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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人才的培養
稅收籌劃涉及到了統計學、財務、以及法律等多門學科,對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要求極高,此外,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環境和稅收制度,這就要求從業人員要具備極強的學習能力,不但要加強對專業知識的學習力度,同時還要實時關注社會經濟動態,不斷調整稅收籌劃方案,從而確保稅收籌劃的質量及效益。因此,施工企業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專業培養,積極開辦多種稅務、財務知識培訓,不斷優化人才結構,提高稅收籌劃隊伍的業務水平和質量。
二、公路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措施
公路施工企業主要從事道路的施工生產,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當前,從事于公路施工的企業也越來越多。公路施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到了人員供應、資金、設備使用、原料運輸等多個行業,由于其企業類型特殊,因此,可以針對其特點,從勞務人員招聘、攬資、生產等環節進行稅收籌劃工作。
1.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企業不同的組織形式決定了其不同的納稅身份,稅收待遇的不同,直接導致了不同的企業稅后利益。因此,在企業創了之初,要統籌當前的納稅形式,科學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以便使得企業的經濟利益最大化。
2.自營工程的構建
“自二零零六年一月起,允許自然人注冊一人有限公司”,這是我國公司法對獨資企業的表述。我國的稅收法對獨資企業和責任有限公司的稅收制度不同,不同的稅收制度、標準使得面對同樣的經營、管理,最終帶來的收益卻不同,因此,公路施工者在進行自營工程施工時,要針對不同的情況來確定公司的性質,從而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是獨資企業,以保證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3.合作工程的構建
我國稅收法規定,無論是獨資企業還是合伙企業,都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獨資企業所有的營業所得總數為應納稅所得,而合伙企業則是按照合同約定的配額比例進行應納稅所得的計算、評定。這兩種稅收在待遇方面具有差異,獨資企業沒有企業所得稅這項,而合資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后,還得將個人分紅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個人所得稅上繳。因此,在公路施工企業組織形式確立時,要加強對施工形式的考察,科學確立企業的組織形式,選擇經濟效益高的方案進行企業組建。
4.企業資金的結構構建
在公路施工企業進行施工時,必然要先經過企業資金的籌劃,當前,公路施工企業的籌資方式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內部融資來進行資金的負債籌資;另外一種是企業自身的資金積累、企業股東的資金注入等的權益籌資,在這兩種籌資方式都能夠確保企業籌資要求的情況下,負債籌資更具優勢,負債籌資的利息是在企業支付個人所得稅之前扣除的,在一定程度上抵除了一定份額的稅負,進而有效降低了企業的成本投入。因此,在公路施工企業籌資過程中,要加強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科學選擇籌資方式,提高企業經濟利益。
5.企業投資過程的構建
在公路施工企業稅收籌劃過程中,要加強對投資過程的構建,充分結合當前的形式和相關的稅收政策,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企業的稅收籌劃:(1)科學選擇投資地點在公路施工企業投資過程中,要加強對地方交通路線、地質的考查力度,科學選擇優良的投資地點,科學規劃道路路線,有效降低公路施工的成本投入,提高經濟效益。(2)科學選擇投資方向此外,公路路線確定之后,要針對實際的交通需求,鋪設不同品質的道路,科學選擇道路投資方向,加強對公路施工的成本投入稅收籌劃,科學選擇最有施工方案,以不斷提高公路施工企業的經濟利益,提高經濟效益。
1.1投資方向選擇方面的稅收籌劃
投資者首先要分析資金的投資方向,選擇好投資的區域和投資的行業。在不同的區域和不同的行業會造成了收益的很大差別。我國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在很多的行業進行了收稅減免政策,力在改變現有的經濟結構布局。企業在進行投資方向選擇中,要充分的考慮到國家的稅收政策,盡量的選擇政策傾斜的方向進行投資,這樣能夠享受到稅收的優惠。國家為了平衡地區的發展和控制不合理的產業布局,經常會給出區域收稅的優惠,這些都是企業進行投資的方向。
1.2在組織選擇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可以選擇多種組織的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若是企業的人數比較少就可以選擇獨資企業,對于會計核算的要求不高,一般都是定額征收所得稅,稅收較低。若是企業的投資人數很多但是規模并不大,可以選擇合伙的方式,因為合伙的公司一般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浮水較輕。合伙企業的稅收征收方式是先分后稅,很多的合伙人就會降低所得稅,提高企業的經濟利益。企業的規模比較大一般都是選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優勢有:有助于企業的信用和形象;有助于企業享受五年虧補政策。企業內部控制可以選擇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享受不到稅收政策的優惠,但是經營的損益可以納入總公司的經營損益,這樣也減少了所得稅的繳納;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能夠享受很多的稅期優惠政策。若是企業在建立初期,認為很有可能虧損,就可以使用分公司組織結構,讓總公司承擔這一部分的損失,這樣總公司的賦稅就會降低。若是企業出于健康穩健發展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子公司的形式,享受更多的稅收政策。
1.3在投資方式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擴建規模時,可以購買新設備、建立新廠房、收購虧損的企業。在我國的稅法中規定,企業收購虧損企業會合并財務報表,在五年中使用盈利抵消虧損,這樣可以減少稅費。企業想要進行投資時,能夠進行企業的直接投資或者是購買債券和股票。我國的稅法規定,購買國庫券獲得的利息收入不用繳納所得稅,購買企業債券的收益要繳納所得稅,所以企業要做好投資方式的選擇,權衡好固定資產、貨幣資金、無形資產等。
2.在經營階段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2.1充分列支成本費用
列支成本費用是最根本的減少企業稅負的方法,因為企業按照稅法的規定利率和所得稅的稅額確定繳納的稅金,在稅率確定的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
2.2合理選擇折舊方法
