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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資企業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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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第1篇

      [關鍵詞] 一人公司;個人公司;優劣勢

      [中圖分類號] F276.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6)11-0190-03

      [作者簡介] 吳雅冰,廣州市廣播電視大學講師,研究方向為公司治理、市場營銷。(廣州 深圳 510405)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最引人注目的亮點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的出現。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凡符合股東資格的自然人、企業法人、社團法人、事業法人等,均允許投資設立一人公司。而此前,一人公司僅存在于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外商獨資企業兩種形式。“一人公司”在我國是首次被賦予合法地位,這一規定大大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至今新法實施已歷時半年有余,然而,一人公司似乎并沒有如人們預期中的引起注冊上的火爆,許多創業者面對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在選擇上仍存在困惑。如寧波成立的一人公司,還不到新登記內資企業總數的5%;就連誕生首家一人公司的溫州,當地工商部門也表示,新注冊的一人公司也并不多。那么,一人公司到底存在哪些門檻?它與私營企業相比較存在哪些優劣勢?它適合哪些創業者?為解開上述困惑,本文將從普通創業者的角度闡述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并進一步比較此兩種企業形態的優劣勢,為未來的創業者提供一點參考。

      一、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獨資企業是一種最古老和傳統的企業形態。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而按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雖與個人獨資企業均為單個業主投資所設立,但卻有著實質上的巨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設立主體不同。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設立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各國立法及法理上都將獨資企業確定為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法人因無法承擔無限賠償責任,故不能允許設立獨資企業。因此,我國立法為了強調獨資企業的個人性質,將法律名稱確定為《個人獨資企業法》。而一人公司由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故其設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企業性質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自然人企業,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財產與投資者個人的財產并無分離。雖然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或商號,并以企業名義領取營業執照和開展經營活動,但它無獨立的法律人格,是非法人企業。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均歸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受益及處分),獨資企業本身不享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所有權,個人出資者的出資財產不構成獨資企業所有的獨立財產,即投資者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并無分離,處于混同的狀態。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單獨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一人公司屬于法人企業,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股東資本一旦作為出資投入公司,即轉化為公司財產。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徹底分離,不得混同。正是由于公司有獨立的財產及財產權,才使一人公司得以自主經營,獨立承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并取得法人資格。

      (三)經營管理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通常其投資者即經營者。獨資企業主對公司事務具有絕對的控制權和支配權,可以決定企業的一切事項,進行經營管理,處理內外事務。雖然企業主可以(實務中也經常)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人或雇員行使,但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業主享有并行使經營權,仍是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征。

      一人公司盡管只有一個股東,不能成立股東會,但仍需設立執行董事或將股東與董事融入一體、并設立監事會或監事、經理。此外,根據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由此可見,一人公司的經營管理較個人獨資企業組織上更為規范,財務上更為嚴謹。

      (四)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由于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企業財產與投資者的財產并無分離,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債務的獨立財產,其債務需由投資者個人承擔,即投資者對獨資企業的債務需承擔無限賠償責任。

      一人公司由于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公司財產與投資者個人的財產徹底分離。作為擁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擁有獨立財產的法人,一人公司對其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即一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的賠償責任。

      (五)各國立法對一人公司和私營獨資企業存在的態度不同。各國均允許個人獨資企業的依法設立和存在。但對一人公司則有所區別:一些國家對一人公司的設立持否定態度,但對一人公司的存在不加禁止;一些國家既禁止一人公司的設立,也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還有一些國家則允許一人公司依法設立和存在。

      二、一人公司與私營企業的優勢比較

      由于公司的社團性質,導致傳統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論對一人公司的限制和否定。早期的公司立法將公司的贏利性、法人性和社團性均視為公司的法定特征,不承認一人公司。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的發展,公司法逐步突破了這一限制,承認了一人公司的存在。先是限制性地承認,即公司設立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股東,但公司成立后只剩下一名股東時,并不導致公司的解散。而后,很多國家對一人公司給予完全承認,即不論在公司設立時還是公司設立后,都可以只有一個股東。我國公司立法則是先限制性承認――只承認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后新法頒布后完全承認――不論國有公司還是非國有公司,不論設立時還是設立后,都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在我國《公司法》修訂之前(即一人公司出現之前),一些投資者為避免個人獨資企業的無限賠償責任,采取虛假股東或設立后轉讓、贈與股權等方式,導致實質性一人公司的泛濫。因此可以說,我國一人公司的出現,是順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及符合國際立法潮流的必然趨勢。

      雖然,由于一人公司突破了“公司是社團法人“的傳統公司法理論,因此,自其出現以來,對它存在的合法性爭論就從未停止過。但應當看到,一人公司與私營企業相比較,具有以下優點:

      (一)投資風險大大降低。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股東的投資風險大大降低。由于一人公司為法人企業,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的賠償責任。即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及風險的最小化。而個人獨資企業為非法人的自然人企業,投資者需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的賠償責任。因此,一人公司與私營獨資企業相比,在對出資人個人利益的保護上享有巨大的優勢,避免了單個創業者因企業經營失敗而傾家蕩產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由于創業者一個企業經營失敗而殃及同一創業者其他企業的財產,對鼓勵投資具有積極意義。

