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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經濟與國民經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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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經濟與國民經濟的區別范文第1篇

      一、經濟金融化和經濟民營化的對比分析

      和經濟金融化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民營經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色,特別是中國特色的概念性質,不僅僅在全世界通用的概念界定上有所不同,在理論的拓展和外延發展上也有著非常顯著的區別。有一種觀點是我國的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形式非常相似,是一種非公有制的經濟形勢,還有一種觀點是,從經營者的主觀角度來看,我國的民營經濟需要和官營、國營和國有經濟進行區別對待,這樣就可以將個體和民營企業、股份公司、鄉鎮一級私營企業等其他公有私營企業形式全部看成是民營經濟部門。雖然當前我國對于民營經濟的定義還有著非常大的挑戰,但是從實際應用和數據分析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的參照目標多數都是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雖然這樣,經濟民營化也可以看成是我國的國民經濟中除了集體、國有經濟以外的經濟形式。

      二、經濟民營化的發展原因分析

      在我國的整體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來看,經濟民營化能夠得到長足的發展,還是具備了一些自身的特有原因,總結來看主要存在于這樣幾個方面:

      一方面從宏觀角度來看,我國的民營經濟的規模、影響和自身特點進行比較后可以發現,民營經濟的產出、就業、投資、創匯和納稅等方面的宏觀經濟數據已經可以表現出,我國的民營經濟正在成為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正在為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安定做出自己的貢獻。下圖展示了世界范圍內的經濟民營化發展趨勢:

      圖1  世界經濟民營化的發展趨勢

      另一方面從微觀角度來看,我國的民營經濟和國有經濟還有集體經濟相比較而言,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效率優勢。從工業的行業數據來看,我國在2011年全國的民營企業注冊數量占據了總體數量的62%,但是在整體的經濟效益產出上來看卻達到了71%。不僅如此,在民營經濟高速發展的背后,雖然其在價格上的優勢削弱了國有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利潤總量,但是從長期的視角來看,民營企業份額的增大卻帶動了整個行業所有企業的總利潤上漲。所以可以看出,通過進步和效率進行發展的市場經濟在未來會給我國的民營經濟帶來更加強大的發展力量,也能夠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隨著我國的市場環境在國際上更加開放,民營企業的發展信心也更加強大,可以相信在未來我國的民營企業還會涉足更多的行業領域,也能夠在一些行業中與國有企業展開強有力的競爭,突破原有的技術瓶頸,朝著技術門檻更高的方向前進。

      三、經濟金融化視角下的經濟民營化發展方向

      在我國經濟金融化的背景下,經濟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就是民營化經濟的金融化發展,隨著我國的民營經濟逐漸走入金融化的方向,包括實體經濟的各種經濟結構都會隨之產生調整,而且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型與盛行也會從本質上對金融經濟的所有制產生根本性地改變,給經濟在未來的新發展提供更多的能量。

      從整體來說,我國的民營經濟的金融化發展主要可以從兩個角度可以看出來:一個角度是最近幾年民營資本和民營經濟越來越多地向著金融體系的方向進行延伸和滲透,可以說到現在我國的金融市場和各類金融機構中都已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民營資本。而且有相當多的民營資本通過主導金融資本、參與金融建設、抓住國有資本的推出契機進行金融股權的獲得,已經能夠對相當多的金融機構形成有力的控制。從銀行的行業來說,我國的民營資本已經進入了至少十家國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并且在總資產比例上也突破了6%。在保險行業上,我國的民營資本已經控制了東方人壽保險和民生人壽保險,同時還有新華人壽保險、平安保險、華安保險等一些主要以民營成分為主的保險企業。在證券行業上,一些民營企業也已經開始通過直接參股證券公司來控制上市公司。除此以外,民營資本還在財務、典當、信托等行業上逐漸滲透,展示出了非常活躍的態勢;從另一方面來說,我國的民營資本還正在通過建立自己的金融機構來為金融行業拓展新的發展渠道,這也正好符合了許多其他行業在產業資本上的探索方向。雖然我國的民營企業不斷地向著金融行業滲透,在這其中有一些謀求更大利潤空間,甚至逃避政府原本對于自身行業限制的原因,但是從分紅到管理,從非銀行機構到銀行機構的發展中,民營資本仍然表現出了與金融業展開合作的誠意。即使當前我國在政策上對于民營資本向著金融化方向發展還存在著意見上的爭議,但是從對我國整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民經濟發展角度所做出的貢獻而言,還是有著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

      國有經濟與國民經濟的區別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文章分析了新時期我國會計制度的現狀模式和工作面臨的挑戰,并指出了未來我國會計工作諸多方面的發展趨勢。也討論了我國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的異同特色。

      一、我國在較長時期內準則與制度將并存

      我國會計制度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尤其是去年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協調后頒布的新的38項會計準則,對我國的會計改革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所頒布的基本會計準則可以看作是我國會計的概念框架,說明我國的會計準則正在向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但眾所周知,在會計規范制度框架方面,我國目前仍然實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并行的做法,而在當今世界,各國采用的會計規范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英美等國家普遍采用的會計準則形式;另一種是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的有關會計立法和會計制度的形式。并且我國現階段的經濟模式仍有以下幾個特點:(1)國家作為政權管理機關仍具有經濟職能。國家要為社會發展制定長遠的發展戰略,并通過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稅收政策,甚至行政手段等辦法來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使其朝著有利于國民經濟中長期規劃的方向發展。這樣,“政企不分”將是一個較長期內無法消除的副產物。(2)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國有經濟的比重有所下降,但總的來說,沒有動搖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特別是在基礎型戰略和特殊型的重要部門,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不可動搖。這樣,政府有能力控制國民經濟命脈,穩定社會發展,但同時又會帶來某些不公平競爭等非市場化行為。(3)社會經濟資源的委托者仍主要是國家和國有商業銀行,反“內部控制”是建立公司合理的治理機制的主要目標。經過多年的公司化改造,企業經理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得到了許多使用企業資產的有效控制權和合約權,但在事實上和法律上,他們獲得的剩余索取權并不多,于是他們擔心有的控制權或合約權被收回或做不利調整,從而,企業經理損害或侵占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為時有發生。

