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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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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相關法規

      國際貿易相關法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綠色壁壘 國際貿易保護 環境保護

      1947年《關貿總協議》第20條中將“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須的措施”和“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列為對自由貿易原則的一般例外的規定。因此,集環境保護與貿易保護于一身的綠色壁壘應運而生,并逐漸發展成為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最重要的貿易壁壘。

      一、綠色壁壘的界定

      綠色壁壘是綠色貿易壁壘的簡稱,又稱環境壁壘,生態壁壘。對于綠色壁壘的概念,理論界存在著多種不同的表述方法。比如說:“它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國政府以保護有限資源、生態環境、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名,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根本目的,通過立法,制定繁雜的環保公約、法律、法規和標準、標志等對商品進行的準入限制原則”;“綠色壁壘是指現代國際貿易中商品進口國以保護環境、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與安全為名,通過制定復雜、苛刻的環境保護標準,限制或阻止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的一種市場準入制度”等等。從這些概念中我們可以得知綠色壁壘其出發點是為了保護本國的貿易,“綠色”僅是表面形式,是為了迎合現代社會中人民對環保和健康的更高要求以及規避相關國際貿易規則的限制,其實質是一種更新、更隱蔽、更有效的國際貿易壁壘形式。在現代社會中,它比傳統貿易壁壘更能適應新的社會發展形勢,符合國際貿易規則要求,迎合廣大消費者心理需要,因此綠色壁壘也就逐漸成為取消關稅壁壘后各國采取的最主要的一種國際貿易保護手段。

      基于此,筆者認為所謂綠色壁壘應是指進口國政府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名,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根本目的,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制定繁瑣的檢驗、審批程序等方式對進口產品設置的貿易障礙。

      當然由于各個制定國立法技術的不同、具體規定內容的差異以及操作方式和程序設置上的區別而造成符合或違背國際貿易基本準則兩種后果,因而被區分為合理與不合理兩種形式,但其限制進口,保護本國貿易的本質是無可置疑的。

      至于合不合理,筆者認為關鍵是一個度的把握,因為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為了保護環境和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必然會采取一些措施規范進口行為,這些措施雖然客觀上也會造成限制某些產品進口,但根本目的不同。這些標準和技術規范是國際貿易中必需的,也是符合貿易基本原則的。

      二、在國際貿易中我國應對綠色壁壘應采取的對策

      近些年來,我國在國際貿易中頻頻遭受了來自國外的綠色壁壘障礙,出口嚴重受損。而由于我國綠色標準的門檻過低,又導致國外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和產品長驅直入。綠色壁壘的沖擊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環境管理是世界貿易發展的趨勢。

      所以我們應在充分認識綠色壁壘二重性的前提條件下,一方面突破國外的綠色壁壘,保護我國的出口貿易,另一方面通過合理利用綠色壁壘,保護生態環境、人和其他動植物的健康,保護國內的民族產業。

      1.跨越國外綠色壁壘的應對措施

      在突破國外綠色壁壘方面我們可采取以下法律應對措施:

      (1)堅持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原則加強貿易談判

      綠色壁壘的背后隱藏著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利益的沖突,加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著技術、資金的差距,而這種差距又是發達國家以前對其他國家殖民掠奪造成其環境破壞惡果的延伸和繼續。所以,在環境保護上,我們應秉承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原則,由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責任,對于在國際貿易中設置綠色壁壘也應給予其他發展中國家一個過渡期。我們應秉承這一原則加強與發達國家的貿易談判,突破壁壘。

      (2)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

      WTO的透明度原則要求成員方所實施的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法令、條例、司法判決、行政決定都必須予以公布,以使各國政府及貿易商熟悉它們。因此,我國應該認識到這一點,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綠色貿易信息網”,收集各國與綠色壁壘有關的信息,為我國應對綠色壁壘提供最及時、最準確、最完整的有效信息。

      (3)認真研究有關綠色壁壘的經典案例,善于靈活運用WTO 爭端解決機制

      認真、深入研究有關綠色壁壘的經典案例,總結別國的經驗教訓,充分運用非歧視原則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以及談判機制,主動申請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盡量把涉及我國的綠色壁壘糾紛案壓制在磋商階段解決,使我們的損失最小化。善于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培養熟悉WTO實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的專業律師。

      (4)根據WTO的規則完善我國現有的環境經貿法律法規,促進與國際的接軌,積極推動我國綠色貿易的發展 ①將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具體化、法律化

