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環境污染的風險

      環境污染的風險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環境污染的風險

      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第1篇

          1.1調查對象的一般情況調查對象平均年齡為(55±14)歲,最大88歲,最小21歲。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礦區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小學及未上過學120人(70.6%);少數民族72人(42.4%)。調查對象民族間文化程度經秩和檢驗,Z值為-5.554,P>0.05,差異無顯著性,可認為不同民族的調查對象的文化程度無差異。性別與文化程度之間經秩和檢驗,Z值為-4.402,P<0.05,有顯著性差異,可認為男女性別受教育程度存在差異,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見表1。

          1.2調查對象對鉛鋅礦區環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調查的礦區居民對尾礦堆積、水質、耕地面積減少等直觀感性的問題有明顯的認識,但是對空氣質量、農作物質量、植被破壞等不可直觀的方面認識不足見表2。由表3可知,65.3%的調查對象認為開礦對當地的環境污染造成了較大影響。34.7%認為礦區的空氣質量受到了較大影響,55.9%認為開礦對農作物產量造成的影響較小,39.4%認為對農作物的質量影響較小。礦區的河水貫穿村莊,直觀可見,因此37.1%認為開礦對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45.8%認為影響較大。當地的飲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與泉水,45.3%認為開礦對飲用水有一些影響,原因是開礦使他們的井變干了,泉水減少了。礦區居民認為開礦對房屋安全的影響與開礦點距離自家的距離有關,距離遠的居民認為沒有影響,占21.1%。噪音對整個礦區影響較大,僅有5.3%認為沒有影響。在治理環境污染問題上,62.4%的礦區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環境污染帶來的危害,僅有17.1%認為自己村能治理好環境污染,見表4。

          1.3調查對象認為礦業開采對健康影響的自我感知調查發現,58.8%的調查對象自感開礦活動對村民的健康有影響,48.2%認為開礦對家人健康有影響,21.2%認為開礦對下一代的智力產生了影響,見表5。調查對象自我報告了最近十年來的患病種類,患病例數集中在關節骨骼類疾病、腸胃疾病和心腦血管疾病,見表6。將性別做卡方檢驗獲知P>0.05,差異無顯著性,可認為不同性別調查對象的患病種類之間無差異。

          1.4對礦業開采引起的環境污染與健康危害之間關聯情況的認知調查發現,77.1%的礦區居民有家庭成員參與過采礦,自我報告的患病率為66.5%。對被調查對象家人是否參與過采礦同患病情況進行卡方檢驗,P>0.05,差異無顯著性,可認為是否參與采礦與患病之間無差異,見表7。自我報告的高患病率與調查對象自我報告的準確度以及認知能力有關,是否與礦區居民長期居住于該礦區,長期處于礦區污染環境有關,有待進一步調查。分析礦區居民自認為的患病原因可知,僅有17.6%的居民認為自身患病的原因與礦區的環境有關。但據前期在當地的研究可知,該礦區內的居民生活環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屬污染,當地存在著較高環境重金屬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風險,見表8。

          2結論

          2.1礦區居民對礦業開采對環境污染的影響認知不足湘西鳳凰鉛鋅礦有70多年開采歷史,在開發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粉塵、廢水、裸露的巖礦、廢石及尾礦圍繞著農田村落隨處排放或堆放。65.3%的調查對象認為開礦對當地的環境污染造成了較大影響,但是對礦業開采引起的不同環境污染問題的影響程度認知不足。據調查顯示,礦區居民對于河水水質、噪聲、地質災害等直觀感性的問題有明顯的認識,但是對土壤污染、糧食產量、農作物質量、空氣質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問題認識不足。但姬艷芳等既往對該地區的調查發現,由于原鉛鋅礦選礦廠和礦井里排除的廢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礦區附近大部分農田,致使當地種植的稻谷、蔬菜中鎘、鉛、鋅、汞等超過衛生部《食品衛生標準》的相關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為突出,其次為Zn、Hg、As和Pb,分別為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見,礦區的居民對環境污染的認識不全面具體,對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認識較高,而對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認識。從而增加了當地礦區居民通過飲食、呼吸等途徑的重金屬暴露致癌風險與非致癌風險。

