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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第50號令),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規范房地產價格評估行為,提高房地產價格評估的專業技術水平,現就房地產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中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設立
申請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具備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和規定的注冊資本,由當地縣級以上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臨時資格證書》,再行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可申請評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分類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一級、二級、三級制度。根據其專業人員狀況、經營業績和注冊資本進行評定,其中注冊資本不作為各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事業性編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定等級的條件。各等級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一級
①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離退休后的返聘人員和兼職人員,下同)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登記注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③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④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四年以上;
⑤每年獨立承扣價標的物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二)二級
①注冊資本70萬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登記注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③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④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三年以上;
⑤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三)三級
①注冊資本40萬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登記注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③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④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二年以上;
⑤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積8千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三、各級資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營業范圍
一級機構可從事各類房地產價格評估??梢钥缡 ⒆灾螀^、直轄市從事評估業務。
二級機構可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企業兼并、合資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梢栽谄渥缘氐氖 ⒆灾螀^、直轄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
三級機構可從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土地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梢栽谧缘爻鞘袇^域從事評估業務。
臨時資格機構的營業范圍根據其資金和人員的相應條件確定,可在其注冊地城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審批程序
一級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建設部審批,頒發資格等級證書。
二級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報省、自治區建(建設廳)審批,頒發資格等級證書。并抄報建設部。
三級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或其授權的部門審批,頒發資格等級證書。
直轄市區域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申報和審批,按建設部第50號令《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申報材料
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應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申請書及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
(二)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機構的組織章程及主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
(五)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六)法人代表及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七)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聘任合同;
(八)經營業績材料;
(九)重要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十)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文件。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升降及取消評估資格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機構的發展情況進行等級調整,每二年評定一次,重新授予資格等級證書。
(二)在本規定頒發之前成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等級根據目前狀況評定;本規定頒發之后成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等級從臨時資格開始。
臨時資格的最長期限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請臨時資格。
(三)資格等級的評定與年審工作結合進行,機構年審的情況是評定資格等級的依據之一。
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機構,可以由等級評定初審部門提出降低其資格等級或取消評估資格意見,報審批部門批準后執行。
(四)申請升級的評估機構,應根據申請的等級在年審前半年將所需材料報相應的初審部門,初審部門在年審后將初審意見上報有關審批部門。
【關鍵詞】 新會計準則 固定資產準則 完善
1992年5月,財政部對固定資產準則立項研究;1995年4月,財政部發出了《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征求意見稿);2001年11月9日,財政部以財會〔2001〕57號了《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下文中的舊準則),2002年1月1日起在暫在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鼓勵其他企業先行執行。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以財會〔2006〕3號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下文中的新準則),于2007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一、固定資產會計準則的新舊比較
新舊準則在范圍、定義、確認等方面有著直觀差異,如新準則所指固定資產范圍排除了舊準則所涵蓋的投資性房地產與生產性生物資產;在定義中將舊準則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年的限定變為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同時取消了舊準則中的“單位價值較高”限定;同時新準則新增了固定資產確認條件和統一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標準。歸納起來看,新的固定資產準則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準則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差異。
1、重新界定了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
新固定資產準則中對預計凈殘值進行了重新界定:是指假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的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新的預計凈殘值的定義較之于原準則的相關界定顯然強調了現值,也就是說在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其折現值。在企業準備出售固定資產時,應復核其預計凈殘值,在這種情況預計凈殘值通常應等于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2、增加了特殊行業棄置費的會計處理