      近幾年來我國雖簽署了十幾項與貿易直接相關的環境公約,但是,有的公約在國內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加以具體化,即使有的公約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撐,但很多是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層次上,其立法層次也有待提高。

      ②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的不足

      我國有些法律規定和WTO的原則有出入且相關法律沒有很好銜接,有待進一步的完善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

      ③加緊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健全我國相關法律體系

      當然,應對綠色壁壘僅靠我國現有的幾部法律法規肯定還遠遠不夠,它需要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需要一整套涵蓋產品本身及其生產、包裝、檢疫等全過程的完整綠色壁壘法律體系。

      (5)推廣環境認證,完善綠色稅收制度,積極推動我國綠色貿易的發展

      建立完善的環境標志制度,加強與其他國家環境標志的相互認證。完善綠色稅收制度。借鑒國外成功經驗,開征污染物排放稅、環境服務稅、污染產品稅、生態環境稅等稅種,利用綠色稅收手段調節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補貼實行清潔生產的污染控制和自然保護措施,以此促進企業改進生產方式,研制環保產品,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跨越國外綠色壁壘。

      2.我國合理利用綠色壁壘的應對措施

      另一方面,我國在積極應對國外不合理的綠色壁壘的同時,還應合理利用符合國際貿易基本原則的綠色標準,以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人和其他動植物的健康,保護國內的民族產業。

      國際貿易相關法規范文第2篇

      關鍵詞:國際物流;核心競爭力;物流人才;物流成本;信息系統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際經濟的快速發展,最大程度的帶動了物流業的發展。特別是對于我國國際物流企業在面對激烈的國際物流企業競爭對手時,如何在國際物流市場上和競爭對手抗衡,如何在國際物流市場上占據一席之地是現階段我國物流企業應當思考的問題,這將直接關系我國國際物流企業未來的生存和發展。

      一、國際物流概述

      (一)國際物流內涵。所謂國際物流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物流,國際物流是國際間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貿易都是通過國際物流來實現的。國際物流具體是指當生產和消費分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獨立進行時,為了克服生產和消費之間的空間隔離和時間距離,對物資(商品)進行物理性移動的一項國際商品貿易或交流活動,從而完成國際商品交易的最終目的,即實現賣方交付單證、貨物和收取貨款,而買方接受單證、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的對流條件。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大部分是依靠外向型經濟模式,在國際市場上我國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價格優勢帶動了我國國際貿易的長足發展,隨之我國國際物流業也得到了一定的發展[1]。

      (二)開展國際物流的必要性。國家與國家之間要開展貿易就需要國際物流在中間發揮橋梁作用。世界范圍內的經濟一體化和社會一體化形成各國之間的不同分工任務。那么國家與國家在實現勞務流動和商品流動時就需要國際物流在中間發揮的重要作用。開展國際物流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國際物流是開展國際貿易的必要條件。世界范圍內的經濟一體化和社會一體化形成國與國之間的不同分工,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實現獨包獨攬,所以國際背景下的國與國之間的合作就成了新時期的必要趨勢;新形勢下國際貿易對物流在質量要求、安全要求、效率要求以及經濟要求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綜上所述,開展國際物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國際物流中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因為對國際物流企業建立的法律法規還相對缺乏,所以在實際國際物流作業中產生的問題找不到更合適的法律依據。同國際貿易帶動國際物流企業發展來看,國際物流的相關法律法規則遠遠跟不上國際物流企業取得的快速發展。因為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而影響到我國物流行業的發展速度也就不難想象了[2]。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現階段我國從事物流業務的公司類型多為第三方物流公司,這部分從業者的前身多為運輸、貨運及大型國有企業運輸部門剝離改制而來。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約束以及從業者本身素質上的差別,其在從事物流業務過程中經常會產生一系列法律糾紛,因此,適時研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物流行業法律法規是對我國高速發展的外貿物流行業的巨大推動。

