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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建設得到了不斷的加強和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標準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促進建筑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原來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事項;《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就工程建設中各個階段的監理工作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但這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
(二)建筑市場經濟發展不規范。筆者認為,我國建筑業已經逐漸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但建筑市場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發展不規范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個別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即使實行招投標,但招投標環節違法,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名招暗定”、“圍標”、“串標”等情形若隱若現,甚至個別工程項目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壓級壓價,變相收取管理費和“吃地皮”等現象;二是不規范設計、施工問題突出。施工單位方面的問題: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堪憂,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設計單位行為不規范:誰承攬工程誰設計,設計單位的設計優勢及專業之間的互補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設計質量監督站對設計質量的監測得不到及時檢測;三是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現場監理行為不到位是造成質量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是: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現場監理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監理隊伍總體素質不高,個別監理單位人員資格、配備不符合要求,存在監理人員無證上崗的現象。由于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質量隱患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解決。
二、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措施
(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建設日趨完善,工程建設法制建設圍繞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要求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也為建設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還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只有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才能形成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場管理體系,建筑市場運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場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細”的健康發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建設工程環節多、專業性強、輻射面廣,市場又存在行業積習、誠信缺失等諸多問題,監管難度大是現實問題。但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必須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筆者認為,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強化監管機制,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行為。堅決打擊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完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功能,全面實施公示制度,強化工程合同管理,嚴禁搞“陰陽合同”;二是嚴格法定程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制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強化監理委托程序,促進監理市場的規范化,嚴格監理資質管理,保持建設監理市場良好秩序,加強監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三是深入開展建筑領域各類專項治理活動。強化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執法檢查力度。對以勞務分包、施工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變相轉包分包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都要承擔責任,并要采取罰款、調低建設資質、吊銷資質等多種懲罰手段予以規制。