      (二)管理規范化,外部形象有所提高。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而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并且必須一次繳足。此外,針對一人公司,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嚴格的財務審計制度及股東的舉證義務: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在發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股東即喪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在我國新《公司法》“揭開公司的面紗”(確定公司人格否定條款)后,一人公司制度上的嚴謹化和管理上的規范化,有利于提升公司外部形象,使一人公司較個人獨資企業更有易于融資及吸引人才。

      三、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劣勢比較

      一人公司雖具有投資者僅需承擔有限責任等巨大的誘惑,但與此同時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也具有不少的劣勢,具體表現如下:

      (一)一人公司的設立門檻明顯高于個人獨資企業和一般有限公司。為了廣泛吸引社會資金和擴大就業,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為人民幣3萬元,并規定注冊資本高于3萬元的,高出部分股東可以分期繳付。但這僅適用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并沒有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只需“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

      (二)所得稅政策不同,導致一人公司的經營成本將明顯高于個人獨資企業。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區別之一還在于所得稅政策不同。按照稅法規定,一人公司除公司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其投資者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于法人股東設立的一人公司,其所得稅政策同設立其他有限公司的稅收政策是沒有區別的。因此,從所得稅角度分析,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對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部分,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納稅,最低稅率為5%,最高稅率(應納稅所得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為35%,而且還可以減除6750元的扣除數。所得稅政策不同,導致一人公司的經營成本明顯高于個人獨資企業。

      (三)股東需負擔一人公司財產是否獨立的舉證責任。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成立一人公司的關鍵是,一人公司法人能否證明財產的獨立性,即要證明這個財產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公司財產,如果公司負責人無法證明其財產的獨立性,則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開辦一人公司,必須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晰產權,并務必保留各種財務憑證,以防時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的獨立性。該項舉證義務使一人公司有限責任的優勢有所削弱,使其經營成本進一步加大,況且股東如何才能有效證明其一人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尚需實踐的檢驗。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本身承擔的就是無限賠償責任,故無需支付該項舉證成本。

      (四)一人公司的保密性不如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然而為使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對人在與一人公司進行交易時充分了解公司的狀況,規避交易風險,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借鑒了國外關于一人公司立法的有益經驗,在本條中規定,雖然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但在涉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視,決定有關董事、監視的報酬事項,批準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決定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轉讓出資,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時,股東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決定并簽字,而且這些文件還應該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查詢。同時,根據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而一般公司在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審計。這樣的規定對于保護一人公司交易的安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也為一人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增添了不便的因素和審計成本,同時使一人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保密性不如個人獨資企業。

      (五)承擔有限責任的一人公司其信譽不如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由于一人公司的財產有限,股東僅以其投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且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通常直接經營公司業務,又缺乏其他股東的制約,實際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必然容易造成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混同,從而導致一人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容易受到損害。根據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律教授羅伯特?湯普森(RobertBThompson)先生主持的一項關于“揭開公司面紗”(即公司人格的否定)的實證分析資料表明 ,在閉鎖公司判例中 ,一人公司被揭開面紗(即被否定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需承擔無限賠償責任)的比例占50 % ,超過了股東為 2 - 3人的閉鎖公司 46%的比例。而這個比例在股東人數為 3人以上時 ,則只有 35%。這表明在一人公司,因缺乏有效約束 ,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被一人股東濫用的可能性 ,遠遠超過非一人公司。

      因此,雖然有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規定,在我國審計制度并不完善,財務會計報告造假現象并不乏見的情況下,債權人對一人公司的信任度必然不如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

      (六)對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數量有限制。為形成對公司債權人的有效保護,除抬高一人公司設立的門檻及設立嚴格的公示與審計制度、舉證責任等規定外,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九條還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公司(當然這只是對自然人而言,對于法人設立一人公司則不受限制)。此外,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對外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而個人獨資企業由于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故并無相關的限制。

      由上述內容可見,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可謂各有優缺點。一人公司對投資者的管理經驗和資金實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更加適合已經有一定實力和創業經驗的投資者。對于創業者來說“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創業者在投資創業時應根據自己的資金實力、創業經驗、組織規模等,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型態,千萬不可盲目投資。

      參考文獻:

      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第2篇

      您好!

