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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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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求,與企業相比在財務會計上不太受重視,

      造成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上存在一些漏

      洞和薄弱環節,表現在會計基礎規定不清晰,不利于規范核

      算和對經營性事業單位進行考核;投資管理和核算存在“一

      刀切”現象,不利于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物資產核算和

      管理普遍薄弱,加大了單位運營風險等。針對以上缺陷和不

      足,我們在多年的實踐中認為,要改進這一薄弱環節必須改

      進事業單位的核算方法,統一實行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核算

      基礎,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的投資管理,進一步完善投資項

      目核算方法;樹立財務管理理念,不斷提高核算和管理水平,

      滿足經濟發展對日益科學化的單位會計核算的要求。

      一、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會計核算基礎方面。《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十

      六條規定,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

      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對事業單位的一般會計核算采用

      收付實現制。這樣收支就不能配比,會計報表也就不能真實

      反映單位的收支情況和財務狀況。如事業單位的房屋修繕

      費,它不是每年都發生,在發生時金額一般較大,按照收付實

      現制核算就會出現有的年份預算較大、有的年份預算較小,

      使得預算編制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2.投資管理和核算存在“一刀切”現象,不利于實現國有

      資產保值增值。在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由于存在投資決策失

      誤和舞弊等事件,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因此,全國很多地

      方都采取了措施限制事業單位投資,但是,采取“一刀切”的

      管理辦法不利于實現事業單位資產的保值增值。我國事業單

      位眾多,真正完全由國家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比例并不大,

      如果因為怕出問題而完全杜絕投資行為,則無助于事業單位

      的發展,特別是在目前資本市場較為發達,很多投資工具都

      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只要加強管理,在規避風險的前提下進

      行合理投資是有利于事業單位發展的。

      3.實物資產核算和管理普遍薄弱。根據筆者了解,事業

      單位普遍存在著對存貨和材料等實物資產的核算和管理不

      夠規范,從賬面上不能真實反映實物資產的存、耗等情況。比

      如,事業單位采購日常用煤等物資,雖然批量很大,但是在會

      計處理時大多直接從“事業支出”等支出類科目中核算掉。這

      樣核算的弊端一是無法體現收支配比,二是無法體現真實性

      原則。

      針對事業單位的核算方法的弊端和薄弱環節,根據筆者

      多年的實踐經驗和思考,提出一些改進和完善的措施,以提

      高事業單位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

      二、改進措施

      1.統一實行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核算基礎。統一實行權

      責發生制作為核算基礎才能使年內的各項收入、支出合理分

      攤到各月份中。這樣才能真實地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收支

      情況,才能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

      合理編制收入預算,測算編制支出預算,使得單位預算的編

      制更具科學性、合理性;才能使得經營性收支合理配比,如實

      地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實際工作中,事業單

      位有的業務也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基礎核算的,比如

      我局征收的質量監查費、質檢員考試費等事業性非稅收入在

      核算時就要按照發改委的要求,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核

      算。因此,對事業單位統一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核算基

      礎。

      2.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的投資管理。進一步完善投資項

      目核算方法。從事業單位的性質和資產保值增值角度看,應

      當正確看待事業單位的投資行為,通過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

      辦法,不斷完善事業單位的投資程序。投資管理辦法應根據

      不同性質的事業單位和投資項目實行有差別化管理,以促使

      事業單位最大限度地規避投資風險,獲取合理的投資回報。

      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核算思想來完善事業單位投

      資核算方法。進一步體現投資項目的風險性和擬投資時間,

      確保投資核算能反映投資行為的真實目的,從而有助于事業

      單位針對不同類型的投資項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程序。

      3.樹立財務管理理念,不斷提高核算和管理水平。針對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相對薄弱的現狀,應該進一步

      提高事業單位領導對會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為做好事業單

      位會計工作提供組織保障;推動財務會計工作的科學化,創

      新管理和控制制度體系;創新和優化財會業務流程,提高財

      會人員素質,為做好事業單位會計工作提供人力保證;另外,

      要有效發揮政府審計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和制約作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我國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包括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在內的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在當前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以提高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近兩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伴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資成本的降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高漲。然而,境外投資是一種國際戰略行為,除了企業不斷提高自身對法律制度(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風險規避能力外,還需要政府給予相對完備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證投資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運行。本文擬分析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界定及立法體系現狀,并就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

      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是兩個相關聯的概念。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而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無論是新設還是收購、兼并或其他方式,企業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享有收益,使投資取得更大的回報。從現實來看,誰實際控制了企業,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種收益。除了新設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業的控制權,一般需要通過控股權取得,而控股權是由收購股權實現的,因此作為實現企業控制權轉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購與兼并(即境外并購)便成為了眼下多數企業境外投資熱衷的模式。

