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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in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Its Implications on the World and China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DONG Liang ZHANG Haibin
從日本的情況看,環境運動有反公害運動、反開發運動、反公害輸出運動和環境保護運動之分,無論哪種類型的環境運動的成果都體現在“運動主體所要求的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案被當局接受,有關改善和修復問題的對策被有關組織和機構實施”上。環境運動迫使政府和污染企業與民眾、與環境受害者對話,迫使政府制定和執行環境保護、環境治理政策,停止實施不利于環境保護、環境治理的方案。由環保組織發起的環境運動不僅“使那些有可能不被人知曉的環境問題表面化和公開化,”而且使民眾的環保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協作意識得到極大的增強。第五,政府、社團、公民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責任。在環境保護問題上,政府要做的事情是作出正確的決策并將決策付諸行動。社團要做的事情是以各種方式表達自己對于環境問題的看法、意愿,促使政府用法律規制企業的行為,追究環境破壞者的責任。公民要做的事情是節水、節能、使用小排量汽車和植樹、種草、分類處理垃圾等等。第六,全球環境問題的產生原因及解決思路。各個地區的民眾毫無節制地使用含有氟利昂的電器和化妝品導致全球臭氧層變薄;各個地區超標準排放二氧化碳、超量砍伐樹木導致全球氣候變曖;各個地區由點到線、由線到面的重金屬污染導致全球水質變壞。幾乎所有的全球環境問題都可以在地區環境問題中找到它的原因。環境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國際社會為解決環境問題雖作了不少的努力,但因為責任認定上的分歧,效果不盡如人意。在“全球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世界性的話題,全球環境問題的解決已經成世界性課題”的今天,各個國家應以人類的福祉為重,摒棄責任認定上的分歧,在共同但有差別原則的指導下致力于環境問題的解決,正因為如此,所以人類應該把工作重點放在地區環境問題的解決上。解決地區環境問題是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前提和關鍵。
飯島伸子環境社會學思想的價值
飯島伸子環境社會學思想的價值在于它在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上啟發了人們對環境與社會、社會與環境關系,和環境社會學相關問題的思考。
思考之一,環境問題是工業化、城市化有所發展、但發展又不充分的產物。決策者在制定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時,必須考慮工業化、城市化對環境的影響,必須做好優化經濟結構、完善工業布局、妥善處理人口分布與資源配置關系的文章,相關部門在實施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時,必須把環境保護作為硬任務和剛性指標。工業化、城市化既能破壞環境,也能美化環境。環境問題既可因工業化、城市化而產生,也可因工業化、城市化消除。
思考之二,環境問題既是生態問題,又是社會問題。對環境問題不能只作生態學分析,還應作社會學研究。為尋求環境問題的解決路徑,必須將其納入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框架中考量,不能就環境問題談環境問題。就環境問題談環境問題無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尋求環境問題的解決路徑,必須強化環境保護和經濟與社會發展并重的意識,不能以犧牲環境來獲得經濟與社會發展。以犧牲環境來獲得經濟與社會發展得不償失。
思考之三,人口增長、技術失控、生產過剩、消費無度是環境遭受破壞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發展觀念不正確。發展觀念不正確使得政府在作管理決策、企業在作經營決策時很少考慮環境因素,很少考慮這一決策的執行會對環境造成怎樣的影響。為避免這一現象的再次發生,政府和企業在作相關決策時,必須改變觀念,必須考慮這一決策及其執行對環境有無影響,有多大影響。
思考之四,消除環境危機須扎扎實實地開展多方面的工作。須袪除“人類中心主義”思想的影響,確立并踐行道法自然、敬畏自然、善待自然,與自然和諧相處理念。須健全完善政府主導、民間推動的環境保護、環境治理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和民間在這方面的作用。須克服以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環境效益為表現的市場失靈和以追求經濟增長尤其是GDP的增長,忽視環境保護和治理為表現的政府失靈。須在各個方面,尤其是資金、技術方面開展環境保護、環境治理的國際合作。
思考之五,環境社會學研究不能孤立進行,它需要借鑒其它學科的知識和研究成果,需要與其它學科合作。只有借鑒其它學科的知識和研究成果,環境社會學才能在不斷追求人類生存環境的理想狀態中樹立自己的學科形象,實現自身的價值。只有與其它學科合作,環境社會學才能更充分發揮自己在環境保護、環境治理中的立言獻策作用。
思考之六,環境社會學者在促進公眾環保意識的覺醒,國家環保法律體系的完善以及官產學環保聯動機制的建立方面大有可為。環境社會學家通過對環境問題發生機理、機制的分析和環境問題解決思路、對策的探討;通過對環境保護必要性、重要性的論述和對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雙嬴理念的倡導;通過對所在社區、所在城市、所在國家環境運動的參與和國際環境運動的介入,為喚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為消除經濟增長投下的環境陰影,為促進環境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貢獻自已的力量。
