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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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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鐵道部,電力部,交通部,郵電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國石油天燃氣總公司,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為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并已征求勞動部等部門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部。

      附件:(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2)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附件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職工總額及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后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離退休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原則上實行全額繳撥。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差額繳撥,并積極創造條件向全額繳撥過渡。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各種補貼、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離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職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各種補貼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死亡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是指用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可經同級財政審核并報政府批準后調整企業繳費比例。

      (四)調整企業繳費比例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基金結余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當期結余和前期結余。

      第二十五條、基金結余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大部分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后的結余額,可根據國家年度國債發行計劃,認購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六條、資產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存款、國家債券、暫付款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各類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第二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暫付款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一條、負債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收款。暫收款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

      過期無法償還的各種暫收款,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批后,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并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

      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報國務院。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向養老保險監督組織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九條、企業無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繳所欠款額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2‰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減免、擠占、挪用、貪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存入基金專戶。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有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還多提的基金。

      (三)足額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存入基金專戶。

      第四十二條、對有第四十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上繳國庫。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應當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開設帳、單獨核算。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中央行業經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同時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為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及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完全與完整。

      第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失業保險的款項。

      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結余較多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但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及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轉業訓練費支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業救濟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失業職工的生活費用。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所發生的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失業職工失業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在失業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用。

      轉業訓練費支出是指為提高失業職工職業技術素質和再就業能力所發生的未形成固定資產的費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指用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并經財政部門核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救濟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轉業訓練費包括轉業訓練費支出和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轉業訓練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生產自救周轉金

      第二十三條、生產自救周轉金是指在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前提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出用于幫助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而周轉使用的資金。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鐵路行業;養老保險;社會保障;管理

      中圖分類號:F530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實施宏觀管理的制度安排, 是各級政府主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能部門及所屬的養老保險事業機構為實現法律賦予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而對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實行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它大致由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基金管理和基金監管四個體系構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到勞動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 其管理體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決定著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運行效率和整個社會的穩定。

      一 鐵路基本養老保險體質改革歷程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與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呈現大體相同的發展趨勢和脈絡, 1951年―1966年初步建立和發展, “”時期到 20 世紀 80年代中期遭到破壞并逐步恢復, 隨后進入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改革階段。

      1984 年, 中國政府開始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進行改革探索, 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開展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開始由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轉變。二是實行城鎮企業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制度, 使養老金由企業完全負擔向多方負擔轉變。1991 年, 國務院在總結部分省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 頒發了《國務院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提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到 1992 年底, 全國 2300 個縣市 (約占縣市總數的95%)實行了企業養老保險統籌。1993 年, 國務院又批準了交通、民航等 6 個部門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 使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部門增加到 11 個。至此, 全國城鎮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目標。

      鐵路職工從1986年開始實行合同制,全民固定工并存,雙軌制。只有合同制職工繳納養老保險,1993年開始實行全員合同制,全部繳納養老保險,1998年建立個人賬戶,1998年9月份,鐵路社會保險局撤銷,全部歸屬地方統籌。

      鐵路行業中的養老保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為了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城市養老保險制度面臨所有制結構、產業結構等諸多變化,也必須進行相應的調整。近些年來,為了實現“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目標,我國城市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相關的深入改革。而對于鐵路行業養老保險管理問題,也進行了一系列的變革。比如鐵路養老保險由企業保險改為行業保險,但是這只是實現了“量”的改變,仍舊是把職工的養老費用“包”起來,并沒實現“質”的突破。同時對于鐵路行業的養老保險是一個社會保險問題,除了自我保險,還具有調劑互助的作用,而行業統籌則限制了這種作用,使調劑作用只在行業內存在,而對整個社會則削弱了這種作用。這些局限性限制了鐵路養老保險發展,使鐵路行業管理為尋找發展的空間,最終要納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去。下面就主要養老保險管理在鐵路行業的問題進行分析。

