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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直接投資 宏觀審慎 監管
傳統的外匯管理職能是通過資金的匯兌環節進行監管,防止跨境投機資金的流入,保證國際收支平衡和金融穩定。在中國,外匯管理局肩負這這種監管職責,通過對投資行為的事前備案以及交易數據的分析來監測跨境資金的流動。在國外或多或少都存在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的宏觀審慎監管,表現為設立機構進行系統性風險的識別和監測,宏觀審慎監管在保證國際收支平衡及本國經濟穩定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各國的監管思路及監管制度都各有特色。
一、各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
(一)美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
美國是對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幾乎不加限制,美聯儲負責管理并規范銀行業、執行貨幣政策,具體由十二個地區性儲備銀行運作。美國在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相對開放,歡迎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美國政府會在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方面對在美投資進行審查。一般而言,外國投資者在美投資所得收益可自由匯出境外。外資企業在清算、終止和股權轉讓方面視同內資企業,受制于公司注冊地的州公司法,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前的股東(包括外國投資者)在清算所得財產范圍內承繼債務。
美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SOC)對于跨境資金的流動沒有匯兌環節的限制,而是通過微觀數據的統計監測分析,來識別潛在系統性風險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FSOC是由財政部、美聯儲和全國銀行監督署等部門組成。
(二)英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
英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內、外資進入的領域,但涉及重要行業及重要影響的跨國投資,需獲得政府批準。2013年4月,金融服務局(FSA)拆分為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和審慎監管局(PRA)。2010年改革后英國新的監管體制是以英格蘭銀行為核心,統一負責全面的金融穩定,設立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組成“雙峰監管”模式。英格蘭銀行內設金融政策委員會(FPC),識別監控系統性風險,進行宏觀審慎監管。
(三)總結
目前各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投資基本解除限制,但在涉及國家安全、敏感行業等進行申報或審批。對跨境資金的監管分為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從理論上看,微觀審慎監管在影響資金流入總量方面的效果不確定,但在影響資本流入的結構和降低金融市場風險方面的效果比較明顯。但微觀審慎監管反映的情況具有一定的時滯,宏觀審慎監管更具有預警的作用。
我們認為當大量資本流入導致金融系統脆弱性加劇時,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互為補充,均衡緩解金融沖擊,維護跨國收支平衡。在不斷強化微觀審慎監管背景下,應構建及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預防系統性風險和平衡國際收支。
二、我國資本項目直接投資項下宏觀審慎監管現狀
(一)我國資本項目直接投資項下宏觀審慎監管目標
我國資本項目直接投資項下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是限制外匯市場的過度投機套利行為,降低大規模跨境資金特別是短期流動資金的不利沖擊。在國際收支中資本與金融賬戶中,貿易偏離度是通過境內銀行的外匯貸款、貿易融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支持實現的。
(二)我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所存在的問題
1、如何科學界定跨境資金大量流入風險
在不斷防范和打擊異常資金流入的過程中,外匯局工作更多是具體到打擊虛假或違規套利資金流入。資金大量流入可能導致的風險很多,如宏觀層面外匯占款過多導致被動的貨幣投放和通貨膨脹及資產泡沫、金融機構信貸的大規模擴張、匯率過快升值導致出口下滑、還有微觀企業或銀行的風險如資產負債幣種不匹配或期限錯配等。
2、如何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設計,提高宏觀審慎監管的操作性
在危機的沖擊下,對系統性風險不是沒有監測到,而是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目前,對我們認識到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但如何設計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卻存在諸多難題。如逆周期資本緩沖方面,如何判定某一機構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
3、如何實質性地加強與境內外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協調
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需要將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分析與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運用有機結合,需要加強監管當局的協作。對于跨境銀行的風險外溢問題僅僅依賴母國監管當局遠遠不夠。國際準則在危機處理的國際合作與協調方面還未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三、針對我國境外投資者到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建議
(一)加強外匯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有效性評估
在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時,應做好政策效果的評價,如外匯相關審慎措施對降低跨境資金流動或特定渠道跨境資金流動規模的影響等,從而準確評估政策作用并及時調整政策方向。
(二)積極開發有關宏觀審慎監管工具
從宏觀審慎視角考慮監管強度和監管范圍,提高對風險傳染的監控能力。 監測和評估我國外匯監管的系統性風險,對涉及系統性風險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決策,加強宏觀與微觀協調配合。
(三)防范和控制系統性風險有賴于多部門參與和多維度分析與監測
借鑒英國經驗,抓住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設施兩個關鍵要素,以兩個維度收集信息并分析,同時,聯合監管部門組成系統性風險委員會分享、驗證與整合信息,有利于提高風險識別的準確性和風險防范及時性。
參考文獻:
[1]潘昊. 中國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研究[D]. 安徽大學,2012.
