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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一詞來源于行政名詞,指的是一定區域內具有某種共同特征的人群,在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共同體,是基于同類型社會生活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地區性社會。
2國內社區干預的模式
2.1以家庭為主的模式家庭是社區的基本組成單位,患者出院后和家屬生活在一起,家庭是患者主要的支持系統,對患者能產生積極的影響,是患者康復的主要地方。有文獻報道,家庭教育和家庭干預是精神病患者社區康復非常有效的措施。孫文會等采用包括建立健康檔案、家庭康復培訓、社區居民的健康教育、家庭隨訪、個體康復計劃和輔以心理干預的家庭模式由家屬、經過培訓的社區醫生和專科醫生、居委人員組成干預小組對60例精神病患者實施為期12個月,干預前后使用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SDSS)、自制康復計劃書、患者個案管理手冊進行評定,干預后患者的功能恢復效果顯著,降低復發和在住院的機會,減輕了家庭負擔,減輕了家屬的心理壓力和社區居民的心理壓力。而蘇勉等采用電話隨訪、集體或家庭健康教育的方式由臨床經驗豐富的副主任醫師和副主任護師各1名,對患者實施為期24個月的家庭干預,干預前后使用SDSS、生活質量綜合評定問卷74(GQOLI-74)、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進行評定,研究結果顯示患者服藥依從性明顯提高,社會功能改變明顯,復發率降低,日常生活能力提高更快。曹新妹等在家庭綜合干預對社區精神分裂癥患者復發的影響中對干預組50名患者,實施家庭綜合干預措施,包括:介紹精神疾病的有關知識、治療及康復知識及家庭監護知識、結合家庭情況進行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方式指導、藥物自我處置技能的指導、建立患者作息制度及癥狀自我監護技能,由3名具有本科學歷及主管護師以上職稱、同時具有心理咨詢師的護理人員擔任干預員,由2名具有本科學歷及護師職稱或以上的護士擔任測評員,干預時間12個月后對患者進行服藥依從性、患者與家屬接觸時間、疾病復發次數、SDSS量表測評,分析后結果與上述結論一致。這也與國內許多研究者的結論相一致。因此,對患者實施“以家庭為主的社區干預模式”是可行的,有效地,不僅可以提高患者依從性和保證其良好的醫從性,而且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和心理健康意識,促使其社會功能的康復,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主要措施,但是,家屬成員缺乏專業的護理知識,不能及時地發現病情的波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2家庭心理干預模式心理護理干預是心理護理重要的組成部分,心理護理能使患者保持愉快的心情,使其緊張、焦慮等不穩定的心理狀態得到松弛,恢復情緒系統和內分泌系統的穩定狀態,從而使患者心情放松,提高了患者對治療護理的依從性,使患者對護士的價值產生認同感。孔媛等采用“家庭心理干預”的方法,由醫務人員對40例生活在社區的精神患者實施為期18個月的干預,分為準備階段(3個月)和實施階段(15個月)。準備階段由家庭集體心理教育、強化干預、個別干預和維持干預4個階段組成。實施階段由生活技能訓練、人際關系的發展和恢復、預防復發3部分組成。每半年隨訪一次,隨訪時用簡明精神病量表(BPRS)、SDSS、WHO-QOL-100測定簡表進行量表評定,結果顯示患者的社會功能得到明顯改善,生活質量顯著提高,精神患者普遍存在自卑、退縮、焦慮、緊張等一些負性心理狀態,干預過后發現患者心理活動和社會適應能力明顯改善,一些負性心理狀態有所下降。說明對精神患者實施心理護理是必要的,建立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統”,盡量滿足其一些合理訴求,對生活在社區的精神患者至關重要。
2.3個案管理模式一些研究者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患者個人基本信息、服藥情況、生活方式等信息,建立患者個人檔案,有針對性地對患者實施干預。朱梅芳在社區護理干預對精神分裂癥康復的效果研究中,采用建立檔案、服藥指導、生活方式指導輔以心理護理,由社區護士對100例社區精神病患者實施為期3年的干預,使用自行設計的量表進行測評,結果顯示,患者的社會功能、服藥遵醫行為、病情穩定程度有顯著的改善。周建芳等采用“個案管理”的模式由醫務人員對28例社區慢性精神病患者實施為期11個月的干預,步驟包括:采集患者康復狀況、根據患者康復狀況制定康復計劃、定期隨訪計劃的執行情況、定期評估患者的康復狀況直至出組。干預前后使用治療態度問卷(ITAQ)、陽性和陰性癥狀量表(PANSS)、Morningside康復狀態量表(MRSS)、一般健康問卷(GHQ)、家庭負擔會談量表(FIS),結果顯示,個案管理模式有利于改善社區慢性精神分裂癥患者的精神癥狀,提高健康水平和康復狀態以及降低家庭照料負擔,周建芳使用了大量的量表,不僅能從不同的側面來了解患者在干預前后的狀況,而且,也為我們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其工作量大,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是其缺點,目前不適合臨床推廣使用,希望在不久的將來能推廣開來。