新的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對于一些特殊行業,如核電站核設施、石油天然氣等,固定資產預計的處置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計提折舊,其金額為折現值。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約束,比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企業的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恢復的義務等,由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棄置費用的金額通常較大。按照新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而舊準則不涉及。由于棄置費用僅適用于特定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比如,石油天然氣企業油氣水井及相關設施的棄置、核電站核廢料的處置等。一般企業固定資產成本不應預計棄置費用。存在棄置義務的,應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預計棄置費用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在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棄置費用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3、取消了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
新的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同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沒有再出現原準則對后續支出的不同確認規定。
4、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的轉回
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則,其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將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額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原準則則是計入“營業外支出”。確保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更加真實、可靠,避免利用資產減值進行盈余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
二、目前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的幾點問題
1、不同規模企業固定資產價值標準判斷不清
新準則改變了我國會計制度的一貫做法,不再給出固定資產具體的價值判斷標準,這樣雖然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我國會計改革的基本思路,但在實際執行中容易出現兩方面問題:一是不利于實務操作,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水平依賴性較大;二是人為調控行為更具隱蔽性,一些企業出于操控損益的目的將本來用于商品生產、勞務提供或經營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資產核算,或將本應作為固定資產的實物資產列為低值易耗品進行核算,這樣既不利于企業實物資產的管理和核算,也影響了企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2、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范圍籠統
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擴大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將以前不計提折舊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也納入了折舊計提范圍,這樣表面上看是有利于促使企業充分利用固定資產,及時處置不需用固定資產,但是其不合理性也暴露無遺,因為在市場經濟下能否合理利用、調度、處置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是企業內部管理方面的問題,就如同產品成本總的來說越低越好,但如果為了促使企業降低成本,我們用制度來規定一個標準,合理嗎?而且新準則中折舊范圍的擴大,還會影響企業產品成本及利潤的真實水平,影響企業之間相關會計利息的可比性。
3、固定資產使用壽命不統一
新準則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確定依賴于以下三方面因素: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即就是說,新準則要求企業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并在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根據其所處的經濟環境、技術環境以及其他環境的變化進行復核,適時調整其預計的使用壽命。這樣與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的規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同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方面相似的兩方面問題:一是不利于實務操作,對會計人員職業判斷水平依賴性大,二是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縮短或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人為調控企業利潤和產品成本水平,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比性。
4、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利于夯實資產質量
新準則中新增了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考慮,其目的是與國際接軌,遏制企業計提秘密準備,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企業卻變相利用準則中相關規定,將原來計提秘密準備變為公開多提或少提減值準備,同時折舊會減少或增加,“稅收檔板”的作用也會相應降低,不利于夯實資產質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5、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及靈活度
新準則要求企業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規定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和使用壽命及折舊方法由企業自主確定,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環節,尤其是匯算清繳時,仍按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執行,對企業按固定資產準則操作的上述事項多數要重新計算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要進行必要的賬務處理,這樣由于新準則與稅收征管方面的不銜接,無形中加大了企業會計人員的負擔,挫傷了企業執行新準則的積極性,影響新準則的貫徹實施。
三、完善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的設想
1、明確不同規模企業抑或行業固定資產價值標準
作為新準則應用指南中的細則內容,應該明確在不同規模企業中對固定資產價值判斷的標準,這樣一方面不影響新準則的連貫性,同時也便于實務中財務人員的具體操作,更可以防止企業出于操縱損益的目的將本來用于商品生產、勞務提供或經營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資產核算,或將本應作為固定資產的實物資產列為低值易耗品進行核算,有利于企業實物資產的管理和核算。
2、嚴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范圍
新準則中對固定資產中“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也納入折舊計提范圍,但沒有具體規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在處于何種狀態時應該計提折舊,而對其之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不應計提折舊。如一些老企業中大量存在的技術落后,根本無法使用或使用反而會產生負效應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顯然就不應對其計提折舊,否則只能增加成本或擴大虧損。所以,應當嚴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范圍。
3、明確制定同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范圍,協調于財務制度
為了防止執行中人為縮短或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人為調控企業利潤和產品成本水平,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比性,同時也便于實務操作及與現行財務制度相協調,應當在后續應用指南補充中追加制定不同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范圍。
4、制訂嚴格的固定資產減值發生判斷標準,并且加大專項審計力度
雖然新準則要求企業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規定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和使用壽命及折舊方法由企業自主確定,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企業計提秘密準備,達到與國際慣例相接軌的作用,但這無形中使得部分企業變相利用準則中相關規定,將原來計提秘密準備變為公開多提或少提減值準備,同時折舊會減少或增加,“稅收檔板”的作用也會相應降低,不利于夯實資產質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因此,應當嚴格固定資產發生減值的判斷標準,同時加大專項審計力度。
5、提高會計準則、制度的權威性,進一步促成與相關法規的協調
會計發展史告訴我們,會計的演進進程幾乎相當于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作為一門科學在學科體系中有著悠久的歷史地位。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作為體現這種成熟性與權威性的實踐指導性規范,理應具有其必然的權威性,更何況在我們國家此類規范是以法規的形式出現,本應受到實務工作者的貫徹和其他相關法規的借鑒與呼應。但在實際工作中,就如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環節,尤其是匯算清繳時,按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執行,對企業按固定資產準則操作的事項多數要重新計算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要進行必要的賬務處理,這樣由于新準則與稅收征管方面的不銜接,無形中加大了企業會計人員的負擔,挫傷了企業執行新準則的積極性,影響了新準則的貫徹實施。甚至存在相當多會計人員的此類會計事項的處理完全依照稅法的相關規定,而漠視會計準則與制度的相關規范,這不能不說是有著悠久發展歷史的會計的悲哀。鑒于此,應當在相關法規的制定中促成其與會計法規的協調性,提高會計準則、制度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財會〔2001〕57號)[S].2001.
