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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仲裁,非公有制經濟,經濟糾紛
仲裁,不同于訴訟、行政裁決和人民調解的優勢,具有這幾種糾紛解決方式所無法比擬的優勢,能夠更好的滿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需求。
一、仲裁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糾紛的優勢
仲裁,作為一種國際通行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方式,也作為我國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體現了"和為貴"的思想,具有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程序簡便、方式靈活、一裁終局、保密等特點和優勢。
第一,尊重當事人意愿。仲裁制度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雙方必須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是否仲裁,選擇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什么事項,選擇仲裁員等,提交仲裁須雙方自愿,通常不會產生激烈對抗。當事人不但有權以協議選擇仲裁方式,而且有權約定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仲裁員以及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審理方式及開庭形式。《仲裁法》賦予當事人自,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符合當事人希望能較為自主地解決爭議的愿望。另外,仲裁實行協議管轄,受案不受地域限制。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只要當事人約定,國內國外、境內境外案件均可受理。
第二,一裁終局。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做出,案件審理即告終結,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重新申請仲裁或者提訟。比較而言,訴訟則具有一審、二審,甚至還要再審的程序,耗時長、效率低,是商業人士所熟知的。這也是為何有了訴訟,還會產生仲裁制度的最初原因。
第三,不公開審理,保密性強。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可以為雙方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不公開審理包括:案件開庭不允許仲裁參與人以外的其他人旁聽;仲裁案件的審理及結果,不允許其他人打聽、采訪、報道。而且,應當事人的要求,裁決可以不寫明事實和理由,有利于保護商業秘密,切實維護商業信譽,不公開審理是仲裁的一大基本制度,它能避免雙方爭議的公開化,可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仲裁法》明確規定了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同時允許當事人以協議約定不開庭。對裁決書的內容規定:一般應在裁決書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但當事人協議不愿意寫明的,可以不寫。仲裁的保密性和靈活性為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營造了一種較為寬松的氛圍,使雙方能心平氣和的解決爭議。
第四,具有強制執行力。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樣的執行力。仲裁裁決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裁決時,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另外,我國已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使仲裁裁決在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能夠得到承認執行,也就是說,我國仲裁機構所做出的裁決均可在香港、臺灣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得到認可、執行。
二、仲裁如何更好地為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糾紛服務
首先,在非公有制企業大力宣傳仲裁,提高非公有制企業的仲裁意識。
仲裁事業是一項全新的事業,要貫徹落實好仲裁法律制度,必須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在街頭發放宣傳材料,在報紙上設立專版,在電臺設立專題,在雜志上設立專刊,在網站上設立專頁。宣傳要面向基層,面向企業,走進社區,服務群眾,為社會各界講解仲裁法知識,組織企業負責人和合同管理人員召開座談會,通過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仲裁、走進仲裁,全面提高社會對仲裁的認知率。有關單位和人員要積極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認真學習《仲裁法》,積極動員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了解、選擇、接受仲裁,充分認識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加深對仲裁法的了解和運用,提高非公有制企業仲裁意識。