      因此,現階段我國的會計模式仍是以宏觀經濟為主導的會計模式。與法國一樣,我國的市場主題也是多種多樣,國家投資人、一般股權投資人、債券人、職工與工會、稅務與物價管理部門,在這些利益主體中,國家投資人是主要的利益主體,會計作為一項管理活動或工具,不可能滿足所有利益主體的要求,只能滿足主要利益主體。而且去年頒布的38項新的會計準則是建立在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之上,國際會計準則是規范世界范圍內的跨國公司和上市企業的,而我國還存在大量的中小企業,新的會計準則是否適合它們仍是未知之數。因而,我們有必要借鑒一下以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法系的會計模式。對于一個跨國企業來說,需要通過公司的會計信息系統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向現在的和潛在投資者提供相關而可靠的信息,而對于一個中小企業而言,編制會計報表可能主要是為了計算所得稅,或者向業主及有限的幾個股東提供一些信息。為了滿足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編制財務報告的目的,法國采用了企業會計與合并會計想分離的方法。分別制定了適應上二市公司、中小企業和跨國公司的會計規則,這些都在修訂后的《會計總方案》中有所體現。在企業會計方面,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商法》、《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符合稅務和會計統一原則。在合并會計方面,公司可以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在會計計價上也有更大的選擇范圍。由于上市公司絕大部分為企業集團,所以對于投資者來說,合并報表提供的信息更有價值。編制合并報表是法國大公司能夠更好的滿足法國國內外投資人的信息需求。而中小企業按照《會計總方案》實行單一的會計制度有利于保持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便于國家的宏觀統計工作。以上的方法對于我國現階段的經濟來說很有借鑒意義。

      二、我國會計模式主要的影響因素

      企業組織結構不同,治理結構不同,會計模式在不同公司治理中的選擇也就不同。在我國,中小企業在其規模、組織結構、企業組織形式等各方面與大企業有著明顯的區別,中小企業的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遠不如大企業那么明顯。這些特征的不同導致了中小企業在會計與大企業截然不同。

      中小企業對于會計信息需求有特殊性,在國家對民間興辦企業的鼓勵下大批集體經濟、鄉鎮企業蓬勃發展。這些新興起的及國有改組后的中小企業的一個明顯特征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密切相關。這些企業財力有限。融資能力低,控制風險能力不足,從而面臨的持續經營的風險較大企業為大。對于中小企業的外部信息需求來講,納稅是中小企業會計的主要動機。目前,國家逐漸退出對中小企業的經營,稅收征管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能。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而言,由于公司經常備有兩套賬,一套按照外國母公司的會計制度編制,另一套主要是為了向國內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盡管原因有所不同,但納稅在會計核算中的主導作用都與國內小企業完全相同。

      相對于中小企業,上市公司的會計完全不同。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對于上市公司會計資料的要求更加嚴格。這是因為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能夠接受的信息來源主要是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他們需要詳細地了解公司的資本結構、負債情況、所有者權益、經營狀況以及其他財務資料。資本市場要求會計機制運作應該盡可能地規范,及時、準確地披露會計信息是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最基本要求,會計信息對于瞬息萬變的股票市場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對于中小企業,我國采取的是會計制度,而會計制度是根據我國特有的會計環境制定的,必然有中國特色。而且在未來的相當長的時間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并存的,這必然會影響我國的會計模式。

      三、我國模式國際化中保留的國家特色

      我國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在總體趨同的大背景下,有一部分準則在表述上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存在差異,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資產減值》準則

      在有關資產減值的規定方面,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主要是在資產減值能否轉回的問題上,國際會計準則IAS36規定可以轉回;我國新準則明確規定了“已經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

      這也是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異之一。原因是近幾年我國企業利用減值轉回人為調節利潤的現象頻頻發生,對2004年度減值損失轉回金額最大的前20家上市公司年報的分析結果表明,這些公司通過轉回前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同程度地人為調整損益。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整治上市公司濫用減值準備調節利潤的現象,我國會計計準則委員會在制定新會計準則時對這一情況作了符合我國國情的規定。

      2、《關聯方披露》準則

      國有經濟與國民經濟的區別范文第3篇

      關鍵詞: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市場化;成果;反思

      一、成果

      1.政府管理體制改革

      政府職能由管理經濟向服務于經濟轉變,政府的規模日趨合理,管理方式日益創新:

      (1)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持續轉變

      (2)在宏觀調控中發揮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組合效應

      (3)政府機構改革方興未艾,并取得初步成效

      (4)行政審批管理體制改革日益深化

      (5)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穩步推進

      (6)在依法行政方面成效顯著

      (7)政務公開漸趨制度化、規范化

      2.企業市場化

      (1)非國有企業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大大增強,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等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作用。最近幾年,中小企業更是幾乎占據了國民經濟的“大半江山”。

      (2)國有企業市場化

      國有企業市場化的目的是使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的獨立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主要表現在:國有企業制度的市場適應性改革;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國有企業經營行為的市場化和規范化;國有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的形成。

      3.生產要素的市場化

      (1)勞動力流動和工資決定的市場化

      工資體現了勞動力的價格,因此工資的決定機制是勞動力市場化的核心機制。近幾年我國勞動力流動和工資決定的市場化程度穩步提高,具體表現在勞動力市場信息化建設、勞動力工資決定的市場化機制、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勞動力市場監管和城鄉統籌制度等方面。

      (2)資本交易的市場化

      證券化率是股票市值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是資本市場化的重要指標。近年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政策,鼓勵拓寬投資渠道,使該指標穩步增長。股權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使證券市場發展更加迅速,債券一級市場融資活躍,市場品種進一步豐富。