[2]陳雨露馬勇. 現代金融體系下的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路徑、風險與監管體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00-317.
新年股市開盤的第一天,各大主要媒體都刊登了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受此消息影響,2006年1月4日,深滬股市雙雙高開高走,連續走出五根大陽線,一舉沖破1200點,交易量也隨之放大,市場人氣大增。
在上證綜指沖過1200點時,不經意間,B股市場的表現更加驚人。截至1月10日,上證B指已連收14根陽線,漲幅接近20%;起步稍晚的深市B股也迅速趕上,漲幅達17%。隨后更有消息稱,第一家外資戰略投資者將于2006年年底獲批。
僅從字面理解,這是一則非同小可的消息。外資機構獲準進入A股,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人民幣資本項目的開放。盡管《辦法》規定外資進入A股后有三年的鎖定期,但三年之后,資金似乎即可自由退出。更何況,目前中國的外匯儲備已達到危乎高哉的近9000億美元,人民幣升值壓力和外匯占款壓力均與日俱增。在此時節出臺這一政策,實為意外之舉。
資本項目開放,向來是中國貨幣當局三緘其口的話題,一經提起便往往引發諸如“游資在外匯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進行套利”的想象和爭議。多年來的開放舉措,多只限于一些局部細節,不料,此次放行國際資本投資國內資本市場之大事,竟以五部委發文的形式,似于不經意間脫口而出,操作細節卻又語焉不詳。
無論如何,這一消息對于此前萎靡不振的股票市場的刺激是立竿見影的。“按照《辦法》,外國投資者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的方式,除了QFII或者B股這兩條路,又增加了戰略投資。市場認為這一消息會帶來更多的資金,指數因此而大漲。”華夏證券研究所研究員銀國宏這樣說,“至于B股市場,《辦法》的讓市場對B股的未來發展方向充滿揣測,市場預期B股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很快就會得到解決。”
與二級市場的聞聲而動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監管當局并沒有進一步的跟進動作,在政策出臺后不久便重歸寂靜。事實上,在《辦法》中,外資進入后是否立刻結匯、持股三年后如何退出等基本問題都付諸闕如。種種跡象表明,對于外資進入A股這一重大課題,操作細節在有意無意間已被模糊。可能正因不確定性仍然富足,《財經》所了解到的外資投資沖動并不強烈。
緣起紫江企業
“《辦法》的出臺醞釀了很長時間,從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之初就開始了。”中國證監會法律部的一位人士說。
2005年5月,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正式啟動。在第一批股改試點公司當中,就出現了外資法人股如何處理的問題。
試點公司紫江企業(上海交易所代碼:600210)的第二大股東為氏達投資(香港)公司,注冊地在香港,持有紫江企業21.3%的股份。去年6月13日,紫江企業10送3的股改方案以高票獲得流通股股東的通過。根據有關規定,公司在公告的第二日便可復牌。但由于其股東中存在外資法人股,涉及到外資股變更問題,需要商務部批復,公司股票歷時42天才復牌公告。
商務部有關人士當時表示,由于涉及外商投資的上市企業的大量法律法規都是在股權分置的背景下制定的,外資股可流通后如何進行監管,尚缺乏依據。在全流通架構下,上市公司的外方股東股權轉讓、外國投資者并購等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難以操作,甚至相互抵觸。因為全流通后,于理論上,外資股就不能按外資直接投資(FDI)進行管理,而將屬于資本項目;這一部分股權的增持、轉讓和退出如何管理并無章可循。事實上,如果可以隨意進退,對于如何界定其企業性質(是否外資企業)都會帶來混亂。
考慮到這些問題,商務部對試點企業的方案審批非常慎重,但最初只局限于對股改企業的批復程序、外資股流通后相關問題的研究,并未涉及外資作為戰略投資進入A股的問題。
“在紫江企業股改遇到問題時,我們就開始和商務部協調這類問題,這也是起草《辦法》的初衷。因為隨著股改的不斷深入,類似問題還會不斷出現,總得有一個法律方面的依據。此外,在股改完成后,B股的問題如何解決,都需要綜合考慮,因此有了現在的這個《辦法》。”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一位官員對記者說。
“最初我們的想法是針對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做一個簡單的文件,結果在證監會的持續推動下,不斷擴大范圍,最終形成了現在的格局。”商務部一位官員也肯定了這一說法。
最終,《辦法》規定,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可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
