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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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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銷制度

      直銷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含其在擬從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便于滿足最終消費者、直銷員了解商品性能、價格和退換貨等要求;

      (二)服務網點不得設在居民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等場所;

      (三)符合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關于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的相關要求。

      第三條商務部以市/縣為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基本區域單位。對于設區的市,申報企業應在該市的每個城區設立不少于一個服務網點,在該市其它區/縣開展直銷活動應按本辦法申報。

      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對申請企業提交的服務網點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相關規定的書面認可函(標準格式見附件1)。

      第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報企業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出具對服務網點方案的確認函(標準格式見附件2)。確認函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企業服務網點方案經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可;

      (二)該企業在本省擬從事直銷業務區域內的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于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并經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6個月內未能按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設立的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服務網點方案的地區從事直銷業務,該企業若要在上述地區開展直銷業務,應按《條例》規定另行申報。

      第六條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直銷企業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已設立的服務網點進行核查,并將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查結果一次性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后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可從事直銷業務的地區及服務網點。直銷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備案前開展直銷活動。

      第七條直銷企業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服務網點,在已批準從事直銷的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不需要報批,但應當將增設方案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后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在已批準從事直銷的地區增加的服務網點。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要求直銷企業在本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但應說明理由。

      直銷企業調整服務網點方案,減少服務網點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備案。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服務網點設立管理工作,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直銷制度范文第2篇

      為了兌現中國政府的入世承諾,進一步規范直銷,打擊傳銷,國務院制定和頒布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從立法上規范直銷行業的發展,顯示了政府對于中國直銷行業健康發展的高度重視。

      一、中國現行直銷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立法目的

      中國現行直銷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從立法形式到立法內容。都秉承著以下立法指導思想:

      第一,符合中國政府入世承諾和WTO規則。根據入世承諾,中國政府應當在2004年底取消對外資在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方面的恨制。并制定與WTO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相符合的關于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這里所稱的“無固定地點銷售”。其最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銷,作為國際社會間一個負責任的成員,中國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對外承諾,制定《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正是履行人世承諾的一個重要舉措。

      第二,堅持從嚴監管。在直銷經營模式下,由于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隱藏性、分散性等特點。誠實信用至關重要。在目前中國直銷行業自律不能足以承擔起更多的市場規范功能、社會誠信普遍缺失、直銷行業亟待依法規范的情況下,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構建穩定和諧的社會,政府必須在規范直銷行業的監管中有所作為。

      第三,謹慎漸進地開放直銷市場。目前。直銷在中國還不是一種成熟的營銷方式,需要政府和社會的監管。中國的直銷立法顯然要以中國直銷行業發展的現狀為依據,從實際出發,認真總結直銷在中國發展過程的經驗教訓,不能照搬國外的經驗。

      基于上述指導思想,中國現行直銷立法的目的在于:“為規范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首先:直銷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規范直銷行為。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都應當遵守《直銷管理條例》。為此,《直銷管理條例》對直銷活動做了較為詳盡的具體規定,包括對直銷員、直銷企業,直銷企業與直銷員關系的規范等等,并通過規范主體。來規范直銷行為。應當說,規范直銷行為在客觀上就是確認直銷作為合法經營方式的存在,使直銷經營方式在中,國具有了合法性或者正當性。

      其次,直銷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加強政府有關部門對直銷活動的監管,嚴防傳銷行為的發生。《直銷管理條例》對于直銷企業設立的條件和程序做了強制性規定,對直銷企業涉及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制度做了相應的規定,對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的行為做了處罰規定。直銷立法的政府監管,包括對直銷企業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監管,以及對直銷企業運營過程全方位的監管。

      再次。直銷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禁止傳銷條例》通篇內容都表現了這一立法目的,通過打擊傳銷,為直銷行業的健康發展鋪平道路。

      最后,直銷立法的最終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以穩定社會秩序為立法的核心。明確政府監管直銷活動的職責,防范和查禁擾亂社會安定的非法傳銷,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中國現行直銷的立法形式

      直銷業進入中國以來,中國政府多次試圖通過法律形式對直銷行業進行規制,其立法形式也幾經變革。所謂直銷立法形式,是指規制直銷業的法律制度所采用的具體表現形態。我國的立法形式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從法律的位階上,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和規章,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采用何種法律形式規范中國直銷行業,體現了立法者的立法取向。

      在直銷業引人中國的初期,國家工商總局發出的《關于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關于查處多層次傳銷中違法行為的通告》,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從立法形式上講,僅屬于規范性文件的范疇。

