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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者,是公司經濟交往行為的具體實施者。因此,各國法律都規定了董事在行使職責時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公司只不過是股東的一種投資工具,并希望利用公司這種投資工具獲取投資回報。因此,董事對公司的義務也就是對股東的義務,只不過是對股東作為一個整體而承擔義務,而不是對個別股東或者某一類股東承擔義務。
一、董事競業禁止概述
(一)董事競業禁止的概念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即不得從事競爭性的營業;公司法中競業禁止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二)董事競業禁止的法律特征
1.董事競業禁止義務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義務
民事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為了滿足他方利益所應實施的行為限度豍。從董事競業禁止的概念得知,它是義務人依法律規定或依事先約定對權利人負有不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2.董事競業禁止義務限制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董事實施競業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并且侵害了其所任職公司的利益。但是競業行為與我們通說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有區別的。首先,前者禁止的是在特定情況下的合法的商業行為,后者所禁止的是違法的商業行為。其次,前者所規范的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后者規范的是一般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3.董事競業禁止義務有一定的時間和區域限制
時間上,限制在董事任職期間和離任后的一定期間內;區域上,應當限制在公司的營業地區以及公司已經著手開發或者準備開發的區域范圍之內。
二、我國董事競業禁止義務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期限不明確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應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起止時間。依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6條關于競業禁止的時間限制的規定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鑒于董事與公司間一般不是勞動合同關系,這一規定能否應用于公司董事離職后的競業行為或能否參照適用值得考慮。期限限制是董事競業禁止的必備條款,如果限制時間短,不利于用人單位商業信息及其他秘密的保護,過長又侵犯了董事合法權益。同時,關于董事競業禁止實效及除斥期間等也缺乏具體規定。
(二)地域限制缺失
地域限制是法律對公司董事不得進行競業的地域范圍豎。德國、日本及英國判例都規定了董事競業禁止的地域限制,我國目前沒有此項規定。我國《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149條第1款第五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股東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為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此規定的意思似乎是地域范圍指全國范圍。即使我們推測是指全國范圍,這也未必合理,有的公司規模較小,業務范圍僅限省內。如果董事離職后,在外省經營與原公司業務相同,但并未形成與原公司業務之競爭,這應該是允許的,也利于經濟的發展的。而若按我國《公司法》中規定推測,在全國范圍內禁止是很不合理的
(三)競業范圍模糊
首先,現行法律對“自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含義界定不清。“自營”是僅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還是也包括雖沒有以自己的名義但利益歸屬于自己的經營?“為他人經營"是以名義來界定還是以利益歸屬來界定?其次,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何為同類業務。“同類"的認定是以營業執照或公司章程所載明的為準,還是以實際經營的為準?筆者認為,“同類業務”可以理解為包括相競爭的業務和不相競爭的業務,其中對于在公司業務覆蓋地域之外的業務以及公司也沒有意圖開拓的地域的業務可以被認為是與公司不相競爭的業務。
