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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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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內容摘要 :資產證券化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傳入我國以來,作為一種有活力的創新工具,其融資便利使得國內企業逐步嘗試,而政府也在逐步完善政策供給的過程,推動證券化的發展。本文試圖分析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歷程,說明政策供給在每一步演進過程的作用,分析政策供給與資產證券化發展之間的密切關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演進 政策供給 路徑分析

      資產證券化于上世紀七十年代起源于美國,它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可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特殊目的載體,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和信用增級分離與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轉化成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證券發售給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特殊目的機構(SPV)以購買自發起人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持權益,以證券發售收入償付發起人的資產出售價款。資產證券化使“開放的市場信譽(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譽”。資產證券化的這一開放市場信譽在美國迅速發展,成為了美國證券化市場上不可或缺的投資品種。

      上世紀90年代,資產證券化被引入我國,由于經濟、法律、監管等方面政策的原因,資產證券化進展緩慢,從最早的1992年的三亞市地產投資券準證券化到2005年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真正意義上的證券化歷經十幾年的時間。到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已經達到了四百七十多億元人民幣。

      探索階段(1992-2000年)

      從1992年開始,我國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實踐,雖然此時距離美國發行第一個證券化產品已經過去了二十多年,但我國起步較晚的證券化依然為我國的資本市場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在這一階段,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技術不成熟,人才儲備缺乏,國內的立法、監管等方面的配套設施都不完善。國內因各項制度的約束,尚未出現規范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已陸續出現仿效證券化原理進行的結構性融資設計。

      雖然各項制度供給在這一階段基本處于零供給狀態,但是這一時期我國企業已經開始嘗試使用資產證券化這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這一時期具有代表性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主要有:1992年的三亞市地產投資券證券化,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證券化,1997年廣州-深圳高速公路證券化,2000年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收賬款證券化。這一階段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第一,標的資產都為非金融資產。這一時期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都是公司資產或者是基礎設施收費類的資產,沒有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參與。呈現這一特點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我國在這一階段尚未加入世貿組織,金融體系的開放程度低。并且金融資產的輻射效應較大,資產證券化作為舶來品尚未證實其真實效果如何,如果貿然進行銀行金融資產的證券化,一旦失敗有可能造成難以預料的損失,而非金融資產的影響力相對較小,即使失敗損失也有限。所以政策層面采取對非金融機構資產放任證券化,不管制本身就是一種鼓勵。另一方面,從參與主體的積極性上來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作用在于融資,這一時期我國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居民投資渠道較少,居民儲蓄存款積極性很高,這使得銀行的資金來源充足,融資壓力很小,所以金融機構也沒有參與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而相對于資金需求方的企業而言,此時我國正處于高利率時期,1993年到1996年的平均利率水平在10.26%,高利率導致企業高融資成本,使企業有動力尋找低成本的融資方式,而資產證券化這種新的投資工具正好可以有效規避高利率的影響。所以此階段的證券化標的資產都是企業資產。

      第二,大都采取離岸模式。除了三亞地產的證券化以外,其他的都采取了離岸的模式。離岸資產證券化是指由海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V)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籌集資金。其信用評級、信用增級、發行證券等,都是利用國外的機構和人才去完成的。這種離岸的操作模式主要是為了規避國內的法律障礙,國內立法在這一階段還沒有意識到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政策供給。國內不完善的法律使得資產證券化操作中的關鍵部分存在著法律障礙。為了規避這些障礙,此階段的證券化都通過離岸的方式進行,除了標的資產外,大部分的流程設計都在國外進行,參與機構也都是國外的機構,適用發行國的法律,避開了國內的法律障礙。

      采取離岸模式的另一個原因是基于宏觀金融風險的控制方面的原因。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而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它的引入是否會給我國本就不夠完善的金融體系帶來沖擊很難預料。所以管理層不愿意貿然引入國內證券市場,而更愿意采取通過離岸的模式觀察其效果,為今后的正式引入積累經驗。

      為標準證券化準備階段(2000-2004年)

      伴隨著亞洲金融危機消極作用的消退以及2001年底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積極影響。我國運用資產證券化這種新的融資工具有了比較良好的經濟環境。在此階段的政策供給上,我國出臺了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政策,逐步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松綁。這為我國后來標準的證券化運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這一時期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主要有2002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與中遠集團ABS融資置換項目,2003年1月的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證券化,2003年6月華融公司的不良債權的證券化。這個階段的資產證券化的特點主要有:

      第一,標的資產向金融資產傾斜。這個時期的證券化資產大量集中于以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華融公司為代表的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這些資產都是各個資產管理公司從四大國有銀行收購的不良資產。為解決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的問題,我國于1999年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收購銀行的不良貸款。但是這些收購來的不良貸款如何處置一直是個大問題。依靠證券化手段處理不良資產主要是受韓國的啟發,韓國曾在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利用不良資產證券化成功化解了金融風險。

      第二,由離岸模式向在岸模式探索。這一時期的證券化主要還是采取離岸的方式進行,國內的法律制定依然處于摸索階段,尚未形成完善的體系。所以信達的證券化采取了與德意志銀行進行合作在國外發行,工商銀行與中遠集團ABS融資置換項目也是在北美地區進行的。但是在這個時期,證券化的參與者已經開始較多地有國內的機構參與進來,工商銀行與中遠集團ABS融資置換項目就是由工商銀行進行協助的操作,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則直接采用了信托分層的方式在國內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

      華融的信托分層形式的證券化可以說是這一階段最具代表性的產品。這種嘗試也是政策供給的結果,2001年,我國頒布了新的《信托法》。新的《信托法》的頒布被學者認為是要為證券化的特殊目的信托提供法律依據。盡管信托法的政策供給比較及時,但是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政策供給不足的現狀。盡管可以依照信托法設立特殊目的信托即所謂的SPV,但是信托公司依靠這些受托資產依然無法發行證券,只能發行信托憑證,這種信托憑證雖然也具有受益權和轉讓權,但是卻無法在二級市場上流通,其發行量和流動水平遠遠低于證券。另一方面,關于信托公司對受托財產的稅務處理依然沒有準確的處理方法,如果沒有稅收政策配合,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低交易成本優勢就無法體現。可以說資產證券化在這一階段的發展有所突破,但是并沒有真正完成質的飛躍。

      正規證券化階段(2005年至今)

      2005年可以說是我國金融歷史上關鍵的一年,因為按照WTO協議,我國將于2006年全面開放金融服務業。如果不能使金融業在2005年有一個突破性的發展,那么我國就無法面臨國際巨頭的激烈競爭壓力。所以我國證券化的正規化試點就選擇在2005年進行,而基礎資產的選擇也是以商業銀行的存量貸款為主。另一方面,我國經濟形勢在這一階段明顯好轉,市場流動性充裕,也為證券化在我國的成功發行做好了市場準備。

      這一時期的證券化操作主要有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國家開發銀行的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005年第一期,中國建設銀行的建元2005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以及后來浦發銀行、工商銀行、民生銀行等一系列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這個階段證券化的特點主要有:

      第一,標的資產主要都是銀行資產。這個時期的證券化資產都是銀行的信貸資產,并且這些信貸資產都是房地產抵押貸款,這些信貸資產都是優良資產,不同于第二階段的銀行不良資產。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這個辦法確定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適用的基本法律框架。11月,銀監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為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提供了法律的依據。《管理辦法》頒布完不久,開行和建行的證券化項目就開始發行,可見政策供給在證券化實踐中的巨大作用。

      第二,發行模式都是在岸發行。這個階段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比較正規,都是在國內市場上發行的,其中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是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規定,SPV由特定目的信托公司擔任,也就是采取信托的方式來進行證券化操作。另外,為了使所發行的證券能夠在二級市場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特定目的信托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這也就規定了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是債券。有了可以流通的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迅速擴大。另外,為了支持證券化的發展,2006年2月,財政部、總局聯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是按照避免雙重征稅的原則和減少證券化操作成本的原則來制定的。由于證券化的每一步均需通過合同的形式來確定,《通知》規定暫免征收所有環節的印花稅,這為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的作用,也使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彰顯出來。而對于營業稅的問題,由于屬于正常納稅,不存在重復納稅則沒有減免的規定。對于所得稅,則按照不重復征稅的原則,靈活處理。這些都為證券化的在岸發行掃清了制度障礙。