      欣聞貴公司將要招聘新員工,特擬此求職信進行自薦。我目前就讀于安徽大學,是電子學院通信工程專業四年級學生。以下,我對自己進行簡單的自我介紹。

      人們都說大學是社會的后花園,那么今天的我就是即將步入社會大觀園的求索者之一了。校園生活將成為回憶,而社會則是我的下一個驛站,但我想在人生的大課堂里學習永遠門是核心課。

      昨日之日,是我的校園學習階段。我出生于安慶市太湖縣的大山深處,從小與大山、父母和老黃牛的相處,使我懂得了勞動的意義、生活的艱辛,讓我明白了吃苦耐勞、樂觀豁達并不是無謂的空談,而是生活的本身。步入學校后,山里孩子往外走,特別是在安大的四年學習中我掌握了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綜合素質也有了很大的提升,還通過積極主動的參與各種實習活動,增強自己的責任心、交際能力和學習能力,培養了團隊精神。

      今日之日,是我邁步社會尋求職業的關鍵時刻。“德者,才之帥也。”這份簡歷,于您是千萬份中普通的一頁,于我則是傾注了很多的難得機會。您和我是機會的雙方,我渴望我的忠誠與活力能得到您的肯定,我較豐富的社會經歷與樂于助人的性格能獲得您的欣賞,我較強的溝通、交際能力與環境適應能力能得到您的親睞!

      明日之日,是我為事業奮斗拼搏的年代。我將走上工作崗位更多的接受應用教育,而非學校里的專業和素質教育。我真誠的希望貴公司能給予我機會為公司的發展與繁榮盡綿薄之力!

      從某種意思上說,我更愿把這封信看做和您交流的私人信件。我愿您此刻有一個不錯的心情,在這里我還想說說我的感受:有幾分緊張與忐忑,但更多的是開始新生活的欣喜與對即將扮演的新的角色的熱切期盼!

      隨信附上個人求職簡歷,期待與您相見!

      個人簡歷

      基本資料

      名: 潘女士

      別: 女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88年01月01日

      婚姻狀況: 未婚

      歷: 本科

      畢業院校: 浙江工商大學

      畢業時間: 2009年06月

      所學專業: 國際貿易

      外語水平: 英語 (pets-4)

      電腦水平: 熟練

      聯系方式: 13888888888

      求職意向

      工作類型: 全職

      單位性質: 非公司企業、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事業、外商投資

      期望行業: 貿易、進出口、培訓機構、教育、科研院所、運輸、物流、快遞

      期望職位: 貿易/物流/采購/運輸、教育/培訓

      工作地點: 西湖區、余杭區、濱江區

      期望月薪: 不限/面議

      教育經歷

      1995-1999,就讀寧海回浦中心小學

      1999-2002,就讀寧海城北中學

      2002-2005,就讀寧海綜合高級中學(文科)

      2005-2009,就讀浙江工商大學(國際貿易專業)

      培訓經歷

      2007年4月-6月,在光彩培訓中心,學習國際商務單證和發票繕制

      2008年6月-8月,在民生人壽公司,學習保險人資格證

      工作經驗

      在杭州青年學院四年的3個暑假都在校招生辦工作,負責解決和解答來就讀學生的各種所咨詢的問題

      2008年12月-2009年6月,在杭州四海投資公司,銷售部門,任職投資顧問崗位

      2008年12月至今,在浙江海啊水務有限公司,貿易部門,任職貿易采購崗位

      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第3篇

      高新技術企業是國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基礎,在我國技術創新、經濟發展和推動產學研相結合的過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高新技術企業一直受到高度重視,國家和地方都推出多項扶持和鼓勵政策,主要包括稅收減免、股權激勵、科技計劃、項目用地、金融保險、出口信貸等多種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和綜合政策體系。

      所謂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是指那些所有權為國有控股或國有獨資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該類企業既有別于普通民營中小企業,也不同于一般高新技術企業,它的一大特點是其經營的非獨立性。作為中小型企業一般都具有靈活多樣的特點,但國有中小型企業有其特殊性,它們絕大多數是隸屬于國有企業或中央企業,雖然是獨立法人,但其經營管理各項活動都會受到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影響。

      2.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管理特點

      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特點包括:

      (1)主動性弱。首先,國有企業發展過程中受到行政指令的影響較多,自身進行財務管理籌劃的主動性較弱。其次,作為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更多的集中在會計和審計等事務性工作。另外,作為高新技術企業,更多的將精力投入到了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方面,容易將財務管理工作行政化,從而缺乏財務統籌規劃。基于這方面原因,國有中小型企業的財務管理主動性相對較弱,外化管理較多而內化管理較少,財務管理的統籌能力較差,積極性不高。

      (2)缺乏戰略規劃。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主要體現在會計管理和財務預算這些較為初級的工作,只要按照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要求完成年度財務達標等工作即可。加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的不確定性,該類企業往往缺乏戰略性的財務規劃和管理,從而出現財務管理與公司戰略的不匹配、財務工作與經營管理的不協調、甚至財務預算與財務決算偏差較大等現象。

      (3)缺乏動態管理。企業發展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尤其是對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本身也具有靈活多變的特點,企業經營隨著技術創新的變化而不斷變化。而這類企業往往將財務管理行政化,財務工作主要集中在較為基礎的方面,因此缺乏隨著企業戰略和經營管理的變化而發展變化的動態管理過程。

      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財務戰略規劃的必要性:

      (1)企業發展的需要。現代企業生存發展大都是使命驅動、戰略導向。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處在發展的上升期,擁有較大的發展空間,企業自身對于發展規劃設定了較高的目標。企業根據自身發展使命制定目標,根據發展目標制定發展戰略,根據發展戰略進行經營管理并對之進行監督和考核。進行財務戰略規劃符合企業進行戰略規劃和管理的需要。只有制定與企業戰略相匹配的財務戰略才能夠保證企業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下主動出擊,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營效率。也才能夠適應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2)企業經營的需要。企業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其中很多都與財務相關。對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如此,比如如何進行投資并規避風險,如何解決資金緊缺,如何利用和優化資產,如何進行利潤分配從而達到持續發展。企業需要在戰略規劃的基礎上充分規劃財務管理戰略,服務于經營管理的需要。

      3.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戰略選擇

      企業財務管理戰略按照職能可以分為投資戰略、籌資戰略、經營戰略和分配戰略等。按照企業發展階段可以分為成長型財務管理戰略、穩定型財務管理戰略、防御型財務管理戰略和收縮型財務管理戰略等。還可以綜合分為資本結構優化戰略、收支平衡戰略、低成本財務戰略等。

      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戰略選擇可以從其自身特點進行分析:

      (1)國有企業的相對穩定與中小型企業的相對靈活的協調。國有企業大多數環境相對穩定,發展處在平穩上升的狀態,對外合作尤其是股權合作相對慎重。這與國有資產的相關管理規定有關,企業要經營和管理好國有資產,避免因為經營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作為中小型企業,本身會帶有靈活多變、經營方式多樣的特點。遇到新的情況和市場變化,中小型企業可以很快做出反應。作為國有中小型企業,既具有雙方面的優點,也帶有雙方面的問題。在進行財務管理戰略選擇時,要綜合考慮兩方面的優缺點,通過戰略選擇將兩方面特點協調在一起,趨利避害。如果企業太過求穩,則會喪失發展機會,在財務管理戰略選擇時可以考慮采取成長型戰略,加大投資和項目合作等。

      (2)國有企業特點與高新技術企業特點的相互促進作用。如前所述,國有企業具有穩定的特點,與此同時,國有企業資產相對雄厚,管理規范,能夠為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利用高新技術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提供高新技術勞務的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國家在認定時有多項標準,如企業研發投入須占到企業銷售收入的3%~5%;企業科技人員須占到企業的20%~30%;直接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研究的人員須占到10%以上等。由此可見,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大量的科技投入,這與傳統生產型企業有很大區別。另外,研發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并非有投入就能生產出產品,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開展研發活動的過程中,尤其需要資金和政策的保障,而國有企業能夠提供良好的平臺。

      4.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戰略規劃

      企業的財務管理戰略規劃服務于企業戰略,不同的戰略規劃會有不同的財務管理戰略,財務管理戰略隨著企業戰略規劃的變化而變化。對于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財務管理戰略規劃時,無論企業戰略如何規劃,都會涉及三個基本方面。

      (1)籌資規劃。高新技術企業的投入產出與傳統生產型企業有區別。傳統生產型企業投入產出規律,有固定的經營周期,資金需求也相對規律。而高新技術企業投入與產出規律性不強,沒有固定的投入產出周期,容易出現突發狀況,這類企業資金需求規律性較弱。因此,充分做好融資籌劃十分必要。

      首先,要科學預測資金需求量和時間點。在做資金量預測時要充分考慮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等各項需求,根據公司規定或風險參數留足冗余資金,保證科研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同時,還要確定資金需求的時間點。技術研發工作一般是分步驟開展逐步推進,配套的資金也可以分步投入,從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節約資金使用成本。

      其次,多種籌資方式相結合。現代企業籌措資金的方式多種多樣,需要考慮的關鍵因素主要是資金到位周期、資金成本和資本結構。企業可以選擇的資金籌措方式主要有: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向銀行借款、利用商業信用、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租賃、杠桿收購。其中前三種方式籌措的資金為權益資金,后幾種方式籌措的資金是負債資金。對于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商業信用、發行公司債和杠桿收購三種籌資方式不太適用。這類企業可以采取以下幾種籌資方式:

      吸收直接投資:資金到位周期較長,資金成本低,資本類型權益,五星推薦。

      發行股票:資金到位周期長,資金成本較高,資本類型權益,三星推薦。

      利用留存收益:資金到位周期短,資金成本忽略,資本類型權益,五星推薦。

      銀行借款:資金到位周期短,資金成本較高,資本類型負債,四星推薦。

      融資租賃:資金到位周期較短,資金成本較低,資本類型負債,五星推薦。

      在吸收直接投資方面,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很多優勢。首先,國有控股或獨資企業吸收股東投資和增資比較容易;其次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導向使得大量財政支持的補貼資金流向該類企業;最后,財政支持和補貼資金享受稅收減免優惠,降低了企業使用資金的成本。在融資租賃方面,中小型企業受到自身條件的限制,不具備投入大量固定資產的能力,采取融資租賃的方式解決場地和研發設備的需求是較為快捷、方便和實用的方式。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和以上提到的關鍵點,靈活選擇籌資方式。