      隨著直銷業在中國的發展和傳銷行為的日趨泛濫,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傳銷管理辦法》,雖把直銷立法形式上升為政府部門規章,但還不能適應對當時較為混亂的傳銷市場環境治理整頓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又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此后,中國直銷業發展及其立法陷入低谷,直至2005年8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將中國直銷立法的形式上升到行政法規的高度,這在中國直銷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首先,有利于對直銷進行集中規制。鑒于中國直銷業的發展需要系統的監督管理,因而選擇單獨制定一部集中規范直銷行業的法規,可以保證立法體系的科學性和立法內容的可操作性。

      其次,有利于保證中國直銷法律制度的實施效力。從法律位階上看,行政法規僅居于憲法和法律之下,其他低位階的規章不能與現行行政法規相悖。由于中國當前直銷環境較為復雜,所面臨的問題較為尖銳,加之中國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部門規章的出臺又相對混亂,地方保護主義廣泛存在,因此需要一部較高位階的行政法規予以規制,以減少直銷法律實施中可能面臨的法律沖突問題。

      最后,有利于協調政府部門的監管關系。中國過去的很多直銷立法規定都由國家工商總局等政府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出臺,國家工商總局雖然對直銷行業有著重要的監管職責,但根據政府部門權限劃分,商務部對直銷企業準入、申辦等也具有管理職責。如果直銷立法采用部門規章形式,就可能造成對直銷監管的交叉或空白。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立法較好地解決了執法協調問題,便于明確不同執法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使中國直銷業的監管體系更加合理。

      三、中國現行直銷立法對“直銷模式”的規制

      《直銷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由此可知,我國目前允許的直銷模式,僅限于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在這種模式中,僅僅存在直銷企業――直銷員――消費者三個環節。直銷員作為直銷企業的雇員,將直銷企業的產品推銷給最終消費者,但不得通過繼續發展下線的方式伸展銷售鏈條。對此,《禁止傳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

      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因此,直銷員的計酬依據只能是其銷售業績,而不包括其直接或間接下線銷售業績的提成,以及發展下線所取得的報酬,這從根本上否定了國外廣為采用的多層次直銷在中國的合法性。

      中國現行直銷模式有如下特色:

      第一,嚴格禁止多層次直銷。與國外絕大多數國家相比,中國的直銷立法對直銷模式的規定不僅形式單一,而且態度謹慎。不但不允許多層次直銷中的發展下線以及復合式計酬方式,而且即便在單層次的計酬中,也有著嚴格的限定。例如,《直銷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中國法律所允許的單層次直銷行為與國際上對單層次直銷的通行規定存在差別。根據《直銷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于并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中,關于“服務網點”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沒有固定銷售地點”的含義,此規定雖然允許直銷員進行無店鋪的面對面推銷,但至少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并非實質上的“沒有固定銷售地點”。另外,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方可申請成為直銷企業。這也消除了國外公司直接到中國進行“沒有固定銷售地點”銷售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中國現行直銷立法規定的直銷模式與國外差別較大,體現了中國當前直銷業轉型與發展的特點。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直銷立法理念與國際通行規定脫節。通觀其他各國直銷立法,大都經歷了一個從嚴格限制到逐漸放開的過程。中國政府對當前直銷模式的選擇,是在特殊環境下權衡的結果,是在規范當前中國直銷業的發展,穩定直銷市場秩序中的理性選擇。

      四、中國現行直銷立法對“合法直銷行為”的界定

      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合法的直銷行為”可以解釋為:由“合法的直銷企業”招募的“合法的直銷員”從事的“合法的直銷活動”的行為。由此,“合法的直銷行為”至少有如下三層含義:一是直銷企業應當合法。只有符合要求并獲得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方可從事直銷活動,否則該行為屬非法直銷行為。二是從事直銷活動的直銷員應當合法。《直銷管理條例》第三章對直銷員資格的合法做了專章的規定。三是直銷行為應當合法。直銷行為主要包括進行推銷時的行為,以及銷售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直銷管理條例》第四章對“直銷活動”做了專章規定。另外,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的《直銷產品范圍的公告》中;將直銷的范圍作了限制,按照規定。對此范圍以外的商品進行的直銷活動也屬非法直銷行為。

      在《直銷管理條例》對“合法直銷行為”做出明確界定的同時,《禁止傳銷條例》從反方向明確規定了法律所禁止的直銷(傳銷)形式:一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只要符合上述形式之一,部屬于法律所禁止的傳銷范疇。這些規定為《直銷管理條例》的正面規定做了必要的補充,以防止對“非法直銷行為”規定的遺漏。

