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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征用土地適用本辦法。
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方法所稱征用土地。將集體所有土地(含農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未利用土地)依法征為國家所有的行為。
第三條市、縣按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進行彌補安頓。
第四條市土地主管部門負責鄉村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用。
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市計劃、建設、房管、農業、林業、水利、財政、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
第五條征用土地必需貫徹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維護耕地的基本國策。
第六條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社會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
第七條征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料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八條土地主管部門應當擬定征用土地彌補、安排補助方案。被征地村委進行公告,與被征用土地的村委會簽訂征地協議書。
第九條征用土地的順序:
㈠受理申請、進行預審。
項目用地單位持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市計劃主管部門立項批復、市建設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鄉村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市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用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不得受理。
㈡通知被征地單位。
征地的范圍、面積和建設用地單位名稱由市土地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被征地的街道辦事處,預審通過后。由被征地街道辦事處通知涉及的村委、村小組和該土地使用(租賃)人。
㈢組織測量、調查登記。
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組織征地丈量,征地通知發出后。并通知被征地的街道辦事處、村委、村小組及建設用地單位派人參加。確定土地權屬、地類、征地面積,放置征地界樁,做好征地范圍內的果樹、墳墓等地面附著物的調查、登記工作。
涉及林地的由用地申請人到林業部門辦理手續。建筑物、構筑物、水井的丈量、清點及彌補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㈣簽訂征地協議、逐級報批。
由建設用地單位一次性支付到市土地主管部門。資金到位后,市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征地面積、地類和地面附著物的情況測算征地彌補費用并通知建設用地單位。市土地主管部門召集被征地的街道辦事處、村委、村小組及建設用地單位代表,商議征地彌補、安排方案,并張榜公告,簽訂征地協議書,征地協議書經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依法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建設用地單位不得直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征用土地協議。
㈤支付征地費用。
被征地村委應全部支付到相關村民,土地主管部門于批準之日起五日內將征地彌補費用一次性支付到被征地村委。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分成。
㈥組織清嘗交付使用。
否則建設用地單位有權處置。對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即將進行收割的水稻,被征地單位和村民領到征地彌補費用后三日內必需自行處置被征地范圍內的青苗、果樹等附著物。可酌情延長處置時間。市土地主管部門監督清場工作的進行,清場完畢后,及時將被征用土地交付給建設用地單位。
第十條征用土地應當支付的征地彌補費用:
㈠征地彌補費。
征地彌補費包括土地彌補費、勞力安排費、青苗彌補費。征用耕地、宅基地的征地彌補費標準為3萬元/畝、征用果園的征地彌補費標準為1.5萬元/畝、征用林地及其它土地的征地彌補費標準為1萬元/畝。交通、能源、公共設施等重點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彌補規范按國家、盛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㈡地面建筑物、附著物彌補費。
未結果果樹10元/株;零星果樹每畝超越70株的以70株計算。零星果樹:已結果果樹70元/株。
3年前的舊墳墓100元/個;墳墓:3年以內的新墳墓300元/個。
建筑物、構筑物、水井等按市政府拆遷彌補規范執行。
㈢精養魚塘的護坡等工程按漁塘面積3000元/畝標準補償。
㈣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和征地通知之日起所種果樹或所建設施一律不予彌補。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酌情調整彌補規范。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克扣、挪用、截留農民的征地經費。
第十二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計稅耕地被全部征用或人均耕地較少的可采取少量留地安置、鼓勵興辦第三產業等措施。建設用地單位應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用工。
第十三條土地被依法征用后。
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其他稅費由有關部門核減。被征耕地的農業稅由縣(區)財政部門核減調整。
第十四條土地被征用后。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向公安部門料理農轉非手續。
第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彌補費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以國土資源部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市國土資源局“百日行動”實施方案》,重點對2005年1月1日以來“以租代征”、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工業用地規模、未批先用、閑置土地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全面清理,堅決查處違法、違規案件,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規現象發生。總體要求是:全面清理,摸清底數;嚴肅查處糾正,依法嚴辦案件;切實抓好整改,嚴格規范管理。通過這次行動,進一步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確保中央土地調控政策、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和省、市兩級重要決策的落實。