      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重金屬污染 環境污染 責任保險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職能部門存在的問題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為特殊,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與推廣過程中,對其進行宣傳至關重要。現階段,我國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力度較低,很多組織、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沒有過多關注,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二)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

      第一,承保環境污染責任風險的能力較低。從試點地區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當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面較為狹窄,而且比較集中,一般都是針對化工這類的環境污染高風險行業,很多企業自身并沒有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識,是通過政府的強力要求而購買的,這就非常不利于分散環境污染風險。加之保險公司自身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經驗薄弱,這方面的人才與管理能力較為落后,產品功能還不能完全滿足我國的市場需求。而與普通的責任險相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為特殊,索賠時效也更長,所以在產品的功能與管理上也就具有更高的難度。

      第二,保險條款粗糙。從試點地區的實踐情況來看,我國目前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還較為粗糙,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明顯的差距,保險費率的設計也過于簡單,沒有形成一套科學、合理、完整的設計思路,也不能準確的對企業環境污染風險進行等級調研、劃分,造成了投保企業管理水平與風險的不平衡,難以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調節功能。

      (三)企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了解還較為有限,不能清楚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所以大多都不愿意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嘗試。而且對于企業而言,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意味著經營成本的增加,這給部分中小企業造成了不小壓力,很多企業不愿意在這方面再增加成本開支。還有的企業是完全抱著僥幸心理,他們知道自己所承擔的環境污染風險較大,但依舊認為污染事件不會發生,或是即使發生了污染,也不一定會追究到自己頭上來,所以這部分企業也不會主動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與推廣。

      (四)法律方面存在問題

      自我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以來,通過走訪投保企業,可以發現政府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支持力度較低,例如中央并沒有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撥付專項資金,而部分地方財政雖然給予支持,但是適用范圍非常有限。更為重要的是,我國還沒有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體系,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必然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與推廣受到阻礙。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應對策略

      (一)完善政府職責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起步較晚,而且發展過程中阻礙重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面對當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不暢,保險公司經驗、能力有限的情況,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承擔起引導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重任。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第一,制定配套政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強的公益性,所以政府必須要從政策層面給與積極的支持,否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將舉步維艱。比如,政府應當對一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給予經濟補貼,減輕他們的生產經營壓力,幫助他們降低運營成本,或是對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刺激他們購買保險;同時,政府還應當幫助保險公司建立環境風險控制和防范體系,保證保險公司自身的平穩健康發展。

      第二,輔助構建聯動機制。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無錫試點,他們建立了一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綠色信貸相聯動的機制,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依附在綠色信貸上,從融資層面給予企業刺激與引導,使一部分高污染企業轉型成為綠色企業。這一機制的建立牽扯面較廣,從投保企業、保險公司到銀行均受影響,三者的利用出現了交叉點,這可以促進三方的溝通交流,不僅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有益,對我國市場整體的發展來說同樣具有積極作用。所以,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同樣應當參考這種做法,輔助構建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的聯動機制,從多角度、多層面出發,引導企業參與投保、轉型,促進環境與市場整體發展。

      第三,完善救濟基金的頂層設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分散企業生產運營風險的作用功能。環境污染風險具有非常強的特殊性,一旦有較大的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其所帶來的損害往往都無法估量,所以即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幫助企業分散了風險,但保險公司卻面臨著如何轉移風險的問題,如果賠償金額過大,保險公司同樣會受到嚴重的打擊,甚至可能會一蹶不振。所以我國的保險公司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都在保單條款中做出了很多限制,這致使承保范圍狹窄,企業適用性低,不利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救濟基金頂層設計,針對不同程度、不同種類的污染事件,建立若干層級的救濟基金,如果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過大,就可以考慮從基金中支出費用進行補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救濟基金的積累可以來自不同的社會力量,目前其他國家的救濟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直接撥付;二是從排污費、環境稅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基金;三是從各種社會組織、團體與個人的自愿捐贈中獲得;四是征收環境污染責任高風險稅。