堅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場經濟是關鍵"的思想,"密切企業、聯系行業、輻射社會"作為仲裁宣傳工作的整體思路,堅持以企業為基點,以行業為紐帶,大力宣傳仲裁制度。根據非公有制企業具體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舉辦各種形式的仲裁法律知識宣傳培訓,為非公有制企業培養解決經濟糾紛的專門人才提供法律服務,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非公有制企業家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專業知識培訓,促進非公有制企業的管理人員了解仲裁、認知仲裁,使仲裁成為解決非公有制企業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
其次,依法規范非公有制企業的合同文本,積極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訂立仲裁條款。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預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生前后以其他方式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并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比如,規范的合同爭議仲裁條款可以是"因履行本合同(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合同(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將其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新簽訂合同須加入上述仲裁條款;已印制未使用沒有仲裁條款的空白合同,忽視了當事人糾紛解決選擇權,應當停止使用;已簽訂合同的,可主動與對方簽訂補充仲裁協議,使糾紛解決方式明確下來:在合同修訂過程中,各單位應主動與仲裁委員會聯系,接受業務指導,商量具體解決辦法,認真完成合同文本的修訂工作。工商聯組織和基層商會要積極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訂立符合法律規定的仲裁條款或協議,支持和配合仲裁委員會,為非公有制企業選擇仲裁依法服務。有關單位可以通過舉辦法律講座和合同管理人員培訓班,學習仲裁法律制度,指導他們在簽訂經濟合同時使用規范合同文本,選擇仲裁條款,訂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條款)。仲裁委員會要制作符合法律規定的仲裁協議(條款)示范文本,為非公有制企業簽訂仲裁協議(條款)提供便利。非公有制企業要充分認識運用仲裁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作用,盡可能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最后,采取裁決"裁前告知"措施,依法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優質仲裁服務。
為了使非公有制企業在仲裁活動中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張得到保障,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案件,經征求各方當事人同意,在作出仲裁裁決前,可以將認定的事實、理由和擬裁決的主要內容先行告知各方當事人,征求意見和建議,促使各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的認同和理解,從而自動履行仲裁裁決,延伸當事人經濟合作紐帶。
仲裁法施行以來的改革和發展實踐證明,仲裁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先進法律制度,是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其作為一種新型的民商事解決糾紛機制,能夠結合具體經營特點比較準確地把握合作雙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準最符合雙方利益要求的方案作為解決矛盾的切入點,聚同化異,從眾多解決方案中優選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從而平和地處理糾紛,促進市場主體繼續進行合作。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業民商事糾紛仲裁工作,對平等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傅桃生:《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理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 譚兵,黃勝春:《中國仲裁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 肖永平:《中國仲裁法教程》,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關鍵詞】農業經濟發展;管理;作用
1農業經濟管理發展現狀分析
1.1農業經濟信息流通不暢
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在各個行業的普及,給各行各業的發展提供了強勁的動力。但是,農村人口受傳統經濟管理理念束縛,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利用程度較低,導致對農業經濟信息仍是通過電視、報紙等渠道進行獲取,導致農村民眾獲取的農業經濟信息較為片面,給農業經濟管理人員的工作帶來巨大的難題[2]。再加上,政府對農村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不夠重視,無法形成健全的農業經濟管理信息網絡,給農業經濟管理的信息化發展帶來嚴重的制約。由此可見,提升農業經濟管理水平的起點,便是加強農業經濟管理信息網絡,從而提升農業經濟信息的流轉速度,保證農村經濟信息的最大化利用。
