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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韋慧祿(1980-),女,毛南族,大專學歷,河池公路管理局,助理工程師。
自2000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我國招投標市場不斷發展,招投標活動日趨普及,招投標領域不斷擴大。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是我國建筑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方式的一項重大改革。公開招投標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引入市場公開競爭機制,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資源優化配置,保證建設工程的工期和質量,降低工程造價,特別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強權力制約,預防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包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加快建設工程進度,取得理想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最佳途徑。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各種規避、破壞公開招投標的行為和問題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招投標的嚴肅性和公信力。當前,串通投標等現象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比較突出,不僅造成國家建設資金的大量流失。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影響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的形成,而且往往涉及商業賄賂,助長了腐敗現象的蔓延。
為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0個部門聯合制定了《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宣布,《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預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將成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一項治本之策,公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可以擴大社會監督的領域。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促進企業自律。
一、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表現形式
(一)招標單位想方設法規避招標
雖然招標投標已經成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但規避招標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目前業主規避招標,主要有以下幾種手段:一是化整為零,肢解工程;二是排斥競爭,以邀請招標代替公開招標;三是在評標辦法中設置傾向性的條件;四是弄虛作假,以直接發包代替工程招標。
(二)招標公告不合法。招標公告不合法主要體現在渠道不合法,盡管國家對招標公告的渠道做了明確規定,但在一些地方,許多招標公告的并沒有嚴格按規定執行,有的地方規定在當地的報紙或電視臺,并沒有在國家規定的報刊或網絡上招標公告。
(三)招標單位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項目業主在招標前與投標人私下談妥條件,基本內定后,才開始招投標,并拉來其他企業“陪標”;或利用資格預審設置“門檻”,提高投標入圍標準,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在招標文件上暗做手腳,“量身定做”傾向性條款,為“意向”中的投標單位開綠燈。
(四)亂掛亂靠,層層轉包、違法分包。1 發包方利用手中的發包權在工程招投標中搞虛假招標,在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下,私下與投標人達成墊資協議,明招暗定;有的發包方收取投標人的好處后泄露秘密,強行指定承包方。2 投標人通過賄賂其他企業進行陪標、圍標和串標,或向發包方、評標專家、發包方委托的招標機構等直接行賄,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3 投標人將中標承包的工程倒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從中漁利;有的總包企業在工程中分包,分包企業為了拿到分包工程,向總包企業行賄。有的企業層層轉包,層層壓價,收取好處。
(五)串通投標。在招標前或者招標過程中。一些投標人私下溝通,相互串通,以其中一家單位為主,其他單位陪標,以達到某特定單位中標的目的。甚至有一些單位組成固定的同盟,“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大家都有或干”,這種現象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六)中標后簽訂違法違規合同。中標單位確定后,招標人在簽訂合同前強迫中標人再給予優惠;甚至在中標書發出后,在合同談判中要求改變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如合同中的工期、質量、付款條件等。
二、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產生原因
(一)現行法律法規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問題,使不法行為有機可乘。我國現行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在調整招投標過程中各種關系方面還有欠缺。如對“規避招標”、“轉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沒有給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執行起來很難把握標準。
(二)政出多門,缺乏協調統一。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對各部門招標投標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界定,但現實中有的項目出現條塊分割,界限不明,行業內部“近親繁殖”,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難以保證有效競爭,同時容易使招投標活動發生不公正、不公平現象,甚至產生腐敗行為。
(三)誠信的缺失。當前存在的“圍標”、“串標”是一種投機行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設領域乃至整個社會的誠信缺失。
三、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控制措施
(一)健全招標投標機制,修訂并完善相關的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要及時修訂《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規定,杜絕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規范市場主體各方對招投標的行為,以最終達到商業賄賂治本的目的。