      1、承擔的比例失衡和標準制定的不合理的問題

      通過分析得知,目前的繳費體系在落實的時候面對著很多的不利現象,比如個體支付的比例非常少,員工自身難度保險思想和權責意識較低,單位承受的太多,此時就無法開展正常的運作活動了。加上,過去的時候存在欠債現象,鐵路單位開展的是多累積,少消費,工資不高的體系,工人的退休費用一般是放在運輸費用中,不能夠動用保險,單位不存在結余現象。此時這些保險費用從總的統籌一直發展到單位的時候,只可以勉強的支付,別的所有的功效都無法實現了。當開展財會革新活動之后,將其放入到管控資金之中,管控資金就由單位結合利潤的高低來分配,如果退休的人非常多的話,單位的利潤如果不好,此時單位就無法有序的運作了。除此之外,在不涵蓋單位和個體兩項費用之外,就沒有別的資金補給,這就表示著別的保險都沒有與之有效的協調,此時單位面對的壓力很高,不能夠進行分流活動了。

      單位壓力非常大和管控體系的不合理問題

      首先目前的鐵路機構是結合“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征集、調劑和撥付養老保險金的。具體來說是鐵路企業按單位工資總額的19%繳納,職工個人交費比例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的4%,基金采取現付式,即:已離退休職工需要多少,養老金就向企業和在職職工收多少,收多少就付多少,只留下部分積累;另外是管控體系的不合理,其中就包括人員和組織不合理、財產的管控活動沒做好及收入登記體系混亂的問題。尤其是收入登記體系混亂。當前的養老保險繳費措施是結合工作者的前一年的費用來支付的,其具體的收入數字并不明確。很多的基層組織只能結合均數來支付,并非是結合具體的數額來支付的。此時就導致收繳率較低,使得該項費用被浪費。

      社會保險意識不到位

      社會保險對于鐵路這個特殊行業來說,雖然實行個人繳費從1992年開始的,職工個人參保時間相對其他行業來說是比較早的,但是在個別職工思想上仍然有認識上的誤區,如社會保障與己無關的思想,退休后繼續由企業發放工資簡單又省事的思想,養兒養女防老,不需要社會供養的傳統思想。有些年輕職工,認為自己退休還早,幾十年后政策上還不知道有什么變化。另外,由于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力度不夠,容易引起職工在認識上的誤區,產生一些不安定因素,激化矛盾,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因此,在個人繳費上顯得不積極主動。還有一部分企業領導主要抓安全生產和經營效益,對社會保險關心、支持不到位,工作推進的力度較為遲緩。這些現象和認識都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險工作推進和實施。

      養老保險保值增值難

      國務院有關規定中明確提出:確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實現保值增值。當前養老金節余額的80%左右用于購買社會特種債券,20%存入銀行留作支付2個月的費用。如何求“保值增值”最大化?這是現行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將基金購買債券和存入銀行當然安全,但利息不高,如出現高通漲,實難保值增值。

      用創新的理念推進鐵路養老保險工作的發展

      鐵路系統的社會保險事業經歷多年努力,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健康發展軌道,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進展。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鐵路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滯后問題,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因此,對于鐵路養老保險管理的問題,首先是要重點解決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問題;其次是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三是加大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力度;第四是多渠道多層次使養老金保值增值等一系列的措施,這樣才能使得鐵路行業的養老保險管理規范化和制度化,從而促進鐵路行業的健康、快速的發展。下面就基于創新的理念推進鐵路養老保險工作的發展進行探析。

      3.1、企業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步驟,重點解決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問題

      從目前養老保險工作過程看,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主要有五個步驟:第一是建立基礎數據;第二是離退休人員居住地調查;第三是確定養老金銀行;第四是離退休人員居住地銀行網點的調查;第五是確定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具體方式。并重點從四個方面實行解決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問題:一是社會化發放資金的保障問題,省統籌金保障統籌內資金,企業保障統籌外資金。二是嚴格申報制度。三是建立適應社會化發放的資金流向機制。四是協調解決企業代扣款問題。

      3.2、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體系由三個層次構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同時不斷的完善模式還要將費用交付相關的管控機構。此舉對于資金的運作等有很多的益處。要有序的布局工作者和組織。如果人數大于五百的話就要設置專門的管控人員。對于機構的布局來講,要確保管控和運作是單獨的,這樣的話便于監管活動的開展。為了方便運作管控活動的開展,應盡快讓離退休人員統一歸口,統歸保險機構負責。只有責、權、利到位,才能建立起管理和服務一體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3.3、加大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力度

