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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柔性管理;服務至上
隨著國民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我國城市建筑行業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各種類型的建筑工程數量日益增加,這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就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許多矛盾和問題,主要包括誠信制度缺失、建設規模大型化、監管力度不足、法制建設滯后和市場運作超前發育等,導致建設工程領域違法現象層出不窮。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一定的強制手段予以制裁,但僅僅依靠行政處罰會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會影響到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并產生負面的作用。因此,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必須意識到以人為本的重要性,逐步從強制性權力觀到說服性權力觀轉變,以達到更好的執法效果。
1 依法履職,發現問題
某項目開工后,由于建設單位缺乏工程項目管理經驗,委托的監理單位又不能有效協調參建各方分歧,工程進展緩慢。經設計單位提議,建設單位找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求補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尋求業務指導。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到達現場后,除進行政策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方案交底外,對質量行為、質量控制資料與先期施工的樁基、地基基礎、地下管網實體質量進行了抽查。其中質量行為的檢查覆蓋了基本建設程序、主體資質、人員資格、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等。
首次檢查發現建設、監理單位均存在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建設單位沒有在項目開工前依法申報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所選擇的監理單位不符合法定條件;監理單位建筑業主項資質為房屋建筑工程甲級,增項資質為機電安裝工程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甲級和電力工程乙級,未取得化工石油工程監理資質,現場監理人員執業資格也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
2 釋法溯源,耐心對待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就上述問題約談了有關人員,嚴肅地指出了違法性質及其法律后果。同時聽取了行政相對人解釋性陳述和申辯意見:建設單位表示對法規要求不甚了解可能存在工作失誤;監理單位則認為項目使用的原材料是硅粉,產出的是多晶硅,化學成分沒有變化,改變的只是純度,屬于物理過程,多晶硅作為半導體材料歸屬電子行業,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手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沒有對監理單位資質提出異議,對監督機構將多晶硅工程認定為化工建設工程表示不能接受。
針對工程屬性,這里進行必要的澄清:雖然多晶硅產業服務于光伏和電子工業,項目投資核準分類也歸口電子行業,但在工程建設領域,行政法意義上的建設工程專業分類并不是按照投資隸屬關系或者管理渠道進行劃分的,監理單位認為提純加工屬于物理過程的觀點源于對工藝本質缺乏了解,存在認知誤區。
3 柔性處置,區別對待
根據依法查明的無爭議事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就違法事項的處置進行了內部評議。
建設單位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攬業務以及未在開工前申報質量監督手續的行為分別違反了:《建筑法》第31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2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第13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除責令改正外,可分別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理單位越項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以下條款:《建筑法》第13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34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4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的禁止性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0條的規定,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外,對監理單位應處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4 節外生枝,茫然失措
雖然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千方百計為行政相對人著想、爭取盡最大努力減少或避免投資人損失,希望有關責任主體通過自行整改“滿足法律法規的監管要求”,但面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建設、監理單位并沒有理解監督機構的良苦用心,反而覺得監督人員故意為難。
監理單位深知資質增項要求高、難度大、流程長,在缺乏專業人員、沒有業績支撐的情況下,30d內拿到化工石油監理根本沒有可能,“停止違法行為”不過是換種說法的“逐客令”,不僅預期利益無法實現,而且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甚至被競爭對手借題發揮,因此對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交換意見的提議也回絕了。
建設單位也陷入兩難困境:既然越項監理違反了國家的禁止性規定,那么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自始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除各自承擔締約過錯責任、蒙受經濟損失外,一旦監理單位中途退場,資料散失、現場的局面將難以控制,新的監理單位將提什么條件、要多少費用、何時才能進場都是未知數,施工也將被迫暫停。更糟糕的是,若雙方不能就“分手費”達成一致,進而要訴諸法律、對簿公堂的話,整個工程將舉步維艱、進退兩難。
5 換位思考,適時指導
其實,對于建設、監理單位的強烈反應,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早有準備,并且事先制定了有關的工作計劃和后續對策,也希望通過上述過程使得有關單位通過分析、判斷能夠深刻反省、加深印象,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和學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減少抵觸、對立情緒,增強信賴關系,進而自愿接受行政指導,主動配合,實現良性互動。
在短暫的“冰凍期”過后,有關責任主體的負責人終于冷靜下來。于是抓住機會,與兩家單位有關人員分別談心、闡明立場,開展了必要的行政指導。