按照中國現行規定,只有外商投資比例在25%以上,才能作為外資企業享受外資的各種稅收優惠待遇。但《辦法》規定,外資比例達到10%的上市公司,即可到商務部領取外資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在營業執照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如投資者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諾在十年內持續持股不低于25%,商務部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25%或以上)”。
“這參照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于外商直接投資的定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如果一個企業持有其他國家某一企業10%以上的股權或控制權,前者就是直接投資者,后者便是直接投資企業。”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一位官員說,“外資戰略投資者投資A股,至少10%;鼓勵多投資(25%或以上),鼓勵長期投資。”
最終,《辦法》不僅解決了已有的涉及外資的上市公司股改的相關問題,也為外資進一步進入A股上市公司打開了方便之門;而最直接的后果是,激起了二級市場的一片憧憬,盡管這一政策之模糊,并未被市場充分理解。
資本項目開放?
按照《辦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并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
“從某種意義上,這確實是資本賬戶開放,因為外來投資進入的是國內資本市場,事涉國際收支平衡。”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一位官員表示,“這是一個從資本市場方向考慮的決策,但與國際收支方向的政策考慮是相反的――現在外匯儲備連創新高,這個政策可能引致更多外資進入。”
中國的現實是,外匯儲備的增加迫使央行大量投放基礎貨幣,給貨幣政策操作帶來困難;同時,為了防止通貨膨脹,又不得不在公開市場上用發行央行票據的方式收回基礎貨幣。對此,央行一位官員在公開場合曾經表示,“資本項目如果控制不住,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將很難保持。”
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上,國家外匯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胡曉煉提出,2005年中國外匯管理上存在著貿易順差較大和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問題。中國政府已明確把保持國際收支平衡與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并列為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
“外管局雖然在《辦法》上簽了字,但是沒有明確的外匯管理細則,目前的可操作性比較差。”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一位官員稱,“這一政策的后果可大可小,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我們現在正在設計一個方案,讓外國投資者按照投資B股的方式進行戰略投資,這樣就不會影響國際收支平衡。”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一位官員告訴《財經》,“我們完全可以參照建設銀行戰略投資者的外匯管理模式操作。”
據了解,中國建設銀行在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時,外國投資者投資建行的資本金進入中國境內之后并沒有結匯,而是以美元資產的形式存在。中央匯金公司在計算其投資收益的時候,也僅僅在賬目上進行了折算,實際美元收益部分的資產存在形式沒有改變。“目前這部分美元我們做了一些掉期等保值操作。未來如果政策允許,我們可以進行對外投資。”中央匯金公司一位高層人士告訴記者。
按照中國證監會當前的設想,外國投資者對中國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可以美元計價,只要股權的轉讓者同意持有美元資產,交易就可以完成。至于其中可能產生的匯率損失,“建行合約中這部分匯率損失就由外國投資者承擔,這完全可以通過談判完成。”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部一位官員對記者說。
按這一安排,外資戰略投資A股的外匯能否結匯成人民幣,以及今后如何退出(在柜臺轉讓還是在二級市場出售),都可推遲到三年后再做打算,屆時將會按照人民幣開放的進程而定。“之所以沒有講透,是為今后的政策變化預留了空間。”香港證監會一位官員向記者如是分析。
以此推之,一種“類B股”的設計似在有關方面的視野之內――在國內直接向外資發行、以外匯計價的可流通股票。但不同于以往的B股是,除了承擔匯率風險,它的股票性質和股價應與A股完全相同;只要人民幣資本項目放開,即可與A股自然并軌。
然而這一設計,連同外資作為戰略投資者的進入,顯然都極難操作,其中可能引發的市場風險亦難以評估。
“《辦法》的出臺,看似對外資很有吸引力,其實不然。”《經濟學人》信息社中國咨詢總監許思濤說,“除了少數不關心鎖定期的長期的戰略投資者,很少會有外資感興趣。實際上,多數財務投資者更看好的是QFII,而目前QFII的額度都沒有用完,因此這一政策的實際影響不會很大。”