2、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化進程及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建筑業獲得了極大的發展機遇,建筑業從業人員的數量和規模日益擴大,其中95%以上的新增從業人員來自農村的剩余勞動力。一方面,農民工在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加快城市建設進程、繁榮農村經濟以及提高農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非常大的貢獻。另一方面,所涌現出的龐大建筑勞務隊伍也給我國建設市場帶來了許多問題,嚴重的擾亂了我國建設市場的秩序,以至引發了一些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培育、引導和規范建筑勞務市場的發展,建立和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制度,促進建筑業健康快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乃至各級人民政府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2、我國現行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
2.1建筑市場勞務分包制度的現狀
2001年建設部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提出了勞務分包企業的概念。當時建設部將建筑施工企業劃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層次。目前全國已建立7500家左右勞務分包企業,占建筑業企業總數的9.3%,其中農民工3201萬人,約占從業人員總數的82%,在冊勞務人員約290萬人,占3000多萬建筑從業人員的9.1%。近年來建筑勞務人數年均增長速度達1.6%,高于全國從業人員總數同期增長1.2%的增長速度。因此大力扶持、發展勞務分包企業是構建科學、合理行業組織結構的重要環節,也是建筑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保障。
2.2當前建筑市場勞務隊伍的組織形式
目前我國建筑市場勞務隊伍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勞務分包企業,以獨立企業法人形式,提供勞務分包服務;二是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自有的勞務作業班組;三是“包工頭”帶隊的零散用工。
2.3目前建筑勞務分包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2.3.1與建筑勞務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建設部在2001年頒布的87號令《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提出了勞務分包的概念,并在2004年的一些文件中,對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管理作出了規定,但是這些文件側重點都在明確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管理,而對于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同時,由于我國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提出的較晚,全國大部分地區也缺乏相應的地方法規規章。
2.3.2建筑勞務分包有形市場建設滯后
我國推行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時間比較短,相關利益各方的認識不充分,對于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政策宣傳、引導、管理機制不健全,目前建筑勞務分包市場處于培育和引導發展階段,并且總承包企業以及專業承包企業依據自身的資金、技術、管理優勢同勞務分包企業在場外進行交易,承發包雙方的合同關系不規范,缺乏有效的監管,全國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真正的有形勞務分包市場。
2.3.3符合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不能夠滿足市場需求
目前,我國真正符合資質要求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數量少,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一方面,一些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依據自身的優勢參與了中小工程的競爭,占據了巨大的勞務分包市場,而不少勞務分包企業不能與之抗衡,制約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大多數農民工隊伍組織渙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整體素質不高,不能夠適應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需要。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建筑業有效輸出的“瓶頸”問題,從而也阻止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
2.3.4對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
由于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健全,使得建筑業企業在交易時無章可循,行業主管部門在執法監督時無法可依。同時建筑勞務分包有形交易市場的建設滯后引起承發包雙方場外交易的“有市無場”的局面,勞務分包企業缺乏交易平臺,交易雙方行為不透明、不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
3、政府在建筑勞務分包制度中的作用
3.1完善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是規范建筑勞務用工、建立建筑勞務長效管理機制的首要任務。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法律地位,使建筑企業的勞務市場交易、政府的市場監管有法可依。
