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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策采購范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閑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并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占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并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體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二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 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單臺設備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于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于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購置。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 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 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據鑒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鑒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 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并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并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資產占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鑒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采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并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位并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并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后勤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關鍵詞]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實施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19
[中圖分類號]G7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2-00-02
0 引 言
近幾年來,隨著素質教育教學與新型教育改革在我國教育行業中的不斷深入與推廣,各級教育機構中的校內管理事務逐漸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和重視,尤其是高職院校的非固定資產實訓資產管理工作。結合現代化教育發展趨勢,現階段各大高職院校需依據新課程標準,制定科學、可行的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并積極落實,以強化管理人員的資產成本意識,通過對實訓資產的估值與分管,取得更好的實訓管理效果,提高院校整體管理水平。筆者詳細收集并整理了多項相關的研究資料與文獻報道,主要探討了新時期背景下高職院校中實訓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與有效實施策略,現簡要論述如下。
1 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現狀
當前形勢下,已有多項教育調研報告顯示,目前我國許多高職院校非固定資產實訓資產管理工作中均普遍存在以下幾種問題。①歸口管理不當。在許多高職院校中有一些尚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非固定實訓資產,品種繁多,數量巨大,單價較低,其市場采購、日常使用及管理等均由各自使用部門負責,在院校的實訓資產管理工作中并未對其進行科學的歸口管理。②采購前期論證隨意。對于①中所述的不達標實訓資產,大多數高職院校中均未對其制訂科學、詳細的采購計劃,且對其產品供應及產品質量把關不嚴,如對于產品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質量、供貨條件、價格及交貨情況等未實施即時管理和評價。同時,一些高職院校并未依據市場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也未進行產品問價、采購活動,采購前期論證隨意性較大,易導致資金占用過度,造成采購不足或采購過量的情況。③缺乏相應管理制度。部分高職院校在(依據既定的資金預算執行情況下)管控(非固定資產)實訓資產的采購總額時,尚未建立完整的資產使用與管理制度,在大多數情況下均是由資產使用部門保管和負責,缺乏院校監管,易導致其價值減損。④實訓資產管理信息聯動不佳。在許多高職院校中,其均未建立科學、先M的資產管理技術、保管與領用機制等,無法對不同部門中實訓資產的采購、保管等工作進行統一調配,資產管理信息聯動不佳,易出現采購重復的情況,浪費資源。