(四)法律責任不全面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其中民事法律后果中僅提到了“歸入權”和“賠償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董事正在實施禁止的競業行為給予明確規定,包括不作為請求權的時效、除斥期間、停止侵害的方式等都未作出具體規定。而國外大都有較為具體的規定,即公司享有停止侵害請求權,董事有“停止侵害"的義務。其次,我國《公司法》尚未規定行使歸入權的時效,這給公司行使歸入權留有了較大的空間,但可能會產生歸而不入的負面效果。
三、我國董事競業禁止義務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明確期限范圍
董事競業禁止的期限,法律應給出一個具體范圍。我國公司法對董事離職后應該遵守的競業禁止義務沒有規定,但對于獨立董事,可參照適用《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條規定適用于非獨立董事也是很合理的,建議在公司法中加入對所有董事的這樣規定。同時對離職董事與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也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1款: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豏。
轉貼于
(二)完善地域限制
地域限制是指董事競業禁止規定的勞動者不得進行競業的地域范圍。英國認為競業禁止的區域范圍的大小一般與原單位的業務影響區域以及市場份額等因素有關,雇主任意擴大競業限制區域或籠統規定不得從事同一行業會構成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我國大都認為地域范圍應當以公司與董事可能產生實質性競爭關系的經營區域為競業禁止的限制區域。筆者認為僅僅這樣還不夠全面。要完善地域限制的規定就必須同時考慮董事法定競業禁止的時間限制。
(三)完善領域限制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競業禁止的領域限制為“同類的業務”。筆者認為應該對“同類業務”的法律概念做出更細致、更明確的界定。董事競業禁止關于領域的限制應與職員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者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的范圍相對應,不能擴大到行業領域,更不得擴大到與商業秘密無關的人才所掌握的一般性知識、經驗、技能等行業領域以外的范圍豐。
(四)完善法律責任
1.不作為請求權的完善
筆者認為,只要董事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公司就有權請求其停止競業行為,不以董事有過錯為限。是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在義務人違反其義務,實施有害于權利人的行為時,權利人有權要求其停止違反義務行為。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將“停止侵害”規定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作為責任人的董事既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相對應地,作為權利人的公司自應享有“停止侵害請求權”。若股東先發現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有權要求公司對董事行使“不作為請求權”,同時,這種請求權的存在應該不以董事是否存在過錯為限,而應該以客觀上董事是否從事了禁止的競業為準。建議在《公司法》加入以下內容:公司有權要求違反或即將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董事停止該行為,公司怠于行使的,股東有權要求其行使。即只要董事還在進行或即將進行法定禁止的競業,不作為請求權就存在。
2.歸入權的完善
董事違法所為的競業交易所獲利益,歸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歸入權,也稱奪取權。我國《公司法》第149條就此有相應規定。不過,前提條件是董事獲利,若其未獲利,則歸入權無從行使。歸入權是一種形成權,基于其效力,具有依單方意思表示而使既存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能力。各國大都規定了歸入權的時效及除斥期間。日本和臺灣法律規定歸入權的存續期間為一年,從交易或利益發生時起算,此應為除斥期間。德國法規定該期間為自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得知或應知產生該義務時起三個月,或者自交易利益產生時起五年。為歸入權規定較長的除斥期間是適當的,因為歸入權的行使須經公司機關決議,所以該期間不能太短。建議我國在《公司法》中加入關于公司歸入權的時效,即歸入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自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比兩年的實效限制更短。但自董事違反前款規定之日起超過五年而公司未行使歸入權的,歸入權消滅。