有市場分析人士認為,政策的不透明性本身就會影響外資進入的價格。一般境外財務投資者在購買A股時,因政策不確定性,會采用較低估值(比如在二級市場價格基礎上打15%-20%折扣)。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可以用較少的折扣(比如5%)出售給國內投資者時,當然不會選擇出售給外資。
關鍵詞:證券企業 稅務管理 策略
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各類經濟主體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也使得各類經濟主體面臨著優勝劣汰的激烈市場競爭。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經濟主體內部成本費用的壓縮空間越來越小,而作為經濟主體外部的稅收,其數額的多少直接地影響著企業的實際經濟收益,因而納稅籌劃應運而生。
1、證券企業營業額的確定
證券企業以商業證券為主體,包括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證券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證券商品轉讓、證券經紀業務和其他證券業務。
2、證券企業營業稅納稅籌劃思路
2.1、證券業營業稅的納稅籌劃
一般貸款業務的利率執行的是國家法定利率,故難以通過降低利率來減少營業額,只得從貸款規模上考慮如何減少營業額,以減輕營業稅負擔。可行的營業稅籌劃方法為:名義上降低貸款規模,再通過其他形式從借款企業取得補償,以減少貸款利息,達到節稅的目的。外匯轉貸業務營業稅籌劃的關鍵在于縮小外匯轉貸利息差額,即名義上提高外匯借款利息支出或者降低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從而達到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對于融資租賃業務,一方面可以將融資租賃業務轉換為投資業務,收取看起來不固定的投資收益,從而避免交納營業稅。
2.2、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籌劃
保險業納稅籌劃主要應注意營業額的控制,同時保險理賠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支出,如果保險公司能夠減少理賠的比例,其納稅籌劃也應該認為是成功的。因而保險業納稅籌劃可以利用以下思路:降低保險營業額,以減少應交營業稅款,其減少的營業額用于防止保險理賠;對于規定有“如果沒有發生賠償而返還部分保費”的保險業務,從節稅的角度考慮應修改為根據返還比例降低該類保險業務保費。此外,保險業納稅籌劃還應關注以下規定: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出口貨物險、出口信用險的保險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3、證券業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案例1】基本情況:甲證券從乙證券拆借200萬元人民幣,轉貸給某工廠使用6個月。甲證券共收取利息4萬元,支付給乙證券利息3萬元,則該業務應納營業稅為:(3O000-20OO0)× 5%=500(元)問,證券應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證券通過提高借款利息支出,降低貸款利息收入,縮小利息差距,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因此,如果甲證券通過降低轉貸利息收入,提高拆借利息支付,使4萬元利息收入變為3.5萬元,使3萬元利息支出變為3.5萬元,其結果是差額為零,減少稅款500元。企業再通過投資于證券或其他途徑將這筆利息返還證券,甲證券通過縮小利息差距,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2】基本情況:某保險公司經營一項火災保險業務,全年營業額為400萬元,客戶發生火災理賠支出200萬元,則應納營業稅=400× 5%=20(萬元)凈收益=400-200-20=180(萬元)問,該保險公司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這種情況下節稅的關鍵是降低保險營業額,以減少應納營業稅款,其減少的營業額用于防止保險理賠。如果該保險公司減少每位客戶的保險費用,但相應規定每位客戶應到某指定公司購買一套防火設備,并按照規定安裝在家。假設該項措施出臺后,該公司全年營業額變為2O0萬元,但相應保險理賠支出由于防火設備的購買而降為50萬元,則應納營業稅=2OO× 5%=10(萬元)凈收入=300-50-10=240(萬元)前后相比,營業稅減少了10萬元。而且,由于購買防火設備,該保險公司又和該防火器材公司建立了良好關系,并可能因此獲取部分回扣。
【案例3】基本情況:某商業證券于2008年6月份購入丁公司股票1500股,股票投資成本3萬元,期初結存丁公司股票6O0股,賬面結存成本1.8萬元,7月份賣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賣出價40元(證券商品的買入價按加權平均價核算)。問該證券應如何計算營業稅?