[關鍵詞]煤炭企業;棄置費用;會計準則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3-0188-01
1 對棄置費用確認條件的考察
1.1 棄置費用確認的前提條件
固定資產確認棄置債務的基本前提是要有棄置義務的存在,棄置義務是棄置債務確認的邏輯起點。根據棄置義務的來源,資產棄置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1)法定義務。法規承諾是指依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在企業的固定資產報廢活動過程中所需進行的環境費用支出。對于特殊行業而言,其固定資產棄置義務是國際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強制要求。例如,1953年美國《外陸架土地法》和1958年《日內瓦公海條約》均規定:“任何要廢棄的或不再使用的安裝設施必須整體拆除?!北M管如此,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與采掘活動相關的設施拆遷成本和場地恢復成本相對較低,會計實務通常將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棄置支出直接確認為發生當期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開始,“可持續發展”觀念逐漸形成,除聯合國和相關國際組織之外,各國政府也紛紛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維護生態環境和全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06年10月31日,我國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不屬于棄置義務的固定資產報廢清理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作為固定資產處置費用處理。”這些規定表示,固定資產報廢所發生的棄置費用是和環境保護及生態恢復等義務相關聯的,是煤炭企業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
(2)推定義務。即通過公開承諾的方式主動承擔法律規定以外的義務。企業承諾是指企業根據自行確定的環境目標和愿意承擔的環境責任對外做出的環境承諾支出。公開承諾可以是公司招股說明書上的承諾,也可以是開采合同上的承諾,承諾企業自愿接受公眾監督履行資產棄置義務。具體到資產棄置義務,是指在沒有明確的法規要求履行資產棄置義務時,資產的所有者為了協調各方利益集團的利益,維護企業形象或降低潛在風險等目的,公開做出的自愿履行資產棄置義務的承諾。
1.2 棄置費用的確認條件
資產棄置債務作為一項負債,首先應當滿足負債的基本定義。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了負債的確認條件:a.企業因過去的事項而承擔了現時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b.履行該義務很可能會導致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c.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棄置費用作為固定資產報廢時進行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所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完全有資格在財務報告中以負債要素的形式存在,符合債務確認條件。不僅如此,由于資產棄置債務的特殊計量方法(折現法),資產棄置債務的確認還必須受重要性原則約束。
1.3 棄置費用的約束條件
礦區棄置費用與礦區所處的特定環境相關聯。這些特定環境是指礦區在報廢時,對周邊地區人類生存會造成不良后果的環境變化。凡是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并且發生的棄置費用金額較大,對企業會計利潤產生重大影響,滿足會計重要性標準的要求時,企業都應該單獨確認并核算礦區棄置費用。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等其發生時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
2 煤炭企業適用棄置費用準則的可行性
2.1 煤炭企業固定資產存在法定棄置義務
煤炭生產企業屬于采掘業,是符合相關棄置費用會計準則規范的特殊行業。煤炭企業因生產設施規模大、數量多,當煤井達到經濟開采極限時,報廢后的建筑物就會被爆破、封堵,拆除相關地面設施。并且必須根據有關環保法規的規定,進行廢地整修、綠化植被,恢復礦區自然環境的原貌??梢?煤井棄置支出是煤炭生產企業的固定資產取得、使用和處置或清理過程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另外,企業從礦區居民所享有的生存權益考慮,有義務進行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所以有必要核算棄置費用。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和快速發展,節能減排、降低消耗的壓力日益增加,各種環保法規和財稅制度都已經考慮或明文要求企業承擔各種消除環境污染負荷的義務。例如,中國證監會會計部2009年的《對〈關于轄區煤炭行業上市公司有關財務核算問題的請示函〉的復函》(會計部函[2009]46號),就山西省證監局關于煤炭上市公司生產安全費等費用的核算問題進行了回復。證監會在復函中明確,煤炭企業按照山西省有關規定計提的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應比照煤炭安全生產費進行會計處理。按規定計提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部分,應按照棄置費用核算,不屬于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應按照煤炭安全生產費進行會計處理。通過該復函內容可以看出,證監會已基本認同煤炭企業適用棄置費用的核算。
2.2 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棄置債務具有重大性
煤炭企業的礦區棄置費用與一般固定資產清理顯著不同,是固定資產報廢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處置費用及人類生存的環境修復費用,相對而言,支出金額巨大。一般而言,在采掘行業,報廢后的井下設施基本無再利用價值,礦區善后處理成本遠遠大于相關設施的變價收入,而且隨著環境保護法規的要求越來越嚴格,企業的棄置成本支出也將越來越高,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較大。
