融產品為客戶獲取最大化的利益。它的理財顧問服務是從以產品為導向轉換為以服務(客戶)為導向的,并提供滿足客戶生命周期需求的全方位金融服務。另外,還注重長期穩定的客戶關系的建立。而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它自身金融產品的基礎上,并不是全部著眼于客戶的真正需求,其主要動機仍然是銷售金融產品或產品的組合而已。

      (二)業務開展的獨立性不同

      在金融機構開展的理財業務中,理財人員無法按照市場原則去為客戶量身定做適合的產品,因為在其內部對于產品的推銷策略是固定的模式,這樣做的目的是能夠保證金融機構的利益最大化,而非客戶。而第三方機構開展理財業務的最主要特征是具有較強的獨立性,第三方機構在為客戶作出理財規劃時,不受任何金融機構的干預和限制,它可以根據客戶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作出合理的投資建議,面向所有的金融機構選擇真正符合客戶利益的金融產品。當然,理財規劃能否實現是受制于整個金融業的發展,而非某家金融機構。

      (三)理財規劃范圍不同

      第三方機構理財業務的理財手段更加豐富。由于受到分業經營的限制,傳統理財服務的理財手段比較單一。第三方理財機構則可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涵蓋的金融產品包括國內幾乎所有的金融產品,甚至還可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投資海外市場。因此,這種業務范圍彌補了客戶在對金融機構的信息理解和利用中的不對稱和不平等地位,使客戶有效地規避風險,實現客戶理財愿望。

      (四)業務開展模式不同

      客戶首先選擇和聘用獨立理財顧問,在理財顧問的協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財務狀況,進而測試風險承受能力,在設定理財的目標后,選擇不同的理財組合和投資工具,實現理財目標。第三方理財機構發出的理財規劃書不具有強制作用,客戶可以根據自身需求來做出是否采用的判斷。

      三、第三方理財業務發展中的制約因素

      第三方理財只有在成熟的金融市場中才會出現,這是符合金融市場發展規律的。因為這些區域擁有發達的金融市場、雄厚的資產管理人才儲備、豐富的理財產品與極高的市場信譽等優勢,因此,理財服務得以在金融機構與第三方理財機構中廣泛存在。相比而言,目前我國發展第三方機構理財仍有很多的因素制約。

      (一)法律保障缺失

      我國對于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監管標準不統一,商業銀行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基金公司有《關于基金公司開展委托理財業務辦法》;保險公司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信托公司有《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辦法》,這些辦法一般都是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在稅收、利率(收益率)以及會計制度等多方面的規定各自為戰,造成金融機構競爭上的事實不平等,金融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亂。理財業務是近年來金融業的新興業務,尤其第三方理財業務更是其中的創新,因此更需要完備的法律法規環境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各方參與者的利益。目前,與第三方理財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管理政策仍是空白,客戶迫切需要有相關法律保護其合法利益。第三方理財業務是將金融業的各種產品進行綜合運用,從而創造出較高效益。這種情況與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現狀是矛盾的,因此,如果缺乏針對性更強的法律法規的界定,第三方理財業務要取得快速發展將非常困難。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首先界定對應的監管機構,然后由監管機構協調其他業務監管部門共同制定法規,使第三方理財業務從開始就在規范下開展。(二)理財規劃師的培養滯后

      從金融機構開展理財業務的優勢看,主要體現在理財隊伍更具專業性。而第三方理財業務的開展和延伸,需要的人才更具有復合性,因為理財產品涉及到銀行產品、信托產品、保險產品以及各種有價證券等投資等。這就要求理財規劃人員不但要對目前金融市場所有投資領域的理財產品十分熟悉,還要能夠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財務安排。但是目前我國金融行業內部的分業經營使得國內理財領域的多數專家僅具備單個領域的投資經驗,缺乏綜合理財的經驗和能力,這對第三方理財業務的發展將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培養復合型金融人才是第三方理財業務發展的基石。

