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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社會監督、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市、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市、區(縣)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管理和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及青少年活動基地;
(二)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三)各類學校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及師生集中活動的場所;
(四)會議室;
(五)影劇院、歌舞娛樂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室);
(六)室內體育訓練、比賽、經營場所;
(七)圖書館的閱覽室,檔案館的查閱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科技館的展示廳,體育館的休息廳、接待廳;
(八)大中型商店(場);
(九)市區公共汽車內,車站的售票廳、等候室;
(十)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第五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執行本單位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擺放吸煙器具;
(五)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應勸其停止吸煙。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級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都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五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職責。
公民有權向市或區(縣)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或區(縣)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在設置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市或區(縣)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依據《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20元罰款。
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財物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不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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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內部制度匯編[InstallDir_ChannelDir]2048.html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對***小區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小區的管理服務工作。凡如住xx小區的企事業單位、或居民,必須向物業公司辦理如住手續,簽訂《物業管理公約》。
敬請各單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能夠真誠地合作,共同維護***小區的良好秩序和整潔優美的居住和工作環境。
一、業主精神文明公約
為共同創建文明小區,使住戶享有一個幽雅、寧靜、舒適、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環境,特制訂業主公約,共同遵守。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市民公約,做一個模范守法的市民。
2、實行計劃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積極做好進度工作,不販毒、吸毒,不聚眾賭博及提供場所**,。
4、遵守小區一切規章制度,按期交納管理費用。
5、嚴禁收藏或擁有任何危險品(如qiangzhi彈藥)和,以確保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將文明,搞衛生、樹立社會公德。不亂堆、亂丟垃圾和雜物;不亂涂、亂畫、亂貼;嚴禁隨地大小便,隨地吐痰。
7、按戶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確保小區完整、美觀、舒適、安全。
8、保持幽雅、寧靜的良好環境,不高聲喧嘩,不播放高音喇叭及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
9、鄰里之間互助團結、互相幫助,遇可疑情況及時與小區警衛室聯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發生。
二、戶外對講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戶外對講系統是物業管理公司為住戶服務的重要通訊設施之一。為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特制訂本制度,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操作對講系統,必須按規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員擅自操作本系統,我物業管理人員有權維護對講系統,并婉言作好謝絕、規勸工作。
3、我物業工作人員操作本系統時,應態度和藹、禮貌問答;按壓數字鍵動作要輕,勿用力過猛,否則將致使按鍵無法復位或復位錯誤,影響系統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能離崗,如確因急事必須離崗,應委托專人代為管理,同時,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員如發現多獎系統有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報告管理處,有管理處負責派人進行維修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三、小區出入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小區(大廈)的公共秩序和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各業主(社用人)應認真填寫《業主入住登記表》。
2、小區公共區域的治安保衛工作轄區派出所和小區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有權對違反本小區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
3、小區實行封閉式的保安管理辦法,即實行24小時門衛值班,外來人員憑出入證、身份證登記進入。
4、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攜帶過大過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或有污染的物品進入小區。
5、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內貴重物品。凡非用戶攜帶手提箱,包裝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區大門,必須憑業主簽字書,保安人員方可放行。