      (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如果發生了實際的環境污染事件,其損害與后果往往是非常嚴重、非常長遠的,而且受害者眾多,這會給保險公司帶來較大的壓力。雖然我國的部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建立了“共保體”,來共擔風險,但是卻又存在著分工不明確等問題,而且“共保體”的進入與退出機制尚不完善、明確,所以在今后還需要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第一,建立多元化產品體系。首先,從市場發展的層面上來講,完善的產品體系才能吸引更多的企業投保,如果產品體系過于單一,就不能形成對企業的吸引力,所以投保企業也就會越來越少;其次,環境污染的原因、種類以及影響時間、影響范圍也各不一樣,每一個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有高有低,所以必須要完善產品體系,才能為不同企業提供具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否則企業就算是想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找不到對應的產品。就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體系還較為單一,滿足不了市場化的需求,也難以使企業真正的受用,承包范圍狹窄、產品種類少等問題,嚴重制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

      第二,組建第三方責任認定機構和損害鑒定專家組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體系越來越完善,意味著保險公司的賠付條款會越來越寬,責任會越來越大,第三方的介入會越來越多。為此,應當組建第三方責任認定機構和損害鑒定專家組織,實行第三方責任認定機制,以確保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各方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注重資金的積累。作為保險公司,需要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與隨機性,注重自身資金的積累,以隨時應對可能出現的賠付與虧損。一方面,保險公司自身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前期需籌備資金用于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保險公司在與企業投保或續簽合同前,目前試點地區是采取委托的方式對投保企業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并組織專家隊伍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管理與指導,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前期的準備工作會將一部分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另一方面,應當每年從保費中抽取一部分資金,作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專項準備金。例如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廣東省試點,就有保險公司建立了專項準備金,每年保費收入的百分之十,將劃入到專項準備金中,專項準備金獨立開戶建賬,滾存使用。

      (三)企業方面的應對策略

      企業應當提升環保意識與投保意識,作為現代企業,首先要認識到生態環境的重要性,要知道生態環境不僅與自身的發展息息相關,更與整個社會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密不可分,要提升自身的環保意識,加強生產技術革新與管理理念革新,盡快轉型成為綠色型企業。同時,要認識到國家對環保問題日益重視,如果在自身的生產過程當中出現了環境污染事件,國家政府必定會追究到底,此時就會面臨巨額的賠償,甚至可能致使公司倒閉風險巨大,而通過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自身所承擔的風險,因此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非常必要的。雖然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運營成本,但是國家、政府都會給予幫扶和支持,因此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用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進行投保。

      企業除了要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之外,還要認識到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仍處于起步階段,產品設計、條款體系的建立以及承保范圍的劃定都還需要完善,所以如果發生了較為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之后,想完全通過保險來化解風險與賠償是不太現實的,所以企業還需要建立自己的安保基金,自己要主動承擔起一部分的責任,以備不時之需,這樣才能使自身的長遠、健康發展更加有所保障。

      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第3篇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初步實踐顯現的問題

      我國的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緩慢,在內地,污染責任保險整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隨后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初步實踐暴露出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許多主要問題:我國要建立一種保險制度來滿足企業與政府的需要,而這種保險制度就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

      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在賠付率很低的情況下,堅持高保險費率不做調整,使企業喪失了投保的積極性。如大連市l卯1一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沈陽市1993一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和國外70%一80%的賠付率。而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0%,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要高出好幾倍。

      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過窄,險種較少,經營的風險的減小,使其賠付率相應也就過低。目前只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事實上,由于環境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還有累積性污染事故。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的險種較少,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華泰財險等公司的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一項中規定不負責賠償由于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所引起的損失或傷害責任。我國實行的自愿保險方式,不能增強企業的投保意識,致使投保企業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在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僅限于少數幾個城市,這些城市中的保險規模小,只有幾個或十幾個企業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趨勢。企業缺少保險意識,投保率就低,保險費就少,賠付率低,引起投保企業少,由此形成惡性循環。

      二、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2004年,國家環保總局共接到67起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其別重大環境事件6起,重大環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5.5億多元。這些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充分說明我國在環境方面問題頗多,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已經進人環境風險的高發期,迫切需要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必要性的主要方面:

      維護環境侵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現有環境保護及救濟機制中,缺乏相應的污染損害賠償機制與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單個污染企業承擔責任能力的有限性決定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環境損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分離了環境污染侵權主體與賠償義務主體,由企業投保,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的形式減少了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得環境侵權的受害人較容易及時獲得足額賠償。