籌劃分析:外匯、有價證券、期貨專賣業務,所以該筆業務應納營業稅計算如下:
丁股票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期初結存股票的實際成本+本期買進股票的實際成本)÷(期初結存股票數量+本期買進股票數量)=(18000十30000)÷(600+1500)=22.86(元/股)
本期賣出丁公司股票實際成本=本期賣出該種股票加權平均單位成本×賣出股票數量=22.86× 800=18285.7(元)
本期營業額=800×40-30000=2000(元)
應納營業稅=0.2× 5%=0.01(萬元)
以賣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減去賣出丁公司股票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比直接以賣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為營業額,營業稅減少了,從而達到了節稅的目的。
4、總結
縮小真正轉貸業務產生的營業額,采用提高借入資金利息,縮小轉貸資金利息,從而達到轉貸利息收入減去借入利息后的余額最小化。將非轉貸業務轉化為轉貸業務,經過這樣的轉化達到縮小營業額的目的。在兩種籌資方式中進行比較選擇,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在同一集團內,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通過租賃可以直接公開的將資產從一個企業租給另一個企業,實現利潤費用轉移,最終達到整個集團稅負減輕的目的。
參考文獻:
[關鍵詞]匯率;外匯管理;制度演變;匯率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25-0080-02
1 引 言
外匯管理是指政府授權貨幣金融當局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資金集外流或流入,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穩定本國貨幣匯率,改善和平衡國際收支。中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人民幣匯率形機制、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外匯風險管理制度、外匯交易管理制度。
2 中國外匯管理制度的發展演變
外匯管理制度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進行適當的演變、改進和完善。中國外匯管理制度經歷了匯率雙軌期、銀行結售匯制期、匯率并軌期、匯率市場改革期四個階段。
2.1 匯率雙軌期(1978—1993年)
確立了把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為適應改革開放的要求以及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加強經濟核算并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從1981年起實行兩種匯價制度,采取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并存的匯率形成機制、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引進更多競爭機制、增加外匯儲備。
2.2 銀行結售匯制(1994—1997年)
1994年1月1日起,國家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在銀行結售匯制度下,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并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2.3 匯率并軌期(1998—2000年)
1998年,為應對東南亞金融危機,將匯率體制從此前的單一匯率制轉變為雙重匯率制,開設外匯調劑中心,出現外匯調劑價,實際上形成雙重匯率。
2.4 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革(2001—2004年)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推進人民幣可自由兌換進程、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提高外匯資源配置效率、增強金融宏觀調控效果的重要基礎。該階段是外匯體制改革前瞻性加強階段。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適應新的經濟環境,我國外匯制度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進一步注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的平衡管理。
2.5 匯率市場改革(2005年至今)
2.5.1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人民幣匯率不只是盯住美元,形成更富彈性和市場化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堅持人民幣匯改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原則。調整匯率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格一次性調整為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作為次日外匯市場上外匯指定銀行間交易的中間價。
