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資產監管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 縣級國資 監督管理
近年來,國家對地級市以上的國有資產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對縣市級國有資產的監管方式還在摸索之中。筆者就我縣國資監管現狀,對如何創新體制機制,加快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制,完善縣級國資監督管理職能作一探討。
一、創新國資監管體制,形成齊抓共管局面
目前,縣國資局按職能監管的對象為全縣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縣財政局行資股監管的對象為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和縣直相關單位的“非轉經”資產。由于近年來我縣國有企業日益減少,縣域經濟已形成了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新格局,加之由于種種原因,本應納入縣國資局監管范圍的,如縣商務局管理的商貿總公司、物資總公司等縣級國有企業而未納入國資局監管。所以,縣國資局的現狀是:人多事少。縣財政局行資股因人手不夠,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又力不從心,不少行政事業單位隨意處置國有資產,虛報、瞞報國有資產,國有資產貶值和流失的問題也常有發生。從我們考察學習的外地經驗看,縣國資局和縣財政局行資股都在縣財政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因此我們建議,我縣應借鑒秭歸縣、大冶市等地的國資管理經驗,將國資局和行資股合署辦公,以形成對全縣國有與集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監管的合力。即使將來縣編辦批準同意成立縣行資管理局,也可建言讓國資局副局長兼任縣行資管理局局長。誠如是,我們相信,沙洋的國有資產監管一定會形成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不留監管空白,不留監管死角的全方位監管新局面。
二、規范產權交易行為,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資產轉讓,產權交易,是國有(集體)資產監管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關注的方面之一。省、市對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都出臺了很具體的管理辦法和要求,我們學習的荊門市、鐘祥、京山、秭歸、竹山等地在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管理上都早已開展工作,且取得了明顯成績。既確保了國有(集體)資產產權轉讓中的陽光操作,維護了所有者的權益,讓資產價值最大化,又杜絕和減少了國有(集體)資產產權轉讓中的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違規違紀現象發生。而我縣雖也按市國資委要求,在2006年掛牌成立了荊門市產權交易中心沙洋辦事處,但至今一筆業務未開展,相關產權交易的規章制度也未配套到位。因此,我們建議,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將我縣產權交易平臺盡快搭建起來,建立“政府調控市場,市場依法交易,執法嚴格監管”的陽光管理體系,以服務全縣企事業單位,實現國有(集體)資產產權轉讓時的陽光操作和資產增值最大化的目標。
三、加強監管制度建設,規范國資監管行為
按照上級文件要求,我們認為今后我縣國有(集體)資產監管的重點是:嚴格清產核資,監督資產損益,嚴格產權管理,監督產權交易,嚴抓國資收益征收,監督所有者權益到位等。為完成上述工作,我們認為必須有相關規范的制度作保證,因為制度是行為規范的總和,沒有制度一切將無從談起。因此,我們建議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湖北省產權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要求,起草并由縣政府頒布《沙洋縣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規范國有與集體產權進場交易的通知》,聯合縣紀委出臺《關于貫徹執行產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明確和細化我縣國有(集體)資產監管的操作辦法和措施,用制度來約束國有(集體)資產使用者和監管者。
四、創新資產運營模式,助推沙洋經濟發展
通過到秭歸、大冶、竹山、鐘祥等地學習,我們深刻認識到,國資工作應該大有作為,我們的工作不應局限在只監管好全縣的國有資產,看好這筆資產,而應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創新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以“資產-資金-建設-資產”為紐帶,充分利用好縣級國有(集體)資產為地方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關鍵詞: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現狀;對策;研究分析
一、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現狀分析
(一)高校缺乏管理主體意識
現階段,高校固定資產購置工作的開展,主要是依靠財政撥款以及行政劃撥等方式來實現的,這也就使得高校固定資產具備了財政劃撥的性質,同時高校自身也就并不具備成本核算以及后續維護等方面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高校在具備充足的資金來購置固定資產之后,卻缺乏良好的主體管理意識,忽略了后續的管理工作,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高校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不僅如此,部分高校的管理理念較為落后,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局限于經費上,一味的想要獲得更多的固定資產購置資金,但是卻并沒有考慮到自身的資產管理維護能力,嚴重降低了管理質量。
(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業務素質相對不高
