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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的;
(三)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第七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通過招標活動選定勘察設計單位。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可以實行一次性招標、分階段招標,有特殊要求的關鍵工程可以進行方案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第十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委托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有相應資質、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二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按項目管理權限經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二)長大橋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或者受特殊條件限制的;
(四)實行以工代賑、民工建勤、民辦公助和利用扶貧資金的。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實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招標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被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二)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五)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八)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在編制招標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項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資信證明和勘察設計收費證書;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和獲獎情況以及社會信譽;
(三)正在承擔的和即將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情況;
(四)擬安排的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應用軟件投入情況;
(五)上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決算審計情況;
(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議和聯合體各方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有分包計劃的,提交分包計劃和擬分包單位的資質要求。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文件范本,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
(三)勘察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四)勘察設計標準規范;
(五)勘察設計原始資料;
(六)勘察設計協議書格式;
(七)投標文件格式;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13第十七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補遺或者修正時,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補遺或者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的審批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國道主干線、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交通部核備。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公告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標文件發售截止之日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標第二十條、投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備規定資格,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組織。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法人或者組織組成的聯合體資質按聯合體成員內資質等級低的確定。
聯合體成員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聯合體主辦人和成員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擬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必須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劃,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標準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四條、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清單組成。
商務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投標書;
(二)授權書;
(三)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基本情況;
(四)勘察設計工作大綱。
技術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對招標項目的理解;
(二)對招標項目特點、難點、重點等的技術分析和處理措施;
(三)擬進行的科研課題;
(四)工程造價初步測算。
報價清單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勘察設計費報價;
(二)勘察設計費計算清單。
第二十五條、投標文件中的商務文件應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主要內容以及通過資格預審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設計工作大綱應當包括勘察設計周期、進度和質量保證措施、后續服務措施。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的報價清單中,對勘察設計取費應當按照現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費收費標準進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投標文件應當采用雙信封密封,第一個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個信封內為報價清單。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密封于同一信封中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投標文件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蓋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遞,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對在投標截止日期后送達的任何函件,招標人均不得接受。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招標。
