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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社區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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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社區的主要特點

      農村社區的主要特點范文第1篇

      (一)社區參與可增強農民環境訴求表達力

      在當前環境立法過程中,直接傾聽農民環境訴求的情況相對較少,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環境立法中大部分內容具有很強的技術性,一般而言,農民的知識水平不能達到參與立法的要求。其二,當前的環境立法多是針對城市和工業環境問題的預防和治理,很少有專門針對農村環境問題的立法,即使存在一些關系農村環境的法律條文,也是上層立法者缺乏系統調研僅憑一些官方數據而作出的,不能真正代表農民當前最現實最緊迫的環境需求。其三,少數農民的環境訴求或者傳遞不暢,或者很難得到上層立法者的重視,最終難以體現在環境立法之中。農村社區是高度組織化的農民利益共同體,它可以充分地收集匯總農民的利益需求,能夠真正代表農民的環境需求,它可以利用組織優勢,克服農民個體行為的機會主義傾向,使農民弱勢群體擁有專門的組織代表并表達他們的環境訴求。

      (二)社區參與可彌補法治農村環境監管機構的缺位

      我國目前的環境監管體系是針對城市和工業點源污染防治而建立起來的,其對農村環境問題的關注明顯不足。隨著農村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現有的環境監管體制適用性不強,農民的環境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需要專門的機構來執行,農村環保機構的匱乏導致了農村環境問題無人問津。縣級環保機構是我國最基層的環保行政部門,基層環保行政機構存在著監管人員少,監測能力低、機構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問題,其對地域遼闊、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監管幾乎不具有現實性。農村社區作為該特定區域農民的利益共同體,其對當地農民所處的環境的了解相比政府環保部門更為廣泛和深入,可以針對該特定區域農村的實際情況,采取更適合該區域農村環境的持續科學的治理措施。農村社區參與農村環境監管較之政府而言,更能夠契合可持續發展模式的要求。農村社區在環境評估與監測方面也具有獨特的優勢,社區的資源整合性特點可以發揮其公眾參與的優勢。

      (三)社區參與可降低農村環境治理成本

      環境的外部性的產生是環境產權不明引起的,根據科斯定理,可以采取明晰環境產權的方法來解決。由于自然環境具有獨特的屬性,在市場條件下將其界定為私人所有將會耗費巨大的交易成本,甚至根本不可能實現。在將環境權益界定為國有情況下,則會因為資源使用者的激勵機制缺失,政府統一進行環境監管就會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通過農村社區對環境問題進行監管,則可以有效解決將環境產權私有化的高交易成本和政府進行統一監管的低效率難題。農村社區是因特定的地緣、血緣、風俗習慣相同或相關而相互集合形成的利益共同體,這種由農戶和農民集體組成的社區類似一個大家庭,所以在對農村的環境產權進行私有化時,可以由農村社區作為一個同一體來享有,這樣就可以降低確權的交易成本。如將山林、草地等產權確權到農民個體難度較大,但是劃分到農村社區就相對容易許多,而且這也與憲法中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歸集體所有相契合。農村社區是農民互助合作的利益共同體,農村社區共有環境時對農民的激勵機制就像農民私有一樣,也同樣能起到農民自主保護農村環境的良好效果。

      二、目前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法律地位不明

      我國現代農村社區的發展較晚,從2003年湖北、江西等省開始推行了“農村村落社區建設”的試點,現有的農村社區的建制多是依附于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其法律地位尚未被國家層面的法律予以確定,所以農村社區作為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主體的合法性,也尚未確立。

      (二)社區參與農村環境立法未得到重視

      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偏離農村,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業污染防治為目標建立起來的。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幾乎沒有專門針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即使涉及農村環境保護的各類規定,也未充分考慮到在農村的具體適用情況,例如《固體廢物防治法》雖然專門提到了農村環境問題,但是僅是一些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的有針對性的條款。這些問題的存在,基本都是由于在環境法律法規制定的過程中,忽視了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農民的現實的緊迫的環境訴求在環境立法中難以得到體現。但是,我國的國情是農村地區地域廣袤,農民人數眾多,環境立法又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充分地傾聽每一個農民的環境訴求難以實現。農村社區作為農民利益的集合體可以充分代表和表達農民的環境訴求,因此,在環境立法過程中不應忽視農村社區的作用,其代表著廣大農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

      (三)社區參與農村環境執法未充分利用

      我國目前最基層的環保機構是縣一級環保機構,存在著執法人員少,監管能力不高的現實特點。然而農村地區的地域十分廣闊,其環境污染和破壞具有分散性、隨機性、不易監測性等特點,所以單單依靠縣級環保機構的力量監管農村環境顯然不行,再加上環保工作分散于多個部門,部門之間利益職責不清,對于農村地區沒有利益可尋的環保監管工作,往往會出現相互推諉、無人管理的現象。在地緣和血緣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農村社區則可以很好地解決環境執法難、執法不到位的問題。農村社區成員間共同的利益取向,使得由農村社區進行環境監管更加人性化,社區可以利用其群眾參與積極性優勢,對破壞環境的行為起到充分的監督和約束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環境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還是僅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監管,而對于其所無力監管的地域,就放任其環境問題,導致有些農村地區的環境問題根本無人問津,這不僅是對農民環境權益的忽視,還有可能因為環境糾紛而導致更大的社會矛盾。