二、主要任務
(一)整治“以租代征”行為。重點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工商企業項目建設的“以租代征”行為。各鎮辦,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區國土資源局對“以租代征”的違法違規問題,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土地征收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
(二)整治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工業用地規模行為。重點查處現有已審核公告的開發區擅自突破國土資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的行為;查處以“工業集中區”等名義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進行工業用地開發的行為;全面清理開發區或以“工業集中區”等名義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的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分類進行處理,進一步規范開發區用地行為,鞏固開發區清理整頓成果。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之前,一律不得在規劃范圍外以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產業集聚區”等各種名義非法調整規劃。
(三)清理和整治“未批先用”行為。重點清查城市批次建設用地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查清城市批次建設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設項目,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予以處理。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先行動工建設的行為,到今年年底前,要查清事實,分析原因,明確責任,區分不同情況,分類提出處理意見。
(四)清理和整治閑置土地的行為。重點清查批而未用和閑置撂荒土地行為,并依法進行處理。對批而未用或批后仍由村民繼續耕種的土地要限期開發使用;對批后閑置土地一年以上但不滿兩年的,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單位或企業閑置費,并責令單位或企業限期開發建設;對批后閑置撂荒土地滿兩年的,要堅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組織重新出讓;對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年底前完成清退和恢復耕種工作。
三、時間安排
(一)自查清理階段(9月15日至10月10日)。要根據百日行動實施方案以及視頻會議精神要求,組織部署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衛片執法檢查和區監察局、國土資源局聯合執法檢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問題后統一登記填表(表格見附件),并將清理結果于10月8日前上報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
(二)查處糾正階段(10月10日至11月20日)。要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到位;對清理出的管理不規范問題,要采取措施,予以糾正。配合市國土資源局對自查清理、查處糾正工作和第七次衛片執法檢查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同時還要做好迎接省、部檢查的準備。
(三)督察整改階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要針對清查各類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問題,舉一反三,制定完善的制度和程序,明確執法責任為重點的整改方案,并對一些疑難重大問題進行專題調研。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要從實踐“三個代表”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本次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感,要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百日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高度重視,認真動員部署,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確定具體的工作任務和目標。區政府決定成立由區委常委、副區長牛瑞華任組長的土地執法“百日行動”領導小組,同時以區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為主體,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開展執法工作。
(二)統籌兼顧,協同配合。今年以來,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部署了進一步開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監察部等五部門聯合開展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農業部等七部委聯合部署了開展全國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區國土資源局要按照專項行動、專項清理、專項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動”的部署和要求,統籌兼顧,積極開展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全面落實。“百日行動”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匯報,特別是涉及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主動提出建議,積極爭取區委、區政府的支持,充分發揮聯合執法機制的作用,做好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共同研究解決土地管理和土地執法中的關鍵性問題。