      首先要加強政策法規的宣傳。社會保障體系就是由現有政策構建的,其中包括國家、省、部和企業的政策規定,能夠使廣大干部職工明確政策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規定,為職工解惑釋疑,消除不安定因素。其次社會保險政策究竟給職工帶來哪些好處,也要通過宣傳讓職工明白自己的權力、義務。及時將社會保險改革發展的趨勢、社會保險的特征等向職工講清,及時通報一些工作動態、信息。第三要認真做好來信來訪接待工作,解答職工提出的熱點、難點問題,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穩定職工隊伍思想情緒,為實現鐵路跨越式發展創造一個安定祥和的環境。總之,社保基層人員要采取多種形式把黨、國家和上級社保部門關于社會保障的方針和政策落實到基層所有職工中,確保所有職工群眾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確保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

      3.4、應多渠道多層次使養老金保值增值

      首先國家把對基金的保值,作為對社會保險事業資助的方式。對存入銀行的基金作為特殊的個人儲蓄存款對待,給予同樣的保值貼補率;對購買國家債券、規定特殊的優惠利率;對購買特種定向的債券、可規定“浮動利率”,使其實際利率永不為負值。其次是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對目前仍屬財務部門代管的專項基金應允許購買除特種債券外的其它較高利息的債券。鐵路部門可以把基金集中起來用于新線建設或舊線運營改造,以期獲得較高收益并降低風險;還可以參與資金同業拆借市場和信貸市場等領域的投資,使保險基金獲得較佳投資回報。對用基金進行實業開發要給予一定的優待,以助其發展。

      四、結束語

      社保體系是當前時代非常關鍵的一個體系。目前將養老保險當成是關鍵點的社保體系,因為很多種不利現象的存在,所以使它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實行過渡性的行業統籌辦法,搞好行業保險是非常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1]吳永求.中國養老保險擴面問題及對策研究[D].重慶大學,2012.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一、中國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已經初步確立,但尚未定型

      《報告》顯示,經過多年的制度建設,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項制度為主干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已經初步確立,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基本保障,加上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等補充保險制度,構成了系統完備的社會安全網。社會保險制度模式逐步清晰,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兩個主體制度,都是統賬結合模式,一個覆蓋正規就業者,單位和個人繳費,一個覆蓋未就業者和自雇者,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單位繳納保險費,待遇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工傷補助或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等,失業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保險費,為失業人員支付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2011年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對五項社會保險制度作了詳盡的規定,使社會保險成為國家法定的基本社會制度。

      同時,也要看到,中國社會保險制度還沒有完全定型,尚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在養老保險方面,目前,職工養老保險采取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在基金運行上采取部分積累的形式。《報告》顯示,2014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5310億元,總支出21755億元,如果扣除財政補貼收入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勉強保持當期收支平衡,主要是因為在傳統的現收現付制下,老職工沒有養老金積累,對他們的養老承諾,在沒有特殊渠道補償的情況下,只能動用現有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因此,一些學者認為,現行的職工養老金制度實質上還是現收現付制,有的主張在現收現付制基礎上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實行名義賬戶制。但是,在實踐層面,中國政府建立部分積累制的方向并沒有改變,而且一直在進行做實個人賬戶的努力,不過,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提出,完善個人賬戶制度。筆者認為,互助共濟是基本養老保險的內在要求,建議在堅持統賬結合基本制度模式的前提下,縮小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做實個人賬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銜接,進一步擴大社會統籌力度,逐步建立國民年金制度。在醫療保險方面,制度分割仍然沒有消除,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仍然劃分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個制度,這完全是因為管理體制分散造成的,應該盡快改變這一局面,加快建立統一的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要進一步明確籌資機制,一些專家擔心居民醫保出現福利化趨勢,關鍵還是要合理劃分政府和個人的籌資責任,按照責任共擔的原則,推動制度可持續發展。《報告》顯示,2014年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累積結余3913億元,進一步引發了對個人賬戶的討論,事實上,高結余的個人賬戶基金封閉運行,不僅分散了醫療保險基金,削弱了醫療保險制度互助共濟功能,而且產生了管理成本高、監管難度大、部分患者賬戶不夠用等問題,應該逐步縮小個人帳戶規模并淡化其作用。在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方面,當前,做好事后補償和保障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把制度作用發揮得更好,就必須關口前移,建立起預防、康復、補償相結合的完整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增強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的功能。在生育保險方面,要加快建立覆蓋所有城鄉婦女的生育保障制度。此外,要加快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完整、徹底的改革公費醫療制度,堅定不移地朝著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目標前進。