2 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與有效實施
2.1 實訓資產內控制度的建立
面對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工作現狀,當前環境下我國各大高職院校需結合校內實際情況,通過院方財務部門專業人員,組織行政管理部門與資產使用部門等集體商議和討論,制定和建立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采購、產品信息保管、資產使用與管理等多個方面,例如:分級管理網絡制度,要求院校內不同部門的實訓資產管理工作需采用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及“責任到人”的管理網絡,并指派相應管理人員(專職人員或兼職人員等)。同時,高職院校中各個部門需依據非固定資產實訓資產的特性,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例如:建立賬目,保證賬冊完整、信息更新及時,以確保賬冊、賬卡與實際賬務相統一。
2.2 管理制度實施
在建立實訓資產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各大高職院校需引導各部門積極落實并及時調整,具體表現如下。①要求校內各部門提供準確、詳細的資金預算,且不能由各自部門中直接說了算,而是需通過相互之間的交叉交流、討論,最終得出相應的預算結果。②依據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對資產采購的合理性進行審批,評估或判定其是否為閑置、重置,并要求相應管理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清查和盤點,保證各項資產信息準確、可靠。同時,在實訓資產管理制度試運行過程中,院校的財務部門專業人員需及時對制度運行情況進行科學梳理,對部分需要改進的細節提出解決方案,以保證管理制度正式運行順利。例如:實訓資產管理部門需制定完善的“資產明細賬”,并定期與財務部、使用部等核實校對,做到真正的賬實相符,避免重復或遺漏。當物資入庫時,各部門需嚴格審核和驗收采購單據,并準確填寫對應物資的名稱、采購時間、供應商、場地、規格、價格及購買數量等,依據入庫單據進行登賬處理;若學校購買的物資到賬后,物資管理部門需對其進行現場驗收,一旦發現差錯,及時尋找原因,與有關部門交涉聯合制定解決策略,并經過集體探討和試運行成功后,才可正式通過??傊攲嵱栙Y產管理制度正式實施后,管理人員需定期評價其實施結果,并針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整改意見或反饋信息,以持續改進,使管理措施獲得良好的實際運用效果。
3 實訓資產管理工作的優化策略
3.1 注重前期采購論證
現階段,各大高職院校在實施或運行實訓資產管理制度時,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減輕或控制其前期采購的隨意性,但其論證仍不夠充分,如未全面考慮“同類資產”之間的“互相抵觸”作用。例如:某高職院校在2015年與2016年分別采購了用友ERP財務管理系統、網中網會計綜合實習平臺等,二者屬于同類實訓軟件,如此一來就造成了資產浪費。此種情況下,實訓資產管理部門需提前做好前期論證,有目的性地減少同類資產采購,并考慮同類的專業實訓資產是否可共用,以減少整體預算額度。
3.2 培養管理人員資產成本意識
現階段,在一些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部門中,許多資產使用人員自身不具備成本意識,往往單方面地認為采購的是院校資產,尚未形成成本意識,該資產最終成了學院辦學成本;再加上,校內實訓資產管理工作并未涉及網絡信息化平臺,其僅僅表現為表格形式,甚至有些單純使用手工處理賬頁。盡管該項工作由多個部門的管理人T互相兼任,但其管理效率仍較低。故當前環境下,各大高職院校需依據實際情況,適當借助現代化教學軟件對各部門管理人員進行實訓資產管理培訓,并利用網絡平臺,促進各項管理信息數據同步,以培養和強化管理人員的資產成本意識,提高其工作效率。
3.3 對實訓資產進行科學估值
對于部分高職院校來講,其校內多存在一些閑置的、無法產生價值的實訓資產,同時各個使用部門又無法對其進行隨意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該資產的管理成本。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高職院校需對這部分閑置的實訓資產進行科學估值,并于校內建立實訓資產“退出管理”機制,若確定資產無價值,可一次性集中處理,避免資產浪費。
3.4 實施實訓資產分管策略
一般情況下,高職院校中層以上的領導者,大多數均處于一線教學崗位,或者是某專業領域的教育專家,其工作繁忙,壓力較大。此種情況下,學??煽紤]分攤資產管理職責,讓每位中層以上領導分管某專業的實訓資產采購、使用與監管過程,必要情況下可通過不同部門之間的交叉審核開展管理工作,以增強資產管理的科學性與有效性,以取得良好的實訓資產管理效果。
4 結 語
目前,我國許多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中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相應的管理制度缺失等,從整體上來講管理效果不理想。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各大高職院校在校內管理工作中結合當前環境下的資產管理現狀,建立、完善并有效實施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同時還需從注重前期采購論證、培養管理人員資產成本意識、實訓資產科學估值以及實施實訓資產分管策略等多個方面對管理措施進行適當優化,以取得良好的實訓資產管理效果,提高管理人員的工作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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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是企業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保障,但是由于長期以來的管理定式思維影響,讓企業在實際管理中仍然表現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首先,管理意識偏差問題非常嚴重。