      二、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現狀

      為支持企業境外并購,我國政府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這些法律法規大致可分為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類別。

      (一)產業和貿易政策

      在產業和貿易政策方面,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從項目立項、前期報告、項目審核到撤銷境外投資,為企業的境外并購行為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撤銷手續的通知》、《關于調整境外投資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務部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除了保留商務部對少數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外,大部分權限下放到省級,同時大大簡化對外投資的核準程序。6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了《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包括境外收購項目和境外競標項目。

      (二)政府服務政策

      在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的過程中,商務部等有關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設和完善境外投資信息平臺,開展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建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實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并成立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中心,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權威的信息和相關技術指導。

      此外,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分別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二)和(三),凡符合導向目錄并經核準持有對外投資批準證書的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在資金、外匯、稅收、海關、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網對外正式161個國家和地區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指南》既介紹了所在國(地區)與投資合作有關的基本信息,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官方統計數據和其他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又指出了我國企業在所在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可能遇到的問題,給企業以必要提示和建議。

      (三)金融支持

      從金融支持來看,發改委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在2004年10月下發的《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雙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如果企業由于資金等問題,無法承擔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海外投資任務,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將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后,相關部門陸續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融資支持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

      2008年12月,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特別要求,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對資質優良的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實施產業重組、升級和整合等操作時,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匯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就了經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方面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范。此后,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了《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不斷放松外匯管制,簡化外匯管理審批流程。

      2005年8月,國家外匯局《關于調整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次年6月,外匯局不再對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并且允許境內投資者先行匯出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2008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又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2009年7月,國家外匯局《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進一步緩解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以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

      (五)稅收政策

      為配合“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制定實施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制度;加快稅收協定談簽和執行力度,建立稅收情報交換機制,規范相互協商程序,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解決稅務糾紛,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服務,較好地維護了企業利益。

      (六)特殊類別專項立法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的海外投資,相關部門出臺了單項法規予以規范,包括《煙草行業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鐵路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而為規范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等部門制定出臺了更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中央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簡要列出了我國現有的規范企業境外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相關法律政策主要散見于各類部門規章中,數量還比較有限,有一些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第一,需要將境外投資領域某些帶有根本性質的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立法層級,制定統一完整的《境外投資促進法》、《境外投資責任法》、《境外投資規劃法》(包括產業政策、投資主體、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的規劃)、《境外投資保險法》等等,改變境外投資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的現狀。

      第二,需要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管理的職責與分工。強調商務部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角色,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銀監會、保監會等多個專業監管部門的分工,在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范圍內,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積極促進、大力服務、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加強信息交流、溝通與共享,相互配合,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提高效率,使企業的各類境外投資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關部門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行業指導,明確國家重點支持的企業境外投資的重點領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氣和重要礦產資源等領域、先進制造業領域、對外基礎設施等領域,引導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為提高和保護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結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制定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以便使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盡快地享受稅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此外,應充分發揮和其他國家已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應通過外交等手段與合同國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所得稅以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運輸設備的出口退稅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充分考慮其對外投資的特點,改進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規范管理程序,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順利開展。

      第五,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的金融支持并放寬企業海外投資的外匯管制。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健全境外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入出的統計檢測和預警機制;第二,政府適當放松對企業的金融控制,賦予適合條件的并購企業以必要的海外融資權,開拓國際化的融資渠道,并由國家給予必要的擔保,允許其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第三,積極推進投資企業與國內金融機構的股權滲透,組成大型跨國企業;第四,進一步構建適合投資業務的合理開放的融資環境,鼓勵投資公司通過信貸、擔保等多種形式給予企業境外投資以必要的融資支持;第五,明確重點項目,給出定量標準,在給予重點項目以信貸支持的同時,也照顧到非重點項目的海外拓展。

      總之,為了給我國企業從事國際化經營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環境,需要盡快建立起企業境外投資的一整套法規體系,可喜的是,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已以更積極的姿態加快完善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法律體系的步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政府對境外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中國企業境外投資之路將會越來越廣闊,腳步也會越來越穩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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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沈四寶,伏軍.構建我國境外投資促進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學家,2006,(4).

