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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政性存款;人民銀行;國庫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6-0116-04
概念、政策起源及變遷
財政性存款是財政預算資金以及與財政預算資金直接聯系的各項資金在銀行形成的存款。這種存款來源于財政集中起來的待分配、待使用的國民收入,屬于暫時尚未支用的國家(地方)財力。財政性存款的界定范圍主要有單位性質、賬戶性質、資金來源或資金性質三種劃分標準,目前較多采用后兩種。
1、1983年《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規定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的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并要求人民銀行要集中研究和作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保持貨幣穩定。資金來源于各銀行機構統一向人民銀行繳存的存款,包括財政性存款和一般繳存款,財政性存款全額劃繳,一般繳存款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繳存。財政性存款的繳存范圍主要包括財政金庫存款(含銀行機構國庫業務吸收的地方財政庫款)、財政預算專項存款和國庫經收處待報解預算收入、行國債款項等待結算財政款項以及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該時期人民銀行掌握了40%-50%的信貸資金,目標是用于掌握信貸資金,調節平衡國家信貸收支。
2、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體制改革目標。之后,人民銀行在改進宏觀調控方式和促進金融制度創新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嘗試。在改進以信貸規模控制為代表的計劃調控手段的基礎上,逐步運用以利率、存款準備金、再貸款等更為靈活的手段調控信貸總量。以單純的財政性存款加強信貸資金集中管理的計劃手段逐步退出主要舞臺。政策目標是信貸資金管理與監督預算資金安全并重。
3、1998年,為理順中央銀行與銀行機構的資金關系,充分發揮存款準備金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于1998年3月21日起重新界定財政性存款的范圍,將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銀行機構的一般存款,改全額上繳為比例上繳,進一步弱化控制信貸資金的計劃色彩。強化人民銀行行使經理國庫職責和宏觀信貸政策功能。政策目標轉為監督國庫預算資金安全為主,資金需求為輔。
現狀與問題
在財政性存款繳存制度中,銀行處于中樞環節,既要為財政部門收納、支撥資金提供服務,又履行著向人民銀行全額劃繳財政性存款的義務,這種政策性的義務與銀行的企業身份并不吻合,因此財政性存款繳存制度存在的問題也更多地顯現于銀行層面。2007-2010年上半年,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對轄內9家銀行機構開展綜合業務檢查,發現7家累計查出漏繳、少繳財政性存款旬末余額逾6億元.涉及7家銀行機構,平均每家高達8613.93萬元。主要有下列幾種形式:
1、串用會計科目。由于人民銀行對銀行機構核定準備金繳存范圍時是依照其會計科目核算的內容進行劃定的,因此將應繳存的財政資金納入非繳存科目核算,成為銀行機構逃避繳存最常用的一種方法。如將財政性存款放人不必全額繳存的活期存款、預算外存款、其他存款、機關團體存款等科目核算。
2、混淆業務性質。隨著銀行業中間業務的不斷擴張,不少銀行機構在內部過渡科目專設了代收代繳賬戶用于核算各類代收業務,其中一些銀行將代收的稅款也在此科目下核算、暫存,從而客觀上規避了繳存。如有的銀行將“一戶通扣稅系統”與系統內往來款項同等看待,納入內部過渡科目核算,從而忽視了此系統留存款項的財政資金性質。
3、不劃分財政級次。由于鄉鎮一級的財政資金不需繳存財政性存款,部分銀行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對所開財政專戶不區分財政級次,統一放在鄉鎮財政存款科目下核算,從而造成縣級財政專項存款漏繳財政性存款。
4、預算內外資金混戶核算。銀行在開設財政非稅收入專戶時未審核本行的非稅收入項目是否涉及繳存國庫,致使一些銀行機構的項目中包含需繳庫的罰沒收入、排污費等收費項目,但此時銀行利用單一賬戶核算混淆而不主動辦理繳存。
財政性存款繳存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人民銀行層面
1、科目設置不統一,調整范圍和標準過于頻繁。人民銀行未統一規定各銀行機構核算財政性存款的科目名稱、核算內容等,僅僅依據其科目說明規定繳存科目范圍。因此出現一級科目需繳存,但其個別二級科目卻無需繳存的不正常現象。并且自1998年改革以來,人民銀行先后16次調整財政性存款繳存范圍,平均每年變動2次,單2004年就調整了8次。調查表明,調整范圍的變化頻繁與業務差錯出現概率呈較高正相關性,說明銀行機構業務人員適應和掌握政策、業務變化的能力尚存在較大欠缺。頻繁調整財政性存款繳存范圍,不利于臨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查閱及執行,容易導致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2、非現場監督真實性難以保證。人民銀行日常審核銀行機構繳存或調整財政性存款的主要依據是銀行機構提供的財政性存款各科目旬末余額表和月末日計表。其中中上旬余額表基本是手工填制的報表,填制方法不統一,可靠性差,真實性無法保證,月末日計表還是依靠柜面的人工形式審查財政性存款的繳存.沒有與國庫現金管理改革相配套的電子系統,無法滿足實時監測財政專戶余額等功能的需要,造成人民銀行無法及時監督核對,很容易造成少繳、漏繳情況。
3、對財政專戶的后續監管權限不足。各級財政部門出于地方或部門利益考慮,存在開立過多財政專戶、違規改變預算資金用途和使用性質、將財政預算資金劃撥到財政專戶的現象,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未賦予人民銀行對開戶單位賬戶使用環節按開戶依據或核定核算內容進行核算管理監督的權力,也沒有相應的制裁懲罰措施,而不規范的財政專戶管理模式也為財政資金改變資金性質游離于各銀行機構提供了可能。
4、部門間協作機制不夠。人民銀行會計部門通過人民幣賬戶管理和財政性繳存款制度管理著未入庫或剛出庫而暫時停留在商業銀行的這部分財政資金;國庫部門則依據國家金庫條例對預算資金的收納、報解、支撥進行監管。如此的制度設置,從理論上講財政資金無論存放在銀行還是國庫,都會在監管視線之內。但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協作機制不夠,內部聯動監管效應難以發揮。如國庫部門因不掌握財政專戶的開戶信息,撥付時無法實施有效監管;會計
部門因不掌握預算管理的信息變化,檢查時無法判斷賬戶科目使用是否規范;營業部門因無稅款代收機構明細清單,無法在非現場監管中及時發現漏繳問題等等,為銀行規避財政性存款提供了寬松的操作空間。
(二)銀行機構層面