1.2缺少健全經濟管理體系
現階段,影響農業經濟管理工作的因素還包括經濟管理體系的缺失。健全的農業經濟管理體系,是農業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農業經濟管理體系的缺失,將會造成農業經濟管理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缺少理論基礎的支持,從而導致農業經濟管理工作處于較為落后的狀態。與此同時,農業經濟管理體系的缺失,也會導致農村民眾缺少對農業經濟管理的信息,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眾多經濟糾紛問題層出不窮,嚴重限制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1.3農村生態環境逐漸惡化
隨著城市化戰略的提出,為保證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工業作為污染較大的產業,逐漸前往郊區甚至農村,占用了大量的農業用地。不可否認的是工業發展過程中,生產出的眾多農用機械設備,給農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支持[3]。但是,在工業發展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料給周邊的環境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破壞了周邊農業用地的生態環境,影響農作物的正常生產,降低了農作物的產量,從而限制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2提升農業經濟管理的有效辦法
2.1加強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
農業經濟管理人員應加強對新技術、新理念的認知,從而保證新技術、新設備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充分應用,降低農村民眾的體力勞動,提升農作物的產量,從而保證農村民眾的經濟效益,提升農村經濟發展速度。與此同時,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還可以提升農業經濟管理人員的工作效率[4]。幫助農業經濟管理人員實現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監督,從而不斷分析農村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并針對性的提出解決方案,從而不斷優化自身的管理方式,提升農業經濟管理工作在農村民眾中的權威性。
2.2建立健全農業經濟管理體系
建立健全農業經濟管理體系,是提升農業經濟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可以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理論支撐。首先,農業經濟管理人員應提升自身的管理意識,加強新進管理理念的學習,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從而不斷完善農業經濟管理體系;其次,針對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經濟糾紛問題,農業經濟管理人員應明確各農村民眾的農業資源界限,從而實現對經濟糾紛問題的規避,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最后,農業經濟管理人員應借助農業經濟管理體系,規范農村民眾的操作行為,從而保證農村民眾對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
2.3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
隨著環境污染問題的加劇,農業經濟管理人員應認識到工業發展中先污染后治理的劣勢,從而加強自身的環保意識,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5]。首先,應對工業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對于眾多的工業用地,應進行集中式管理,選擇遠離農業用地的位置進行安置,從而避免工業發展中對農業用地的破壞;其次,提升農村民眾的環保意識,對于農作物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廢棄物,應嚴格按照環保標準治理,嚴禁焚燒秸稈等現象的發生;最后,加強對環境處理工作的資源投入力度。對于已發生環境污染問題的區域,應及時進行處理,從而為農作物的生產營造良好的環境,提升農作物的產量,進而提升農村經濟發展速度。
2.4組建高素質的農業經濟管理團隊
在農業經濟管理工作中,應提升農業經濟管理人員的綜合競爭實力,組建具有高素質的農業經濟管理團隊。首先,應鼓勵大學生回鄉發展,從而為農業經濟管理團隊提供人力資源支持,尤其是具備農業經濟管理相關專業的人才,可以許以較高的職位,從而提升對大學生的吸引力;其次,應對農業經濟管理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從而確保農業經濟管理人員在具備相關素質后方可上崗;最后,不定期對農業經濟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6]。加強對國家惠農政策的關注,采取不定期培訓的方式,及時將國家惠農政策傳遞下去。與此同時,對農業經濟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能者上、弱者下,保障農業經濟管理團隊的高素質。