      (二)我國物流企業提供服務功能化單一。我國國際物流企業因為提供的服務過于單一,所以在與其它國家進行物流企業競爭時沒有競爭力。經濟全球化、世界一體化的發展使得任何企業對于自身的要求發生了或多或少的變化,而對于國際物流企業而言,它面對的是更多的國際競爭對手所以更要提高服務功能化、全面化的要求。但是現在我國國際物流企業仍然沿襲過去的戰略思維,更加注重對于在物流運輸過程中單方面的運輸環節這個步驟,顯然是不行的。作為新時期我國國際物流企業要從全局出發進行戰略性統籌和戰略性管理,重視對供應鏈的管理模式和一體化物流管理。通過制定完備的物流解決方案并將其運用到物流的整個過程中,實現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延伸服務,尋找到屬于本物流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三)物流信息化程度偏低。相對于大部分從事物流業務的國內物流企業,其行業內主要競爭對手――外資物流企業早已在信息技術領域取得了領先優勢,他們大量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支持其物流業務的開展。例如,供應鏈管理系統(SCM)、供應商管理庫存系統(VMI)和企業資源計劃管理(ERP)中的物流管理部分早已應用于外資物流企業的日常業務活動中。盡管國內物流企業近年來日漸重視其企業內信息技術的應用,但由于受各種影響因素的限制,其發展速度要落后于外資物流企業。

      (四)缺乏適應市場需求的物流優秀人才。隨著全社會對物流行業這個朝陽產業的越來越重視,各大專院校也相繼開設了物流相關專業,不可否認其對物流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其局限性卻日趨顯著,由于缺乏相適應的培養模式導致符合市場需求的物流人才相對比較少,同時層級較低,一般僅為從事物流一線服務的人員。然而,當前物流行業中高級職位普遍非常緊缺,不少企業在招聘都遇到困難,歸根結底,其原因在于真正符合要求的具有國際視野以及全局觀的物流人才很少,嚴重制約了我國物流行業向更高層次的發展。

      三、加快我國國際物流發展的策略

      (一)政府加大對國際物流支持力度。政府必須加大對國際物流的支持,這是加快我國國際物流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對于我國國際物流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筆者認為政府要加大對國際物流的支持力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加強對于國際物流法律法規的建設。國際物流業要實現有序高效的發展除了自身建設以外,更需要來自于政府的支持。從政府角度出發要完善國際物流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國際物流企業不同于其它國內物流企業,它要涉及的方方面面都非常的嚴格,不允許有失誤和疏漏,政府機構通過依據國際準則和標準來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這樣可以更好的推動我國國際物流企業的高效、有序的運行。沒有規范的法律法規的扶持,國際物流企業是運行不好也是運行不長的。

      其次對于物流企業的行政管理方式進行調整。政府在對國際物流企業的行政管理方式上進行調整工作重點離不開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嚴格實施對注冊國際物流企業的注冊登記。尤其是對國際物流企業登記前置性審批。作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國際物流企業實行注冊審批時,除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外,其他前置性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對于道路收費站點要做好實時的監督和清查,避免亂收費站點的存在,避免亂收費的現象再發生。

      (二)降低國際物流成本。降低國際物流成本也是加快我國國際物流發展的策略之一。對于降低國際物流成本的實施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從供應鏈的視角來降低物流成本。要實現物流企業物流效率提高和物流成本降低,單單從物流企業的一個環節來進行控制顯然是不行的,還需要從物流的初始環節,也就是說從原材料到最終用戶這個最后的環節要進行同時的控制,這樣才能實現物流效率提高的最終目的。在對供應鏈的管理上要保證與供應商形成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避免因不必要的糾紛而造成物流企業倉儲庫存和資金占用。

      其次要在服務工作的優化上做更多的努力。通過對于顧客服務的改善和優化以消減成本。對于顧客服務工作的優化不能離開一個前提,那就是對于服務質量的降低。對于顧客服務的具體優化需要以下幾個步驟,一是要知道顧客期望的服務水平和服務標準,了解這些內容是作好服務工作的首要前提;二是實現物流服務的規模化和專業化。現在企業的競爭能力衡量標準已經漸漸變成對顧客服務的專業化的考評。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動國際物流信息系統發展。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我國國際物流的長足發展離不開完備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所以物流信息管理系統對于國際物流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對于完善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通過對各項技術的應用來實現貨物的識別和存取,這樣可以有效提高物流作業效率;建立一個公共型的物流平臺,通過利用這個平臺達到國際物流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資源共享以及物流企業和客戶之間的共享。

      其次要加強國際化信息系統的建設。國際化物流系統運行需要以足夠的信息為基礎的。而在整個物流系統協調過程中參與其中的部門眾多,這樣就會自然地形成一種復雜的物流信息系統。國際物流企業不僅要制作大量的單證,而且要確保其在特定的渠道內準確無誤地傳遞,所耗費的時間和成本是巨大的。因此,準確高效的完成國際物流作業,需要有高效的信息系統來支持。