(三)依法查處,督促整改。要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以罰代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對土地違法、違規涉及到應當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要移送監察部門;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
(四)積極宣傳,營造氛圍。最近一個時期,區國土資源局、區廣電中心要以“百日行動”為重點,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百日行動各階段的整治成果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進展情況,保持輿論的高壓態勢。要定期召開新聞會,相關信息,通報百日行動的進展情況。媒體曝光不少于3起有影響且性質惡劣的案件,要通過聲勢浩大、卓有成效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中央關于嚴格土地管理,堅決打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堅定決心,牢固樹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觀念,營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圍。
關鍵詞:土地開發整理;GIS;數據庫;信息集合
中圖分類號:TN948.6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9599 (2010) 01-0000-02
一、概述
土地開發整理是增加耕地面積,保證糧食安全,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農村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土地開發整理作為公益性建設項目,其過程必須按照科學的方式加以管理。遵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特點,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劃分為幾個不同的階段,可行性研究、審查入庫、初步規劃設計、立項批復、招投標、施工、竣工驗收。每一個階段都有其相應的管理流程和大量的圖形、圖片、表格及文檔資料。就目前情況來看,對這些資料數據的保存和管理有如下兩個特點:1.局部電子化:地形圖、施工圖、預算表等使用計算機相關軟件進行處理,然后刻錄成光盤或是打印生成紙質資料存檔。2.管理手工化:對于局部電子化的數據資料的管理和保存是手工的,管理的對象是一張一張的光盤,一個一個的文件夾,最終歸檔的資料存放于不同的職能部門。這造成目前管理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賴紙質資料,管理不便,查詢困難。
基于這樣的現狀,我們提出了開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其目的就是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各階段所涉及到的資料信息用計算機軟件結合數據庫加以有效的管理。從而實現在軟件系統中快速方便的查詢,提高管理效率,為管理部門的決策控制提供詳實而準確的信息。實現管理自動化,政務電子化。
二、總體需求
圖2-1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流程圖
如圖2-1所示,我們可以看出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所經歷的各個階段和先后順序,以及每一個階段所需要的工作及相關資料,這些資料的紙質部分是齊全的,電子化部分可能是零散的,根據管理部門對于土地整理項目全過程管理的設想,綜合數據管理系統的總體需求如下:
1.“信息管理”是本系統的立足點。2.需要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資料電子化并納入到計算機系統管理中,可以查詢,并且方便查詢。3.能夠將項目數據與地理信息系統的地圖展示進行整合和互動,這是系統的關鍵點,因為土地整理項目和地理信息密切相關,其整理的成果也必須反映到地理信息系統中。4.歷史數據需要轉換導入系統進行管理。5.新產生的數據需要提供方便的錄入機制。6.能夠對常用格式的文檔資料進行集成展示。
三、GIS體系結構的對比
由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地理位置密切相關,開發整理現狀也必須及時如實的反映到地理信息系統中,為了上述總體需求的實現,我們將根據不同的需求選擇相應的GIS體系結構,GIS體系結構主要分為如下三種:集中模式,客戶/服務器模式,Web/Internet模式;
(一)集中模式
終端完成兩種操作:
A.接受用戶的輸入,然后通過網絡把輸入發送給GIS服務器;
B.接受GIS服務器的處理結果,格式化并展現給用戶;
GIS服務器相應的需要完成四種操作:a.通過網絡接受終端的輸入;b.處理終端輸入;c格式化處理結果,并傳送給終端;d.維護數據庫;
由此可知,在集中模式下的GIS系統,信息庫的存儲、瀏覽、查詢、檢索、維護等都"“集中”于GIS服務器,服務的提供完全依賴于GIS服務器。所以,這種模式對服務器的速度、可靠性等要求極高。一般需要專門的服務器作為GIS服務器。這就提高了系統的造價。但它也有一個優點:系統結構相對簡單。
(二)客戶/服務器模式
客戶端完成三種操作:
A.管理用戶接口,處理應用邏輯;
B.產生數據庫請求,并向GIS服務器發送請求,然后從GIS服務器接受結果;
C.格式化結果,并給用戶;
GIS服務器相應的功能為:a.從客戶機接受數據庫請求;b.處理數據庫請求;c.格式化結果,并傳送給客戶機;d.維護數據庫;
由此可知,在客戶/服務器模式下的GIS系統,客戶機執行前端處理,服務器執行后端處理。它把整個系統的負擔在客戶/服務器間進行適當的分配,在客戶端運行應用程序符合實際應用多樣性的需要,而對于整個系統的基礎-數據庫則集中于服務器,便于數據庫的維護。這種結構具有強壯的數據操縱和事務處理能力,以及數據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約束。因此,這種模式的GIS系統是比較合理的。但是,Client/Server的結構的開發和管理成本越來越高,其客戶端變得越來越臃腫,系統的使用也較復雜。
系統的客戶端和服務器所完成的功能基本上與Client/Server模式下的功能是一致的,它實質上是Client/Server技術與Internet技術相結合的成果。這種模式不僅利用了基于Web的Internet結構的簡便和靈活性的特點,而且應用Client/Server技術大大地強化了其事務處理和安全性、完整性約束能力,從而實現了真正業務相關的WEBGIS。
三、技術方案
基于對總體需求的初步理解和對三種GIS體系結構的對比分析,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信息管理系統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總體架構
基于WEB方式開發,三層體系結構。基于Internet的WEBGIS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較低的開發和應用管理成本。