1、銀行機構財政存款范圍難以界定或存在爭議。一種情況是同一類收入在不同財政級次下性質不一。2001年國務院第95次會議通過了旨在加強預算管理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將中央預算外資金納入了預算管理,按旬繳人國庫。因此,中國建設銀行“收繳非稅科目”被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為應繳財政性存款科目。但地方政府為保留財政收入的自由調度。目前仍將部分非稅收入“預算外管理”,最終造成中國建設銀行各分支機構辦理財政性存款繳存時陷入兩難。
另一種情況是核算的財政專戶中財政與非財政資金并存。如《溫州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每月25日匯總至財政專戶,同時僅對部分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一是預算單位經營服務性收入:二是憑借管理職能暫收的款項。如土地出讓金、礦產使用費等。但銀行往往無法認定哪筆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哪筆未納入。即使明知其財政將非預算資金轉入財政專戶,或將財政資金轉至財政專戶,也無相關制度賦予銀行機構監督管理的權力,無法予以阻止。
2、繳存基數核定方法不合理。受稅務部門納稅期限規定的影響,一般來說,旬末、月末是財政性存款余額的高峰,旬末日余額已不能準確反映銀行機構該旬期間財政性存款,尤其是非稅收入的真實情況。但按照現行財政性存款繳存時限和方式,銀行機構在劃付稅款后。每月中旬需從上級行調入資金墊付應繳存的財政性存款,下旬再將人民銀行退繳的財政性收入匯回上級行。造成銀行機構事實上多繳財政性存款,時長多則10天,少則5天。
3、對繳存的財政性存款僅計付手續費不合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庫存款計付利息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44號)的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人民銀行開始對財政機關在各級國庫(包括人民銀行經理的國庫以及受人民銀行委托的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地方財政庫款”、“財政預算專項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三個科目的國庫存款計息,對未國庫業務的銀行機構繳存的財政性存款,人民銀行不計付利息,只是每年按照日平均余額的0.5‰計付手續費。對于前者,銀行機構只是相當于免費國庫業務。不僅向財政、稅務部門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服務,免收手續費,還需墊付郵費、資金匯劃費等費用;對于后者,即使銀行機構名義上不需向財政部門計付存款利息,人民銀行計付的手續費也不足以彌補其人員、設備成本。銀行機構吸收的財政性存款越多,綜合成本越高。將其“轉變”為一般存款,成為貸款資金獲得收益,同時給財政部門計息,成為雙方“共贏”的理性選擇。
(三)財政層面
現行地方財政管理體制漏洞導致財政存款在金融機構之間游離。目前地方財政部門出于多種因素考慮,始終未將“國庫單一賬戶”管理體制全面推行開來。由于將財政性資金存放在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將其作為一般單位存款,能享受到高于人民銀行國庫存款利率的回報率,還能受到金融機構的大客戶待遇和特殊客戶待遇。在利益驅動下,地方財政部門將財政預算內資金劃撥到各金融機構的結算賬戶,導致大量的財政性資金被改變資金性質游離于金融機構之間。同時由于財政專戶隨意開設和使用,金融機構也無法確認財政存款資金來源和性質,無法確定資金的科目歸屬。
政策建議
1、統一商業銀行的會計和報表樣式。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統一金融機構繳存款的會計科目。規范金融機構月度報送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按新的政府收支分類進一步明確財政性繳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需要繳存的財政性存款科目應附有詳細清晰的科目說明,消除財政存款與一般存款繳存范圍的重疊問題.便于核算,也方便日常監督和管理。
2、人民銀行加強對銀行機構報表的審核,嚴格柜面監督,加強對旬月報表、繳存財政性存款余額表和繳存劃撥憑證三者之間相關數據的審核,確保繳存科目完整,數據銜接,計算準確。改進審核方式,逐步探索采用與銀行機構、財政數據聯網方式實現自動審查,確保本旬應退繳或補繳的金額真實。
3、改進對財政性存款計息的方式。一是人民銀行對銀行機構繳存財政性存款不計付利息是導致其逃避繳存的主因之一,因此,建議對財政性繳存款按照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付息,使銀行機構財政繳存獲得一定的利息補償,減輕財政性存款繳存對銀行效益的影響程度,調動銀行主動繳存的積極性。二是嚴格銀行機構對財政專戶不計息的結算紀律,建立財政資金庫外存放不及存放庫內的利益導向,不僅有利于減少銀行機構的成本,杜絕財政部門的尋租機會,還有利于以市場手段推進、引導財政部門樹立將財政資金入庫管理,減少地方財政庫外存放的傾向,有利于國庫集中賬戶的推進。
4、加強人民銀行部門合作與協調。會計部門規范賬戶設立,清理、規范財政專戶,嚴格依據稅務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稅收入等收支辦法,聯合財政、監察部門審核、設立財政專戶,清理、取消預算收入過渡賬戶。同時將財政專戶或匯繳戶等賬戶名稱、開戶依據、核算內容等開戶信息及時告知國庫、營業部門:國庫部門據此可對撥款對方賬戶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制止;國庫部門同時將國庫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告知營業部門,對各金融機構財政性存款變動有個初步了解,以便增加柜面審核的針對性。三方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信息溝通與配合,從源頭上解決出庫財政性資金的繳存問題。
5、改進、改革財政性存款繳存制度的三步設想。第一步,在銀行機構同時設立核算非稅收入的同名平行科目,一類納入繳存科目,一類不納入,以解決同一類收人在各地財政管理方式不同帶來的繳存難題,解決爭議最大的入庫或不需入庫資金的繳存問題。
關鍵詞:財政 金融機構 存款
近幾年來,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管理工作非常重視,下發了很多規范性文件,對這項工作進行指導、規范和強調。由于諸多原因,這項工作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厘清認識思路,完善法規制度,規范運作流程,達到加強管理,提高效率的政策目的。
一、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的特征
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相對于繳存一般存款準備金而言,有以下幾個不同的特征:
(一)存款性質的單一性。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是地方財政部門在當地金融機構的存款,其存款的來源和屬性是唯一的,確定的,其他任何單位、部門的存款都不構成財政存款。同時,人民銀行規定,財政存款僅包括金融機構吸收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存款和發行國債款項等,之后,又延伸到財政預算專項款項、財政預算外存款和其它待結算財政款項等。