      (2)經營規劃。企業經營規劃主要包括經營目標的確定、預算管理、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現金流控制、成本控制等。經營規劃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持續發展,既體現企業對外部環境的適應和把控能力,也體現出企業內部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做經營規劃時,首先要圍繞技術創新項目開展,做好預算和核算。同時有多個在研項目時,要充分評估,合理分配資源。其次,要將關鍵考核指標和多種財務分析方法列入經營規劃,提高財務管理規劃在公司經營中的地位,從產品導向延伸到利潤、EVA或股價等財務管理考核指標。再次,控制好現金流,避免出現短期內大量現金流出造成公司經營資金短缺的情況。最后,做好成本控制,與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政策相結合,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

      (3)分配規劃。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制定分配戰略時與傳統企業既有相似也有區別。傳統分配戰略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二是分配股利或利潤。

      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除了完成以上兩項固定分配以外,還需要將留存收益與企業發展戰略相結合。首先,要考慮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資,可以將一部分留存收益追加為企業資本,改善資產結構,擴充企業實力。其次,要考慮企業的發展壯大,將一部分資金作為企業的后備基金,根據發展需要隨時投入。最后,要考慮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特殊需求,做好有針對性的分配規劃。

      5.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戰略綜合規劃

      企業的財務管理戰略規劃是一個綜合體,需要統籌分析。不存在一種適用于各種企業和各種情況的財務戰略規劃。隨著現代企業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企業戰略管理也是一個動態規劃的過程,財務管理戰略規劃也隨之不斷調整變化。無論是傳統的財務管理還是現代生產型企業的財務管理,都不能完全涵蓋國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管理戰略需要。

      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第4篇

      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建立與初步發展時期的主要目的是調節,即主要是調節居民收入、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那么,20世紀末以后對個人所得稅所進行的修訂、修正,不僅擴大了個人所得稅的調節范圍,即由原來的調節收入分配發展到調節宏觀經濟運行、調節房地產市場等方面,而且也注重了個人所得稅組織收入功能的發揮。這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作用與功能正在向全面化的方向擴展。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

      一般說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有三種: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與混合征收制。分類征收制,就是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征稅;綜合征收制,是對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加以匯總,就其總額進行征稅;混合征收制,是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先分別按照不同的稅率征稅,然后將全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總征稅。三種不同的征收模式各有其優缺點。就第一種征收模式而言,其優點是對納稅人全部所得區分性質進行區別征稅,能夠體現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政策;缺點是對納稅人整體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導致實際稅負的不公平;就第二種方式而言,可以對納稅人的全部所得征稅,從收入的角度體現稅收公平的原則,但它不利于針對不同收入進行調節,不利于體現國家的有關社會、經濟政策;就第三種方式而言,集中了前面兩種的優點,既可實現稅收的政策性調節功能,也可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用的是第一種模式,即分類征收制。在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之初,居民個人的收入水平比較低,收入來源比較單一,政府征稅的目的主要在于對一部分居民畸高的收入進行調節。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國居民個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收入的來源種類呈日益多樣化趨勢。在這樣的情況下,僅僅按照居民收入的類型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就不能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了。因為,在現行稅制下,不同收入種類所得的稅率是不完全相同的,這樣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以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二是納稅人就其單個來源的收入可能不用納稅或者納稅不多,但如果把其全年收入加總起來考慮,則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從結果上看,就不可能完全達到對收入進行公平調節的目的。

      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一般認為,稅收流失主要有偷逃稅、抗稅、騙稅、欠稅、避稅、稅收優惠的濫用、征稅人的違規行為、地下經濟等形式。有人計算過,2000年度我國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在4000億元左右,2001年我國總體流失在3200億元至4300億元之間,約占應納稅款的30%以上。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偷逃個人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有十一項應稅所得,納稅情況較好的應該是機關、事業單位、規范經營企業(主要包括大中性國有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等)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來自這部分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主體,也就是說,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承擔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重擔,2004年我國個稅收入的65%源于工薪階層。而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應稅所得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稅收流失的情況,有的情況甚至十分嚴重且普遍。改革開放以來,在先讓一部分人富裕起來的政策作用下,我國有一大批人先后通過各種途徑走上了富裕之路。然而,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的淡薄,由于我國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也由于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在這些首先富裕起來的人群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的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在我國的存款總量中,人數不足20%的富人們占有80%的比例,但是他們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及總量的10%。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會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該稅種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問題,這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

      個人所得稅的公平

      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主要是對居民收入流量分配中存在的不公平與資產存量占有中存在的不公平進行調節,使居民取得的收入與擁有的財富向著相對公平的方向靠攏。個人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履行這一職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首先通過對居民收入流量進行調節,保證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其次它還通過對財產存量的調節,保證財富占有的公平。收入流量的公平是財產存量公平的基礎,沒有收入流量方面的公平,也就不可能有財產存量方面的公平。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所存在的不公平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由我國居民統一的免征額所導致的不同地區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呈現明顯的自東向西階梯狀分布,不同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與生活開支水平不盡相同。如果在全國使用相同的免征額,那就意味著高收入水平地區納稅人消費的實際開支不能被免征額所抵補,這相當于這些地區居民的生活費用開支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低收入水平地區納稅人的消費開支在被免征額抵補后還有一個正的余額,這相當于政府給這些地區的居民發放生活補貼。這樣,就會導致不同地區居民因統一的免征額而產生收入與財產上的不公平。