WEBGIS是利用通用的瀏覽器進行地理信息的,并使用通常是免費的插件ActiveX或Java Applet,從而大大地降低了終端客戶的培訓成本和技術負擔。而且利用組件式技術,用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需要的控件,這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用戶的經濟負擔。
2.真正的信息共享。
WEBGIS可以通過通用的瀏覽器進行信息的特點,使得不僅是專業人員,而且普通用戶也能方便地獲取所需的信息;此外,由于Internet的迅猛發展,Web服務正在滲入千家萬戶,在全球范圍內任意一個WWW站點的Internet用戶都可以獲得WEBGIS服務器提供的服務,真正實現了GIS的大眾化。
3.巨大的擴展空間。
Internet技術基于的標準是開放的、非專用的,是經過標準化組織IETF和W3C為Internet制定的,這就為WEBGIS的進一步擴展提供了極大的發揮空間,使得WEBGIS很容易與Web中的其他信息服務進行無縫集成,建立功能豐富的具體GIS應用。
4.擴平臺特性。
傳統的GIS軟件都是針對不同操作系統的,對不同的操作系統,分別要使用相應的GIS應用軟件。而WEBGIS則能做到“一次編成,到處運行”,真正發揮跨平臺的技術優勢。
與地理信息系統(GIS)系統的無縫集成,是本系統的最大特色。地理信息是一種重要的分布式信息資源。它既具有社會效益,也具有市場價值,是解決人口、資源、環境和災害等重大社會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問題,以及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的基礎信息手段。
(二)開發工具
開發工具使用或JAVA。和JAVA目前是大型WEB程序開發的兩大陣營,兩者目前提供較為相似的WEB程序開發能力。開發效率比較高,結合JAVA較強的跨平臺能力,在項目初設階段可根據實際應用情況進行選擇。
(三)數據庫
選用ORACLE。ORACLE是針對OLTP OLAP的數據庫產品,ORACLE的優點很多,比如跨平臺,這只是ORACLE眾多優點之一,但這對客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優點。
ORACLE的組件功能全面。對于二次開發的支持較好。ORACLE體系先進,所以性能優異。ORACLE在海量數據存儲上具有明顯的性能優勢,聯機分布式并行處理的能力強大。是大型數據庫應用的最佳選擇。
(四)地理信息集成
采用ARCGIS。基于ARCGIS技術的系統平臺,其先進性、穩定性、安全性和開放性都是當今GIS世界首屈一指的。它所提供的海量數據管理、驅動、查詢檢索、分析統計和對外能力完全能夠滿足國土資源信息系統需求分析中對GIS平臺的要求,一句話,ARCGIS是高性能的。
整個系統數據模型的建立包括GIS數據、專業模型數據、應用處理功能的集成。功能上是專業應用軟件通過GIS基礎軟件對GIS數據和模型數據的操作。
(五)多媒體展示
使用OLE對象鏈接和嵌入技術。通過OLE,應用程序可以自動擴展為將來的數據格式,因為被鏈接的對象的內容使用OLE接口,客戶端應用程序不必介意鏈接的內容。
客戶可以集中精力于您正在執行的工作,而不是集中的多個應用程序完成任務所需的任務。這一概念可以概括為以計算任務為中心。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文檔資料涉及多種文檔格式,對這些多媒體信息的展示,最佳方案是按各階段進行結構化后,通過OLE進行集中整合展示。
(六)數據轉換和錄入
用POWER BUILDER進行開發。基于歷史信息的轉換,和新產生信息的錄入需求,獨立的數據轉換和錄入支撐工具必不可少。作為4GL開發工具的佼佼者,POWER BUILDER在這方面的處理具有明顯優勢。
對于新產生的土地整理項目信息數據,為了支持統一展示,減少格式不統一產生的轉換成本,會進行相應的格式限制。目前考慮支持的格式有:OFFICE文檔,各類照片(衛星圖片),地質勘測圖片,AUTOCAD,MAPGIS,ARCGIS,PDF。
四、結語
土地開發整理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后,將具有如下功效:
(一)可以通過系統在四川地圖上展示出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位置及現狀,在地圖上隨意游走,也可進行鎖定放大顯示,方便打印該項目的成果圖,這樣無論展示給相關領導進行工作檢查,還是針對項目實現細節關注都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二)可以通過時間階段,地理位置,投資規模等信息,查詢各土地整理項目,這為落實計劃,關注重點快速地提供了信息,如:查詢2008年度擴權縣完成了哪些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占補平衡任務是否完成。
(三)對土地整理項目資料進行全方位的管理及查詢,如:要看某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資料,系統將迅速調出并展示其“申請報告、可研報告、標準分幅現狀圖、碎步圖斑量算表、分村臺帳匯總表、權屬調整方案、村民大會紀要、村民代表簽字”等,管理者無須再去資料存放處查找浩瀚如海的資料。
(四)實現了資料的全面電子化保存,是四川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信息資料館,能為土地開發整理的其他相關工作提供全面的數據基礎,如:研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歷史平均造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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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建設占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選址進行非農業建設,尤其要杜絕建設項目選址在基本農田區范圍內的情況。對選址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計劃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備案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一律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城建及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選址和用地手續。