      未來政策供給展望

      雖然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已經開始了正規發展,但是其發展的深度遠遠不夠。首先是證券發行形式單一。目前我國流通的證券化資產都是以債券的形式出現的,可以在時機成熟時嘗試向更多的方面拓展,產品種類可以進一步豐富和創新,創造更大的市場規模。其次,投資主體單一。市場上現存的投資主體都是機構投資者,在市場充分發展和逐步成熟后,可以從制度供給上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證券化市場,使投資主體多樣性。最后,信息披露機制的深化。此次美國金融危機中,美國資本市場上過度證券化產生了負面影響,然而我們不能把所有問題都歸咎于證券化本身。資產證券化和其他金融工具一樣,都只是一種工具,都存在如何運用的問題,也就是說,正確地運用,運用得好,它可以發揮好的作用;錯誤地使用,運用得不好,它也可能造成風險。所以未來的證券化良好有序發展的關鍵在于如何監管,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目前的信托模式的證券化中,信息披露的責任在受托機構也就是SPV。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之間本身就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要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就必須在受托機構披露信息的基礎上,要求發起機構同步披露相關信息,為證券化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黎四奇.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障礙的分析與建議[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5.5

      2.何小峰,劉永強.資產證券化理論及其在中國的實踐―對中國一個早期案例的研究[J].學術研究,1999.2

      3.周爾.三亞地產投資券―一個似是而非的金融產品[J].金融法苑,2003.6

      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保護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是銀行分散信用風險的最基礎的工具。美國于1969年末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30多年的時間里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迅速。我國首批證券化試點于2005年12月由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開始,隨后浦發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也成功發行了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證券化可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提前回收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會給商業銀行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擴大收益來源提供可能。始于美國2007年4月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以下簡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由單一市場波及多個市場,由一個國家迅速蔓延至全球。此次次貸危機發端于次級住房抵押貸款的大規模違約,由此引發以其為基礎的證券化產品收益大幅下降,價格急劇下滑,投資者遭受了巨大損失。然而,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運行、能否吸引投資者的關鍵取決于投資者保護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也是資產證券化市場能否健康、繁榮發展的核心問題。因此,重新思考和審視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設計,完善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成為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關鍵。本文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主線,以次貸危機為背景,嘗試構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影響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利益的主要因素

      (一)資產的品質

      所謂資產的品質,是指證券化的資產到期能夠產生預期現金流的可靠程度。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邏輯起點,資產的品質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基礎。對于投資者而言,關注資產的品質更勝于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因此如何提升資產的品質、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和流動風險,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也是吸引投資者的關鍵。美國次貸危機發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貸款機構為了獲取高額收益而向信用程度較差、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貸款,當利息上升、房產市場降溫時,不可避免地出現債務人違約和貸款機構的破產,歸根結底,問題在于貸款的品質。

      (二)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

      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包括與發起人資產的獨立、與發起人以外的其他機構的獨立。確保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資產的“破產隔離”。首先,在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設計中,發起人與投資者之間設立了一種特殊的機構,即特殊目的載體(SPV)。根據SPV設立方式的不同,目前主要有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肯定了信托型SPV,沒有涉及公司型SPV。在我國,如何構造SPV并且在法制框架下運行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為了確保資產池中的資產的獨立性,阻斷發起人與證券化資產的聯系,應遵循“真實出售”的做法,在會計上、法律上確定“真實出售”的標準也成為影響投資者的因素之一。

      (三)信息披露程度

      資產證券化的環節復雜、參與者眾多,證券化資產的信息與原始債務人、發起人、SPV、資產的管理人、中介機構密切相關,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信息是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實現信息公平的重要機制。在美國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行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的問題,投資者無法全面了解次級貸款申請人的真實償付能力,也就無法準確了解證券化資產的信息,妨礙了投資者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

      (四)投資者權利的行使機制及救濟機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規定投資者的權利外,還應建立相應的權利行使機制,當投資者權利受到不法侵犯后,還應有完善的救濟機制,這樣才能充分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如我國臺灣在信托型SPV的構造方面設置了受益人會議和信托監察人,投資者通過受益人會議行使決策權、監督權等,信托監察人則從外部進行監督。

      (五)監督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監督機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內部監督機制,即證券發行人內部的監督機制;二是外部監督機制,即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次貸危機暴露出美國政府監管的缺位,也進一步證實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保護機制的構建策略

      (一)整合現行的法律規范且提高立法的效力層次

      由于缺乏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我國在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中采取了邊試點邊立法的思路,大部分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從2005年試點至今,共有十余部規范文件出臺,的主體包括央行、銀監會、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本文認為,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整合、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制定一部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性法律,內容包括證券化的資產的范圍,投資者的范圍,資產轉移,風險隔離,抵押權變更登記,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責任等,立法層次可提升為行政規章,待理論及實踐均成熟后再上升為法律。