      (四)有待提高的環保意識制約著社區參與環境法制建設

      農村社區組成人員的環保意識決定著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水平。農村社區的組成人員為農民,而農民環境保護意識的缺乏是農村環境問題產生和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環境保護意識是對人與環境的關系的具體認知,是指引人們環境行為的內部動因,它體現著人們的環境需求和價值取向。由于農民一直保持著傳統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生產和生活垃圾的處理都很隨意,鄉村的面源污染成為了農村環境問題的主要特點。一般來說,農民的環保意識比較淡薄,加之其對環境法律法規的不甚知曉,這不僅造成農民對自身環境權益的忽視,還導致了農民對農村環境的破壞。社區成員環保意識不足成了制約社區參與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因素。

      (五)對農村環保投入不足也制約著農村環境法制建設

      眾所周知,城市里的垃圾回收設施隨處可見,城市街道都配備有專門的保潔人員。但是目前僅在一些發達地區的農村才有垃圾回收設施,在大部分農村地區,生活和生產廢物基本都是隨意丟棄在住房周圍和田間地頭。這種現象的產生,除了農村居民自身環保意識不夠的原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村缺乏環保投入所導致。

      三、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路徑探析

      (一)明確農村社區在環境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

      農村環境問題能否得到有效解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社區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發揮。我國開始發展城鄉一體化,這就要求在解決農村環境問題時,應向其提供同城市同等的治理機制。在目前農村環境法制建設“政府失靈”的情況下,應大力培育農村社區在環境法制建設方面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在進行農村環境法制建設中,賦予農村社區明確的法律地位。此外,農村社區的權力能否實現指導本社區環境法制建設的目標,是農村社區環境治理作用能否得到真正發揮的關鍵。政府作為唯一的治理主體的環境監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明確農村社區在環境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培育適合各特定區域生態環境建設的社區治理機制十分必要。農村社區法律地位的明確,農村社區組織體系的完善,社區成員環境權的確立等,都是農村社區有效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前提和保障。

      (二)充分重視農村社區在環境立法中的作用

      目前我國專門性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立法偏離農村,缺乏可操作性,“重城輕鄉”的環境立法取向和“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立法理念是這種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環境法律的制定者往往只關注城市和工業的點源污染問題,對于廣闊的農村地區存在的環境問題不夠重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參與環境法律法規的制定的人員多為官員或者專家,他們基本都生活在城市,所以更多地關注的是他們周圍發生的環境問題,農村環境問題沒有代表者進行表達,農民的環境權益在立法層面就很難得到重視。但是在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中,充分地讓農民個體在環境立法中表達自己的意見成本太高,幾乎很難實現,再加上農民個體的知識儲備和表達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農民個體即使參與環境立法工作,也不能充分表達農民的環境訴求。單個農民的力量十分有限,通過農村社區把農民的環境需求聚集整合,把農村居民組織化、訴求表達秩序化,才能在環境立法中充分代表和表達農民的環境要求,真正保障農民的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

      (三)充分發揮社區在農村環境執法中的作用

      目前環境執法行政機構設置只到縣一級,縣級以下則是由鄉(鎮)一級基層政府進行概括的行政執法工作。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少,工作經費有限,環境監測設備缺乏,技術落后,很難覆蓋地域廣闊的農村地區,農村社區的地緣優勢和熟人關系網,可以有效解決環境執法覆蓋不了和執法人員少的難題。此外,可以在農村社區配備具有環保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對農村社區負責環保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農村社區參與環境執法的有效性。各級環境行政執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強對農村環境問題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處理破壞農村環境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針對污染工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的問題要嚴加控制,以避免次生性的污染情況出現。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對現在已轉移到農村的企業,不能放松控制,應該充分發揮農村社區的監管作用,或者與農村社區進行聯合監管,確保農村的生態環境安全。

      (四)努力提高農村社區居民的環保制度意識

      農村社區的主要特點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由于各國的政治體制、經濟制度、制度文化和價值觀念特別是文化差異等背景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類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體系演進的過程當中,我們應注重借鑒和吸收國際經驗,從制度的發展規律和歷史、文化的視角,選擇具有代表性國家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為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和諧社會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提供借鑒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要強化政府的責任、提倡孝文化,在觀念上和模式上培育新的家庭養老方式、建立民間的農村社會養老慈善機構,多渠道籌集社會養老慈善資金。