二、規范土地征收和供地行為。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地征收的規定,縣境內所有征地行為,必須由縣土地統征儲備交易中心代表縣政府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并予以公告,任何項目建設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必須報請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土地統征儲備交易中心進行統征,實施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統一供地。對商業用地必須以招拍掛形式供地。用地單位不得自行與鄉、村、組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鄉鎮政府不得越權自行征地供地,不得多頭征地。堅決制止和糾正假借招商引資或舉辦企業未批先建;堅決制止和糾正在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中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開發利用土地,使投資規模達不到約定要求,導致土地閑置圈占;堅決制止和糾正不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或擅自批準減、免、緩交出讓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甚至非法轉讓土地等行為。對違反土地征收程序,不履行土地征收報批手續,私自隨意征地以非法征收、非法占用查處。對擅自將企業用地改變為其他商業用地的,將限期整改,除追回招商引資時享有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外,其圈占閑置的土地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必須重新評估競價。對歷史遺留問題縣政府將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嚴格依法調查處理,并切實完善招拍掛相關程序。
三、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各類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須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和全縣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計算,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補償標準。尤其要杜絕一些不符合政策的安置途徑和方法,甚至擾亂正常的土地征收秩序,惡意抬高征地價款。嚴禁通過私下協議、“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四、嚴管集體土地。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除依法征收外,不得私自交易和買賣,不能隨意改變農業用途搞經營開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的規定,建房面積須符合政策規定,嚴禁在縣城、集鎮周邊、公路沿線或城鄉結合部假借新農村建設或自建住房等名義變相搞房地產開發。城鎮居民不得違反規定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不得假借辦經濟實體私自在農村買地、囤地,不得以“非轉農”名義到農村申請宅基地、建住宅。嚴禁借新居工程之名用農村集體土地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以聯建、集資建房等方式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集體土地修建的用于安置拆遷農民的住房和農民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嚴禁集體土地向城鎮居民及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公民出售或出租用于修建住宅,嚴禁以民生工程為名變相修建樓堂館所從事非民生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不得辦理任何規劃及用地手續,對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對違法建設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李維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滕建國,上海市國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徐富榮,上海市國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嶗山西路201號。
法定代表人:蔡育天,該局局長。
委托人:陸銀華,上海市虹口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長。
委托人:蔣榮,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上訴人上海虹城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城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房地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0)滬高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聯合信托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產企業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公司)、上海市虹口區房屋綜合開發經營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與上海房地局簽訂滬土(1992)出讓合同第13號《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A地塊出讓合同)約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開發公司以4,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上海市吳淞路31號街坊A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與開發公司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投資組成合資企業虹城公司,上述A地塊土地使用權即轉為虹城公司。1994年9月10日,虹城公司與上海房地局又簽訂滬土(1994)出讓合同第75號《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B地塊出讓合同)約定:虹城公司取得上海市吳淞路31號街坊B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虹城公司如不按與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虹口區政府)簽訂的《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費用,上海房地局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同日,虹城公司與上海房地局簽訂《A地塊出讓合同備忘錄》載明:雙方同意將A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延長至2043年10月8日止,與B地塊土地使用權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虹城公司分別與案外人虹口區政府簽訂《虹口區大市政配套費合同》、《補充協議》、《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約定了虹口區政府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費用數額及違約責任等事宜。