      降低企業因環境侵權而破產的風險大多數企業對于整個社會經濟體系屬于“弱勢個體”,其風險承受能力差。環境侵權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使企業承擔了極高的風險,因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廢棄物不可能“零排放”。環境責任保險使損害賠償社會化,有利于分散企業的損害賠償風險。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中,投保人通過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將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再將其賠償責任分攤給成千上萬的投保人,使得投保人的經濟責任得以減輕,避免了作為投保人的企業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遭受有可能導致破產的巨額賠償,保證了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為我國保險業帶來發展的契機及新的增長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適用嚴格責任的最顯著后果之一就是大大增加了行為人行為的風險。而行為人為了減小其行為的風險,必然想將風險責任轉嫁出去,這正好與保險業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目的相適應,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契機。在美國,責任保險保費收人占非壽險保費收人的50%左右,在歐洲發達國家占35%左右,而在我國,其份額還不足5%。我國已經進人環境風險的高發期,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是必然趨勢,這有利于保險公司開拓保險服務領域,促進保險產品的創新,開發出一塊新的保險業務增長點。

      三、我國在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保險方式我國普遍實行的自愿保險使環境污染的受害人依然得不到或得到很少的賠償金。強制保險可以在污染事故發生后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還可以減輕污染企業的負擔。我國應建立強制責任保險方式。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作為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意識還很薄弱、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市場各方準備不足的情況下要在各行各業全部實行強制保險還不具備條件,建立以強制保險為主,自愿保險為輔的保險方式更為適宜。

      我們可以將強制保險的重點地區選擇在太湖、淮河、黃河、松花江、長江下游等流域,重點行業選擇在危險品、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運輸、儲存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業以及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等領域。對污染較輕的地區及其他行業,政府給予積極引導,促使企業自愿認購。

      承保范圍現階段我國保險業的承保范圍僅限于突發性環境責任風險,并且不包括與水、氣或者固體廢物相關的突發性污染。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可以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但應將與水、氣或者固體廢物相關的突發性污染中的一種或幾種列人承保范圍,可以采取限額賠償制。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發展成熟的時候,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不應再限于偶然性、突發性的環境損害事故,對于因單獨、反復性或繼續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也予以承保。例如,德國從1965年起,保險責任范圍逐漸擴大,保險人開始保險水體逐漸污染損失賠償責任;1978年后,保險人又同意對大氣和水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承保。

      索賠時效由于環境污染侵害行為具有間接性、潛伏性、累積性、不確定性等特點,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續性的,對環境的損害可能要經歷相當長的時期后才顯現出來。如果索賠時效太短,部分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就難以實現,如果建立終身制索賠,則不利于我國剛剛起步的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發展。西方國家的保險人為限制其責任,經常在保險單中使用‘舊落條款”。所謂日落條款(SunsetClause),是指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多少年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的條款。我國也可以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單中使用“日落條款”,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索賠時效規定為30年。

      承保機構各國保險業對于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主要有3種模式:(l)美國式的專門保險機構;(2)意大利式的聯保集團;(3)英國式的非特殊承保機構。1988年,美國成立了一個專門為對付污染風險承包危險的新的保險集團—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漸發、突發和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責任。1989年,法國保險業組建了高風險污染保險集團,將污染風險列為單獨承保險,并使大量工礦企業將這類風險集中到ASSSURPOL高風險污染集團,使這個由50個保險人和巧個再保險人組成的、承保能力高達3270萬美元的保險“航母”在抑制污染、保護環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1990年,意大利保險界由76家保險公司組成聯合承保集團,開始承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筆者認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可以借鑒意大利的經驗,選擇聯保集團的形式。這是因為,迄今為止,在我國還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有單獨承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實力。我國可以選擇實力雄厚、信譽好的保險公司為承保公司組成保險人集團聯合承保,這既有助于保護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也有利于增強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能力。

      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第4篇

      關鍵詞:環境保險;風險社會;校正正義。

      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懷寧縣高河鎮有100多名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這些血鉛異常的兒童的家附近有兩家電源廠,經懷寧縣政府2011年1月6日通報,初步認定博瑞電源有限公司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超時違規試生產,是造成此次血鉛超標的主要原因。論者查知,血鉛是指鉛中毒,主要影響兒童的智能行為和體格生長,而且鉛毒性作用待發現時已經難以逆轉,其隱匿漸進的病理特點使其對兒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鎮之中如此多的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將對孩子的身體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和損失,這引起了論者對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彌補或預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發生,社會對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辦法救濟,使損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論者擬就建構我國環境保險制度再做思考。