飯島伸子環境社會學思想的價值除體現在它能啟發人們對環境與社會、社會與環境關系的思考外,還體現在它為人們提供了一條了解環境社會學的線索,為人們開啟了一扇審視環境問題的窗子,為人們搭建了一個預測環境社會學前景的平臺。循著它提供的線索探究下去,人們知道環境社會學是一門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環境問題的科學,一門將結論建立在實證分析、細節分析基礎之上的科學,一門有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的科學。透過它開啟的窗子,人們看到了環境破壞的嚴重性、環境治理的緊迫性和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環境問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登上它搭建的平臺,人們看到環境社會學以其對人類生存狀況的深層憂慮、對環境危機的深刻反省、對消除環境危機的執著追求顯示出自身的魅力。有魁力就有生命力,有生命力就有環境社會學的美好前景。
飯島伸子環境社會學思想的局限
飯島伸子的環境社會學思想深化、升華了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給人們處理環境問題以理論和方法的指導。我們在肯定這一點的同時,也應清楚地看到它的某些局限。她承認環境問題產生于不當的生產、生活方式,但沒有認識到不當的生產、生活方式不是環境問題的歷史性、體制性根源。環境問題的歷史性、體制性根源是發展理念不正確、發展模式不合理。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必須改變唯經濟增長的發展理念、必須改變粗放式的發展模式。她看到了經濟全球化的作用和產業大轉移的趨勢,看到了“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進行大規模開發和工業建設的過程,也是發展中國家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遭到損害,土著民族的原有生活方式遭受徹底破壞的過程。”但沒有看到發達國家正是在經濟全球化和產業大轉移的幌子下將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轉移到欠發達國家。發達國家從欠發達國家拿走的是“干凈”的產品和巨額利潤,留下的卻是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發達國家留下的廢水、廢氣、廢渣加劇了欠發達國家的環境危機。欠發達國家在承受因自身發展而導致的環境之痛的同時還要承受發達國家轉嫁的環境災難。
她看到了城市市民對城市環境狀況的不滿,但沒有看到即便環境狀況再遭糕人們也不會輕易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城市,放棄賴以為生并己經習慣了的城市生活方式,放棄與之相關的工業技術。人們可以治理城市環境,可以改變城市環境。不如人意的城市環境不應成為人們反對城市、反對與城市建設、城市生活有直接關系的工業技術的理由。她強調調整經濟結構、尤其是調整產業結構、工業結構對環境保護、環境治理的意義,但沒認識到環境保護、環境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頭疼醫頭、腳疼醫腳。除了要調整經濟結構外,還應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和環境污染源的控制工作。
她強調零增長、緩慢增長對維護生態平衡的意義,但沒有認識到面對不可逆轉的增長趨勢和難以抑制的發展沖動,不是迫于無奈,沒有哪一個國家會為保護環境而刻意減緩發展速度。發達國家不會,欠發達國家更不會。以犧牲生態為代價換取暫時的經濟繁榮不對,借口保護自然環境而不發展經濟也不對。正確的做法是在發展經濟時注重對環保的保護,在保護環境時注重經濟的發展。她強調政府、非政府組織負有幫助民眾擺脫環境災難的責任,但沒有提出為履行責任政府應采取哪些具體措施,非政府組織應實施哪些具體方案。因沒提出具體措施和具體方案,幫助民眾擺脫環境災難不免陷入空談。
飯島伸子環境社會學思想的局限既與環境社會學學科現狀有關,又與其學術旨趣、價值取向有關。就學科現狀而言,由于環境社會學產生較晚,學界對它的研究還處在初始階段。很多基礎性問題還沒完全理清。就學術旨趣、價值取向而言,飯島伸子重視環境社會學對象、方法環境問題現狀和民間環保運動類型的研究,不太重視環境社會學功能、環境問題趨向和政府環境治理政策及效果分析。飯島伸子研究環境社會學所依據和利用的文獻資料大多來自歐美,歐美學者的價值觀對其環境社會學思想的形成與演變無疑有很大的影響。
結語
目前各國圍繞北極航道的經濟利益爭奪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極地規則》作為一部綜合性的北極地區航運與環境保護規范的法律文本的先聲,能否在確保各國可接受的商業利益的同時,有效保護海洋環境與極地生態,我們拭目以待。——網絡綜合消息
本期討論
《極地規則》:北極航道
生態治理與航運安全規則的先聲2014年11月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MSC)第94屆會議上,通過了《極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規則》(簡稱“極地規則”)草案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有關修正案,此舉標志著國際海事組織有關保護極地水域航行船舶以及船上人員(船員和乘客)的工作取得里程碑式的進展。極地規則內容包括船舶操作、設計、安裝和環保等方面,并且提供確保船舶安全操作的指導說明。
前《極地規則》時代北極地區環境治理規則梳理
北極領域目前的迄今為止,專門適用于北極地區的、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間條約是《斯瓦爾巴條約》(也稱《關于斯匹次卑爾根群島的條約》),但是該條約僅僅承認挪威對于斯瓦爾巴島“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權”、“該地區永遠不得為戰爭目的所利用”等。由于締約時間較早,加之該條約主要為解決各國淘金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的產生,對于環境問題沒有關注。
而北極地區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適用目前也只能為一般性的國際環境法律文件所輻射,例如《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干預公海油污事件國際公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基金的國際公約》、《丹麥、芬蘭、挪威、瑞典關于采取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合作措施協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等。