2.4社區主動干預模式陳鈺[17]在社區主動干預模式對社會救助精神患者生活質量的影響的研究中提出并使用了該模式,研究中由醫務人員對180例社會救助的精神患者隨機分為干預組和對照組各90例。干預組給予社區主動干預,對患者實施支持性綜合心理干預、行為矯正、誘導與督導干預、找到家屬的患者由家屬陪同一起參加家庭干預,干預時間12個月。干預前后使用BPRS、ITAQ、GQOLI-74進行測評,效果明顯,不僅提高了患者的生活質量,而且也提高了患者的服藥及治療的依從性。不過,這種模式只是在社會救助精神患者的研究中使用,對社區的慢性精神患者的使用效果還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驗證。
2.5社區綜合干預模式張明蘭等[18]在社區綜合心理干預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社會功能和生活質量的影響的研究中,干預組由精神科護理人員、心理咨詢人員、經過培訓的社區干部組成,對49例患者采用包括集體健康教育、家庭訪視、社會功能訓練等社區綜合心理干預措施,干預時間為12個月后,使用WHOQOL-100測定簡表、SDSS進行測評,結果顯示,能有助于改善精神分裂者的精神癥狀和社會功能,有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這與張金香等在系統社區干預對出院精神分裂癥患者療效鞏固的影響中研究的模式相似,由經過培訓的專業醫師和護師進行干預,干預前后使用BPRS、SDSS、精神癥狀自評量表(SCL-90)、精神現狀檢查(PSE)進行測評,干預后效果改善明顯。郭紅利等在社區綜合性精神康復措施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康復作用中,由社區醫生和護士,對干預組75例患者實施為期3年的社區綜合干預,措施由及時提供醫療指導、為患者制定適合個體的康復計劃、定期舉辦集體活動,增加人際關系交往方面功能組成,干預前后使用Krawiecka癥狀量表、MRSS、SDSS進行測評,結果顯示,社區綜合性精神病康復措施,有利于改善患者的癥狀和社會功能,促進患者康復。陳強等[21]對502例生活在社區的重性精神病患者采取有針對性的藥物干預、心理干預、應急處置等綜合的社區干預,由家屬、鄉村醫生、村干部、村民小組長、社會工作者組成監護小組,由經過培訓的精神科專業醫生對監護小組成員進行四次系統培訓,對精神患者干預時間2年。干預前后使用GQO-LI-74進行量表測評,效果顯著,能有效地改善、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病情,提高患者的勞動能力,使患者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得到顯著提高。社區綜合心理干預的效果效果明顯,分析作用如下:①提高了治療依從性。②提高了家庭對患者的應對技能。③提高了患者的生活和社會交往的能力。④減少了患者在社會環境中的不良因素等心理社會應激,增加了社會支持。這與國內其他學者所報道的情況相似。單一的干預模式側重點有所不同,干預后的效果有局限性,社區綜合的干預模式在目前的文獻中報道的最多,對患者作用的效果也比較明顯。社區綜合干預模式研究結果顯示通過社區綜合干預,能有效地改善、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病情,提高勞動能力,改善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提高生活質量。
3社區干預效果的評定工具
在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社區干預的過程中,正確的評定工具對于評價干預措施的效果是至關重要。就目前國內報道的文獻中,SDSS、GQOLI-74、WHOQOL-100測定簡表、BPRS,被學者和研究者使用比較多而且效果較好,比較能反映患者的精神及生活狀態。自治力ITAQ、GHQ、FIS、ITAQ、SCL-90臨床使用較少,也有一些研究者使用醫生專用的量表,由專業醫師進行測評,如BPRS、PANSS、PSE、Krawiecka癥狀量表、MRSS。以上量表在臨床實踐中大量使用,量表的信度、效度都得到了很好的驗證,所有的使用比較普遍,其他的研究中還有研究者自己編制的量表。在上述的測評工具中SDSS、GQO-LI-74、WHOQOL-100測定簡表、BPRS、Krawiecka癥狀量表、MRSS對評價生活在社區的慢性精神患者的效果比較好。
4小結
關鍵詞:腦出血; 重性精神病; 相關因素
腦出血是常見病、多發病,致死致殘率高,不僅威脅患者健康,也對家庭、社會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精神障礙是腦出血患者的常見并發癥之一[1],嚴重影響患者治療、預后。臨床工作中,醫務工作者應重點處理腦出血后重性精神病,比如抑郁障礙、精神病。為明確腦出血后重性精神病的關注度及探索腦出血后重性精神病與相關因素的關系,本研究對我院2010年1月-2012年12月的腦出血患者的臨床資料進行了回顧性分析。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調查2010年-2012年在我院確診為腦岀血的住院患者,共計1005人。腦出血診斷符合第四屆全國腦血管疾病會議制定的診斷標準,并經頭顱影像學檢查或手術證實。排除腦出血前即存在精神疾病史,意識障礙,智能障礙者;排除心、肝、腎等臟器功能不全者。