      環境保險制度對于目前環境法學界的人士來說并非新鮮的概念,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國各界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討論后,雖有一些單行法規、地方性法規及政策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進行規定,并部分地區也開始環境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但是,歷經數年我國仍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環境污染保險制度,基于此種情形,論者試圖從該制度的法理理論根據出發闡述該制度建構的必要性,并就環境保險制度建構的若干理論和現實問題提出拙見。

      1 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

      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環境保險”。關于環境保險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它由公眾責任保險(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發展而來[1]。環境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在各國的名稱不一,但總的說來,是指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其實,具體的定義對于制度的建構來說并非決定性的因素,關鍵是要充分認識到制度建構的深層次原因。既然是保險,那環境保險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條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險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因為非意外的事故責任將被視為除外責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環境保險的概念,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就不難理解了。有學者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質上是一種賠償污染損害的財務保障機制。通過眾多排污單位分別繳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積少成多,用以補償個別企業因為污染事故給少數人造成的損害,既可以使環境污染責任分散化,還可以使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有所減輕,從而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2]。依論者淺見,環境保險制度是一套關于環境保險的設置、運作和落實的整體機制,它以環境保險這一險種的設置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環境保險充分發揮其設計初衷,有效地激勵或敦促被保險人預防或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在污染發生之后為受害人提供適當及時的救濟,將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經濟基礎的論述已經很多,論者嘗試從法律理論的角度思考這一問題,這或許能對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所啟發。

      2.1 風險社會理論。

      “風險社會”理論或許能為我們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和態度的轉變有所啟示。貝克認為,風險社會的風險是一種現代化的風險,“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3]。貝克認為的“環境風險”是在工業社會系統地伴隨著財富的社會生產而必然產生的,它在本質上與財富不同,是指完全脫離人類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毒素與污染物,以及相伴隨的短期和長期的對植物、動物和人的影響,引致系統地、常常是不可逆的傷害,而且這些傷害一般是不可見的[4]。可見,現代社會的風險是一種人類自負的結果,環境污染問題就是人類開始受到來自環境的無聲但激烈的反抗,此時人類才開始思考自己對環境的破壞或過度影響。

      在現代社會,環境風險還具有“飛去來器效應”,它以一種整體的、平等的方式損害著每一個人。我們所關注的往往是一個個觸目驚心的環境污染事故,誠然,這些事故把環境的惡化或者其隱患以鮮活的生命作為代價展現在我們面前,是值得關注和解決的,但是,我們還應該有憂患意識并發現其中深層的危機。一個個事故的點狀的發生,就可能是環境問題成面、成片發生的前奏,別國的危機同時也會以某種方式影響到我們自己的國家。在環境風險面前,沒有貧富,沒有老幼,沒有先進或落后,從全球的視野看,所有國家和地區,所有的人最終都將感知環境風險,都將成為受害者,無一例外。所以,環境風險是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沒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個地球人都應該有環境保護的意識,更應該有應對環境風險的意識。他人深受環境污染所害之時,也應有危機意識和同理之心,共同為人為的環境災難的損害的減小而努力。這一點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社會理論基礎,因為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目的就是集眾家之力,解一家之危,這正是現代社會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所要求的。

      另外,從個人的角度考慮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我們還可以得出個人的環境義務的問題。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環境風險的制造者,同時又將會是環境風險的承受者,所以,每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預防環境風險的發生,在環境風險發生后有所作為。也就是要有“責任感”,這也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

      2.2 校正正義。

      實現正義是立法和制度設計中所要考慮的最根本的問題,也是評判一項立法或一個制度的合理與否的根本標準。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校正正義兩種。其中分配正義所強調的是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相同情況相同對待,其理論基礎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之上的;而校正正義則是一種基于平等的正義,在處理環境風險的問題上,造成污染的一方與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一方之間雖然在經濟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異,但是,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應該將雙方視為是平等的,因而適用校正正義的原理。在污然損害的補償上,誰造成了污染的損害就應對受害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承擔投保的義務,這才是正義的。