關鍵詞: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稅率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稅收籌劃指的是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獲得最大折現凈現金流量的財務管理目標(即企業價值最大化),理想的稅收籌劃應是總體收益最多,而納稅并非最少。企業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在企業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等環節中盡可能地減輕稅負或延緩納稅,以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稅收籌劃工作必須建立在熟悉并遵守國家稅法的基礎上,主要有兩個籌劃途徑:一是選擇低稅負方案;二是滯延納稅時間。納稅期的滯延,相當于企業在滯延期內得到一筆與滯延稅款相等的政府無息貸款。下面就企業所得稅談一些常見的稅收籌劃方法。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企業是設立成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公司制企業,還是設立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其稅收負擔明顯不同。對于個人投資設立營業機構,若設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制企業,就會面臨雙重納稅的責任。即:企業在獲利時要繳納一次企業所得稅,在將稅后利潤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造成雙重征稅。而個人投資設立營業機構時,若設立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就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發生,這顯然會產生稅收籌劃利益。
【例】 王某準備設立一個企業,預計該企業年盈利50萬元,王某原計劃創辦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請對此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如果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50×25%=12.5(萬元),稅后利潤為:50-12.5=37.5(萬元)。如果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王某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7.5×20%=7.5(萬元),獲得稅后利潤:37.5-7.5=30(萬元)。王某可以考慮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該企業本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王某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35%-0.675=16.825(萬元),稅后純利潤為:50-16.825=33.175(萬元)。通過納稅籌劃,王某多獲得純利潤:33.175-30=3.175(萬元)。
二、總分支機構的稅收籌劃
就企業設立的從屬機構來看,有子公司、分公司兩種形式的從屬機構;公司雖是獨立法人,獨立核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等,但可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不獨立核算,也不獨立繳納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繳稅,但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選擇促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稅負較輕的方案實施。
【例】 某一總公司在國內擁有兩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納稅年度總公司本部實現利潤1000萬元,其分公司甲實現利潤100萬元,分公司乙虧損15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該公司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為:(1000+100-150)×25%=227.5(萬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負就不一樣了。
公司本部應納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甲公司應納所得稅=100×25%=25(萬元)
乙公司由于當年度虧損無須繳納所得稅。
公司整體稅負=250+25=275(萬元),高出總分公司的整體稅負47.5萬元,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選擇設立分公司更有利。
三、利用虧損彌補的稅收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例】 甲公司2009年有未彌補完的虧損100萬元,2010年、2011年預計實現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20萬元,其中2010年酌量性費用開支(如技術開發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20萬元,假如2010年酌量性費用開支20萬元全部在2010年支出,2010年應納所得稅=(80-100)×25%為零,2009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只能留待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2011年應納所得稅額=20×25%=5萬元;
現假設2010年酌量性費用開支20萬元全部遞延至2011年支出,則:
2010年應納所得稅=(100-100)×25%,為零。
2011年應納所得稅=(20-20)×25%,為零。可見,稅收籌劃不但充分利用2009年的未彌補完的虧損,還可“節稅”5萬元,股東權益實際增加10萬元的效果。
四、稅率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籌劃即盡量降低企業適用的稅率,也就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低稅率優惠來進行籌劃。企業所得稅法的低稅率優惠包括對小型微利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的低稅率優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科技企業適用15%的稅率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科技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①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②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③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④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此,當企業的規模剛剛要超過小企業標準時,就要注意進行籌劃,盡量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特別是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籌劃,還存在一個臨界點的問題。即: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剛剛達到30萬元,比如30.1萬元,就要按照全額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若企業減少0.1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就可以按照20%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當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這個臨界點時就必須認真籌劃。簡單計算可知,只有當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2萬元時。企業多得的2萬元利潤才能夠抵補多交的所得稅,若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而小于32萬元,那么企業的稅后利潤反而會小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時的稅后利潤。因此。對于小型微利企業來說,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接近30萬元時,使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最有利,若不能為30萬元,必須使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2萬元才劃算。