這里指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是具備相應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政府委托,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代表政府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行政、嚴格監管,捍衛法律法規的尊嚴、權威,維護建筑市場的公平正義和有序競爭,確保工程質量和本質安全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越項監理違反了國家的禁止性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工程質量監管機構都不可能拿原則做交易,但在執法工作中體現務實、寬容、和諧一直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者追求的目標。盡管監理單位在短期內不存在進行資質增項的可能性,但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其與具備化工石油監理資質的其他監理單位以合伙方式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攬業務,《建筑法》第27條從項目承包的角度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并明確了聯合體共享資質的認定原則,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一般法理,該規定同樣適用監理單位。因此,監理單位可以本著優勢互補、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市場化原則自行選擇合適的合作伙伴通過強強聯合“滿足法律法規的監管要求”,完成既定的監理業務實現多贏,并為今后資質增項積累經驗、夯實基礎、創造業績;建設單位也完全可以消除顧慮,用不著擔心項目中斷。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還針對監理單位引入合作伙伴、加強人力資源配備以后監理成本大幅增加等實際問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與建設單位進行了適度溝通,充分說明了監理項目惡性競爭、非理性低價成交的危害性,得到了建設單位的充分理解和積極回應;監理單位也深刻反省了在人員配備等方面弄虛作假的不良行為,明確表示依法依規全面整改。
經過耐心引導和啟發,建設、監理單位很快理清思路、找到方向、達成共識,管理力量得以充實、監理規劃得以完善、現場協調得以改善、工程得以順利推進。
6 轉變職能,服務至上
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實踐表明,威嚴有余、缺失人情的監管,既不符
合現代文明的要求,也與現代法治原則和基本法理相悖。只有認真研究、準確把握現階段工程質量監督的本質特征,站得高、看得遠、想得深,按照依法行政、轉變職能的要求,正確處理依法監管與有效服務的關系,變剛性管理為剛柔相濟;按照合法合理、必要正當、平等自愿原則,創新監管手段、改進監管方式,推進人性化管理、親情化服務,做到“執法與指導”、“監督與服務”、“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才能不斷凝煉升華服務型質量監督的內涵,才能營造多方和諧共贏的經濟發展環境,從而實現調結構、轉方式、促發展、保民生。
7 結語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監督執法質量是減少建設工程違法行為的有效舉措,其執法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點關注。因此,在執法過程中,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必須認識到質量監督的本質特征,不要一味地采用行政處罰的執法方式,而應當推進人性化管理、親情化服務,并處理好依法監管和有效服務之間的關系,從而提高質量監督執法的效率。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體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承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筑工程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工作質量;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質量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主要是指從使用功能上說,強調的是實體質量,比如說基礎是否堅固耐久、主體結構是否安全可靠、采光和通風等效果是否達到預定要求是否合理等。廣義-主要指的不僅包括建筑工程的實體質量而且還包括形成建筑工程的實體質量的工作質量。工作質量是指參與建筑工程的建設者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為了保證建筑工程實體質量所從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會工作質量、生產過程工作質量。現就廣義的建筑工程質量控制做初探性的探討研究。
一、建筑工程質量的特點
建筑工程產品質量與一般的產品質量相比較,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如下一些特點:影響因素多、隱蔽性強、終檢局限性大、對社會環境影響大、建筑工程項目周期長等特點。
1、影響因素多
建筑工程項目從籌建開始決策、設計、材料、機械、環境、施工工藝、管理制度以及參建人員素質等均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因此它具有受影響因素多的特點。
2、隱蔽性強,終檢局限性大
目前建筑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一般事后表面上看質量盡管很好,但是這時可能混凝土已經失去了強度,鋼筋已經被銹蝕得完全失去了作用,諸如此類的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在工程終檢時是很難通過肉眼判斷出來的,有時即使使用了檢測儀器和工具,也不一定準確的發現問題。
3、對社會環境影響大
與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質量的好壞有密切聯系的不僅僅是建筑的使用者,而是整個社會。建筑工程質量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而且還影響著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特別是有關綠化、環保和噪音等方面的問題。
二、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
建筑工程項目在業主建設資金充足的情況下,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機械(Machine)、方法(Mathod)和環境(Enviornment),簡稱為4MIE因素。
1、人員因素
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人員的素質將直接和間接地對規劃、決策、勘察、設計和施工的質量產生影響,而規劃是否合理、決策是否正確、設計是否符合所需要的質量功能、施工能否滿足合同、規范、技術標準的需要等,都將對建筑工程質量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所以人員素質是影響工程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
2、工程材料
工程材料泛指構成工程實體的各類建筑材料、構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設的物質條件,工程材料選用是否合理、產品是否合格、材質是否經過檢驗、保管使用是否得當等,都將直接影響工程工程的質量。
3、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可分為兩類:一是指組成工程實體及配套的工藝設備和各類機具,如電梯;二是指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各類機具設備,如各類測量儀器和計量器具等,簡稱施工機具設備。機具設備對工程質量也有重要的影響。工程用機具設備其產品質量優劣,直接影響工程使用功能質量。
4、工藝方法
工藝方法是指施工現場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技術方案和組織方案。前者如施工工藝和作業方法,后者如施工區段空間劃分及施工流向順序、勞動組織等。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藝是否先進,施工操作是否正確,都將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的影響。大力推進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不斷提高工藝技術水平,是保證工程質量穩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5、環境條件
環境條件是指對工程質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環境因素,包括:工程技術環境,如工程地質、水文、氣象等;工程作業環境,如施工環境作業面大小、防護等;工程管理環境,主要指工程實施的合同結構與管理關系的確定等;周邊環境,如工程鄰近的地下管線、建(構)筑物等。環境條件往往對工程質量產生特定的影響。
三、建筑工程質量控制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和相關的影響因素,為了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水平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建筑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必須實施動態控制