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開展,離不開管理人員的大力支撐,其自身的業務能力及綜合素質,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管理水平。通過實際的調查分析我們發現,高校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在業務素質能力方面仍需進一步的提升。部分工作人員自身由于缺乏專業化的培訓,無法很好的滿足管理工作需求。并且還有部分高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崗位人員不足,隨著高校規模的不斷擴大,固定資產數量越來越多,由于人員不足導致無法很好的完成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高校就要重視起對管理人員的配置及培訓工作,才能夠更好的滿足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需求,提升管理水平。
(三)管理軟件不完善,效果不理想
現階段,仍有很多高校在固定資產管理的過程當中采用的是靜態信息管理,無法實現資產信息的共享。在這一過程當中,高校所應用的管理軟件較為傳統,更為注重的是對于固定資產的錄入及統計工作,并沒有實現動態化、實時化監控。不僅如此,高校所使用的管理軟件大多沒有設置接口,管理人員往往采用的是集中一批來進行申報,該方式在錄入信息的過程當中極易導致偏差的出現,進而導致賬面收錄信息和物資的實際信息兩者之間出現差異。除此之外,部分人員在使用固定資產和防止的地點并不固定,這會影響到實時信息的反饋,這也就進一步加大了對于固定資產的監控難度,賬目核對工作更是難上加難。
二、健全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建議探討
(一)要建立完善合理的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新形勢下,隨著高校固定資產數量的不斷增加,如果依然采用以往傳統的管理模式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時也會導致資產的閑置與浪費。在這種情況下,高校要想提升固定資產管理水平,就要積極的建立一套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具體來說,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建立專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進而充分的結合國家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所實施的規章制度,并充分的結合高校實際狀況來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其次,要充分的結合固定資產管理特點來將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人,使得每一個人都能夠明確自身的責任,進而更加神全身心的投入到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當中,提高管理水平。只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并將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才能夠更好的保障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二)健全完善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的購置制度
高校傳統的固定資產管理方法存在著一系列的漏洞,對于該項工作的開展起到了嚴重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管理部門就要建立完善的采購管理體制,并做好對高校的實際考察工作充分的結合實際狀況來管理高校在固定資產的審批采購方面的權限。與此同時,要成立專門的采購部門,統一展開采購工作,并且高校要和其他財務審計部門聯合完成固定資產的管理驗收工作。在這里需要我們指出的是,在采購的過程當中,要嚴格的按照相應的流程來展開采購工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招標方式來選擇采購企業。
(三)要增強對于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意識
新形勢下,構建健全的問責制度至關重要,針對高校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必須要明確自身的工作內容及職責,并嚴格的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如果由于自身因素導致出現失誤,要積極承擔相應的經濟、行政責任。與此同時,高校還要定時定期的做好檢查以及考核工作,并制定完善的獎懲機制,針對在工作當中表現突出的人員,要及時的進行獎勵,相反的,表現不理想的人員要進行嚴格的懲罰,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有效提升高校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責任意識,認真的參與到管理工作當中,將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細致化、規范化。
(四)提升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
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離不開管理人員的大力支撐。其自身的專業素養直接影響著最終的管理水平。尤其是當前隨著高校固定資產數量的不斷增多,對于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高校要積極的提升規定資產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通過專業技能培訓等方式,切實提高其專業技能、責任意識以及綜合素質,全面掌握資產管理流程,正確使用相應的管理軟件,提高高校固定資產管理水平。
三、結語
綜上所述,固定資產管理作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點,認真做好該項工作是保障高校教學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舉措。針對當前高校固定資產管理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問題,我們必須要重視起對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構建工作,通過做好上述四個方面的工作,切實提高固定資產管理水平,保障高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
參考文獻:
[1]郝敏.高校固定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改進建議[J].商業經濟,2017(08).