五、費用扣除標準選擇的稅收籌劃
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應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
企業所得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劃分為三類:
(一)允許據實全額扣除的項目。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項目。包括公益性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廣告業務宣傳費、工會經費等三項基金等,企業要控制這些支出的規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圍之內,否則,將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允許加計扣除的項目。包括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企業可以考慮適當增加該類支出的金額,以充分發揮其抵稅的作用,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允許據實全部扣除的費用可以全部得到補償,可使企業合理減少利潤,企業應將這些費用列足用夠。對于稅法有比例限額的費用應盡量不要超過限額,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額的部分,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并入利潤納稅。因此,要注意各項費用的節稅點的控制,如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假設企業2008年銷售(營業)收入為A,2008年業務招待費為B,則2008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滿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況下,即B=A×8.3‰,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的臨界點以內時,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才能充分扣除。
六、應稅收入的稅收籌劃
怎樣降低應稅收入,就是通過對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時間、計算方法的選擇、控制,以達到節稅目的的籌劃。例如,為了完成國家的產業政策或其他重要的戰略方針,國家規定了許多優惠政策,這其中包括對某些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是企業在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選擇免稅的收入,如在投資中選擇國庫券、進行技術轉讓,等等。再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是根據合同約定日期確認收入,委托銷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為了實現合理納稅期間,企業可以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不同的銷貨方式,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減少籌集資金的成本,增加企業稅后利潤。
七、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
存貨是確定構成主營業務成本核算的重要內容,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但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
選擇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導致不同的銷貨成本和期末存貨成本,產生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各期所得稅額。企業應根據自身所處的不同納稅期以及盈虧的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使得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如,先進先出法適用于市場價格普遍處于下降趨勢,可使期末存貨價值較低,增加當期銷貨成本,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延緩納稅時間。在企業普遍感到流動資金緊張時,延緩納稅無疑是從國家獲取一筆無息貸款,有利于企業資金周轉。在通貨膨脹情況下,先進先出法會虛增利潤,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則不宜采用。
八、稅收優惠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出現了較大的變化,將原來以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這主要體現在對高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優惠、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優惠、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優惠、技術轉讓所得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優惠、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技術進步加速折舊優惠、資源綜合利用優惠等方面。這就要求企業在投資規劃時,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方向是否會有稅收優惠,并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達到國家稅收優惠的政策鼓勵效果,同時節省稅收。
總之,稅收籌劃的方法基本多是從目前已得到成功運用的案例中歸并出來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運用也不是單一的。在企業經營的實際運用中,這幾種稅收籌劃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進而派生出其他稅收籌劃方法。另外,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也不應拋開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金額等因素單純的討論稅收負擔的大小,而應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權衡,進而決定所投資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只要對這些籌劃方法熟練掌握,根據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加以綜合應用,一定能為企業帶來減少稅收費用支出,在合法的前提下實現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目標。
(作者單位:安徽財經大學財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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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劉先生的雙重身份選擇,他既可以以企業的名義購入再出租給職工,又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購入房產然后再出租給職工。這兩種不同的購入方式,稅負情況是不一樣的。對劉先生來說,哪一種方式更劃算呢?