      (三)信用制度建設薄弱

      長期以來,我國居民已經習慣并認可了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并且建立了較強的信任感。第三方理財業務的開展必須要解決個人對于機構的信任問題,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個人與機構互相信任基礎上的金融活動,但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對稱的廣泛存在,第三方機構極易產生“道德風險”。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風險”給客戶帶來大的理財損失。我國信用制度的建設剛剛起步,針對理財機構的信用制度建設還處在空白階段,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第三方理財業務的整體發展。因此,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建立信用信息平臺,推出信用缺失懲罰制度,從根本上保障個人利益,這也能夠促進理財業務的快速發展。

      (四)金融機構的合謀排斥

      第三方機構開展理財業務,從理論上看是獨立的業務處理,完全游離于各種金融機構的控制之外,為客戶制定出利益最大化的理財方案,但是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優勢,組建獨立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這將不可避免地和金融機構產生關聯交易,從而影響甚至損害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很可能建立聯盟,通過封鎖信息渠道等手段,對第三方機構進行合謀壓制,逼迫其退出理財市場,從而重新獲得理財業務的壟斷地位,客觀上造成客戶理財成本的提高。

      四、結論與建議

      第三方理財與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都有著本質差別,第三方理財業務的開展又無法離開各種金融機構業務的開展,二者之間又存在著相互依存的關系,互動發展是未來雙贏模式的基礎。因此,在鼓勵發展第三方理財業務的同時,一定要注意與上述公司之間的適度競爭,防止過度競爭帶來的風險轉移到客戶身上。

      個人投資與理財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理財產品 信息披露 重大誤解

      案例:

      劉某于2008年2月21日申請購買荷蘭銀行(中國)東方廣場支行(以下簡稱東方廣場支行)發售的《“抵御通脹系列”之“荷蘭銀行/AIG/聚集中國農產品總回報指數”掛鉤結構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財產品,共投資5萬澳元。事后劉某發現該產品不斷下跌,遂于2008年10月16日辦理了贖回手續,但僅贖回人民幣18萬余元,與購進時相比,損失折合人民幣14萬余元。劉某稱東方廣場支行未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且工作人員亦未就該理財產品的高風險性向原告進行詳盡說明,東方廣場支行存在描述產品不實、只介紹收益不告知風險等故意誤導客戶的問題,其經濟損失系東方廣場支行在接受劉某委托理財的過程中,存在欺詐、隱瞞重要事實、違約等行為所致,故起訴要求東方廣場支行賠償劉南經濟損失及利息共計人民幣14萬余元。法院最終認為劉某購買該產品時的簽字已表示其知曉相關風險,駁回請求。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得到了迅猛發展,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需求,豐富了居民投資生活,促進了金融消費繁榮。據報道截止2013年年末,銀行理財產品發行量達到4.9萬款,資金規模有望突破25萬億元,環比增長逾六成。銀行個人理財市場可謂如火如荼,然而火熱市場的背后,卻有不少消費者因盲目購買或輕信銀行銷售,而導致收益甚微,甚至本金缺少,更有虧損慘重者。上述類似案例頻頻發生,值得警惕。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糾紛原因分析

      筆者在總結近年來發生的數起個人理財產品糾紛案件表明,大部分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業銀行在個人理財產品銷售中的種種不合規所致,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避重就輕的誤導客戶,誘使客戶深信其高收益率而不知其高風險性

      不少銀行的理財產品說明書,尤其產品廣告及宣傳資料中往往顯著強調的是其頗高的預期收益率,而基本不提供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方式。大部分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推銷其產品時也僅僅只介紹期限、起息日、贖回日等,甚至連理財的標的都不介紹。導致許多客戶在充分信任銀行的前提下購買了看似高收益率,其實風險更高的理財產品,最終導致巨額虧損。