在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協議過程中,虹城公司發現受讓的地塊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虹城公司以虹口區政府違反《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區大市政配套費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拆遷期限、且在拆遷過程中發現該受讓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為由,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依法解除拆遷合同,由虹口區政府返還其支付的動遷費,并支付違約金、設計費、勘察費及A地塊土地使用年限減少等損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6)滬高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之間有關上海市吳淞路31號街坊B地塊的《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區大市政配套費合同》有效,繼續履行;二、虹口區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付虹城公司賠償金2,645,912.13美元;三、虹口區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虹城公司受讓的A地塊土地使用年限減少損失130,146.91美元;四、虹城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五、虹城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虹口區政府委托動遷費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為總值按每日萬分之三給付滯納金。虹城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并申請追加上海房地局為該案第三人。本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認定,虹城公司在二審期間申請追加上海房地局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實際是對雙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有爭議,屬于另一個性質的法律關系,不屬本案第三人。由于虹口區政府并非在合同約定的14個月內完成拆遷,虹城公司根據不安抗辯和同時履行抗辯的原則,有權遲延付款。在虹城公司訴訟后,虹口區政府在一審法院開庭時才主張已經完成拆遷,且雙方對拆遷范圍存在爭議,因此,在法院沒有作出判決上的認定前,不能以開庭日作為已經履行的日期,應當以法院判決生效的日期作為虹城公司付款的日期,一審法院判決虹城公司自1997年6月17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為總值每日按萬分之三給付滯納金,缺乏依據,依法應當糾正。據此判決:一、維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6)滬高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項。二、變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6)滬高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為:虹城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虹口區政府委托動遷費7,170,505美元。
2000年9月11日,虹城公司依據本院(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以上海房地局沒有告知其出讓的土地上存在民防工程,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為由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其與上海房地局簽訂的B地塊出讓合同;由上海房地局返還其土地出讓金,并賠償其拆遷的經濟損失。上海房地局則提供了由虹城公司1995年1月12日、同年9月6日簽收的虹口區民防辦發出的《停止施工通知書》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辦法》的復印件,以此證據證明虹城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另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199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民防工程的產籍檔案由市或區民防部門管理,房地產權籍檔案由市或區房地局管理;上海房地局在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對出讓的土地自然狀況包括地表下的設施情況告知受讓人,以保證其出讓的土地不存在瑕疵。另據虹口區民防工程管理所檔案卡記載:虹城公司受讓的A地塊有一處建筑面積69平方米的民防工程;B地塊分別有建筑面積76平方米及建筑面積42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其三處民防工程合計為建筑面積118平方米。上海房地局在與虹城公司簽訂《A地塊出讓合同》、《B地塊出讓合同》時,未履行告知出讓土地現狀的義務。虹城公司亦沒有向有關行政部門辦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審批手續,其受讓的A、B地塊未實際開發建設。
一審訴訟期間,一審法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會計師事務所)對A、B地塊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拆除費用進行了評估,結論為:拆除A、B地塊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費用為49,511.98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上海房地局代表國家以合同形式將訟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虹城公司,雙方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權利義務履行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上海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就虹城公司訴訟已超過時效所提供的證據為復印件,依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即便上海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區民防辦談話通知書能證明虹城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訟爭地塊下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虹城公司已提出質疑,因此,上海房地局認為虹城公司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認定上海房地局出讓給虹城公司的地塊是有瑕疵的,對此,依法應由上海房地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可以確認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之間的《拆遷合同》等有效,并繼續履行。