      (四)完善國際物流標準化體系建設。要實現我國國際物流企業與國際的接軌,就要對標準化體系建設進行不斷的完善以期實現與國際標準化相統一和協調的地步。對于我國國際物流標準化體系建設著重從兩個方面入手開展。首先要對物流標準進行及時的更新,把與現時期脫節的標準及時的刪除,并及時完善新的標準。對于通用性較強的物流裝備和物流設施的標準要進行系統的整理,以保持與國際標準一致;其次要在數據傳輸標準、物流用語以及技術標準方面做好標準化工作,盡可能把這些指標都提到國際化一樣的標準高度。

      (五)加強對我國國際物流人才的培養力度。為了推動我國國際物流良好長足的發展下去,對于國際物流人才的培養顯然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當前我國國際物流人才在語言上遇到的瓶頸。要突破這個瓶頸就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于我國國際物流人才的培養。首先對于國際物流人才的培養。對于我國國際物流人才的培養一定要本著全方位、多層面的培養立場。不但要做好對基本理論知識的教授,還要做好包括網絡、國際貿易等相關學科知識的補充,努力培養綜合型國際物流人才;其次要著重培養一些專業型人才,比如通曉報關、國際貿易結算或者國際物流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最后為了吸引國外高級物流人才,我國國際物流企業要積極改善本企業內部員工的工作條件。

      參考文獻:

      [1] 周啟蕾,朱國寶,蕭漢梁.我國物流理論研究的現狀與未來[J]. 中國流通經濟, 2000(2):4-7.

      [2] 梅焰. 電子商務與物流管理[M].北京: 機械工業出版社, 2005.

      [3] 郭成, John Brown. 現代物流管理[M].鄭州: 鄭州大學出版社, 2004.

      [4] 車卉淳,朱群芳,周學琴.可持續發展框架下的首都綠色物流發展戰略研究[M]. 北京: 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9.

      國際貿易相關法規范文第3篇

      關鍵詞:綠色壁壘;雙重性;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9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8)-12-0033-02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傳統意義上的貿易壁壘正在被不斷打破。而西方發達國家由于其產品高昂的生產成本,在同發展中國家產品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因此,近年來,綠色壁壘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被西方發達國家頻繁使用。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對外貿易也受到了綠色壁壘的沖擊,中歐紡織品、鞋類和農產品爭端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一、綠色壁壘的雙重性質

      綠色壁壘,又稱綠色貿易壁壘、綠色技術壁壘、環境壁壘或生態壁壘,是指進口國為保護人類健康、保障生態安全和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采取一系列技術性標準和法規,對來自國外的達不到環保要求的產品或服務加以限制或禁止,客觀上對國際貿易產生某種限制或障礙作用的各種措施。[1]

      綠色壁壘在本質上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從保護全球的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為保護人類的生命和健康、保護人和其他動植物的生態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它被一些發達國家用來作為限制或妨礙他國,其中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或服務進入國際市場和發達國家國內市場的屏障和工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在具體適用上,綠色壁壘也具有雙重性。一方面,作為一種非關稅貿易壁壘手段,綠色壁壘具有普遍適用性,任何具備一定經濟技術實力的國家都可以采用綠色貿易壁壘,對他國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國市場設置一定的障礙。但另一方面,建立綠色壁壘首先要求在本國國內實行嚴格的環境標準和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這使得這種“廣泛適用”具有了一定的欺騙性,因為實際上,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目前還不具備這樣的科技水平和產業結構,因此難以通過構建綠色壁壘來保護國內市場,反而會使本國的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失去競爭力。

      我們認識到綠色壁壘的雙重性,才使得我們可以趨利避害,在發展我國的對外貿易時采取必要的措施規避其他國家對我國設置的綠色壁壘,同時也為我國構建中國特色的綠色壁壘體系,保護我國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生態環境的穩定,捍衛我國正當經濟利益。

      二、綠色壁壘的法律應對

      1.沖破其他國家對我國設置的不合理的綠色壁壘

      (1)積極參與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和多邊貿易談判,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以保護環境為主要目的的綠色壁壘之所以成為近年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貿易沖突的主要形式,其根源在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的技術、資金的差距。因此,在參與國際環保斗爭時,我國應要求由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根據WTO實體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的規定,在承擔共同而有差別的責任的同時,對于綠色壁壘應給予發展中國家一個過渡期,為我國在各條約中爭取到有利的地位,創造一個有利于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2)建立綠色貿易信息收集機制,強化信息交流與溝通