建筑工程項目質量控制是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是建筑工程項目過程和管理過程的有機結合,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和質量控制隨時間、地點、客觀條件、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的發展而變化的,因此,建筑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必須是動態的控制。是指從空間上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每一個部分、每一個子項目,直至每一個設備零件、材料單件,每一項工作、技術和業務,都要保證工程質量標準,才能確保建筑工程質量達到預期的水平。
2、持以預防為主的原則
建筑工程質量控制應該是積極主動的,應事先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各種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極被動的,等出現質量問題再進行處理。所以,要重點做好建筑工程質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預防為主,加強過程和中間產品的質量檢查和控制。
3、建立建筑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在建筑工程項目建設中,參與建筑工程建設的各方,應根據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合同、協議以及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1)項目業主的質量責任
項目業主要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按有關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必須有質量條款,明確質量責任,并真實、準確、齊全地提供與建筑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凡建筑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筑工程建設有關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均實行招標,依法確定程序和方法,擇優選定中標者。建筑工程項目業主對其自行選擇的設計、施工單位發生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不許承攬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以外的任務,不得將承攬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相應的施工任務,不許承攬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以外的任務,不得將承接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確定建筑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4)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按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許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項目業主簽訂監理合同,代表項目業主對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對建筑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三方就_________工程項目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市有關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方面,相互協調配合,切實履行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承諾如下:
一、建設單位:
(一)質量方面:
1、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2、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并確保其真實、準確、齊全。
4、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筑工程質量。
5、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使用,重大變更按規定重新報審。
6、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保證其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8、按照規定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和備案不交付使用。
(二)安全方面
1、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按規定向施工單位及時撥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費。
4、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5、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二、施工單位
(一)質量方面:
1、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建立質量責任制,對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依法將建筑工程分發給其他單位的,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4、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使用。
5、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6、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見證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7、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上崗作業。
8、 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義務。
(二)安全方面
1、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筑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項目負責人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筑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4、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上崗作業。
5、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章進行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和專家論證,符合要求后組織實施。
6、 建設工程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7、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做好現場防護。
8、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符合衛生標準。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9、對因建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10、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11、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12、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13、采購、租賃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安排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14、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驗收合格后使用。