6、業主(使用人)有在責任關好自家及公用電子防盜門,并保證有關治安報警設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擔相應事故的責任和處罰。
7、業主(使用人)應遵守《溫州市外來人口管理辦法》,要按規定申報登記外來暫住戶口,不得留居三無人員,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業主(使用人)自負。
業主(使用人)有權拒絕不持證,不佩帶工作牌人員的盤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區內嚴禁進行一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觸犯法律的活動,不得損毀、移動、阻礙指示標志與設施。
四、用電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各用戶用電全部實行一戶一表制,室外公用電計量后統一分攤結算。
2、業主(使用人)對原設計電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維護供電設施的完整性。如確需要變更的應向小區(大廈)物業管理處咨詢,并由申請管理處指派電工進行指導,以維護供電設施的可靠性,保證安全用電。
3、業主(使用人)欲安裝如空調等或特別用電,必須夏管內管理處提出咨詢申請,并接受家奴指導,以免造成超符合壞電路,空調機安裝必須按照管理處指定的位置。
4、電路出現鼓掌應同志管理處檢查維修,不能私自觸碰公共配電設施,尤其是在停電時不得私自作業造成公共電器設施損壞,應負全部經濟責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為人負責。
5、業主(使用人)戶內線路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以免擴大故障范圍,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
6、偷用公共電將按規定嚴格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及人身損害由行為人負責。
7、公共部位照明,電梯運行用電,將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分攤。
五、用水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實行二次供水系統供給住戶一戶一表制。
2、業主(使用人)不得對設計安裝的用水表隨意改動,如確需改裝增建的,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開以及私自安裝管子入內。
4、業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壞水表等計量儀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壞或不通過水表用水,按偷水處理。
5、業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現故障,要通知管理處去維修,不得擅自拆除、維修、否則由此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7、要維修通過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業主管道時,其房屋業主(使用人)有義務提供方便。對因裝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維修阻塞時,管理處有權拆除,恢復管道暢通。
六、停車場管理規定
小區停車場包括地下停車場和露天停車場。為確保安全,規范停車秩序,為住戶提供良好的車輛管理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1、停車場實行24小時日夜值班,車輛可以隨時存放。
2、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統一收費。地下車庫為固定停車位,車主按期到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領取“停車證”。露天停車場臨時停車費由車管員收取并出具收據。
3、車輛停放必須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臨時停車存放的車輛進入停車場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規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車庫車輛停放實行定位定號存取。
4、車輛停放后,車主必須鎖好車門,并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5、停車場內不得修理、清洗車輛,保證車位整潔。
6、禁止載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7、車輛入庫時,車輛管理人員應對車輛外觀進行觀察,如有破損應將車號、進入時間、缺陷特征作記錄,即面告知車主讓其簽名。
七、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溫州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九、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一、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十三、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四、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五、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為確保小區居民有一個清新、優美、整潔衛生、居住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溫州市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維護小區內的環境衛生人人有責。
2、小區道路、綠化帶及樓前、走廊、樓梯清潔,有物業管理公司保潔人員負責清掃。
3、業主(使用人)應養成講衛生、愛清潔的好習慣,不隨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亂扔雜物。
4、禁止樓層戶外拋物以及在陽臺欄桿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過道上對方、吊掛任何物品。
5、為保證居民生活安寧,維護環境清潔,減少疾病,小區內嚴禁飼養寵物、家禽。
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亂貼標語、廣告及宣傳品。
7、嚴禁在小區內鳴放鞭炮、煙花,焚燒會產生有害氣體的物品和制造各種污染事件。
一、考核對象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建設局、環衛處、交通局、環保局、工商局、公安局、農安鎮人民政府。
二、考核辦法
由縣政府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組織城市管理督查人員,不定期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巡回檢查,每天至少檢查兩次。發現問題及時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反饋給各責任部門,并按本辦法確定的評分標準予以扣分。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在下發通知的同時,對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時限并進行跟蹤考核。責任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需改進的問題徹底解決并經驗收合格的,原扣分減半,未徹底解決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乘2倍扣分。