一方面,要修改《建筑法》中規定的總承包企業必須自行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不合宜條款,促使有實力的大中型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的兩層分離,加快建設勞務分包企業使其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并參與勞務分包市場的有序競爭。另一方面,要對勞務分包企業的市場進入界定、資質管理、勞務用工的合同規范、勞務基地建設、勞務用工的社會保險、總分包合同管理、勞務分包各方的行為準則和權利義務關系制定比較完善的法律規范文件。
3.2建立和完善建筑勞務分包有形交易市場
3.2.1創建交易平臺,提供勞務分包信息
通過建筑勞務分包交易市場的建立,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與建筑勞務作業人員提供各種信息服務,包括勞務需求信息、勞務隊伍信息、政策法規信息、工程承發包信息、勞動力價格信息等。為總分包企業和勞務作業人員提供更好的服務,改變目前“有市無場”的局面,為交易雙方搭建良好的交易平臺,促進交易行為的發生,使總分包交易行為規范化、透明化。
3.2.2實現勞務分包企業的市場準入和有效監管
一方面要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在交易市場進行資質登記備案,淘汰那些無資質的“包工頭”式零散用工,超資質承包工程等行為,嚴格了市場準入管理。另一方面要求總包企業必須使用在交易市場進行資質登記備案的勞務分包企業,防止勞務分包企業的墊資、施工企業的任意壓價、拖欠勞務費等擾亂建設市場秩序的行為。通過勞務交易市場的建立來規范總分包交易行為,遏制交易雙方不簽訂合同、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杜絕違法轉分包、暗箱操作等情況的發生。
3.2.3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避免拖欠工程款
對于那些沒有對農民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的勞務分包企業,由于不符合資質規定,便不能夠在勞務分包市場進行備案登記和交易,不能夠承接勞務分包合同,這就從源頭上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減少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隱患。還可以通過對勞務分包企業的審查,發現不同農民工簽訂用工合同或者不簽訂規范的合同,不為農民工辦理工資卡等支付工具,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等行為,這樣就加大了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力度,建立起預防和懲戒拖欠工資的長效機制,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3加強對建筑勞務市場的監管
3.3.1嚴把市場準入關
要明確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從事分包施工活動必須進入分包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備案,總包與專業承包企業在從事施工過程中都必須使用符合要求資質的勞務企業,同時也應引導總包企業及專業承包企業盡快實現兩層分離。所有勞務企業必須在交易中心為工人辦理勞動合同、工資卡和工傷保險等,使勞務分包企業合法有序的進入建筑市場。建筑勞務分包交易行為必須在各地區建筑勞務分包有形交易市場進行場內交易,統一簽訂國家相關部門制訂的勞務承包合同,實現交易行為的規范化和透明化。通過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監管。
3.3.2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嚴厲打擊勞務分包不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沒有資質或低資質的非法用工行為;轉包、掛靠、非法分包行為;用工單位私拉亂招、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工人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違法行為;不對農民工進行崗前職業技能、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無證上崗的行為;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無故克扣、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款,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對違反這些規定的相關企業和責任人,除可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可通過與企業的不良記錄進行掛鉤,在相關的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招投標活動等方面進行處罰。
3.3.3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制度
對工程建設信息實行網上公示制度,對工程名稱、工程承包內容、工程工期、工程所要求資質等級的勞務企業等信息進行登記備案,可通過該制度重點審查勞務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勞務資質要求,勞務作業人員是否獲得、具備相應的上崗資格,勞務作業人員數量及工種配備是否能夠滿足工程建設要求要求等,實現對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動態管理。通過了網上審查的勞務作業信息,可以對勞務作業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動態監控。推廣勞務用工實名制,對勞務作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如姓名、籍貫、工種和崗位證書編號進行網上登記備案,以便進行有效監控。
3.4建立健全建筑勞務分包服務配套機制
3.4.1加強勞務基地建設,促進勞務輸出