      將校正正義作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制度設計的正義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學者所說:環境法律制度的有兩條利益和意志主線,一是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意志;二是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和當事人意志。一個理性和健全的環境法律制度,應該是這兩條主線的結合[5]。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需要處理好社會整體與國家,社會成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這實際上就需要運用校正正義的理論作為支撐。

      3 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其現實需要的基礎之上的,我們目前的環境污染問題應對措施的貧乏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是建構一套完整的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3.1 我國環境問題現狀。

      人類環境法的發展歷史主要經歷了18世紀資本主義工業革命之前的古代環境法時期,18世紀工業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近代環境法時期和20世紀50年代至今的現代環境法時期[6]。人類對于環境風險的應對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分離轉變為將兩者結合綜合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據我國第一份經環境污染調整的GDP核算研究報告顯示,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 118億元,相當于當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國總共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兩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別達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我國對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進一步增多,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發,這表明我國已經開始進入環境風險的高發期。控制環境污染,構建合理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已經成為我國走新興工業化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其中,構建我國的環境保險制度是題中應有之義。

      3.2 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

      認識到目前我國對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機制存在的問題才能更好地對其進行補足或改善。我國現有的環境糾紛主要是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的,但是,民事訴訟需要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等,這對于已經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受害者來說無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為普通民眾財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訴訟的救濟途徑往往無法落實。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以數以千億計,而賠償數額卻少得可憐[1]。進一步考慮,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時合理的救濟,就會引發社會矛盾,非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加重危害后果。論者將從造成污染的企業或政府部門的角度和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別探討我國現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以論證構建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環境污染制造者的補償動力不足。

      首先,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環保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形不成壓力。在執法過程中污染賠償的責任絕大部分往往由國家和社會承擔,企業壓力不夠大,缺乏參加環境責任保險的動力。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從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來看,責任保險的責任風險最終會通過保險制度由各個投保的企業所投的保險費經保險公司以保險金的名義對受害者進行補償。這種將風險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風險社會理論的。

      其次,從企業的逐利本質考察,企業現在不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法律規定的缺漏,很多環境責任沒有被納入強制保險范圍之內;保險費率高,加上存在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風險問題;目前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對企業投保的積極性存在影響;除投保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責任承擔形式?那些責任較投保更嚴厲,也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與企業對自身利益的考量對比的結果,同樣是道德風險問題。所以,沒有建構出健全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對企業的利益進行科學合理的考量之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將會面臨巨大的道德風險而舉步維艱。

      最后,從保險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國目前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以千億計,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雖然較一般的責任保險已經很高,即按行業劃分,最低的費率為2.2%,最高的為8%,但是相對于巨額的保險金來說還是杯水車薪。另外,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高,所以,保險人承保環境污染保險需要面對巨大的經濟壓力和風險。因而,在構建完善的保險機制之前,保險人的積極性必然不高。如何協調企業、保險公司、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實現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時有效的補償,實現社會穩定和諧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而這也正是環境保險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

      (2)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償實力欠缺。

      面對現代化的副產品——環境污染問題,人類全體都有責任和義務,但是,對環境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或政府部門應該為受害者提供足夠的救濟。因為就社會經濟、政治地位和雙方占有的社會資源來說,受害者往往處于劣勢。我國現有的救濟途徑主要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而這兩種途徑都是需要高額的費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質和精神上的重創,往往無力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失去追償能力。另外,我國現行的環境責任保險以自愿性的保險為主,大多數企業因抱著僥幸心理沒有參加該保險,使無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賠償的現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

      4 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若干建議。

      前文中論者就我國構建環境保險機制的理論和現實基礎進行了論述,并且提出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這一部分中,論者將結合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在提出建議之前,首先來分析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中存在的利益沖突以便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運行和落實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需要處理好三對關系: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企業、個人、部門等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保險人的利益。這三對利益的沖突與矛盾正是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癥結所在,它們涉及到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等問題。其中,對于環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落實有決定意義的是污染責任主體與保險人之間利益的均衡,這主要涉及到的一點便是在任何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都需要著重考慮的道德風險問題,論者將在接下來的論述中將對道德風險問題進行分析。