精細化管理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接到群眾舉報或投訴時,辦公室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核實,核實結果計入考核內容。
考核工作實行月總評和不定期通報制度。通報范圍為副縣級以上領導及各相關部門。
三、時間安排
本辦法擬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試運行階段
時間:7月15日-8月5日。
主要任務: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辦法和城市管理考核辦法;并以農安大路、農安至哈拉海出口、農安至萬順出口為考核對象,對本辦法的可行性進行試運行,根據運行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
相關部門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相關部門做好基礎設施完善和修補工作,做好前期準備。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
時間:8月5日-9月5日。
縣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對縣城所有區域進行全天監督檢查,每10天通報一次檢查結果。
第三階段:鞏固保持階段
時間:9月6日開始至年末。
縣城市精細化管理辦公室每天至少檢查二次,每月通報一次檢查結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已經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年末總結表彰。
四、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戶外廣告牌匾設立管理
(1)沒有審批手續在戶外擅自設立廣告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
(2)臨街兩側懸掛的牌匾、廣告、標識破損、殘缺、陳舊等影響市容觀瞻的,每處扣0.2分。
(3)臨街兩側設置小牌子、小燈箱等影響市容觀瞻的,每處扣0.2分。
(4)未經執法局審批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的每處0.1分,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條幅、彩旗、遮陽篷、充氣球等廣告的,每處扣0.1分。
(5)在縣城主要街路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宣傳廣告、門窗貼字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
(6)路名牌破損、丟失的,每處扣0.2分。
2、戶外攤點的管理
(1)未經審批新增設戶外攤點或雖經審批,但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在門前擺攤設點、店外經營、堆放商品貨物、構件設備、清掃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雜物的,每處扣0.2分。
(3)臨街商鋪出現門前亂挖、亂堆等情況的,每處扣0.2分。
(4)未經行政執法局審批,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商亭、電話亭、大排檔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
(5)銷售農副產品不在指定場所經營,沿街叫賣、流動經營的,每處扣0.25分。
(6)早點、夜市攤點不按指定地點經營,或戶外攤點雖經審批,但未按指定地點擺放商品,造成市場外溢的,每處扣0.5分。
(7)早、夜市攤點及季節性市場產生的垃圾,未定時清理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8)未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開展經營性的宣傳、咨詢、演出等促銷活動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
(9)未經執法局審批,在道路兩側搭建構筑物的每發現一處扣1分。
(10)農安大路、興華路、黃龍路、寶安路、寶塔大街、德彪街、古城街不得占用人行步道從事車輛維修、清洗活動,每發現一處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為管理
(1)城鄉出入口道路兩側堆放建筑垃圾,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居民在人行道和綠化帶內亂倒生活污水、垃圾、建筑渣土、亂棄動物尸體的;往垃圾箱內傾倒污水的,一處扣0.2分。
(3)居民在垃圾箱內焚燒垃圾,每次扣0.5分。
(4)在臨街公共設施、綠化設施或自行設立晾曬設施進行晾衣曬物的,一次扣0.1分。
(5)因管理不善,導致沿街果皮箱遭受損毀、丟失的,每處扣0.2分。
(6)寶塔街、興華路、農安大路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因督促不力,居民隨意丟棄垃圾的,每人次扣0.1分。
4、運輸車輛管理
(1)畜力車在每天早7時至晚7時期間禁止在縣城規劃區內主要路段行走,有違反的每發現一次扣0.25分。
(2)畜力車在城區行走不帶糞兜的,每發現一次扣0.25分。
(3)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和垃圾、糞便的車輛不采取封閉措施的,發現一次扣0.5分
(4)運輸車輛帶泥上路對路面造成污染的,一次扣1分。
5、城市樹木、綠地管理
(1)在城市綠地挖坑、取土的;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的、設置攤點、放養禽、畜;在樹木和綠地設施上拴牲畜或搭掛晾曬物品;攀折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的、損壞綠化設施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在居民小區綠地內種植農作物和各種蔬菜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
6、臨時建筑物、堆放物管理
(1)未經審批的非法設立臨時建(構)筑物的,一處扣1分。
(2)臨街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未做到日產日清的,一次扣1分。
(3)臨街用戶擅自新搭建馬路邊石護坡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4)縣城內相關單位或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傾卸垃圾、殘土的,每處扣1分。
(5)在街路兩側亂倒基建殘土,未及時清除的,每處扣2.5分。
(6)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未經批準擅自挖掘的,每平方米扣0.2分。其中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未經批準自行挖掘的,每平方米1分。
(7)在圍墻、護欄或圍布以外堆放廢棄料或開展施工作業的,每發現一處扣2分。
7、冬季清雪管理
(1)白天雪停后沒及時上段清理積雪的,每個單位扣0.25分。
(2)積雪不能及時清除、清運的,每一清雪路段扣1分。
(3)在清雪中往路面撒鹽或融雪劑的,每個單位扣0.5分。
(二)對建設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城市道路管理
(1)因城建管理部門把關不嚴,道路挖掘恢復質量較差,出現坑洼的,每發現一處扣2分。
(2)施工單位超出批準面積挖掘道路,每平方米扣0.2分。
(3)施工單位在批準施工期間未完成全部施工,不能使道路按時恢復原狀的,每延遲一天扣1分。
(4)經批準挖掘的城市道路施工現場未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施工圍檔的,每發現一處扣1分。
(5)市政設施(井蓋、井篦子、邊石)和公園、廣場方磚丟失或破損,未及時更換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6)路面破損,出現翻漿、坑槽未及時處理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按市政所遞交的時間表開始考核)。