政府部門要選擇勞動力資源豐富、具有建筑業傳統特色的城市和地區,發揮本地區的工種優勢,加快建筑勞務輸出基地建設,促進勞務輸出,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建筑勞務的有序有效轉移。要給予那些建筑業發達和基礎條件好的城市和地區一定的政策傾斜,加大扶植培育力度,重點培育一些有特色、有優勢、有品牌的示范勞務基地,通過品牌勞務基地和勞務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改變建筑業勞動力資源地區分布不平衡狀況,局部帶動全局。
3.4.2完善建筑勞務培訓和技能簽定體系,提高勞務輸出質量
要大力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對進城務工知識、法律法規、安全知識進行引導和教育,提高農民工的整體素質,提高工程建設質量,降低工程安全隱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采取各種措施,制定建筑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文件,合理引導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勞務分包企業開展技能培訓。在培訓資金來源方面,政府部門可投入適當比例的農民工培訓經費,并拓寬培訓資金的來源渠道。在培訓培訓渠道方面,要積極同建筑大中專院校的教學力量、現有企業培訓部門、行業協會的培訓機構的合作,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資源,拓寬培訓渠道。在培訓方式方面,要根據理論培訓和實踐培訓相結合、現場培訓和課堂培訓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勞務作業人員實踐技能的提高,廣泛開展建筑技能競賽并增加激勵機制,切實提高培訓的質量和效果,為勞務分包企業輸出高質量的建筑勞務隊伍。同時要在全國范圍內,加強建筑職業技能簽定機構建設,對來自任何培訓機構的勞動力進行技能簽定,只有通過技能簽定的勞務作業人員才能夠進入建筑勞動力市場,把握好市場準入關,實行持證上崗,為建筑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符合質量的勞動力隊伍。
3.4.3其它一些配套機制
簡化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審批程序,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將資質審批權限適當下放,簡化審批程序,隨到隨批,為勞務企業的發展提供便利條件。根據勞務分包企業處于培育建設階段,可給予這些企業一定的稅收方面的優惠和扶持。鼓勵現有的成建制度的建筑勞務隊伍進行工商注冊,獲取資質證書。引導符合條件的“包工頭”通過合資入股成立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或轉化為合法的企業職工。引導大型施工總承包企業作業層成立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低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轉化,促進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
4結束語
對于我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建立和培育,各級政府起著關鍵的作用,尤其是在建筑勞務分包制度不規范的情況下,各級政府更是任重道遠。如何建立和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制度,并對其實現有效的監管,是目前各級政府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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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冶金建筑;施工企業;經濟風險;風險控制
一、冶金建筑施工經濟風險種類
經濟方面的風險可劃分為以下幾類、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是工程投標文件的主要依據,在招標文件中約定了工程取費類別、材差調整文件、合同基本條款的構成等,如果對招標文件理解不透,在工程中標后簽訂合同時,容易發生一系列的經濟糾紛。
生產要素市場價格。主要包括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設備市場等,以上三大要求市場價格變化浮動過大,直接轉化到施工成本的增加。
金融市場因素。金融市場因素包括存貸款利率變動、貨幣貶值等,也影響著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資金、材料、設備供應。主要表現為發包人供應的資金、材料或設備質量不合格或供應不及時。
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對工資、稅種和稅率等進行宏觀調控,都會給建筑企業帶來一定風險。
建筑企業防范風險的方式建筑企業防范風險一般可以采取三種方式,即控制風險、轉移風險和保留風險。
二、冶金建筑施工經濟風險應該注意的問題
1.防范工程項目法人的風險
項目法人是工程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目前,部分承包單位為達到某種目的,由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資格的人員承擔項目法人,冶金建筑施工企業若與這類不合格的項目法人合作極易產生一系列風險,為防范工程項目法人的風險,需要冶金建筑施工企業做到:一是到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土地使用權的所有人是否為項目法人;二是盡可能避免墊資行為的出現;三是一旦發生進度款拖欠現象,需要求業主對承包商提供履約單位。
2.防范墊資工程的風險
由于缺乏成熟的建筑市場,使得墊資施工現象較為顯著。近年來,我國對不斷加大對墊資施工現象的打壓,但未能夠起到預期的效果。實踐顯示,呆賬、壞賬風險大都源于墊資行為,筆者認為,為防范墊資工程風險需著手于兩方面:一方面是要求業主請資金雄厚、信譽良好的第三方提供擔保;另一方面是將呆賬、壞賬風險轉移給材料商和分包商。根據我國《合同法》之規定:冶金建筑施工企業債權、債務和合同向分包商和材料商的轉讓,僅需通知業主,無需經過業主的同意。
3.防范材料和勞務分包的風險