2.5.2 調整中國外匯儲備的管理制度
調整中國外匯儲備的管理制度。截至2008年6月,中國外匯儲備總額為18088.28億美元,由于過多地用美元衡量外匯儲備,加之美元兌人民幣正在貶值,中國開始運用合理的手段,充分利用超額外匯儲備使外匯儲備保持適度規模。
2.5.3 不斷完善外匯交易制度
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動幅度,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
3 中國外匯管理制度演變背景及影響因素
3.1 中國外匯管理制度演變背景
3.1.1 國際環境變化
1944年,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國際上整個匯率體系都隨之做出調整,由固定匯率制向浮動匯率制轉變。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各國先后調整政策以應對危機。2002年年末以來,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經常項目順差不斷擴大和外匯儲備激增。2003年進一步升級為要求人民幣升值,2005年前后日本、美國、歐盟等主要發達國家又要求中國改變匯率制度或逼迫人民幣升值。
3.1.2 國內環境變化
中國逐步放寬外匯管理,不斷加強外匯市場建設,推廣外匯市場工具,各項金融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宏觀調控成效顯著,國民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增長勢頭,僅由國家制定固定的匯率已不適合經濟發展需求,1994年開始,中國經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加入WTO后,中國經濟對外開放程度更加明顯,缺乏彈性的匯率制度已不能體現市場的主動性,改變中國外匯管理制度也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3.2 影響中國外匯管理制度演變的因素
3.2.1 外匯交易費用
匯率雙軌期,官方匯率干擾市場匯率有效發揮,帶來經濟活動扭曲和配置失當,產生管理費用。銀行結售匯制阻礙外匯流動性和可得性,影響個人和企業用匯,并且容易引發外匯黑市猖獗。
3.2.2 意識形態變化
知識發展方式會影響人們的世界觀。亞洲金融危機使中國意識到中國的匯率制度應該由固定匯率制改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現階段過多的外匯儲備導致外匯占款過多,易壓迫人民幣升值,引發通貨膨脹;對外匯市場的管理應由原來只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外匯業務,改為現在多種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進行外匯業務;隨著市場的開放,經常項目可自由兌換必然會帶來相應的外匯風險,相應的規避風險制度也應制定。
4 中國外匯管理制度演變的特點
4.1 國家對匯率的干預
雖然改革后的制度在對匯率的管理上有所放松,匯率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上下浮動,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管理,政府對外匯干預發揮著主導作用。
4.2 中國外匯管理法規“位卑權重”
中國外匯管理法規從一開始就以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而不是以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律的形式出現。導致中國在外匯管理只有一部行政法規《外匯管理條例》。
5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發展方向
中國匯率制度的選擇與匯率政策的調整,必須服從宏觀經濟總體目標,能夠支持內外部長期均衡的實現和經濟的可持續增長。
5.1 促進對外貿易投資便利化
外需、投資、消費是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但2008年的金融危機使得我國的外需大幅下挫,從而對國內就業和經濟增長造成重大沖擊。經常項下,我們該放開的已經基本放開了,現在需要做的是如何進一步簡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問題。在投資項下,需要研究在新的歷史階段如何提高利用外商的質量,繼續運用外資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同時為中國的企業、居民到海外投資創造良好環境的問題。
5.2 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維護經濟金融安全
為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管理,要完善對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的監測和預警,進一步提升跨境資金流動監管能力,防范大規模跨境資本流動可能給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構建防范跨境資金雙向流動沖擊的體制機制;要保持適當的流動性水平,并以此促進市場利率的合理;要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實現“穩增長”目標,避免經濟出現大的波動,由此促進資本流動的穩定性,并切實增強我國經濟應對沖擊的能力。
5.3 提高外匯儲備經營管理水平