(二)突出工程招投標重點環節,保證招投標活動全過程的公開透明。規范資格預審是防止招標人暗箱操作和投標人圍標串標的關鍵環節,也是預防工程招標領域腐敗重要一環,必須加強管理。對依法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由專家評委來實行資格預審,凡符合資格預審要求的投標人,均應參加投標,避免因資格預審通過家數過少而導致串標或圍標。逐步實現資格預審標準化、科學化。規范評標專家行為。積極探索研究科學的評標方法,使評標活動進一步體現公正。完善專家保密制度,嚴格專家的抽取、通知、進場程序。加強對專家評標工作的監管,通過評標現場的監督、綜合能力評估等方式評價專家的評標態度和質量,建立違規違紀即時取消資格的清出機制。強化對評標專家的培訓和教育,提高評標專家素質和水平,做好專家的資格認定工作。
(三)加強中標后的跟蹤管理。要針對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嚴重問題,積極配合有關執法部門,跟蹤中標項目管理班子是否落實到施工現場,監督履行中標合同事項,遏制中標文件與施工現場兩層皮的現象。也遏制“一流隊伍中標,二流隊伍進場,三流隊伍施工”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高資質投標,低資質進場,無素質施工”現象。
(四)完善招標制度,狠抓招標機構日常監管。招標機構受招標人的委托直接進行招標投標操作,在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招投標出現的很多問題,如圍標、串標、虛假招標等現象與招標機構行為不規范有一定的關系,對此社會反響大,要作為監管的重點。對招標機構除完善各種制度外,還必須抓好對招標從業人員的約束、監督和檢查建立招標機構信用檔案及時記載機構的動態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五)研究制定串通投標行為的具體認定標準。針對當前串通投標行為及由此帶來的懲處難問題,建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工程建設招投標實際,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串通投標行為的證據認定條件,改變過去的“口供證據為主定性”為“間接證據綜合定性”,便于行政監督部門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時制裁串通投標行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類違法現象。
隨著我國生產技術的發展,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軌。可是目前我國的招投標依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我們采用更加有效的辦法去解決。為了使我國的工程招投標市場能夠健康發展,我們要創造有利于招投標行業發展的制度環境,使市場經濟秩序得到進一步的規范同時,也讓招投標機制的優勢更好地發揮出來。
一、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國家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但是我國相關的招投標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例如在《實施條例》中要求法定公開的招投標范圍就過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很多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門雖然出臺了一些規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層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導致效果也不甚明顯。
(二)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夠適應社會發展
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不能適應招標投標業務的快速發展。《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場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某些條款規范已經不能適應現行的市場環境的需要,對一些新問題的處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例如,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標法律制度的規定,那么招標人與投標人違法所得的利益將遠大于對其的罰款數額要,這樣的低成本違法,實際上是變相的鼓勵非法招標。
(三)招投標法律體系標準不一
當前,我國招標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法律規范不統一,各按自己的主張辦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標關鍵環節中缺少法律規定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需要被改善。例如,《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可以發現,這樣的立法規定,具體的評標辦法也是下放到國務院部門,同樣給了“權力尋租”的機會。
二、工程招投標中法律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及時更新法律法規
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執行上出現漏洞問題時,需要及時更改使其適應發展。在我國社會生產力飛速發展的今天,經濟形態日益繁雜,經濟秩序對法越來越具有依賴性。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需要加大處罰力度,例如可根據獲得收益規定罰款比例。另外,建設單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時不按合同約定等問題,對此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約束,也沒有相關的懲罰規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這些問題同樣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來解決,明確相應的法律法規。
(二)完善招投標法律責任制度
提高招投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法律成本,除了給予相應的經濟懲罰外,還要就今后參與工程市場招投標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以有效震懾市場上違規者,使違法者產生畏懼。要將招標投標法制建設與信用體系建設有機結合在一起,與國家建立的信用登記制度或其他的社會誠信制度相結合,使二者相互促進、相互聯系。例如與銀行誠信制度相結合,一旦招投標的單位或個人出現違法招投標現象,銀行誠信系統也可將其記錄,通過增加違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標投標人的違法成本。
(三)建立統一的招投標法律體系
我國要聯系現如今國家的發展的現實情況,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適時修訂《招標投標法》,明確《招標投標法》中不盡明確或遺漏部分內容,加快建立統一的招投標法律體系。通過制定《實施條例》,明確中央政府各部委職責,省級政府可以出臺招標投標規章,取消地市級及下級政府有關招標投標的“土政策”;統一國家各部委對招投標同一監管內容的不同做法;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情形做出明確規定,對邀請招標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確對規避招標的項目承接人的處罰條款;明確對專家組成不符合規范做法的懲處依據,明示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的司法救濟途徑。對規范性做法如兩步法開標、兩分離評標、投標人隱名評審和電子招投標等予以認可。同時,相關的部門應該提出明確的法律法規,在對編制招標文件、審核招標人的資格、評委委員會的組成、最低價和底標標價的規定依據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進行規定,并且要求提供標準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對招投標實踐活動進行明確的規范。