(二)繳存業務的分散性。目前國有商業銀行一般存款準備金均以總行為單位集中向人民銀行總行繳存,各股份制商業銀行一般存款準備金也是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人民銀行繳存結算。但財政存款不同,它是各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按照各自的業務發生情況,單獨與當地人民銀行進行繳存結算,繳存業務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同時,目前執行按旬繳存的辦法,金融機構每旬末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財政存款日報表,并辦理繳存清算業務,在業務時點上也具有很強的分散性。
(三)銀行收益的低效性。根據政策規定,對金融機構繳來的財政存款,當地人民銀行每年11月30日一次性給付手續費,給付標準為全年日平均余額萬分之五,明顯偏低,其收益率僅相當于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利息的2.65%。2009年,黃岡市各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手續費共計186.28元,如果按同期存款準備金利率計付利息,金額為7024.05元,收益是前者的38.5倍(如圖)。
二、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認識存在偏差。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管理是基層人民銀行的重要的基礎性管理業務之一。但是,多年來,我們對一般存款準備金管理比較重視,卻忽視了財政存款的管理,沒有把它上升到人民銀行基礎貨幣管理的高度來認識、來對待,造成繳存財政存款管理偏松,繳存財政存款政策難以發揮應有的政策效果。
(二)法規制度不夠完善。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是中央銀行的一個傳統業務,自中央銀行設立之時就開始辦理,一直延續至今。但《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均沒有涉及財政存款業務。也沒有一個權威的財政存款管理辦法,對財政存款的界定和范圍不明確。1998年3月,人總行下發《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銀發[1998]18號),將金融機構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一般存款。將金融機構應全額繳存人民銀行的存款僅限定為:金融機構代辦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收入和發行國債款項等。之后,總行又多次下達調整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繳存范圍的通知。由于對文件依據的理解和執行存在偏差,執行起來難以統一。
(三)總量與地方經濟增長不同步。近幾年來來,隨著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反映地方政府財力的財政收入和國庫存款都在高速增長,但與此形成鮮明反差的是,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繳存財政存款增長明顯不同步,呈現出低位徘徊的態勢。以湖北省黃岡市為例,從2005年至2009年四年間,該市全口徑財政收入年均增長26.7%。國庫存款年均增長39.5%,金融機構存款年均增長15%。而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四年間年均增長7.4%,到2010年末又降至1463萬元,下降63%。呈現出總量小,波動大,增幅不同步的特點(如圖)。
(四)監督管理難以強化到位。一是對金融機構在每月上旬和中中旬辦理繳存財政存款業務缺乏審核依據。基層人民銀行在上、中旬辦理繳存財政存款業務時,只能根據金融機構提交的科目余額表和劃撥憑證進行要式審查和金額核對,月末才能提供日計表等原始資料進行事后審核,很容易在月中出現少繳、漏繳情況。二是金融機構財政存款會計科目使用不規范。有的將財政存款不在一級科目中反映,僅反映在二級科目,影響財政存款政策執行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三是人民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中沒有設置單獨的財政存款管理模塊,對繳存財政存款未設置自動提示功能,需要定期進行人工查詢,影響財政存款繳存管理的及時性。四是對財政部門開立銀行賬戶把關不嚴。有的財政部門在多家銀行開戶,有的在一家銀行開立多個賬戶,使財政資金分散在多家銀行的多個賬戶,增加了監管難度。五是少數金融機構將財政存款不納入財政存款科目核算,而是納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逃避財政存款管理。六是對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法文件種類多,時間跨度大,適用性不強,處罰標準不一,實踐中難以把握,影響監管效果。
(五)部門之間配合不夠協調。人民銀行財政存款管理工作涉及貨幣信貸、會計、支付結算和營業室等多個部門。由于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及時,配合協調不到位,容易形成監管真空。財政存款管理還與人民銀行國庫有著很強的關聯性,需要給予積極的內應配合。
三、對加強財政存款管理的建議
1、充分認識人民銀行繳存財政存款管理的重要意義。財政存款是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的一部分,財政存款與國庫存款一樣,都有政府資金屬性,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構成中央銀行的信貸資金來源之一。財政存款政策與存款準備金政策一起,為理順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關系,調節流動性,增強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能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基層人行要改變過去重一般存款準備金管理,輕財政存款管理的習慣,從加強宏觀調控,提高貨幣政策嚴肅性和有效性的高度,重視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管理工作,使財政存款政策成為人民銀行又一重要的政策工具,豐富調控手段,加大調控力度,提高調控效率。