3.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完善
關鍵詞:法務會計;從業人員;準入資格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2
法務會計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不是一般的會計人員或一般性中介服務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法務會計從業人員在其產生時就具有其特定的專業服務領域和特別的資格認定。另外,法務會計在我國仍然處于起步階段,能夠勝任的法務會計人才還十分短缺,并且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職業資格認證體系還未建立,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和制度,拓寬渠道,大力培養法務會計人才,實行法務會計從業人員準入資格認證。本意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行研究和探討的。
一、法務會計從業人員應具備的知識結構和基本能力
法務會計人員應具備以下知識和技能:
(一)會計和審計知識
法務會計主要運用會計專業知識來解決法律問題,因此法務會計人員首先應該具有扎實的會計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會計、審計經驗。對于會計政策、會計理論方法要了解清晰,這是從事法務會計工作的基礎。審計知識和技能也是法務會計人員必備的根本素質。另外,法務會計的基本方法如實地勘察、數據分析也是審計常用的基本方法。
(二)法律及證據規則知識
法務會計所調查和受理的是涉法案件或事項,要給委托人以專家證人證言、訴訟支持,對國家的法律法規、財經法律、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審計準則、會計法律應該熟悉并使用。法律法規涉及刑法、民法、經濟法、稅法、商法、公司法、勞動法等也應該是法務會計人員掌握的范圍。同時,法務會計人員必須理解證據在訴訟支持的過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計算機相關知識
企業的電子數據數量巨大,種類繁多,若想在海量的數據當中尋找趨勢,發現可疑的蛛絲馬跡,數據挖掘這一計算機應用就顯得尤為重要。計算機圖表在當今的會計調查過程中就十分常用,法務會計的報表通常是量化分析表,可以采用圖表的方式進行描述和總結有關信息。因此,法務會計人員還應該掌握一定的計算機知識。
(四)偵查、取證能力
法務會計人員調查要從看似平常的事件中發現問題。調查財務欺詐應必須時亥睬持高度的敏感,因為豪華住宅、昂貴的汽車和別墅這些奢侈的生活方式很可能意味著財務舞弊的存在。不僅如此,法務會計人員應具備從會計信息中掌握舞弊的實質,進而從相關的材料中提取相關的證據,同時對利益相關者造成的損害進行精確地計量的能力。
二、建立我國法務會計從業人員準入資格的構想
(一)拓寬法務會計專業知識教育途徑
法務會計是一個極具前景的會計新領域,這一領域需要大量的執業者進入。我國現行的高等教育體制和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專業知識教育模式。
1.具備條件的高校增設四年制本科法務會計專業
具備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四年制本科法務會計專業。在課程安排應突出法學、會計學和專業實踐。基礎課程開設會計學、法學及相關的基礎理論課程,如經濟學、法學基礎、基礎會計學等。專業課程開設法律和會計專業知識,如公司法、證券法、稅法、訴訟法、刑法、商法、保險法等課程,財務類包括財務會計、成本會計、保險賠償和預算會計、海損事故理賠會計、審計等相關專業課程,對學生專業技能進行培養。實習階段主要以崗位實踐實習,強化專業技能,實現理論到實踐轉變,提高涉外能力、人際交往與協調能力、觀察和分析能力。
2.通過雙學歷、雙學位及設置法務會計研究方向培養法務會計人才
根據我國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緊缺的狀況,為彌補現有會計學專業畢業生在法律知識的缺陷以及法律專業畢業生在會計學知識方面的缺陷,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在會計學和法學四年制本科教育的基礎上開設第二專業或學位。鼓勵會計學或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在本科階段輔修法學第二學位或在本科畢業后直接攻讀雙學位。另一方面在高校的會計學碩士中設立法務會計研究方法。在培養計劃中可以涉及兩套方案,即針對本科為會計學的生源補充法律相關知識,以及針對本科為法律專業的生源豐富會計學方面的知識。與此同時注重實踐,使學生能夠更好的實現法律和會計的融合。
3.規范并加強法務會計人員后續教育
對已經獲得法務會計從業準入資格的,為保持和提高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水平,掌握和運用相關新知識、新技能、新法規應當進行的學習和研究。法務會計人員接受后續教育是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水平的重要手段。應該通過成立行業協會、行業組織、成立法務會計學會等理論研究機構促進法務會計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不斷的學習和提高,并且保持與行業先進水平的一致,從而提高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集體執業水平。