      二是由分類征收制所產生的不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中,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屬于完全的勞動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屬于部分勞動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屬于投資所得;偶然所得屬于意外所得。就完全的勞動所得來看,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為: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為80%;超過4000元的為20%;稿酬所得實際稅率是14%,費用扣除標準與勞務報酬所得相同。可見,同樣是完全勞動所得的這三個不同的具體項目,實際稅收負擔則不盡相同。就部分勞動所得來看,采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且有一定數額的成本費用扣除標準。就投資所得來看,盡管稅率相同,但有的有費用扣除額,有的則沒有費用扣除額。這樣看來,擁有不同應稅所得的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也存在不盡相同的情況。

      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第5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法人所得稅法,稅制改革

      稅收制度是一國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和企業制度的改革,稅收制度也要相應變革。企業所得稅制是我國稅制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使不同所有制企業在稅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必須對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建立統一、公平、規范與簡明的法人所得稅制。如何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全面改革成為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緊迫課題。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目標

      我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取得了較大成效,但尚未達到改革的目標。現行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制還存在諸多問題與缺陷。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制本身存在的問題

      第一,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制使公有制與非公有制企業之間存在差別待遇,不適應企業組織法律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構建。現行不同“身份”的企業之間稅負不一致的所得稅制,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導致企業選擇經營組織形式更多地受到稅收政策導向的左右,而不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在我國目前企業制度進行根本改革,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日益頻繁的情況下,這種稅制阻礙了我國企業根據現代企業制度進行規范改組的進程。

      第二,內資企業所得稅立法層次低,不符合我國《立法法》第8條關于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規定;同時也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法定主義之“法”,僅指法律,即最高權力機關所立之法,而不以法的其他形式來規定稅收,這也是各國通行的慣例。因此,我國現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仍然以行政法規為表現形式,已不合時宜。

      第三,大部分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界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另一部分必須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總公司、總行等為納稅人,使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獨立法律地位界定標準不統一,造成納稅人認定上的復雜和混亂。

      第四,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權利義務規定不明晰。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對于在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過程中,納稅人的一些特殊權利義務,應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專門規定。但是,這些關于納稅人的特殊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缺失。

      第五,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過重。據統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2%左右,而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25%左右,兩者相差懸殊。這不利于塑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二)“兩稅”并存所帶來的問題

      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設計了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并存盡管在當時是必要的選擇,但今天看來問題不少,弊大于利。

      第一,兩套稅制在稅基、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不統一,這種不規范的所得稅制度,既與國際慣例相去甚遠,又不利于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同時也不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二,兩稅并存,內外資企業享受待遇不同,給納稅人避稅和偷稅提供條件。由于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很多內資企業無法享受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假合資、假合作的情況,許多內資企業搖身一變成為外資企業,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改變身份而少繳所得稅款+這與立法目的相沖突。

      第三,兩稅并存,不符合稅法公平原則和稅收中性原則,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無論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企業之間的競爭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應該是在同一法律、同一社會經濟環境中競爭。因此,企業必然要求公平稅負,有一個平等的競爭環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我國稅法給予外商投資企業過寬的稅收優惠,實際上是對內資企業的一種歧視,有悖于稅法的公平原則和稅收的中性原則。

      第四,兩稅并存,加大稅收成本,降低征管效率,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由于兩套稅制在規定上有許多不同之處,如稅基的確定、稅率的適用、優惠的不同等方面,征管部門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適用不同的稅收法律,必然降低效率。

      第五,兩稅并存,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通常做法。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所得稅法,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不符合世界各國只將企業區分為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的慣例。

      縱觀世界各國,尤其是WTO的成員國,都采用國民待遇原則,對本國企業和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一視同仁,都適用統一的公司(企業、法人)所得稅法。只是規定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基于兩稅并存造成許多弊端,應當合并兩稅,確立以統一、公平、規范、簡明的法人所得稅為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

      國外企業所得稅制不同模式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

      現代稅制結構中,所得稅制占有最重要的地位,發達國家一般以所得稅為主體稅類,發展中國家所得稅制的內容和地位也日益提高。企業所得稅作為所得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外的稅收法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從大多數國家對企業所得征稅的稅種來看,多數國家為“公司所得稅”(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等),有的國家為“法人稅”(如日本、德國),也有國家稱之為“企業所得稅”(如意大利),我國臺灣省將其稱為“營業事業所得稅”。

      國外的公司所得稅按歸屬的程度和對已分配利潤是否適用低稅率而劃分為3類,即古典制、歸屬制、分率制或稱雙率制[1](p23)。

      第一,古典制。即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潤都要繳納公司稅,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須作為投資所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古典公司稅制意味著對已分配的利潤(股息)存在經濟雙重征稅。