      (二)SPV的法律構造

      資產證券化架構的核心是風險隔離機制,SPV則是風險隔離機制的產物。SPV是連接發起人與投資者的橋梁,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信托、公司、合伙等是SPV采用的常見的組織形態,且以信托和公司最為常見。完善SPV的法律構建,減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是投資者保護機制應該關注的重要方面。

      1.理順資產證券化與信托法的關系,完善信托型資產證券化。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以信托的形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然而,在法理上,以信托為特殊目的載體的交易結構依然面臨著一些似乎無法逾越的障礙。”信托的基本結構為委托方—受托方—受益人,《管理辦法》構建的信托結構可以簡化為委托人(即發起人)—受托人(信托SPV)—受益人(投資者),問題在于,此信托是自益信托還是他益信托?由于發起人與投資者不可能是同一主體,因此可排除自益信托,如果是他益信托,則按照信托理論,發起人應無償地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機構,顯然,這與“真實出售”相違背。有學者提出可將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理解為“雙信托”,即存在兩個自益信托,那么,這兩個信托間是何種關系?如果相互割裂,則如何體現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的完整性?況且,在發起人為委托人的自益信托結構中,發起人的受益權在《管理辦法》中并未規定。兩組信托的存在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陷入困境,以上的種種障礙,影響到信托資產證券化的有序進行。因此,改變兩組信托并存的局面,轉為以其中一種信托為主,比如保留發起人為委托人的信托關系,則發起人可以委托SPV轉讓信托受益權;或者保留投資者為委托人的信托關系,則發起人與SPV間僅為資產的轉讓者與受讓者的關系,上述的障礙將不復存在。中國-.構建SPV與自身破產風險隔離機制。在實踐中,SPV多以“空殼”公司的形式出現,為了避免SPV自身破產的風險影響投資者的利益,構建SPV時應從以下方面考慮:首先,在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約中嚴格限制SPV的經營范圍,禁止其從事與證券化無關的經營和投資活動,避免發生與證券化無關的債務和提供擔保;其次,建立有力的監督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定會走向腐敗,為了防止發起人與SPV串通或控制SPV進行有損投資者的行為,SPV應設置監督機制。可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或引用公益信托中信托監察人的設置,在信托型資產證券化中設置信托監察人,賦予其監督權和提訟權。

      (三)完善真實出售制度

      為了實現發起人與證券化資產的破產隔離,“真實出售”是重要環節。從合同法的角度看,“真實出售”實質是合同債權的轉讓,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即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雖然可因不當得利請求原債權人返還,但無疑會使操作更加復雜,也增加了運行成本。為了減少這種風險,在法律上可確認公告通知的效力,同時,由發起人充當資產管理者的角色也可簡化其中的繁雜。

      (四)強化信用增級制度且增強信用評級機構的公信力

      信用增級一方面可吸引投資者,另一方面可以保護投資者,通常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前者如劃分優先/次級結構、開立信用證、進行超額抵押等;后者主要由發起人以外的第三人對SPV證券提供擔保。在我國,由于市場發展不成熟及傳統觀念的影響,并沒有建立信用較高的專門的擔保機構,在試點操作中,主要采用內部信用增級的手段。在美國、韓國等國家,均組建了專門的擔保機構,甚至由政府出面,如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本文認為,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期,成立由政府參股的專門擔保機構以增加資產的信用等級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推動力。信用增級后的環節是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投資者決策的主要依據。目前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公信力不高,獨立性較差,有必要建立一套信用評級的基本準則,確定信用評級機構的資質,提高其質量。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切關于資產投資價值的信息均屬應披露的范疇,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美國次貸危機一個重要警示即強化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的第16號公告要求發起機構、受托機構等就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加強相關信息披露,并規定了受托機構詳盡披露基礎資產池的標準。這一舉措進一步保障了投資者的信息獲取權,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沒有建立資產信息共享機制、信息傳遞不及時、責任缺失等,對于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的責任主體及內容不明確,投資者的救濟權得不到實現。針對上述問題,應盡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完善責任體系。

      (六)完善監督機制

      首先,加強證券發行人的內部監督。資產證券化和其他金融產品一樣,投資者均面臨“內部人控制”的狀況,通常,SPV是發起人建立的子公司,資金的管理機構也由發起人擔任,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間或者存在關聯關系,或者存在角色重合的現象,因此,對發行人內部不同利益主體間權力的分配、不同部門間權力的制衡進行制度安排,引入獨立董事或信托監察人,防止權力的濫用。其次,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應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結合我國國情,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在進行金融創新的同時應加強監管,平衡效率與安全的關系。金融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參考文獻:

      1.卜壯志.從美國次貸危機看我國商業銀行房貸風險管理[J].經濟縱橫,2007,10

      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從權利義務結構看,資產證券化的優點很明顯,它是一種結構融資手段,同時融合了資產組合、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等手段。而且這種以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的償還還只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償付根據。這部分資產由于已與發起人的其他財產破產隔離,因此,證券的償付基礎不包括發起人的其他資產。那么究竟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現實中面臨怎樣的阻礙呢,筆者試從法律的角度做一些分析。

      與信托方式一樣,信貸資產證券化也是一種銀行表外融資方式,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2005年聯合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二條中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通俗說來信貸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貸款分類整理為不同資產組合并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流程。

      一、債權轉讓通知問題

      從上述介紹看,要完成信貸資產證券化,首先就是要將銀行擁有的信貸資產轉移出去,而信貸資產實際就是一個以債權為主的權利束,轉讓信貸資產就是民法上所謂的債權轉讓。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因為一次性轉讓的信貸資產中一般債務人眾多,一一通知成本太高也難以完成,故《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這條規定是對《合同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但是聯合試點管理辦法的人民銀行、銀監會是否有權利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解釋法律,存有疑問,也就是說時點管理辦法規定的這種送達方式在運作上有合理性,在法律實效上卻是不確定的。

      二、債權擔保債權問題

      在采用資產證券化處置信貸資產的過程中,很重要的一步就是“以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和其發行”,而所謂“支持”就是將信貸資產設定為對投資者未來獲得收益的擔保,但有學者很快就發現,我國擔保法中沒有債權作為擔保的相關規定。但是我們都知道,權利質押是常見的一種擔保,在現實中將債權設定為質押標的也屢見不鮮。《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確實未規定債權,但是《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筆者認為,所謂收益權就是一種債權,因為其也是請求相對方為特定行為的性質,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債權作為質押標的就是第七十五條第四款提到的那種情形,當然,根據我國司法實際,要讓司法機關普遍認可債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確也需要相關的法律文件明確化。

      三、SPV的設立要求問題

      SPV這個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創制的機構,在我國法律上也有頗多不能適應的地方,在美國等國家中,一般認為SPV是一種臨時性的機構,其設立目的只在于風險隔離。由于美國公司法律制度中沒有注冊資本的規定,所以SPV甚至可以是一個空殼公司,有時連營業場所也可以沒有。而在我國公司法中對公司法人設立的相關要求會增加設立SPV的成本。另一方面,《證券法》對公司發行債券有六點要求:“(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這些要求是針對長期存在的公司發行證券而言的,對于臨時性的SPV,這些要求很難滿足。同時1993年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要求:“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我們知道,SPV發行證券獲得的款項時要反饋給發起人,而不是留在SPV內部的,這條規定幾乎是徹底否定了SPV存在的意義。

      四、信托財產轉移問題

      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應采取信托的結構,故而這種風險隔離要通過信托結構完成。《信托法》第二條規定在信托中,委托人須“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這個規定中沒有明確委托人轉移的財產權是什么性質的。同時,現實中又存在著法律上信貸資產轉移的認定標準和會計的不一致。兩個問題攪在一起,使資產證券化可能會因為其交易結構而造成法律上認可的信貸資產轉移在會計上得不到認可的情形發生。從而使信貸資產是否得到轉移無法確定。

      在法律上,因為信托財產權的模糊,所以一般籠統的認為銀行將其擁有的信貸資產轉讓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所有并管理處置,這種轉移也就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四條所說的:“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銀行獲得相應對價或是由受托機構處置信貸資產后將部分收益交回銀行。當信貸資產交割完成后,就認為信貸資產所有權轉移完成。(當然,如果法律規定要求變更登記的,則在變更登記以后轉移完成)。

      但在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在現實中就有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將銀行要求獲得受托機構處置信貸資產后的部分收益認定為是本條中所謂的“報酬”,所以,如果銀行將要求獲得收益的要求直接寫入信托合同的話,在會計上可能無法表現出信貸資產的到剝離的現實。同時,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在信托財產轉移中“財產權”的模糊界定讓人很難判斷銀行是否還掌握著部分信貸資產的控制權。《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風險自留”更加重了這方面的困惑。

      在法律標準和會計標準不統一的情況下,信托財產的轉移一旦出現問題,很有可能發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效率和安全。