15、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任職。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16、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三、監理單位:
(一)質量方面:
1、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3、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4、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前,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監理工程師將嚴格進行進場驗收,不合格的不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5、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檢驗等到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二)安全方面:
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2、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4、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監理的工程項目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全面負責。
5、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批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理方案,指導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工藝復雜、技術難度大的專項施工方案。
6、配置專職安全監理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安全技術文件,工作防護設備、設施和常用檢測工具。
7、建立以下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檢查項目監理機構落實情況:①審查核驗制度;②檢查驗收制度;③督促整改制度;④工地例會制度;⑤報告制度;⑥教育培訓制度;⑦資料管理與歸檔制度;⑧其他為落實安全監理責任,做好安全監理工作必需的制度。
建設單位(蓋章) 施工單位(蓋章) 監理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質量承諾書范文
為確保_________工程施工質量我公司鄭重承諾,將依照施工合同對本次施工范圍內的質量承擔責任,承諾基本內容如下:
1、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建立質量責任制,對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要求項目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記錄,將責任劃分到人對各分部分項工程負責。其項目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3、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4、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使用。
5、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6、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資料,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見證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
7、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充的人員,不上崗作業。
8、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義務。
施工單位:
日 期: 年 月 日
施工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保證“紫臨門”商住樓工程順利完成,我單位愿做出以下承諾:
一、質量保證
1、施工質量:為了保證施工質量,認真執行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規范、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施工前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直到每個工人熟悉操作工藝,施工中要求嚴格按操作工藝施工,對施工質量嚴格按“三檢制”(自檢、交接檢、專業檢)進行檢查,每道工序不檢查或檢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決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建立建全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工程質量。 2材料:凡是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必須要有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單,需、經甲方和監理方檢驗確認,不合格,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不得使用于工程。
二、工期保證
1、組織合理措施:①由項目管理部統一調度管理。②及時落實材料、機具、勞力的進場和調度、管理。做好工序安排,提前做好工作面的準備工作。
2、實施進度管理:①每周安排計劃,下達班組和個人的定額和完成的工程量指標,明確責任。②每天班組對進度和質量實行自檢,提出完成計劃的具體措施。每周召開協調會,對其它分包單位協調工序及施工進度,及時解決延誤施工工期的因素。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隊為安全直接負責人,并派安全專管員一名。除了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外,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施工用電安全
(二)安全措施
1、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必須認真遵守建筑安全工作規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杜絕惡性事故發生。
2、執行安全規范。
3、建立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依法給工程施工人員購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依法與工程施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時支付工人工資,絕不拖欠名民工工資。
4、自覺接受使用單位及其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等的監督檢查,及時改正檢查中提出的問題。
四、治安管理措施
工地現場內,施工人數較多,生產工人在工地居住,治安問題至關重要。為此,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開展整治治安重點地區的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就工地治安問題采取如下措施:
1、每周召開一次治安教育會,派專人負責治安管理工作,各項治安管理措施落實至各施工班組.
2、不準各施工班組人員發生打架事件,嚴禁各施工人員超出規定的活動范圍,影響工地管理人員的生活。
3、不遵守工地各項治安管理規定者,一律給予開除處理。
五、環境衛生
1、工地每天及時整理生活垃圾,一定要保持生活居所整潔;
2、工地廢棄物必須每天清理,防止污染;
3、所有垃圾必須棄放指定地方,不得擅自亂放亂棄。
4、堅決執行場地清潔的施工行為,確保施工環境的整潔。
承諾單位(簽章):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施工技術;施工技術創新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各地區建筑工程項目也在逐漸的增多,而現代建筑工程也不再是簡單的鋼筋混凝土建筑物施工,我國建筑工程正逐步向科學化、高新化、智能化、全能型的方向發展,這對于施工技術提出了更高、更嚴的標準和管理要求。建筑工程監理單位的作用也日益凸顯出來,監理工作是工程項目能否順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在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中,必須加強對施工技術的監理,并且兩者之間是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關系。