(四)積極推行工程清單報價制度
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第一,對于工程量清單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們治理招投標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有效的減少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圍標等狀況的出現,并且將傳統的商務標總價的報價方法更改為工程量清單總價的報價方法,使用這種方法可以有效的減少串標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單的方式在評標的時候會產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完成核算任務。第二,要做到減少人員的干預與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一是,加寬莊家的參與,不斷地實現跨行業、跨地區之間的競爭。二是,使用計算機技術,要采用隨機的概率減少人員的參與與操作。三是,加強對相關專家的了解與熟悉,掌握他們的職責。四是,對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使用的專家具有作風的問題就要進行相應的處罰。五是,加強對相關專家的教育與培訓,包含新業務的熟悉與掌握。
結束語
在我國的招投標問題上,還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強對其的管理與維護。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從國外引進了招投標法律制度,隨著不斷的發展進步,我國的招投標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起一個獨立的系統。按照效力層級劃分,可分為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這些法律法規存在層層遞進,相輔相成的關系,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1999年8月30日,從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開始,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中央各部門先后各自或聯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也紛紛根據自身當地招投標的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了一些相關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這些對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促進整個建招投標行業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我們應當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完善相應的法律規范,不斷促進招投標行業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彭霞.探究工程招標管理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對策[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5(7X):16-17.
[2]魏婷婷.探究工程招標管理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對策[J].商品與質量,2015(37):16-17.
關鍵詞:工程招標; 發展趨勢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招標投標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為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和工程項目投資的經濟效益,適應市場經濟和著眼于與國際慣例接軌而引入的新的建設管理制度,工程建設招投標己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工程建設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發揮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現狀和特點
我國的經濟制度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整個經濟體制正處于向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期,因此我國的招標投標制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點。
1.1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范圍和管理機構
由于我國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絕大多數,因此我國強制招標的范圍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限額以上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屬于競爭性招標,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議標屬于特殊形式的招標,受到嚴格限制。
1.2 全國法規和地方法規互為補充的招標投標法規體系
目前全國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頒發了《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這些市場管理條例都把招標投標列為重要內容;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在這些地方法規出臺后,不少地方還制定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報建、招標、招標申報、招標文件及標底管理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百分制評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1.3 以標底為中心的投標報價體系
標底是依據全國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預算定額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投資者對建設工程預算的期望值,也是評標的中準價。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設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的具體表現,標底需要經過招標辦的審查,以保證其準確和權威。
2我國工程招標的發展趨向
1978年改革開放后,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的開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2.1完善工程招標管理制度