      (3)土地交易的市場化

      中國土地交易市場化改革,主要體現在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兩個方面。為鞏固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主體地位,政府不斷深化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土地交易制度,營造了良好的土地交易環境,推進了土地市場的持續繁榮。

      4.貨幣和金融的市場化

      我國貨幣和金融市場化改革持續深化,基本形成了種類齊全、分工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機構體系。國有金融機構的市場化改革繼續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不斷深入,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進一步提高。

      二、反思

      1.國有壟斷的低效與民營企業的困境。毫無疑問,國企為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提供了強勁的動力,但目前國有企業在某一行業的壟斷卻造成了極大的低效與浪費。1998年以來,民營經濟對GDP增長的貢獻率達65%以上,而國有經濟的貢獻率僅為7%到48%。可以說如果沒有民營經濟的發展,我國將難以取得經濟高速增長。然而,民營經濟的發展卻面臨諸多瓶頸。民營經濟最突出的問題是融資困難,同時,政府對民營經濟的管理也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不少政府部門仍未真正做到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

      2.生產要素市場化改革滯后。一個經濟發展階段的經濟效率應當和相應時期的商品市場化、要素市場化以及政府干預經濟的程度相關。相對于產品市場,我國生產要素市場,尤其是資本、土地市場的發展明顯滯后。而資本、土地等對其他商品和要素的價格有著重大影響。生產要素市場化改革的滯后以及要素價格的扭曲,極大地限制了市場機制的作用范圍和程度,對經濟影響很大。

      3.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缺失。我國近代市場經濟發育不充分,且建國后長期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之下,社會信用關系十分淡薄,再加上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懲罰機制不健全,使誠實經營者的收益低于失信者,更激發了一些不法分子的投機心理,造成我國存在嚴重的社會信用缺失現象。

      三、展望

      1.扶持民營企業的發展。在中國經濟轉型的關鍵時刻,政府要充分認識到民營企業的優勢,鼓勵引導民營企業的發展。健全非公有制經濟的融資體系,減輕稅負,降低準入門檻,消除非公有制經濟的體制。

      2.進一步健全市場體系。針對生產要素市場化改革滯后的問題,我們要進一步健全市場體系,通過提高全要素生產率來真正轉變發展方式。著眼于建立一個統一規范、兼具靈活性與安全性的勞動力市場;完善貨幣市場,降低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貨幣市場的限制;落實集體土地產權,解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及其利益分配問題,保障集體的土地收益權。

      3.營造社會信用環境,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首先要重視道德教育,樹立道德規范。其次,建立一套保證信用的制度體系,建立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檔案,矯正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最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高失信成本。

      參考文獻:

      [1]許小年.自由與市場經濟[M].上海三聯書店,2009.

      [2]天則經濟研究所.國有企業的性質、表現與改革[J].天則經濟研究所,2011.

      國有經濟與國民經濟的區別范文第4篇

      一、從企業理論角度理解的民營經濟

      我首先認為,民營經濟之所以能夠在中國被正式提出并被大家所認可,一定存在著一種與客觀相對應的獨特的經濟物質形態,因此,它一定能夠被理論所解釋。民營經濟的概念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中是很難找到的。因為在市場經濟的世界里,民營經濟就是經濟活動的主體,西方經濟學的一切前提都是以民營的經濟為基礎。從經濟學的一般意義上講,民營經濟就是按照商業原則和市場規則運作的微觀經濟組織形式。從產權和企業理論的角度看,民營經濟至少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民營經濟一定是以贏利為唯一目標的。即它完全是依市場原則來運作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這同國有企業有時需要承擔一定的非贏利性任務相區別;第二,民營經濟治理結構的形成是建立在純粹經濟利益關系基礎上的。不管民營經濟的產權結構是多元的還是單一的,其產權關系一定是比較清楚的。在這種產權關系和產權制度的基礎上形成的治理結構,基本能夠代表各方出資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并會形成較為合理的約束和監督制度,這同國有企業建立在產權關系不明晰基礎上的政府化、家族化傾向的治理結構形成鮮明對比,也同一些純私營企業單一的產權結構以及家族化治理結構不竟相同;第三,民營經濟擁有較為靈活的內部用人和分配激勵機制。由于民營經濟必須時刻面對市場的檢驗,只有持續不斷地實現贏利才能生存下去。因此,民營經濟會在人員的使用和配置上盡量做到人盡其才,拒絕冗員,并通過激勵、監督等有效的控制手段挖掘其最大潛力。而國有企業的內部用人和激勵機制,由于種種原因現在仍然無法按照經濟原則實現有效配置。由此可見,民營經濟并不完全等同于私營經濟,也并不完全不包括公有經濟。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不同,它有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制約,與市場機制自然和諧,在追逐利潤最大化動力的驅使下,會導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斷的技術創新。

      依據以上的理論和現實情況,我認為,目前我國的民營經濟大致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1.私營經濟。包括個體私營工商戶和私營企業;2.外商獨資企業;3.合資企業中外資控股的企業;4.改制后的國有企業、鄉鎮企業;5.非國有控股企業;5.非國有控制的企業,如被租賃、托管出去的國有企業等等。這些經濟形態從不同側面體現了民營經濟的某些特點,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民營經濟體系。不難看出,我所劃分的民營經濟其范圍是比較廣的,并不僅僅限于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外資,而是包括了相當一部分民營化了的原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把這部分經濟包括近來,不僅有助于揭示我國民營經濟的本質,同時也有助于準確把握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和發展動向。同時,如果將其統計在民營經濟的范圍內,就會使民營經濟的實有規模大大增加,我想,至少應在現有數目的基礎上擴大10個百分點左右。