      二、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實現全覆蓋仍然需要集中攻堅

      《報告》顯示,2014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8.42億,加上正在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保人數將接近9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5.86億,根據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如果加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參保率已經達到95%以上。可以看出,中國在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兩項主干制度的擴面方面已經取得了歷史性的成就,覆蓋了大部分人群,打牢了社會保險體系的根基,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參保人數也分別達到2.06億、1.70億、1.70億,在中國這樣一個具有13億人口、發展很不平衡的大國,建立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險體系,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中國已經確立了到2020年全面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目標,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實現從制度全覆蓋到人群全覆蓋的轉變,仍然是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根據測算,目前還有1億人左右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大部分是非公經濟組織員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以及部分農村居民等,主要是執法監督力度不足,制度吸引力弱,一些企業和個人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責任,此外,現行制度模式不能適應他們收入低、就業方式多元化、跨地區流動等情況也是重要原因。對此,一方面,要加強政府的征繳責任,加大執法力度,推動用人單位和個人依照《社會保險法》參保,另一方面,要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針對中小企業、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采取優惠扶持政策,促進這些單位和個人參保。此外,要推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全部參加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爭取到2020年使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0億。在基本醫療保險方面,雖然參保率很高,但是重復參保和漏保現象并存,這主要因為醫療保險仍然按城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分別管理,信息難以共享,導致了很多問題。有關部門正在積極推進“全民參保登記計劃”試點,可以在參保環節逐步解決這一問題,關鍵還是要推進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統一,讓所有醫療保險項目劃歸一個部門來管理,但是,這個問題既重要又敏感,可以專文論述,筆者主張,在行政機構的設置上,最好將醫療保險與衛生服務統籌管理,這樣才能提高醫療保險管理的質量和水平。要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將農民工和大學生納入制度范疇,加大工傷保險擴面力度,積極探索適合建筑、礦山等行業特點的農民工參保方式,盡快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障范圍,費率可適當考慮降低,推動生育保險從在職職工向城鎮非在業婦女、失業婦女、農村婦女勞動者以及外籍員工覆蓋,讓所有生育女性都能享受到免費或少量付費的基本醫療服務。

      三、社會保險基金總體運行良好,一些薄弱環節不容忽視

      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載體,是觀察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狀況最直觀的指標。當前,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總的是好的,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39828億元,其中,基金征繳收入32734億元,表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體,這符合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有利于制度自我調節、自我平衡。社會保險基金總支出33003億元,累計結余52463億元,比2009年增加33456億元,年均增幅高達22.5%,表明基金運行是穩健的,盡管個別地區的個別項目出現收支缺口,但主要與當地的人口結構、勞動力流動情況、歷史遺留問題等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狀況整體是好的,制度是可靠的。

      當然,這些只是基本面上的情況,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社會保險基金運行仍然有一些薄弱環節,不容忽視。首先是基金征繳不確定、不穩定。《報告》顯示,企業繳費人員占參保職工的比例近六年來持續下降,2014年企業繳費人員19431億,占參保職工的比例81.2%,比2013年的占比下降2.8個百分點,比2009年下降6.5個百分點,主要是一些行業企業、靈活就業者和農民工的參保意愿容易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加上勞動者工作崗位變動,出現了中斷繳費等情況。另外,我國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退休,但是,一些地方非正常提前退休現象嚴重,職工平均退休年齡只有54歲,導致在職繳費人員不斷減少,退休享受保障人員急劇增加。其次,積累性基金沒有建立制度化的投資管理辦法。目前,五項社保基金累計結余52463億元, 比2013年增加6875億元,增長15.1%;比2009年增加33456億元,年平均增長22.5%。按照現行規定,對如此龐大的積累性基金,只能進入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實際上起不到保值增值的作用,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巨大損失。最近公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上限,為基金資產凈值的30%,《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也提出,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有關改革進展值得期待。第三,基金收支風險不容忽視。2014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1755億元,比2009年增加12861億元,年均增長19.6%;撫養比(參保職工人數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數的比值)為2.97∶1,比上年(3.01∶1)下降0.04,隨著人口結構變化,這一趨勢將長期保持,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壓力將不斷增大。醫療保險支出形勢也很嚴峻,2014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待遇人次為15.2億人次,比2009年增加6.8億人次,年均增長12.6%,2008至2014年,次均住院費用分別為7147元、7630元、8413元、8780元、9313元和10095元,呈快速增長趨勢。2014年,城鎮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均門診就診1.2次,比上年增加0.2次。醫療服務需求的快速釋放固然有不合理的體制、政策因素,但是人口老齡化導致的疾病譜變化、醫療技術進步等也是關鍵原因,其帶來醫療服務需求的快速增長將是長期的、不可逆轉的,對醫療保險基金提出了嚴峻挑戰。此外,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支出也都呈快速增長趨勢。