      與國外相關法律相比,我國《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對“合法直銷行為”的界定明顯嚴格。這種嚴格限制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國直銷業的發展,但統觀全局,這是中國政府在權衡效率與穩定后做出的選擇,對中國直銷業長遠發展有益無害。

      首先,這是在借鑒其他國家直銷法律制度和總結中國規范直銷與打擊傳銷的基礎上做出的。《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中規定的許多法律制度,例如關于直銷活動中的冷靜期制度。企業設立中的保證金制度、準入限制制度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外相關立法的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中國直銷立法又根據中國直銷業的現實環境,加入了更多的限制條件,如對直銷產品范圍的嚴格界定等。可以說,這種嚴格的界定是國外立法經驗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

      其次,中國直銷業在十余年發展過程中,合法直銷與非法傳銷魚目混珠。直銷市場極不平靜,人們對直銷業的社會評價普遍偏低。為了直銷行業的全局、長遠利益,對直銷業必須規范、穩定發展,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犧牲部分效率以謀求整個行業的穩定發展。為此,在界定“合法直銷行為”時。現行直銷立法從直銷企業、直銷員、直銷行為等多個角度進行規制,以防止非法直銷行為或其他投機行為危害中國直銷業的發展。

      第三,有利于創造中國直銷業未來發展所需的條件,培育健康的直銷市場。《直銷管理條例》在界定“合法直銷行為”時,設定了較高的直銷企業入門條件、強制直銷企業培訓直銷員等等,為中國直銷行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其長遠意義將在中國直銷業未來的發展中逐漸凸現。

      五、中國現行直銷立法中的“監管制度”

      從內容上看,《直銷管理條例》雖專設“監督管理”一章,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門對直銷企業、直銷員、直銷行為的監管權限和管理職責。但從廣義上講,《直銷管理條例》中關于直銷企業準入制度、保證金制度、退貨制度、信息報備與披露制度等都屬于政府部門對直銷行業監管的范疇。其中,“準入制度”是對直銷企業設立資格的監管,由此可以排除不適合的企業進入直銷領域;“退貨制度、信息報備與披露制度”是對直銷企業經營過程的監管,以預防直銷企業或直銷人員有損他人利益的行為;“保證金”制度則旨在提高直銷企業承擔責任的能力,屬于對損害補償的監管。

      與《直銷管理條例》相呼應,《禁止傳銷條例》對政府機關查處傳銷行為的權限和程序做了嚴格規定,是為配合《直銷管理條例》的實施而制定的一部專門法規。

      《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對直銷業的監管是“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所謂“全過程”,是指政府監管貫穿于直銷企業從設立前到清算后的整個過程:所謂“全方位”,是指政府監管體現在直銷行為所涉及的直銷企業、直銷人員、消費者、甚至監管機關等各個環節。雖然《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屬于行政法規的范疇,但其中的一些監管制度體現著明顯的經濟法思想與理念。如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消費者與直銷員均可要求退貨制度,是在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機制的基礎上,政府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要求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政府通過干預和限制直銷企業的部分權利,達到追求實質正義的目的。

      直銷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包括外國在華留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條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校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國家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的違反法律、法規、校規的活動。

      第四條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得限制、剝奪師生員工的權利。

      第五條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

      未持有前款規定的證章、證件的國內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衛登記后進入學校。

      第六條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外事機構聯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七條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校后,或按學術交流計劃經學校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在學校外事機構或港澳臺辦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后進入學校。

      第八條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校保衛機構報告,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

      第九條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有特殊情況留宿校外人員,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許可,并且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離校應注銷登記。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

      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

      第十條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置者、安裝者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

      師生員工或者有關團體、組織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使用學校廣播、電視設施。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停止活動,已經設置、安裝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拆除,或者責令設置者、安裝者拆除。

      第十二條在校內舉行集會、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最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

      集會、講演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三條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最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

      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

      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和遵守學校的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害國家財產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者離開校園。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校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師生員工對學校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直銷制度范文第4篇

       

      為加強學校安全、文明建設,確保學校及師生財產、人身安全,加強校園巡查,對校園內外實施有效監控,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立良好的校園秩序,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一、治安巡邏隊成員

      學校值周領導、校中層值日領導、值日班主任及干事。

      二、工作紀律

      1、值班人員要忠于職守,堅守工作崗位,全員參與。堅持實行校門口全程值班、校內外定時巡查制度。重點時段加強巡查,重要部位要認真檢查,閑雜人員要嚴格盤查,安全隱患堅決排查,要加強巡邏密度和次數,確保校園安全。