大多數企業管理者仍然將管理重心放在資金管理方面,對于已經購置的資產管理意識不足,甚至不甚關心。有些企業管理者雖然明白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卻不具備更為具體的管理知識,從而讓管理工作質量一直無法有效提升。其次,在人員隊伍方面素質偏低。資產使用人員不了解資產使用規范、特性以及方法,從而讓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本可以避免的過早勞損、廢棄問題,還有部分人利用制度缺陷中飽私囊,不僅給資產管理工作造成嚴重阻礙,同時給整個企業的資金周轉以及資產管理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在管理隊伍素質方面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不具備相應的管理技能,工作責任心自覺性較差等,讓資產管理工作一直難以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再次,具體管理制度方面顯得比較粗糙簡單,無法實現真正的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無論是資產的購置審批還是運輸環節乃至后面的入庫管理、使用管理以及最后的報廢回收,都沒有進行更為詳細的制度說明及責任確定,從而讓資產使用及管理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難以找到責任人,從而讓企業背負上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制約企業的健康發展。最后,在監督及監管機制建設方面也存在許多缺失和問題,沒有行之有效的監管機制機制,缺乏有力的制度約束,同時也缺乏大環境中的外部監督與約束,從而讓資產管理工作一直處于自說自話的狀態,難以實現真正的質量提升。
2加強企業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的措施研究
前文我們大致分析了企業資產管理之所以一直停滯不前的幾個方面原因,所以想要切實加強管理工作質量就必須將這些問題進行很好的解決,必須從這些方面有的放矢的尋找應對措施。
2.1樹立科學資產管理意識
資產管理工作雖然是財務管理的一個分支,但是與其他財務管理項目相比又具有相對的特殊性,所以正確的資產管理意識樹立不僅僅是要正確認識資產管理重要性,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資產管理具體內容的學習與掌握,尤其是對于企業領導層來說,加強學習才能夠站在全局的高度運籌帷幄指導具體工作,才能夠為資產管理營造一個良好的內部環境。
2.2加強人員隊伍建設
首先,要重視資產管理專門隊伍的建設,不僅需要進一步提升財務管理人員的專門素質,同時還要加強外部人才引進,加強兼顧企業管理、資產管理、資金管理以及辦公自動化軟件操作技能的復合型人才引入,為企業打造一支強有力的素質過硬的管理團隊。在被管理人員的素質建設方面,要在加強資產管理相關知識的宣講教育的同時加強她們本職工作的技能提升,只有這樣才能讓他們有能力也有精力更有這個意識去執行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才能將日常工作與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更有力的結合。
2.3加強具體制度建設
資產一般可分為固定資產與普通資產兩種。這兩種資產不僅是從價格方面有明顯區別,在管理制度建設方面也同樣差異較大。
(1)普通資產管理制度。
對于普通資產來說,制度建設相對簡單,在資產的購置方面應該推行集中采買制度,從而有效降低資產采買的單價,降低采購成本,在使用申領方面要嚴格核查實際使用情況,避免浪費與私帶。
(2)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固定資產由于其價格昂貴,對企業的生產建設作用突出,其管理工作也相對復雜,因此必須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制度體系來加強管理。而在推行新制度之前首先要在企業內部進行固定資產的全面清查,同時根據國家新的固定資產管理條例將不符合固定資產規定的資產從固定資產管理名錄中清除出去。在切實掌握現有資產實際情況的基礎之上才能夠著手制度的研究與建設。第一,在固定資產采購審批環節,要切實加強對提出采購申請的部門進行有效調研,避免部門間不合規范的盲目攀比和重復建設。第二,固定資產采購應該推行招投標制度,通過公開的招標信息吸引更多投標企業來參與,這樣能夠幫助企業擇優選擇,避免采購人員與供貨商之間的暗箱操作,降低采購成本,提高固定資產的采購質量。第三,在固定資產由供應商向企業運輸的過程中,要加強安全管理,有條件的情況下應該為固定資產的運輸購買運輸保險,避免企業無辜承擔因人為或非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失,降低資產管理風險。第四,在固定資產運輸到目的地之后要進行入庫前的檢查與復核工作,再次確認即將入庫的固定資產符合采購合同的內容及規格、價格和性能,同時推行庫管、運輸方、供應商、經辦人的多方匯簽制度,加強責任落實。第五,在入庫管理環節,要推行一對一的檔案跟蹤管理制度,檔案記錄不僅要包括入庫管理過程中的相關數據,同時還要追加采購環節、運輸環節的相關內容,便于日后出現問題時能夠及時追查直接負責人。第六,在固定資產維修保養方面也要執行專人專崗制度,并簽訂維修保養責任契約書,加強維修保養技術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與使命感。第七,在報廢回收環節,需要再次就申請報廢回收的固定資產進行再次檢查,避免因為個人私利而出現的資產變賣、轉讓等違反違規問題。
3.總結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