      綠色壁壘的產生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雖然發達國家往往了許多綠色壁壘的有關信息,但是很多發展中國家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意識和生產力水平的限制,對綠色壁壘的有關信息卻知之甚少。因此,我國應該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專門負責收集各國綠色壁壘有關信息的專門機構。搜集整理各國綠色壁壘有關的法規、典型案例、環境標準、環境標志、綠色產品、綠色包裝、綠色消費等信息。根據WTO的透明度原則,要求貿易對手公布其所實施的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法令、條例、司法判決、行政決定,以及該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所締結的相關貿易協定,以使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及外貿企業熟悉它們,從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2]

      (3)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開展針對性研究和專業人才培養

      針對由于綠色壁壘等在國際貿易中產生的貿易爭端,WTO有一套專門的爭端解決機制來應對此類矛盾和沖突。我國應充分運用非歧視原則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以及談判機制,主動申請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盡量把涉及我國的綠色壁壘糾紛案件壓制在磋商階段解決,使我們的損失最小化。即使進入專家組程序和上訴評議程序,也應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要求積極應對。同時還需要成立專門的研究機構開展針對性研究,需要一批熟悉WTO實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的專業人士,主要是法律方面的人才。

      (4)根據WTO的規則完善我國的環境經貿法律法規

      加入WTO以來,我國的環境經貿法律法規對涉及綠色壁壘的相關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進行了規范,但這與WTO的要求仍存在差距。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值得我們反思和改進:

      第一、我國簽署的某些與貿易直接相關的環境公約在國內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規支撐,即使有相關的國內立法,大多也屬于行政立法,其立法層次有待提高。

      第二、我國的法律規定和WTO的原則有出入,且相關法律沒有很好銜接,有待進一步完善。19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對外貿易法》中把“環境保護例外”與“安全例外”并列不可取。其次,對“所必需者”、“任意或無端的歧視”、“不會形成偽裝起來的國際貿易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道實施”等所包含的實施條件,該條文未作說明。最后,《對外貿易法》的環境保護例外沒有與《海關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很好地銜接,有的規定甚至不一致。[3]因此,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中將環境保護例外與安全例外分離出來,在兩個獨立的章節分別進行規定。對環境保護例外的引用條件按照專家組的解釋作出修訂,對其他相抵觸的經貿法律法規作出相應改動,使之更加協調。

      第三、我國應用法律法規的形式督促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為突破綠色壁壘作好準備。如《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規定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與發達國家的生產方法、標準有一定差距。該法由于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和有效的制裁,從而使得鼓勵清潔生產的措施也就形同虛設。[4]因此,應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計劃,逐步采取有效措施使相關企業采用無毒、無害的清潔生產方法。

      2.加速建立中國特色的“綠色防火墻”

      綠色壁壘是一把“雙刃劍”,在不違背WTO有關原則的前提下,我國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構筑具有本國特色的“綠色防火墻”。

      (1)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環境技術法規體系

      相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環保法規與技術標準體系,我國在這個方面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國目前法律制度中并無技術法規這一提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等屬于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屬于事實上的環境技術法規。我國的這些強制性標準與法律及技術法規還是有明顯差別的,主要體現在編寫格式、技術內容、協調方式、制定修訂程序等方面。[5]因此,將這些強制性標準修訂之后納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下的技術法規體系顯得尤為必要。

      (2)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

      我國在此領域的相關機制雖已啟動多年,但環境標志制度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這需要我國相關立法機構盡快出臺適合我國環境標志制度的實施細則和管理條例,對環境標志的申請標準、審查標準、檢查認證、使用許可、監督管理、使用期限等諸多內容做出具體、明確而又富有操作性的規定。從國際法角度,我國應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的交流與磋商,在環境標志問題上相互承認,使我國的環境標志國際化。

      (3)制定防止污染環境的貨物進口和項目引進的法規

      近年來,“洋垃圾”這個新生事物開始頻繁占據公眾的眼球,這是某些別有用心的國家為了使其有毒有害廢物和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而實施的轉嫁環境污染的行為。為了應對這種狀況,早在1995年我國就了《關于堅決嚴格控制境外廢物轉移到我國的緊急通知》,1996年3月又頒布了《固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但這些還遠不能阻擋一些國家把污染物轉移到我國。我國應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抵制發達國家利用不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進行“生態掠奪”、污染性行業國際轉移及有毒有害廢棄物輸出。

      (4)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和環境關稅制度

      構建中國特色的綠色壁壘體系就必須適時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不僅有利于改善我國的生態條件、保護環境,而且對提高全社會的環保積極性,鼓勵和督促企業執行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都有積極意義。