第三十條、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以行賄、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中標第三十一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截止日期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二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進行公證的,應當有公證員出席。
第三十三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投標文件的第一個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文件簽署情況及商務文件標前頁的主要內容。投標文件中的第二個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三)投標文件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四)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五)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交通部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分別設立評標專家庫。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采用綜合評價方法對投標人的信譽和經驗,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能力,對項目的技術建議,勘察設計周期及進度計劃、質量保證措施,后續服務和報價進行分別打分評議。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第一個信封評審打分后,在監督機構到場的情況下,拆封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對第二個信封進行評審打分。經綜合評審,依據對投標人綜合得分結果的排序高低推薦二名中標候選人,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所有的投標文件均未通過商務文件、技術文件符合性審查;
(二)所有的投標文件均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在十五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將評標報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四十一條、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定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供。
第四十二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的,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進行方案招標的,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人的專利、專有技術的投標方案,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同意,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必須進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未在規定時間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招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資格。
第四十七條、投標人違反本辦法,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評標委員會專家資格,建議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現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行賄、受賄、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視情況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關鍵詞:公路工程勘察設計 招投標 重要性 改革建議
中圖分類號:X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招投標,是招標投標的簡稱。招標和投標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標投標是一種國際慣例,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應用技術、經濟的方法和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的作用,有組織開展的一種擇優成交的方式。這種方式是在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行為中,招標人通過事先公布的采購和要求,吸引眾多的投標人按照同等條件進行平等競爭,按照規定程序并組織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專家對眾多的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審,從中擇優選定項目的中標人的行為過程。其實質是以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招投標制度自20 世紀80 年代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一起引入我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目前在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領域里已全面實行了工程招投標制度,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和確立,使得公路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投標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發育尚不規范,管理體制的束縛以及企業經驗不足等原因,致使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在實際具體操作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一、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在公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交通運輸事業的快速蓬勃發展,一些大型高速遠程公路如同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而與此同時,作為在公路工程建設中起龍頭作用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就日益被放到愈發重要的位置。
工程勘察設計是編制作為工程項目建設依據的技術文件和圖紙的活動,其目的在于解決如何進行建設的具體工程技術問題和經濟問題。勘察設計的質量不僅影響工程施工能否順利地進行,而且關系到項目目標能否實現和實現的程度。因此選擇高水平的設計單位是項目成功實施的保證,招標與投標是選擇理想勘察設計者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綜上所述,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是公路路基、路面、構造物設計和施工的重要依據,為了適應現階段公路建設發展的需要,自2002年1月開始,交通部要求在工程建設領域施行勘察設計招投標制度。近年來,隨著高速公路建設步伐的加快,公路工程的業主為了提高設計質量,節約成本,對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也進行了招投標評選,通過招標與投標方式選擇項目理想的設計者, 己成為成功地進行公路工程建設的關鍵環節,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控制公路工程項目目標,才能獲得合格的公路工程產品,達到預期的投資效益。
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項目招標管理機構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工作能力、信譽保證的審查不夠深入