      在我國這樣一個金融監管比較嚴厲的國家,信貸資產證券化不能順暢推進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即是法律制度不允許,在以上問題不能得到很好解決的前提下,雖然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其他相關部門有決心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鋪開,實踐中也必然會因為種種的法律障礙而使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和效用大大貶損,而克服這些阻礙需要的不單單是金融監管部門的聯動和協調,更需要金融監管部門與立法機關的溝通說明,在法律層面上改良那些落后于金融發展要求的法律規定。

      參考文獻

      [1]王小莉.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張煒.銀行業務員法律合規風險分析與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施天濤.商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金融租賃機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國,根據監管和審批主體的不同,租賃公司分為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兩類。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屬于非銀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和監管,不屬于金融機構。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即金融租賃公司將大量用途、租期等方面存在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備生成較穩定且規模較大現金流可能的租賃資產進行有機集合,并將其轉化成金融市場中具有流通性證券的過程。金融租賃公司發展資產證券化更具優勢和可行性。

      第一,金融租賃在租賃行業占比大,租賃資產優質。目前開業運行的金融租賃公司主要為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系金融租賃公司。投放企業多為國有企業、上市企業等優質企業。投放領域多為船舶、農機、醫療器械、飛機等能產生穩定項目收益的類型上。金融租賃在股東背景、資金成本等方面都較為理想,因而其基礎資產方面優勢明顯,而且在擔保服務的作用下,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明顯提升,風險明顯降低。

      第二,租賃項目穩定收益屬性適合資產證券化。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很多租賃合約本身自帶擔保,即出租人無法支付租金時,將由擔保方支付合約約定的租金,這樣便增強了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看重租賃物的特性,與資產證券化基于資產信用融資的屬性不謀而合,因而金融租賃資產是最適合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之一。

      第三,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不斷改善。企業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允際緣悖?期間發行了不少資產證券化產品,而后雖有經歷一段停滯時期,但其具體操作規范以及法律投資環境也在不斷完善進步之中。2014年3月銀監會新修訂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首次提出允許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經批?屎罌煽?辦資產證券化業務。這為資產證券化在金融租賃行業的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租賃的重要促進作用

      目前金融租賃行業發展迅速、資產規模越來越大,金融租賃企業越來越來越受限于資本不足。將金融租賃資產進行證券化是一種非常合適的補充金融租賃企業資本、促進金融租賃行業進一步發展的方式。

      第一,通過租賃資產出表,改善金租企業資產負債結構。《金融租賃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規模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12.5倍。近些年,金融租賃公司發展迅速,資產規模不斷增加。資本相對不足成為制約金融租賃行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資本沉淀在已投放租賃項目上;另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缺乏足夠的資本投放新項目。通過優質項目資產證券化來實現真實出表,則可以減少對資本金的消耗,提高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滿足監管要求。

      第二,降低金融租賃公司流動性風險。金融租賃的業務項目主要是中長期項目,業務期限一般為三年以上,而其融資來源多為銀行借款等短期資金為主,缺乏足夠中長期資金。這種短借長用的業務模式使得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負債錯配情況嚴重,需要不斷地借新還舊,流動性風險較大。資產證券化使金租企業獲得更多的中長期資金,有利于降低金融租賃行業流動性風險。

      第三,拓寬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利率市場化后,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將會上升,租賃業務的盈利水平將會下降。金融租賃公司融資壓力增大,會阻礙金融租賃行業進一步發展,限制更多資本通過金融租賃向實體經濟流入。此時,通過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可以減緩其融資壓力。

      三、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障礙

      新出臺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已經明確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但從現實情況來看,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存在諸多障礙。

      第一,租賃資產證券化交易大部分未實現“真實出表”。“真實出表”的情況下,租賃公司幾乎不再承擔租金資產的風險,轉而由投資者承擔風險。因此“真實出表”往往代表市場對于租金資產或證券化交易安排的高度認可,有助于作為發起人的租賃公司和作為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提高市場影響力。大部分租賃資產證券化交易中,作為發行人的租賃公司自留次級權益或提供財務擔保比例過高,承擔租金資產的風險過大,未實現“真實出表”。

      第二,推行租賃資產證券化存在稅收障礙。資產證券化交易流程中,租賃公司向SPV轉讓租金債權之后,相當于在SPV與承租方之間建立了租金收付關系,因而應由SPV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依據目前稅收法律法規,SPV并不具備開出增值稅發票的資格。租賃資產證券化目前就被迫局限于不開增值稅發票的資產:不動產等;避免要開增值稅發票的資產:有形動產等。