      第二,歸屬制。將公司所支付的稅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歸屬到股東所取得的股息中。它是減輕重復征稅的有效方法,分為部分歸屬制和完全歸屬制。部分歸屬制是將公司稅的一部分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一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完全歸屬制,是指公司稅全部歸屬到股東身上,即將全部公司所得稅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而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

      第三,雙率制。指對公司已分配利潤和

      保留利潤按不同稅率課征的制度。由于雙稅率制下仍然涉及有無歸屬性稅收抵免問題,故雙率制又可分為雙率古典制和雙率歸屬制。雙率古典制,就是指不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雙率歸屬制,就是指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

      不同的國家采用的公司稅制不同,而且一些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公司稅制也不同。究竟采用哪種稅制模式,應視各國的國情以及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定。國外的稅制模式及其成功的改革經驗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這樣可以節約立法的成本,少走彎路。具體如下:

      第一,正確界定法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法都將法人作為公司所得稅法的納稅人,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這點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畢竟投資人對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債務負有不同的法律責任,法人團體的投資人對法人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此時,法人團體與投資者在所得稅法上應視為不同的主體,分別繳納所得稅;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投資者對該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稅法上不應將非法人組織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只是對其投資者的所得課稅。

      第二,立法時,將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系統考慮。國外的公司所得稅制劃分為古典制、歸屬制以及分率制(雙率制),正是基于對公司利潤征收公司所得稅后是否還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征收而劃分的,即是否對公司利潤重復征稅。國外解決對公司支付的股利在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上被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將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一體化[1](p320)。因此,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聯系非常緊密。

      雖然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盡管在理論上,國外有人主張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完全一體化,即廢除公司所得稅法,把全部的公司利潤都放到個人層次上課征所得稅,只對股東所得征稅,但是,這種方法在政治上很難行得通,而且還會導致新的避稅,因此,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考慮采用這種方法。我國在立法時,也應權衡利弊,不應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而犧牲國家的稅收利益。

      法人所得稅作為稅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其改革不能孤立進行,必須與其它經濟改革和稅制改革相配套和協調。而個人所得稅作為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稅種,與企業所得稅關系更為密切,將二者綜合考慮,可以使所得稅體系完整、系統、協調。

      第三,降低稅率,拓寬稅基。在上世紀80年代的世界性的稅制改革浪潮中,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改革都呈現出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的特點,降低公司所得稅率的國家,并沒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公司所得稅的收入,因為它們在降低稅率的同時,增加了應稅的所得項目,減少了準扣項目。我國在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也要注意在稅率的設計上不應超過目前的33%的稅率,應趨于較低的稅率,但同時不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國家的稅收。一方面,要擴大應繳納法人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另一方面,要參照國際慣例,嚴格稅收支出,減少或取消一些準扣項目。

      第四,規范稅收優惠。在很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以公平為價值取向,因而稅收優惠政策統一、透明。在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多而復雜且極為不規范,有行業優惠政策、區域優惠政策,有區分經濟性質的優惠政策,此外還有大量的臨時性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破壞了公平稅負的原則,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稅立法時,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稅收優惠政策,以較高的法律層次來規范、統一稅收優惠。但稅法中應只規定優惠政策的原則、重點和方法,至于優惠政策的具體對象和內容應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和產業政策的需要依據法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原則、重點在實施條例中確定。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應選擇法人所得稅制模式

      (一)合并兩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所得稅制

      在選擇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立法模式時,除了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還應遵從國際慣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應采“法人所得稅”的名稱。這是因為:

      第一,法人作為兩稅合并后的納稅人,其概念科學并易于認定。相比“企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將法人作為該稅的納稅人易于認定。現行法律規定以企業是否“獨立核算”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條件,所謂獨立核算,其標志是: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盈虧。‘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的確定作了補充規定: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這導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法人這一概念,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在我國的《民法通則》第36條、37條對法人的概念及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法人概念比企業概念、公司概念涵蓋面廣。若采用“企業所得稅”這一名稱,則無法涵蓋一些從事營利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若采用“公司所得稅”這一名稱,適用的主體范圍則更狹窄,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我國的很多企業法人不具備公司形態,這樣就會將不具備公司形態的企業法人排除在納稅義務人范圍之外,不符合我國國情。采用“法人所得稅”則可以很好解決前述兩個名稱的不足,不僅將企業法人(無論是否具有公司形態)作為該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包括了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法人是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法人的責任與其投資人的責任相分離,法人可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法人稅制是許多國家成功經驗的總結。法人#公司$所得稅歷經兩百年的發展,成為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重要稅種之一,各國所得稅制度都已較為完備和成熟。因此,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過程中,在立足中國實際的前提下,注重借鑒各國所得稅制的成功經驗,使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基本適應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二)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選擇的模式