      二、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營經濟確實取得了長足發展。據統計,截止2001年末,我國的民營企業已發展到3000萬家,年產值超過5萬億元人民幣。僅就私營企業而言,已達202.85萬戶,比2000年增長15.14%。注冊資本18212.24億元,比上年增加4904.55億元,增長36.86%。從業人員2713.86萬人比上年增加307.37萬人,增長12.77%。在過去10年間,個體私營經濟對GDP的貢獻率已從不到1%達到20%以上,平均每年提高近2個百分點。極具競爭活力和創新能力的民營科技企業已達到20多萬家,據科技部2000年對計入統計的86000多家民營科技企業的調查,企業長期員工已達560萬人,技工貿總收入14639億元,實現利潤1005億元,上交稅金780億元。這些指標近幾年來的年增長幅度都超過30%。現在總收入超過億元的民營科技企業已有2214家,其中超過10億元的187家,超過20億元的76家,他們已經成為我國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力量。截止2001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39萬多個,合同外資金額7459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3954.69億元。2001年全國新批準外商投資企業26139家,比上年增長16.01%,合同外資金額691.91億美元,實際使用金額達到468.46億美元。可見,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主力軍。但是,民營經濟的發展道路又是何等曲折。即使發展到現在,民營經濟仍然困難重重。概括地講,目前民營經濟發展遇到和存在的問題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民營經濟面對著來自方方面面的非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1.市場準入方面的非國民待遇。據中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保育鈞的介紹,在民營經濟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各,占75%(外商也屬民營經濟),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不到50%。據悉,某些主管國有企業的部門曾在內部指示,要求所屬企業不許同私營企業打交道。2.銀行貸款方面的非國民待遇。保育鈞指出,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私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私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僅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弱勢群體。民營經濟實現的產值已超過包括國有經濟在內的其他經濟創造價值的總和,但銀行卻對它們在貸款上施以種種歧視性限制。3.稅賦和法律發面的非國民待遇。在稅賦點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裁判上更多地被歧視。4.觀念上的非國民待遇。主要指人們在長期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經濟的各種偏見,最根本的在于民營經濟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經濟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等等。

      第二,某些產業領域內的民營企業數量多、規模小、技術落后,過度和不當競爭嚴重。有資料顯示,民營經濟產業分布變化的特點如下表所示(以私營企業為例),主要集中在第三和第二產業。

      全國私營企業產業分布概況單位:%

      年份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

      第三產業28.229.734.744.445.848.550.853.5

      第二產業71.870.365.355.653.550.447.944.8

      第一產業0.71.11.31.7

      資料來源:《中國私營企業發展報告》(1978~1998),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

      由于民營經濟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加之國有經濟逐步從競爭性產業領域的退出,民營經濟已經成為廣大競爭性行業的主力軍,但是,由于這些行業的進入壁壘多數比較低,因此,造成大量小型民營經濟的進入,并形成互相殘殺的惡性競爭局面。適度的競爭對于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淘汰落后肯定是必要的,但無限度的惡性競爭則會使本來就弱小的民營資本遭受致命打擊。這種情況在某些地區和行業表現的最為明顯。前幾年煤炭行業中出現的私營小煤窯遍地開花,造成煤炭行業因惡性競爭的全行業虧損,以及引發后來的一系列小煤窯傷亡等安全事故頻發的現象。所以,如何組織民營經濟的生產經營,形成合理規模和有序生產,已成為解決這些產業領域或地區民營經濟發展的首要任務。

      第三,民營經濟的信譽度差。在改革開放的初期,市場經濟處于萌芽階段,規范市場和競爭秩序的法規不成熟、不完善,民營企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十分突出。一些民營企業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商業賄賂、商業欺詐、低價傾銷,轉移、隱匿、銷毀違法財物等等,一方面造成嚴重不良的社會后果,另一方面大大地毀壞了自身的信譽。從深層次上看,民營經濟遇到的上述各種歧視和非國民待遇,多少同其較差的聲譽有一定關系。那么,民營經濟要想有進一步的發展,解決其聲譽問題就不可回避。

      第四,一些民營企業的治理結構不盡合理。民營經濟的治理結構理論上講能夠做到合理,但是,現實的情況并非如此。一些民營企業采取了家族式治理模式,而一些民營企業則采取了兩權分理式的現代企業制度模式。事實證明,家族式治理不見得沒有效率,兩權分理式也不見得沒有問題。問題是一些企業應當采取分離制衡的模式,而它卻仍然是家族式的。不過民營企業采取現代企業制度已成為一種趨勢和基本取向。據統計,截止2001年底,全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已發展到137.99萬戶,比2000年底增長26.95%,凈增加4個百分點;占私營企業總數的68.03%,比上年增加了6個百分點。

      三、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對策

      無疑,民營經濟成為中國經濟增長最主要的力量只是一個時間問題,理論研究和決策者們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如何縮短這個期限,并找出其有效的發展路徑。我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重視:

      第一,確立以發展民營經濟為基點,聯帶其他經濟(包括國有經濟)的改革與發展的新戰略。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對民營經濟的戰略性定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也在不斷地調整。體制改革的早期,民營經濟被定位在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后來,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將非公有制經濟由社會主義的有益補充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肯定了民營經濟(或非公有制經濟)在整個體制框架內的合法地位。但是,現在看來,對民營經濟的這種定位已經不能滿足其進一步發展的客觀要求。既然民營經濟注定會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主導力量,而且,目前民營經濟已經占據了國民經濟的半壁江山,并有著良好的發展勢頭,那么,我們必須從戰略的高度重新考慮民營經濟的定位問題。時至今日,我們經濟改革和發展的基本思路,仍然是集中力量改革舊有的不合理的管理體制,改革傳統的國有企業體制,以圖實現原有體制的逐漸蛻變。這是一種典型的漸進式“摸著石頭過河”的模式,實踐證明,這種模式對于我國早期改革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在我國微觀經濟已經轉換到基本依據市場原則運轉的今天,改革和發展的重點仍然在“破”而不在“立”,至今基本沒有實質性調整,就是一個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重大問題。我的觀點是:以發展民營經濟為戰略和政策基點,以市場化為基本原則,把重點轉移到加速新的經濟管理體制和制度的建設上來,舊體制的改革要在新體制的塑造過程中逐一解決,但新體制的塑造一定是第一位的。如果這一模式能夠被確認,那么,民營經濟就會獲得前所未有的良好戰略環境。首先,可以確立人們對民營經濟是經濟增長主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成份定位的新意識,逐步消除民營經濟只是邊緣經濟的錯誤看法;其次,從法律和政策制定上會針對民營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一些歧視性政策也會得以糾正。再次,民營企業家也會安心、大膽地發展事業。果真如此,民營經濟遇到的問題就會逐步化解,民營經濟的更快增長就會成為現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也就在這樣的背景下盡早完善起來。