      中國是一個擁有八億農民的農業大國,加快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農”問題的關鍵,是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了“老有所養”的民生保障目標,以及“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目標任務。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工業社會的衍生物和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既是當代社會發展的普遍、必然趨勢,同時又是在各國特殊的經濟、政治、社會、歷史、文化環境的綜合影響下得以建立和發展的。國外大部分國家都為農民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于各國的政治體制、經濟制度、制度文化和價值觀念特別是文化差異等背景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類型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在體系演進的過程當中,我們應注重借鑒和吸收國際經驗。本文選擇了兩個具有代表性國家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一是從歷史和文化的角度借鑒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因為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離不開民族文化的支撐和這個國家的國情,日本跟我們國家的文化相近,文化的源流相同;二是從制度的發展規律借鑒德國的經驗,因為德國是世界上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歷史最為悠久的國家,其養老保障政策獨具特色,它走的不是北歐國家的制度,但比較平穩。本文就以上兩個國家的養老保障模式進行比較和探討,力圖對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有所裨益。

      一、德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1.基本情況。德國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國,1883年德國創建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德國的農業以家庭經營為主,全國約有25萬個農業企業,農業勞動力占總勞動力的2%。1951年,德國就頒布了《農民養老保障法》,邁出了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德國的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一開始就獨立于一般社會保險制度,德國的農民最初沒有被納人國家社會保險制度中。1957年,德國開始實施農民老年援助法,即對將農場交給繼承人之后的年老農場主進行現金補貼,通過對老年農民扶助的方式,把農民正式列人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農業社會改革法將農民老年援助更名為農民老年保障,對農民養老保險金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將農民老年保障歸人社會保險領域,而不再是社會救濟領域。其保險的賠償范圍包括康復在內的醫療職業和家庭援助年齡超過65歲領取的養老金、保險稅款津貼、放棄財產及生產的農場主支付養老金和補償津貼。

      2.主要特點。德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從一開始建立就有著良好的經濟、政策和社會環境。建立之后,經過不斷的改革深化,目前已相對健全和完善。一是項目較全,與一般社會保險相比,在農村社會保險中除了沒有失業保險以外,其他的社會保險項目都有;二是覆蓋面寬,農業人口幾乎都被納人農村社會保險保護之下;三是標準高,在繳納相同數額保險費的前提下,在每一個保險項目下提供的待遇,原則上與一般保險待遇相適應;四是管理好,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僅要在確定保險費標準、待遇條件、待遇標準、發放年金或其他補貼等方面行使管理職能,而且要就《社會法》中規定的受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為保險人提供指導、說明和咨詢;五是津貼多,在德國社會保險體系中,政府為農民拉平年保險提供保險津貼,在發生農業事故時,也為農業企業提供幫手或者家庭幫手,安排頂替人員。

      3.可借鑒的成功經驗。德國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得早,管理科學且體系較為完備,值得進行研究和借鑒。

      第一,德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得較早,有著較長時間經驗的積累。從1957年10月的農場主輔助養老基金開始,專門以職業為導向確保農場主及其配偶以及在農場工作的家庭成員及其家屬的社會保障。德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參保對象從農場主、農場主的配偶、農場全職工作的家庭成員,若已年滿18歲則有義務參加保險。我們國家可以建立按群體、分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從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際情況來看,農民中不同參保對象存在著較大的不同,其對養老保險制度的需求也就存在著差別,因此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框架時就必須考慮到這個問題。可以將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群體分為以下幾大類:純農戶、進城務工人員、失地農民、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計劃生育戶。對于這五類農民群體應根據他們自身的特點采取不同的養老保險模式。

      第二,在資金籌措中,既有農業企業主,也有家庭成員繳費,還有聯邦自己支持。政府為了減輕財政負擔,還通過采取優惠政策,鼓勵農場主購買商業保險,這樣德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就由社會保險、終老財產(老年農民將莊園移交給繼承人以后,保留下來供自己使用的住房等財產)和自我保障組成。

      第三,德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管理體制規范、管理效率較高,除了及時立法以外,還設立專門的農民養老保險機構,而且其社會保障工作人員都有很高的文化素質和專業修養。德國的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由聯邦和各州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該機構是自治的法人組織,經辦機構不僅要在確定保險費標準、待遇條件、待遇標準、發放年金及其他補貼方面行使管理職能,而且還為受保險人提供指導和咨詢。目前,德國有13家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并組建了一個全國性的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總聯合會(GLA)。

      第四,及時改革養老保障制度,兼顧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德國的農村養老保障政策不僅具有保障農民福利的社會功能,同時還具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等經濟功能。20世紀70年代,德國將農場主的退休年齡從65歲降至55歲,并在農場主享受養老金時附加條件,即要求農場主必須在50歲以后就開始通過繼承、出售或長期租讓等方式轉移他的農業企業,成為農業退休者。德國聯邦政府專門向農村養老保險機構額外提供特殊的農業結構性補貼資金,用于發放促進農業企業移交或放棄農業生產的養老金。這些養老保障政策的實施讓農場主提前放棄土地生產,將農場交給富有創新精神的年輕一代。這對于促進農業技術化、知識化和效率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為適應人口老齡化加速的需要,德國逐步將退休年齡由65歲推遲到70歲,同時還于1995年新建了一項保險制度—護理保險制度,以解決年老、病弱人員對護理的需要。

      二、日本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與我國具有相同儒教文化背景的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完善。考察日本的政治體制、歷史發展、經濟特點、文化特色等,探索日本農村社保制度建設的現狀和特點,并進行制度分析,有利于加深對日本農村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理解和認識,對我國如何建設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和學習意義。