      (二)違反客戶評估義務,先購買后做評估的現象屢現不顯

      類似開篇案例的情況不在少數,多數客戶在蒙受虧損之后才想起追討銀行的責任,但為時已晚。雖然銀監會頒布一系列文件,諸如《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一再要求商業銀行在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前,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預期等情況,建立客戶資料檔案;同時應建立客戶評估機制,針對不同的理財產品設計專門的產品適合度評估書,對客戶的產品適合度進行評估,并由客戶對評估結果進行簽字確認。對于與股票相關或結構較為復雜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尤其應注意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防止錯誤銷售。然而事實上很多銀行并沒有規范執行,甚至有工作人員寫作代抄等現象,導致許多錯誤銷售引致糾紛案件。

      (三)信息披露不規范,客戶連連虧損卻蒙在鼓里

      雖然銀監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里已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此外,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然而不少銀行的理財產品設計僅僅表面符合規范,披露內容卻離銀監會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導致很多客戶并不知道所持有理財產品的盈虧狀況,也就無從挽回損失。

      (四)理財合同制式化,客戶只要簽字,銀行基本撇清責任

      目前理財產品市場上,大部分銀行都采用制式合同。所謂制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尤其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大部分銀行在銷售時都宣稱其收益率高,而合同中往往將風險揭示書,最不例的投資說明放在不起眼的地方,銷售人員往往在客戶購買意向明顯時催促客戶趕緊簽字,導致多數客戶根本沒有閱讀相關提示便已倉促簽字。然而客戶與銀行訴之法院時,才發現合同上往往都寫明了“本協議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高風險投資產品,甲方的本金可能會因為市場變動蒙受重大損失”“本理財產品為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本理財產品的任何預期收益、預期最高收益、預計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本人是在完全了解其條款、條件及風險的基礎上進行交易,有能力并愿意承擔相應風險。”等字樣。因此客戶如果虧損往往也只能吃悶頭虧,法院對于這類案件也愛莫能助。

      二、加強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建議

      目前,我國有關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已在不斷完善中,但是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根據有關調查,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信息披露的非主動性、信息披露的滯后性、信息披露的虛假性等。當務之急應不斷加強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一)完善法律制度和監管要求

      加強對我國個人理財市場的統一規范,對商業銀行的各類理財產品,根據其投資領域的不同、風險大小的不同、適合的投資對象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規范流程。如對于頻繁產生糾分的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制定更為嚴格的監管流程,避免商業銀行利用虛高的預期收益率而錯誤銷售,應嚴格審核此類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計算方式,嚴禁虛假夸大預期收益率行為;相反地,對于商業銀行推出的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由于其收益固定,客戶承擔的風險較小,而銀行則承受著較多的風險,故應重點控制銀行風險,防止銀行規避監管而高息攬儲,從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監管機構對于此類理財產品應當規定更加嚴格的報批手續,指引商業銀行對自身風險進行自控。

      (二)加大并細化個人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范圍

      商業銀行在銷售個人理財產品時,應始終圍繞著各類信息披露進行。(1)與客戶締約合同前的信息披露,此時應包括向客戶明確闡明該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向、投資品種、風險級別、起息日、終止日、盈虧計算方式、盈虧條件,同時還應包括銀行所收益的管理費、服務費等,同時明確此類理財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否有贖回限制、是否有關聯交易等。在客戶充分理解上述披露事項后,才能由客戶自主選擇是否購買該理財產品。(2)與客戶締約合同中的信息披露,客戶向商業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后,銀行應提供持續性的信息披露服務。包括常規性的信息披露,比如客戶所持有的理財凈值變動、所投資的理財標的物的變動、投資持續期間的盈虧總額等。非常規性的信息披露,比如及時披露商業銀行自主提前終止合同意向等、提醒虧損客戶有權提前終止等,以及與該理財產品相關的投資標的發生重大事項的警示內容披露等。

      (三)明確商業銀行實質上未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合同的糾紛不斷,主要原因在于現有法律的不完善導致商業銀行即使實質上并未完全盡到信息披露的責任,卻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不少銀行在銷售其產品時只提收益不提風險,導致不少投資者對風險并不知情,發生糾紛時卻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銀行未盡風險提示義務。這幾乎是所有理財產品訴設案件的通病。故為規范理財市場,以及保護整個金融秩序,我國法律應加強對商業銀行實質上未履行信息披露的打擊。不應僅憑書面簽字而判斷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義務是否履行。