1.2方法
1.2.1 精神障礙診斷 病例中記錄的精神障礙的診斷由1名專業精神科醫師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的診斷標準(CCMD-3)進行診斷,并確定精神障礙類型。
1.2.2 臨床資料收集 逐一查閱符合標準的病史資料,登記患者性別、年齡、經濟狀況、家庭關系、有無高血壓、糖尿病或高血脂等基礎疾病、出血部位、疾病轉歸、是否出現重性精神病癥狀及類型(包括抑郁障礙及精神病)。
1.2.3 統計學方法 使用SPSS18.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對一般資料進行描述性分析,使用卡方檢驗比較兩組間各相關因素的差異。
2. 結 果
2.1 腦出血患者一般資料描述 1005例確診腦出血患者中,男性667例,女性338例;60歲及以上患者506例,60歲以下患者499例。基底節出血496例,丘腦99例,頂葉83例,多發性出血76例,額葉出血66例,顳葉51例,腦干47例,小腦67例,枕葉9例。以上結果可以看出近幾年我院住院腦出血患者中男性患者是女性患者的2倍,出血部位最常見于基底節區,其次依次為丘腦、頂葉、額葉、小腦、顳葉。
2.2 腦出血后重性精神病發生情況 1005例確診腦出血患者中,出現重性精神病(抑郁障礙及精神病)的患者共100例(10%),其中精神病的患者16例(16%),抑郁障礙的患者65例(65%),兩者均出現的患者19例(19%),其中男性75例,女性25例。由上可以看出我院近3年10%腦出血出現重性精神病癥狀,以抑郁障礙為主,占65%,男性多見。
2.3 腦出血部位與重性精神病的關系 基底節區出血發生重性精神病46例(9.2%),丘腦5例(5.1%),頂葉7例(8.4%),多發性出血11例(14.5%),額葉11例(15.9%),顳葉10例(18.5%)。因此額顳部及多發部位出血后重性精神病的發生率高。
2.4 腦出血后重性精神病相關因素比較 從表1可以看出,無重性精神病組與有重性精神病組在性別、出血部位、有無基礎疾病、家庭經濟狀況、家庭關系的差別有統計學意義(P
2.5兩組腦出血患者預后的比較 有重性精神病組,患者治愈率13%,好轉率76%,未愈率7%,死亡率4%;無重性精神病患者組治愈率9.7%,好轉率63.7%,未愈率11.3%,死亡率15.3%。從表2可以看出,有重性精神病組經臨床關注、處理精神障礙后治愈率及好轉率均高于無重性精神病組,同時兩組間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06)。因此,干預精神障礙可能改善腦出血預后。
3. 討 論
精神障礙已成為腦出血后的重要并發癥之一,其發生可能與多方面因素有關。Hap等[2]報道腦出血后精神障礙發生率為28-56%,Bilge C等報道卒中后抑郁的發生率可達30-50%,另一項研究[3]指出,腦卒中后5年患者抑郁發生率為33%。但是本研究發現,我院腦出血患者重性精神病的比例僅為10%,以 “抑郁障礙”為主,占65%,遠遠低于報道的概率[4],這說明醫務人員主動關注腦出血后精神障礙的力度不夠,漏診率高。抑郁障礙不僅加重患者認知損害,而且影響患者生活質量,妨礙神經功能恢復及明顯增加死亡率[1],此外很大程度會影響癱瘓肢體功能及神經功能障礙恢復。因此應重點關注腦出血后有抑郁情緒發生。
本研究發現腦出血后重性精神病發生比例與以下因素可能有關:①性別:該研究中,男女比例為1.98:1,而出現重性精神病組的男女比例為3:1,男性患者腦出血后發生重性精神病高于女性,這可能與男性是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其肢體功能障礙更易使男性患者產生焦慮抑郁情緒。②腦出血部位:本研究發現,額顳部及多發性腦出血發生精神障礙比例更大,這可能與控制情感環路的神經分布有關、范圍廣、出血量大有關;此外該研究也發現左側半球出血發生精神障礙的比例更高。③經濟狀況: 本研究表明,經濟狀況較差的腦出血患者更易出現重性精神疾病,該類患者經濟負擔過重,從而導致抑郁情緒發生,此外該類患者因經濟原因無法得到全面的治療,導致預后欠佳。④家庭關系: 研究結果顯示,家庭關系較差的腦出血患者發生重性精神病的比例更高,因此家庭支持、家庭成員間的情感表達及溝通理解可能能減少精神障礙的發生。因此在臨床工作中,除了積極搶救及幫助患者康復之外,也應了解患者的家庭關系,動員患者的家庭支持系統,為患者的提供情感支持。⑤合并多種軀體疾病:軀體疾病越多,患者腦出血后發生精神障礙的比例更高,這可能與血管病變重及患者長期所承受的疾病壓力有關。