      第二,發展民營經濟的路徑選擇。首先讓我們回顧一下民營經濟生產與發展的歷史。且不論民營經濟在中國已有很長的歷史,改革開放以來,個體工商戶和私營經濟的重新出現標志著中國民營經濟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獲得再生。后來外商合資企業、獨資企業的出現,進一步擴大了民營經濟的陣容。隨著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改革的深化,一些處境困難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通過各種方式逐步實現了民營化,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也迅速完成了民營化的改造,據調查,鄉鎮企業中有83%至86%已成為私營企業或股份合作制企業。如江蘇省到2000年底,已有93.2%的鄉鎮企業實現了改制,其中大中型鄉鎮企業的改制面也達92.5%。改制后全省鄉鎮企業的資本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非集體資本所占比例已經由1998年的51.6%上升到74.5%。這兩股力量的加盟,使我國民營經濟的實力大大增強了。民營高科技企業的快速崛起,給民營經濟輸入了新鮮血液帶來了活力。我想,以后民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壯大,離不開對以前發展路徑的依賴。以前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獨資、合資企業、民營化了的鄉鎮企業、國有企業仍然是我國民營經濟進一步拓展的基礎和發展原動力,它們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逐步強大起來。另外,在全球一體化和國有企業進一步從競爭性乃至一些壟斷性行業退出的大背景下,更多外商在中國設立獨資和中外合資企業,特別是鼓勵外資對國有企業的并購改造,以及促使更多的國有企業,包括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民營化,從而在增量上擴大民營經濟的規模,提高民營經濟的檔次,將是一條十分重要的路徑。

      第三,促使民營經濟自身的制度改進,實行現代化管理模式。目前許多民營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多數是由出資人實行家族式管理。這種方式在起步階段具有凝聚力強等優點,但它的局限性,如家長個人決策,接班人世襲,任人唯親,產權封閉等弊端,已經制約了民營經濟的發展。雖然說現代企業制度并不排斥家庭企業,但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那種落后的家族式管理方式的弊端已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根據世界企業發展的歷史經驗,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企業法律的不斷完善,企業制度和企業管理也會走向現代化(ManselG.Blackford,1998)。也就是說,企業新制度的采用與企業的規模大致成正比。我們已經看到,近幾年我國民營企業已經出現了依照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進行改制的傾向。當然,私營經濟選擇什么樣的企業體制和管理方式,要由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定。不過,對那些具有一定規模且產權多樣化的民營企業,要幫助它們在企業內部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促使其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從而改善、提高他們的決策水平和決策效率。

      第四,民營企業要重視自身信譽的塑造。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本信條,只有注重聲譽,誠實守信的企業,才能在市場交易的多次博弈中獲得最大利益。民營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曾有過不守信用的短期行為,敗壞了民營企業的聲譽。因此,民營經濟的發展要求民營企業家們在重新塑造自身信譽上作更多的努力。從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契約履行等方面著手,逐步取信于客戶、取信于消費者。

      第五,為民營經濟籌資和投資的社會化創造條件,鼓勵民營經濟積極開展資本運營。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系統,過去,民營經濟封閉的產權模式顯然不能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要求,也不便于民營企業充分利用市場經濟在投融資方面的好處。隨著民營經濟產權模式的轉換,政府應當在民營經濟同各種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進行聯合、參股、改組,組建企業集團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同時,也要為優秀民營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便利條件,逐步消除民營企業在上市方面的非國民待遇。特別是在配合消化龐大的非流通性國有股、實現國有股減持方面,鼓勵民營經濟的參與,使民營企業通過收購國有股而進入資本市場,這是一件一舉兩得的事情。

      第六,重視發揮民營企業家、職業經理在配置資源方面的作用。我國民營經濟過去的高速發展,與民營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及有效配置資源的人力資本分不開的。鼓勵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當然應當重視民營企業家乃至職業經理的人力資本。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要考慮為發揮企業家潛能方面創造條件,比如在貸款、投資及用人等相關政策上給予優待。

      第七,通過行業協會方式,強化對民營經濟的引導和管理。民營經濟主導的經濟不同于計劃經濟,不存在部門管理,但不能沒有行業管理。在施行行業管理上,也不能采用過去那種命令式的管理模式,只有通過行業協會的方式加以引導和自律。政府通過行業協會傳達國家的方針政策,表達政府的意圖,行業協會通過對本行業內企業的督導、督察,規范其行為,促進其進步和提高。

      主要參考文獻:

      1.ManselG.Blackford:"TheRiseModernBusinessinGreatBritain,TheUnitedStates,andJapan",TheUniversityofCarolinaPress,1998.