      (四)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救濟制度

      筆者分析整理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訴訟案例,總結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的原因主要在于關于救濟措施的規定的缺失。商業銀行往往以個人投資者的判斷失誤和市場的風險為辯解理由輕易地規避法律責任的追究。這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權益,也是對整個金融秩序的破壞。然而商業銀行在推銷理財產品時對投資者進行誘導和誤導,雖是明顯的欺詐,卻由于投資者對其信任而無法獲取購買時的相關證據。由于理財市場中,個人投資者處于相對弱勢,應加大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尤其遇到商業銀行誤導甚至欺詐消費者時,法律應從保護弱者的角度由商業銀行負其沒有欺詐的舉證責任。比如提供監控錄像錄音證實商業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履行了相關義務等。同時我國適用相關法律處理商業銀行不規范信息披露甚至嚴重違法行為時運用刑罰手段進行制裁的情況較少,過分地忽視了刑法的作用,不利于從刑事司法的層面有效監督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此外信息披露領域的民事訴論救濟也缺乏相應完備的實體和程序法律依據。

      個人投資與理財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針對我國商業銀行新興發展的個人理財業務,本文通過對目前個人理財理念及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的研究,指出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以此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

      一、國內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概述

      (一)個人理財業務的概念

      個人理財是指個人資產通過銀行專家的理財服務實現保值增值的過程。而個人理財服務是指銀行利用掌握的客戶信息與金融產品,通過發掘客戶需求,幫助客戶分析自身財務狀況,制定個人財務管理計劃,并幫助客戶選擇金融產品的一系列服務過程。具體的講,我國當前個人理財業務,就是專家根據客戶的資產狀況和對風險的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專業的個人投資建議,幫助客戶合理而科學地將資產投資到股票,債券,保險和儲蓄等金融品種中,以實現個人資產的保值增值,從而滿足客戶對投資回報與風險的不同要求。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是商業銀行利用其網點、技術、人才、信息、資金等方面的優勢,以自然人(或個人客戶)為服務對象,為其提供包括投資理財、代收代付、保管、轉賬匯兌結算、資金融通、信息咨詢等在內的全方位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二)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銀行對個人的金融理財服務僅僅局限于儲蓄、代收代付等簡單的業務。可是隨著個人財富的增長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各家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迅速發展起來。以1996年中信實業銀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財中心”為開始至今的10年期間,在以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為主體的基礎上,各家機構紛紛推出相應的理財產品和服務。2001年6月,上海出現了以楊韶敏等6位理財員命名的理財工作室,這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在個人理財服務上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近幾年來,國內商業銀行經過對個人理財業務的研究和探索,已經普遍認識到了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個人理財中心”“理財工作室”在紛紛設立,新的金融產品也在不斷地推出,國內幾乎所有商業銀行都將該業務的開展作為競爭優質客戶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經濟效益增長點。

      二、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理財產品單一,存在同質化

      目前國內各商業銀行盡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財品牌,如招商銀行“金葵花”理財品牌,中信實業銀行的“理財寶”品牌,工行的“理財金賬戶”等。但它們的業務范圍更多的只是把現有的業務進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個人信貸、代收代付、信息服務等基礎性理財產品上,關于投資類理財產品相對較少,更談不上結合客戶的投資偏好和資金實力,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理財計劃。同時,我國各家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趨同現象嚴重,一家能做的業務,別人可以很快“復制”, 一家銀行剛剛開發出新產品,其他商業銀行立刻就能跟進,盡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點類似、投資收益相當, 各行間的差異就主要表現在代客理財的重點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業經營的政策體制,限制了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空間。

      由于目前國內金融業尚處于分業經營階段,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相互割裂使得銀行無法利用證券和保險這兩個市場為客戶實現增值,這大大制約了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空間,導致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的個性化服務只能在較低的層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基本上還是停留在咨詢、建議或投資方案設計等層面上,還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理財。