第一條為健全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統稱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政府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出資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政府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市國資委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并對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市國資委不行使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政府其他部門、機構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政府出資企業享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自。
第二章市國資委職能
第六條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負責監督管理的國有資產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市國資委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對企業的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二)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有關制度;指導全市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和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三)推動全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全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七)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貫徹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擬訂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政府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八)依法對市以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宏觀指導。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國資委應當依法維護政府出資企業的法定經營自,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市國資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并及時報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條市國資委根據授權,任免或者建議任免下列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十一條市國資委應當與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根據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嚴格執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確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政府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三條市國資委負責審批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條市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市國資委決定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國有股權轉讓依法須報經上級機關批準的,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資、融資項目及對外擔保、收購行為,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報批或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審批政府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市國資委依法組織協調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條市國資委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公司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編制國有資產經營發展規劃;
(二)編制下一年度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
(三)與市國資委及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分別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書》;
(四)向市國資委報告經審計的年度營運報告、會計報表以及國有資產變動事項;
(五)組織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統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六)審批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的資產處置事項。其中,資產處置達50萬元以上或雖不足50萬元但屬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的,應當報市國資委核準。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產權交易監管、清產核資、資產損失認定與核銷、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市國資委協調處置政府出資企業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二十三條企業下列資產依法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各種形式對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潤以及用于轉增資本公積金的資本盈余;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四)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的國有資本及其按參股比例應分得的股息、紅利、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
(五)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的自然增值,以及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資產的自然增值按參股比例應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國有資產擔保承擔投資風險借貸創辦的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凈資產或積累;
(七)依法應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資產。
第二十四條政府出資企業按下列規定向市國資委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開辦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
(二)政府出資企業分立、合并及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企業組織形式變更、企業國有資產增減、出資人發生變動的,由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
(三)政府出資企業撤銷、解散、破產或企業國有資產全部轉讓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由原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