本研究發現積極處理精神障礙的腦出血組預后更好,這說明正確處理腦出血后精神障礙能改善預后,因此關注及處理腦出血后精神障礙是必要的。總之,腦出血后精神障礙的發生率較高,盡快處理精神障礙能改善預后;腦出血后發生精神障礙除了疾病本身引起外,還可能與患者性別、家庭關系、經濟狀況、基礎疾病、出血部位有關,我們應重點關注高危人群是否出現精神障礙,尤其是抑郁障礙,為該類患者提供心理支持及輔導,幫助患者更好康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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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aq SU, Symeon C, Agius M, etc. Screening for epression in post stroke patients. Psychiatr Danub. 2010, 22(1):33-35.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148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5-2526-01神經源性肺水腫是指中樞神經系統疾患引起的急性顱內壓力升高而導致的急性肺水腫,并排除既往心肺疾病等,是腦出血的嚴重并發癥之一。具有起病急、病情兇險、病死率高的特點。我院自2011年07月――2013年07月共收治的176例腦出血患者并發11例神經源性肺水腫分析如下:
1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共11例,其中男性7例,女性4例,年齡37-72歲,平均年齡50.3歲。出血部位及出血量,基底節區出血≥40毫升4例,腦葉出血≥60毫升2例,小腦出血≥15毫升2例,腦干出血≥2毫升2例,蛛網膜下腔出血1例。病后發生急性神經源性肺水腫時間6小時內3例,6-48小時6例,48小時后2例。
1.2臨床表現①意識障礙,淺昏迷2例,中度昏迷4例,重度昏迷5例。②均有發紺及呼吸困難,呼吸頻率>35次/分,口腔內有泡沫狀或粉紅色分泌物。③肺部體征:兩肺滿布濕羅音及哮鳴音。④其他伴隨情況,中樞性發熱10例,消化道出血11例,繼發性癲癇2例。⑤影像學檢查,均有肺紋理增多增粗,斑片狀影9例。
1.3診斷依據①急性腦出血后突發呼吸困難,大汗淋漓,發紺,咳大量泡沫痰或粉紅色痰,既往無心肺疾病。②兩肺滿布濕羅音及哮鳴音。③胸部X線片示增多增粗,斑片狀影。④血氣分析:PO2降低,PCO2升高。
1.4治療效果除腦出血本身特殊處理外,其他治療包括:高流量吸氧,利尿劑及脫水劑,大劑量激素,個別病例予無創正壓甚至氣管切開,加強基礎護理,其中3例好轉,8例死亡,病死率72.7%。
2討論
論文關鍵詞 精神病患者 司法鑒定 刑事責任能力 辨認力 控制力
近年來,精神病人刑事犯罪的案例持續發生,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然而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怎么判定,何時才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等問題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精神病犯罪的現象難免引起人們的恐慌。作為特殊群體的精神病患者,其是否負有刑事責任的判斷依據是他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我們應當通過研究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來明確其的刑事責任。由于精神病種類繁多,輕重程度各不相同,且精神病人的辨認力和控制力的判斷涉及醫學、心理學.法學等多個領域知識,這對于精神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現今的司法實踐中也出現許多問題。本文通過司法鑒定,探討精神病患者的辨認力和控制力,得出保持刑事責任能力判斷基本穩定的標準,以排除技術手段缺陷造成的人權的侵犯。
一、精神病的概念
“精神病”這一概念的定義以及如何界定其范圍存在著各種分歧與爭議,在醫學中,對“精神病”這一概念并沒有完全統一的標準,但可大致劃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概念。對于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精神病人”,其實質是對“精神病”的理解。刑法中神經病這一概念是用于規定精神障礙者有關法律能力等問題,然而精神醫學上這一概念則用于預防、診斷和治療的需要,這種理解目的的不同必然導致對精神病概念解讀上的差異。
刑法中精神病的概念實質來源于精神醫學,但刑法規定和研究精神障礙者有關法律能力等問題要求嚴格,精神醫學中狹義的精神病概念很難滿足,因此各種論著對這一概念普遍采用廣義說,即泛指各種以精神活動障礙為主要臨床表現的疾病,在涵義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
二、我國關于精神病的刑事立法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間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這條規定不是表示精神病人刑事犯罪在法律上不被定罪,只能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而減輕刑事責任甚至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精神病人犯罪,可依法定程序為其做精神病司法鑒定,若是法律上認定的精神病則能獲得減免刑事責任的機會,即“有病無罪”或者“有病減罪”。