      四、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斷提高,制度的效益和質量仍需全面評估

      在“保基本”的前提下,根據經濟發展、物價水平、保障對象收入水平等因素,逐步擴大參保群眾受益面,提高社會保險待遇水平,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報告》顯示,2005年以來,國務院連續十年部署實施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推動退休人員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2014年,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2061元(離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4664元),當期發放無拖欠,其中,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達到2050元,比2009年增加825元,增長67.3%,養老金替代率為67.5%,與2010年(67.6%)基本持平,2008―2013年養老金平均替代率為66%,總體平穩,也達到了1967年國際勞工組織《老年、殘疾、遺屬保障待遇公約128號》提出的45%的養老金替代率水平,是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階段性成就。2014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月人均養老金達到90元/月,每個月90元的養老金,對于過去主要依靠家庭養老的5億城鄉居民特別是農村居民來說,提供了更加可靠、更加幸福的養老預期,成為社會廣泛贊譽的民心工程。2014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為82.1%,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為70.9%,兩項制度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達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提高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社會保險權益,既要管好社會保險收支,也要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機制,提高管理績效。相比較而言,目前《報告》對社會保險發展狀況的總結和分析還是初步的,其實,作為一項社會公共事業,人民群眾不僅關心社會保險待遇,也越來越關心社會保險制度是否“可靠”,是否“高效”,能否給自己帶來穩定的預期,比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投資效益怎么樣,能不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醫療保險政策是否合理,醫療保險基金在減輕就醫負擔、提高健康水平上效果如何,等等。事實上,目前圍繞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等重點難點問題的討論,最后都要落到對制度質量和水平的評價上來,而社會保險質量水平評價恰恰是社會保險決策和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評價能夠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既有利于改善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的行政管理,推動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也有利于對基金管理形成正確的導向,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質量。這次社會保險主管部門主動公布社會保險年度發展情況,就是一次寶貴的嘗試,建議逐步建立社會保險年度報告制度,全面建立社會保險信息主動公示、公告制度。要豐富社會保險評估主體,拓寬評估視野,特別是要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要求,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科學,今年,國務院連續作出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的決定,就是在統籌社會保險制度與宏觀經濟管理方面作出的重要努力。同時,要充分發揮第三方評估的作用,由具備條件的專業機構實施相關評價工作,鼓勵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保險監督與評價,開展對用人單位、參保者、困難人群等的滿意度調查等等。要發揮評價的診斷導向和激勵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和經辦機構對評價意見的反應機制,完善政策設計,建立限期整改和復查制度,健全問責機制。

      五、經辦服務體系不斷健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還需進一步優化

      經過不懈努力,目前中央、省、地(市)、縣(區)、鎮(街道)五級經辦網絡已經全面覆蓋,服務能力不斷增強,2014年工作人員年人均服務人次達1∶10174,與2009年相比,增加了3815人次,全國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也達到7.12億人。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退休人員占企業退休人員總數的80.2%。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在中央財政支持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綜合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分級負責、財政支持的保發放機制,健全基本養老金發放定期通報制度、重點監控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凡本市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都應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工作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市人民政府繼續實行擴面、征繳目標責任制,納入市、區政府一級績效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目標獎懲機制和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市、區分擔機制。各區要切實加強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領導,要根據社會保險擴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擴面征繳工作專項經費,用于社會保險擴面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不參保、不繳費或減免社會保險費作為招商引資、改善投資環境的條件。