假定該房屋預計使用年限為30年(報廢后不考慮殘值);該房產全部出租時,當地同類住房每月租金為2萬元;貸款年利率為5%。
下面我們來看這兩種方案是如何影響劉先生的稅負的。
方案一:劉先生以獨資企業的名義購入,企業每月向職工收取租金。
以這種方案購入房產時,獨資企業除支付購房款外,每年還應繳納房產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因提供出租服務,獨資企業每年應納營業稅為1.2萬元(租金收入的營業稅稅率為5%);應納房產稅為2.88萬元(稅率為12%)。
根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可依法減除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所以,計算租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時,可扣除有關的營業稅、房產稅。按此計算,財產租賃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12萬元。
所以,劉先生和其獨資企業納稅合計為7.2萬元。
方案二:劉先生向獨資企業貸款企業資金100萬元,以自己個人的名義購入房產并每月向使用房屋的職工收取租金。
根據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獨資企業每年從劉先生處收取利啟、為5萬元。獨資企業利息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萬元。
此外,按規定,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產稅按4%征收,營業稅按3%征收,個人所得稅按10%征收。以此計算,應納營業稅為0.72萬元;應納房產稅為0.96萬元;個人租賃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39萬元。
所以,劉先生和其獨資企業納稅合計為4.07萬元。
一、稅收籌劃管理方法
(1)組織形式優化選擇法。納稅人針對可供選擇的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管理方案設計,通過多種稅收籌劃管理方案對比分析,從中找出稅負最低的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管理方法。目前,我國企業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兩大類,法人企業對外設立的組織形式為公司企業,非法人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分支機構三種。公司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支機構需要根據總機構類型來確定是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設立時,需要根據自身情況考慮組織形式對未來負擔稅收的影響。例如,A公司是一家虧損比較嚴重的企業,決定在B地設立一家營業機構,如果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分支機構盈利可以用來彌補A公司虧損,減輕稅負,如果設立子公司將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不但不能利用A公司虧損額,從整體上看反而增加稅負。當然,這里組織形式優化選擇不僅包括對外設立的組織形式優化選擇,也包括納稅人組織內部的部門和單位以及主要業務的重新調整。比如,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率為17%,A公司銷售產品同時利用自有車輛為客戶送貨服務,屬稅法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需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征收17%的增值稅,2011年A公司將自有車輛獨立出來,成立了獨立核算的車隊,由原混合銷售行為變為兼營行為,將收取價款一部分作為運輸收入,適用3%營業稅,降低了A公司的稅負。
(2)經營方式優化選擇法。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針對每一項經營活動,納稅人可供選擇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而對于每種經營方式,相應稅法規定不盡相同,也就為納稅人提供可籌劃的空間。例如:納稅人長期籌資時可供選擇的籌資方案有兩種:一種是通過長期負債進行籌資,另一種是通過權益籌資,即對外發行股票或向股東增資。納稅人具體采用哪一種方案,需要考慮兩種籌資方案在負債利率、負債償還方式和股利分配等因素下,對納稅人的稅收影響。一般情況下,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能起到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作用,納稅人通常會采用長期負債作為籌資方案。