法條第一款告訴我們,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很重要,二者缺一不可。第二款是刑法修改時新增加的條款,在原來1979年的《刑法》第15條沒有這個內容。因為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尚沒有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所以增加這個條款勢在必行,可以避免很多這樣的精神病人逃避刑法的處罰。法條第三款規定并非一定是發病期的病人作案無罪,未發病的病人作案則有罪,其是否負刑事責任一定要由鑒定醫生和司法人員一起結合病情、案情,具體分析研究行為人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
三、我國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判定問題
刑事責任能力也叫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作用和后果,并能夠根據這種認識而自覺地選擇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到達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即對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具有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我國采用的混合判定方法,遵從醫學標準與法學標準相結合的原則。醫學要件是指行為人是否存在某種精神障礙,即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精神病,及精神病的性質、種類、程度等。醫學要件是刑事責任能力判定的基礎,只有行為人真正患有精神疾病,才需要做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我們要首先對精神障礙的程度進行診斷,才能進一步判定精神障礙對行為人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響程度,根據這個結果來判定其刑事責任能力。法學要件是精神障礙對行為人的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影響程度,即在醫學診斷的基礎上考察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損程度,根據損害程度評定責任能力等級。
辨認能力其實質上是對社會的一種認知能力,是行為人理解自己行為對社會產生影響的能力。在辨認能力基礎上所形成的決定自己行為時間、地點、方法、方向及行為力度的能力叫控制能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意志能力。”前者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基礎,后者是刑事責任能力的關鍵,行為人有了辨認能力,不一定有控制能力。即行為人必須同時具備辨認力和控制力,才能算得上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具體來說,辨認能力是精神病人是否有能力認識到殺人、放火等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控制能力是行為人有能力認識到殺人、放火等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他選擇是否實施此類行為。我們根據精神病人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損害程度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等級,即病情對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是基本完好,部分損害還是完全喪失,從而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能力狀態。
四、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刑事責任能力司法鑒定中的評定問題
刑事責任能力雖然是法學概念,但其涉及心理學問題以及精神病診斷的醫學問題,因此這成為精神病司法鑒定的一個核心內容。另一方面,精神病種類繁多,個體之間差異性大,且涉及到大腦和意志方面的問題本身就帶有一定的神秘性和不可預測性,精神障礙是一個極其模糊不清和復雜的問題。這給司法鑒定中精神病確定診斷帶來很多困難。
(二)司法鑒定中辨認力和控制力評定的問題
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是非常抽象復雜的,不同的評定者對同一案例做出不同判斷亦是情理之中。國內精神病的司法鑒定對控制能力障礙的標準放得過松。許多精神病人由于患病自控能力下降,雖然之后病情緩解,但一直有自控能力下降的現象。許多鑒定醫生就基于這一點,評定那些有辨認能力,但控制能力有障礙的病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這可能增大那些有辨認能力病人故意作案的風險。
