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矛盾糾紛調解方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和總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和實踐科學監管理念,深刻認識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緊密聯系處理突出問題及工作實際,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創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組織機構
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
三、目標要求
注重預防,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從根本上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和改進基層工作,真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初信、初訪,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工作措施
“大調處”的重點:對行政決策不滿而上訪的苗頭和隱患;因執法不當,損害了合法權益而引發的問題;工作人員領導打擊報復而引發上訪投訴的問題;舉報事項未得到及時、有效查處,損害了舉報人合法權益而引發舉報人投訴的問題;不負責任亂寫信、擅自越級上訪及長年上訪老戶等。
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建立排查臺賬,并要層層分解任務,落實到人。要追溯問題源頭,哪個部位出現的問題,要責令相關領導和責任人限時解決,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著落。對排查出的最突出的問題,負責工作的領導要包案調處。需要條塊共同解決的,領導要親自出面協調。
要對矛盾糾紛“大調解”開展情況“回頭看”,總結成績和經驗,分析不足,進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五、工作要求
有效預防和化解人民[!]內部的各種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與平安是創新社會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我們認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尤如醫生查病、確診、用藥、復查、確愈的過程,而其中“診斷”是關鍵。調解工作者練好“診”字功,就能“對癥下藥”,最終取得調解成效。根據實踐體會,化解矛盾糾紛的“診”功包括:
“聽診”:訪民情 查隱患
聽診(auscultation)原意是指醫生根據身體各部位發出的聲音,用聽覺來判斷是否正常的診斷方法?;饷芗m紛中的“聽診”,目的在于發現群眾最關心的問題、最普遍的問題、最特別的問題和最需解決的問題,從不同的角度把握哪里“易病”、哪里“將病”、哪里“已病”,從而為進一步開展針對性工作奠定基礎。為有效為了確?!奥犜\”聽得“真”、聽得“實”,可以從三個途徑入手:①通過聘用“土生土長”的調解員和矛盾糾紛信息員,掌握“一線”的民情民意,及時收集可能發生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與群眾對此的基本意向,通過歸納總結掌握社情民意的基本類型,“清晰”工作的“主攻”方向及基本方式和方法,不打“無準備之仗”。②合理劃分管理網格,確定管理“責任田”?!柏熑翁铩必撠熑顺艘霊羝詹橥猓€要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進行“特別走訪”,排查異常情況,做到“有病無病”心中了然,并落實應相應的“預警”準備,不打“無把握之仗”。③對已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苗頭”,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及時分析,確定可能是誘發“大病”或系“小疾”,是“急癥”還是“慢性病”,從源頭入手作出科學的處置決策,將可能造成的矛盾糾紛隱患消除在“發芽”之前,不打“不劃算之仗”。
“會診”:大調處 解難題
會診(consultation)原意是指由2個以上的醫生共同診斷疑難雜癥,現也常用來比喻幾個方面共同研究解決生產、工作上出現的疑難問題?,F代社會矛盾糾紛紛繁陳雜,諸如拆遷糾紛、歷史遺留糾紛等,涉及人數多,彌留時間久,僅靠某個部門調處顯然難有作為。對矛盾糾紛實行“會診”,實際就是發揮“大調解”的作用,推進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無縫對接,做到資源互補、工作互動。“會診”的方式很多,主要有:①“個案會診”,即對相對復雜、事涉個體的糾紛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的聯合調解。如化解“村民待遇”糾紛,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組織民政、綜治、司法、公安和村組織、村民代表共同參加,使化解矛盾內容上合法,程序上無誤,結果上合情合理。②“現場會診”,即在糾紛發生“標的”地實地調解。如“山林權屬”糾紛調解,因其具有一定“技術含量”,更不能“紙上談兵”,必須現場勘查做到“圖實相符”,決定了調解此類糾紛必須是“現場調”,才能“一箭中的”。③“專業會診”,即專門組織相關人員就專業性強的糾紛集中力量專辦,以期更快、更徹底解決之。如“醫療事故類”糾紛,專業性強“非常人能辦”,只有在相關職能部門、專家、法律服務者及醫患雙方進行充分溝通,才能拿出大家都信服的方案。④“跨界會診”,即針對跨行業、跨區域矛盾糾紛進行會診。如針對邊界地區發生的各種糾紛,組織“兩邊”相關部門和專家深入矛盾發生地進行現場指導,商討制定處置方案,落實工作對接等。