3農業經濟管理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3.1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農業經濟管理工作的展開,可以更為直觀的獲取農村經濟發展的第一手資料,通過對資料的分析,得出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實際需求,為農業經濟管理制度提供基礎信息支持;其次,農業經濟管理人員通對管理制度的執行,可以有效規范農村民眾的農作行為,從而保證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然后,農業經濟管理制度的嚴格執行,可以實現對農業資源的合理分配,從而提高農村民眾的農作效率,進而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步伐;最后,農業經濟管理制度的執行,可以轉變農村民眾的傳統理念,從而優化農村民眾的工作模式,實現農村經濟的突破式發展。
3.2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理論指引
農業經濟管理工作,是對農村經濟的發展過程進行管理,通過農村經濟發展目標的確立,從而引導農村經濟的發展方向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7]。首先,農村民眾對農村經濟信息的認知不足,導致農村民眾的工作方向較為混亂,完全憑借自身經驗進行工作,直接降低了農村經濟發展的科學性,導致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效率低下,拖延了農村經濟發展速度;其次,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眾多農業經濟糾紛問題的出現,給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農業經濟管理工作可以針對農業經濟糾紛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從而保證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3.3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農業經濟管理工作的開展,改變了傳統的農業經濟發展環境,從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肥沃的土壤,充分調動農村民眾的工作積極性,從而提升農村對高素質人才的吸引力。首先,高素質人才的引進,可以創新農村經濟發展模式,從而提升農村民眾的工作效率;其次,農業經濟管理工作可以結合當地的人文環境,制定具有當地文化特色的農村經濟發展目標;然后,農業經濟管理工作,可以有效的實現對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提升土地的利用率;最后,農業經濟管理工作可以實現農村資源的合理利用,實現資源的最大化應用,降低農村民眾的成本投入。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關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關要求,進一步增強全公司員工的法律法規意識,提升全公司法務工作水平。今天上午,我們邀請XXX律師事務所XXX、XXX兩位同志就《民法典》、《合同法》等重要內容進行了講解。下面,我就做好全公司的普法教育及法務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要充分認識開展普法教育的重要意義。首先,開展普法教育是依法治企的基礎,倘若企業員工缺乏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依法治企也就無法實現。其次,開展普法教育是防控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措施。公司在經營中難免會面臨各種各樣的經濟糾紛,如果沒有預先防范的意識,就無法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結果將會對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影響良好聲譽。再次,開展普法教育是提升員工法律素養,幫助樹立正確法律觀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依法維權的重要途徑。
二、要切實加強企業法律法規學習教育。一是各部室、各子公司負責人要充分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帶頭學法守法用法。二是要加強對《公司法》、《合同法》等重點法律法規和崗位適用性、禁止性法律法規的強化學習,切實提高履職能力。三是要進一步健全學法常態化、制度化機制,建立普法責任制,形成以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負總責,其他部室和各子公司共同參與、密切配合的法律宣傳教育制度,做到普法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要求、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切實提升公司員工法律意識和學法熱情。四是要夯實普法教育的文化基礎。要將日常普法與關鍵時點普法相結合,充分利用節假日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活動,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三、要切實提高法務工作水平。一是進行合規性審查,法律事務部、各子公司負責人要熟悉合同簽訂的流程、程序,職責與權限。