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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確保不發生因責任不落實而產生重大事件,確保不發生因處置不到位而產生個人極端事件,確保不發生因工作不得力而產生社會炒作和負面輿情,為南京青奧會和省運會安全順利舉辦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原則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涉軍問題,做到重點穩控,緊急處置,協調一致,服從全局。
1、堅持源頭預防,全面排查。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減少“兩參人員”突出問題,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2、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化解。對排查出的“兩參人員”的突出問題,明確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化解。
三、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經研究決定
成立區民政系統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負責統籌協調專項行動中涉軍的各種問題。各辦事處民政辦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要把專項行動作為確保青奧會、省運會順利舉行的一項政治任務,列入當前重要議事日程,統一思想認識,研究具體措施,推動排查化解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強化責任落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辦事處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對涉軍問題要親自抓,親自督導,對專項行動負總責,對重要、突出的矛盾糾紛要帶頭包案、親自推動解決。
(三)強化督導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對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重點檢查涉軍突出問題排查情況、重點人員穩控情況、交辦積案化解情況等,6月20日開始通報進京赴省到市來區上訪情況。對矛盾糾紛較多、工作任務較重的重點地區,加大指導力度。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定期對各辦事處開展專項活動進行調度,確保專項行動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四)強化考核獎懲。專項活動結束后,將對各辦事處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措施扎實、工作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對責任不落實、排查不細致、問題不解決引發去省進京集訪或個人極端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
四、工作步驟
各辦事處按照《區以解決突出問題為重點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以下各階段的具體工作:
(一)全面排查階段(6月20日至6月25日)。主要任務是:對全區涉軍人員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細致排查。
1、全面排查。各辦事處負責組織排查本轄區內涉軍群體的突出問題及矛盾糾紛。
2、突出重點。緊緊盯住涉軍退役人員進京去省的非正常上訪、集體上訪、重復上訪案件等進行重點排查。
3、對排查出的問題,各辦事處對排查出來的問題逐件登記建檔,為明確責任、跟蹤管理和集中化解打下基礎。
(二)集中化解階段(6月26日至7月31日)。主要任務是,對排查出的突出問題,明確責任,集中化解,做到“三個到位”,即工作責任到位、化解措施到位、工作落實到位,確保在專項行動結束前前將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基本化解掉。
1、統籌推進。各辦事處要定期召開會議研判涉軍態勢,統籌落實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指導推進專項行動深入開展,確保各項工作目標如期實現。
2、明確責任。各辦事處負責涉軍的同志要認履行職責,帶頭接訪下訪群眾、親自包案化解難題。
3、分類化解。對涉軍人員提出的問題要加強分析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議,能就地解決的要及時解決。
各辦事處集中化解工作開展情況,包括領導包掛、責任落實、重點問題解決等實施方案,于7月1日前書面報區民政局優撫科。
(三)就地穩控階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主要任務是圍繞確保南京青奧會、省運會安全順利舉辦,對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回頭看”,對尚未停訴息訪的人員進行就地穩控,做到“三個防止”,即防止已化解的案件當事人出現反彈,防止未化解的案件當事人去省到市上訪,防止發生個人極端行為。
1、開展“回頭看”。一看解決措施是否落實,二看矛盾糾紛是否處理到位,三看群眾是否停訴息訪,對問題沒有化解到位、人尚不穩定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回頭補”、“回頭做”,鞏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現反復。
一、領導重視,不斷健全維穩機制。
穩定是發展的前提,我辦把人民調解工作當作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平安和諧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為進一步做好綜治維穩工作,今年我辦認真按照縣綜治辦的工作部署,把綜治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計劃中,成立了由鄧增華主任任組長,廖忠群副主任任副組長,各股室為成員的綜治維穩領導小組,并充分發揮了我辦綜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指揮與協調作用。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運行機制
(一)預防機制。一要堅持信息預防。我辦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及時掌握信息,解決問題,消滅隱患,防止形成矛盾糾紛。二要堅持普遍預防,采取普法宣傳,舉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增強項目區和掛點村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即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建在預防前,預防工作建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排查機制。對項目區和掛點村突出的矛盾糾紛,采取定時、定人、定點、定責的辦法,開展“拉網式”專項排查調處,做到村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人。各級調處組織要定期將項目區和掛點村糾紛的種類、特點、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以及涉及到穩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時反饋到我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指揮中心。各級調處組織都應按戶建立矛盾糾紛檔案,對排查發現的各類矛盾隱患,按性質和輕重緩急進行梳理分類,詳細記入檔案。
(三)包案機制。對社會穩定影響較大或解決難度較大的矛盾糾紛,由縣、鄉鎮領導包案落實,實行督查制度,限期解決。我辦采取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落到包村干部和包片、包行業、包單位、包分管領域的領導身上,同經濟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罰。
三、狠抓制度建設機制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五中全會精神,認真、及時、迅速貫徹落實中央綜治辦和省、市縣綜治委工作要求,緊緊圍繞平安建設和全縣穩定大局,以堅決防止發生極端事件、堅決防止發生惡性案件為總體目標,深入細致排查調處經營性矛盾糾紛,切實把各類經營性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為紀念建黨90周年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排查調處重點
深入排查各類企業、新經濟組織和農村生活經營環節中各類矛盾糾紛,重點排查調處沖突性較強,容易引發“民轉型”案件的經營性矛盾糾紛和可能產生“個人極端行為”,具有現實危害性的經營矛盾糾紛當事人。
三、工作步驟