2、健全完善財政存款繳存管理法規制度。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將財政存款管理納入人民銀行管理職責之中,盡快制訂出臺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管理辦法,對財政存款性質、范圍進行嚴格的界定。財政部門已經取消預算外資金管理局,設立非稅資金管理局,所有財政資金全部實行預算管理,沒有預算外資金這一概念。人民銀行對財政存款的界定也要作相應調整。筆者認為,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存放的所有的存款,包括上級財政通過金融機構撥款、各項預算專項存款、財政尚未撥付的社會保險資金存款和各項非稅收入存款等,均屬于財政存款,金融機構應全額繳存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繳存時間、范圍、繳存程序、手續做出具體的、系統性的規定,對金融機構不及時繳存,甚至有意擠占財政存款等違規行為,制定明確的處罰辦法,推動財政存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3、調整規范財政存款管理措施。一是鑒于金融機構按旬繳存財政存款,業務頻繁,工作量大,且在上、中旬難以提供完整的會計資料供人民銀行審核,實際操作意義不大,建議實行按月繳存,每月后5日內,由金融機構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資料,向人民銀行辦理繳存業務。二是改給付手續費為計付利息。比照國庫存款按金融機構活期存款計付利息的辦法,對財政存款按活期存款計付利息,提高金融機構辦理財政存款的積極性。三是在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ABS)中增加財政存款管理模塊,將各金融機構財政存款會計科目設置到ABS系統中,設置繳存日未繳自動提示功能,逐步實現柜面自動化監督,提高人民銀行對該項業務非現場監管能力。
4、加大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監管力度。人民銀行要切實加強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的監管工作。一是加大財政部門賬戶管理力度。通過賬戶年檢和賬戶檢查,將所有金融機構一般性存款科目中的財政存款賬戶全部調入財政存款賬戶。對新申請開立的財政賬戶,嚴格審核,不是財政存款賬戶的,一律不予批準。二是加大現場檢查力度,每年對金融機構進行一至兩次專項檢查,以柜面業務為依托,以財政部門賬戶為切入點,深入開展金融機構繳存財政存款的現場檢查,深層解剖財政存款核算的規范性和真實性,糾正違規行為。三是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對金融機構遲繳、少繳、漏繳財政存款,濫用會計科目,有意逃避財政存款繳存的金融機構,制定明確、可行、便于操作的處罰細則,進行嚴厲的處罰,維護財政存款管理秩序。
5、實行多部門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人民銀行內部要加強財政存款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要通過多種途徑的信息交流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監管協調機制。賬戶管理部門要及時將財政部門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情況反饋到國庫部門,國庫部門對應繳入國庫的財政存款及時催繳入庫,撥往金融機構的資金,嚴格審核把關,撥往財政賬戶的,要認真審查撥款用途、依據等,符合規定的,方能辦理。如不是撥往財政資金賬戶的,一律拒絕撥付。保證國庫資金安全、完整。
關鍵詞:國庫業務;監管職能;國庫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44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5-0054-03
一、新形勢下國庫監管工作內涵和外延均發生明顯變化
國庫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依法經理國庫、執行預算收支任務的過程中,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國庫資金核算和使用的全過程實施的監督和管理行為。包括對財政預算單位、征收機關、國庫經收處等部門在執行預算收支任務中涉及國庫工作以及與其緊密相關的其他業務進行的監督;對國庫業務機構辦理國庫業務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對轄內國庫業務辦理的合規性進行管理,對國庫資金風險進行防范控制等等。
國庫監管大體可劃分為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內部監管主要指對國庫內部執行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外部監管主要是對財政機關、征收機關、國庫經收處、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部門執行國家預算收支有關規定的監督管理。會計核算是國庫管理工作的基礎。因此,按照預算資金的時間流程,可以確定國庫監管范圍的上限和下限,國庫監管工作范圍是預算資金收支整個過程中與國庫工作密切相關的包含于國庫監管工作上下限在內的全部工作。
國庫監管范圍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國庫監管應該從經征收機關確認的預算收入資金從付款人賬戶劃出之時開始,此為國庫監管范圍的上限。國庫監管范圍下限:按照《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國庫監管范圍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預算、根據財政部門開據的庫款支撥憑證將預算資金撥給指定的用款單位。用款單位若不按預算合理使用資金,則主要由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當前基層國庫監管工作面臨的嚴峻挑戰
(一)國庫監管法規制度相對滯后,不利于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一是國庫監管工作的上位法規定不夠詳細,指導性不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對國庫工作規定的相關條文比較原則籠統,均未對國庫監管工作做出明確、詳盡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強,對實際監管工作開展發揮的參照借鑒作用不大。二是《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雖然對國庫的基本職責和權限作出相關規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當時的一些相關規定與當前實際情況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顯過時,很難適應國庫監管新形勢的需要。三是國庫部門出臺的制度規章法律層次低,且不夠系統,外部監督監管約束效力有限。當前國庫監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銀行系統內部,相關制度規定也僅限定在對國庫內控制度建設、國庫業務處理風險要害環節、各個崗位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等國庫內部監管范圍內。國庫人員在對外監管工作方面縮手縮腳,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監督”的微小領域,形成國庫內部監管日漸嚴格、外部監管依舊乏力的尷尬狀態。