2.3 符合穩健性原則
由于礦區棄置費用產生的棄置債務具有準備性質,所以應將與其對應的費用進行前移,而不是等到礦區資產棄置時,再確認為當期費用。費用前移可以將風險提前釋放,減輕企業的利潤分配壓力,有利于企業保全現金,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與一般企業相比,煤炭企業的開采周期較長,受經濟周期、通貨膨脹、經營風險等因素的影響較大,只有采取折現的形式,規范棄置費用核算辦法,把影響棄置費用的不利因素綜合考慮到棄置債務中,才能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提高整體經營彈性。
3 對煤炭企業應用棄置費用準則的相關建議
3.1 提高社會責任意識
實證研究表明,某一公司對資產棄置債務計提準備的多少取決于其業務所在國家環保法規的嚴格程度和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前者是法定承諾,后者是推定承諾。目前在國際國內的雙重影響下,社會公眾環保意識日益增強,然而目前我國環保法律法規并非十分完善,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確認棄置債務的范圍還相對狹窄。在現有環境下,煤炭企業應當主動承諾并執行環保義務,以擴大棄置債務的適用范圍。同時,企業還應主動承擔起推定義務,從實務上支持棄置債務相關準則適用范圍的進一步擴大。煤炭企業在做大做強的同時,不但要加強企業文化的建設,還應在內部控制層面,制定出相應的制度和流程,建立可行的棄置費用核算方法和運行機制,積極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例如,在財務制度中,明確資產棄置債務計提的流程,制定相應的環保政策并配備相應的人力和資金,并積極主動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
關鍵詞:固定資產;概述;管理現狀;科學化;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3.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2-0-01
前言
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其內部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要性逐漸凸顯,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企業通過不斷的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實現了發展與效益的雙豐收,更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固定資產管理直接關系著企業的運營成本及利潤,影響企業科學化管理水平。加強固定資產管理,不僅能夠降低企業資產運作的潛在風險,還能提升企業的綜合競爭實力。但在當前形勢下,企業固定資產管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使得企業發展受到影響,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發展需求,不斷優化改善管理措施,提升固定資產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概述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1]。在企業中,根據相關規定,對于不在生產經營范圍內的物品,單價超過兩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出兩年的,也屬于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管理就是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動,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信息化時代,加強固定資產信息化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護固定資產的完整性,更能夠挖掘其強大的潛力,提高使用效率,節約資金投入的同時擴大企業資產規模,是目前企業發展的首要任務。
二、固定資產管理目前的現狀
1.認識不清且重視度不夠
就目前的企業固定資產管理中,相關領導以及工作人員對此項管理工作的認識不清且重視度不夠,往往認為此項工作對實際工作的開展沒有指導性價值,導致了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存在嚴重的不規范性,更使得一些固定資產在管理過程中,出現嚴重的浪費、流失、限制等現象。這不僅影響了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還使得固定資產在調用過程中出現管理不當的問題,盤點困難,給企業帶來不利的影響。
2.相關工作人員不具備高標準的專業技能與職業道德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除了需要法律法規與制度為支撐外,還需要專業人才作為基本的保障。但從目前的企業實際情況來看,固定資產管理相關人員并不具備高標準的專業技能與職業道德等綜合素養,尤其是對固定資產進行清點過程中,給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困難,更影響接下來工作的有效進行。由于工作人員不具備專業性,使其在開展管理工作過程中經常出現不規范行為,要么缺東少西,要么雜亂無章,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使得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給企業造成一定的影響與損失[2]。
3.監督機制不完善
由于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監督機制的不完善,導致了各部門以及相關人員之間的權責不清,使得核查與盤點工作經常出現失誤,更使得賬物不符、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有很大出入,更出現了一些違規行為,甚至出現固定資產流失現象。在企業發展中,年年都會投入資金購置資產,但由于監督機制的不完善,@些固定資產往往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出現混亂的管理現象,對其的利用效率也逐漸降低,甚至出現重復購置現象,導致企業投資成本增加,經濟效益也隨之減少。
三、優化固定資產管理的科學化對策
1.強化管理意識,提升管理理念