外匯儲備經營不僅要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管理原則,更要重視收益性,要通過完善內部管理、改善管理方法等方法提高效率。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銀行業要建立全面審慎的風險監管體系。證券業要完善市場制度,強化行為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險業要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完善分類監管制度。
5.4 調整強制結售匯制,改為自由結售匯制度
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項目賬戶有序開放, 為金融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創造條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推動中資參與國際市場,適當擴大境外對中國金融市場的參與規模。不僅要加強對外匯資本流入的管理,重點監督投機性資本流入,也要逐步減少對資本流出的限制,合理地限制資本流入、鼓勵資本流出,減緩外匯儲備不斷增加的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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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即外匯管制,是國家為改善本國收支和穩定本國貨幣匯率,防止資金外流或流入,授權中央銀行或外幣管理機構使用限制性措施來穩定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的管理性工作。中國的外匯管理體制以改革開放為轉折點開始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轉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管理體制,然而,目前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應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
1.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1.1 外匯市場外匯交易主體過于集中
報告交易商即外匯市場上比較活躍的大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公司,在國際外匯市場各交易主體中占據著主導地位,這些交易商一般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同時從事自營業務和業務。自1995年以來,隨著其他小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各種基金、中央銀行等非報告交易商的迅速發展,報告交易商所占的市場份額有所下降,但一直保持在一半以上。由此看來,我國的外匯市場交易主體過于集中于報告交易商,市場主體比較單一。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型金融機構尤其是遠期結售匯市場準入的門檻較高,進入市場的難度大,要求嚴格。從交易額來看,中國外匯交易市場的買賣方高度之中在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兩大銀行,這導致交易價格被嚴格的控制,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建設。
1.2外匯市場與其他金融市場缺乏聯系
一個國家要想有活躍的外匯交易市場和穩定的匯率就要有完善的短期貨幣市場做保證。兩貨幣發行國的利率對遠期匯率的升、貶值意義重大。利率和匯率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以其為經濟杠桿的貨幣、資本市場也存在著緊密聯系。我國外匯市場和短期貨幣市場、資本市場長期處于隔離狀態是因為我國外匯制度對資本項目的管制較為嚴格,且利率也不依據市場而變化,缺乏市場性的原因。另外,我國外匯市場與其他金融市場隔離較嚴重還體現在人民幣匯率、人民幣利率以及美元利率三者之間相關度極低。
1.3銀行結售匯管理僵化
目前,我國對銀行結售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分行必須當天將本行發生的遠期結售匯交易與總行平盤,不得持有任何遠期結售匯敞口頭寸。總行在此期間完全承擔匯率風險。在國際貿易順差的環境下,外匯供大于求,這導致銀行總行大量超買,最終造成中央銀行買入外匯,增加通貨膨化的壓力。
1.4外匯管理缺乏創造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衍生交易穩步發展,其占據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大,并長期高于即期交易,成為占主導地位的交易工具。目前,我國金融衍生交易工具還比較少,所占市場份額也較低,外匯市場還是以即期交易為主導。我國目前已經存在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一下幾種:遠期結售匯交易、掉期交易、外匯衍生品交易以及離岸人民幣五本金交割遠期匯率交易,種類較少,交易方式單調,且使用規模較小。與金融衍生工具相比,目前大多數企業比較傾向于用貿易融資來規避匯率風險。另外,金融衍生工具本應是商業銀行自行創造的,而我國現階段的外匯衍生產品大多是政府設計、推動的,銀行對于外匯衍生產品的積極性不高,只是被動接受,這導致金融衍生產品嚴重缺乏市場性。
1.5外匯管理法規有待完善