一、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現狀及未來發展態勢
1.現狀
我國建筑市場已基本形成了業主、承包商和監理三大平等獨立的工程建設主體。工程建設監理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保證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顯現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認識到,我國建筑工程監理仍然處在初級階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作為監理既要重視“質量、進度、投資”三大控制,又要進行合同和信息管理,還要協調好業主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以確保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不過僅僅依靠這些現有的法律法規明顯還不足以解決已存在的諸多問題。各監理協會、監理企業應關注建筑法修改的機遇信息,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和思考。我們迫切需要行業代言人,將監理行業的呼聲傳達到立法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園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討論階段,建筑法的修改勢必引起一系列建設法規、標準和規范的修改調整。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應對企業資質等級的劃分,資質等級標準(如注冊監理工程師的人數和其它注冊造價師、咨詢工程師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國對建設監理的資質管理采取的是人員資質和企業資質的雙重管理,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要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根據不同條件監理企業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可是社會上卻出現很多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建筑工程監理師和監理技術人員,地方政府的區域性保護主義還很嚴重,對于監理人員素養的培訓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實施起來難度還比較大。
監理人員的道德素質和技術素質還有待提高。許多監理企業中從事監理工作的監理師以前多是從事一些工程設計、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術人員。這些大多都是未經過專業的監理知識培訓或者是培訓過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崗,有些甚至是一些離退休的老技術人員。這些技術人員在思想上錯誤的人物監理知識關于工程質量的直接監督,并不了解監理真正的所有內涵。而且他們對現今的法律規范也不甚了解,對經濟、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識都很缺乏。而這些恰恰都是一個監理人員最需要了解的知識。
2.未來發展態勢
2.1逐步優化建筑工程施工技術
用建筑工程監理制度來促進施工技術的發展和創新,是新時期重點探討和解決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在社會主義經濟的大背景下,任何企業的發展都得堅持以高新技術作為導向,建筑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也同樣需要遵循這一經濟規律。
2.2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素養
工程建設行業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都層出不窮,我國建筑工程監理人員素質普遍較低,難以滿足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化、技術化和正規化的高要求。
2.3完善建筑工程監理行業自身機制
針對自身機制的健全,監理企業應該加強自身隊伍的建設,合理的調節監理企業的結構,有重心把握重點的進行各類建筑工程的監理工作。除了企業內部的結構方面,也要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考核激勵機制,加強他們的培訓項目以及培訓費用,重點在于灌輸監理工作的本質和精髓,絕不僅僅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的檢驗監督,而也在于經濟、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識的領悟滲透,使建筑監理工程師的素養有質的提高。
二、在現代監理機制下,施工技術的管理
1.監理人員自身對于施工技術的任務和態度
建筑工程監理人員要充分認識自身的職責和重要性,結合建筑工程項目氣候、環境、資金等多方面因素,認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術的組織與監督工作。從小到大、由點及面,確保將每一部分項工程納入到受控范圍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計劃理念和工程獎勵要求,才能更好的進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術管理工作。不過,目前的現狀來看,監理人員的專業知識的掌握還是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必須督促施工單位通過開展有效的施工技術培訓,使工程技術人員及時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藝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實提高建筑工程的技術操作,進而整體提升建筑工程的質量。
2.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對于施工技術的主要工作職責
建筑工程監理單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以專業化、客觀化、公正化的監理制度,確保建筑工程的各項施工任務達到設計標準和國家相關質量要求。建筑工程監理單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術中存在的弊端和缺點,并結合工程項目的實際需要,將施工技術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案整理成有參考價值的材料,及時發送給施工單位的技術管理人員,以便于施工技術管理人員迅速采取措施,嚴把工程施工技術關。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工程中,還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設計理念和整體目標,為施工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技術方案。
三、建筑工程監理和施工技術創新的關系
1.二者相互促進
首先,從工程質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監理與施工技術二者相互促進。針對建筑工程監理的發展現狀以及未來的發展態勢,提高監理人員的素養、加大建筑工程監理自身機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質量。而通過一系列建筑工程監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對于創新施工技術有著非常顯著的作用和意義,相對來講,工程的質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術先進則也極大推動著建筑工程行業,對于工程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保障。
其次,從工程進度方面來講,二者的結合對于工程的進度是一種有力的促進。只有工程監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證施工技術的不斷改進創新,施工技術改進創新則會節約成本增加效率減少不必要的時間付出,從而加快了工程的進度。現代施工技術對于建筑工程進度的強化和促進,在建筑工程行業的發展,以及建筑工程監理行業未來發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視的。
2.二者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