資格審查是招投標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資格審查具有節約經費,提早淘汰能力較低的投標人等多方面的優點,是招標投標工作的常規做法。但在現實中有些招標單位對投標人資格預審的審查不夠認真仔細,沒有深入調查核實投標人的企業資質、工作業績和信譽情況是否真實,例如,很多設計單位的管理水平、技術力量、及信譽等情況并沒有投標文件中表現的優秀,而是在制作投標文件時聘請制作投標文件的專業人士對本單位的各方面進行夸大描述,美化投標文件,使得投標文件所反應的情況不真實,擾亂項目招標管理機構對投標單位的真實實力的了解。然而項目招標管理機構也只是以投標文件的描述好差來作為評判標準,并沒有深入實際的了解投標單位的真實情況,這就使得部分投標單位所編遞交的投標文件表面上看來沒問題,而實際上該投標單位根本就不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工作能力、信譽保證與實際相差甚遠。
(二)、低價中標現象嚴重
所謂最低價中標法,簡單地說,就是在招標投標時,誰的報價最低,就由誰中標的評標方法。它的好處在于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資金,使招標人達到最佳的投資效益。特別是有利于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法則,有效遏制公路工程市場中的腐敗蔓延。同時,它簡便易行,使評標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節約了招標投標過程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耗費。正因為有這些有利條件許多招標單位只注重投標報價,這就使一些投標企業有機可乘。為了得到工程,在不是很了解設計意圖、工程面貌和現場情況的情況下,進行低價搶標,然而,對于投標單位能否按報價完成任務,業主也沒有進行實事求是地考察,這就讓那些低價強標的投標單位中標。當與業主簽訂合同后在履約期間再向業主攤擺困難,要求合同追加價格,這種做法破壞了投標報價一次性的競爭原則,如業主不追加合同價格,中標人就不能正常履約而直接導致偽劣工程或中途停止工作這樣就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帶來工程質量隱患并且過渡的浪費人力、物力和財力,違反了節約原則,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因素。
(三)、各種人為因素影響評標專家的正常評標,違反職業道德定向評標
評標專家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依法對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評審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人員。
而評標專家大多是業主指派,這樣就給一些“走捷徑”的投標人提供了溫床,用金錢等物質誘惑職業操守不合格的人員,做出出賣人格的事情,評標專家違反職業道德在評標過程中為特定的投標人“開辟安全道路”,使其故意抬高或壓低某投標單位的評分,影響最終評標結果,導致評標過程喪失公平原則,最終喪失招投標工作的根本意義。
三、加強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的改革建議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是公路工程實施過程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保障,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機制應該加大改革力度,健全管理辦法,完善法律準則,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場環境,這樣將給國家的經濟建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影響。為此對現行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辦法提出改革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完善招投標管理法規。在招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提供虛假信息、存在欺詐、行賄受賄、串標、圍標、惡意搗亂競爭市場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外,要嚴格限制其投標申請人的投標活動,取消申請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并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高投標人申請資格。我國地域廣闊,工程市場很大,各地市的設計單位不論大小不計其數,其實力參差不齊。提高申請門檻,就可以篩選出資質高、管理過硬、技術水平先進、信譽良好的單位入圍,為日后的工作實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一、完善、建立投標人信譽資格。完善、建立投標人信譽資格,實行投標人承諾制度。首先,國家監管部門成立對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信譽檢審的機構,要求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此機構下進行信譽備案、評比對各單位進行星級評定。檢審機構在通過互聯網將各個單位的信譽公開化。在業主招標時,首先從報名的申請投標人中選定具有良好信譽的申請人,對其在出售招標文件。
第二、嚴格審查投標人資質。首先發包單位成立專門的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工程項目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其建立良好的規章制度, 實施目標化管理。同時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做好工程項目投標單位的資質預審,對參加投標的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法人證書、對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并且還要對經過初步審查合格的投標單位的實際業績進行實地考察, 重點了解投標單位的設計業績、企業信譽、其從業人員的素質以及所擁有的設備狀況,對投標單位的管理水平和項目部管理的綜合情況進行評價, 以確保最終的中標單位全部是資質高、信譽好的設計單位。
(3)創建公平、公開、良性競爭環境。目前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投標活動確定最終中標人的方法基本上是招標單位通過眾多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專家評選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標人成為最終中標人。
第一、選擇能力、修養高標準的評標專家。首先,評標專家應是在國家專家人才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其次,所抽取的專家應由評標監督部門對各評標專家的業務能力、工作態度、職業道德情況等方面進行測評,記錄良好的專家方可進行投標文件的評審。有不良記錄的應從專家庫除名,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責任。再次,評標過程中,參與評標的專家斷絕與外界的一切聯系,杜絕操作的情況。
第二、暗標評比。在技術標評審時為保證技術標評審的公平、公正實行暗標評審,在評審前監管人員檢查所有投標技術文確定沒有泄漏投標人身份的投標文件對其進行編號,再由專家評審,評審完畢后,封存評審結果。
第三、詳細評分細則。在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應詳細列出所用評標方法、標準,評標專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評標,不得擅自改變評標方法。為保證評標結果的科學性、合理性,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復雜程度和特點適當調整評分分值及相關評分欄目。使其評分細則更合理。