(一)6月1日至6月30日為深入排查階段,委屬各單位、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排查調處工作方案,進行動員,積極參與經營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全面、深入、細致地開展調查、摸底、切實把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清楚,把引發矛盾糾紛的原因查出來。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一登記造冊。
(二)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化解階段。對排查掌握的經營性矛盾糾紛,要根據產生的原因、特征,逐件制定化解方案,逐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定工作措施就地及時化解。對于重大經營性矛盾糾紛,要由領導包案,限期化解,堅決防止矛盾激化。對于可能鋌而走險、危害社會的經營性矛盾糾紛當事人,要及時納入管控視線,重點包保、落實穩控措施。
(三)9月1日至9月15日,為總結上報階段。排查化解工作結束后,委屬各單位要對排查化解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報告報農委綜治維穩辦。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強領導。委屬各單位要把排查化解經營性矛盾糾紛作為當前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加強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發揮職能作用和工作優勢,組織和推動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一、指導思想
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提高矛盾糾紛的排查覆蓋率和調處成功率,著力減少初信初訪源頭,著力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著力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為全縣經濟社會提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工作目標
建立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指導機構,完善縣、鄉鎮、村(居、社區)、村民小組四級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網絡,充分發揮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業調解的職能作用,整合多個職能部門、多種調解方式的各自優勢,對不同主體、不同領域、不同性質的矛盾糾紛實行分級排查、歸口辦理、形成互相銜接、互相配合、互相補充的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體系,把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實現“小矛盾糾紛不出科室、一般矛盾不出局、重大疑難矛盾不出縣”的目標。
三、組織網絡
建立局人民調解指導協調小組。成立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各股室長及下屬局領導為成員,負責對我局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聯調、銜接、化解工作。
四、工作職責
局人民調解指導協調小組的職責是及時分析社會治安穩定形勢,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規律特點,組織開展全局社會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工作的調研,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性事件,加強工作指導,協調、督查和督辦。
五、運行機制
1、排查機制。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堅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突出重點,認真排查社會熱點、焦點、難點;排查社會高危、特殊群體;排查民間糾紛、治安亂點、安全隱患;排查基礎性、涉眾性、苗頭性、傾向性突出問題。同時要講究方法,采取條塊結合、公秘結合、專兼結合、點面結合的方式,繼續堅持每月一次的慣例,開展“拉網式、地毯式、滾動式”的各種大排查活動,廣泛了解,全面排查轄區各種矛盾糾紛,掌握矛盾關鍵點、關鍵人。
2、預警機制。建立全局矛盾糾紛預警機制,確保預警在先、信息暢通、精準決策,達到矛盾糾紛早預警、早消化、早控制的工作效果。
一、整合力量,部門聯動,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解機制
(一)建立鄉鎮(街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積極與區綜治辦聯動,于今年6月底前,在全區鄉鎮(街道)全面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由鄉鎮(街道)綜治副書記擔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綜治辦、辦、派出所、法庭、國土資源所、勞動保障事務所、林業站、城建等相關單位領導組成,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負責協調。在中心設立接待受理平臺,由成員單位指派人員輪流值班,對群眾的糾紛訴求實行“統一受理、分流辦理、歸口負責、限時辦結”。
(二)建立健全聯調聯動機制。以基層司法所和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對重大疑難糾紛實行相關部門聯調聯動制度,進一步擴大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土地權屬糾紛、醫患糾紛、消費爭議等糾紛的聯調聯動范圍。司法所和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上述類型糾紛,應當及時與相關部門對接,實行聯合調解或邀請相關部門派員參與調解;對群體性糾紛或可能引發的重大糾紛,應當及時報告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報公安派出所,啟動聯動應急預案。
二、積極作為,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一)全面落實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區司法局和基層司法所要按照《晉安區民間糾紛排查分析例會制度》的要求,切實做好民間糾紛的定期排查分析工作,區司法局及基層司法所每個月必須召集一次排查分析例會,對當地重大糾紛苗頭和隱患,對久拖不決的疑難糾紛進行認真的排查分析,并形成書面排查分析報告,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為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預警信息。
(二)建立重大疑難糾紛信息報告制度。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對以下矛盾糾紛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1、矛盾糾紛涉及人數在5人以上的(含5人);
2、糾紛爭議事項涉及兩個村(社區)以上的;
3、糾紛當事人在鄉鎮(街道)辦公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聚眾吵鬧滋事的;
4、糾紛當事人打架斗毆的;
5、糾紛當事人有糾集人員上訪跡象的;
6、糾紛當事人有其他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全行為的。
(三)服務大局、關注民生,主動參與、防范在前。基層司法所要圍繞當地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圍繞涉及公民生產生活的熱點問題,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對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重點建設項目可能引發的矛盾糾紛要預測在前、防范在前、介入在前。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基層司法局要根據實際需要,組織人員參與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法制宣傳、糾紛排查、疏導化解等工作,做到有預案、有隊伍、有責任、有實效。
三、明確措施,切實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工作保障
(一)以提高素質為核心,加強基層隊伍建設。根據《區委*年第一次常委會議紀要》精神,配齊配強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區司法局將組織基層司法助理員參加市局今年在全市開展的“司法助理員崗位練兵”活動,各基層司法所要認真做好村(社區)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助理員和調解員的四種基本能力,即對潛在矛盾糾紛的預警能力,對各類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對重大矛盾糾紛的處置能力,對突發矛盾糾紛的應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