北極航道事實上的形成與該地區環境與航運法規體系之不足
2013年,共有71艘船舶通過俄羅斯北方海航道,而2012年僅有46艘。2013年過境運輸量為140萬噸,較2012年的130萬噸略有上漲。但隨著俄羅斯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快速增長,預計2015年這一數字將達到400萬噸,2020年更將飆升到6500萬噸。不論我們愿不愿意承認,事實上的北極航道已經投入使用。英國倫敦航運保險機構勞氏市場協會對此發出了警告:在北極極地水域航行面臨著“極大的”風險,隨著船舶在北冰洋水域航行越來越頻繁,已“超出了政策制定者制定法律框架的能力”。針對該領域航行船舶的操作規程不健全、防止船舶污染的標準與規范不明確、相關保險險種配備不齊全、極地環境下突發事件應急營救規則的缺失等問題最終凸顯出了北極地區環境與航運法規體系之不足。
《極地規則》對于北極航道環境治理法規體系的補足與完善
《極地規則》立法的初衷是提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的船舶安全操作規程和保護北極地區環境的國際法律文本框架中的技術標準部分,以在確保船舶與船員航行安全的同時,將運行之中的航運風險降到最低,并在此基礎之上對北極航行安全和防污有關的法規、公約和指南進行整合,形成一個在北極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的國際公約。《極地規則》已經確定將稱為《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從而具有法律約束力。
目前,各國圍繞北極航道的經濟利益爭奪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極地規則》作為一部綜合性的北極地區航運與環境保護規范的法律文本的先聲,能否在確保各國可接受的商業利益的同時,有效保護海洋環境與極地生態,我們拭目以待。
—傅哲明
北京大學法學院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2014級法學碩士
極地航道環境治理中的“技術賦權”與“法律賦能”
在《極地規則》出臺之前,20世紀30年代,芬蘭與瑞典政府聯合頒布了《芬蘭-瑞典冰極規則》,首開了北極海域的航行規則的立法進程。此后長達數十年內,由于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的局限,北極海域的立法規制進程停滯了。直到2002年12月國際海事組織(IMO)頒布《在北極冰覆蓋水域內船舶航行指南》。2009年12月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在極地水域內船舶航行指南》。2006年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頒布《極地船要求》。2008年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設計與設備分委會(DE)審議《極地有冰覆蓋水域船舶操作指南》,并作為非強制性指南。
2009年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6屆會議提議制訂強制性《極地規則》,并且就南極和北極采用不同的適當措施達成一致。2010年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設計與設備分委會第54次會議開始制訂《極地規則》。2011年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設計與設備分委會第55次會議對與《極地規則》制定相關的風險識別、規則草案、環境保護三個方面進行審議。
基于對極地航道規則的發展演變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很早就將高度技術性、操作性的規則納入了法律文本,其中有的是直接以操作性規則命名,有的以附件或者附加議定書的形式作為正式法律文本的附則存在。但是如果深究其立法意圖,我們不難發現其中“技術賦權”過度而“法律賦能”不足。
“技術賦權”:國際海事規則制定的傳統價值取向
技術何以賦權的問題,本質上是技術和政治關系的問題。兩者之間密切的關系不僅僅體現在政治能夠通過壟斷科學技術來獲取權力,更為重要的是,科學技術本身就有驅散蒙昧、啟迪民智的啟蒙特征。《極地規則》同樣沿襲了這一思路,根據國際海事組織目前公布的草案,《極地規則》草案的初步框架包含了:認證、設計、設備與系統、 操作、環境保護、配員與培訓等幾大塊內容。環境保護涉及極地地理邊界劃分、環境保護要求、極其水域航行監視等方面。2012年2月13-17日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設計與設備分委會第56次會議初步確定 A、B、C三類船舶定義。其中A類船舶具有符合IACS UR、PC冰級或等效冰級,可在嚴重冰狀操作;B類船舶具有一定冰級,可在當年冰狀態操作;C類船舶無冰級,可在很薄(新)冰狀態操作。作為船舶建造者和操作人員的行為指引,將技術知識融入法律規則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極地環保的理念與知識,起積極作用不可小視,但是如果考慮法律運行的整體機制,我們會發現在權力賦予與激勵催生的兩造之中,權力的擁有并不必然導致良好環境治理行為的發生。
“法律賦能”:《極地規則》的弱點與極地海事環保法規發展的方向
新世紀以來,“激發權能”或者說“催生激勵”開始成為認知心理學與環境行為學等領域研究者熱議的重要概念,亦成為精神健康、公共衛生、人文服務、政治與經濟發展等實踐領域的熱門話題。一般而言,法律激勵或者說法律賦權在實踐之中是通過正面向的法律獎勵制度和作為反面向激勵制度的法律懲處來進行的。《極地規則》之中,由于過多的技術性考量占據了很多篇幅。《極地規則》將于2017年1月1日生效,適用于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發證的新建極地航行客船和500GT及以上的貨船。屆時,船舶在滿足相關要求后才能在極地水域航行。《極地規則》對201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極地航行船舶具有追溯性,這些船舶要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第一次中間期檢驗或換證檢驗時滿足極地規則有關要求。其中對于船舶建造者的技術要求將由極地沿岸各國國內法來承擔其監督工作,這就在相當程度上弱化了懲罰面向的激勵的統一尺度。在此意義上講,《極地規則》的“技術賦權”有余而“法律賦能”不足是顯而易見的。而這也是傳統的海事海尚領域的環保法規整體性的缺陷。如何在國際海事立法之中有效引入激勵機制以催生履約動力,將會是極地海事環保法規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