“急診”:快介入 化危機
急診(emergency treatment)原意為緊急情況下的治療。社會生活中充滿“變量”,突發性矛盾糾紛不可避免的存在,需要“緊急治療”,以防止進一步釀成悲劇。突發性矛盾糾紛是指那些因突發事件或政策性變革等導致的,如調處不及時,很可能快速升級、激化的矛盾糾紛。如近年來多地因交通事故引發群體性堵路事件,原下放墾民因政策變化形成的集體上訪事件等都屬于此類?!凹痹\”的要求是“快、穩、準”,但能否實現要求,主要取決于:①未雨綢繆,建立完備的突發性矛盾糾紛的應急調解預案,包括應急調解領導機構,應急調解工作機構,處置、調查突發性事件和善后處理的工作程序等,做到“戰必有備”。②快速穩控,建立針對重點關注的矛盾糾紛,如醫患糾紛、拆遷糾紛、集體性勞動爭議、邊界糾紛、涉訴案件等有可行的應急調解協調機制,使各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各調委會、專職調解室、法律服務單位等司法行政資源有條不紊、及時介入,做到“戰必能上”。③強力調解,建立矛盾糾紛調解“人才庫”,包括職能部門的調解“能手”,專業調解的“高手”,民間調解的“土專家”等,凡有“一面之長”的均納入其中,隨時能按調解需要組建一支應急調解小組投入“急診”之中,做到“戰必能勝”。
“復診”:勤回訪 促履行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五中全會精神,認真、及時、迅速貫徹落實中央綜治辦和省、市縣綜治委工作要求,緊緊圍繞平安建設和全縣穩定大局,以堅決防止發生極端事件、堅決防止發生惡性案件為總體目標,深入細致排查調處經營性矛盾糾紛,切實把各類經營性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為紀念建黨90周年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排查調處重點
深入排查各類企業、新經濟組織和農村生活經營環節中各類矛盾糾紛,重點排查調處沖突性較強,容易引發“民轉型”案件的經營性矛盾糾紛和可能產生“個人極端行為”,具有現實危害性的經營矛盾糾紛當事人。
三、工作步驟
(一)6月1日至6月30日為深入排查階段,委屬各單位、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排查調處工作方案,進行動員,積極參與經營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全面、深入、細致地開展調查、摸底、切實把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清楚,把引發矛盾糾紛的原因查出來。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一登記造冊。
(二)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化解階段。對排查掌握的經營性矛盾糾紛,要根據產生的原因、特征,逐件制定化解方案,逐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定工作措施就地及時化解。對于重大經營性矛盾糾紛,要由領導包案,限期化解,堅決防止矛盾激化。對于可能鋌而走險、危害社會的經營性矛盾糾紛當事人,要及時納入管控視線,重點包保、落實穩控措施。
(三)9月1日至9月15日,為總結上報階段。排查化解工作結束后,委屬各單位要對排查化解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報告報農委綜治維穩辦。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強領導。委屬各單位要把排查化解經營性矛盾糾紛作為當前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加強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發揮職能作用和工作優勢,組織和推動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一、打牢基層基礎,加強基層調處組織建設。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師宗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師宗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與2007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師宗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06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具_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師宗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一、大力強化組織領導體制建設
1.加強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中心建設,調配好村調委會主任。做到人員落實,職責明確。
2.采取措施,進一步提升鎮村兩級調解員的政治理論、法律知識、調解實務、調解技能等方面的綜合素質,推進調解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村主任、調委會主任、治保主任培訓今年不少于兩次。努力提升基層調解工作水平。
3.加強鎮調處中心建設,聘用兩名專職調員負責中心的接待、受理、調處等工作。