(二)建立法務會計從業資格認證制度
目前,我國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相關會計人員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關的專門知識和經驗。在法務會計應用比較多的司法實踐領域中普遍存在取證難或者不會應用法務會計技術查處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的事實。借鑒美國較為成熟的法務會計資格認證體系,有鑒于我國較為成熟的注冊會計師行業,法務會計行業應該以此為范本,逐步建立法務會計從業資格認證制度。
具體來說,在起步階段,建議法務會計從業資格至少要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律師職業資格、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等從業資格當中的一種或多種,并且擁有兩年工作經驗。并應同時具有本文在第一部分所列舉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此基礎上授予其法務會計執業資格證書。
隨著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不斷發展,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建設進入第二個階段。應逐步建立法務會計考試和資格認證體系。在此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設立統一的法務會計資格考試,以保證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基本技能水平。考試科目應包括會計學、審計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犯罪心理學等。法務會計應是獨立于司法機關或政府部門的行業協會,組織實施其考試和資格認定,以保證法務會計人員獨立性和資格認證的公平公正。
(三)建立法務會計行業協會
為充分發揮法務會計的行業自律作用,應當成立法務會計行業協會,明確職責和提高效能。在法務會計發達的美國已經建立起一系列法務會計相關行業協會,包括注冊會計師舞弊審核協會,美國法務會計師理事會、美國法務會計師協會和北美法務會計師協會。這些法務會計行業機構不僅負責法務會計人員的資格考試還負責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則等,而且還與大學、研究機構合作開拓法務會計的業務領域并從事法務會計的創新性研究,從而使美國的法務會計的主要業務,諸如欺詐調查、訴訟支持、訴訟預防和計算機犯罪預防等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資產評估師協會等行業協會發展較為成熟,在組織結構、功能方面較為完善,因此可以借鑒國內行業協會和美國法務會計協會的發展經驗,建立我國法務會計行業協會,以此進一步推動我國法務會計行業的發展。
(四)制定法務會計專業人員執業規范
法務會計行業協會的一項重要職能就是制定法務會計行業規范。規范的內容應該包括法務會計專業勝任能力、法務會計職業的一般原則和執業紀律責任。職業規則制定和實施有助于法務會計人員在執業的過程中對執業行為和道德進行自律,同時也是對法務會計人會員行為的界定和利益的保護。
1.專業勝任能力
法務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是最基本的素質,即法務會計人員應當具有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能夠勝任、承接法務會計工作。法務會計人員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自身的專業勝任能力,就難以完成當事人的委托。
2.執業一般原則
法務會計人員在從事法務會計工作時應遵循真實性、公正性、獨立性和正義感等原則。真實性是指要求法務會計人員通過調查如實記錄、反映經濟業務本質,提供真實的報告和專家鑒定意見。真實性是法務會計執業的依據和鑒證的基礎。公正性要求法務會計在執行鑒定業務、對案件中的會計資料進行查驗和搜集時,應尊重公共的道德標準,杜絕公報私仇和詢私舞弊,對執業的程序、方法和目標公正合理。獨立性是指法務會計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有應受到經濟利益、外界的干擾和相互關聯關系的影響,保持獨立思考和調查,據實完成法務會計報告和鑒證。正義感是指法務會計既應以委托人的根本利益為重,又要以客觀事實為準,時刻保持對客觀公正和事實的追求。
3.執業紀律與責任