—吳凱
北京大學法學院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2014級法學博士
極地航道氣候變化與法律治理
極地航道氣候變化:威脅也是現實新世紀以來,氣候變化不僅僅在自然科學界被廣泛討論,在社會科學領域,也成為了炙手可熱的議題。盡管全球變暖的原因與人類對于氣候變化的影響程度依然存在爭議,但頻發的極端性天氣、洪澇災害、嚴重的干旱和冰川的融化等諸多現象表明,全球性的氣候變化已經是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作為這一客觀現實的明證的是:北極冰融速度加快,使得影響北極航道通行的冰阻障礙正在逐漸消失。受到全球變暖的影響,每十年極地的冰層就會減少百分之三,按照這樣的速度,未來不久,這些冰層就將完全消失,通往極地的航路也將自然打通。原本為寒冰所封凍的北極逐漸出現了一條可供船只航行的通道,研究者一般將其稱為北極航道。
嚴格意義上講,北極航道是指穿過北冰洋,連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航道。
包括穿過加拿大北極群島的西北航道和穿過歐亞大陸北冰洋近海的東北航道。另有學者指出,隨著北極冰塊的消融,預計在2050年左右,北極的第三個航道將可以航行,也即直接穿過北極點的航道,可以將其稱為“中央航道”或者“穿極航道”。
極地航道法律治理:氣候變化法律應對的現實演練
北極地區是全球環境變化,尤其是氣候變化的“指示器”,在影響全球環境的整體動力學方面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由于該地區常年積雪覆蓋和缺少光照,北極海域的生態承受能力整體來說很低,同樣的污染對于北極海域的影響相較于其他領域更為嚴重。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一份報告指出:北極地區的人口以及文化完全依賴于該地區的生態環境狀況。作為全球氣候變化的一個縮影,急劇變化的北極環境迫切需求人類社會及時、高效的應對。
一般而言,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有減緩性措施與適應性措施兩種。減緩性措施主要指人類采取行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性措施則是指人類通過調節自身的行為模式,以更適合氣候變化發生后的客觀環境。
保護北極航道的海洋環境,維護人類最大的共同利益——生態利益不受侵犯,防范生態風險,預防和控制生態損害發生,是北極航道開發與管理中不容忽視的問題。不僅僅是北極周邊國家需要積極投身于北極的生態保護,國際社會更需要通過完善現有機制與創設新的、可操作性的和具有約束性的國際法律規則來維護全人類在北極所共享的生態利益。
—奚望
北京大學法學院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2014級法學碩士
北極航道環境治理的基本模式:
“自行綠化”與“主權治理”之爭
近年來,隨著極地水域冰層融化,極地航道特別是北極航道的通航條件日趨改善,越來越多的船舶開始在極地水域航行。為保證極地水域航行船舶和人員的安全,同時防止極地環境受到污染,國際海事組織近年來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些相關標準。但與《極地準則》相比,這些標準都具有強制性。
有研究者表示,《極地準則》的出臺,標志著國際社會在保護船舶以及人員在極地水域航行安全方面進入了一個歷史性新階段。實質上,《極地規則》的出臺昭示著極地區域環境保護規則性質中“主權治理”與“自行綠化”兩種邏輯的此消彼長。
“主權治理”北極航道環境治理的現實關照
在北極地區,有關國家對于此領域的領土主權的取得主要是通過發現、先占、購買以及司法判決等方式進行的。在1553年到1848年之間,英國取得了從埃爾斯米爾島到麥克爾森山脈之間的廣泛區域,構成了加拿大領土面積的主體。在1648年到1743年之間,俄國占領了西伯利亞和阿拉斯加。1867年,美國從俄羅斯手里買下了阿拉斯加。
1930年,海牙國際法院將格陵蘭島的所有權判給丹麥。由此我們不難發現,傳統的國際法上的主權治理模式在北極地區占據了主導地位。
基于主權治理在環境領域的當然延伸,北極航道地區的環境治理與資源開發也遵循了依據各國主權范圍、由各國主權機關主導進行的模式。但是隨著人類對于北極地區開發的不斷深入,加之北極地區本身環境脆弱,使得北極環境在各國經濟爭奪之戰中成為了前線。在這一背景下,北極地區面臨的污染類型突然增多,已經由傳統的海洋污染、近海陸源污染物污染擴展到了大氣沉降、核污染與日益增多的船舶污染。各國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在共同合作應對環境問題時是有所保留的,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環境治理的效果。因此,北極地區環境治理呼喚新的模式與邏輯。
“自行綠化”:《極地規則》背后的制度倫理
“自行綠化”理論最初由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凱斯·桑斯坦提出,其含義是對于部分處于人類認知能力范圍邊緣的環境要素,其常常處于“可得性忽略”的狀態。在意識到需要對其加以保護的時刻,良好的環境治理可能實現,但是一旦其被忽視,其環境治理的效果也就無從談起。鑒于這種無法歸責于人的主觀意識的疏忽,借助持續不斷的、脫離人的認知掌控的治理方式可以在這些領域之中扮演起主要作用。例如,一棟大樓內不論如何強調對于電能的節約,可能最終會有一定概率的忘記關燈的情況,如果此時選擇全樓之中安裝聲控或者影控的裝置來控制燈管的明暗,則可能實現更好的電能節約。
“自行綠化”理論自從提出以來,引起了環境治理研究者的廣泛關注,而在國際海事組織指引下制定的《極地規則》彰顯了國際環境治理事務中“自行綠化”模式使用的可能。《極地規則》主要包括船舶安全和環保兩部分內容,涉及船舶設計、建造、設備、操作、培訓、搜救等多方面。此次會議通過的是船舶安全方面的內容。關于船舶環保方面的內容將在2015年5月舉辦的 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 68次會議上審議通過,提出極地航行船舶油污水和有毒液體物質零排放操作要求,以及新建極地航行A類和B類船舶載運污染物質的液艙要求雙殼建造。
《極地規則》區分了人的行為準則與船舶裝備的配備規則,并且對后者加以強化,最終實現的是各國裝備統一基礎之上的“自行綠化”,只要使用了符合《極地規則》要求的船舶,不論其操縱者在極地航行之中出現怎樣的失誤或者疏忽,其對于環境的影響都能夠在《極地規則》的構架下得到最大的控制。