(7)需要清除的馬路邊石護坡,有一處未清除的,扣0.5分。
(8)利用路燈桿設置的條幅廣告,出現破損、斷裂未及時拆除的,每處扣0.2分。
2、城市規劃管理
(1)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建設手續不齊全,私自動工修建違法違章建筑的,單層建筑每發現一處扣2分,樓房每發現一處扣5分。
(2)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及規定施工建設的,每發現一處扣5分。
(3)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筑達到使用時限后,未及時拆除的,每發現一處扣5分。
(4)在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每處扣5分。
(5)未經審批,在道路兩側搭建建筑物的,每發現一處扣2分。
以上五項如建設局對所發生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或未下達處理意見的,按所定分值扣分;已下達處理意見,但問題未解決,又未移交行政執法局的,扣原定分值的4/5;已下達處理意見,但問題未解決,已移交行政執法局處理的,扣原定分值的2/5。
3、建筑工地管理
(1)縣城內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筑工地現場、未采取圍擋設施的,每處扣5分。
(2)施工工地外運渣土、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未采取相應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遺撒的,每次扣0.5分。
(3)工地出口未設置硬化路面和沖洗設施的,每處扣1分。
(4)因車輛未沖洗上路,在街路上甩帶泥土的,每發現一起,扣5分。
(5)施工用水漫流,影響環境衛生狀況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6)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未將殘土、物料等清理干凈的,每發現一處扣1.5分。
(三)對環衛處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市容衛生管理
(1)清掃工作未做到“五凈”(即馬路牙子凈、路面凈、垃圾箱凈、人行步道凈、井口凈)的;“四無”(即路面無雜物、無糞便、無積水、無冰包);“三根清”(即馬路牙子根清、墻根清、樹根清),每發現一處扣0.15分。
(2)垃圾清運做到日產日清,重點街路隨產隨清。主干道垃圾點垃圾不準超過半推車,次干道和磚路垃圾不準超過一推車,每發現未達標一處扣0.25分。垃圾點垃圾超過2立方米,每處扣0.5分。
(3)滲水井滿溢、冒井,每發現一處扣0.5分。
(4)無特殊情況,滲水井、公廁的清掏車輛在早7時后至晚6時間,仍在作業的,每發現一臺次扣0.25分。
(5)公廁深度達到1.5米以下,不達標每處扣0.5分;每日清掃三次以上,周圍3?5米內干凈,每發現未達標一處扣0.1分。
(6)清運垃圾、糞便的車輛,不采取封閉措施,行駛時有撒落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
(7)垃圾箱滿溢,每發現一處扣0.25分。環衛處職工在垃圾箱內焚燒垃圾,每發現一次扣1分。
(8)縣城區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未做到定點定時收集清運的,每處扣0.2分。
(9)在上班高峰期,有垃圾清運車輛仍在興華路、農安大路、寶塔街、德彪街、文化街路段清運垃圾的,每發現一臺次扣0.2分。
2、園林綠化管理
(1)新植樹木,規模達到100棵以上的樹種,考核成活率,成活率達到8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5%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規模在100棵以下的,每死亡一棵扣0.2分。
(2)已成活樹木,因養護不善導致死亡的,每棵扣0.5分。3、冬季清雪管理
(1)責任區內積雪未及時清掃的,每處扣0.5分。
(2)責任區內積雪未在指定時間內及時清運的,每處扣0.2
分。
(四)對公安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交通管理
(1)在人行步道非停車泊位區域亂停亂放機動車輛的,每臺次扣0.1分。
(2)縣城內發生交通堵塞10分鐘后,現場仍無執勤交警及時疏導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3)交通信號發生故障失靈,未在24小時內維修完畢的,每處扣1分。
(4)履帶車、鐵輪車和總質量超30噸以上的重型貨車,在城內道路行駛的,每臺次扣5分。
(5)總質量低于30噸的重型貨車,在6時至21時期間,在縣城環城路(具體指北環路、站前街、寶安路、古城街)內路段行駛的,每臺次扣0.5分。
(6)縣城人力三輪車各行其道,嚴禁無牌照人力三輪車上路載物載客,每發現一輛扣0.5分。
(7)非機動車必須在公安部門劃定的停放區域停放,并擺放整齊,在其他區域停放或擺放不整齊的,每臺次扣0.05分。
(8)上午6時至下午21時,德彪街、興華路自農安鎮政府以東路段、文化街自工商樓以南路段有人力三輪車通行的,每臺次扣0.25分。
2、治安保障管理
(1)在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中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關人員向公安110報警后5分鐘內,仍沒有警察及時趕赴現場處理的,每次扣5分。
(2)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關人員向公安110報警后,一直沒有警察趕赴現場處理問題的,每次扣10分。
3、養犬管理
在縣城區街道及公共場所,每發現一只無證犬扣0.5分。
(五)對交通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總質量超30噸以上的超載車輛、履帶車、鐵輪車未在城外道路得到控制,駛入縣城的,每臺次扣5分。
2、公交車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不按規定站點停車攬客的,每發現一次扣0.25分。
3、公共交通站點設施破損嚴重,有礙市容觀瞻的,每處扣0.5分。
4、發現公交車輛超員載客的,每臺次扣1分。
5、未辦理運營手續“黑車”載客的,每發現一臺次扣0.5分。
(六)對環保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城區內工業生產噪音、娛樂場所噪音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每處扣2分。
2、建筑工地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施工工地仍產生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噪聲的,每次扣2分。
3、因對排煙鍋爐治理不力或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縣城內鍋爐超標排污,出現“黑龍”且持續時間達5分鐘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七)對工商局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對位于縣城北環路、農安大路、興華路、黃龍路、寶安路、站前街、寶塔大街、文化街、德彪街、古城街等主要街路兩側的車輛維修、沖洗、廢品收購、門窗生產加工經營企業進行審批或年檢時,未履行行政執法局前置審批手續的,每發現一戶扣5分。
(八)對農安鎮政府的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城區內土巷道垃圾正常情況下做到日產日清(雨天2日后清除,冬季3天清一次),垃圾點垃圾達到半馬車未清運的,每處扣1分。
2、城區內土巷道排水溝因垃圾清運不及時而堵塞不通的,每處扣1分。
3、責任區內滲水井井口確保能夠通暢,存在垃圾未及時清除清運的,每處扣0.5分。
4、縣城出口責任區內有垃圾堆、柴草堆或其他有礙觀瞻雜物的,每處扣0.5分。
五、組織領導