(二)對國庫業務機構約束激勵機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監管難度
隨著地方行政區劃的變更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整合力度的加大,基層國庫業務不可避免,但由于相關管理機制沒有得到相應完善,對國庫機構的監管相對薄弱。在管理權限方面,《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后,委托有關銀行辦理。依此規定地方財政部門在決定國庫業務機構方面享有重要的協調、督導職責,但由于人民銀行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屬不同行政序列,加之相當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國庫分支機構的設置是人民銀行自己的事,機構存撤和日常管理完全依賴人民銀行,互相協調、共同管理的工作變成在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內部唱“獨角戲”,工作的有效開展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經費撥付方面,按照國家相關制度規定:國庫支庫的代辦業務費,按受理各種原始憑證的筆數,以適當標準計付,具體計付標準和撥付辦法由上一級人民銀行與當地財政部門商定后,由當地財政撥付至人民銀行,再由人民銀行撥付至行。這就決定了在支付支庫的代辦業務費方面地方財政部門應履行義不容辭的付費職責。然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好、約束力強的相關制度規定,加之部分基層政府財政資金相對緊張,機構代辦業務費撥付不及時甚至拒絕履行付費義務現象時有發生,大大影響機構業務開展的積極性。
(三)國庫監管形勢日益復雜,面臨的挑戰更多
一是國庫業務范圍不斷擴大,涉及面更廣。目前國庫業務涉及到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國土資源、環保、財監辦、社保、商業銀行等多個部門,國庫監管范圍隨之大大延伸,地方財政的國庫單一賬戶業務、國稅部門的出口退增值稅業務、財監部門的一般增值稅退稅業務、地方財政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業務、地方環保部門的排污費征繳業務、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業務等等,都是政策性強、牽扯面廣的業務,業務處理稍有不慎,就會給國庫工作質量帶來負面影響。二是國庫政策性資金受到商業占的可能性更大。隨著商業化經營意識的增強,國庫經收處受利益驅使,延壓稅款結算資金,以適當方式增加預算資金結算周期的傾向更加明顯,截留甚至挪用資金現象屢禁不止,國庫結算秩序不能得到很好維護。其他如地方財政以“往來款”方式將大量財政存款從國庫劃至在商業銀行開戶的財政集中收付中心,形成客觀存在的“第二國庫”,已經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被大量人為滯留在各家商業銀行機關團體存款賬戶不能及時入庫等行為,大大削弱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預期效果。
(四)監管主體間溝通協調不夠,監管效率大打折扣
在現行管理體制下,對國庫財政性資金征收、報解、使用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監管,國庫、財政、征收機關、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均有一定監督管理權力,不同環節有不同的管理部門。實際工作中,地方財政部門的工作重心更加側重于督促各征收機關完成預算收入入庫進度,側重于預算單位按預算使用資金,至于預算收入資金在入庫過程,以及國庫資金在地方財政存款賬戶上滯留情況,則很少問津;征收機關重納稅申報,輕稅款繳納。財政部門、征收機關、國庫部門各管一段,互不相干,職責權限的劃分不盡明晰,客觀上造成了各部門都應對國庫資金進行監管,但又都不能徹底實施監管的“可管可不管”的不正常局面,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現象并存,職責既存在交叉又有斷檔。各部門間缺乏政策溝通意識,加之尚未健全穩定的定期信息交流溝通機制,相互之間對其他部門政策規定知之甚少,監管合力難以有效發揮。
(五)現有國庫人員素質偏低,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
從人員數量方面看,目前在一個地級市中心支庫管轄范圍內,國庫經收處一般超百個,多則數百個,而基層國庫人員定編一般只有10多人,完成日常核算報解任務尚十分緊張,更無法對屬地國庫資金合法合規情況實施有效監督管理。從人員素質情況看,當前國庫工作對內部控制、資金安全和風險防范的要求更高,懂金融、懂財政、懂稅務、懂核算、懂調研、懂監管幾乎成了國庫工作人員必備的基本素質,然而,當前從國庫干部隊伍遠遠沒有達到上述要求,國庫業務量成倍增長,使多數國庫人員整日忙于日常核算業務工作,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的機會極少,人員素質與業務形勢發展要求相比差距較大,國庫外部監管工作尤顯乏力。
三、提高國庫監管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議
(一)規范立法
建議結合國庫工作的發展狀況,對《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家金庫條例》、《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關于國庫監管工作的內容進行重新定位和完善,站在不斷提升整個預算執行效果的高度,充實、豐富各預算執行部門在配合國庫部門業務開展中的職責作用,有效提高國庫的外部監管工作效率。合理確定各預算執行部門和商業銀行在預算資金收納、報解、入庫、支撥等各個環節中應負的主要責任,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健全獎懲處罰機制,體現立法功效。
(二)樹立財政在預算管理工作中的絕對權威地位,規范各預算執行部門的業務操作
一是真正維護地方財政部門在國庫機構選擇上的決策權力。充分體現地方財政部門對國庫業務的指導和監督作用,本著利益共享原則,在充分謀劃財政管理預算工作、提高財政預算資金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合理考慮國庫機構的經濟利益,使其權力、義務與經濟收益趨于平衡、對等。調動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的積極性,使其對地方財政真正負起責任來,從而實現財政、國庫、銀行等部門的利益雙贏、多贏。
二是全力加速財、稅、庫、行橫向聯網推廣進程。最大限度地減少預算收入入庫中間環節,加速預算收入無紙化辦公推廣速度,取消紙質憑證在征收機關、納稅人、銀行、國庫等部門的低效傳遞,以橫向聯網的強大功能優勢,影響國庫經收處及早撤出納稅大廳,削減預算資金在途風險隱患,提高國庫監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庫款支撥電子化推廣進度,積極拓展單一賬戶業務覆蓋范圍。推廣財政庫款支撥業務在財政與國庫部門之間的遠程控制與操作,實現庫款支撥業務電子化、無紙化。充分利用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功能優勢,實現庫款按預算直達最終用款單位。逐步變商業銀行直接支付業務和授權支付業務,為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直接受理直接支付業務和授權支付業務,拓展單一賬戶業務覆蓋面,取締財政集中收付中心中間業務操作,消除預算資金在商業銀行的人為滯留,為區支庫業務最終收歸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經理創造先決條件。