      2、值班人員按時交接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脫離崗位,值班時間保證通訊暢通,一呼即到,不拖拉,不推諉。

      3、值班領導交接班時要認真填寫安全巡邏情況記錄,以明確各自的責任。

      4、值班人員禁止酗酒后上崗或在值班期間酗酒,要迅速準確地處理突發事件。

      5、值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紀守法,文明執勤,對違紀違規現象實行責任追究制。

      三、工作職責

      1、對校園巡查,做好防火、防盜、防觸電、防危險游戲活動、防打架斗毆工作,確保教學區、宿舍區、灶房、保管室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報告,消除隱患。

      2、學生宿舍關燈后,要巡查學生宿舍,檢查學生就寢人數和就寢安全,發現學生違反就寢管理制度和不安全行為,要及時進行教育。

      3、值班人員應加強校園巡邏,對校園實施有效的監控,加強學生上課、自習紀律管理(教學樓梯口的學生疏散由上節課任課教師在對應樓梯口組織),發生治安事件要及時制止和報告,并積極主動處理。

      4、在校園內發現可疑人員要積極主動盤問,核實身份。

      5、發生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及時、果斷地處理,控制事態,并及時報告。

      四、工作考核

      1、在交接班時間,凡晚到10分鐘者視為遲到,提前10分鐘離開者視為早退,值班過程中擅自脫離崗位30分鐘者視為曠工。

      直銷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規定適應范圍指舉辦國家高等學歷教育的職業學校、中等學歷教育的職業學校、中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學歷教育的初級中學、初等學歷教育的小學。

      第三條設置高等職業學校,應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

      (二)應配備以專職教師為主的教師隊伍。建校初期教師人數、結構應與專業設置及在校生規模相適應,其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職教師人數不低于專職教師總數的30%。

      (三)應獨立建校,應具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學校的學科門類、規模相適應的土地和校舍,校園占地一般不低于20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20畝),建筑面積不低于4萬平方米。

      應配備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實習、實訓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

      (四)應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600萬元,其中用于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資金不少于200萬元,學校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四條設置中等職業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中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應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建校初期,專業課教師數應不低于本校專職教師數的50%,每個專業至少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1人。

      (三)應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原則上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3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5畝),建筑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

      應具備與專業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或資金保證)。

      (四)應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50萬元,其中用于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資金不少于50萬元,學校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五條設置普通高中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中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應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職教師隊伍。建校初期,主要學科每科至少應配備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1人。

      (三)應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辦學規模及教育教學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3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5畝),建筑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

      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一類標準的實驗儀器設備(或資金保證)。

      (四)應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200萬,其中用于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資金不少于70萬元,學校的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六條設置初中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中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應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職教師隊伍。建校初期,主要學科每科至少應配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1人。

      (三)應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辦學規模及教育教學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25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0畝),建筑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

      應具備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或資金保證)。

      (四)應具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50萬元,其中用于實驗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的資金不少于50萬元,學校的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七條設置小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學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初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應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職教師隊伍。建校初期,每一學科至少應配備專職教師一人,其中初級以上專業職務的專職教師不少與50%。

      (三)應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辦學規模及教育教學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2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8畝),建筑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應具備滿足教學要求的各類儀器設施設備(或資金保證)。

      (四)應具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80萬元,其中用于教學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的資金不少于30萬元,學校的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八條達到本規定中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請籌建;達到山東省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申請正式建校。

      申請舉辦高等職業學校的,由其主辦單位(人)向青島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經青島市教育局組織專家進行考察、評議,認為符合標準的,由青島市教育局提請青島市政府報省政府,由省政府審批。

      第九條在青島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申請舉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其主辦單位(人)向青島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由青島市教育局審批。

      在其他市、區申請舉辦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各市、區教育體育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青島市教育局審批。

      第十條在青島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申請舉辦小學、初中學校和面向本市、區招生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在青島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申請舉辦小學的,由其主辦單位(人)向各市、區教育體育局提出申請,由各市、區教育體育局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達到本規定中中等及以下層次學歷教育學校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批準其籌建學校,籌建期一年,籌建期間可以招生。待學校師資、設備等達到要求后,方可批準其正式建校。

      第十二條學歷教育學校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第四季度,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給予答復,逾期申報者,轉至下一年度辦理。

      第十三條設置中等及以下層次學歷教育學校,學校要獨立,其中租用校舍的,其獨立校舍的租期應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條設置多種層次辦學的學歷教育學校的,應達到最高辦學層次學歷教育學校的設置標準。

      第十五條設置學歷教育學校,其校(院)長(含副校(院)長)的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8周歲,教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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