盡管“自行綠化”理論承載了學者與立法者的美好設想以及北極區域治理模式的嬗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環境治理的主體最終是人本身,在敏感脆弱的極地領域,完全放棄人的環境利用行為的治理模式一方面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也是必然低效的。對于《極地規則》在北極地區環境治理之中的作用,我們抱持謹慎的態度拭目以待。
—張鈺羚
北京大學法學院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2014級法學博士
一、環境經濟學的產生與發展
環境經濟學科的產生與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并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是分不開的。自人類進入工業社會以來,在追求經濟增長的驅使下,人類對自然環境展開了大規模的前所未有的開發利用。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出于戰后重建家園的強烈愿望,一些工業化國家一味追求經濟的快速增長,表現出了空前的增長熱潮。雖然在極短的時期內,人類創造出了巨大的物質財富,但同時,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中,大大加劇了對耕地、淡水、森林、礦產的消耗,引發了深重的環境災難,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和不利影響。僅20世紀50~60年代的“公害”事件就曾使成千上萬的人直接死亡。可以說,這一時期的環境問題與農業社會時期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不僅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而且嚴重削弱了自然環境系統對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支持能力,給人類未來的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這種嚴峻的環境形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公眾的環保意識空前高漲,環境運動在發達國家開始蓬勃發展,一大批社會有識之士也加入到宣傳環境保護的行列之中,最著名的莫過于1962年女生物學家萊切爾·卡遜(Rachel.Carson)寫的科普著作《寂靜的春天》引起的轟動。該書描繪了一幅由于農藥污染所帶來的可怕景象,驚呼人們將會永遠失去“明媚的春天”。該書的問世,對公眾的環境意識施加了重大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引發了人類對環境與發展前景的關注。與此同時,學術界也開始對環境問題進行科學意義上的探討。從20世紀50年代起,生物學、化學、地理學等自然科學開始對環境問題進行科學探索,主要是從技術的角度提出了環境污染的嚴重后果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案,取得了比較重大的進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經濟學者開始運用現代經濟理論與經濟學分析方法對環境問題進行重新思考,探討環境與經濟的相互關系、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以及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途徑等課題。同時發現傳統經濟理論對環境問題認識的兩大失誤在于,一是低估了環境負外部性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廣泛影響。僅僅把外部性當做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種偶然、個別的現象,而忽視了在大規模開發與利用環境資源過程中外部性是一種無處不在的普遍現象這一事實,因而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后果。二是傳統經濟理論片面強調GNP作為衡量社會發展與進步指標的作用,而忽略了GNP增長所付出的環境代價。對環境問題的經濟分析不僅使環境研究有了一個重要的新的分析視角,同時也進一步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領域。在嚴峻的環境現實面前,越來越多的經濟學者開始關注環境問題,這意味著環境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立的經濟學分支學科的客觀條件正在逐步成熟,隨著大量的有關環境經濟研究成果如各種關于環境問題的學術研討會、期刊、教科書等的迅猛增加,環境經濟學終于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形成,并且隨著環境現實的發展變化與人們對環境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而得以迅速發展。其發展軌跡實際上沿著兩個方向同時抑或交替地向前推進,一是微觀環境經濟分析的不斷深入,二是宏觀環境經濟分析的不斷拓展。
微觀環境經濟分析主要是在新古典框架內探討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治理途徑以及與環境治理相關的費用效益分析方法與環境價值評估技術等內容。按照新古典經濟學的觀點,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在于環境資源配置上的市場失靈以及政府干預產生的政府失靈。最初對市場失靈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外部性理論上。所謂外部性是指經濟活動中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或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不一致現象,有負外部性與正外部性之分。前者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的情況,而后者則是指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的情況。一般認為,環境問題主要是由于負環境外部性所致。譬如工廠向外排放廢氣對空氣造成的污染雖然損害了周圍地區居民的利益,卻往往并沒有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成本,而是將其直接轉嫁給社會。這樣一來,工廠就沒有動機減少廢氣排放,從而造成空氣的過度污染。下圖簡單描述了這一情形。圖中P代表完全競爭市場產品價格,MPC代表廠商生產的邊際私人成本,MSC代表廠商生產的邊際社會成本,由于廠商并沒有考慮污染排放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因此邊際私人成本要小于邊際社會成本。廠商按照利潤最大化原則生產時將會生產Q單位的產量,此時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私人收益。但如果按照社會利益最大化原則生產,廠商只應該生產Q[*]關水平產量,此時社會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收益一致。顯然,由于廠商沒有考慮生產的負外部性,生產水平超過了社會最優生產水平,從而產生過度污染。