      在完善國內的綠色稅收制度的同時,也應重視發揮關稅和外貿補貼對于進出口貿易的調節作用,建立我國的環境關稅制度。環境關稅在實施中面臨的最大難題是我國尚未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國內產品征收環境稅,因此,在實現國內產品征收環境稅的基礎上,我國應早日制定有關環境關稅的法律法規,逐步推行環境關稅制度。此外,我國也可以參照其他國家的經驗,在WTO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實行綠色補貼制度,對達到環境技術標準的國內出口企業出口的相關產品給子適當扶持,以降低此類產品的成本,提高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刺激國內企業轉變生產工藝和方法,推動我國綠色貿易的發展。

      貿易自由化、經濟一體化、環保全球化已成為我們時代的重大主題。作為環保時代的貿易保護手段,綠色壁壘會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繼續存在和發展。我們能做的是順應全球綠色浪潮,完善相關的貿易、環境立法,構筑我們自己的綠色“防火墻”體系。

      參考文獻:

      [1]朱曉勤.WTO與綠色壁壘:若干法律問題分析[J].廈門大學學報,2001,4:23.

      [2]王哉、洪曉梅. 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及其法律對策[J]. 東北大學學報,2000,4:12.

      國際貿易相關法規范文第4篇

      [關鍵詞]貿易關聯性 對外貿易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美雙邊貿易迅猛增長雙邊進出口總額占世界貿易總額的比重穩步上升。在美國對華出口大幅度增加的同時,中國對美出口增速更為顯著,據美方統計,2007年與1994年相比,美國從中國進口增長7.3倍,中國成為其超過墨西哥和日本、略低于加拿大的第二大進口來源國。美國對華貿易持續逆差且呈不斷增加態勢。世界范圍的貿易不平衡,在中美雙邊貿易中得到充分體現,中美兩國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利益相關者”。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的供給因素與美國的需求因素共同作用,成為驅動世界經濟增長的雙引擎。因此,本文主要通過分析我國出口貿易與美國進口貿易的依存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的方向作出建議。

      二、實證分析

      1. 數據與變量

      本表采用的是1998年至2008年的數據。數據來源于中國國家統計局與美國國際經濟研究局數據庫,主要包括中國貨物出口、服務出口總額以及美國貨物服務出口總額。

      表1:數據匯總(單位:億美元)

      2.平穩性ADF檢驗

      (1)美國進口總額ADF檢驗

      (2)中國出口總額ADF檢驗:

      3.回歸分析

      從上述數據Tau統計量的P值顯著大于0.05可知,這些序列非平穩,至少存在一個單位根,可以對它們做回歸分析。回歸的結果如下。

      從上表可以得出回歸方程:Ai3=1043.1+0.10099*Ce3, (Ai3為美國進口總額,Ce3是中國出口總額)并且回歸系數的T統計量遠小于0.05,系數顯著有效。

      三、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貨物出口與美國的貨物進口關聯性比較大。由此在發展國際貿易中,我們應繼續加大和美國的貿易往來,建立對美貿易發展的長遠規劃,促進對美貿易結構升級。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政府方面繼續實施對外貿易優惠政策。鑒于稅收優惠政策的極大推動性,應繼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給廣大的我國貿易市場和商品需求增添吸引力,但是需要注重的是,企業在使用優惠政策上要規范。

      2.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對外貿易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和助推器,我們應根據國際貿易法和WTO規則等貿易原則,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充分利用WTO賦予各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使我國對外貿易法律體系更加成熟,做到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轉變過程中有成熟的法律法規可依。

      3.加強環境保護,增強環保意識,樹立“環保與外貿相互促進”的思想,實現綠色貿易。企業要努力提高員工綜合素質,進一步增強質量意識,打品牌戰。同時也要重視貿易市場戰略戰術。

      參考資料:

      [1]郭鵬輝.對外貿易輝煌成就背后的冷思考[J].經濟理論研究,2009.14

      [2]王紹媛. 中國對外貿易的戰略選擇[J]. 財經問題研究, 2003,(05)

      國際貿易相關法規范文第5篇

      【摘 要】產品責任延伸制度是隨著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逐漸成為各國的共識而產生的,它在對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起著巨大推動作用的同時,也逐漸成為各國設置的新型貿易壁壘,阻礙著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我國有著“世界工廠”的稱號,但是我國技術水平落后,同時我們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普遍滯后,難以與國際接軌,使我國企業在面對國際高標準要求時應對不足。這種新型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出口貿易影響很大。