      1.基本情況。日本是東亞國家最早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國家,也是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日本國民應該說跟我們國家有更多的相通性,包括家庭觀念、家庭保障、社會的結構等等。所以,日本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們來說有很廣泛的參考價值。日本農戶具有小規模經營和兼業經營兩個基本特點。“二戰”前,同為東方國家的日本與中國,過去對老人的撫養也是以家庭為主。傳統的日本農戶多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長子撫養、照顧,“家”制度在日本社會起主導作用。老年人生活所必需的資源和援助基本上都是由家庭來保障的。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則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以后,到60年代初,日本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國民健康保險法》和《國民年金法》的頒布,開創了日本農民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的先河。1961年《國民養老金法》實施,從此,日本進人了“國民皆保險”、“國民均年金”的福利時代,這兩種保險制度是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而且國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2.主要特點。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第一支柱:基礎年金(國民年金)。1986年日本把厚生年金保險等八種年金統一起來,引進基礎年金,實現年金制度一體化。基礎年金作為一種義務,凡年滿20歲—60歲的日本國民均須加人國民年金,具有強制性。這是一項與收人無關的養老保險制度,面向全體國民,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人保障。第二支柱:農業者年金。1970年專門制定了《日本農業年金基金法》,1971年正式實施農業者年金。其保險對象為農村地區除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的加人者及其配偶之外的具備國民年金被保險者資格的農業經營者及其后繼者。強調自愿原則,政府給予稅制上的優惠政策。這是日本政府向不滿足于基礎保險的較富裕的農戶提供的一種保險方式,包括農民年金、國民養老金基金和共濟年金三部分,是國民年金的重要補充。第三支柱:個人儲蓄。農民個人或家庭通過自愿安排,將一部分現期收人進行儲蓄或購買人壽保險以為老年生活做準備。

      在日本,民間的農業相互救濟協會(簡稱農協)舉辦的人身共濟保險對農民養老及其他社會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綜合而言,與東亞其他國家相比,日本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相對早一些,而且主要是模仿西方模式,然而卻由于它比較重視個人、家庭的作用,從而帶有明顯的亞洲特色。

      3.可借鑒的成功經驗。日本的養老保障制度盡管建立不算很早,但是發展很快,到20世紀70年代就基本完成了制度建設并迅速跨人發達國家行列。以石油危機為轉折點,日本及時對其向西方福利國家模式發展的勢頭進行了調整,強調個人、家庭以及企業、團體的作用,以減輕國家負擔。

      第一,資金來源采用個人、雇主、政府三方負擔的方法,從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來源并能使國民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起來。

      第二,國家立法。依法推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戰后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也是相關法規不斷完善、充實的過程。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先立法、后實施,使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

      第三,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日本既有法律強制國民加人的基本保險,又有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保險,還有社會互助保險和個人自愿參加的儲蓄性養老保險。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從國民年金制度、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農民年金制度到共濟制度,具有多層次特點,可以滿足農民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障的需求。該制度從參保農民的年齡、務農時間進行資格限制,從資金來源、資金管理人等進行了嚴格的要求,充分保證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持續性。 轉貼于 第四,為了適應21世紀人口老齡化浪潮,日本從1994年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并針對日本家庭小型化趨勢,從2000年4月1日推出了新的看護保險制度。護理保險提供的服務包括保健、醫療、福利在內的綜合服務,主要有被保險人大部分時間住在自己家中接受各種服務的居家服務,被保險人人住到各種福利設施的設施服務兩大類。在費用負擔方面,接受了護理保險服務的被保險人承擔10%的費用,其余90%由護理保險負擔。這種新的制度,體現了對老年人的人文關懷,非常值得我們借鑒。

      第五,文化特色。日本是受儒家文化影響較大的國家之一,其家族制度深深打上了中國家族制度的烙印。但日本的家族制度自身有其鮮明的特點:注重家中的身份關系,而把血緣系譜關系放在次要地位。下級必須絕對向上級盡忠,所有的集團成員,包括首領都必須向集團的利益盡忠。為了家的良好運作和延續,日本文化還具有開放性特點。645年的大化改新,吸收中國隋唐文化;1868年明治維新,吸收西歐文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吸收美國文化。當然,這種吸收外來文化并不是單純的模仿,而是充分考慮到現實的需要和可能性,有選擇地進行消化和改造。儒家文化的家族制度對日本的早期影響,使得日本農村養老保險最初以家庭養老為主。而19世紀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具有開放性特點的日本文化逐步學習西歐和美國文化,因此,從19世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明顯具有歐美特點—社保制度比較完善、社會性較為突出。

      三、對我國的啟示

      綜合以上兩種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我們還要重點強調以下幾點:

      1.強化政府的責任。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起主導作用,保證民生、改善民生是政府自始至終核心的使命。農村人口萎縮以及老齡化的發展態勢,決定了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這也是發達國家為我們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提供的經驗。從公共財政的角度看,在農村社會保障范圍,屬于純公共品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農村純公共品的提供同其他純公共品的提供一樣應由政府免費供應。屬于準公共品范圍的主要是指農民養老保險等。但是,由于農業本身具有基礎性和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及農民對社會的貢獻和現實收人水平制約等,政府也應該在這些公共產品的提供中承擔責任,并且對于農村養老保障的制度設計方面進行投人,表現出積極的態度和措施。因為政府掌握的是公共資源,理所當然應為民眾謀取利益。國家財力也要通過相關的制度反饋于民,一個是公共設施,一個是公共服務,另外就是福利制度,它出錢讓老百姓受益,所以財政負有天經地義的責任。我國目前投人社會保障與福利方面的資金偏低,因此要調整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把更多的資金投到社會保障里面,這是我們財政改革的方向。

      2.提倡孝文化,在觀念和模式上培育新的家庭養老方式。近年來,由于受到養老金支付壓力的日益增大,不少西方國家重提家庭養老保障,開始向這一方面回歸,希望在解決廣大居民的養老問題上能夠重新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家庭保障作為一種非制度型、非正式的而又天然的國民生活保障系統,意味著在多元化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模式下,家庭成為可以輔助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一種有效的養老保障載體。在傳統的東方儒家文化作用下,家族制度和家庭養老模式對我國農村人口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家庭養老不僅是一種物質供養,更兼有家庭親人的精神撫慰,這是其他養老方式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尤其是家庭養老中,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關心、相互支持、相互鼓勵,以“家”作為紐帶加強了家庭成員的情感交流等,家庭養老的這種精神慰藉作用,更是社會性養老保險不能代替的。近年來,我國政府極力在農村建立社會性養老保險制度,但效果甚微,這里面固然有繳費方式的不合理因素,但是家庭養老的觀念對其影響也不可忽視。政府要引導重視挖掘傳統文化,弘揚中國傳統倫理道德,培育農村良好的社會風氣,培養人們敬老愛老的道德風尚,發揮先進文化的導向作用,對于提高農村家庭養老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應進一步擴大社區養老支持的范圍,凡是有經濟能力的地方,都要逐漸實施鄉、村集體負責的養老保障制度,以減輕個人和家庭的負擔。因地制宜地建立一個以國家為后盾、以社區為中心、以家庭為單位、以人為本的養老支持體系,在個人、家庭、社區和社會四者之間形成一個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的良性循環系統。因此,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在加大社會性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同時,亦不能忽視家庭保障等傳統保障形式的補充作用。

      3.建立養老保障基金運營機構,促進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國家要通過制定有關政策為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條件。我國要改革現行財政預算制度,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單獨編制預算。社會組織發達、人才條件好的地區,借鑒國外養老基金管理的成功經驗,可嘗試建立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運營保險基金,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推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創新模式的規范運作。同時,政府應實行規范化管理,建立起責任明確、政策具體、針對性強的保障措施,成立國家和省級社會養老保障管理中心,對決策、經辦和基金安全增值等進行全過程的動態監管機制,明確管理的科學化以及基金安全基礎上的保值增值,確保制度模式的公平、陽光、透明,建立嚴格的審核程序,確保個人賬戶基金安全完整。

      農村社區的主要特點范文第3篇

      關鍵詞:生態養生;生態農業;生態旅游

      隨著經濟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和自身素質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重視養生之道,對自身的身心健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期盼。養生農場倡導生態養生。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順應了人們養生的需要,并將養生與休閑旅游和發展生態農業結合起來,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一道靚麗的風景。為更好地推動養生農場的發展,有必要對它進行持續深入的研究。

      一、養生農場的內涵與特點

      養生,就是保養生命,維護健康。我國傳統養生文化源遠流長,傳統哲學、醫學著作,如《老子》、《黃帝內經》等都包含著豐富的養生理論,提出了天人合一、陰陽和諧等諸多養生觀點。那么什么是養生農場呢?主要為養生而設,人們能夠通過生活在農場或在農場從事農業勞動而實現養生的目的,這種農場即可稱之為養生農場。養生農場繼承和發揚傳統養生文化,為現代人追求健康與生態和諧提供了獨特的場所。將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養生農場與一般意義上的農場有所不同,其特點主要有:

      (一)養生性

      這是養生農場的主要特點。一般意義上的農場主要生產經營農產品,在農場中工作的主要是職業農民:養生農場的最主要目的是保養生命、增強體質、預防疾病,從而達到延年益壽的理想狀態,在農場中生活或工作的主要是具有濃厚養生需求的人。因而養生農場的功能布局、設施建設等都不同于一般的農場。

      (二)休閑性

      養生與休閑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養生可以休閑為途徑,休閑也可養生。但休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工作之余以各種“玩”的方式求得身心的調節與放松,從而以更好的身心狀態投入工作。特別是對于城市白領而言。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利用周末或節假日到郊區的養生農場開展休閑活動,能愉悅身心,有效恢復體能。從這一點來看,養生農場類似于目前流行的“農家樂”。