披露有度、保守秘密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法務會計人員掌握被調查單位的大量資料和信息,有些涉及商業秘密或執法秘密。這些秘密的泄露很有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的損失。法務會計執業規范應當要求法務會計人員在法律規定的保密期內不能自行將涉及的相關內容有意或無意泄露給無關的單位和個人,更不能私自保留和披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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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兩家企業的信譽度和社會形象受重創。同時它們還可能面臨消費者的依法索賠,后期造成的損失將無法估計。
日前華北制藥的子公司又因涉嫌操縱美國維生素C價格,被美國反壟斷機構處以1.6億美元(約10億元人民幣)罰單。這一巨額罰款是2012年華北制藥凈利潤的56倍,華北制藥還被上交所臨時停牌。
據統計, 僅2012年,我國的反壟斷機構就收到反壟斷申報達201件,涉及醫藥、造紙、水泥、保險、船舶、液晶面板、白酒等多個行業。
法律保障是決策的基礎
近期國有企業屢屢遭遇反壟斷處罰一事,反映出部分企業在建立關系到命脈的銷售系統時,缺乏法律的支撐和論證,為經營活動埋下了違法隱患。
而今法治社會、法治政府、法治企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基石。國有企業擔負著社會責任,因此依法經營應當是國有企業對國家和人民所堅持的態度。
當前形勢下,國有企業只有不斷進行體制機制改革,才能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如此巨額違法成本付出。過去在國有企業的決策時,往往由內部班子成員決定,即使重大決策所做的可行性論證,也主要是對市場空間、發展前景、投資回報考慮,而對于潛在的法律風險,缺乏外部專家的科學論證。
殊不知,再有前景的決策,沒有法律基礎的保障,也會遭遇巨大的風險。有的企業在做決策時,雖有企業法務人員提出意見,但一方面企業法務人員本身數量少,又疲于應付日常的法律事務,對企業的法律問題很難提出專業和深度的建議。
另一方面,企業法務人員是企業一員,他在提出意見時,要顧及領導的想法和自己的身份。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很難充分發表或者被采納。這樣的法律論證形同虛設。一旦決策失誤就面臨無人承擔責任的局面。
因此重視加強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的合法性論證,是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變化的客觀需要,是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國有企業自身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國有企業加快實施新發展戰略的現實需要。
七招應對潛在法律風險
構建科學的重大決策法律論證機制,對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企業重組、改制、解散、破產、大額擔保、公司上市、增減注冊資本、重大投融資、重大資產處置、產權轉讓、核銷重大資產損失項目等要進行法律專家論證,以完善國有企業的風險防范體系。從而推動國有企業加快轉型,實現跨越式發展。
據此,我認為有必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設:
建立第三方風險論證制度。
國有企業重大決策事關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在國有企業重大決策上,如企業重組、改制、大額擔保、公司上市、增減注冊資本、產權轉讓等重大經營決策等,均要聘請法律專家對決策進行專項法律論證,使企業充分認識到重大決策可能引起的各種法律風險。
建立第三方風險論證制度,能有效幫助國有企業少走彎路,規避風險,提高決策效益。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對企業重大決策進行法律論證,也是一種國際常見的控制風險的方法。
組建法律論證專家庫。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國資委)是國有企業的出資人,依法幫助和引導國有企業進行重大決策,是國資委必須承擔的義務。因此必須由國資委組建法律論證專家庫,并挑選熟悉公司法律業務的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來組建。
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有著大量的司法實踐,能充分將司法實踐與企業決策有機結合,能同時從重大決策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兩個方面進行論證,發現問題,找出解決方案,從而保障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科學確定法律論證專家。
國有企業在進行重大決策時,可以請求國資委根據決策需要在專家庫內推薦法律專家,也可以進行隨機抽取。專家論證組由1~5位法律專家組成,組成須為單數。法律論證專家與企業無關聯關系,其論證將更為客觀、公正。
合理支付專家論證費用。