第四、擇優入選,精品中選精品。在評標結束后,根據評標專家對投標文件的評比,選定得分最高的前3名中標候選人進行投標陳述及方案評選。其陳述也采用匿名陳述,陳述人通過語音設備將將在公平、公開的平臺上展示自己的設計成果,并做出對項目的理解與構想,解析各自報價的理由。業主可根據各中標候選人對項目的理解深度及報價的準確性來選定最終的中標人,使得投標活動更加透明化,提高評標效率,減少人為因素影響,保證項目的順利進展,體現公正競爭的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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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業的競爭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委辦),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經首規委辦批準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除外),均須按照本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一)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工業、民用、市政建設工程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特級和一級建筑物或對地基基礎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概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項目。
第四條 招標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三個。
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進行議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規劃部門核準用地范圍的圖紙和文件;
(三)設計任務書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筑平面位置圖。
第六條 招標活動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一次性招標,也可以分項招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第八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書、工程概況、招標方式、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對提交勘察成果報告時間的要求、對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現場條件的圖紙和說明等內容。
第九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發送投標單位。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確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需經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條 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工程勘察證書的工程勘察單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投標單位的資格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核查,并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復核。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領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真實準確,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勘察方案及說明書;
(二)勘察手段、施工組織方案;
(三)需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時間;
(五)勘察費報價。勘察費根據投標書工作量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后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并應當在全部投標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開標時應當對標書登記編號,做保密處理后送評標小組。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宣布評標原則、決標辦法和程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并作開標記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文字不清、內容不全、弄虛作假;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五)未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和專業技術專家、該項工程的建筑設計人員五至七人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
第十八條 評標小組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書的內容為主要依據,對投標單位執行規范和規程、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勘探和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進度以及投標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后,擇優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 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單位將評標報告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單位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 決標后十日內,招標單位應當向所有未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投標書編制補償金,補償金的具體數額由評標小組根據編制投標書的工作量確定;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后,由招標單位返還。
第二十一條 中標單位自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招標單位按照投標書的內容簽訂勘察合同。
中標單位應當依照勘察合同進行勘察,不得轉包給非中標單位勘察。
第二十二條 決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結果不予確認,設計單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責任單位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其中屬投標單位責任的,責令投標單位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一)按照本規定應當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投標單位不符合條件,參加投標并中標的。
本條第(二)項的招標、投標無效。
第二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者互相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互相串通,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參與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或者招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中標通知發出一個月后,中標單位不簽訂勘察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 勘察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轉包的,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其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并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申請調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首規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問題;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 TV 文獻標識碼: A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對經濟效益的片面追求,對環境的保護等方面都沒有起到重視,最終導致我國的能源嚴重短缺,面臨很嚴重的危機,在我國能源嚴重短缺的現狀下,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起到了很大的代替作用,水利水電工程不僅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小,為人們提供較為清潔的能源,而且還可以循環利用,但是目前我國在水利水電勘察設計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這些問題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要解決的重要阻礙,如果勘察設計中出現了問題,就很難保證水利水電工程的整體進度和質量。