      影響企業資產證券化除了上述影響因素以外,還有諸如基礎資產集中度的問題、資產支持證券真正落實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與銀行保理及其他融資渠道比較劣勢的問題、投資者結構單一及二級市場交易不活躍的問題、監管相對獨立缺乏高層次法規制度問題、相關中介機構缺乏權威性等問題。目前證券化試點過程中的額度管理制約了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也不利于提高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

      四、促進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建議

      促進租賃資產證券化不僅需要各市場參與方積極做大發行規模,形成可持續的市場流量和存量;更需要監管機構順應市場發展趨勢,站在整個市場的高度將資產證券化的頂層設計核心問題不斷梳理、明確、完善,營造“監管有序、監督有效、多方參與、嚴格自律”的市場環境,從而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更為順暢。

      第一,簡化發行管理程序。目前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監管流程相對較長,審批效率和監管透明度有待進一步提高。應簡化發行管理程序,基礎資產選擇、發行數量、發行窗口及發行時機由發行主體自主選擇;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用,強化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市場化約束機制。繼而通過多方面的努力,不斷擴大一級市場發行規模和二級市場交易規模,包括創新產品設計、壯大投資者群體、完善質押回購融資功能、嘗試引入做市交易等。市場規模逐步擴大、產品期限和類型逐步豐富、交易逐步活躍,有利于最終形成合理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成本曲線與收益率曲線

      第二,研究解決證券化過程中的稅收問題。解決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債權轉讓后承租人無法獲得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在信托公司等未明確實行“營改增”前,應研究制定相應政策。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在資產出表后繼續按租賃合同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三,強化市場約束,打破剛性兌付。市場參與各方能夠盡職履責,以市場規則替代剛性兌付。首先是發起機構要忠實履行資產證券化契約,落實如實告知義務,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信息披露及時全面、重點突出、風險提示到位。取信于投資人,滿足投資者對風險識別、評估需求,使投資者能夠較為全面地獲取資產證券化產品內含風險和收益的信息。其次是提升中介服務能力和服務價值,為投資者的風險判斷和識別提供及時、客觀、專業的意見。最后是堅持“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在發起機構完善履行信息披露和資產管理責任的基礎上,逐步打破剛性兌付。

      第四,充分利用兩個市場,促進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銀行間市場具有市場容量大、交易相對活躍等特點。目前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項目主要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對于證券交易所市場,2014年11月證監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取消資產證券化事前行政審批,并將租賃債權明確納入基礎資產范疇。從特殊目的載體形式看,目前銀行間市場的信托模式具有法律中明確的風險隔離作用,而對于交易所市場的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其風險隔離作用尚未得到法律層面的認可。應在各個發行市場上充分利用信托模式的優勢,促進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有效隔離,保護交易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各個市場具有自身特點,應積極推動發起人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市場,充分利用各市場的優勢,提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效率。

      第五,完善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應當是基礎資產的“獨立性”或“破產隔離”、資產產生穩定現金流以及“真實出售”。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體系下,公司法層面上是否可以設立SPV、破產法范疇內如何真正實現破?a隔離、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范疇內對真實出售債權資產如何界定都處于一個比較模棱兩可的境地。同時對于資產轉讓以后的登記和公示程序,目前的相關配套制度和程序都存在著很大的缺失,這對SPV和投資者權益的保障上存在著較大的隱患。

      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汽車金融證券化;SPT;基礎資產

      1 汽車金融證券化推廣的必要性

      1.1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制約著信貸業務的投入量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由于受到經濟周期和政府調控的影響。不斷增加的汽車金融信貸業務將使得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受到嚴重挑戰。

      1.2 商業銀行流動性的不足加劇了潛在風險的程度

      汽車信貸業務及其他信貸投入使得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變弱,同時由于違約風險、利率風險、提前還款及系統風險等因素的影響。所有這些潛在的風險在銀行資產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更加劇了商業銀行整體的風險水平。

      1.3 汽車金融公司融資渠道單一,信貸業務成本高、周期長

      我國《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汽車金融公司不能公開吸收存款,只能接受境內股東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或者是向金融機構借款。因此極大地制約了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擴展,同時也由于融資途徑單一,擴大了汽車金融公司的風險水平。