      [3]董簫,吳向榮.試論對我國海外投資的外交保護[J].河北法學,2007,(10).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境外投資;項目審批;企業審批;外匯審批;國資審批

      當前我國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行政審批的內容范圍,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境外投資外匯審批、及境外投資國資審批四個方面,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分別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金融行業主管部門及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本文對有關主要規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適用規則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2014年12月27日國家發改委20號令修改,簡稱“境外項目管理辦法”),對境外投資項目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201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至5月13日公開征求意見已經結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該項修訂尚未正式和生效執行。

      (二)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執行

      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由國家發改委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該辦法。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取消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需報國務院核準的規定)。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前段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該辦法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由于國家發改委確認函需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獲得,因而該等確認函在業內被稱為“路條”。當前辦法中,國家發改委對是否出具“確認函”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內投資主體出具確認函。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業界解讀,意即無需“確認”,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不再限定有競爭性的境內投資主體數量,體現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和不限制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監管導向。

      3、核準程序及條件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提出審核意見后”刪除,意即只需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即可、而無需再提出審核意見);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刪除);(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4、備案程序及條件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屬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項目,按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程序進行備案。

      5、核準和備案后的變更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6、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二、境外投資企業審批

      (一)境外投資企業審批適用規則

      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管法律中,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證券法》(2014年修正)、《保險法》(2014年修正),對金融行業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均分別有所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商務部制定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對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二)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該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從前述法律條文規定來看,我國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需分別獲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

      我國金融行業企業接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的高度監管,境外投資企業監管審批只是各金融企業接受的眾多監管審批之一,因而本文對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批執行不再作進一步詳細介紹。

      (三)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該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2、主管機關及權限

      該辦法規定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是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并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該辦法附件1)。《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制并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

      3、備案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2),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該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4、核準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3),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

      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對予以核準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面核準決定并頒發《證書》;因存在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不予核準。

      5、備案和核準后變更、及證書時效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程序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三、境外投資外匯審批

      (一)境外投資外匯審批適用規則

      國務院行政法規《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對境外投資外匯審批有所規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規則對境外投資外匯業務進行監管,當前有效適用的規則主要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二)境外投資外匯審批的具體內容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允許境內企業向其投資的境外企業放款,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對于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等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按照該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還取消了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四、境外投資國資審批

      (一)境外投資國資審批適用規則

      按照我國法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境外投資國資審批權力。

      國務院國資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與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一起,構成了當前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地方國資企業遵循各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對境外投資的具體管理政策和規定。

      (二)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的具體內容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涉及國有產權新增或變動的,應當遵守《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的規定申報國有產權登記。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國資委備案;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按照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國資委;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及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對境外投資項目有異議的,國資委應當及時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

      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批(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將有關報批文件同時抄送國資委。

      (三)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的國資審批

      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國資審批,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大致相近,具體適用各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對境外投資有關的政策規定。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

      [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2016年4月13日)

      [6]《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證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險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11]《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

      [1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15]《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通過)

      [16]《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

      [17]《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

      [18]《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

      [19]《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2014年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為3.6萬億元,用作資本市場投資的規模大概有2萬億,在這2萬億里面最多有30%,也就是大概6000多億能投入股市。在股市動蕩的背景下,一些人可能會認為,政府在這個時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48號文),凸顯了用養老金提振股市的意圖。但事實上這些政策本身可能與股市無關。盡管在市場震蕩之際宣布養老金未來增加入市規模的消息可以提振市場信心,但這并不等于這項改革是為了救市。就像8月25日央行[微博]決定“雙降”也不是為了救市,而只是應對資本外流而采取的措施。

          事實上,與穩定股市相比,養老金投資管理改革本身具有獨立的重大意義。這次改革主要是針對養老基金投資收益過低、管理過于分散的現狀。受限于保值安全因素,長期以來養老金只能存銀行或買國債等有限選擇,這決定了其收益率過低。今年“兩會”上人社部部長尹蔚民曾透露,過去幾年養老基金的收益率還趕不上CPI的上漲,而過去3年CPI的平均增長率只有2.4%。但是,同期銀行理財的收益率至少比其高一倍,2014年社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甚至超過11%。

          這意味著,過于有限的投資范圍在導致養老基金不斷縮水,在人口日益老齡化的趨勢下,這可能會進一步拉大養老金缺口。根據“48號文”的規定,養老基金將廣泛投資于境內的銀行存款、債券、股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金融產品,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國家重大工程以及國有重點企業改制。擴大投資范圍有利于提升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率。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一、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圍繞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加強和改善投資宏觀調控,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應該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堅決放開,應該政府管好的投資項目要加強管理,該簡化的要簡化到位,建立新型投資體制,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革目標。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和規范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加強投資監管,規范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

      (三)落實企業投資自。各級政府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政府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只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其他項目改為備案制。