企業重大決策關系到企業發展,如決策不當,就可能危及企業生存,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為正確、科學、合法地決策,提高企業效益,可按項目的大小或項目類別,核準一定幅度的論證費率,由需論證的企業支付費用。
建立重大決策后評價機制和稽查機制。
應建立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后評價制度,以評價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國資委可會同審計部門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盡職調查、檢查和稽查,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稽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或意見。
嚴格法律專家庫專家準入和清出制度。
國資委應該對法律專家進行動態管理,嚴格準入和清出制度。對損害企業利益、缺乏專業素質、職業道德不良的人員應當堅決清出。
建立重大決策項目律師全程法律服務機制。
在一些重大決策實施過程中,國有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并非一成不變。隨著項目的推進,企業外部的法律環境也在不斷變化,法律風險也會因時而異。為對法律風險實施動態管理,應建立重大決策項目律師全程法律服務機制。
項目律師應參與決策項目管理,而非從事一般法律顧問的工作。企業應以項目律師為中心,建立由企業領導統一負責,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重大決策事項法律管理工作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控重點環節的風險,確保企業決策科學性、合法性。
會計專業,人才通道擁擠
很多中國學生留學澳大利亞都會選擇商科專業,包括會計類專業、銀行、金融等。由于會計專業一直以來都是澳大利亞移民緊缺專業,并且澳大利亞很多高校專門為沒有會計教育背景的本科畢業生設置了相應的研究生課程,沒有嚴格的專業背景要求,使得近年來赴澳大利亞攻讀會計專業的人數激增,導致澳大利亞會計專業的人才實際上已經出現了供大于求的局面,會計專業畢業的學生很難再找到跟專業對口的工作。因此,建議大家在選擇專業時一定不要扎堆,而是要將未來國內和澳洲,乃至亞太地域經濟發展對人力資源的供需關系作為參考依據進行衡量選擇。
當然,在商科領域中,也有很多專業可供選擇,例如保險精算學、酒店管理、電子商務、創新管理、公司法務、稅務、金融分析或者項目管理等,這些專業的就業前景還是相當不錯的。
專才專業,就業有優勢
所謂的通才專業和專才專業都是相對而言的,以會計專業為例,會計專業往往被認為是通才專業,因為所學的內容涉及會計領域的方方面面;而稅務會計、金融分析、保險精算學等則被認為是專才專業,因為是會計專業的細化和深化。這些專業往往要求有相關的教育背景。
很多家長和學生擔心選擇專才專業就業面比較窄,只局限于某個行業的某個領域;并且專才專業的所學內容往往比較復雜,很難學會。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專才專業選擇的人少也就意味著競爭較通才專業要小很多,就業機會卻多很多。專才教育的優勢在于它可以使你具備從事某職業的專業資格,因此在就業的時候,你的目的性十分明確。
五大熱門專業就業前景分析
工程類專業
中國的工業剛剛發展了一半,未來的發展空間還很大,相應的對這方面的人才需求就很多,比如土木工程類人才、電子工程、化工工程、食品工程、礦業工程類人才等。
旅游、酒店管理專業
澳大利亞擁有一流的旅游管理學院,教育品質國際公認,去澳大利亞學旅游課程性價比非常高。一些優質大學的旅游學院在課程中都安排了較長時間的帶薪實習機會。近年來,隨著澳大利亞旅游市場的不斷擴大,以及上海世博會的即將舉辦,國內對旅游人才的需求增加,該專業人才在中國和澳大利亞都將被看好。
IT專業
目前IT行業的職位空缺相應增長。宏觀經濟條件以及網絡的迅猛發展都使得人們對IT業進行大額投資充滿信心。這一行業的多個部門再次出現人力短缺。受市場供求關系調節的影響,會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對該專業逐步恢復幾年前的熱情。
護理專業
隨著世界人口老齡化趨勢的顯現,護士短缺呈現全球性危機。很多國家都在積極從國外引進護士,以解決本國的護士急缺,澳大利亞也是如此。在世界范圍內經濟不景氣的環境下,護理從過去的底層職業一躍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這給中國很多護校學生提供了很好的留學機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赴澳攻讀護理專業基本限于在國內已經有護理背景,受過專業學習或訓練的學生。
2008年年底,澳大利亞移民部引入了CSL關鍵職業技術清單(Critical SKills List)。CSL清單職業將得到移民局優先處理申請,甚至優于之前的MDDL清單。CSL清單主要關注于房屋建筑、信息技術、工程以及醫藥領域,這個結果也是在咨詢了澳洲各州領地政府得出的結論,從一個側面反應出各州政府對人才的需求方向,顯示出以上專業人才在當前的形勢下依然是供不應求的。除此以外,由于我國正在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并且澳大利亞本身也是強調“無煙工業”,注重第三產業的國家,因此服務業中的金融、咨詢、大眾傳媒、創意產業等相關專業的就業前景也是十分廣闊的。