(三)司法裁決權的讓渡
我國的《精神疾病鑒定規定》第9條第1項規定:“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包括有確定被鑒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其第19條第1款第1項則規定:“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是由鑒定醫生對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司法人員則直接根據該鑒定對行為人做出相應的處理。
司法鑒定中,鑒定醫生的判定本身就帶有一定的主觀性,若鑒定人帶有明顯的傾向性或與某一方有利益關系,就很容易做出一份有失公平的鑒定結論,然而我國司法機關的判定對于鑒定醫生的結論的采信度很高。因此刑事責任能力的決定權幾乎控制在鑒定醫生手里。我們知道,鑒定醫生是無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判決,然而司法病鑒定中醫生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其實際上就已經對精神病患者是否有罪做出了判決。現實中,法官把自己一部分司法裁決權讓渡給了鑒定醫生。
五、完善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建議
從我國《刑法》第18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鑒定醫生的鑒定結論是行為人患有精神病,司法工作人員則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 。因此,判斷精神病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權利應由法官來行使,鑒定醫生所做的工作是彌補司法人員專業知識的不足。
目前國際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是由鑒定醫生對被鑒定人做出后,只需向法官提交診斷建議和責任能力建議,且被鑒定人可以要求律師委托不同的鑒定醫生作多次鑒定提請法官參考,法官可以要求鑒定醫生當庭作證或辯論,最后由法官做出刑事責任能力的最終裁決。
然而在臨床上,大概有25%~60%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即使是堅持服藥,幻覺、妄想等癥狀也仍持續存在;約75%的門診患者不愿長期服藥,依從性很差;約有5%~10%的病人沒有從藥物治療中獲益。另外,在患者的精神癥狀控制后,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仍然不足。所以,近年來精神分裂癥治療觀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強調在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基礎上進行全病程的心理社會綜合治療模式。
近幾年,精神分裂癥的認知行為治療在國外迅速發展起來,這種心理干預方法顯示出了較好的效果。
精神分裂癥的認知行為治療是在精神藥物治療基礎上進行的輔助治療。這種治療的主要目的是減輕患者痛苦、增進其功能,而不是消除精神病性癥狀。治療中,盡管也有針對精神病性癥狀的技術和方法,但這些方法只是為了使精神病性癥狀對患者的情緒和行為的影響減輕或消失。
建立良好的關系,是心理治療的基礎。精神分裂癥患者對人際關系存在敏感、多疑、恐懼等心理,因此治療師與患者之間建立平等、真誠、互信、合作的關系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更長的時間,而且要貫穿于整個治療過程中。
在治療關系建立的基礎上,要針對患者的精神病性癥狀,如幻覺、妄想、社會退縮等進行探究,了解患者對這些癥狀的體驗或看法。在體驗到精神癥狀之初,患者會一直思考、試圖解決這些癥狀給他們帶來的痛苦,并形成各種應對方式。但是,這些應對很可能強化癥狀,使癥狀鞏固、維持。所以,識別患者不成熟的應對策略,進行恰當應對方式的學習與使用,是治療的目標之一。治療師要尋求患者的非理性想法,并設法糾正,用可以接受的其他觀念來代替病態的思維,從而減少這些癥狀給患者帶來的痛苦。
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治療,一定要在安靜、舒適、簡單、患者比較熟悉的治療室中進行;方式有個別治療和團體治療兩種。其中,團體治療的優點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資源配置好,但這種方式缺乏對個體病史、病情、社會技能等情況的了解,針對性不夠。
經典的治療總共需要15~20小時,每周或隔周一次,每次15~45分鐘。有研究認為,治療時間越長,效果會越好;但在臨床上,由于患者的經濟因素、治療師時間有限等問題,實際的治療時間會比較短,而療效也十分確切。在英國,該類治療可由訓練有素的社區精神科護士提供,次數僅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