(四)依法應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核準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嚴格依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市國資委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必須進入產權交易中心,采取招標、拍賣或協議方式進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并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國資委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制定政府出資企業監事會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市國資委對派出的監事會實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誤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條政府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規定的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工作程序,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政府出資企業一定營運期間的經營效益及其經營者的業績作出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結論。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政府出資企業違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統計評價等有關規定的,由市國資委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市國資委報送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本辦法,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市國資委違反本辦法,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產業和布局結構調整,努力構建以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支柱產業為支撐、都市型產業為特色的現代化工業體系,積極引導各城區、企業(集團)、研究所以及其它社會資本利用工業企業在主城區內的優質存量資產投資興建或改建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大力發展都市型產業經濟,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都市型產業是指依托大都市獨特的信息流、人才流、資金流等社會資源,位于本市城區內,與城市功能和生態環境相協調,有就業、稅收、環保、形象等社會效益,符合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綠色產業。鼓勵發展的主要業態有:
都市型工業:是指以大都市獨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現代物流、資金流等資源為依托,以產品設計、技術開發和輕型加工制造為主體,以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為載體,能夠在本市城區內生存發展、與城市功能和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有就業、有稅收、有環保、有形象的現代綠色產業。
創意產業:是制造業充分發展,服務業不斷壯大基礎上形成的新興產業,是
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結果。創意產業主要包括文化產業、與通訊和網絡相關的軟件、游戲、動漫等產業、與傳統產業相關的各類設計、咨詢策劃、會展等產業。
生產業:是指為生產、商務活動而非直接向個體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一種中間需求業,其內涵同時融合了部分創意產業的內容。它既包括為生產過程提供各種投入要素的服務,也涵蓋了為各種要素組合轉換成產品過程的諸多服務內容,以及為產品實現價值活動的服務和勞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加快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在每年市政府批準的工業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市加快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達到《**市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認定標準》要求,取得市經委組織的認定授牌的都市型產業園區建設項目,引導和鼓勵企業實質性啟動和推進都市型產業園區項目建設,用于扶持都市型產業促進中心的發展及中價服務體系的政府采購服務;財政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園區建設和招商引資達到目標進度,服務體系完善,已具備一定規模,形成產業聚集和一定品牌效應的都市型產業園區和樓宇。
第五條根據扶優扶強、集聚產業的原則,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需滿足以下申報條件:1、申報財政補助資金條件:符合《**市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認定標準》要求,取得市經委授牌;2、申報財政獎勵資金條件:園區建設和招商引資達到目標進度,服務體系完善,已具備一定規模,形成產業聚集和一定品牌效應的都市型產業園區和樓宇。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六條各區發改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市經委和市財政局上報申請加快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財政資金補助計劃一式兩份(見附表)。同時,須上報以下附件的復印件:1、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規劃;2、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土地證;3、園區(樓宇)管理公司營業執照、有關管理制度;4、所在城區環保、安監部門出具的環保、安全證明;5、園區(樓宇)內入園注冊的都市型產業企業名單及其營業執照復印件;6、園區(樓宇)內入園注冊的都市型產業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新晨
第七條市經委根據本辦法對上報的財政資金補助和獎勵計劃予以審核、篩選后填制《**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審批表》,與市財政局共同審核共同上報市政府審批。再由市財政局按計劃辦理具體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補助和獎勵標準
第八條財政補助資金:對達標授牌的都市型產業園區一次性安排50萬元、都市型產業樓宇30萬元,對都市型產業促進中心的成立和啟動給予資助;財政獎勵資金:對園區建設和招商引資達到目標進度,服務體系完善,已具備一定規模,形成產業聚集和一定品牌效應的都市型產業園區和樓宇一次性安排獎勵資金50-100萬元,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管理實體。專項用于園區(樓宇)的調研規劃、專業性招商、服務體系建設、業務培訓、公用設施建設和環境改造等,不得用于它項開支。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園區管理主體收到財政補助資金后,按國家財務規定處理,專款專用。
第十條財政補助資金由市經委、財政局負責管理。
市經委負責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的組織和編制,并對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的建設實施監督管理;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根據下達的資金補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建設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年度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將財政補助資金全額收繳財政部門,且該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財政資金補助。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委、財政局共同解釋。