對于合同的審批,一般合同由子公司、部門負責人按照企業現有模式結合法律專業技能從合同真實性、商務條款合理性等方面審查審批,重大合同要及時報集團公司,由法律事務部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再交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查,提交董事會議研究決定。二是加強風險控制。各部室、各子公司負責人要在熟悉公司的業務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出一套適用的風險防范制度,在發現風險的時候及時反饋給法律事務部門,由法律事務部負責提供法律咨詢或者解決糾紛的意見建議,做到提前預防;同時法律事務部結合存在的風險對公司內部的人員進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培訓,從而形成法務工作與業務工作相互了解、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共同預防風險事件的發生。三是提供決策支持。法律事務部在參與或者列席公司重大項目或者商業談判時,要充分發揮專長,進行法律風險論證,提供風險解決方案,切實幫助公司做出正確決策。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ADR 解決機制
一、非訴糾紛解決方式(ADR)的價值
(一)非訴糾紛解決方式的起源
非訴糾紛解決方式即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縮寫為ADR),其概念源于美國,是對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ADR觀念的廣泛傳播始于20世紀70年代,但在實踐方面主要見于西方國家,以英美居多。如美國接受ADR始于1925年《聯邦仲裁法案》的頒布,其蓬勃發展之勢始于70年代中期后。198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決定:若當事人對爭議是否可由仲裁解決存在爭議,則法院應判決由仲裁解決爭議。進入20世紀90年代,美國現行《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建議在聯邦地區法院中把ADR作為案件管理的六種程序之一,這些都極大地推動了ADR的運用。最新的ADR立法實踐是,克林頓總統在1998年10月30日簽署了《替代性糾紛解決法》。該法要求每個聯邦地區法院應該允許所有民事案件中使用ADR,建立各自的ADR計劃并制定相應的保障程序,從而使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中提出的ADR行動計劃更加具體化。現代ADR的興起與發展逐步改變了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結構,促使人們對司法理念以及某些法律觀念進行重新思考。
(二)非訴糾紛解決方式(ADR)的價值
ADR不僅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簡易性和靈活性),而且從從糾紛解決主體角度,ADR具有非職業化特征,可以使糾紛解決脫離職業法律家的壟斷。它所彰顯的當事人之間的平等關系,被稱之為更徹底的新當事人主義。
由此可見,非訴糾紛解決方式(ADR)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價值。其一,非訴糾紛解決方式(ADR)是以妥協、而不是對抗等相對平和的方式解決糾紛,這是最獨特的價值。其二,該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節約社會和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的成本。受“程序主義”影響的現代司法程序更為復雜、嚴格以及繁瑣,導致訴訟活動耗時、費力、成本較大。相對而言,ADR比較靈活自由,強調并尊重糾紛當事人的自主性,因而可以最大程度地省時、省錢、省事,成本代價比較低。甚至可以說,在現代經濟社會各類糾紛處理中,ADR不僅可以體現節約糾紛當事人的“個人成本”,也同樣體現降低整個“社會成本”的價值。其三,現代ADR的發展,不但可以大大緩解“訴訟爆炸”給法院帶來的巨大壓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與現代的司法改革不謀而合,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據統計,2011年我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488.7萬件,同比上升10%。 龐大的案件數量勢必給各級法院帶來了巨大的司法壓力,法院負擔嚴重超載。而在國外司法實踐中,ADR機制不但被成功地引入了民事訴訟,而且在某些刑事案件的審理中也已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可以預見,在日益推進的司法改革浪潮中,ADR與訴訟程序的改革相互銜接,必將促成一種更加充滿協商、民土、人性、高效與和諧價值的司法模式。
二、非訴糾紛解決機制處理食品安全糾紛的必要性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一方面,人們在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維權意識也不斷增強,造成法院面臨大量的民事糾紛,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條件下,唯利是圖的商家為了追逐利潤不斷制造、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侵害著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所頻繁引發的食品安全糾紛越來越多。如何有效地解決這些糾紛不僅是法院面臨的難題,更是政府需要面對的難題。“緩解訴訟爆炸的最佳選擇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勵可選擇爭議解決方法的運用。現代社會復雜紛繁,傳統司法難以完全適應,有必要探索更快捷、低廉、簡單、更接近需要、更適應不同當事人要求的糾紛解決機制。”這就需要非訴解決機制(ADR)的介入。