      (三)專業理財人員的缺乏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一項知識性、技術性相當強的綜合業務,涉及到市場、資本、金融、投資、貿易、法律等各個領域,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財人員不僅要全面了解銀行個人業務的各項產品和功能,還應掌握資本、證券、保險、投資、期貨、房地產等相關金融知識,具有綜合性強、靈敏度高、涉及面廣等特點。但我國商業銀行現有的個人理財服務人員,多是原來從事傳統銀行業務的員工,對證券、保險等專業知識知之不多,文化素質也普遍不高,理財建議還只是停留在為客戶提供儲種選擇、個人存單質押等與傳統儲蓄業務相關的服務上,而未能真正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理財建議,不能讓客戶了解理財的核心和含義,只會讓客戶感到自己離理財服務越來越遠。

      (四)營銷宣傳渠道單一

      國內商業銀行目前在經營管理上基本上都將對公業務和個人業務分開,在對外營銷中,還是個人歸個人的,公司歸公司的,沒有形成聯動營銷,資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對于個人理財產品的推介,僅限于柜臺、少數的個人理財中心、理財室,分銷渠道建設落后,未能將客戶經理、物理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多種有形無形的營銷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難以形成交互式、立體式的營銷網絡。在個人理財服務方面所做的宣傳,也極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廣告,也是零打碎敲,沒有很好地策劃。

      三、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對策

      (一)理財產品以及服務多樣化原則

      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需要,不同年齡、職業客戶,其理財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針對性地研究、開發、設計出不同的理財產品,并由單一的儲蓄業務向多元化的銀行資產、負債、中間業務一體化發展,不僅要提供銀行結算、授信、咨詢、業務等“一攬子”服務,還要提供保險、稅務等銀行的社會綜合,以滿足客戶要求的多樣性。

      (二)做好市場細分,實行差別化服務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國內銀行逐步引入市場細分理念,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以目標客戶為基礎,為客戶“量身定做”個人理財產品,有差別地、選擇性地進行金融產品的營銷和客戶服務,把有限的資源用于能為自身業務帶來巨大發展空間和市場的重點優質客戶。我們不僅可以根據客戶收入高低進行市場細分,還可通過客戶的年齡層次進行市場細分。在市場細分中,抓住目標客戶群,進行更進一步的細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務

      (三)加強復合型個人理財人才的培養

      個人理財服務是一項知識密集型產品,從業人員若沒有豐富

      的相關專業知識,是不能夠勝任這項工作的。因此,商業銀行應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理財客戶經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業務的理財專家,他們具有相關的金融理論知識和財務分析知識,具有市場分析能力和市場投資技巧,在個人理財業務中,能夠為顧客提出詳盡具體的規劃,并根據客戶的實際財務狀況、風險偏好、個人目標等因素,對投資工具的種類和投資的回報率做出詳盡的分析說明,使理財服務能真正立足于理財。

      (四)加強橫向聯合,降低分業限制影響

      當前,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國金融機構只能分業經營,銀行不能涉及證券、保險業務,也就不能給客戶提供綜合理財業務。因此,在這種形勢下,銀行應積極參與,加強與證券、保險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產商、汽車商等高檔消費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設計更多適應理財業務的新產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網絡優勢,依托信用資源,拓展基金業務,推進保險,加強銀企合作,從而促進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

      四、結束語

      總之,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正處于新興階段,需要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實現從單一的銀行業務平臺向綜合理財業務平臺轉變,從單一網點服務向立體化網絡服務轉變,通過一系列不斷的完善和發展為我國的銀行業帶來收益。

      參考文獻

      [1]宋華,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安徽冶金科技職業學院學報,2006,(1)

      個人投資與理財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4-060-01

      P2P網絡借貸,英文名稱為Peer-to-Peer/Person-to-PersonLending,即個人之間的點對點信貸。2005年,以Zopa為代表的P2P網絡借貸模式在英國興起并迅速在世界范圍內推廣開來。2007年,國內第一家P2P平臺――拍拍貸創立,P2P網絡借貸模式正式登陸中國。