運用外部性理論來解釋環境惡化的原因實際上來源于庇古的思想。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就對此進行了分析,只是當初環境問題尚不突出,因此也就沒有引起太多的關注罷了。不僅如此,庇古還提出了糾正外部性的辦法——對引起外部性的活動征稅或補貼(后者適用于正外部)。庇古稅也因此成為環境經濟學家們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開出的最早的經濟藥方。看起來,外部性理論已經對環境問題進行了比較完美的分析,但很快人們就有了新的發現,這源于科斯1960年《社會成本》一書的發表。由科斯等人創立的產權理論為人們對環境問題的經濟分析提供了新的工具。按照產權理論,環境問題的根源不是由于市場缺陷而是由于環境資源產權的不明確所致。哈丁(Hardin1968)關于“公地悲劇”的研究最能說明這一點。其大意是,在中世紀英格蘭的一些農村地區,有供社區成員放牧的公地。當時做出這項制度安排的可能性原因有二。一是草地的細分存在困難,二是牲畜的食草范圍難以控制。然而,社區成員為了從公地上獲取最大利益,競相增加牲畜頭數,結果導致公地上出現過度放牧現象,進而造成公地退化,甚至毀滅的悲劇。經濟學家們以公地悲劇為例說明如果沒有排他性產權安排,必然會導致環境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因此,產權學派開出的治理環境藥方是明確環境資源的產權,然后讓市場來決定環境資源的配置。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為零,不論產權界定給誰,市場都會實現最優資源配置的效果。產權理論并不是對外部性理論的替代,而是進一步豐富了經濟學家們對環境問題的解釋。在這兩種理論的指導下,經濟學家們提出了以直接管制、征稅、排污權交易等各種途徑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政策。由于環境治理必然涉及到治理成本與治理收益兩個方面,因此,費用效益分析這一基本的經濟學分析方法也自然被用來進行環境政策分析。環境經濟學家認為,環境治理的目標并不是環境質量越高越好,因為隨著環境質量的逐步改善,進一步改善環境的成本會越來越高,而相應地環境改善所帶來的效益則會越來越小,因此,從經濟效率的角度來分析,最優環境質量目標應是在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的水平上。環境經濟學家們進一步發現,不同環境政策手段的效率與成本是不一樣的,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來實現既定環境目標也是環境經濟學要研究的重要內容。與費用效益分析密切相關的是對環境資源的價值評估問題。因為環境資源本身是非市場交易產品,其價值不可能通過市場自動表現出來,也正因為如此,市場對環境資源配置才會失靈。所以,為了給環境資源“定價”,一系列環境價值評估方法如意愿調查法、旅行成本法、享樂價格法、生產函數法等也成了環境經濟學不斷探索的新領域。公共選擇學派的興起為人們探討環境問題提供了又一個新的理論武器。以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重新審視了政府的性質與作用,將“經濟人”概念進一步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國家人身份參與政治或公共選擇的人們的行為中,即承認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種特殊利益而不是全民利益,政府也有失靈的情況。公共選擇學派的這一理論同樣被環境經濟學家們應用于對環境問題的分析,指出政府失靈也是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之一。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政策沒有糾正現行環境市場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偏離,二是一部分經濟政策甚至人為地扭曲了市場價格,如不適當的資源補貼價格政策。當然,指出政府失靈也并不是完全否認政府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甚至排除政府對環境問題的干預。環境經濟學家的觀點是,解決政府失靈的關鍵還是在于提高決策當局對環境問題的正確和全面理解,以及制定出可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當然,這也有賴于經濟學家們提出更好的理論解釋和解決問題的辦法。
微觀環境經濟分析主要遵循古典傳統,從資源的角度對環境問題進行探討,使經濟學在解釋與解決環境問題上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人們也同時開始意識到環境問題的惡化與經濟規模迅速擴大是分不開的。因此,很有必要從宏觀的角度來探索環境系統與經濟系統之間的相互關系,揭示其相互影響的內在規律,并從宏觀上提出協調環境與發展的戰略措施。這也是宏觀環境經濟分析面臨的主要任務。傳統宏觀經濟理論主要討論國民收入增長與就業問題,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主要包括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與國際收支平衡。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宏觀經濟學并沒有把環境問題納入其討論范圍。但是隨著與經濟增長相伴隨的環境問題的越來越嚴重,宏觀經濟理論與環境與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開始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無論是宏觀理論模型還是應用模型的研究都試圖表明宏觀經濟發展與環境是怎樣相互影響的以及環境與能源政策是怎樣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等問題。