      2.楊叔進:《中國:改革、發展與穩定》,中國發展出版社,2000年。

      3.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中國工業發展報告(2000)》,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

      國有經濟與國民經濟的區別范文第5篇

      我國現代經濟法的發展是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緊密聯系的。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正確地確定與把握經濟法的利益保護目標日益顯得必要。人們不可能設想,經濟法將以保護社會上存在的所有形態的利益作為自己的任務。同樣,也不可能設想,經濟法會不加區別地將任何具體形態的利益作為自己的首要保護目標。究竟它應確定什么樣的利益保護目標即法益目標,這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

      一、經濟法首要的法益目標-社會公共利益

      (一)利益與法益目標

      法益應為法律保護的利益。[1]任何部門法都將保護一定的利益作為自己的任務,或言之,將追逐和實現一定的利益作為自己的目標。所以,所有部門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標。

      當我們討論法益之時,不可避免地會注意到社會上存在的“利益”。法益和利益的關系如何?

      無疑,利益先于法益而存在,它是指在一定的社會形式中滿足社會成員生存、發展需要的客觀對象。[2]利益總是滿足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需要的,不能滿足社會成員生存、發展需要者,不能成其為利益。利益不限于有形的物質利益,也包括無形的利益(如名譽等),它們都可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但是,利益并非都是法益。只有當某些利益成為一定法的目的,并受到其保護時才成為法益。

      法益目標結構在法益目標的討論中應該給以特別注意。法益目標結構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一是依保護形態而區分,法益應由積極的法益和消極的法益構成。前者,指法律保護和積極實現的利益;后者,指法律消極地排除他人之侵害。二是以法律的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加以區分,法益由直接法益和間接法益組成。顯然,后者有著特別的意義。就總體而言,我國法律體系中諸多法律部門共同擔當著保護和實現自然人(公民)利益、法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任務。但就每一個法律部門而言,它不可能毫無主次地平行地保護和實現上述每一種利益,而只能首先保護和實現一種性質的利益,而后由法律反射進而實現又一種利益,或間接地實現另一種性質的利益。由此,每+個法律部門的法益只能是一個凸現一種利益目標,并由多種利益目標組成的利益保護結構。這種不同的法益結構,雖不能認為是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標準,但對辨別不同法律部門,尤其是把握不同法律部‘門的功能及其本質,判斷行為的違法性,有著不可忽視的意義。

      (二)從理論到實踐-經濟法追求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1.社會公共利益的獨立存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在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下,在法益結構上除忽視公民、法人的獨立利益外,還混淆了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區別。而理論與實踐都表明,社會與國家、個人是相互區別的,即“社會成了與國家相對立的一個私人領域,一方面,它清楚地從公共權力中分化出來,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風險之中,生活的再生產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成為一種共同關心的對象。”[3]經過改革,不僅公民、法人的利益通過立法被肯定下來,而且,社會公共利益也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益被肯定下來了01982年憲法第51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與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表明,社會公共利益已通過立法成為法益了,這無疑是一大社會進步。遺憾的是,經濟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如此明確地對社會公共利益作出規定。

      在一些法學著作中,有時也可以發現“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同提法。但是,這是相互聯系又意義不同的概念,不可等同之。民法學家史尚寬在談到“公益”時曾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蓋以公益易解為偏于國家的利益,為強調社會性之意義,改用‘公共福祉’字樣,即為公共福利。其實,公共利益不獨國家的利益,;社會的利益亦包括在內。”[4]這表明,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同為并列的下位概念。當然,國家利益有時也包括一定的社會公共利益,但這多是在國家與國家交往之時。應該說,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相區別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國家利益包含社會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分別存在的普遍性的價值。

      2、凸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結構是經濟法的法益結構,而不是民商法的法益結構

      如上所述,不同的法律部門有著不同的法益結構,適應不同社會關系調整的需要。國外的經驗表明,民法、商法的法益結構是由民法典確定的,它不因采取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體制而不同。在我國,現存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結構是由民法通則確定的。作為宗旨性條款的民法通則第1條規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同時,如上述第7條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表明,我國民法、商法既保護公民、法人的個別利益(個別主體的利益),也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公民、法人利益的保護是第一位的,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只是防止權利濫用的前提。這就是所謂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結構。毫無疑問,這種法益結構體現了民法、商法所確認的意思自治與合同自由、經營自由和用工自由,最能實現市場進入的自由和競爭的自由。同時,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與自由、公平競爭相悖的現象,也確實可以依照民法、商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得到某種程度的糾正。尤其是,當民法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發展,商法的公法化日漸明顯之時,民法、商法在制止上述現象和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中被賦予了新的功能。換言之,這種法益結構可以在社會的理念上借助民法、商法的規范,為糾正違反公平競爭行為作出努力。但是,違反公平競爭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是某個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社會公共利益。或言之,它是通過侵犯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市場經濟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個體利益的。因此,將公民、法人個體利益作為第一保護目標的民法、商法法益結構不適應糾正違反公平競爭行為和破壞宏觀經濟管理秩序的行為的需要。相反,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第一保護目標的經濟法的法益結構可以適應首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或適應通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現從總體上保護每個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經濟法的法益結構并非忽視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通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進而實現對公民、法人利益的保護。這種法益結構只是凸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而不是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唯一的利益進行保護。無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可以建立一種秩序,使公民個人利益、法人個別利益、國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得以實現,但同時又使這諸多利益實現的任意性得到節制。

      (三)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

      何為“社會公共利益”?用共同的習慣語言來說,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廣泛地被分享的利益。[5]但是,如何揭示它在經濟法中的內涵,學者和法律實務界則有許多不同見解。

      其一,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即自由競爭自體。[6]

      其二,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確保對等交易權的恢復。[7]

      其三,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既指自由競爭,又指廣泛的國民經濟利益,即國民經濟之均衡發展。[8]

      其四,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上是指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但限制競爭而維護的價值大于自由競爭維護的價值時,此種限制競爭并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持此立場。何為限制競爭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有學者認為,應包括環境保護、公害防止、產品安全、善良風俗及事業者之自衛所采取的行為。[9]

      其五,認為經濟法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是競爭秩序的維持和:-般消費者利益的保護。[10]

      其六,認為經濟法上的公共利益(實際是指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包含生產者、消費者在內的國民經濟整體的利益。[11]