      從現階段的情況看,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根據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而分別采用古典制或雙率古典制,即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具體設計為: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15%比例稅率征稅;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對于不分配的利潤按30%的比例稅率征稅,對于欲分配給股東的利潤則按25%的比例稅率征收。之所以選擇這種模式,原因是:

      第一,采用這種模式,可以很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萬元以下的納稅人,適用較低的稅率,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

      以上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體現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的原則,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第二,采用這種模式,可以比較好地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在采用古典制的場合,按15%的比例稅率征稅,本身稅負較輕,即使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負也較輕;在采用雙率古典制的場合,區分未分配利潤與已分配利潤而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率(即對已分配利潤適用較低的稅率),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

      第三,采用這種模式,符合我國的現有的征管水平,可操作性強。古典制與古典雙率制操作簡便易行,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執法水平普遍偏低的情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般而言,財務核算都比較健全,對于分配利潤和不分配利潤劃分清楚,根據真實的財務資料對不同的利潤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這樣不會加大稅收征管的成本,是一種現階段符合我國國情的切實可行的辦法。

      中國法人所得稅立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標準確定納稅義務人

      雖然在有些國家的公司稅法中,規定公司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只是公司,還有合伙企業和獨資經營企業,但是我國法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該為企業法人,不應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參照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將非法人企業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對其投資人(或所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按其歸屬所得課稅。如德國所得稅法規定,只征收所得稅(只對個人所得征收)和法人稅,法人稅規定納稅人為具有法人資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聯合保險公司、財團、營利性公共團體及其他民法上的法人,但無限公司和合伙組織等非法人組織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其所得應分配給其成員,在其成員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法人稅[2].

      但我國在設計法人所得稅法的納稅義務人時,有兩種特殊的主體需要加以考慮:一是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從境內外取得的與常設機構有密切聯系的其他所得或不設有常設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二是從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分配所得的外方合作者,這兩類主體也應該按照我國法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法人所得稅。

      (二)稅率的設計

      稅率形式的選擇。從各國采用的情況來看,法人所得稅稅率形式大致有單一比例稅率型、分類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型,它們各有優缺點,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根據我國國情,應該采取比例稅率的形式,這樣既可以比較直接地反映橫向公平原則,又能較好地體現縱向公平原則,同時也貫徹了效率優先,量能負擔的原則[3].

      稅率水平的確定。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要綜合以下因素:在對世界上各個國家稅率比較的基礎上,尤其是與周邊國家比較的基礎上進行設計,保持與周邊國家稅率相當或略低水平;從調節經濟的效用出發,保證所得稅收入的適度水平,應在“寬稅基、低稅率、高效率”的目標下,合理設定稅率水平,保證并加強所得稅的調控能力;要從實際出發,考慮政策的連續性、前瞻性和財政、企業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到我國的稅制結構。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該根據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同而不是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不應一刀切全部適用同一比例稅率。具體設計如前所述:

      第一,古典制。適用古典制的情況是,納稅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滿10萬元,法人所得稅稅率為15%.這種稅率只適用于利潤水平低的納稅人(而不是規模小的納稅人)。

      第二,雙率古典制。法人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對于不用于分配的利潤適用比例稅率30%;對于分配單個股東的利潤,適用25%的比例稅率。雖然法人所得稅是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但就特定的納稅人而言,在繳納法人所得稅時,或適用古典制,或適用雙率古典制完全視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定。另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上述所得,法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應稅所得的確定

      法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該是凈收益。各國稅法一般都有確定稅基的具體規定。通常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1)應當計稅的收入項目;(2)免于計稅的收入項目;(3)準予扣除的費用項目;(4)稅收的優惠政策。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在確定稅基時,也要綜合上述4項內容,從法人總的收入當中,扣減免于計稅的項目、準予扣除的項目及上期虧損,以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稅收優惠

      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仍然應該保留稅收優惠的政策。在確定稅收優惠政策時,應當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戰略導向相協調的所得稅優惠機制。對外商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應將過去的全面優惠變為特定優惠。

      當前對稅收優惠政策如何調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一是認為要根據WTO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全面取消對外資的稅收優惠;二是認為要取消區域性的稅收優惠,中西部也不例外,對中西部的支持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公共財政支出來解決[4].這些看法未免有些極端。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規范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而不是全盤取消。當然,稅收優惠應最大限度地給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優惠的程度要從國情出發,結合整體投資環境來考慮。

      從優惠的具體措施上來看,應盡量避免直接優惠方式,而應多采用間接優惠方式。從過去的實踐看,減免稅的直接優惠措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它以犧牲國家即期的稅收收入為代價,還要受相關國家稅收制度的制約,如稅收饒讓條款、資本輸出國稅率高低、稅收管轄權、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辦法等因素的制約,難以使外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資者母國的政府。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多采用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國際慣例的間接優惠措施,如稅收抵免、虧損結轉、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這些措施不受國際稅收因素的制約,能真正達到使投資者直接受益的稅收優惠目的。

      參考文獻:

      [1]各國稅制比較研究課題組,公司所得稅制國際比較(J),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

      [2]李青,關于完善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法的思考(M),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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