企業應不斷強化相關管理人員的管理意識,讓其全面了解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企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提升他們的管理理念,轉變傳統管理理念,讓現代化的科學管理理念深入到管理工作中,注重人性化管理理念的落實,讓員工積極參與到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并提出寶貴意見,使管理工作的開展更加科學化、人性化、現代化。
2.提升相關管理人員的綜合素養
就目前企業中管理相關人員綜合素質偏低的問題,企業應完善固定資產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首先,從人才選拔上要嚴把關,對入職的人員進行綜合評測,只有專業技術與職業道德都較高并滿足要求的才能夠進入隊伍中;其次,加強原有人才的培訓與學習,積極鼓勵相關人員進行內部或者外部培訓與交流,增強自身的綜合素質的同時,帶動其他員工綜合素質的提升;第三,制定相關的考核制度和激勵制度,積極鼓勵員工參與到質量監督工作中來,對于完成好的進行物質以及精神獎勵,對于完成不好的也給予鼓勵,使管理人員充分發揮作用。
3.完善固定資產管理監督機制
首先,完善法律法規,落實規章制度。政府層面,應不斷完善固定資產管理監督相關的法律與法規,使監督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企業層面,應根據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結合,制定適合企業發展的規章制度,為順利開展管理工作提供堅實的保障。其次,權責要分清。明確相關責任人享有的權力以及應該承擔的責任,要對每個細節進行監督,一旦出現問題,就要追究責任,堅決杜絕各種、等不良行為的發生。第三,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信息化管理體系,能夠幫助企業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及時掌握資產變動情況,提高管理工作的時效性、高效性、透明度,有效地解決賬面核實問題以及流失問題,避免重大工作失誤。
四、結語
企業隨著社會的發展日新月異,固定資產管理水平也在不斷提升,一些違規行為基本被杜絕,改善了傳統管理方式,提高了管理工作效率,增長了企業管理工作的效益,使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更加的科學化規范化。固定資產管理在企業發展中,仍需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優化其管理措施,以便促進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處理
一、引言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各種風險和不確定因素,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也隨之波動,可能低于賬面凈值,也可能高于賬面凈值。如何避免資產的虛增導致企業利潤的虛增;確保資產的真實,符合資產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保證企業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可比性,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通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來實現。在計提減值準備的實務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企業會計制度》也在解決這些實務問題的過程中得到了不斷修正和完善。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出
(一)相關法規規定
2001年起實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并將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1]這一規定首次提出了固定資產應計提減值準備。
(二)意義
這一規定對固定資產賬簿數據帶來的影響可用公式表式如下: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
固定資產價值=固定資產賬面原值-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而在規定計提減值準備之前,固定資產價值為:
固定資產價值=固定資產賬面原值-累計折舊
將此規定用于實務:若某企業2000年底購入一設備原價50萬元,按直線法折舊,預計使用5年,不考慮殘值。在使用一年后,2001年末預計該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為20萬元。則2001年的核算如下:
2001年計提折舊:50÷5=10萬元
應計提減值準備:(50-10)-20=20萬元
2001年末該資產賬面價值:50-10-20=20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2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萬元
若不計提減值準備,該項固定資產2001年末賬面價值為:
50-50÷5×1=40萬元
可見,由于環境因素的變化,固定資產所能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經常會小于其賬面凈值,如果此時仍按賬面凈值計價,將會導致企業資產和利潤的虛增。此規定使固定資產數據更符合資產的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贝_保了資產的真實。
(三)不足
環境因素可能導致資產的獲利能力降低,也可能導致資產的獲利能力上升。如果回升,尤其當資產獲利能力回升幅度預期將超過其原來減值時,該如何對固定資產進行計價,《企業會計制度》對此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規范固定資產價值得到恢復的會計處理
(一)相關法規規定
財政部于2001年底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指出: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及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如果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以前期間已計提的減值損失應當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應超過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對固定資產價值恢復的處理進行了規定。