      4.1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問題正是解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相互矛盾的問題。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是由公共保險發展而來的,環境保險并非一般的商業保險,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具有社會性、不特定性、潛在性等特點,這決定了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僅僅作為商業保險而存在。論者認為,中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應該區別于一般的商業保險,而具有政策保險的性質。國家應該建立或者規定由特定的機構專司環境污染責任的判定、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保險費率的厘定等事務,其中要正確處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干預之間的關系。誠然,環境責任保險的具體運作可以交給商業保險公司,但是由于環境保險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對其進行適當的干預是正當的。“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而在其他污染相對較輕非行業,政府則給予積極引導,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議’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1]

      4.2 我國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

      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要根據對可保風險的劃分界定。根據“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的定義,我們一般將污染劃分為突發性環境污染和漸進性環境污染兩類,突發性環境污染當然具有可保風險的三個特征,無疑屬于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至于漸進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發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漸被發覺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質疑。但是,論者認為,雖然漸進性環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漸被發現的,但是其危害一旦發生也和突發性污染一樣具有不可逆性,所以應該被納入承保范圍。

      4.3 我國環境保險中的道德風險規避問題。

      在環境保險中,道德風險可以說是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導致的必然結果,這是企業的逐利本質所決定的。有學者認為,“最理想的道德危險控制模型是給予被保險人的生態環境危害行為以與其未獲得保險時相當的激勵和威懾。但這種最理想的狀態是很難達到的,只能通過必要的制度設計以盡可能趨近這一目標。從理論上分析,大致有兩條途徑:其一,運用保險費率制度有效地激勵被保險人的行為;其二,使被保險人部分地暴露于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保留責任制度的一定威懾力。”[8]因而,我們在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過程中對道德風險的估算和預測,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規避道德風險的保險費率自然成為重頭戲。另外,根據風險社會理論,讓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倫理和社會責任,認識到自己可能會給社會及他人帶來的深重災難最終會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們具有環境危機感和社會責任感,以主動承擔起繳納環境保險的義務。

      5 結論。

      論者從環境污染責任者的社會和倫理責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并就其現實基礎加以闡述,目的在于喚起社會整體對于環境風險的充分認識,環境保險制度只是一個補償機制,最根本的是要預防環境污染的慘劇頻繁發生,因為,人類共同生活在一個地球上,對地球每一處的環境災難,全人類的每一個人最終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參考文獻:

      [1]陳冬梅。 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若干思考[J]. 環境保護,2006(1):22~25.

      [2]熊英,別濤,王彬。 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構想[J]. 現代法學,2007(1):90~101.

      [3][德]烏爾里希 貝克。 關于風險社會的對話[A]//薛曉源,周戰超。 全球化與風險社會[C].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4][德]烏爾里希 貝克。 風險社會[M]. 何博聞,譯。 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20.

      [5]王彬輝。 論環境法的邏輯嬗變——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M]. 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150.

      [6]張梓太,李傳軒,陶蕾。 環境法法典化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23~27.

      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第5篇

      【關鍵詞】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難點 獎懲系統 定位

      一、引言

      對一個事物的分析,往往可以從它的基本概念入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是指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是在二戰以后經濟迅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誕生的。具體來說,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按一定的費率向保險公司預先交納保險費,就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事故在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對污染受害者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這就涉及兩個重要的主體:一是投保方,即企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面臨污染賠償責任,在理性經濟人的假定下,企業以盈利為目的,會想設法少賠償甚至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在權衡利弊后,高污染企業會由于高費率而不選擇投保責任險,致使受害人的損失賠償風險暴露出來;二是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因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比一般的財產保險風險大,在技術管理上對保險公司的要求較高,而且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整體上處于起步階段, 相關體制并未規范地建立起來, 所以,開展此項保險的成本很高, 長期從事傳統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缺乏開辦此類保險的積極性。除此之外,還涉及到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績,不顧環境代價,袒護企業污染行為;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完善也打擊了企業的投保積極性。

      由此可見,探索以強制責任保險的形式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自身的特點也決定了實行強制形式的必要性,如承保條件嚴格,承保責任范圍受到限制;個別確定保險費率,具有特定性;經營風險較大,需要政府支持等。