      (四)下放項目核準權限。對于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企業的投資項目目錄》范圍內的項目,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除對省內跨地區、跨流域,需省里平衡資源及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進行核準外,其余項目原則上全部下放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認真執行《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規定。各地要嚴格按照《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以下簡稱《省目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時,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目錄》進行調整,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六)建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程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護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明確核準程序和內容。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遼寧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遼寧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后下發各地執行。

      (七)建立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對未列入《省目錄》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后,要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主動為企業提供便利條件,進行聯合辦公,提高辦事效率。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管理辦法》,明確備案申報程序、范圍、內容和辦理時限,規范和簡化備案程序。

      (八)下放項目備案權限。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包括中直項目、省直項目、市及市以下項目)均向當地市或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只負責全省投資項目備案、核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九)加強備案和核準工作的指導監督。建立全省投資管理監測系統,掌握各地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情況,適時向社會投資信息,引導投資方向。上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備案、核準工作要認真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糾正下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和核準中的問題。任何部門不得干預下放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擴大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投資決策權。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大中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并在省核準權限內,不另行申報核準,只辦理備案手續。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十一)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引導社會投資辦法,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價格調整、稅收減免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放寬社會資本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及其他領域。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十三)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股權融資、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積極爭取國家擴大我省企業債券規模和批準發行老工業基地專項債券。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

      (十四)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和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提高國有資產投資效益。

      審批、核準及備案的各類投資項目在開工前,項目單位須在當地政府統計部門辦理統計登記手續,接受統計業務培訓和指導,按時、準確完成規定的各項統計上報任務。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十五)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省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中央投資并要求地方配套項目、省屬項目和跨地區、跨流域項目以及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支持各地加強政權設施、公益性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十六)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經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投資項目委托咨詢評估管理辦法》,規范全省咨詢評估管理。

      (十七)建立重大項目專家評議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范和程序。省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要由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集體決策。必要時邀請專家對重大項目建設進行評議,評議意見和建議作為政府決策重要參考意見。政府投資主要方向、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接受監督。

      (十八)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本級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外債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方式。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報省政府審定后實施。

      (十九)規范政府投資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交通、水利項目的初步設計,也可委托行業部門審批。投資額比較小或特殊項目可適當簡化程序。采取補助、貸款貼息、轉貸方式的,一般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二十)制定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提出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的主要投資領域、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的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資金安排程序,項目建設實施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

      (二十一)做好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重點,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總規模,編制省本級預算內投資框架計劃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明細計劃。

      (二十二)建立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制度。省發展改革委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確定的重點項目為基礎,逐步建立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庫,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重大項目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的投資項目、發展建設規劃的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中長期計劃內項目以及其他申請使用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二十三)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對違反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資。對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加快推行“代建制”,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試行辦法》。

      (二十四)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本運作。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具有壟斷性的項目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利用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省級投資宏觀調控

      (二十五)完善省級投資宏觀調控體系。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省全社會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

      (二十六)改進省級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省全社會投資實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省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引導社會投資方向。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有關規定。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投資調控目標、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二十七)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投向。嚴格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作用。

      (二十八)加強和改進投資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二十九)明確投資管理工作職責。省發展改革委為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除工業技術改造以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省經委為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工作。大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級管理權限,負責大連市投資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投資管理職責,加強投資管理工作。

      (三十)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要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要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府投資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三十二)建立健全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通過稽查等方式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技術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人民防空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管,審計機關要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三)嚴格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要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的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三十四)依法監督管理。依法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干預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建立有利于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投資環境、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附件: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將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年本)》原文列入,對國務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準權限,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劃分了省市兩級的核準權限,并采用加深字體的形式標明。

      (五)本目錄對地方政府核準權限做出了規定。省市兩級核準權限劃分的原則是:涉及全省資源平衡、經濟布局、經濟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下放到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凡是明確標明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標明市級或縣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劃分由市政府自定。

      大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權限,涉及跨本行政區及需要省政府平衡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需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特別授權。

      (六)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水庫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響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含)-330千伏(不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干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擴建非國道主干道、非國家高速公路網的跨省轄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干線公路20公里及以上一級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級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干線公路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征求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核準。其他縣、鄉級公路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改擴建大橋、互通立交橋、公鐵立交橋(限國、省道)、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收費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鉀礦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調水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供水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非衛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廢棄物和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省屬單位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并)事項,由商務部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委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不含)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濟委員會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受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委托由各省轄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事項(增資、減資、轉股、合并)由省級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商省級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省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省外經貿廳代商務部核準發證。

      主題詞:經濟管理投資改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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