      P2P網絡借貸是由獨立的第三方網路平臺提供撮合服務完成個人間借貸交易,而提供這種第三方網絡平臺即為P2P網絡借貸平臺(以下簡稱“P2P平臺”)。P2P平臺通過互聯網的理念和技術實現原本難以實現的陌生人之間的直接信貸關系。這種新型金融模式突破了傳統金融的限制,滿足了個人消費貸款以及投資理財的龐大市場需求,對于建設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和普惠金融都有著積極正面的意義。但P2P平臺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風險,而且已經由此滋生了一系列不良現象和問題,同時,監管部門目前對于P2P網絡借貸業還沒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對其監管。筆者擬從如下三方面闡述P2P平臺的法律風險,以供參考和進一步分析。

      一、涉嫌非法集資的風險

      P2P平臺自出現開始就伴隨著“非法集資”的爭議。根據1999年央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和2011年最高院頒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非法集資”包含了如下的特點: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筆者認為,判斷P2P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關鍵在于P2P平臺的運作中是否構成“承諾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其他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要件。一般情況下,P2P平臺僅作為居間人不介入借貸關系,而僅僅是促成由放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直接的借貸關系,僅由借款人向放款人做出收益承諾,在這種情形下,P2P平臺與社會公眾之間并不構成資金募集的關系,其經營行為也不構成非法集資。

      在P2P平臺債權轉讓模式中,專業放貸人與放款人所訂立合同的內容不是專業放貸人對放款人承諾返本還息,而是對手里已有債權進行轉讓,其追求的法律效果是由借款人和放款人構成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由借款人對放款人進行返本還息,放款人明白其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承擔的風險和利益真正來源是借款人而非專業放貸人。因此平臺并未對放款人做出任何收益承諾,不涉及非法集資行為。

      在P2P平臺的理財模式中,P2P平臺本身并不對放款人做出任何實質的收益承諾,放款人所獲的收益完全依賴于借款人的還款付息。投入計劃的資金仍屬于放款人而非P2P平臺。通過與放款人之間發生借貸關系,轉移資金所有權再用于放貸,因此P2P平臺并沒有成為借貸中的一方,與社會公眾并不構成資金募集的關系,其經營行為也不構成非法集資。但是,在“理財計劃”模式中,由于在出售“理財計劃”時,暗含了平臺對放款人做出了到期由專業放貸人回購的承諾,而這種回購貼現的行為實際上是對放款人發放收益的承諾。因此,此時的P2P平臺就涉嫌了非法集資。

      二、涉嫌高利貸的風險

      P2P網絡借貸雖然是一種新的金融參與形式,但其核心的法律關系仍然是民間私人個體借貸行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確定了國家對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私人借貸關系予以保護。同時,《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最高院頒布的《借貸案件審理意見》和《公民與企業間借貸效力批復》兩個司法解釋也構成了對于一般民間個體合理利率借貸行為的合法性肯定以及“高利貸”的定義。這一系列法律法規基本涵蓋了P2P平臺上一般常見的個體借貸行為主體和行為(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為P2P網絡借貸行為提供了最基本的監管要求,包括借款用途限制、預扣利息的禁止等。

      現有的P2P平臺為了避免高利貸的嫌疑,其名義上的利率控制在同期銀行基準利率4倍內。但為了提高競爭力,吸引投資人,部分P2P平臺會提供額外的“獎勵”,即出借人在投標之后,獲得利息和還款之前,一次性獲得由借款人提供的額外獎勵。根據出借人接觸金融占到總融資金額的比例,獲得相應比例資金的變相利息。這些操作事實上已經違反了“4倍利息”原則,具有構成高利貸的法律風險。

      三、涉嫌非法經營風險

      為了克服我國信用制度缺陷,P2P平臺在標準的放款人、借款人和中介人三方模式的基礎上發展出了小額擔保型模式。這種模式在目前的實際運作中存在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風險。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融資性擔保行為需要特別許可。因此P2P公司除了向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還需要獲得地方政府相關業務監管部門的許可。《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眼,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P2P平臺要從事融資性擔保,必須經過專門的批準和監管,否則其擔保行為將觸碰法律邊界,構成法律風險。

