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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量和要求也與日俱增,文化課成績已經不再是評定人才的唯一標準,社會需要更多具有高綜合素質、能夠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多元化人才,這對于中職學校來說不僅是一次巨大的挑戰,同樣也是創新管理模式的一次機遇,本文正是針對中職學校班級企業化管理方法的實施進行論述,指出了企業化管理的必要性,進而提出了具體實施辦法,希望對班級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所幫助。
關鍵詞:中職學校 企業化管理 必要性 實施
班級企業化管理作為一種新興的管理手段,對學生各方面能力的培養大有好處,不僅能夠培養學生的良性競爭意識,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還能使他們提前體驗到企業的文化氛圍,有助于學生未來的發展,因此,對企業化管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由于中職學校自身的特點和辦學模式,使得企業化管理對中職學校而言比其他學校更為重要,我們需要通過企業化管理使學生在完成學業之前就擁有一定的企業理念,這將極大程度上的增加學生未來的和諧競爭能力。
一、中職班級企業化管理方法實施的必要性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中職學校班級管理的整體水平不高,極大程度上的制約了教學質量和學生今后的發展,班級企業化管理方法的實施不僅是給中職班級管理的一只強心劑,更是幫助學生提高綜合素質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班級企業化管理不但是必要的,更是重要的,筆者認為企業化管理方法實施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中職學校生源問題的迫切需要
我國教育長期處于輕視職教的誤區,加以輿論導向的影響,致使中職學校生源質量一直得到提高,還有很多學生在入學前缺乏正確的思想指導,這些都使得中職學生在面對競爭時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上,往往還出現不自信、與人溝通困難、適應能力偏低等現象,在進入企業后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用于適應環境,難以符合當今企業的要求,因此,引入企業化管理方法使學生提前適應企業環境是中職學校生源問題的迫切需求。
(2)我國就業形勢日益嚴峻
由于高校擴招、人口老齡化加劇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我國就業形式日益嚴峻,同時由于中職傳統班級管理方法的落后,導致中職學生往往出現缺乏堅韌性、紀律性的情況,很難在如此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核心競爭力低下將會是影響學生隨未來發展的關鍵,所以,我們要在學習階段就讓學生體會到企業管理的嚴格,培養他們愛崗敬業的影響,積累與同齡人相比更為豐富的工作經驗,以適應嚴峻的就業形式。
(3)迎合中職學生的年齡段特點
中職學生正處于對新鮮事物充滿強烈好奇心的階段,如果不能加以正確的引導,學生很容易誤入歧途,而企業化管理作為一種新興的管理手段,能夠吸引學生積極地參與進來,從而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中職學生的主觀意識正在逐漸成型,由于個體差異性而導致個性化發展的特性也在不斷加劇,企業化管理能夠更好的迎合他們年齡段的特點,發揮自身最大的功效,提高學生未來的發展潛力。
二、中職學校班級企業化管理方法的實施
班級企業化管理的優勢不言而喻,但是班級畢竟不是企業,如果完成照搬現實生活中企業的管理方法,不僅不能使學生擁有更多的收獲,甚至還會起到反效果,因此如何實施企業化管理尤為重要,結合筆者的工作經驗認為其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構建以班主任為主導、學生自主管理的班級企業化管理模式
中職院校班級應該建立與現代企業管理一致的企業化班級管理體系,以最大限度地激發中職學生學習、實習和參與學校、班級生活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首先,應該建立班級的企業化部門管理系統。以民主的方式選舉班級管理層,班主任自任董事長,由班級管理層主持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對董事長負責。其次,應該建立完善的班級企業化制度管理系統。中職院校應結合班級的具體實際構建企業化制度管理系統,實現班級制度的企業化。
(2)將競爭機制融入到班級管理當中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日益激烈,如果不能適應如今的競爭機制,難以避免會被他人淘汰,所以,在實施企業化管理的過程中就需要我們引入競爭機制,不僅是班級內部的競爭,也是班級之間的競爭,通過良性競爭促進學生整體水平的提高,同時在競爭的過程中要為學生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平臺,還可以通過適當的物質獎勵促進學生的進步。在學期末通過教學評價、民主投票等方式來評定管理層是否合格。
(3)引入企業文化理念
當今社會企業的競爭就是智慧的競爭,任何一個成功的企業都有自己的企業文化。同樣,任何一個優秀的班級都有獨樹一幟的班級優勢,并形成了特有的班級個性。這不僅能夠團結班級,統一班級上下的人生價值觀,還能培養他們的集體榮譽感,樹立為班級努力、為集體努力進步的使命感,對學生各方面綜合素質的培養也具有深遠意義。
三、結束語
中職學校的班級管理水平一直不高,加之高校擴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中職學生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難以占據一席之地,因此,我們需要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培養學生各方面的綜合能力,其中企業化管理的方式能夠很好的解決現階段班級管理存在的問題,提高班級的整體管理水平,為社會提供具有高素質的多元化人才,為學生未來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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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軍華.基于能力培養的“班級企業化管理模式”分析[J].經營管理者,2009(06).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加強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稅前扣除的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07 號) 和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 企業", 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 學校", 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 包括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 。其中, 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 職教中心) 和技工學校; 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職業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四條企業按照財稅[2006]107 號文件規定支付給在本企業實習學生的報酬, 可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扣除。
第五條接收實習生的企業與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實習合作協議, 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對未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或僅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下實習合作協議的企業, 其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 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第七條企業雖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 含三年) 的實習合作協議, 如出現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 主管稅務機關對已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稅收政策的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補征企業所得稅, 并依法加收滯納金; 對因企業主體消亡或學校撤銷等客觀原因導致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 不再補征企業所得稅和加收滯納金。
第八條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 包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 、加班工資、年終加薪和企業依據實習合同為實習生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企業以非貨幣形式給實習生支付的報酬, 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九條企業或學校必須為每個實習生獨立開設銀行賬戶, 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貨幣性報酬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
第十條企業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 依照稅收規定的工資稅前扣除辦法進行管理。實際支付的實習生報酬高于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的, 按照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扣除; 實際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低于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的, 按照實際支付的報酬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企業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實行備查制, 即企業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時自行計算扣除, 但企業日常管理中必須備齊以下資料供稅務機關檢查核實:
( 一) 企業與學校簽訂的實習合作協議書;
( 二) 實習生名冊( 必須注明實習生身份證號、學生證號及實習合同號) ;
( 三) 實習生報酬銀行轉賬憑證;
( 四) 為實習生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付憑證。
第十二條企業因接受學生實習而從國家或學校取得的補貼收入, 應并入企業的應稅收入, 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的監督管理, 對企業故意弄虛作假騙取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的, 稅務機關除責令其糾正外, 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 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2006 年1 月1 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條 凡北京市轄區內區縣屬、市屬、衛生部屬醫院及具備相應規模和條件的廠礦醫院(不包括分支機構),愿意承擔大病醫療任務并遵守大病統籌各項規定的,可提出申請,經市、區、縣衛生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辦理資格認定后,做為承擔北京市企業職工大病醫療任務的醫院(以下簡稱定點醫院)。