      (三)生態性

      養生農場基于天人合一等養生理論,對農場的生產布局與生活設施安排等,會著重考慮生態發展的需要,因而更加具有生態性。如,充分利用自然條件,在農場內建立親近自然的宜居環境,盡量減少對生態的破壞和環境污染:因地制宜合理安排農業生產布局和產品結構,通過適量的資源投入。收獲綠色農產品,并保持生態的相對平衡。實現農業生產、居民生活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養生農場的主要功能

      養生農場以養生為本,以農為途徑。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互動。從其內涵與特點來看。養生農場將能實現以下功能:

      (一)倡導生態養生

      生態養生是在遵循人體生命運動規律和自然規律的基礎上。通過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互動來實現養生的目的。養生農場倡導生態養生,一是開辟有農耕養生區,人們不僅可以觀賞各類生態作物的生長,還可親自到田間地里參加農業勞動。體驗農業勞動的價值和樂趣。在勞動中。不僅翻耕土地、澆水施肥、采收加工等可以鍛煉體力、強健身體,而且。“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以及“春耕夏種秋收冬藏”的農耕生活,有利于養成順應自然界晝夜晨昏和春夏秋冬的起居規律。使人精力充沛。心境平和。二是養生農場自然環境優美、空氣新鮮、水質優良、花草樹木茂盛。構成人們理想的居住環境。生活在農場中。身處藍天碧水之間。有紅花綠葉的陪伴,呼吸著新鮮的空氣。這些都給人的視覺、味覺、嗅覺和觸覺產生了和諧的感應,激發人的愉悅,促進人的健康。這有點類似于日韓流行的園藝療法。三是激發藝術美感,陶冶情操。農村的田園風光,美麗的花草樹木一直是文人墨客描繪、贊美的對象,也是藝術家們的創作源泉。面對秀美的農村風光,置身于大自然環抱中。讓人產生詩情畫意,激發藝術創作熱情。從而得以陶冶情操、升華心性。

      (二)培育生態農業

      生態農業是指在保護、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運用生態系統工程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實行集約化經營并力爭取得最大生態經濟效益的現代農業形態。發展生態農業可為人們提供綠色安全的食物。中國有句古訓叫“病從口入”,說的是人體的一些疾病是吃出來的。養生農場嚴控土壤污染,對化肥、農藥的投入都有嚴格的測算,講究農業的生態循環,因而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具有綠色安全的特性,品嘗起來格外可口、放心。由于養生農場的一部分“農民”由來此養生的市民兼任,大家熱衷于生態農業。能精心對待每一寸土地。在種植管理的每個環節,都會努力去避免有害物質的使用,保護土壤環境與動植物不受污染。因而能夠收獲自己放心的優質蔬果等農產品,成為健康的保障。同時,規模較大的養生農場還可建設生態農業科技示范園、生態農產品展覽館等,為人們提供了解生態農業、學習生態農業技術、增長生態農業知識的機會。

      (三)發展生態旅游

      隨著人們生態觀念的提高,生態旅游逐漸成為旅游業的熱點。養生農場具有發展生態旅游的良好生態環境,并可建設有相應的休閑娛樂設施,從而成為新興的生態旅游基地。并以之為基礎可進一步構筑“生態、綠色、休閑”的生態旅游農業產業體系。養生農場的生態旅游資源很豐富,遍布農場的綠色植物瓜果可供游客觀賞、品嘗,精巧雅致的生態小屋可供游客住宿、游樂、度假。農場還可以某一項農藝技能如石雕、竹編、木雕、盆景制作等為基礎,興辦融設計、制作、加工、觀賞、交易等為一體的生態旅游文化特色項目,游客可親身體驗工藝制作過程,也可購買這些農藝產品作為旅游紀念。養生農場經營的生態旅游項目。充分利用了農村的自然環境、農業資源和人文景觀,讓旅客在此盡情地“吃農家菜、住農家屋、享農家樂”,興致勃勃,樂此不疲。

      從養生農場的主要功能來看,養生農場在滿足人的養生健身需求的同時,開辟了農業資源利用的新形式。構成了新型現代農業生產經營形態。在優化農業結構、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村文化事業和旅游服務業的發展等方面,養生農場都將發揮獨特的作用。

      三、養生農場的功能實現路徑

      養生農場是一種新型農業綜合經營實體。其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養生農場要順利實現其各項功能,就必須取得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科學規劃,合理運營。

      農村社區的主要特點范文第4篇

      近年來,我國農村各地根據自身的條件,圍繞如何完善土地經營制度,進行了多種形式的有益探索。從整體和發展趨勢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較優選擇。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堅持基本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將農戶土地承包權入股,按股份合作制原則進行經營的經濟組織形式。主要可概括為兩大類型:一是部分農戶自發組合型,即若干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發自愿地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入股,實行股份合作經營;二是集體統一組合型,即社區集體有計劃有組織地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折股,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其中第二類又可分為三種形式:

      1、將村集體土地與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一起折股量化,明確每個農民的股份,經營收益按股分紅。它的主要特點是:在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的基礎上,將農戶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股。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按農業人口無償配給,土地股份不能抵押、買賣,經董事會同意可以在本社區范圍轉讓。股東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股和資產股的總股數,參與收益分配。實行一人一票制。