      我國現有P2P網絡借貸平臺中小額擔保型模式除了引入純第三方擔保公司外,還有另一種是依靠平臺自身實現擔保功能。而平臺自身擔保容易導致出借人的所有風險轉移到平臺上,平臺兼具擔保機構功能,難以獨立于交易之外,從而具有融資性擔保業務實質,涉嫌了非法經營。此外,如果P2P平臺在宣傳是僅使用“本金保障”等模糊的詞句,未明確風險承擔的主體和范圍,都存在不當宣傳和非法經營的嫌疑。

      參考文獻:

      個人投資與理財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收入的提高,我國居民家庭金融投資也越來越多,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金融市場發展不穩定,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并存。本文通過對家庭金融投資的基本理論進行研究,分析我國居民家庭金融投資的現狀和存在問題以及影響家庭金融投資的風險因素,提出金融危機背景下防范家庭金融投資風險的措施,為我國居民家庭金融投資的健康發展提供理論參考。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態勢良好,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居民可支配財富也越來越多,居民家庭金融投資的意識越來越強,投資的渠道、品種也越來越多,投資規模也逐漸擴大。很多家庭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銀行儲蓄投資,而是不斷的擴展為股票、基金、黃金、債券、保險、外匯等方面的投資,投資本身是風險和收益的集合體,我國居民家庭金融投資還存在很多問題,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受政策、人民幣的匯率、銀行利率、市場發展等因素的影響,無疑增加了居民家庭金融投資的風險,對居民家庭經濟生活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如何更好的引導居民家庭金融投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是一個亟待研究的課題。 

      一、我國居民家庭金融投資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居民家庭金融投資的現狀 

      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金融投資也成為現代家庭投資概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居民家庭金融投資分為銀行存款、購買債券、購買保險、投資基金和股票等。銀行存款是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居民最主要的金融投資渠道;債券投資氛圍國債和企業債券,國債投資安全性較高,企業債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保險投資也是安全性較高的投資品種;基金投資流通性強、交易費用低,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風險;股票投資風險性高、收益也高。居民作為個人投資者大多資金有限,不具備機構投資者的規模優勢,很多中的收入的家庭通常選擇預期收益有明顯保障的國債、銀行存款等。2006年股票市場處于牛市時期很多銀行存款流向股票市場,08年股票下跌很多資金轉為儲蓄資金,近兩年隨著我國社保制度的完善,投資保險的人群越來越多,規模也越來越大。 

      (二)我國家庭金融投資存在的問題 

      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市場發展不穩定,再加上金融投資中介機構、投資品種越來越多等情況,居民家庭金融投資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家庭短期投資動機較為明顯,不具備長期投資的能力;居民個人投資規模較小,不具備規模優勢;家庭投資者跟風投資和經驗性投資較多,投資的隨意性和盲目性較強,投資質量不高;居民接觸的金融投資信息渠道狹窄,面對風險很難快速地做出反應;金融投資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進行分析研究和判斷,占用個人精力較多;居民家庭金融投資是個人投資行為,難以進行組合投資來降低風險等等。可見,我國居民家庭金融投資存在很多的問題,金融投資市場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二、影響我國居民家庭金融投資的風險因素 

      (一)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和結構 

      居民家庭金融投資的基本來源是家庭成員在滿足其消費需求后所剩余的那部分資金,因此,家庭收入水平和結構對家庭金融投資的規模、范圍都有較大的影響。我國多數家庭收入結構單一,可支配的收入有限,居民在滿足日常生活需求的基礎上會選擇一些投資風險較低、收益較少的投資方式,來確保家庭經濟生活的安全性,這就容易導致我國金融資產結構的不合理,不利于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二)金融投資環境機制有待健全 

      金融市場不僅受到貨幣匯率、銀行利率、市場發展情況等因素的影響,而且還受到政府的干預,為了維持市場穩定,一些政府干預的政策相繼出臺,政府經常參與經濟干預市場,導致投資環境受到過多的干預,金融市場本身的發展規律受限,對投資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加之家庭金融投資本身投資規模小、信息渠道狹窄、應對風險能力較低等,投資者很難做出正確的投資策略。可見,金融投資環境機制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市場投資行為的風險性。 