第三條 市衛生局會同市勞動局負責認定市屬、衛生部屬及廠礦所屬醫院定點醫院資格;區縣衛生局會同區縣勞動局負責認定區縣屬醫院定點醫院資格。定點醫院經資格認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條 區縣大病統籌管理部門應根據市大病統籌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與定點醫院簽定《大病統籌定點醫院協議書》,協議中應明確規定簽約雙方責、權、利。《協議書》分別由簽約雙方留存。
第五條 參加大病統籌的企業,要選擇1-2家定點醫院。定點醫院的確定應本著分級分工、就近就醫的原則以企業所在區、縣內的定點醫院為主,由企業和醫院協商確定。并報區、縣大病統籌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定點醫院。
第六條 定點醫院應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大病統籌工作,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有關具體工作。定點醫院要積極向全體醫護人員宣傳大病統籌的意義,認真執行大病統籌有關政策、規定,積極配合大病統籌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 定點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公費醫療、勞保醫療費用開支范圍、藥品限量規定和用藥規范。
第八條 定點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對患者要根據病情,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按規定收費的醫療原則。
第九條 大病患者需進行特種檢查、特種治療、使用貴重藥品的,需經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審核簽字。同時患者個人需負擔部分費用。
(一)因病情需要做CT、ECT、核磁共振等單項檢查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為特種檢查。特種檢查費超過1000元時,需經大病統籌管理部門同意(危重病人緊急搶救除外)。
(二)因病情需要,需住ICU病房、CCU病房、進行器官移植、安裝人工器官等為特種治療。進行器官移植、安裝人工器官需經大病統籌管理部門同意。
(三)醫院最小包裝(如支、片、丸、粒、包、盒、瓶、克等)單位在100元以上的藥品為貴重藥品。
第十條 搶救危重病人,院方預測費用較高時,應在搶救的同時,及時通知大病統籌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對疑難重癥,其治療單位應組織醫生會診,本院無條件治療必須轉診的,可提出轉診治療建議經大病統籌管理部門同意,轉往上級定點醫院或??漆t院治療(危重病人緊急搶救除外)。
第十二條 大病患者住院醫療費超過三萬元時,醫院應及時通知患者所在企業和大病統籌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建立對定點醫院的監督檢查制度,市勞動、衛生等部門為監督檢查的領導和組織部門,區縣勞動、衛生等部門負責具體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區、縣大病統籌機構的檢查人員,在對定點醫院進行檢查時,應持大病統籌管理部門統一核發的檢查證件或介紹信。
第十五條 定點醫院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接受大病統籌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要積極配合,主動提供有關憑證、處方、病歷等所需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給檢查設置障礙。
第十六條 對積極支持和配合大病統籌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按規定收費的定點醫院,大病統籌管理機構應從專項基金中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 對管理松馳、違反規定,造成浪費的醫療單位,視情節嚴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違紀金額和加成收入,直至取消定點醫院資格。
現將《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員;
(四)城鎮私營企業、業主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五)外省駐滇機構及其職工;
(六)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攫B老保險基金當年不敷支付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時,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省級調劑金調劑;
(四)調劑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解決;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匯總,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和省財政部門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決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送省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將參保單位的有關核定資料、征繳計劃及變動情況通知當地負責征繳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繳費清冊,按月向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足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攫B老保險費按時收繳入庫。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共同繳納。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離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并向社會曝光。從業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每少繳1年,扣減個人月基本養老金的2%,依此類推。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率
(一)用人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大于單位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作為單位繳費基數;從業人員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月工資為統計局統計口徑規定的月個人全部工資收入,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之間任選一個檔次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總費率為18%,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10%,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
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為18%,全部由本人承擔。
(三)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到新的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由本人按本條(二)項規定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基和費率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接續養老保險。本人再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其中,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
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帳戶不作繳費記錄,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封存,儲存額繼續計息。中斷繳費后又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從業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及時向企業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死亡證明,在辦理有關手續后,繼承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并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儲存總額
繼承額=------------×(120個月-已領取月數)
120個月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省級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從業人員跨省流動時,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外,還應當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且連續在本崗位工作滿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以及雖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但連續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不滿5年的,須年滿55周歲方可辦理退休。
管理技術崗位與生產工勤崗位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崗位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二)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的生產或工勤服務人員(上屬工作崗位簡稱特殊工種,下同);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時,從事特殊工種的累計時間達不到規定年限的,按本條(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特殊工種與非特殊工種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工種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地、州、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四)因工致殘從業人員經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依法破產的國有企業從業人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即符合本條(一)項規定〕5歲以內的,經本人申請,并由企業一次性繳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本人月實發基本養老金×12個月×(法定退休年齡+10年-實際年齡)〕后,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提前辦理退休。但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原規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再提前辦理退休。