      二、國外的相關實踐情況

      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污染法律責任保險,包括兩類:一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環境,造成鄰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二是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美國的保險人一般只對非故意的、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保險責任,對企業正常、累積的排污行為所致的污染損害也可予以特別承保。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所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

      德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德國《環境責任法》規定,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特定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履行的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該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舉了“特定設施”名錄。名錄覆蓋了關系國計民生的所有行業,對于高環境風險的“特定設施”,不管規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法國和英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強制投保。

      可見,國外對環境污染責任處理的共同點是對風險進行了分類,對于高污染的風險,必須進行保險,而一般風險企業則可以自愿選擇投保責任險。

      三、我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推行的難點

      哲學上講,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同樣地,企業的環境污染等級也有高低之分,高污染的企業由于高費率更加缺乏投保的積極性,同時僥幸心理的存在促使他們選擇不投保,而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終因賠償不了巨額賠款而破產,受害人的損失也面臨得不到賠償的風險。因此,首先要在某些特殊行業實行強制保險制。我國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在實踐的開始階段還面臨著其他一些難題。

      (1)對環境污染強制保險制度的范圍界定,即應對高度危險行業、易發生環境侵權的行業和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發企業的具體含義進行解釋或通過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采用列舉式及概括式的方式明示那些行業屬于該范圍。這樣,增強了環境污染強制性保險的可操作性,也是與我國成文法制度相統一的。這就涉及到環境污染方面的法律以及專業的機構設置問題,用以明確責任主體和相應的處罰措施,確保受害人的損失得到補償。

      (2)損失厘定的高技術要求使保險公司經營不順利。環境污染保險具有損失巨大且不確定性強的特點,再加上我國歷史數據的缺乏,使得保費厘定工作困難,保費過高會對企業造成負擔,保費過低又會使保險公司可能出現償付能力危機。環境污染又具有長尾性的特點,界定企業的責任又是一個難題,即追償責任的認定。

      (3)企業的投保意識不強。有些企業本身已經負債累累,額外的保費負擔會打消它生產的積極性,甚至它會選擇以次充好,運用不合理的手段降低成本,或提高產品價格,有失社會公平。

      (4)保險是一種事后補償措施,不會減少風險,因此,為了保護環境,可以參考車險引入獎懲系統,鼓勵企業增強環保責任,采取環保措施,而不是僅僅采取對受害人進行補償的措施,被動接受污染的后果。

      四、結論

      環境問題的愈發凸顯使得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行尤為必要,強制的實行方式可以保證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發揮出它最大限度地分散企業風險,保護受害者利益的作用,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而實施過程中面臨著數據缺乏,技術不足的難題也是客觀存在的,這需要保險公司和政府的合力,結合國外實踐,探索中國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推行之路。

      參考文獻:

      [1]任東.淺析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實施面臨的困境[J].時代金融,2013,(7).

      亚洲永久精品ww47| 久久亚洲国产最新网站| 亚洲午夜久久久久久尤物| 亚洲av永久无码精品表情包| 亚洲一区无码中文字幕|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品| 精品国产日韩亚洲一区在线 | 亚洲色婷婷六月亚洲婷婷6月| 亚洲国产黄在线观看| 亚洲国产一级在线观看| 亚洲国产精品嫩草影院久久|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笫一页| 亚洲免费一区二区| 中文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 久久伊人亚洲AV无码网站| 国产亚洲老熟女视频| 亚洲人成网77777色在线播放| 国产成人A人亚洲精品无码| 国产∨亚洲V天堂无码久久久| 亚洲老妈激情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国产精华液网站w| 亚洲AV无码乱码国产麻豆穿越| 亚洲av网址在线观看| 久久亚洲AV成人无码软件| 亚洲理论片中文字幕电影| 亚洲ts人妖网站| 亚洲无人区码一二三码区别图片| 亚洲av永久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 久久亚洲精品高潮综合色a片| 国产精品日本亚洲777| 国产成人高清亚洲| 日本亚洲欧洲免费天堂午夜看片女人员| 亚洲精品一品区二品区三品区| 亚洲嫩模在线观看| 亚洲成人免费电影| 亚洲色欲色欲www| 大桥未久亚洲无av码在线| 亚洲一级黄色视频| 亚洲国产另类久久久精品小说| 亚洲欧洲日产国产综合网| 亚洲人成影院7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