      2 汽車金融證券化的一般流程

      確定基礎資產構建資產池。發起人根據融資規模、融資要求、還款方式、資產期限、抵押物等因素來確定資產池的結構和出售價格。在國內,通常作為發起人的商業銀行或汽車金融公司按照不同的還款方式面臨的不同風險結構來確定組合基礎資產。我國大多數汽車貸款是先繳納一定的首付款,然后分期償付,風險相對較低。在考慮到避免區域經濟波動的影響方面,發起人通常令證券化貸款的組合具備充分的多樣性。如果一個區域歷史信用和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差,且區域集中度超過10%以上,那么這樣的基礎資產組合將會影響到資產池信用風險。

      設立特別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專門用來為汽車金融證券化而設定的特別法律實體。SPV通常有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特殊目的公司);另一種是SPT(Special Purpose Trust,特殊目的信托)。這兩種形式在完成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為了進行破產隔離。

      SPT主要的作用是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發起人的基礎資產實現真實出售,完成破產保護。以確定當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破產后,債權人對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無追索權。保證SPT獲得對基礎資產的合法權利。這一點是汽車金融證券化的關鍵點,對于能否得到評級機構授予何等投資等級程度具有決定性意義。

      信用增級。根據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試點辦法》的規定,汽車資產證券化產品可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信用等級。為了吸引投資者同時降低融資成本而對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是必要的。信用增級主要是在信用質量、償付時間性、確定性等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

      第一,發售證券,支付對價。SPT將經過信用評級的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交給證券承銷商去承銷,國際上常見的方式為: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這些證券通常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是市場中各個機構投資者青睞的對象。但是對我國而言,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試點辦法》的規定我國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因此現階段我國的汽車金融證券化證券主要面對的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者。例如,商業銀行法人和授權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等。往往一個成熟、健全的證券化市場必然有一個成熟、具規模的機構投資者隊伍。從另一個角度來講,這一點也可以看做檢驗我國汽車金融證券化市場發展程度的一個標準。 轉貼于

      第二,資產池的管理。SPT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資產池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將其交付給SPT;對過期欠賬進行催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資者提供有關特定資產組合的財務報告。一般來說,發起人通常會擔任資產池的管理商,因為作為發起人來說他對基礎資產的狀況較為熟悉,并能和每個債務人取得聯系。而且,發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礎資產的專門技術和專業人員。作為服務商的發起人可以得到資產管理的相關費用。在我國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汽車貸款證券化中的現金收入應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托管;SPT將分批提取積累金,按照證券的不同收益結構對投資者還本付息。

      第三,清償證券。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T將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償還日期及順序要因基礎資產和發行證券的安排而定。當證券全部被償付完畢后,如果資產池的現金流還有剩余,那么這些剩余現金流將返還發起人,汽車金融證券化全部過程隨即結束。

      3 發展汽車金融證券化所涉及的其他問題

      3.1 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法律方面制度

      國內相關法律需及時對相關的證券化金融活動作出更加細致的規范。諸如,如何從法律層面界定真實出售的標準,如何完善對證券化產品屬性的判斷,如何健全對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行為的監管、對證券化的深度和廣度進行必要的界定,以避免出現過度的證券化產生大量的泡沫,使得虛擬經濟嚴重脫節實體經濟,等等。

      3.2 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會計方面制度

      一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包括要對基礎資產轉移過程中真實銷售還是抵押融資作出確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風險與報酬的分析方法;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以確定資產的歸屬等。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中有關的計量問題。包括資產轉讓的計量;資產證券化后服務權的確認與計量等。三是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會計報表合并問題。當SPT為發起人的子公司,那么作為子公司的SPV的報表通常要與發起人的財報合并,這樣對于剩余利益的定性和歸屬問題會變得復雜。要求在會計制度中對其寄予明確的界定。

      3.3 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稅務方面制度

      在汽車金融證券化過程中為了能夠降低成本支出,需要涉及稅務方面的幾個問題:發起人向SPT轉讓資產過程中的稅務問題;證券持有人面臨的納稅問題等;如何避免重復征稅、納稅環節;交易行為法律性質及交易主體納稅義務認定的問題等。

      4 發展汽車金融證券化對中國的意義

      汽車金融證券化能夠更好地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增加融資渠道,拓寬投資途徑。對優化汽車行業資源配置,調用社會閑置資源,釋放更多流動性方面有明顯的作用。政府應出面主導規范和推廣中國汽車金融證券化行業的發展,在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政府應該繼續出臺更多的相關法規來規范引導這個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何小峰,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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