      (三)金融投資中介機構的投機行為和投資者的投資心態問題 

      家庭金融投資者受信息渠道、專業知識等條件的限制,偏向于信賴專業的投資中介機構來進行投資,他們能為投資者提供一些符合投資行為的理性化建議和選擇。但是,中介機構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視委托投資者的利益,為了避免投資者的問責,他們往往會跟隨市場投資導向選擇投資方向,并未真正從委托人的利益出發來選擇投資。受到市場環境機制、政府政策等因素影響,金融市場機遇與風險并存,很多投資者沒有擺正投資心態,抱著投機心態寄希望于短期的額外收益,選擇了風險投資,缺乏理性的判斷和分析,容易導致投資的偏差,無形中加大了投資的風險性。 

      三、如何更好的防范家庭金融風險 

      (一)加強對金融投資的認識,提高金融投資風險意識 

      家庭投資者在金融投資之前,加強對金融投資專業知識的了解和認識是非常必要的。主要是加強對家庭金融投資風險方面知識的認識和了解,例如,家庭金融投資的風險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資本風險、價格風險、市場風險、利率、匯率風險、投資者個人風險、專業理財機構運作風險等。居民在對這些風險類型有所了解的情況下,投資時就能夠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來選擇投資的品種和投資機構等,尤其是初級投資者,在認識并深入了解這些風險的同時還應當理性地看待這些風險,進行冷靜的思考,做出理性的投資判斷,增強投資的風險意識,提高金融投資質量。 

      (二)選擇適合居民家庭實際情況的金融投資策略 

      選擇適合家庭實際情況的投資策略,是降低投資風險的有效手段。居民家庭金融投資要以家庭收入水平、結構等實際情況為基礎,對金融投資方式、風險、產品等進行全面了解的情況下掌握具體的投資操作要領,制定正確的投資方案和策略。家庭投資者在投資時應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在投資初期選擇一些適宜操作的投資產品先進行投資,一步步的實施投資計劃,確保投資的安全性,不能急于求成,要保持耐心,面對投資問題時要有積極樂觀的心態,找到適合自己的投資方式并認真執行,在對投資業務比較熟練的情況下可以逐步擴大投資范圍、規模,在穩步前進中提高投資的效益。 

      (三)根據居民家庭金融投資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金融投資品種 

      每個家庭對風險的承受能力都是不一樣的,投資者可根據家庭資產結構狀況或者是風險測試等方式進行投資分析和判斷,選擇家庭能夠承受的風險指數的品種進行投資,確保投資導致的損失或者是背離自己期望值的指數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在金融投資過程中,風險越大的投資品種往往潛在的收益也越高,相反投資風險較低的投資品種收益也會較低,投資風險的大、小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投資者的投資之前一定要考慮到并且明確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免出現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的損失,給家庭經濟生活帶來不良影響。 

      (四)政府合理干預,完善法律監督體系 

      政府對金融市場的過多干預,對金融市場的發展會產生負面影響,容易破壞市場自我調控機制,對商品的價格浮動產生影響,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是,在我國市場發展機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適當的干預也是必要的,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還需要通過政府的干預行為去引導和推動,發揮政府調節的功能,引導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其次,就是要健全法律監督體系,完善金融投資法律法規,規范投資者和中介機構的行為,同時保障家庭金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降低家庭金融投資的風險。 

      四、結束語 

      金融危機背景下,國內外金融市場形勢動蕩,如何有效地引導居民進行金融投資,提高家庭金融投資的質量,防范家庭金融投資風險,是非常重要的課題。本文從多個角度分析了家庭金融投資的問題,提出通過加強對金融投資的認識,提高金融投資風險意識;選擇適合居民家庭實際情況的金融投資策略;選擇適應居民家庭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品種;政府合理干預和完善法律監督體系等方式來更好的防范家庭金融投資風險,促進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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