成立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政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孫國坡同志兼任,工作人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環衛處和縣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組成。
六、獎懲辦法
(一)獎勵
縣政府年末設專項獎金最高限額為60萬元,用于獎勵城市管理工作中涌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其中的30%獎勵集體,70%獎勵個人。
具體評獎辦法由縣領導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后,經集體研究確定:
1、根據城市管理結果是否達到或基本達到領導和群眾滿意的預期目標情況,決定獎金總額度。
2、根據部門承擔職責完成情況及群眾對該項工作的改觀狀況的認可程度。
3、部門在城市管理過程中所承擔任務量的大小情況。
4、部門對精細化管理辦公室下達需要整改問題的整改速度和整改結果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犬類的飼養、養殖、銷售活動與管理。
第三條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畜牧局參加的市犬類管理領導小組。
本市犬類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由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犬類養殖和市區、縣城犬類飼養的審批,違章養犬的處理,狂犬、野犬的捕殺。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產和供應,犬類的預防接種、登記,《犬類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進出口犬類的檢疫、免疫及管理。
(三)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犬類飼養的管理,狂犬、野犬的捕殺。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照公安、衛生、畜牧獸醫部門的職責分工承擔犬類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衛生、畜牧獸醫部門按各自職責與分工,對鄉、鎮人民政府犬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條本市對飼養犬類實行數量控制。市區犬類飼養總量由市公安局提出,報市犬類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縣和區的鄉、鎮犬類飼養總量,根據近郊與遠郊區別對待的原則,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衛生局、市畜牧局確定,由縣(區)人民政府下達到鄉、鎮人民政府執行。
第五條本市對犬類的飼養、養殖、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養殖、銷售犬類。
第六條本市市區、縣城范圍內的單位和有常住戶口的居民需飼養犬類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單位因警衛、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獨戶出入、居住面積為市區人均居住面積兩倍以上的。
經批準飼養犬類的居民戶只準飼養1條觀賞犬。
第七條除縣城外,縣和區的鄉、鎮范圍內的單位和有常住戶口的居民需飼養犬類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單位因警衛、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中屬有證狩獵戶、副業生產專業戶、獨居戶的;
(三)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批準飼養犬類的居民戶只準飼養1條犬。
第八條本市單位和居民需飼養犬類的,須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區、縣公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由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給《養犬許可證》;并對其中需購犬的,發給購犬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
購犬證明和《養犬許可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制。
第九條市區公安部門應當在發出《養犬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將發放《養犬許可證》的情況抄送市畜牧獸醫站。縣(區)公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發出《養犬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將發放《養犬許可證》的情況抄送所在地畜牧獸醫站。
第十條凡飼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準養犬頸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統一制作的圈、牌;
(二)除領證、檢疫、免疫接種和診療外,禁止攜帶犬類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
(三)因犬類領證、檢疫、免疫接種、診療,而攜犬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束以犬鏈,并采取防止犬類咬傷他人的措施;
(四)犬類在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便溺的,由攜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五)禁止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每年憑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通知限期辦理驗證手續;
(七)凡發生《養犬許可證》毀損、遺失的,飼養者在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一條飼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變更住址、養犬條件的,須向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變更《養犬許可證》手續。
第十二條犬類死亡、宰殺的,飼養者應當在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注銷手續。犬類失蹤的,飼養者應當在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犬類失蹤時間超過1個月的,應當在超過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除公園外,市區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犬類養殖場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飲用水水源的距離在1000米以上,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二)場舍結構牢固,外墻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處理等設施;
(四)配備符合條件的獸醫人員。
第十四條本市單位和個人需從事犬類養殖的,須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市公安局應當會同市衛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公安局發給《犬類養殖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公安局給予書面答復。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變更養殖場所,須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變更《犬類養殖許可證》手續。