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時期,受到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后性,缺乏系統性、前瞻性,與國際社會差距較大。許多外匯管理法規缺乏前瞻性,其本身并不是依據市場發展趨勢而制定的,而是問題出現之后為解決問題才出臺的。不能充分反映市場發展趨勢的法規必定會嚴重制約到外匯管理工作的進行。當前,我國外匯管理方面的最高法律、法規是《外匯管理條例》,還沒有真正法律層面上的外匯基本法。并且其他相關外匯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完全遵守《外匯管理條例》,整體看來,我國外匯法律法規比較雜亂,缺乏系統性。
1.6外匯市場供求失衡
由于我國開放的外商投資政策,巨大的市場潛力以及低廉的勞動力市場使得我國越來越成為國際跨國公司、外資企業投資的熱點區域。很多外資企業將生產基地轉移到我國,形成較大的資本凈流入。在外匯短缺時期推行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戰略來鼓勵資本流入、限制資本流出是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但是,在經常項目順差形勢下,繼續推行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戰略必然會導致國際收支的自我調節作用的缺失,使人民幣面臨升值的壓力。
2.完善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措施
2.1放松管制,均衡管理
在國際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加強對資金流進流出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階段,雖然說我國不應該再以出口為導向的外匯經濟政策為主導,但這并不意味著要對外匯流入施加與外匯流出同樣嚴格的管理。現階段,我國應運用價格手段和行政手段,分階段、分步驟地放寬對于資金流入的控制與管理。對外匯流出限制的寬松要在一定范圍內,把握適當的度,保留適當的限制,避免出現資金大規模外流的情況。在外匯流入方面,要加強對于資本項目的審核和監測,逐步放松對于其的管制力度。通過價格手段調節資金流入的規模,外匯局在存款兌換業務上要嚴格區分開居民與非居民,限制個人結匯、控制預收貨款和短期外債。
2.2 有選擇性地開放資本賬戶
逐步開放資本賬戶是我國經濟轉型的重要途徑。資本賬戶的開放,是國家經濟融入國際社會并與國際接軌的重要體現。然而,國家在資本賬戶完全開放之后就無法退回到資本賬戶未開放之前的狀態。因此,國家在進行資本賬戶開放的政策時,一定要慎重的決策。在我國現階段的外匯管理工作改革中,逐步地推進資本項目的開放,尤其是人民幣資本項目的開放,應該成為外匯管理工作改革的重點。我國在今后的外匯管理改革中要持謹慎、務實的態度,有順序、有步驟地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并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改革經驗,制定與我國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的資本賬戶開放政策,使其更好地為我國的金融體制和經濟發展服務。
2.3 改革人民幣匯率機制
2.3.1提高匯率生成機制的市場化程度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國家持有外匯為主的銀行結匯機制,這種結匯機制對于進一步放寬外匯環境的趨勢是不適宜的。在現階段我國外匯管理改革中要逐步放寬對于外匯持有和使用的政策限制,鼓勵民間企業、機構和個人持有外匯,并使其更多地融入市場,由強行結匯制逐步轉變為意愿結匯制,利用多種外匯交易手段來擴大資金流動效率。
2.3.2通過“中間價”的逐步市場化,引導理性的匯率預期
匯率機制的市場化建設可著力于價格形成,強調市場力量的穩步培育與均衡發展,逐步抑制或減少非市場因素對匯率形成的影響。建議中間價的定價機制更多與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掛鉤,將有利于理順價格預期形成機制;在即期和遠期外匯市場,給予市場力量在人民幣匯率價格形成中更大的權重,適度拉長中間價的公布期間,以鼓勵市場化價格發現體系的形成與完善;可適度調整做市商的準入門檻或引入新類型的做市商,從而形成做市商的更加多元化的格局;加強市場參與者的橫向溝通并增強信息透明度,積極培育基于宏觀基本面理性形成的匯率預期。
2.3.3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保持人民幣匯率趨于均衡水平
繼續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資本項目可兌換改革逐步推出,大力加強異常外匯資金跨境交易的預警與監測,加大對跨境資金交易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繼續深入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的政策配套體系,推廣人民幣在跨境投資領域的運用,如直接投資、跨國企業資金運營、資本市場、境外人民幣債券市場(點心債)等方面。堅決打擊那些利用境內外人民幣、本外幣價差、利差,通過跨境人民幣貿易渠道進行的“貨幣搬家”行為。
2.3.4培育與豐富外匯市場主體
目前,我國全國性的外匯市場已初步建立,但需進一步完善。我國要進一步豐富和增加交易主體,允許外匯指定銀行自由地參與外匯交易,進一步發揮其市場主體的作用,改變中央銀行的主體地位,避免其對外匯市場過分干涉,發揮其宏觀調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