當然對于這些問題的宏觀分析可以應用很多不同的模型,如一些模型包含了很多描述環境方面的方程,而有些則包含很少這類方程。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教授梅多斯等人受民間國際研究機構羅馬俱樂部的委托,就當前的增長趨勢與未來人類困境關系進行研究,經過兩年多的研究,他們于1972年提交了一份名為《增長的極限》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建立了一個精心設計的以電子計算機模擬計算為基礎的世界模型。模型包括決定全球經濟增長和人類未來的五個基本因素:人口增長、糧食生產、工業發展、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并得出了“如果世界人口、工業化、污染、糧食生產以及資源消耗按現在的增長趨勢持續不變,這個星球上的經濟增長就會在今后100年內某個時候達到極限,最可能的結果是人口和工業生產能力這兩方面發生頗為突然的、無法控制的衰退或下降的可怕結論。《增長極限》的發表,在全球范圍內引起了關于人類增長前景的大討論,也標志著環境問題開始正式納入宏觀經濟理論模型的分析之中。隨著人們對增長認識的不斷深入,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思想。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而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發展”。這一思想很快被納入宏觀經濟分析模型之中,使宏觀環境經濟分析有了新的發展。可持續發展戰略也促使人們開始反思傳統反映經濟福利指標GNP的合理性。一些經濟學家提出了如何建立把資源退化、環境破壞等影響因素包括在新的國民收入指標或者稱為綠色國民收入指標的問題。隨后,這一問題也開始逐步成為宏觀環境經濟分析的一部分。戴利在1991年發表的《避免不經濟的增長》一文中提出了經濟學家應該研究最優經濟規模的觀點,從新的角度探討了環境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此外,對環境問題的宏觀經濟分析也逐步擴展到國際維度,如國際貿易與環境的相互影響、全球氣候變暖的經濟分析以及全球環境問題的共同治理等問題都可以用新的宏觀經濟模型進行分析。
總之,無論在國家范圍內還是國際維度內,宏觀環境經濟分析在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環境問題、對環境政策的宏觀經濟影響進行評估、分析能源戰略及其對環境與經濟的影響以及分析國際環境問題中的合作與斗爭等方面都有著重大意義。最基本的宏觀經濟模型如內生增長模型已經拓展到自然資源開發、污染排放以及氣候變化等領域的分析,宏觀經濟理論正在并將繼續對環境政策產生重要影響。這些理論模型,對于正確理解經濟與環境的相互關系是很有裨益的。
論文關鍵詞:國際合作原則;國際環境合作;途徑;主權
一、國際合作原則的依據及有關規定
國際合作原則的依據是《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和《里約宣言》。
《聯合國》的序言宣布各成員國為促成社會進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寬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第一條死三款規定聯合國的宗旨為“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
《人類環境宣言》第7條規定:“種類越來越多的環境問題,因為它們在范圍上是地區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為它們影響共同的國際領域,將要求國與國之間廣泛合作和國際組織采取行動以謀求共同的利益。”此條款尤其強調為實現環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為籌措資金以支援發展中國家完成它們這方面的責任所需要進行的國際合作”。第22、24、25條都有關于這一原則的規定。
《里約宣言》中,有9項原則規定了加強磋商、合作的內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類環境宣言》的有關內容,是它的具體化。如原則24,關于戰爭破壞問題,規定各國“應遵守國際法關于在武裝沖突期間保護環境的規定,并按必要情況合作”最后一項原則明確規定:“各國和人民應誠意地本著伙伴精神合作”,將這一基本原則概括升華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國際合作原則的必然性
首先,國際環境問題的特點決定了各國必須合作,國際環境問題的特點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體問題與局部問題交叉和互相促進,既有當前癥狀又有滯后效應等。環境問題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它的解決不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所能單獨勝任的。
其次,國際社會由于在政治、經濟、科學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的不同國家所組成這一基本事實決定了各國必須合作。這些差異導致了各國之間存在很多利益沖突,尤其是經濟和正式利益的沖突,這就反感了各國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協調行動。各國唯有加強國際合作才能克服這些利益上的沖突,共同致力于國際環境的保護。