      四、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調整個人賬戶規模,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全市參保企業與單位分別以本企業、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與單位為職工(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繳費比例統一為20%。參保企業與單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全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繳費確有困難的個體靈活就業參保人員,2006年、2007年分別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本人當年繳費基數。2008年至2010年分別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80%、90%為本人當年繳費基數。從2011年起,個體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統一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劃入社會統籌基金,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按照國家及省統一部署,在中央財政支持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個人賬戶按3%的規模做實,以后按照省統一部署逐步提高做實規模。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認真落實《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征繳制度,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把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作為重要監察內容,對拒不參保繳費、瞞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惡意欠費的企業,要依法處理;要加大欠費的督查、追繳和處罰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稅務和財政部門等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擴面、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按照國家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為逐步實現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省統一制度并軌,促進我市企業和單位及職工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凡按照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和單位及其職工,實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的時間統一規定為1996年1月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詳見附表)。

      (四)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職,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過渡性養老金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的乘積。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退職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退職前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調節金標準為:2006年度退休人員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員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2006年度退職人員調節金標準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職人員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職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

      (五)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實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新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與原計發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待遇低于原辦法的待遇標準,按照原辦法的待遇標準予以補齊;新辦法計發的待遇高于原辦法的待遇標準,在按照原辦法計發的待遇標準基礎上,再按一定比例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別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計發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的規定,統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政策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新辦法執行。

      (六)參保人員在本辦法實施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長繳費時間,延長繳費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年。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七、嚴格執行國家退休審批政策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退休審批政策,切實加強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嚴格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主動接受社會與職工的監督,杜絕違規審批現象的發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及監督檢查,完善退休審批管理政策和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退休審批條件及程序,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須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申報、公示,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及省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政策規定,適時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

      九、加快提高統籌層次

      抓緊做好市級統籌的相關工作,為參加省級統籌創造條件。要以實施本意見為契機,將*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社會保險先行納入市級統籌,進一步加強對各遠城區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業務指導,加快金保工程實施步伐,逐步實現全市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的統一,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在擴面和確保發放工作中的責任,嚴格考核,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科學合理地編制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強化收支預算執行的監管力度,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十、發展企業年金

      發展企業年金,對于提高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大力推進我市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運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年金的政策宣傳及實施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制訂和完善管理辦法,切實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報備和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確保基金安全。

      十一、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按照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要落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化管理服務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文化、城建、國土和房產管理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制定完善為退休人員服務的優惠政策。具備條件的,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綜合系列服務。

      十二、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要不斷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我市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社保基金投資管理問題對策

      一、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日益擴大,如何加強投資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現階段必須解決的一大課題。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現階段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統籌層次不同,基金管理主體分散,影響了基金的存量規模,削弱了基金運營的規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也不盡相同,中央和省屬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實行地市級統籌或縣級統籌,統籌的層次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一些企業還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是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這樣的管理體制,使基金節余分散,管理難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在保險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時期,確實存在大量基金被擠占和挪用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嚴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資渠道,只允許投資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在資本市場發育的初期,防范風險的能力較小,對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應當成為一個長期的政策選擇。就目前講,只有國家級社會保險基金有投資管理的辦法,詳細規定了投資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結余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還沒有打開。

      3.基金運營不規范。社會保險基金運營主體的非專業性以及過多的行政干預導致基金運營的低效率、高風險并存。從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設置來看,社會保險的事務性管理和基金的運營都是由政府組建的事業性機構即社會保險管理局(中心)來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場指導下的商業化運作,這使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1.國家應盡快制定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和規范基金投資。盡管有中央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但還不是全部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對其他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還是空白。社保基金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證。因此,應盡快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資,財務風險的防范都應制度化、法制化,使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過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現管理混亂的現象,給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2.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國家、省、市應建立起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按照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進行投資和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相互制約,有各自的職責,互不隸屬。投資管理部門內部要嚴格遵守國家投資法規和政策進行投資管理,監管部門還應具有較強的獨立性,按照法律規定的投資辦法進行獨立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照規定去運轉。同時,應建立分權制衡的運作機制,基金的運用決策系統、執行系統、考核監控系統,由此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分權制衡機制。

      3.社保基金的投資應明確規定為委托理財。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專業理財人員還不多,也沒有資本市場投資經驗,直接投資風險比較大,考慮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標和風險,通過委托和關系,簽訂合同,實現進入資本市場是比較好的選擇。

      4.在基金投資過程中,應處理好投資組合問題。目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限制是,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不得高于10%,證券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于40%.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還不發達,保險基金還存在較大的隱性債務,對于股票和證券基金的投資應保持較低比例。

      5.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投資形式:投資開放式基金;發行定期保險基金的國債;委托銀行抵押貸款;公司或企業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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