      其七,認為經濟法上的公共利益(實際是指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以確保消費者利益為基調的國民經濟民主的健全發展。[12]

      以上各種社會公共利益的見解,多從市場管理法和市場秩序的角度考慮問題,甚至從更狹小的范圍討論問題,即只從競爭法的視野討論社會公共利益。我國經濟法的主張大多認為,經濟法不僅包括市場管理法,還應包括宏觀經濟管理法。這樣,社會公共利益僅指自由競爭秩序,就顯得窄了些。所以,上述第三種見解,將自由公平競爭秩序和國民經濟利益共同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更好些。或言之,應將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維持和宏觀經濟管理秩序的維持共同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

      經濟法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法益,其特征是:

      1.以經濟基本權為權利外形

      任何一種法益結構中的首要保護的利益都需采用一定的權利外形。如果說,法益結構中的反射利益和間接保護利益可以不依賴于權利外形,那么,首要的直接保護的利益則不能避免采用權利外形。譬如,民法保護的公民、法人的利益以民事權利為權利外形。同樣,經濟法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應以經濟基本權為權利外形。

      何為經濟基本權?經濟基本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廣義的經濟基本權,是指滿足人們生活所必要的生產、消費經濟活動的基本權利。[13]狹義的經濟基本權是指抑制大企業經濟權力的濫用和對一般消費者、多數中小企業的保護。“[14]顯然,廣義的經濟基本權失之范圍過寬,狹義的經濟基本權范圍適當,比較適合作為經濟法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權利外形。

      2.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實現經濟上的“公平”(或公正)

      公正“意味著對同樣環境中的人一視同仁,并且,應使約束以同樣標準適用于所有人,不問其階級和身份。在實踐上,這往往與要求法治而不是(任意的)人治聯系在一起。”[15]所謂經濟法上的公平與公正,是指經濟法確保進入市場的商事主體(即市場經營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稱其為“經營者”,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和個體經營戶等,以下相同)經濟機會均等和經濟平等。

      經濟機會均等作為經濟公正應有之意,應是“所有人都有機會不受他人妨礙地追求其自選的目標”[16].但就競爭關系而言,它是指商事主體都有進入市場并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公平與公正的理解,必須從注重“結果平等”轉到注重“機會均等”。即作為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者,它所建立和維護的是公平競爭秩序,將進入市場和競爭的機會給予每一個商事主體,即不為某個商事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商事主體制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同時,經濟法律也不允許某個商事主體獨占機會。當然,機會均等也理所當然地包括每個商事主體享有宏觀經濟秩序創造的條件。

      經濟平等,是指商事主體競爭的條件相同。一方面,商事主體的經濟負擔合理,包括稅負平等和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向商事主體索取財、物;另一方面,必須強調商事主體取得收益的條件相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事主體取得收益的基本條件是資金的籌措條件和取得資源的條件。所謂取得收益的條件相同,即經濟法律創造所有商事主體取得資金、資源相同條件的環境,不對任何商事主體進行歧視。

      二、經濟法的法益需求的社會根源

      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產生經濟法法益需求的社會根源。

      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社會經濟關系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其中,兩個重大變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強調公民和企業的獨立的主體地位,使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的發生不再依賴政府,并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被更加突出出來了;二是伴隨國家一元身份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由此,使與市場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一些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尤其是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明晰化了。

      (一)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

      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乃至經濟體制改革初期,我國的經濟形式是單一的公有制①,而在公有制經濟中國有經濟又占有絕對優勢。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不成其為企業。[17]一方面,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政府既是國民經濟的管理者,也是企業的經營者。企業既沒有獨立的財產,也不能獨立經營。另一方面,國家對企業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和“統收統支”的財政政策,資源(包括物資和資金)的配置和產品的收購均通過計劃實現,因而商品交換除在生活資料方面存在外,整個的社會商品經濟處于萎縮狀態。在此情況下,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不發達,而且是受經濟管理關系制約并與其混同的,不同的經濟關系處于混沌狀態。1979年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使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開始有了獨立自主的地位,能夠自主地進行經營;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多種經濟成份的存在和發展,已成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市場機制已成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充分發展。由此,具體性質不同的經濟關系從“混沌”走向“清晰”,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不再受經濟管理關系的制約,經濟管理關系與企業經營關系(實質是商事關系)分離。于此,不僅民法、商法既在理論上也在實際上分別有了自己的調整對象。前者,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后者,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而且,經濟法也有了明確的調整對象-經濟管理關系。

      (二)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特點的經濟管理關系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不是一般的經濟管理關系,而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

      同社會經濟關系結構的變化一樣,管理結構的變化也是形成經濟法調整對象特征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理是單一的。雖然,有政府管理和企業管理不同的稱謂,但由于公有制的單一形式,國家所有占支配地位。實質上,涉及經濟的管理只能是單一的。隨著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和“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國家(主要是政府)不再是一個身份與職能不分的包羅萬象的管理者,而是在不同的社會關系中表現為不同的地位。就主要者而言,國家是國家財產(含經營性財產和非經營性財產)的所有者,是行政關系的權力主體,是社會公共管理者。當國家以財產所有者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時,它所發生的財產關系由民法凋整;當國家進行行政管理和實施行政權時,它所發生的行政關系由行政法凋整;當國家(主要是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實施經濟管理權時,它所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顯然,這里的經濟管理是區別于財產所有者的財產管理和行政權力主體的行政管理的,它是一種社會公共經濟管理。這種管理表現為一種普遍性的措施,著眼于社會整體,而不是著眼于某個個體。它既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個別保護,而是以承認并維護自然人和法人的獨立地位為基點,著眼于社會整體的市場管理和宏觀經濟管理。在這種管理中所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具有社會公共性。