最后,國際環境立法和國際環境法的實施要求各國進行合作。國際合作是國際環境立法和國際環境法的實施的必要條件。唯有通過國際合作,各國才能克服利益沖突,制定表現為各國之間的協調意志的國際環境法規則。所有國際環境法律文件的形成過程都是國際合作或經過斗爭達到合作的過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國才能克服利益沖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異,有效的實施國際環境法。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正在變得越來越小。在這一背景下,國際關系呈現兩種趨勢。一方面,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及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國際事務的能力增強,加之危機意識的增強、安全概念的擴展,使國家間的利益沖突、權利分配問題敏感而又復雜,體現出一種無法形成“合力”的“離心”傾向,各國均有意強化政府職能,捍衛主權獨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導致國家間的聯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發的公共問題——無論是金融危機、跨國犯罪、瘟疫流行、環境問題,都使國界形同虛設。這些問題單憑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的努力是不能解決的,無論他們有多么強的實力。為了生存,國家之間需要聯合起來,共同應對這些問題,他們由此產生一種“合力”。
三、國際合作原則的實施現狀
(一)在環境問題上采取自掃門前雪的態度
許多國家和地區不關心其他區域或其他國家的環境整治只關心自己領域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規律的作用,經濟實力較強的國家和地區有可能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環境治理上來,這樣就導致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環境問題日益緩和的同時,另一些國家和地區環境問題日益尖銳。這樣全球和地區性的環境問題與矛盾也就往往通過發達和不發達區域顯示出來。
(二)南北雙方在承擔環境保護責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發達國家在幾百年的發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終釀成了當今世界的重大環境問題,如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酸雨等全球環境問題,都是長期積累形成的,發達國家利用地球資源的人均數量高出發展中國家幾十倍。而廣大發展中國家普遍面臨著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雙重挑戰,發達國家理應為發展中國家解決環境問題提供資金和技術。然而,多數發達國家非但沒有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反而回避和推卸責任,甚至利用環境保護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這就形成了南北之間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雙方環境權益的斗爭異常尖銳
長期以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關系,一直是控制與被控制、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是一種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關系。發展中國家同發達國家在國際生產體系分工、國際金融貿易等方面的斗爭,特別是關于環境權益的斗爭非常激烈。發達國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片面強調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將環境與發展割裂開來;利用環境保護干涉別國內政,要求各自放棄一些主權,尤其是在國家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在國際環境合作上缺乏誠意。發達國家在上述問題上采取的立場觀點是與發展中國家對立的,不符合發展中國家的根本利益。對此,發展中國家從促進發展、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以及有效解決全球環境問題出發,在一系列原則性問題上始終堅持自己的原則立場。
四、推進國際合作原則實施的途徑
(一)推動全球環境法制化
環境問題對國際關系和國際安全的影響正在逐步加深,環境問題將會引起越來越多的國際沖突。面對環境安全對國際政治的深刻影響,國際社會已認識到環境問題不能停留在各種論壇上的一般性討論,必須尋求制定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確保各國加強合作,采取切實有效的行動。國際立法是一種強制性手段,無論哪一國家加入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他就在法律上承擔了相關的義務與責任;否則,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國際社會的壓力,或在國際貿易上處于不利地位。近年來,新的全球性、區域性和雙邊環境保護條約不斷出臺,領域不斷擴大。國際環境法的迅速發展增強了國際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強制性,同時也對各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產生深刻影響。
(二)開展環境問題上的南北對話和東西協商
我們共享同一個地球,任何一個局部地區的環境惡化都會對全球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因而,不發達國家在改善環境時遭遇到資金、技術、設備、人才等方面的障礙時,發達國家基于歷史和未來的考慮,應給予大力幫助。比較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由于環境治理基點的不同,在發展中國家環境投資的邊際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可見,從全球來看,環境保護和投資的重點應放在生態環境脆弱的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應支持發展中國家改善環境的各種努力。盡管在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始終存在爭議,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環境保護領域特有原則的最終確立,使國際環境合作具有了更加靈活的實現方式。這一原則號召各國積極應對環境危機,克服環境合作中的分歧與困難以達成共識。
(三)建立可持續發展指導下的國際環境保護合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