4.村、企調委會、調處中心在鎮調處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履行轄區內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的職能,提高調處實效。
5.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收集信息員隊伍建設。做好“十戶”信息員的培訓和信息報送工作,對選定的信息員要明確職責,做到有其責、有其為、有其獎,更好地激發調解信息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6.鎮調處中心辦公室充分發揮調處與管理的雙重職能。具體負責本鎮內大調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廣、督促檢查、考評考核等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對接機制
7.規范“公調對接”。完善鎮調處中心與鎮派出所與村調委會兩個層面有效對接?!肮{對接”調處室設在派出所,鎮調處中心聘請兩名專職調解員進駐派出所調處室,負責調處矛盾糾紛。
8.做實“訴調對接”。在上級的支持下,加強鎮調處中心與有慶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邀請法院到鎮調處中心指導,著力提高調解人員素質。大力推行訴前調解,做到能調則調、可調必調、不可調不強調。對調節不成、當事人提訟的糾紛,按規定落實好就近連、快速結案、優先執行等措施,完善“訴調對接”綠色通道。
9.拓展“檢調對接”。積極開展以“涉檢息訴和解”、“輕微刑事案件檢察環節和解”、“民事申訴執行和解”為主要內容的調解工作,把輕傷害、交通肇事等多發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部分過失犯罪案件作為調處的重點。同時,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和影響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被害人獲得賠償后自愿放棄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刑事案件,通過調節或和解來結案,擴大調解結案率,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0.完善“其他對接”。在深化“三大對接”工作的基礎上,以“大調解”機制為主線,繼續探索“訪調對接”、“援調對接”等新機制建設。實現化解矛盾糾紛資源的再整合、調解職能優勢的再聯合、調解合力的再聚合,不斷擴大大調解模式。
三、進一步優化運行質態
11.完善排查預警機制,堅持做到主動排查與信息采集相結合。村調委會必須做到每旬組織一次矛盾糾紛的排查,每旬實行有矛盾報糾紛、無矛盾報平安的零報告制度。同時各單位對排查報送的矛盾糾紛要建冊立檔,落實調處責任人和調處期限,真正做到矛盾糾紛早排查、早發現、早調處、早化解。
12.鎮調處中心要積極完善聽證對話機制。
13.要深化特色和個性調解。各調委會要從實際出發,注意發現和培養一批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擅長調處某種類型和特殊矛盾糾紛的“能工巧匠”,診治矛盾糾紛的“疑難雜癥”。各村要有2名以上專職調解員,真正使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四、進一步落實“三三制”大調解工作制度。
一是村民矛盾糾紛在組調委會、村調委會和鎮大調解中心三個層次自下而上進行調解;二是每個層次調解不少于三次;三是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1+1+1>3”的效果,將一份責任,一份耐心,一份真情融入其中,提升調解工作的整體水平和實效,確保矛盾糾紛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五、進一步強化基礎建設
14.遵循嚴謹、便民、高效的原則,嚴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調處矛盾糾紛,確保調處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避免調處工作的隨意性。按照既有利于調解矛盾糾紛、又避免不必要的調解資源浪費的要求,科學界定調解矛盾糾紛的類型和范圍,提高調解質量。
15.建立大調解工作例會制度,原則上鎮每月召開一次例會,例會的內容是交流階段性工作情況,分析矛盾糾紛態勢,研究疑難矛盾糾紛調處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階段工作等。
16.各村、各單位要切實解決矛盾糾紛調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大調解工作的開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17.各村、各單位調解組織的臺賬資料要按照縣鎮調處中心的要求抓好落實,做到凡調解的矛盾糾紛必須做到一案一檔,資料齊全、裝訂規范。
六、進一步提高工作績效
18.鎮調處中心要加大對基層大調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對大調解工作相對滯后的單位進行重點督查,提出指導性意見,促進整體工作平衡發展。
19.各村、各單位要圍繞矛盾糾紛的調處成功率、民轉刑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糾紛重復報警下降率、法院對調解協議的采信率以及人民群眾的滿意率等指標,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責任制,實行量化考核,對出現“三無”(即無民轉刑案件、無越級上訪、無)情況的村,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