領取《犬類養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犬類養殖活動。
領取《犬類養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從事犬類銷售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銷售活動。
第十五條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無購犬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出售犬類;犬類出售后,購犬證明應當妥善保存1年備查。
(二)每月向市公安局報告犬類繁殖和銷售的情況。
(三)犬類出售前經市或者縣(區)畜牧獸醫站免疫接種,并取得檢疫、免疫證明。
(四)按規定對養殖期間的犬類進行免疫接種。
第十六條本市單位因實驗需要養殖、飼養犬類的,須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除向其他因實驗需要的單位銷售所養殖的犬類外,銷售犬類須報市公安局批準。
第十七條凡經許可飼養、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須憑畜牧獸醫部門的通知,攜犬到指定地點接受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后,由畜牧獸醫部門發給《犬類免疫證》。
《犬類免疫證》由市畜牧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凡需從外省市攜帶犬類進入本市的,須具有犬類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并須經市畜牧獸醫站復核,方可攜犬進入本市。
第十九條凡需從境外攜帶犬類從本市入境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犬類咬傷他人,犬類飼養者應當立即將被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接受診治,醫療衛生機構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傷口處理和免疫接種。飼養者須將犬類咬傷他人的情況報告所在地衛生防疫部門。
第二十一條犬類咬傷他人,犬類飼養者必須將犬類送往指定地點限期留驗。在留驗期間發現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驗單位擊殺,犬尸深埋或者銷毀。在其他情況下,發現疑似狂犬的,飼養者必須擊殺犬類,并將犬頭置于密閉容器中,在6小時內送指定單位檢驗;犬尸深埋或者銷毀。
第二十二條在發現狂犬病疫情的地區,區、縣衛生防疫部門應當立即將疫情報告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須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禁止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犬類免疫證》、《養犬許可證》、《犬類養殖許可證》和購犬證明。
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公安部門應當每年進行《養犬許可證》、《犬類養殖許可證》的驗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飼養、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犬類接受預防接種時,飼養、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須繳納預防接種費。管理費、預防接種費的具體標準分別由市公安局、市畜牧局提出,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的,捕殺犬類,對飼養者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對銷售者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養殖者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警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犬類養殖者在經營期間擅自變更養殖場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飼養者處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七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捕殺的犬類統一送繳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行政復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切實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近年來,我市艾滋病仍呈快速增長的勢頭,性傳播已成為主要傳播途徑,2014年我市新報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00%經性途徑傳播,其中和男男是我市艾滋病的主要流行因素,遏制艾滋病經性途徑傳播已迫在眉睫。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我市艾滋病流行的嚴峻形勢,提高思想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在當地政府防艾委的領導下,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分工,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艾滋病疫情蔓延。管理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是當前預防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手段,對和男男人員的宣傳教育、監測檢測、行為干預和關懷救治是控制艾滋病傳播蔓延的重要措施,各級衛生計生、公安、婦聯等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通過和聚眾等行為傳播艾滋病。
二、落實措施,遏制艾滋病快速上升勢頭
(一)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各級公安、婦聯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衛生計生部門組織對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和區域內流動人口等群體開展防治艾滋病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把艾滋病高危人群、娛樂場所負責人、管理人以及房屋出租人等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動員他們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縣(市、區)艾滋病高危行為干預隊要結合日常干預工作,通過同伴教育員或者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洗浴場所、按摩店、發廓、出租屋、旅社的業主和房屋出租人等,加強艾滋病性病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高危人群知曉感染艾滋病后仍從事、聚眾等活動是違法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二)進一步加強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管理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人員和男男人員艾滋病檢測管理工作,準確掌握高危人群的規模、分布和感染狀況,為實施干預控制策略提供科學依據。