關鍵詞:事業單位 資產管理 經濟規律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9-143-02
為充分發揮事業單位資產效用,更好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必須認真研究目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辦法。
一、存在的問題
首要問題還是思想觀念問題,也就是如何看待事業單位的問題。長期以來,在經濟關系上,把事業單位等同于行政單位,預算由財政撥、所有配置按照規定標準、資產購置直接在預算中解決、處置報上級和財政審批、資產收益全部上繳、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意愿撤并、資產可以相互調撥,事業單位不是一個法人實體和經濟實體,只是上級行政部門一個下級單位而已。這就必然造成產權意識、經濟意識、節約意識淡薄,設備配置不是根據做事的需要而是從方便自己的角度出發,貪圖齊全萬事不求人,資產閑置浪費、使用效益低下;資產報廢手續復雜、時間較長,因入賬和不入賬與單位和個人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相反還會給自己帶來麻煩,致使單位對資產盡量不入賬,造成賬實不符;因資產出租、投資、變賣、轉向經營等形成的資產收益全部上繳財政,這種規定把人和事業單位看的過于高尚,脫離了現實,也違背了“經濟人”的假設,致使事業單位無意對資產利用最大化和資產效益最大化。
其次是制度設計的問題。制度設計上把事業單位作為一個完全的預算單位,采用編制預算、花費預算、核銷預算的管理模式,財政監管主要是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核銷,資產管理也僅限設備申購審批、報廢的核定等,向社會提品及公共服務的價格如何、成本怎樣、投入產出一概沒有制度上的規定,收入和支出按照收付實現制執行、支出不用配比、資產無需計算損耗、項目支出沒有全成本的要求,這種制度安排,造成事業單位沒有成本效益觀念,沒有管理意識,一切都以“要預算花預算、要資產報廢資產”的簡單模式運轉,無需向社會負責無需向公共產品和服務對象負責,都是國家單位、國家人,你好我好大家好。
二、解決的途徑
要管好用好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發揮資產的最大效益,必須要大膽解放思想,重新構筑新形勢下符合經濟規律和市場規律的管理體制機制。
首先,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轉變思想,樹立經濟意識、市場意識,從傳統老舊觀念中解放出來,從不合時宜的舊的體制機制中解放出來,從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相信基層相信群眾的智慧,用經濟辦法、市場的辦法進行管理。
其次,把事業單位看做法人實體和獨立的經濟實體,獨自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獨自開展經濟活動,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財產權,堅持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統一,一定不能分離。認為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享有財產所有權,基層事業單位享有使用權,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原則,這種思路造成:一是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享受權利,基層事業單位只管要資產大而全小而全,資產過高過濫配置,無人對資產配置的合理負責,資產使用效率低下;二是資產管理的路徑不暢通,資產管理的各環節:資產申請購置、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資產清查等都要經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審批,因基層單位較多、事情比較復雜,財政部門或上級管理部門人數少,難以及時回復基層的請示,時間一長,就必然會影響基層單位有效運轉。堅持法人財產權的獨立性,回歸物權的本質,不能搞實物資產整合與共享公用,共享公用是一種理想化管理思路,不符合目前的人性和經濟規律。想想共享公用由誰協調調用、放在那個單位管理、管理的職責怎么定、共享公用單位的責權利如何規定等等大量的日常細致的工作,如果管理權調配權放在部級主管部門恐怕要單設一個獨立機構來運作,現實的可能性就要打問號,如果放在某個單位,沒有任何利益又要維修保養管理,這也行不通。
第三,將資產管理權從財政部門剝離,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分開。財政部門管預算,制定好定員定額、項目費用標準、國家配置標準、運行費用標準等等,按照定額、標準核定預算,管住標準管住預算不管具體事務更不管資產,從繁瑣的事務中解脫出來,在預算范圍內基層是買車輛是租車還是報銷的士費或發放補貼,一概由基層單位自定,不能既管源頭又管過程,基層單位一定會采取最經濟的辦法用好所給的經費。
第四,全面改革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實施權責發生制,推行全成本的核算。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定“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其經營支出與相關的收入應當配比。”不采用權責發生制、不使用配比原則,造成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值不真實,政府對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難以準確判斷,進而影響政府決策,是由事業單位提供好還是通過市場采購好,老百姓也會提出這方面的質疑。基本經費和項目經費并存,基本經費和項目經費混用,該由項目承擔的費用基本經費又有一塊,不該項目承擔又擠到項目,這些情況比比該是,使得項目的成本嚴重不實,加之項目中大量購置設備,尤其是科研項目,使得項目成本更加不實,該提折舊不許提折舊而是直接購置設備進項目,項目預算申報時要購買、項目實施時還要購買、項目結束時有結余資金再買,財務人員在單位本身就是弱勢,能有個崗位就不錯,這種情況下指望財務人員把關不切實際,項目立項評審階段一兩個人就可決定評審預算通不通過,資產購置、使用和管理肯定混亂。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造成:一是固定資產價值虛高,不能反映固定資產的真實狀況,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不準確;二是固定資產的價值得不到及時補償,固定資產更新沒有正常暢通的資金來源,大型設備更是如此,向發改委和財政部申請設備的更新非常困難,周期較長,大型固定資產難以及時更新;三是提供服務的成本不實,固定資產應轉移的價值不能轉移,該承擔的成本不承擔。因此,必須改變會計政策,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推行全成本核算,實現收入和費用的當期確認、計量、核算,實現收入與形成收入花費的成本費用一致即配比。以此為依據,制定折舊制度和辦法。
第五,建立新的預算體系和考核體系。對事業單位的資產不再單獨出來編制資產的購置預算、資產的出租處置收入也不再上交、預算編制不再依據資產編制,資產配置、處置權授予事業單位,國家根據事業單位的性質、從事的行業、提供服務的內容核定運行資金,該怎么配置資產由事業單位自定。財政部門根據定員定額、服務標準以及補償資產轉移的價值直接核撥事業單位的財政預算,不再強調編制全額預算。各事業單位除財政預算外積極組織經營收入、資產收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及配比原則核算支出和成本,計算利潤,實現資本保全,并持續改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消耗、提供價廉物美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建立新的考核體系,有利于事業單位不斷改進公共產品的質量和服務,降低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加強管理有效利用資源,實施事業單位考核的淘汰機制。考核指標設置上既要有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值指標還要有服務水平的質量指標以及提高管理水平和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對事業單位應當實施獎勵制度,特別是實現的利潤應允許提取一定額度的獎金,有利于鼓勵事業單位積極組織收入、節約成本,合理調度生產,最大限度發揮資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