(三)加強財政、征收機關與國庫部門的政策溝通與配合,規范業務操作
一是建立法規、政策溝通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發揮在預算制定與執行過程中管理作用,加強與上級財政的政策溝通與聯系,保證財政政策執行效果;組織征收機關與國庫部門之間的政策傳輸與輔導,在加強國庫外部監管方面多傾聽國庫部門的建議和呼聲。最大限度地讓國庫部門能夠及時、準確獲得相關部門最新的政策、制度信息,以增強國庫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增強預算管理政策公眾透明度和國庫信息反饋的及時性。國庫監管工作的作用范圍可上至國家機關,下到普通百姓。特別是退庫業務,政策依據繁多,涉及各類經濟主體,國庫、征收機關、納稅人等各方需要有統一的政策標準。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各種網絡、媒體優勢,搞好對服務對象的政策宣傳,增強預算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合理利用各種信息資源和人力資源,在提升國庫服務水平的同時,增強國庫監管工作力度和實施效果。
(四)搞好國庫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現場指導
首先,定期舉辦橫跨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業務的高層次國庫業務培訓。把加強國庫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國庫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工作制度化,以增進國庫工作人員對國庫相關業務知識和各項政策的認知程度。
其次,合理利用國庫業務交流網絡平臺,拓寬國庫工作人員異域業務交流領域。定期梳理國庫規章制度,建立內控制度交流機制,實現國庫工作人員智慧共享。打造應急業務快速反應團隊,為全體國庫在崗工作人員提供遠程即時業務支持。籌劃國庫監管電子預警系統,實行國庫監管站位前移,發揮事前監管群體優勢。
參考文獻:
[1]黃紅梅,2005:《當前國庫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武漢金融》第3期。
一、人民銀行國債管理工作現狀
(一)國債管理職責法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規定“經理國庫”的職責;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財政部儲蓄國債發行文件也明確規定:發行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將按要求對各承銷機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人民銀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充分履行“政府的銀行”職能,配合財政部門開展國債發行兌付管理工作。
(二)強化國債發行兌付管理
長期以來,人民銀行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加強儲蓄國債發行兌付管理,通過制定《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考評辦法(試行)》和《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等規章制度,建立了金融機構開展國債業務的管理制度體系;通過承銷團成員審查、資格確定、明確發行兌付清算紀律等方式,強化對國債承銷團成員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建設;通過對超賣、惜售、不及時兌付、會計核算不規范等問題開展監督檢查,以及在年度發行期結束后進行綜合考評等方式,加強對代銷機構日常管理。
(三)推進國債管理信息化建設
近年來,人民銀行大力開展信息化建設,全國范圍內上線推廣了國庫數據信息分析系統(TMIS),整合了國庫信息系統、國庫數據集中系統、國庫會計核算系統等各類國庫系統的數據信息資源,形成了開展數據信息分析的統一平臺。其中,國債管理子系統通過預先制定的規則對國債數據信息進行整理、加工、運算,從而實現國債信息資源的快速交換與全面共享,進一步暢通了系統內國債信息傳遞,為國債管理決策提供了強大的信息支撐。
(四)積極拓展農村國債市場
為普及國債知識、提高投資者對國債的認知度、提高縣域和農村居民的國債投資意識,人民銀行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國債宣傳,通過“‘服務三農,送國債下鄉’活動”將國債知識和投資理念從城市拓展到農村,促進了農村居民對國債知識的了解,增強了對國債的認可度,提高了購買的積極性,拓寬了農村居民的投資渠道,為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提供了幫助。
二、人民銀行儲蓄國債管理工作的制約因素
(一)職責界限模糊,執法依據不明晰
目前,我國儲蓄國債管理工作以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為主,財政部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國債發行政策制定實施以及國庫資金運用上,人民銀行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儲蓄國債發行兌付工作具體組織實施以及對市場參與主體的監督管理上,但在實際工作中,雖然在國債發行文件中提到人民銀行是儲蓄國債的監管機構,但沒有專門的法律明確規定人民銀行國債管理的具體職責、權限和工作任務,模糊的法律職責界定制約了人民銀行國債管理職能的發揮。同時,人民銀行在履行國債管理職能時,一般依據國債發行相關文件對儲蓄類國債承銷機構的發行兌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但依據文件的法律層次較低,且未明確具體罰則和操作標準,人民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對承銷機構儲蓄國債業務管理卻無法落到實處,嚴重影響了人民銀行國債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國債管理機制松散,制度缺位導致約束力不足
一是根據目前在國債監管工作中各職能部門的分工,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商業銀行等承銷機構具體發行兌付業務,證監會負責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的管理,而財政部作為國債的發行機關對國債的發行和交易進行管理,各職能部門在國債管理中往往各自為政缺乏協調,一方面在國債發行流通過程中出現多頭監管、重復管理現象,另一方面,又可能在部分領域產生監管真空地帶,大大降低國債監管效能。二是儲蓄國債監管制度不完善,對承銷機構違規行為缺乏相應制約手段和處罰措施,人民銀行對國債發行兌付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規問題職能以“責令整改”方式處理,制度剛性明顯無法充分發揮。