針對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制度的情況,協調《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對現有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進行完善,達到有機統一。各主管單位、建設單位、監管單位加強對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嚴厲查處不規范的招投標行為。
2.2完善工程招標的過程管理
實行招標公告刊登后的報備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標原則。在招標文件的評審標準中加入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約束條款,采用更加靈活機動的方式進行招標,改進招投標工作,使之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推行招標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標機構
建立招標人的信用檔案,嚴格招標機構的資質認定審批工作,將資質納入動態管理范圍。通過機構招標,邀請或網上抽取相關專家、公證、監督部門參與評標,相互監督,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標的監督工作
發揮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項目發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機構都納入監督,保證招標全過程的透明公開。成為獨立的招標管理監督機構,進行程序化監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監督的合法化。加大監督力度,堅持檢查監督,嚴厲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3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體系
3.1健全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招標投標的基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目前我國現有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已經不能解決新出現的一些問題,因此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度,構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規誠信信用制度體系,加強招標投標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及政府監管的法律制度建設是我國招標投標行業亟須解決的問題。
3.1.1制定實施《招投投標信用體系與監管機制》,構建并完善我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法律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工程建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住產業之一,涉及面廣、交易額大、可變因素多等特點決定了工程建設高風險,國家也一直強調構建工程建設信用體系的重要性,當前我國正處于建設高峰期,招投標市場中各方主體信用缺失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招標人在開標前私自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串通投標的行為。再如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圍標: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并以此為策略參加投標并進行圍標;借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之間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串通投標的行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行賄等等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使得招投標市場非常混亂,規范招投標各方主體法律誠信制度就顯得更為重要。使誠信企業受到獎勵,有不良記錄和違法企業得到懲罰,使構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誠信信息平臺《信用中國》網。實現信息互通,互用互認,使招標投標市場主體(招投標各類企業和執業人員實現信用“一卡通”制度)行為誠信標準更符合招標投標信用體系與監管機制的要求。使招標投標法律信用體系的建設和運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提高監管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本文主要談以下幾個方面;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信用體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資信評估法律制度、政府監管法律制度、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信用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推動社會信用評價隊伍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3.2構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的必要性,是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保障,是以解決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為前提,以信用信息開放為基礎,通過發揮建設工程信用體系的獎優罰劣機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勵,失信者付出代價,以保證市場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體系有著特殊的意義。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應主要圍繞征信的三個基本環節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確信用采集的主體、原則、范圍、方式和途徑,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違法采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確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規范信息查詢使用的原則、主體、對象、范圍、程序等。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的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以及有良好記錄的招標投標企業應該受到獎勵,