(3)財務會計稅收優化選擇法。納稅人利用現行稅收法規政策、稅收臨界點或稅收數據分析對其財務會計或預算管理進行優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或推遲納稅目的的稅收籌劃管理方法。目前,我國的會計和稅收法規、政策,在很多情況下,都給企業留下可供選擇的空間,如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折舊年限、存貨計價方法等。例如,我國會計準則沒有具體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但稅法規定了每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納稅人在制定固定資產折舊會計政策時,在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前提條件下,盡量使折舊年限與稅法相接近,以達到延期納稅的好處。另外,我國稅法對一些費用項目規定了稅法允許的扣除標準,如福利費、業務招待費等,納稅人需計算稅收控制點或臨界點,從財務會計角度對該項目進行控制,以便減少納稅調整。
(4)稅收優惠運用法。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收法規中能夠直接或間接減免、降低稅負的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或降低稅負的稅收籌劃管理方法。目前,我國每年都根據經濟的發展,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出臺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很多納稅人都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尋找適合的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充分利用。
(5)合同優化法。同一經濟事項因合同訂立的不同,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稅收結果。合同優化法就是不違反稅法的前提條件下,納稅人利用合同進行稅收籌劃管理,降低稅負的方法。如,A企業2011年將自有閑置廠房和設備整體出租收取租金100萬元,按照我國房產稅法規定,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如果A企業直接與對方簽訂整體出租合同,由于合同未將廠房出租和設備出租區分,則設備出租視同房屋出租,A企業收取的全部租金均需繳納房產稅,經計算A企業應繳納房產稅12萬元,但A企業如果對該合同進行籌劃,對取得100萬元租金收入在廠房和設備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在合同中標明廠房收取租金80萬元,設備收取租金20萬元,A企業繳納房產稅的基數將變為80萬元,經計算A企業需繳納房產稅9.60萬元,從而可使A企業在合法的前提條件下少繳納2.40萬元房產稅。可見,如果納稅人能充分借助經濟合同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可為企業帶來較大稅收利益。
二、稅收籌劃管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1)稅收籌劃管理要具有全員性。目前,很多企業認為稅收籌劃管理僅是財務部門的事,與其他部門和人員無關。這也是日常經濟生活中對稅收籌劃管理認識和理解的誤區。首先,納稅人每項稅收籌劃管理方案成功與否很大程度取決于實施所需條件的完善程度,如合規發票的取得、政府部門的批件等,這些都需要納稅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積極配合。其次,我國是一個多稅種的國家,納稅人日常經營各個環節均涉及稅收,企業中每個部門活動對企業稅負都可能產生影響,這需要納稅人各部門和人員都要有稅收籌劃管理意識,都要有節稅意識,才能真正意義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再次,現代企業經營稅收籌劃管理已與企業經營管理密不可分,有時候企業稅收籌劃管理決策甚至可以改變企業整個經營方向和經營理念。可見,稅收籌劃管理已經不只是財務部門的事,而是企業全員的事。因此,只有采取“全員稅收籌劃管理”才能真正意義降低企業稅負,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有利于企業長遠平穩的發展。
(2)稅收籌劃管理要進入企業決策層。我國多數企業的稅收籌劃管理主要在企業財務部門,沒單獨設立管理部門,且屬于中層管理,管理級別較低,沒有進入到企業決策層。多數企業稅收籌劃管理是在重大經營事項已經決策完畢后,已開始執行后才進行。事實上,這樣做會導致稅收籌劃管理失去一些籌劃空間,可供選擇余地相對較少,同時如果企業決策層進行決策時沒有考慮稅收因素,就有可能導致經營決策的失誤。納稅人想要稅收籌劃管理在企業中完全發展,真正意義上起到降低稅收負擔的作用,就必須提高稅收籌劃管理人員在企業中的地位,使其進入決策層。
(3)對稅收籌劃管理中稅法規定不明確的事項要與稅務機關事先進行溝通。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管理時,要注意與稅務機關及時進行溝通,首先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管理時,可能會產生一些“新鮮”事務,這些“新鮮”事務最初可能不被稅務機關理解,為了避免稅收籌劃事項給稅務機關造成誤解,對企業給予不適當處罰,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需要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其次,我國部分地方稅務管理規定不是以文件形式,即使以文件形式,范圍比較窄,企業獲取比較困難,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地方稅收管理規定,給企業帶來風險,這也需要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