(三)做好結果告知和咨詢管理工作
對艾滋病病毒確證檢測陽性的高危人群,除及時將檢測結果告知本人外,還應加強對其進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權利義務的咨詢教育,明確要求其不得從事和聚眾等可能傳播艾滋病的違法犯罪活動,并簽署保證書、告知書、錄取指紋,便于后續管理。高危人群在得知陽性結果后一個月內必須將自己感染事實告訴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并負責促成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到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咨詢檢測。
(四)加強監督管理
1、同伴教育員、業主和房屋出租人若發現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仍繼續從事和聚眾等活動的,應及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防艾辦,由防艾辦通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及時采取管理措施。
2、對從事和聚眾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公安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應對其行為和容留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場所依法進行查處。對因未將自己的感染狀況告訴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導致傳播艾滋病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安部門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轄區公安部門和城鎮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加強對重點租賃房屋的管理,督促房屋出租人落實治安管理措施,依法登記承租人信息,對發現承租人為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4、外籍高危人群的宣傳教育、咨詢檢測及健康合格證發放工作按照中國籍高危人群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對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外籍高危人群,若屬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非法就業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辦法》遣送出境,其余人員由衛生計生部門提供境外相關服務機構信息,轉介回國接受相關服務。
(五)落實關懷救助
對戶籍在本地或長期常住本地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要落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關懷救助政策,做好生活困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臨時救助。對戶籍在外地且不在本地居住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與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溝通轉介工作。
三、明確部門職責
(一)衛生計生部門職責
1、按要求組織開展高危人群規模調查、高危行為干預、艾滋病性病檢測、結果咨詢告知、健康合格證發放、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轉介、抗病毒治療和美沙酮社區維持治療工作。
2、將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納入重點人群進行管理,提供境外相關服務機構信息,做好外籍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的轉介服務工作。
3、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等部門要加大對健康合格證的檢查和對違法經營者的處罰力度,確保督查工作全覆蓋,頻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部分重點場所應增加隨機檢查的頻次。
4、向公安、檢察等機關通報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人員信息。配合民政部門將生活困難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納入生活救助。
(二)公安部門職責
1、加強娛樂服務、洗浴、旅館、出租屋等行業場所治安管理,依法查處組織、容留行為。
2、對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傳播艾滋病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依法立案偵查。
(三)婦女聯合會職責
1、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優勢,通過“婦女之家”、“家長學校”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
2、在流動人口集中地,參與配合相關部門的培訓宣傳工作,增強房東對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暗危害性的認識和參與監督管理工作的自覺性。
3、積極爭取各類艾滋病防治項目,為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暗提供咨詢、轉介、心理輔導、技能培訓和生產自救等關懷服務。
(四)疾控機構職責
1、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與同伴教育員、業主和房屋出租人簽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保密協議,將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的檢測結果告知同伴教育員、業主和房屋出租人,并通過他們對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的活動情況進行動態監督。
2、根據《省艾滋病防治辦法》第25條規定,在公安、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等部門配合下,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組織對賓館、飯店等提供住宿的單位和美容美發、歌舞娛樂、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場(館)等公共娛樂場所提供服務的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艾滋病、性病檢測。
3、市、縣(市、區)艾滋病高危行為干預隊(疾控中心)在公安、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等部門配合下,要定期不定期的開展娛樂場所基線調查、外展、干預等。
4、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做好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的隨訪管理,對符合抗病毒治療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抗病毒治療機構進行治療;對有靜脈吸毒行為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要轉介到社區藥物維持治療機構和清潔針具交換點治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