3.2.2建立政府監管的法律制度;為了避免征信市場的盲目性、滯后性、自發性等缺陷,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需要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間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對社會信用的法律監管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原則和程序。特別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對評級的結果復審、評價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開和保護被征信人權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獲取真實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應該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內容、公示機構、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并對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的信用信息的獲取與使用作出特殊的規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證對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情況下,快速獲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證其對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作出準確的判斷。
4.結語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質就是發展、健全建設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斷促進建設市場的發展,使我國招標投標市場健康而有序地發展。隨著國家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擴大內需戰略的實施,在當前加快推進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制化的進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有關問題,對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場體系,有效發揮招投標機制的功能作用,實現擴大內需投資效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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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工程建設項目;圍標串標;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 F360 [文獻標識碼] B
一、圍標串標問題出現的背景
招投標是工程發包以及物資設備采購的一種方式,它帶有競爭性。自從上世紀80年代,我國在建筑領域試點引進這一機制以來,招投標開始在多個領域逐步擴展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在2000年正式頒布,這一法律的頒布進一步明確了招投標制度在我國建設領域的法律地位。并且在2012年,開始實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這一條例的實施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招投標全過程的操作規范要求。但是還應當注意到,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圍標串標屢屢發生,而且正在向著隱蔽化、復雜化的趨勢發展,危害也越來越大。因此,如何防范招投標活動中的圍標串標現象,成為當前建設領域中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關于圍標串標問題的危害及原因
(一)圍標串標的定義
1.所謂圍標,是投標人之間通過非法約定,進行橫向聯合的違法行為。投標人通過事前約定,相互抬高投標價格,進而排擠其他的競標人,限制競標競爭范圍,實現相關利益人選中標,進而以此達到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所謂串標,則是競標相關利益人之間的縱向聯合的違法行為。它一般是講招標人、競標人、招標機構、監管部門等相關群體之間通過事先約定,擬定好帶有傾向性質的標準,或者通過有意壓低其他投標人得分來限制競爭,打擊競爭對手,進而使得某個利益相關者成功競標,獲取不當利益的違法活動。
(二)圍標串標的分類
本質上講,不管是圍標還是串標,都屬于違法活動,違背了誠實守信原則,都是通過非法手段,限制競爭,排擠競爭對手,進而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主要由以下幾種情況:
1.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一般都是招標人在招標之前早已預定了中標人,只是通過組織部分投標人進行陪標,并事先約定好如果有其他投標人投標,則相互抬高報價,預定中標人成功中標之后會對陪標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也或者是招標人通過為預定中標人量身定做招標標準,以此限制競爭。
2.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形式有多種多樣,比如多個投標人之間會結成聯盟,投標時輪流坐莊、其他陪標;又或者結成利益共同體,事先約定好利益分配,中標人中標后互給陪標人相應的經濟利益;甚者低價中標之后,有意放棄資格,遞補第二名,并與第二名分享中間差價;投標人事先約定在競標時相互抬高或者價低報價,以此來控制評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
3.招標機構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部分招標機構會事先與招標人串通,按照招標人授意,幫助投標人中標;甚至招標人員出賣業主利益,與投標人串通,獲取個人不當利益。
(三)圍標串標的危害
圍標串標具有較大的危害性,通過抬高競標價格,直接侵害了其他招標人的利益,甚至損害了國家及公共利益;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市場,通過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極大損害了招投標規范;圍標串標常常會帶來商業賄賂,通過圍標串標,預定中標人中標后一般都會給相關各方支付經濟利益和好處費等,這里面常隱藏著商業賄賂行為。尤其是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此類違法行為已經成為建設領域的腐敗源頭,給企業和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四)圍標串標現象的產生原因
1.法律法規不夠健全。近年來,我國在建立健全招投標方面的法律體系方面進了較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進步。如我國的《招投標法》以及《招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對于招投標過程中的傳標行為進行了詳細認定,并制定了了具體的處罰標準。刑法中也對串通投標罪進行了規定,為該類行為的處置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圍標串標帶有較強的欺騙性,隱蔽性較好,難以被發現,查出較為困難,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執法機關對圍標覘標行為的打擊力度。
2.違法成本過低。當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盡管對圍標串標行為做了認定并制定了處罰標準,但是對該類行為的違法單位和違法人員的處罰較輕,造成其違法所得遠遠大于其違法成本,給違法人員較大的違法空間。例如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如果競標成功,會帶來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的利潤空間,通過圍標串標就可以獲得。而相對于圍標串標的違法成本而言,巨大的利潤具有很大的誘惑力,輕罰難以遏制違法分子的非法行為。