以上條件因情況變化需另行規定時,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退休審批
(一)從業人員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單位填寫《云南省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報批表》(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或主管部門不在當地的企業,直接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本人書面申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二)從事高空、高溫、有毒有害、井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辦理退休,原實行行業統籌單位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按有關程序需報省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用人單位按有關程序報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報批,需附本人與特殊工種相關的檔案材料。
(三)因工致殘職工的退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原行業統籌單位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其他企業按參統社會保險機構的隸屬關系,由地、州、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被鑒定職工須持本人身份證到由管轄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由醫院出具病情診斷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
從業人員出生年月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職工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早記載的出生年月為準。
第十八條 繳費年限
(一)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從業人員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后實際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期間的年限扣除計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其繳費年限從實際繳費之日起計算。
1995年9月30日(原行業統籌單位以行業實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時間)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所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最多不得超過五年),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但只能在退休時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使用。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與原所在國有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的原固定職工,若本人愿意從1995年10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費率和個人帳戶記錄按本辦法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在原國有企業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合并計算。
(四)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未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必須從1995年10月1日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建立個人帳戶,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10月1日后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工齡,憑原單位的檔案證明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退休條件的從業人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下發后退休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建立個人帳戶第一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第二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第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退休當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退休當年年份-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年份-其間中斷繳費的年限)〕
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以來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
月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月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月過渡性調節金為從業人員1998年3月31日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
(三)月基本養老金,不得高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
(四)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以及中國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的人員,其退休后的榮譽待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并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而達不到規定退休年齡,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的,可以辦理退休,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一)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九條(一)執行;
(二)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月過渡性養老金=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按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年限),不享受過渡性調節金。
第二十二條 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傷殘程度達到一至四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其退出工作崗位的待遇從養老保險金或工傷保險金中支付,由傷殘人員選擇。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滿15年的,其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繳費不滿15年的,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為了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量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屬國有企業實行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辦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工資基數核定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則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辦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凡新建企業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辦法,暫不具備掛鉤條件的企業,應按市財政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二、1997年前已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自1998年起,除復轉軍人和經市政府批準占地農轉工按規定核增包干工資外,原則上不再核增其它項目的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三、凡1997年實發人均工資在7920元以下(不含動用工資結余)的工資總額包干和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從1998年開始原則上不再實行上述辦法。應按市財政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四、根據京勞資發〔1997〕58號文件精神,1997年經市勞動局、市財政局批準在包干工資總額外據實列支的工資在1998年核定時,可核入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對成建制劃出(含新辦企業劃出、托管試點企業托管人員)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或發展多種經營安置富余人員而減少職工的企業,要主動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認真審核,報經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后按減少的人數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數分別核減100%和50%的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五、實行工資總額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要嚴格按職工所在崗位正確進行工資核算,提取、列支工資費用。市勞動局、財政局將對企業工資核算進行抽查,凡不屬于本企業成本費用中應負擔的職工工資費用,以及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的企業,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嚴肅處理。
六、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實行工資總額包干和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表式和要求填報清算表,在規定時間內報主管局、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