(三)管理方式和手段滯后,降低國債監管質效
儲蓄國債的發行由各承銷機構進行承購包銷,整個發行過程都由各商業銀行直接承辦,這一發行方式決定其發行操作的封閉性,每一個承銷商都自成體系,發行計劃、數額分配、銷售網點等均由承銷商自行決定,人民銀行只能通過同級商業銀行報送的發行周報了解轄區國債發行情況,對發行任務、銷售情況的掌握相對滯后,對國債的具體銷售過程難以直接介入和實時監督,人民銀行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實地檢查和審核報表等為主的事后監管模式,不能實現動態實時管理。同時,相關文件規定國債承銷機構應及時向同級人民銀行報送發行任務、發行進度及銷售情況等數據,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約束機制、承銷機構系統內數據報送時間不一致等原因,使得報送數據準確性低、時效性差,導致人民銀行監督效能不能充分發揮。
一、人民銀行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優勢
(一)人民銀行最后貨款人職能決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的核心地位
自1995年以來,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其最后貸款人功能實際上也包含著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向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貸款,用于解決商業銀行的臨時資金短缺;二是向陷人支付危機甚至清償能力危機的金融機構提供救資金,主要用于兌付有問題金融機構對自然人的債務。正是由于人民銀行向有問題金融機構提供了大量的救資金,到2001年我國成功地控制了金融機構大量倒閉的局面,遏止了自然人對存款類金融機構及信托公司存款的擠提。
(二)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有利于其監測和控制來自于金融市場的金融風險因素
人民銀行監督管理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時間監測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水平,分析流動性不足是個別金融機構的現象還是金融業整體流動性不足現象,從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和運用其他貨幣政策工具有效滿足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需求,化解潛在的流動性風險于無形;另一方面,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以信用方式融通短期資金的場所,當個別金融機構支付不足不能按期歸還拆人資金時,會相應地引發其他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由于人民銀行依法擁有對同業拆借市場準入資格的行政許可權,可以通過設定準入標準,防范支付能力不足的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這樣,人民銀行就能事前控制支付危機的蔓延和擴大。
(三)人民銀行維護支付、清算體系的正常運行也有利于其監測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水平,及時預警、控制流動性風險
雖然支付結算是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一項基本服務功能,支付清算是人民銀行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功能,但是支付結算和支付清算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無論是支付結算還是支付清算其任何一個環節出現重大問題,均會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造成負面影響。人民銀行制定支付結算規則、運營清算系統的優勢有利于其監測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狀況,利用日間透支等手段為金融機構提供短期流動性資金。
(四)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無法防范和化解席卷整個金融業的系統性金融風險
銀監會的成立表明我國分業監管格局的真正形成,這無疑會提高我國監管金融機構的專業水平。但在銀、證、保三家專業監管機構各自履行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職責的同時,分業經營的堅冰正在逐步打破,必將對分業監管格局下的金融穩定形成挑戰。其挑戰有二:一是專職監管部門只能對其監管下的各類別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監管,無法顧及金融業的整體風險,也無法對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有效監管;二是一旦實施綜合經營,三家專職監管部門中的任何一家都難以對不屬于其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與其監管范圍內金融機構同類業務實施有效監管,從而會產生對同一品種的金融業務由于由不同類別的金融機構經營而享受不同的監管待遇的問題。而人民銀行關注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風險視野開闊的特點,決定了其最適合擔當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任。
二、人民銀行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對策
(一)需要鞏固一個平臺:防化風險的基礎設施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和發行的銀行,承擔著最后貸款人的職責,是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當然承擔者。但中國人民銀行并不能完全依靠提供再貸款救活一批金融機構這一手段就能實現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采取各種手段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才是維護金融穩定的治本之源。《中國人民銀行法》從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角度,設計了近十個條文,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為維護金融穩定可以采取的各種法律手段,人民銀行在法律上已初步獲得了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尚方寶劍。但我國在這方面剛剛起步,還有許多工作需要去做。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我們除不斷推進和完善法制建設外,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不斷推進基礎設施建設。一是要加快支付清算體系的現代化建設步伐,加快現代化大額支付系統的推廣工作,為支付清算系統的穩定提供技術支持;二是健全銀行卡網絡體系,進一步完善銀行帳戶管理系統,確保正常的結算秩序;三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促進金融機構穩定健康發展,不斷健全防化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制度基礎;四是加快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步伐,推動地方金融機構做大做強,以此促進其加強信貸管理,提高核算水平和內控能力。