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經濟越發展,會計與法律的關系也就越密切。21世紀的中國將是一個越來越健全的法制國家,會計也將面臨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完善的法律環境。會計不再是傳統觀念上的會計,會計人員也不再是僅僅局限于從事傳統會計工作的人員。在現實生活中,通過法律來調節經濟活動中的所有行為已成為所有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特征。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我國正在努力爭取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時代背景下,作為反映、監督、控制經濟運行的主體――會計與會計人,則更應承擔起越來越多的法律責任;尤其是近幾年“中農信”倒閉、株洲“有色”巨虧、紅光實業、銀廣廈和鄭百文等上市公司造假事件的相繼發生,更使會計在經濟生活中與法律融合的重要性驟然凸顯。由此也不難發現,在經濟越來越發展,法律越來越健全的今天,加快會計與法律融合的步伐,不論是對國家、對企業,甚至是對會計人員自身,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會計與法律的融合,是國家規范經濟秩序的需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主導經濟主體的國家,用法律手段來規范經濟秩序將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特別是在當今財務舞弊已成為世界各國公害的時代。因此,借助注冊會計師的專業能力、借助法律的威懾力來減少舞弊現象的發生,已成為市場經濟中的熱點問題。從國外看,安然的分崩離析,安達信的迅速倒閉;從國內看,上述上市公司造假事件的相繼發生,都證明了只有加速會計與法律的融合,才能更有效、更全面地防范會計信息失真,真正切實地貫徹《會計法》。與此同時,由于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法制經濟,也由于會計天生具有的與市場經濟的密切聯系,所以會計解釋上的法律爭端也成為法律界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法律訴訟將成為每一個企業和個人保護自身權益的有效手段。凡牽涉到市場經濟的幾乎所有經濟行為都與會計有關。而在訴訟過程中,往往涉及到許多與會計相關的法律問題。由于會計知識的過分專業化,使普通公眾甚至是法官在缺乏會計專業知識的前提下,往往難以理解這些用復雜會計語言表達的經濟行為,從而為進一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增加了障礙。因此,面對這種現實,只有加強會計和法律的融合,才能妥善解決現實生活中紛繁復雜的經濟問題,甚至法律糾紛。如紅光實業公司的虛假財務報表,就有上海浦東的一位投資者向法院,要求紅光實業公司及有關中介機構賠償損失。但法院如何來認定虛假財務報表的責任,如何確定投資者的經濟損失,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解釋,故法院不得不以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為由將此案駁回。而在震驚全國的瓊民源公司舞弊案中,盡管已對相關的責任人員作了刑事及行政處罰,但在民事訴訟中如何確定有關人員的過失責任,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很明顯,在這些經濟案件中僅憑單純的會計知識和單純的法律知識是難以應對的。因此,為適應市場經濟和法律制度的日趨完善,加大會計打假力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全面快速推進會計與法律的融合,以彌補單純的會計知識與法律知識的不足。
二、從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而言,會計人員熟悉法律法規,可以運用法律知識防范經濟活動中的欺詐行為,有效地
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單純的會計專業知識已遠遠不能適應時展的要求。現代會計理論和實務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會計在經濟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一涉及到民法通則、稅法、經濟合同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規定時,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本身的局限性就會突出地表現出來。如司空見慣的票據欺詐、合同欺詐案例等。不法分子常常利用作廢支票、空頭支票、過期支票、印簽不符的支票等實施詐騙而屢屢得手,或者構筑一些合同陷阱而引誘企業上當,企業躲之不及,卻又避之不開。如銀廣廈、渤海集團、億安科技等訴訟案件都反映出這一問題。