      【關鍵詞】產品延伸責任;貿易壁壘;貿易保護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避免在環境問題上出現“公地的悲劇”,更合理地分擔保護環境的責任,瑞典隆德大學環境經濟學家托馬斯教授最先提出了產品延伸責任這個概念。2001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EPR:政府工作指引》的研究報告中,將產品延伸責任定義歸納為:EPR是一項環境政策,生產者對于其產品所負的責任(物質和/或財務責任)擴大到產品生命周期的消費后的廢棄物處置階段。但是,在這項制度發揮著巨大的環境利益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一旦EPR制度被廣泛確立,那么各國、各地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自己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規,這樣一來,在基于貿易保護主義的思想下,發達國家往往會憑借其先進的技術水平,高敏度的檢測儀器,人為地設定高水平的產品延伸責任標準,阻礙其它國家,尤其是技術水品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從而產生過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產品延伸責任”貿易壁壘。

      一、“產品延伸責任”壁壘

      “產品延伸責任”壁壘是一種技術性的壁壘,它是以保護本地區環境為由,通過建立商品的包裝、原材料以及可分解性等方面的嚴格標準,為商品進入特定市場設置障礙。

      (一)“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理論分析

      在WTO等國際組織的斡旋下,關稅性貿易壁壘逐漸消失,但貿易保護主義的思想并沒有消退。為了更好地保護本國的產業不受外來產品的沖擊,各個國家紛紛將目光轉向非關稅性貿易壁壘上來。而產品延伸責任將生產者的責任擴大到清潔生產、保護環境、提供安全信息、廢棄產品回收再利用等多個方面,幾乎涵蓋了一件產品從生產到最終報廢處理的全過程。在如此多的責任中間,任意選擇一種責任就可以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而且,依據生產者延伸責任建立起來的貿易壁壘擁有很多獨特之處。

      “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的獨特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品延伸責任”壁壘是一種多重性、持續性貿易壁壘

      這個特點是“產品延伸責任”壁壘之所以獨立成為一種新型貿易壁壘的主要因素。關稅性貿易壁壘主要是在產品進口時,一次性征收高額的關稅,從而抬高出口商的成本,使產品失去在價格上的競爭優勢,它僅僅是在進口時一次性的征收。而“產品延伸責任”壁壘則不同,在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理論指導下,這種壁壘在產品進口前,可以對產品的生產階段進行干預;在產品進口時,可以對產品的安全信息、環保質量等設置壁壘;在產品進口后,可以對產品在廢棄后的回收、利用設置壁壘。因此,它的干預作用要遠遠大于普通的貿易壁壘,可以更好地起到保護貿易的作用。例如“ROHS指令”規定了進口歐洲的電子產品不得含有某些有毒物質,WEEE同時又規定了生產者對廢棄電子產品的回收利用義務,這無疑起到雙重壁壘的作用。

      2、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合法性

      “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的產生,有著合理的理由,即為了保護本國的環境和人民的健康。這在環境污染日益嚴重,人們迫切需要良好的生活環境的今天,恰恰符合了公眾對政府的要求和期待。同時,在WTO、GATT等相關貿易協議的籠統授權下,這種貿易壁壘也具有了合法的外衣。例如,在《貿易的技術壁壘協定》中規定:“只要是為了保護人民、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環境,且不構成武斷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不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締約方可制定技術規定。”這里明確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一個國家可以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

      (二)“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的性質

      “產品延伸責任”貿易壁壘具有雙重性質。“壁壘”這個詞在英文中本身就是一個中性詞匯,并沒有明顯的傾向性。一方面,它有利于遏制全球環境惡化和資源浪費的趨勢,可以防止污染物在地區之間傳遞,由其它地區的人民承擔外部性成本。為解決人類發展與自然環境之間的沖突提供了一條道路,推動了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在經濟學上,零污染同樣是沒有效率的,因此,我們必須允許有效率的污染的存在。但是,在國際貿易領域,很多國家常常借著保護本國環境和國民健康的理由,刻意制定高水平的產品準入環境標準,為進口產品提出較高的產品延伸責任,從而增加出口商的成本,借以保護本國產業,這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二、我國應對“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的法律缺陷

      我國容易遭受“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的原因,除了因為技術水平落后以外,更重要的是我國的技術標準嚴重滯后,法律法規體系缺陷太多,無法與國際接軌。造成我國的企業長期在一個落后于世界的法律氛圍中生產、發展。一旦接觸到國外先進的標準和法律顯得準備不足。