3.市場信用體制不健全。圍標串標行為屬于誠信缺失。我國盡管已經開始試點建設誠信體系,也在一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總體而言,起步較晚,標準不一,在全國范圍之內尚未建立統一的信用查詢平臺,也沒有建立健全統一的誠信體系,投標人非法活動被查處后仍然可以換個地方繼續活動,難以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查處。
4.招投標行為不規范。在招投標活動中,常常存在著行為不規范的情況。招標人在其中具有優勢地位,因此有很大的發言權和主動權,因此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常會通過違規操作暗中串通招標人,以此中標獲利。比如量身定做招標文件,多家投標人結成聯盟,輪流坐莊等。
5.評標方法單一。在評標的過程中,評價和打分標準不統一,方法不嚴謹,常會使得某些投標人鉆了空子,有機可乘,進而導致圍標串標行為發生。如評價方法單一,人為因素過多;設立標底,投標人在開標之前會千方百計進行打聽,甚至不惜賄賂,提前獲取標底等等。
6.多頭監管,力度不足。當前,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招投標過程中出現的圍標串標行為都做出了詳細規定,包括《招標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刑法等。這其中包含了多個執法部門,比如工商、司法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個部門對此類行為都有權進行監督處罰。但是這些部門之間卻常常各自為政、分塊分割,形不成合力,大大降低了監督力度,對圍標串標行為造成了可乘之機。
三、應對圍標串標問題的治理措施
(一)健全招投標法律法規
伴隨著招投標活動的日益增多和經濟的深入發展,在建設項目招投標中,圍標串標行為也隨之發生了新的變化,產生了新的形式,為逃避法律法規的監管,圍標串標行為越來越隱蔽。因此要在招投標的各個環節中嚴格執行相應的招投標法律規范,規范招投標行為,堅決杜絕不合規定的非法行為。同時要及時出臺統一的招投標管理辦法,避免因為行業、部門的差異而造成監管混亂無序,做到有效約束和規范招投標行為,做到招投標的決策權、操作權與監督權相分離,切實維護招投標秩序。
(二)建立統一的信用評價體系
建立健全全國范圍內的誠信評價體系,對于減少圍標串標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應當由主管部門進行牽頭工作,多個部門聯合協作,建立健全全國范圍內的信用評價機制,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信用信息查詢,對圍標串標行為進行公示。同時要對相關違法責任人進行追究,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提高招投標準入門檻,杜絕圍標串標等不良投標人參加招標。
(三)完善招投標規范化管理
1.嚴把投標報名資格審查。在招投標之前,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資格審查條件,嚴格審查投標人的資格,避免歧視性條款和地方保護性條款,爭取更多的投標人參與其中,保證公平競爭。同時在進行資格審查時,要認真查看投標人的身份信息、企業資質等相關的資料,杜絕同一投標人持有多家投標資料進行投標,從而減少圍標串標情況發生的概率。
2.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在招投標過程中,信息不對稱是發生圍標串標情況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推廣信息公開制度,在信息公開過程中,要嚴格依據國家法規規定,在相關媒體平面上信息并公布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信息越公開、越透明,圍標串標現象發生的就越少。
3.完善招標評標管理辦法。我國當前的評標方法過于單一,往往僅側重于投標的報價,通過報價的高低來確定投標的輸贏,不夠合理,應當適度調整現用的評標方法,可以按照報價、質量、工期、業績等多個值按比例進行合計匯總,增加技術比重,根據最終分值確定中標人選,避免僅僅依據報價高低確定中標。
實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評標辦法。相比較國外而言,我國在最低投標價法來進行評標的使用上相對較少。這種方法在一些難度較小、操作簡單的建造工程上較為實用,在這些工程項目上,通過采用最低投標價評標,可以有效避免圍標串標現象的發生。
4.合理制定最高限價。在制定最高限價要做到科學合理,尤其是招標人在進行招標工程預算時,要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結合當地人力、材料等相關物資的供求情況,科學設定最高限價。這樣就可以逼迫圍標串標者因為高成本而放棄。
5.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在平時,要強化對招投標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提高相關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強化教育,切實樹立誠實守信的觀念,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守職業秘密,避免向投標人泄露信息。同時評審專家也要自覺做到廉潔自律,切實避免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6.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首先要進一步強化對圍標串標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圍標串標的違法成本,加強廉政建設,形成合力,使得招標投標相關人員不敢違法,違不起法,對于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絕不姑息;其次主管部門還要進一步強化自身的監督監管主體地位,各個監管部門要服從大局,密切協調,形成合力,發揮機制協調,實現聯合監督和聯合執法。
綜上所述,招投標對工程建設各個相關利益方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切實解決好招投標過程中的圍標串標行為,對于規范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公平合理,強化反腐敗力度,促進建筑市場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建立并健全真正公開透明、公正有序的招投標體制,完善權威高效的招投標平臺,并進一步強化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力度,做到切實有效的監督監控,才能真正解決圍標串標問題,發揮招投標的優越性。
[參 考 文 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S]
關鍵詞:招投標;不正當競爭;原因分析;防治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never as competition behavior cognizance, main reason analysis aspect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project bidding activities unfair competition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idding; Unfair competition; Reason analysi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為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和工程項目投資的經濟效益,適應市場經濟和著眼于與國際慣例接軌而引入的新的建設管理制度,工程建設招投標己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工程建設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發揮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近年來,隨著有形建筑市場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標已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但在施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亟需以有力的措施加以解決。