這就非常需要會計人員能結合《合同法》、《票據法》等法律知識,像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一樣,練就一套識妖精、滅妖精的本領,如此則上當的企業會越來越少,企業的經濟效益也會越來越好。如發生在2003年的華信事件,令人觸目驚心,折射出某些會計人員法律知識的缺失。案件起因是在2003年初,珠海一家企業開出金額分別為5000萬元和8000萬元的兩張商業承兌匯票,并由農行河南方城縣支行出具擔保函,中國建行拱北麗景支行為這兩張商業承兌匯票作貼現。4月,建行拱北麗景支行將這兩張商業承兌匯票拿到工行華信支行轉貼現,并承諾8月底該票據到期后再向華信支行回購。在扣除轉貼現利息后,建行麗景支行獲得了全部資金。然而,9月兩張票據到期后,建行麗景支行并未實現回購承諾,工行華信支行向其催款也無功而返。隨即,華信支行向工行總行舉報。于是,1.3億元票據大案被揭開大幕。原來,當初兩筆合計1.3億元的票據拿到工行華信支行再貼現時,建行麗景支行行長在兩張匯票背后的背書是“假背書”,因其使用了私刻的公章和不合法的賬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票據法》的司法解釋,簽章不正確的票據當視為無效(摘自2005-05-23 慧聰網《票據危機:1.3億元票據大案》)。
一張小小的票據,竟能在中國金融市場掀起如此大的波瀾。截至2003年9月末,中國票據市場融資余額已經達到了1萬億元,比1995年增長了17.3倍,占同期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規模的5.9%。票據業的高速成長在不斷考驗著企業會計的業務水平。從中也不難看出,會計人員掌握法律知識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法律對經濟行為的規范執行情況必須通過會計信息和會計證據來具體量化和證明。由于會計基本原則和方法與法律規定的差異,客觀上造成了管理實踐中會計工作與法律執行的偏差。隨著經濟業務多元化的發展,新型經濟業務的不斷產生,隱形經濟業務的不斷增加,會計理論與法律規定之間的差異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麻煩。在我國,隨著《企業破產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據法》《證券法》等的出臺、完善和實施,迫切需要加強會計領域與法律之間的融合。基于此,北京大學在2006年5月26日開設的“企業法務會計研究生課程高級研修班”所設置的課程就有《民法實務》《合同的風險及陷阱防范》《法律實務與會計業務的比較》 等等,其目的便是要打造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會計實務的復合型頂尖人才,為企業捂好“錢袋子”。
三、從會計人員自身利益而言,在精通會計知識的基礎上再熟悉各種經濟法規,對其發展將會有很大幫助
現在,會計從業人員日益增多,會計市場也越來越飽和,會計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形勢越來越嚴峻。據2006年3月26日《青島早報》報道:國家人事部近日在其官方網站上了《2005年高校畢業生就業接收及2006年需求情況調查分析》。分析顯示,2006年大學生需求總量下降了22%。而會計專業的畢業生更是遭遇到了“雪上加霜”的嚴冬――在人事部的今年熱門專業排行榜上,會計專業已位居第十,“敬陪末座”,差一點就榜上無名了。
形勢雖然是嚴峻的,但是前景仍然是樂觀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成熟,過去會計工作中一些不為人們所重視的法律問題已初露端倪,并有愈演愈烈之勢。在這樣的背景下,既懂會計又熟悉法律的人才已成為企業最缺乏的人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這種復合型人才有著巨大的現實需求。我國現在的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人才,多數是“單一型”的,只掌握了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現實形勢需要既懂得會計知識能甄別假賬,又懂得審計技術能進行案件審查,還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復合型人才。回顧一些經濟案件的查處,深感我國綜合型的、德才兼備的人才已經成為人才供給的一大缺陷。
目前,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將觸角悄然伸進了內地市場,并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日益活躍起來。他們正是瞅準了內地市場會計人才與法律人才的截然分化而來的。明眼人不難看出,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需要的是既精通會計知識又熟悉法律法規的復合型人才。因此,作為會計師而言,熟悉法律法規做一個會打官司的會計師;作為律師而言,掌握會計知識做一個會算賬的律師,其前景將是不可限量的。國際國內的經驗早已證明,只有那些既精通會計又熟知相關法律規定的跨領域復合型人才,才能勝任那些日益增多的特殊的經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