      (一)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

      法律的缺失帶來的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出口企業缺乏相關的意識和經驗。我國沒有一部完善的廢棄產品回收法律,也沒有一個系統規定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法律,關于生產者責任延伸的規定散見于《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中。但是,我國的相關法律大都是原則性規定,體系混亂,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根本無法執行。我國法律體系的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首先,缺乏具體的執行細則和配套法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都提出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目錄由國家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但是目前,國內還沒有制定和強制性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其次,多數法律沒有明確法律責任、主管機關,致使法律可操作性低。例如《清潔生產促進法》在第20條規定對產品包裝物的設計應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的方案,然而本條并不是強制性規范,在第五章的法律責任中并未規定任何的與本條有關的法律責任。第三,大多是針對各個行業單獨立法,因此缺乏協調性和整體性。我國不存在產品回收利用法,而《環境保護法》又沒有涉及產品延伸責任,造成我國的產品延伸責任相關法律沒有一個主導性的法律,大都是以《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各行業的單獨立法,缺乏整體性和協調性。

      而且,對于包裝物等相關領域來說,我國甚至很少有相關法律規定。這種體系混亂的法律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低、不同的規定之間存在沖突,造成執法部門和規制對象無法依法確定自己的行為。這就使得我國的出口企業沒有相關產品延伸責任的意識,對相關的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缺乏足夠的認識和預防策略,在產品延伸責任壁壘面前沒有足夠的準備。 (下轉第83頁)

      (上接第81頁)

      (二)技術標準滯后

      一個國家的產品技術標準的高低不僅反映一國的技術水平,還反映一國對產品某些性能的要求。據報道,美國和歐盟等一些發達國家的國際標準采納率達到80%,日本新制定的國家標準中國際標準采納率為 90%,而我國國際標準采納率僅為40%左右[1],而且我國的產品標準存在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等多個體系,各個體系相互之間并不統一,使得這種技術標準的可行性進一步降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明顯滯后,以我國現有工業標準為例,約有70%-80%低于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2]例如,在GB90—85《緊固件驗收、檢查、標準與包裝》標準中規定:“在正常的運輸和保管條件下,應保證產品不受損壞和便于使用,包裝形式和方法由制造廠確立”。這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所要求的包裝物要易于拆解、利于環保并方便回收再利用的要求,按照這種技術標準生產出來的產品勢必會遭遇發達國家的抵制。

      三、應對“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的法律措施

      出口貿易是拉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為我國的經濟騰飛做出了重大貢獻。為了保持出口貿易的持續性增長,我們必須通過各種制度設計和科研努力,減少我國企業遭遇“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的概率,為我國出口產品和廠商提供強有力的后盾。

      (一)建立完善的產品延伸責任法律體系

      完善的產品延伸責任法律體系,不僅可以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還可以為出口企業創造一個充滿生態保護的生產氛圍,讓企業從內心確立產品延伸責任意識,并增加承擔產品延伸責任的經驗,從而在對外貿易中游刃有余。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以《廢棄產品回收利用法》為核心,以《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外貿易法》等為補充,輔助以《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強制性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等行政法規以及其它地方性法規的產品延伸責任法律體系。在這些法律中,應當對產品延伸責任的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回收方式、主管部門以及懲罰措施等作出詳細規定,同時,國務院相關部門應該制定出詳細的《產品、包裝物回收目錄》,并由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地方特點,制定自己具體實施《廢棄產品回收利用法》的配套法規,提高產品延伸責任法律的可操作性。

      同時,我們必須貫徹“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相關企業的行為和產品進行監督,使產品延伸責任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切實得到實施。

      (二)提高技術水平和技術標準

      我國頻繁遭遇“產品延伸責任”壁壘的一個重要內因是我國的技術水平低下,難以適應國外對環境質量的高標準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大力支持企業的創新性研發,鼓勵企業同大學等科研單位合作研發新原料、新技術。同時,高標準的要求是改進技術的動力之一。我們應該適時地提高我國產品的技術標準,廣泛地將國際同行標準與我國的實際相結合,從而使國內企業能夠很快地適應國外產品延伸責任的新變化,更好地應對“產品延伸責任”壁壘。我們還應該盡快地完善我國的認證體系,提高認證技術、嚴格認證標準,從而使國外相信并認可我國的認證,減少企業的認證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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