(二)意義
將此規定應用于實務操作,續前例,若2002年末的預計可回收金額為36萬元。則:
2002年計提折舊:20÷4=5萬元
2002年調整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20-5=15萬元
固定資產價值回升金額:36-15=21萬元>20萬元減值準備
全部恢復已計提減值準備: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萬元
貸:營業外支出20萬元
2002年調整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20-5+20=35萬元
因此,這一規定使固定資產價值得以恢復的處理具有了可操作性。
(三)不足
在上例中,若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該固定資產2002年末賬面價值為50-50÷5×2=30萬元,將小于計提減值準備后計算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35萬元。結果便是計提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的價值反而更高了。這顯然不符合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初衷。
四、進一步規范固定資產價值得到恢復的會計處理
(一)相關法規規定
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規定:企業轉回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時,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應計提的累計折舊與考慮減值準備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與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回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不應超過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3]對固定資產價值恢復的處理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二)意義
將上述例子按照此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如下:
2002年計提折舊:20÷4=5萬元
2002年調整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20-5=15萬元
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36萬元
不考慮減值因素,固定資產賬面凈值:50-50÷5×2=30萬元
不考慮減值因素,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
應恢復固定資產價值:30-15=15萬元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5萬元
貸:營業外支出15萬元
2002年調整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20-5+15=30萬元
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既能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又不至于帶來反作用,即高估資產價值和利潤??梢哉f通過這一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處理得以進一步完善。
(三)不足
減值準備政策的應用,將直接對企業的當期費用造成影響,無形中也為企業進行利潤調節開辟了通道。近年來的實務也指出,很多企業正是利用政策中的這一漏洞進行利潤的調節。而在多次的制度完善中,都沒有對這一點進行嚴格的規范。
五、消除固定資產減值處理中的利潤調節隱患
(一)相關法規規定
2007年實施的新新《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不得轉回。[4]這消除了固定資產減值處理中的利潤調節隱患。
(二)意義
將前述例子按照本規定處理如下:
2002年計提折舊:20÷4=5萬元
2002年調整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20-5=15萬元
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36萬元
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無需計提減值準備
2002年調整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20-5=15萬元
可見,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相當于固定資產減值在每期末只能補提,不得沖銷。也就是說,發生資產減值期間會減少企業當期利潤,但這一減值不會在未來期間因為其恢復而增加企業該期利潤。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企業通過計提和沖銷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從而達到了調節企業各個會計期間利潤的目的。
六、結論
通過以上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問題的綜述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是在實踐中,通過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從而得以不斷完善的。這將為我們以后的制度完善提供一種思路。同時,在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處理問題上,類似于“可收回金額的確定”等問題,雖然相關準則和制度中有著具體的規定,但畢竟需要人為的判斷,如何更準確、客觀地確定這一金額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文獻:
[1]朱小平.《企業會計制度》[2001]釋義及應用[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4.
[2]李增泉.2001企業會計準則應用精解[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