(一)食品安全糾紛隱含的社會不安定性需要多元化途徑來化解
1.主體上的群體性在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由于很多人處于同一事件背景,同一地區或單位,因此形成共同的利益圈,涉及的人員和范圍比較廣泛,案涉人員可以達到成千上萬人,明顯具有群體性的特點。
2.食品安全糾紛呈現社會公益性隨著商品生產社會化的發展,食品這一類商品的消費對象是整個消費者群體,導致食品安全糾紛的影響范圍十分廣泛。比如1998年震驚全國的山西朔州假酒案,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等案件,不僅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等合法權益,而且也危及了公共利益,破壞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具有極強的社會公益性。對于這類糾紛的解決,如果處理不善,往往會縱容不乏經營者的僥幸心理,放縱其追求不法利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也會讓消費者由于投訴無門,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導致對企業和市場經濟失去信心,不利于維護社會正義和市場秩序。
3.食品安全糾紛的多發性多發性是近年來食品安全糾紛案件的一個突出特點。因為唯利是圖是一部分食品生產廠家追求的唯一目的,盡管國家采取了大量措施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的不法行為,如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但仍有一些商家鋌而走險,以身試法,這就導致食品安全糾紛的多發。以2011年為例,該年是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年,“染色饅頭”、“瘦肉精”、“牛肉膏”、“塑化劑”等諸多名詞涌現,食品安全問題也由原來的單一性事件演變為各行業內的“群體性事件”,眾多行業內的知名企業紛紛“淪陷”。
4.食品安全案件處理的“多米諾”效應食品安全案件由于涉案人員眾多,件往往涉及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權等切身利益,因而矛盾比較尖銳,加之人數眾多、相互影響,容易產生過激行為。一方面需要盡快的懲治不法經營者,對于已經觸犯刑事犯罪的經營者要予以刑罰處罰,另一方面,要對民事賠償這塊盡可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公平的彌補其受到的侵害。這必然給政府和法院帶來了巨大壓力。
(二)單一的訴訟機制在解決食品安全糾紛中的困境
“緩解訴訟爆炸的最佳選擇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勵可選擇爭議解決方法的運用。現代社會復雜紛繁,傳統司法難以完全適應,有必要探索更快捷、低廉、簡單、更接近需要、更適應不同當事人要求的糾紛解決機制。” 而面對食品安全糾紛這一類特殊的案件,訴訟機制的困境更為突出。主要表現在:
1.有限的司法資源與超負荷案件數量的矛盾。從經濟學角度看,司法運行需要成本作為代價,因為需要耗費一定的社會資源,而司法成本本身總是有限的,一旦大量案件走進法院大門尋求司法程序解決,就會超出司法成本的限度。導致司法的正義往往很難在社會得到實現,如果法官為了維持裁判的品質而不增加辦案量,則案件審理必然拖延,當事人只能得到“遲到的正義”;如果法官加快辦案速度,辦案質量必然有所下降,當事人只能得到“粗糙的正義”。 事實上,法院受理的各類民事訴訟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趨勢將在我國今后較長時期內普遍存在。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1)的統計,2011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民事案件488.7萬件,同比上升10%,;2010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理民事一審案件6090622件,與2001年的4615017件(包含經濟糾紛)相比,10年之間增長了32%。2009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的民商事法官人均辦案355件,是全國平均數的7倍。 由此可見,面對案件數量的激增,司法資源更顯不足,兩者的張力十分尖銳。而處理食品安全糾紛,又需要法官要在查明事實、法律適用問題和社會穩定效果兩方面尋求解決方案,其工作難度更高,這無疑使法院本已捉襟見肘的司法資源雪上加霜。
2.司法程序的局限難以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食品安全糾紛在法院訴訟中仍然作為一般的民事糾紛處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迫使消費者就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對其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因果關系等提供證明。而食品安全糾紛所涉及的各種復雜的專業檢測和認證決定了勢單力薄的消費者舉證的難度。比如,當消費者提出食品不符合基本安全標準的主張時,生產經營者可以輕易地以其他同類消費者沒有發現問題而予以否認,因此,消費者個人很難提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這使這對消費者來說無疑是一種過重的負擔。另外,食品安全糾紛表現最突出的訴求就是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利益,而漫長的訴訟時間對消費者而言不僅是醫藥費難以獲得及時賠償,也是一種精神上的痛苦。