2、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 為了防止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從保護和鼓勵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對招標投標行為做出明確規范:“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據此規定.“串通投標”屬于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法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的描述已經為實際操作中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依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應進行調查取證,一旦認定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按照規定給予處罰。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質疑招投標結果及過程的招標者或者投標者提出異議,由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即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取證和認定的主體是全國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
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歸結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現有法律法規不夠嚴謹完善。目前工程招投標的法規主要是《招投標法》及建設部令和各地相關規定,法律法規的配套法規實施細則十分缺乏,投標競爭非常激烈.競爭者差距微弱,法規留下有機可乘的空間可能直接影響招標結果。 3.2 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針對違規現象無強制性處理措施。近幾年,為了加大工程建設反腐敗力度,各級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積極介入工程招投標的監督。這些措施對維護招投標的嚴肅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實踐中,則存在職責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問題。參與監督的各部門角度各不相同,沒有明確分工,參加人員也是臨時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顯。由于監督部門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門行使監督的職能受到削弱。 3.3 運作機制有機可乘。首先,有的建設單位對涉及施工招投標制度的工程業務不熟悉,招標文件編制較粗糙,特別是工程量清單與實際出入較大,導致標底不準確,變更較多影響招投標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泄露標底,串標等情況時有發生;同時,施工企業由于自身需要,為達到中標目的,有意壓低報價,采用微利標,無利標甚至虧損標,致使投標書編制缺乏規范性。 3.4 評標過程的不足。現在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流程中很多投標人按照自身的理解制定評標規則,不按照國家的要求和規則成立評標小組,甚至有的業主單位干擾評標結果。上述種種情況很大程度影響了評標過程的規范流程及公正公平。正是這些不規范的操作才給了內定施工單位這樣的不良現象以可乘之機。 在評標過程中,國內很多企業運用綜合打分法進行評標,這樣的方法利于人們的主管操作卻不利于公平競爭的開展,并且權重的賦予很多時候也表現出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在現階段,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應該是在除去設計、監理等招標最為適用和具有競爭性的,應廣泛予以推廣。
3.5標段劃分不合理。一般工程施工標段的劃分,應根據工程規模,建設條件,機械化程度以及對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則來進行。有的建沒單位把對工程都沒有特殊的技術要求,日不涉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項目,劃分為多個標段;還有的建設單位把應該劃為多個標段工程,如:污水處理,管材與土建部分應該分開招標,卻劃為一個標段,過多地干預總承包商的履約行為,從而造成總承包商的職責難以分明的局面。
4、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防治措施 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工程造價趨于公正、公平、合理。必須認真解決招標投標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使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制定措施如下: 4.1 加快立法進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法制宣傳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過程中,根據出現的一些問題和實際操作的需要,國家計委相繼頒布了《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此外,我國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等規范和約束招投標活動的法律,另外還有《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規條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國的法律原則,還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具體說來: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線,使人不想違法。要大力開展招標投標法規的宣傳,教育招標投標雙方及中介組織、行政監督機關工作人員自覺學法、自覺用法、自覺守法。2) 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建立機制防線,使人不能違法。要完善《招標投標法》的配套措施,及時出臺針對現實問題的配套法規,法律依據,使防范機制不斷完善。3) 加大打擊和懲罰力度,建立懲戒防線,使人不敢違法。努力提高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的偵查水平和公訴水平,通過加快立法,加大執法力度,狠狠打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者,該繩之以法的決不心慈手軟,使違法成本遠遠高于所得利益,迫使各利益主體依法公正地參與招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