      2、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它的主要特點是:將原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經營權作股,組建新的股份合作組織,對入股土地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和經營。股份合作組織直接經營或者代表股東與企業簽合同或進行租賃。

      3、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股。它的主要特點是:農戶以承包地折價參股。大連向應現代農業園區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采取集體土地、資金以及農業設施和農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價入股,作為企業的投資,于2001年成立大連向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實行農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經全體村民代表討論,成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其股份構成是:村民一分地為一股,61戶共293畝,折價占總股本的13%;村集體以統一經營的1300畝地和水利配套設施、溫室大棚入股,折價占總股本的87%約定公司有效經營期為10年。采取保底收入、盈余分紅形式。村民既可承包園區內的農業項目,又可為公司打工,股民可優先在園區就業。

      土地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是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較優選擇,是因為它能夠在堅持不變的前提下,促進集體經濟和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實現農村改革和發展的第二次飛躍。其優點有:

      1、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的穩定和完善。農戶以承包田、責任山等入股,參與收益分成,實質上是進一步明確和確認了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并使之固定化、價值化。這一措施切實保證了的穩定,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

      2、進一步明晰了土地產權關系,調動了農戶和集體兩方面的積極性。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確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建立土地產權制度。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的所有權及其支配權和處置權由集體和股份合作制組織集中掌握,統籌安排。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表現在他作為集體的所有者之一,有權在同等條件下選擇單獨投包承包或聯合投包承包,或是放棄承包土地。如果他放棄承包權,他對土地原有的產權并不會因此丟失,而是量化為土地股份標明的份額,并據此擁有相應的監督權和收益權。這使得集體與個人在財產利益關系上更加密切,有利于調動兩方面的積極性。

      3、土地股份合作制既有利于加強集體對土地的支配權和處置權,又有利于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從而有利于實行規模經營。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農民擁有的土地股權只是一種貨幣化了的股權,不以占有實物土地為內容,這樣,土地股權無論怎樣調整,都不會影響集體對實物土地的支配和處理的權利。這就更有利于土地使用權通過集體這個中介,按社區最大化利益和效率原則進行流轉。

      4、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這個多元化不僅是參與者多,而且是要素多,包括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等。這既可以形成新的投入機制,又有利于農業的長期投資,分散了風險。

      在的基礎上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實踐中要把握和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1、要注意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切忌一刀切。①從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實踐看,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須具備一定的主客觀條件,比如,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在農村經濟中占較大比重,較多勞動力已轉移到非農產業;集體和個人收入的來源比較穩定,農民有擴大規模經營的迫切愿望等。因此,不同地區是否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須看自身的條件是否成熟。②即使在具備條件的地方,也應尊重農民的意愿,不搞強迫命令,允許農民有多種選擇,切忌“刮風”和搞“運動”。③就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而言,也存在著多種具體形式。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具體操作,應采取靈活多樣的股份合作模式,一定要堅持自愿互利、公平合理,由群眾充分討論確定。

      農村社區的主要特點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土地,是人類生存的基礎。土地制度是反映人與人、人與地之間關系的重要制度集合,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也是一項法權制度。土地與人之間的矛盾一直是中國農村社會最突出的矛盾,人地關系緊張一直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所面臨的最主要問題。隨著工業化、城市化以及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農民土地問題重新凸顯,各種糾紛、摩擦甚至沖突紛紛至來,農村土地問題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農村土地制度,這一維系農民利益和農村經濟繁榮的根本制度切實需要創新和變革。現階段中國農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土地歸集體或國家所有,農民依法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這種制度在早期確實促進了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但隨著中國工業化的發展、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始制約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實行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為農民收入穩定增長提供最基礎的制度保障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關鍵。從當前的實踐來看,實行“土地股份制”是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的方向和最佳選擇。

      一、目前農村土地制度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為解放農村勞動生產力而自發實行的變革,是在保留集體所有制因素的條件下實現了農民對土地的直接經營權,但它是由國家控制而由集體來承受其控制結果的一種制度安排。因此,這種特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土地權屬糾紛、征地補償費用不標準、不合理分配、農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權尤其是非農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及農民的權益問題等。

      1.1農村土地產權不清晰。

      現行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而集體可以有鄉鎮、村、村民小組三個層次,正是由于集體的界定層次不同,導致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缺失。農民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具有對土地的實際占有權、完全經營權、自由轉讓權、入股權、抵押權和繼承權。產權不完全導致的土地頻繁調整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容易造成農民經營土地行為的短期性,抑制了農民投資和經營的安全感與積極性,不利于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影響農民收入的長期增長。

      1.2農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場化不充分。

      完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市場體系,是優化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然而,由于我國與土地的相關法律還沒有完全成型,造成了集體土地管理相當薄弱,存在著嚴重的地方利益和意志傾向,有關部門也難以對集體土地實行全面有效的管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發生權屬糾紛時也很難從法律和行政上進行解釋和處理。