3.我國現有的民事訴訟制度中的缺陷。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缺失也使得消費者維權之路存在諸多困難。食品安全糾紛多數是規模性的群體糾紛。雖然在我國現有的立法框架下可以采取的訴訟形式有一對一的訴訟、共同訴訟、第三人參加的訴訟和代表人訴訟等,但是對于消費者而言,這些訴訟形式都有一些現實障礙。首先,大規模單個訴訟,影響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對于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解決并非最合適的法律模式。其次,我國修改后的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發生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訴訟。將“公益訴訟”寫進法律,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具體的實施意見以及程序還沒有細化,還不具有實際上的操作性,這有待于進一步的規定,至少對消費者在消費維權方式的選擇上的困難還不能立即解決。
4.司法有限的能動性難以滿足群體訴求目的擴張。由于司法的能動性總是有限的,尤其在我國社會經濟正在發展、體制正在不斷改革和完善的情況下,“司法最終解決原則”還難以實施到位。我國司法機關的權力、功能和作用都是有限的。因為司法要嚴守法律規范的界限,不能隨意造法,更不能侵奪立法機關的權力;同時司法的中立性、被動性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的功能是事后調整社會關系;此外,司法的特質也決定了法院很難創造和調動新的利益資源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因此,無論是從司法權的地位、司法的被動性,還是從目前人民法院所能調動、整合資源的能力來看,其處理糾紛的權力和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在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受侵害的消費者一方的訴請甚至會超出法院的司法職能,如果法院不能滿足消費者訴請之時或者超越權限之時,都有可能會引發新的矛盾。
三、ADR在食品安全糾紛領域中的建立和完善
前文已述,在解決食品安全糾紛的領域中引用ADR十分必要,但針對我國目前解決糾紛機制的現狀,尤其是立法和司法實踐層面上,還需要構建和完善一個有效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著力完善:
(一)完善民間調解的主體制度
根據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民間調解主要是以人民調解委員為主體。但在食品安全領域中,食品安全的界定往往涉及到一些食品的專業性問題,而如何對專業性問題作出科學、合理的評價或者判斷,正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顯然,現行一般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專業性的缺陷。因此,需要將現有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格局,擴大到在行業性機構中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從而使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更具有靈活性。事實上,在調解組織的建構上,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不斷變遷,以利益、價值和觀念共同為特征的新型共同體也在逐步形成。近年來,我國新型的民間組織發展迅速,社會組織化程度正在增強。如果根據食品安全領域的特點,在一些有熟悉食品安全行業情況、與成員聯系緊密的民間組織中培育調解機構,以擴大人民調解的主體,來調解食品安全領域的相關糾紛,會發揮行業優勢,提高調解的效果。
(二)確認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
我國的行政機關歷來擔負著處理公民糾紛和各種申訴的職能,各類行政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都有通過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的方式處理該領域公民的申訴和其他糾紛的職責。因此我們認為,既然行政機關如食品安全領域的政府主管機關或部門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在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或或依據其職能附帶進行調解的情況下,只要尊重自愿原則,遵守法定程序,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就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已經將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確定為民事合同,在法理上承認了其合同法上的效力。而行政機關調解下的調解協議,在法理上同樣是糾紛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契約,應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從而按照合同法的原則、方法及程序處理。”
(三)建立食品行業的仲裁機構