一、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任何一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都有一個完整的過程,這一過程不但包括工程結構圖、工程量和工程成本的計算和細化,還包括作為設計依據的基礎資料的逐步補充完善。不斷細化的。設計方案的形成過程也是方案進一步比較、深入、細化的過程。但在實際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中,設計單位只要方案可行,根本不需要比較。
1、勘察設計的觀念淡薄:在完成施工圖設計后,工程造價的各方面都已經確定下來。設計施工圖確定的工程造價中的價具有一定的可變性,是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隨行就市,但是工程造價中的實際消耗量不能隨意改動。但是由于設計部門技術人員缺乏經濟觀念,考慮不周,使設計文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使設計成果沒有充分體現出經濟性。
2、設計規劃的資料太貧乏,貫徹實施力度不夠:水利水電規劃是一項長期而繁瑣的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由于制度不全、管理不善等因素使得許多的規劃基礎資料太過匱乏,規劃成果偏少,規劃依據不足,造成設計質量得不到保障, 同時因一些市場行為的干預,社會的利益化、規劃成果的貫徹力度不夠,影響工程功能發揮的同時,造成大量的社會資源浪費。
3、設計標準化與程序化進展過于緩慢。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因為受水情、地質、工情、地形、業主要求等眾多相關因素的影響,設計成果多變,在客觀上存在程序受限制條件過多,難以推廣的現象,導致標準設計難以統一,目前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中可以用到的標準圖集和程序資料太少,浪費設計資源,大大影響了設計效率,影響工程的實施進度、質量和效益。
4、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單位缺乏專業的資質審核部門:我國在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逐步放寬了勘察設計單位的標準,勘察設計單位正逐漸邁向一種全新自主的發展模式,逐漸成為開放、公平的勘察單位。近幾年來,隨著個體性質和集體性質的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單位的不斷增加,其市場也變的日益活躍,由于政府對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單位缺乏專業的資質審核部門,管理工作缺乏深入性和客觀性,使得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工作的比較滯后,最終導致我國部分地區,尤其是我國農村的水利水電工程方面出現了越級設計、無證設計、粗制濫造設計文件的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水利水電勘察設計的資源的浪費、工作整體質量的下降,甚至會造成嚴重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和人員的傷亡。
二、解決對策
1、加大規劃力度,完善規劃范圍,鞏固基礎:各級政府和水利水電主管部門要從思想上重視起來,從根本上認識一切水利水電工作的源頭要從規劃抓起,意識到水利水電規劃工作對水利水電工作的重要性,從而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視,保障水利水電規劃工作的順利開展,首先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與制度,把水利水電規劃工作的當做頭等大事來安排管理。
2、制度上完善:首先要分清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上的主次,將比較大的設計規劃上交到有關水利水電管理部門或政府,通過水利水電方面的專家集體論證肯定后,再交由上級政府審核通過,讓一切設計均依據于規劃,成為在一定范圍具有法定約束的綱領性規劃,從而在制度上保障規劃實施的嚴肅性與合法性。
3、對于規劃資金的保障:由于規劃工作的自身特點,規劃工作的進行,需要收集大量的基礎資料、分析規劃、各種設計的反復論證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的支持,在短期內不可能取到很好的經濟收益,這就要求政府與水利水電相關部門應專門設立水電水利方面的規劃資金,從物質方面保證規劃工作的順利開展。
4、人才上培養:對人才的培養方面,首先,政府主管部門和設計單位要重視對規劃人員的收益,因為要培養一個較為熟練的水利水電規劃人員至少需要5年以上的時間;其次,要自己組建一個長期規劃人員隊伍,保障規劃工作的順利進行。
5、結合自身工作,調動設計人員的能動性,多開展一些設計程序的相關活動。設計人員作為設計工作的重要部位,對水利水電勘察設計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有著較之常人更為深刻的理解和認識,隨著計算機業的快速發展,設計單位應從政策肯定并開發設計人員自身的潛能,讓設計人員除了掌握專業知識,還能熟練編寫一些創新的計算程序,自己動手開發程序的設計。
6、設計部門應該與一些高等教育的相關專業科研部門聯合起來,通過高校科研部門的專業知識和實際勘查工作的相結合,理論結合實際,使設計行業在計算程序能與工程勘察設計上能夠有很好的銜接,進而得到推廣。
7、推廣實施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制:提高服務質量和設計質量,目的就是要引進競爭機制,更好的適應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制的市場化發展,使設計單位危機意識增強,充分調動設計單位在工作中精心設計、優化設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督促設計單位提高服務質量和設計質量,適應市場化發展,更好的服務于業主。
8、對于偏遠農村的水利水電勘察設計,要加強水利水電勘察設計標準化作業,隨著加強標準化作業,在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勘察工作中,主要體現為勘察材料的記錄和整理、勘察任務目標的明確、勘察結果的具體分析和驗證等方面。在進行農村水利水電勘察工作時,可以適當的增加中間檢查環節的次數,要嚴格按照工程相關管理文件和條例的要求來展開工作,堅決杜絕“敷衍了事”的現象,確保勘察資料的質量和完整性。同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單位要做好總結評價工作和勘察資料的驗收,對不準確或不足的部分要及時返工補充,確保資料可以有效服務于工程設計工作的整體需求。要加強農村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工作標準化作業,需要與實際施工情況相結合,設計圖紙要清晰、合理,在可行程度、設計工作的相符程度上,都要符合標準,設計中關于農村水利水電工程設計的標準化作業、工程預算的審核等方面,要求設計工作要對農村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建筑模式、技術應用、施工工藝、環境保護等問題進行系統分析與綜合策劃、論證,以確保設計方案具備豐富的現代科技元素。
結束語
水利水電工程是一項民生民計工程,對社會和人們的影響范圍比較廣泛,我國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工作中普遍存在作業程序混亂、管理制度不明確、執行標準不確切等現象,因此,在新時期的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方面,要加快設計的標準化與程序化工作,完善制度化建設,拓展設計范圍,加強與相鄰專業的聯系,以更好的適應市場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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