現行社會中,材料商承包商的案例比比皆是,即工程項目材料員僅需出具相關收據與欠條,法院便可以作出以下判決:由冶金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全部材料費用。上述現象之所以發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受某種因素的影響,工程項目經理部不能夠行使控制職能,以至于各項施工活動趨于混亂。為防止該類事件的發生,合同雙方需在合同中明確指出:有項目負責人親筆簽字并且蓋有項目公章的收貨單才是確認材料數量的唯一標準,工程項目材料員出具的相關與欠條不具備法律效應。除此之外,工程項目分包合同須由分包商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單位簽訂,以規避因勞務工程分包而帶來的各種風險,從而確保冶金建筑施工企業各項施工活動順利有序運行。
三、冶金建筑施工經濟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指管理當局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減小風險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目前,我國最常用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風險回避、損失控制、風險轉移及風險保留。對于冶金建筑施工工程項目風險控制而言,其主要著手于下述方面:
1.規范施工階段的相關法律法規
施工階段是冶金施工工程項目的關鍵階段,并且項目風險大都源于該階段。因此需要政府部門進一步規范施工階段的相關法律法規,冶金建筑企業必須熟知這些法律法規,切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各項活動,從而起到控制工程項目風險的目的。
2.規范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具備法律效應,其體現出雙方責權利關系的平衡和公平,合同一旦經過合同雙方簽訂,各方均需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否則視為違約,需向另一方作出相應的賠償。因此需要承包商在簽訂施工合同時仔細閱讀合同內容,明確施工過程中各項風險的承擔者,同時,依據合同示范文本,完善施工合同內容,對合同條件拾遺補缺,盡可能避免不必要風險的發生,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3.準確把握要素市場價格動態
要素市場價格的不規則變動是引發風險的主要源頭。因此承包商在招標報價時需準確把握要素市場價格,確保招標報價的合理性、科學性,從根本上遏制各項風險的發生。另外,受多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導致要素市場價格呈現動態特征,此形勢下需要承包商準確把握要素市場價格動態趨勢,依據其動態趨勢及時調整招標報價,以此實現風險控制目標。
4.落實履約管理,分析工程風險
在施工合同談判和簽訂過程中,勢必存在著部分模糊不清的條款,若對其不做出相應的處理,將直接引發各種風險。因此,承包商必須加大合同履約管理,認真審核合同,全面挖掘合同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并及時做出調整和修正,進而規避各種潛在風險的發生,確保施工合同的公平性、公正性、有效性。
5.加強對分包商管理,降低風險事件的發生
分包商是承包商的分包單位,分包商僅需承擔分包范圍內的責任,而承包商承擔全部承包范圍內的全部責任,其中包括分包商承擔的所有責任。因此需要承包商加大對分包商的管理力度,指導、監督分包商各項活動,規范分包商各項行為,最大限度上降低分包商風險事件的發生,從而降低承包商所承擔風險。
參考文獻:
[1]袁 峰 喬 斌:論建筑企業常見風險及防范措施[J].住宅產業. 2010(09).
關鍵詞:建筑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分包管理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自從我國推行項目管理體制改革以來,初步形成了以施工總承包為龍頭、以專業施工為骨干、以勞務作業為依托的企業組織結構型式。其中,我國建筑施工行業結構不合理,沒有形成合理的以總承包為龍頭,以專業承包為依托,以勞務分包為基礎的三層次承包服務組織結構體系。大部分勞務隊伍都是掛靠資質,專業化程度低,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需要施工總承包單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源來管理勞務隊,管理精力被牽制,管理水平無法提高,管理成本加大。因此,認真研究我國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中的合同管理,對我國建筑行業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 工程分包常見的風險
(一)質量不能達到合同要求
對工程分包來說,分包商質量管理和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分包商采購的材料不合格,以次充好是常見的問題,也是造成分包工程質量不達標的主要原因。工程分包市場中,分包商相對于總承包方,在工程材料質量、材料價格等方面具有信息優勢。材料選擇和使用,直接決定了工程項目的質量,但也關系著分包商的經濟利益。選擇低價的工程材料,往往有利于分包商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但是工程質量相對較低;選擇高價的工程材料,往往減少分包商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但是工程質量相對較高;如何獲取低價格、高質量的材料成為分包商需要考慮的重點問題。當前,很多分包項目質量不達標多是由于材料不合格引起的。
(二)分包合同主體、內容、形式不合法
在項目分包行為前,必須進行嚴格的分包方案規劃。這樣才能確保方案實施在法律法規的要求范圍內。然而,當前分包方案存在違法行為是十分常見的,主要表現在:
1、工程項目分包違反總承包合同規定;
2、項目主體結構出現違規專業分包;
3、分包項目工程量超過總承包項目工程量比例限度;
4、分包前沒有取得建設單位認可;
5、工程項目違規分解、違規轉包;
當前,普遍存在工程項目分包把關不嚴,分包合同主體不合法的現象。分包合同主體不合法直接影響了分包工程質量。分包合同主體不合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沒有取得建筑施工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無照營業;第二種是違規借用和掛靠有資質的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分包過程中,對于不具備相關資質的分包商,以及喪失建筑施工分包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的分包商,憑借關系,有意無意的將工程項目分包給非法的分包隊伍,造成工程分包的風險巨大。