(二)建立二種機制:風險的分析監測機制和預警通報機制
1.建立及時有效的分析監測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必須以掌握全面及時的風險信息為基礎,因此需要建立相應的風險分析監測機制。一是要建立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綜合分析制度。建立月度或季度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分析例會制度,或者在現有經濟金融運行分析制度的基礎上增加專門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分析內容。當前要重點加強對具有普遍性或全局性的風險隱患的經濟與社會因素、信貸投向、跨市場風險、交叉性金融工具風險的監測分析;二是建立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統計監測體系。建立科學的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分析。三是建立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專題調研制度。根據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分析和統計監中發展的苗頭性問題,深入開展專題調研,全面系統地揭示其風險狀況;四是建立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檢查機制。人民銀行在調研分析和風險監測過程中,發展金融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能影響金融穩定時,可以建議監管部門進行檢查,人民銀行據檢查結果對有關問題及其風險狀況作出判斷;五是建立與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各監管部門及時通報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為人民銀行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信息基礎。
2.建立靈敏快捷的預警通報機制。人民銀行通過對金融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狀況進行分析判斷,形成預警信號,并將預警信號向外傳遞通
報,引起有關方面的注意,便期采取措施及時化解,以遏制風險的蔓延。預警信號的對外通報包括三個層次:一是直接對金融機構通報。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苗頭問題,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商業銀行行長聯系會議等途徑向商業銀行通報,要求其關注風險隱患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并要求其反饋信息;二是向行業協會通報。對于需要商業銀行通過強化自律、避免惡性競爭、通過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可以向行業協會通報,使行業協會督促采取措施防化風險;三是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對于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參與防范和化解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要通過監管聯系會議等途徑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建議或要求其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防化風險。
(三)把握三個環節:風險的防范、化解和處置
人民銀行職能轉換后,在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主要體現在“三個轉變”上。一是由過去注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定轉變為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二是由過去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轉變為從宏觀的角度密切關注貨幣市場與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等之間的關聯渠道,探究其中的相互影響規律,防范和化解系統性的金融風險;三是適應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由過去的側重于立足國內研究金融問題轉變為全面考慮國內國際因素對金融的影響,特別是防范國際資本流動對我國經濟金融的沖擊。按照上述要求,人民銀行在做好這項工作時需要把握防范、化解和處置三個關鍵環節。一是防范環節。當前要轉變過去的思維方式,集中精力,以寬廣的眼光,從全局的角度和戰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研究防范風險的重大問題。二是化解環節。化解指的就是通過采取措施,使已經進入市場的金融機構繼續運營,免遭退出市場的“命運”。三是處置環節。處置指的是救助無望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由于人民銀行是最后的貸款人,因此在處置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時需要進行大量的工作,比如,要協調風險處置中財政工具和貨幣工具的選擇,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復查,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管理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有關的資產等。
(四)理順四個關系:與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內部職能部門、國際金融機構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