而《拆遷合同》又是本案B地塊出讓合同解除與否的前提,且虹城公司關于解除本案訟爭合同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因此,對虹城公司請求解除B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返還土地出讓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對虹城公司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因民防工程拆除費用為49,511.98元,應由上海房地局承擔。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確認虹城公司在委托拆遷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違約,因此,虹城公司的違約行為亦是造成其土地開發工作閑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海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權又是有價值的,故可延長土地使用權年限來折價賠償。據此判決:一、延長虹城公司受讓取得的A、B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即從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續50年;二、上海房地局賠償虹城公司民防工程拆除費用49,511.98元;三、虹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571,410.30元,由虹城公司負擔71410.32元,由上海房地局負擔500,000元;評估費3000元,由上海房地局負擔。
虹城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海房地局出讓的A、B地塊存在民防工程,致使其不能達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預期的經濟利益,上海房地局應當賠償土地出讓金、拆遷費、工程設計費及利息等經濟損失;中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受讓的A、B地塊拆除民防工程費用評估為49,511.98元,并非實際發生的費用,該費用的數額應當以實際拆除所發生的費用損失為依據。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予以改判。上海房地局答辯同意一審法院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駁回虹城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審理認為:虹城公司依據與上海房地局簽訂的《A地塊出讓合同》及《B地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已經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上海房地局依約交付了出讓的A、B地塊,且虹城公司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主張及以延長虹城公司受讓的A、B地塊土地使用權年限作為虹城公司使用土地年限減少的損失之判項沒有提起上訴,因此,虹城公司上訴主張上海房地局賠償其土地出讓金及利息,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與虹城公司之間不存在拆遷補償的法律關系,在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之間履行《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區大市政配套費的合同》中,由于虹口區政府對B地塊逾期拆遷,導致虹城公司已經受讓的A地塊延期開發建設,為此,本院(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已經判令虹口區政府償付虹城公司賠償金2,645,912.13美元,賠償虹城公司A地塊土地使用年限減少的損失130,146.91美元。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之間的拆遷合同合法有效,已經履行,因此,虹城公司主張上海房地局支付其拆遷費及利息損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民防工程系防空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拆除民防工程必須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拆除。虹城公司至今尚未向有關民防部門提出拆除民防工程的申請,該工程項目用地至今亦尚未開發建設,且本院(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已經認定:“虹城公司在委托拆遷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違約”,因此,虹城公司的違約行為亦是造成其土地開發工作閑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主張上海房地局賠償工程設計費、工程款等費用,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因虹城公司沒有辦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報批手續,民防工程尚未實際拆除,一審法院委托中南會計事務所對該民防工程的評估結論,應當作為上海房地局支付虹城公司拆除民防工程費用的依據,虹城公司以中南會計師事務所評估非實際發生的費用為由主張上海房地局再行支付民防工程的拆除費用,沒有事實根據。一審法院根據上海房地局在履行雙方簽訂的《A地塊出讓合同》及《B地塊出讓合同》中,沒有將虹城公司受讓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的現狀告知虹城公司的違約事實,判決由上海房地局賠償虹城公司受讓取得的A、B地塊使用權年限,即從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續50年,上海房地局已經承擔了相應的違約責任,虹城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他實際經濟損失發生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