(三)總包和分包管理問題
1、總包“以包代管”
工程項目分包過程中,部分總承包商往往根據自己與分包商之間的個人關系,或者以往的合作經歷,將工程項目部分分包給分包商。但分包以后,不再派遣現場管理人員,實行“以包代管”,將工程項目履約全部依托給分包商實施。在沒有監督和管理的情況下,分包商為了追求最大經濟利益,往往偷工減料,盡最大可能縮減工程成本,所以“一包代管”風險巨大。
2、總包管不住分包
在工程項目分包中,也存在一些分包商,他們憑借強硬的關系,獲取分包項目,在工程項目實施中,不服從總包管理,個人行為嚴重,總包難以樹立權威地位,更難以加強對分包商的管理,工程質量和安全就難免存在風險。
3、總包管理不足
隨著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加快,我國逐步引入了分包模式,但是該模式下,總承包方對分包的管理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對分包管理的經驗不足,管理人員缺乏,很多剛畢業的沒有管理經驗的大學生直接進入分包管理的一線工作,使總包管理水平不高;二是各項管理制度執行出現偏差,或者根本沒有執行;三是總承包商對分包合同管理不嚴。總承包商對工程分包管理不足,最終造成工程進度、質量、安全不能滿足工程主合同要求。
三、工程項目分包合同管理
(一) 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表面上看,掛靠經營方式似乎是雙贏的,但仔細分析后便會發現其實雙方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是嚴重不對等的。對掛靠人而言,其僅承擔著上繳少額管理費用的義務,對被掛靠人來講,雖然享受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掛靠經營上違約或者侵權,勢必造成被掛靠人難以量的損失。大多數情況下,因工程本身存在的問題掛靠人并沒有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糾紛,最終債權人會找到被掛靠人。因此,建立完善的分包法律法規,至少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構建:
1、禁止總承包商將其承包項目全部轉包其他分包商,禁止總承包商將其工程項目解包以后,以分包的名義承包給其他分包商;
2、總承包商可以將其承包項目,部分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但是這些承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合格資質。承包項目中,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項目內容,必須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方可進行分包;
3、法律法規必須嚴格規定分包單位帶有連帶責任;
4、總承包商可以將其承包項目中非關鍵性項目內容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工程量不能超過總工程量的三分之一;
(二)分包工程的質量管理
總包合同已經有了明確的質量目標,分包合同要分解總包合同的質量目標,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考核辦法。考核辦法包括工程適用規范、驗收程序及標準、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責任等。在分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商負責分包商的技術、質量和安全管理,并要求分包商在分包合同生效后規定的期限內向總承包商提交分包質量計劃和相關程序。如果由于分包商自身的原因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將承擔違約責任,扣除質量保證金。制定嚴格的分包合同質量標準,對分包商的施工質量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有可能出現質量隱患的地方要派人旁站,全過程監督施工,并隨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總承包商,保證工程質量始終處于可控制的狀態,防止施工隨意性,以優良的工程質量保證工期,避免因質量問題而返工。
(三)分包合同的支付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建設市場的規范性和市場環境的制約,總包商無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獲得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為了承攬項目獲取利潤,多數項目總包商還需要墊付一部分資金,因此總包商承擔著相當大的資金壓力。為了保證總包項目的正常運轉,有些分包合同的結算方式是竣工后一次性結算支付,進度款以分包商的借支方式支付。有些項目的管理人員有限,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及時的計量工程量,采用根據分包隊伍的人數和市場日工資水平以及預計工程量進行估算控制的方法來支付分包商的進度款,誤差也就由此產生了,有些分包商也會趁機以各種理由向總包項目部借款,而總包項目部在沒有對工程進行準確的計量計價之前就隨意撥付工程款,容易造成工程款的超付。一旦出現工程款超付的情況,合同雙方履約能力就不對等了,制約分包商的手段就無效了,容易給總承包商帶來損失。因此,及時準確的計量計價分包工程,不僅是履行合同的要求,也是控制分包工程款支付的基本保證。
結論與展望
本文提出了分包工程常見的風險,在選擇分包商時需要考察分包商的資質、履約能力以及分包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合規等因素。提出了如何加強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如何做好風險防范,確保分包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滿足工程主合同要求。分析了分包工程計量支付需要注意的問題,以保證總承包商正當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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