      有的學說認為,“從經濟關系的法律性質看,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從政府這一價值主體的法律角色看,經濟法調整政府以管理主體身份與作為管理受體的經濟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類型的關系可以簡單地概括為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18]這一學說,一方面正確地指出了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另一方面卻又認為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行政隸屬性的經濟關系。無疑,后者所引發的問題是值得認真思考的:一是政府參加的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否都具有隸屬性?否。前已述及的多元管理告訴我們,政府的不同管理產生不同的管理關系。由于財產所有關系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此處不必論述。僅就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管理而言,雖然它們都可以發生不平等主體間的管理關系,但兩者是有區別的。行政管理關系具有隸屬性,社會公共管理關系則不具有行政隸屬性。不可否認,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者不存在隸屬關系。所以,不能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管理關系等同于行政隸屬性的管理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在政府(包括法定的政府部門)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名義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適度干預時發生的管理關系,不能以行政隸屬性揭示它的特征,只能以社會公共性揭示它的特征。

      毫無疑問,經濟管理關系的社會公共性決定了它的利益需求不同于民事關系、商事關系、行政關系的利益需求。民事、商事關系的個體性,決定了該種社會關系的利益需求具有個別性;行政關系的隸屬性和垂直性,決定了利益需求的集中性,即國家利益。而經濟管理關系的社會公共性,則使該種社會關系的利益需求著眼于社會整體。這就是經濟法凸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結構的社會根源。

      三、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證

      對于市場經濟的凋節機制,如果略去行政調節機制不論,主要有三種:一是普通個別主體自我凋節機制,依賴于單個或多個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行為和自我約束,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采用民法形式;二是營利的自我調節機制,依賴于商事主體的意思表示、行為和自我約束,適用于平等商事主體之間,采用商法形式。這兩種調節機制,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有著密切的聯系。與兩者嚴格區別的是社會整體調節機制,它不依賴于平等主體的意思表示,而是依賴于社會公共管理。“過去被推人到私人領域的沖突現在進入了公共領域;公共領域逐漸成為一個利益調解的場所;群體需求不能指望從自我調節的市場中獲得滿足,轉而傾向于國家調節。”[19]這種調節,就是政府以社會名義進行的整體調節。但是,這不意味著政府是唯一的社會整體調節者。在某些情況下,社會經濟團體也可以擔當社會整體調節者的角色。

      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是同經濟法的綜合性緊密相聯系的。但是,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是有其特有的內容的。首先,經濟法的調整著眼于社會經濟整體,而不是著眼于社會經濟個別領域與個別層次,更不著眼于某個個別主體,而是著眼于社會整體的調整。所謂整體調整,其微觀上的立場是建立統一的大市場,其宏觀上的立場是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這種法律調整,其重點不是具體地規定每個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義務,而是規定普遍性措施,涉及到哪個主體便在哪個主體身上產生權利、義務。

      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主要采用兩種形式

      (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

      1.通過對限制競爭(包括限制競爭行為和在市場結構上的壟斷狀態)的禁止、限制、排除或認可、承認,為所有商事主體(包括外國的經營者)自由地進入市場并公平競爭創造一般性條件,進而實現保護和促進競爭的目的。

      2,通過劃清不正當競爭和正當競爭的界限,揭示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3.規定消費者權利,并規定措施確保消費者實現其權利。顯然,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利。換言之,市場上確實存在著自由、公平的競爭,是消費者實現其權利的一般性條件。因此,上述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必然帶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后果。但為了更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經濟法還特設了消費者保護的特別領域,形成了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有效結構。

      4.規定市場職能管理法律措施,建立市場職能管理秩序,與市場競爭秩序共同構成和諧的市場秩序。

      (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造就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環境和秩序

      1.通過確認預算和稅收的法律規則,建立良好的總收入和總分配的秩序,為實現總收入和總分配的平衡創造法律條件。

      2.通過確認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和規定實現貨

      幣政策的法律規則,為實現貨幣總供給和總需求創造法律條件。

      3.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促進某些薄弱產業的發展和該產業內部的競爭。

      4.通過確認價格規則,建立良好的價格秩序,防止價格嚴重波動對國民經濟宏觀經濟秩序的破壞。

      5.通過確認國民經濟穩定增長和計劃管理的規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秩序。

      6.通過確認經濟監督的規則,建立為宏觀經濟管理提供準確基礎資料和向社會宏觀經濟信息的法律機制。

      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法律秩序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環境和宏觀經濟法律秩序,就總體而言,兩者是一致的。市場經濟的本質是競爭,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法律秩序,無疑是促進和保障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同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的發展,必須依賴自由、公平的競爭,并且不得破壞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但是,兩者之間也有某些沖突之處。從總體而言,宏觀經濟管理法律措施,強調的是取得“總量”平衡的效果,因而難免限制或鼓勵某一經濟領域的發展,從而也影響該領域商事主體的發展。而從競爭法的角度而言,這就是市場準人上的一種障礙。就具體領域而言,也可能出現某些與市場競爭機制相悖的現象。譬如產業法的實施,當它強調振興某一產業時,它不可避免地要為該產業的商事主體的市場準人設置一些方便條件。另一方面,商事主體在自由、公平的條件下充分競爭,也可能導致破壞“總量”平衡。譬如,在資本市場沒有設置任何障礙的條件下,商事主體在某一行業競相投資,就極有可能使總供給和總需求發生失衡。因此,兩種調節有-個如何協調的問題。這種協調,既要實現自由、公平競爭,又要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進而實現公平與效率在總體上的統一。

      由于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是上述多種類、多層次的調節系統和調節功能作用的統一。經濟法有別于其他法的一個重要之處,是它的多種類、多層次的調節功能。既有建立市場競爭秩序的引導功能,也有經濟運行中的強行組織功能;既有限制某些經濟領域發展的功能,也有促進某些經濟領域發展的功能。這種多調節功能的相互結合,表現了經濟法調節系統的內在協調和統一。而這種社會整體調節,不僅帶來國民經濟整體的效益,也為法人和自然人的個別利益的實現創造一般性條件,這就是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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