      1.3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過強。

      我國是農業大國,目前農村人口約占總人口的60%,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呈缺位狀態,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講,承包土地不僅具有就業生存功能,而且具有社會保障福利功能。農民只要沒有一個穩定、長期的工作,一般不愿輕易放棄承包地。有些農民盡管找到一份較為穩定的工作,但因擔心未來政策的多變,也不愿意隨便脫離土地,隨著全國免征農業稅政策的相繼落實,農民更加看重自己的承包地。由此可見,農村土地過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已明顯抑制了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影響了農業規模經營的進程,對農業技術的大規模推廣極為不利,也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

      1.4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權利不平等。

      依照現有法律,只有城市的國有土地才可以出讓其建設使用權,而農村集體農地必須經過政府征用,變成國有土地,才可以產生出建設使用權。在征地中,政府扮演三重角色:一是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者:二是交易當事者;三是強制交易合同執行的執法者。在這種制度框架內,農民幾乎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農地征用補償標準與國有土地建設使用權出讓價格之間的差額,被地方政府與工商企業分享了。這種不合理的農地產權制度與不公平的征地方式,讓農民在失去土地時無法獲得合理的補償。目前的土地制度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不利于農民人口流動,還嚴重影響了中國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二、推進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積極實行土地股份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將股份合作制引入農地經營體制而形成的一種新型的產權結構和運行機制。我國要實現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設的新突破,必須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現代土地制度。現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明確主體,真正讓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產權,要界定集體與農民的土地產權關系,真正讓農民把土地當作自己的財產;三是要完善市場,盡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體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進程,建立起中國特色農地產權法律制度。

      農村土地實行股份合作是近年來農民在實踐中創造的一個新事物,盡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種形式:(1)將村集體土地與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一起折股量化,明確每個社員的股份,經營收益按股分紅。它的主要特點是,在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的基礎上,將農戶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股。(2)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它的主要特點是,將原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經營權作股,組建新的股份合作組織,對入股土地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和經營。股份合作組織直接經營或者代表股東與企業簽定合同或進行租賃。(3)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股。它的主要特點是農戶以承包地折價參股。

      農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產權分解為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讓農民擁有土地資產的股權,集體經濟組織掌握土地經營權,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力制衡關系可實現土地股份制與土地經營租佃制的結合。土地量化為股權,均等分給農民,這樣,農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變成了經營者。所有權主體和經營權主體互相換位。過去集體所有、農戶經營的雙層體制被改良更新為農戶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新雙層體制。農民憑集體成員身份分享股權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會保障(福利)功能與其生產要素功能分離開來。集體組織把土地作為資產來經營,適應了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是農村土地市場得以發育、成熟的起點和基礎。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產權清晰、利益直接、風險共擔、效益明顯、操作簡便等特點。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體”,不是對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體”的新生,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實現形式。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顯著不同于迄今為止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因為農民的集體成員權益或者農民作為土地集體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權的形式得到了明確表達和實現,集體的每一個成員都在價值形態上對集體土地享有可以辯認和流轉的份額。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了集體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生產要素功能的分離,在“新生”的集體土地之上,我們完全可以以效率為原則,創設物權性質的農地使用權,這有利于土地流動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

      三、促進農村土地產權股份制改革的對策

      在中國農村建立現代土地制度,必須堅持因地制宜、一切從實際出發的方針。建立現代土地制度要有一個歷史過程,我們還要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眾的創造,不斷深化配套完善農村。

      3.1慎重決定土地股權的界定和再分配問題。土地股權問題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這直接決定了農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與否。建議按照集體土地和戶籍關系的管轄范圍,在社區集體組織內部按人口來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權,以體現農民在同一地域內對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權益。按照這種方法可以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問題,新增的人口如果沒有承包到土地的情況下,可以參加集體組織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農戶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礎上,去世的農村人口不再參加土地股權的分配,從而保證農村土地制度穩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2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明確土地產權主體。以《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將“集體”界定為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保證集體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明確集體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實現完善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同時賦予農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并在集體與農民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系——土地承包關系,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進一步明確集體委托與農民的權利與義務。突破傳統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的經營形式,將傳統的集體與農民之間對土地的租賃關系轉變為委托關系,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權責,得到法律的保護。通過合同關系,將農村集體與農民的關系定格為市場的關系,以便更好適應以競爭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環境。

      3.3保護農村耕地,限制農業用地的用途,保證農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股權化以后的農村農業用地原則上應以農業生產、開發為主。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必須由國務院統一規劃、批準,以確保農村土地的合理、合法用途。國家應不斷完善土地政策,通過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對非法征地、低價征地、無償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變土地用途或賣給開發商、肆意違反法律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禁止城市房地產開發商進入農村圈地,建立對地方各級政府的監督體制,確保地方政府嚴格、有效執行國家的措施,杜絕基層機構腐敗現象的滋生。

      3.4促使土地產權的價格化,建立現有農業土地產權的價格市場,引入土地價格的評估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科學地確定農村股改土地的市場價格。股份制改革實際上以資本合作為基礎,無論是在決策過程中還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強調資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場發展的趨勢。因此,實現土地產權的價格化實質上是土地產權資本化,通過價格評估確定土地產權股份的劃分和流轉,決定在決策過程中土地資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環節中收益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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