我國仲裁機構大多設在地市以上的大中城市,造成實踐層面上仲裁的案件數量極少。反觀英國,設置有40多個專業機構、商會和貿易組織內設有行業性的仲裁機構。因為仲裁的權威性來自于民間性、自治性、專業性。因此,就食品安全領域而言,培育和扶植食品安全專業的行業性糾紛解決機構顯得十分必要。因為像食品安全領域的糾紛涉及的大多是新類型問題,而糾紛的當事人之間的力量對比往往不平衡,同時這些糾紛由于專業性強,其處理結果往往取決于技術鑒定和業內的行業標準,在此角度上更適合建立行業性的糾紛解決機構,才可以合理處理相應的糾紛。因此我們可借鑒英、美等國ADR的經驗,通過食品監管的引導,完全可以讓一些食品領域的行業協會及其相關組織根據行業特點組建多元化的仲裁機構。例如可以在各地的消費者協會中增設食品仲裁機構,也可以在食品行業協會中設立仲裁機構,利用行業的優勢,合理、妥善的解決食品安全糾紛。
關鍵詞:互聯網時代;科技創新;產業
互聯網背景下科技創新方式和路徑都有明顯變化,如何適應新形勢時代的發展要求和市場的變化做好科技創新工作成為目前各行業發展過程中都面臨的重要課題。只有充分把握互聯網的優勢,利用互聯網提高生產和管理效率,促進企業的創新發展能力,才能使企業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1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的科技創新方式和思路
互聯網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創新驅動力,加速了創新的步伐,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通過對科學技術知識的匯總和記錄,解決了科學創新的知識支撐限制。互聯網的存在使得人類多個世紀積累的科學技術知識得以系統儲存,“互聯網+”就是將這種靜態的科學價值庫儲存的價值轉化為生產力,將虛擬的知識價值轉化為現實的物質財富,實現財富獲得途徑的升級。其次,利用互聯網將科技同創意相結合,解決技術創新不足的問題。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3D打印等技術使得創意轉化為產品的周期大大縮短。在互聯網和創意產品的有機結合中,將奇思妙想通過工業手段實現。這為人們提供一個制造平臺,只需要在電腦上利用制圖軟件將想法落實到圖紙上,打印設備便能將這個想法變成一個實物。這為創新理念變為現實提供了新的實現途徑,有效的解決了創新技術驅動不足的問題,降低了自主創新的門檻,極大了豐富了創新的來源和可能性。再次,提供個性化服務,解決傳統流水線制作的同類化問題。“互聯網+”奉行的是個性化和小規模制造,通過互聯網的連接,同硬件平臺實現空間上的結合,使得每一個創客都擁有了一個小型制造場,有效的解決了各項技術和發明結合的限制,縮短了產品從創意到客戶手中的時間周期,解決了創新驅動中工程設備不足的問題,發展了集中創新的新模式。最后,解決了制度創新不足的問題。互聯網能夠釋放出創新的潛力,其主要特點是門檻低、轉化速度快、個性化定制容易實現,從而對創新者產生了強大的激勵作用,因而能解決制度創新不足的問題,為創新提供了新的動力。
2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科技創新的建議和對策
2.1重視大數據創新人才培養
為了在互聯網背景下保證企業創新任務的順利完成,需要依靠跨學科的眾多領域的人才的共同合作,尤其是大數據分析人才。這類人才能夠抓取有用的數據并進行分析,從而得出有價值的意見。為了保持該類科技人才的持續化發展,首先應該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倡導尊敬科技型人才;其次要完善基礎生活設施,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吸引該類人才的流入和長期保持。最后要提高對大數據人才的待遇,為留住人才營造良好的環境。
2.2積極推行互聯網創新模式
首先,應該充分利用互聯網,建立資源提供平臺,引起廣大創新人才的關注,吸引專業科研人員,發現和挖掘潛在的科技創新人才;其次,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出臺金融和稅收方面的創沖優惠,鼓勵和倡導科研人員嘗試利用互聯網來創新解決問題的思路;最后,為了保證創新活動的順利推行,應該對關鍵數據資源共享、知識產權等項目進行預判分析,避免由此造成的失敗給創新帶來負面影響。
2.3完善互聯網創新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有效的降低網絡數據安全風險,加強對創新項目的保護,確保科技創新任務的順利完成,國家應該盡快成立網絡風險管理委員會,出臺網絡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網絡成果版權的歸屬判定細則的完善。通過建立有效的、健全的科技創新和信息安全防護手段,規范網絡行為,避免可能產生的創新知識產權的糾紛和經濟糾紛,為科技創新成果的共享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4建立健全網絡創新機制
在互聯網時代,對互聯網和云服務的應用將更加廣泛,因而網絡創新機制的建立變得迫在眉睫。首先,應該規范網絡技術的準入制度,遏制利用互聯網進行知識產權侵犯的不良行為;其次,引入招投標制度,使企業獲得最佳的科技創新解決方案;再次,建立切實可行的評價機制,對企業的創新行為進行定級;最后制定合理的獎懲計劃,激勵企業進行創新的積極性,通過完善網絡創新機制,降低因知識產權糾紛造成的風險,保證創新任務的順利完成。
3結束語
在我國鼓勵創新和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背景下,互聯網以其優越的功能為創新提供了無限的可能。互聯網通過連接硬件設施,降低創新的技術門檻,鼓勵企業和個體自由深度的探索加快科技發展;通過互聯網加企業的模式,壯大創新型企業的規模,提高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創新的積極性;為企業進行互聯網創新提供健全的利益保護制度,為企業的創新活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社會環境。以此解決我國當前科技創新缺乏動力來源的深層次矛盾,加速了科技創新的步伐。
參考文獻:
[1]張兆安.實施“互聯網+”戰略推動傳統產業升級[J].宏觀經濟管理,2015(04).
[2]張今杰,劉小飛.基于科技創新視角下的科技體制改革研究[J].唐山學院學報,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