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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縣委、縣政府召開全縣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主要是貫徹落實省、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制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我縣規范土地管理工作和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等有關工作。剛才,縣國土資源局利鵬同志對制訂我縣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書及其考核辦法作了詳細說明,我完全同意,請同志們對照責任書和考核辦法的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簡要傳達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并就如何規范我縣土地管理、做好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等工作,談幾點意見。
一、傳達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精神
7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會議要求,堅決嚴格執行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決心開展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工作,確保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各縣區委書記、縣長、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縣區長,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國土資源局局長及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長、執法隊隊長參加了會議。市委陳建華書記就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作了重要講話。劉小華市長就貫徹落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制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作了主題報告。
陳建華書記在講話中強調,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規范土地管理的目的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發展的唯一目的是為了讓人民群眾過上好日子。在規范土地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依法征地過程中,必須從群眾利益無小事的高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切實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多引進用地少、稅收多的項目,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為未來留足發展空間。同時,要扎實做好新一輪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劉小華市長在講話中明確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規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要貫徹落實省委張德江書記“三句硬話”和黃華華省長“六個一律不批”,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要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已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委發〔*〕11號)的相關要求,嚴格落實征地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市直和各縣區近期要對準備和正在征用的項目建設用地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征地手續不完備和與農民分歧未解決的,一律暫停征用。同時在會上,劉小華市長代表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簽訂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書。
為充分盤活和合理利用非農建設閑置土地,會議還明確要求,從現在起至明年5月,對全市非農建設閑置土地進行一次拉網式的清理,依法對閑置土地、擅自改變用途的土地、注冊資本未到位的項目用地、非法轉讓的土地進行處置。
二、認清形勢,從嚴要求,堅決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土地問題始終是我縣經濟發展進程中一個帶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嚴格土地管理,堅決執行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既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又是確保當前我縣經濟保持持續快速發展勢頭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推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耕地保護制度,重點要做到“三個強化”:
(一)強化憂患意識,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工作
近年來,我縣在土地管理、利用和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總的形勢是好的。全縣單位建設用地GDP產出從*年的9408元上升到*年的13786.21元,增長率31.76%。但也存在不少突出問題:一是國土資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多地少已經成為制約我縣經濟發展的最突出、最嚴峻問題之一。二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嚴重滯后。按照《紫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中確定的主要控制性指標規劃,到2010年建設用地增量為10440畝,現在實際用地達34158.9畝,突破23718.9畝,如果新一輪規劃修編工作跟不上,不僅歷史遺留問題無法消化好,而且今后我縣發展空間將會受到嚴重限制。三是違法違規現象仍然存在。目前,全縣沒有批文的用地有2292.8畝。四是土地利用效率低。*年我縣單位用地GDP產出僅13786.21元,而全市平均達29.62萬元,對比差距巨大。針對以上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們必須站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增強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創新思路,研究對策,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工作。
(二)強化責任意識,狠抓規范土地管理工作落實
按照市下達計劃,今年我縣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35公頃,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不得超過25公頃,新增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14公頃,其中,城鎮村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12公頃,獨立選址項目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2公頃;補充耕地數量不少于94.25公頃,其中土地整理(復墾)補充耕地不少于12公頃,土地開發補充耕地不少于82.25公頃。執行這個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必須做到“五個堅決”。
一要堅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去年,我縣制訂出臺了《紫金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各鎮要按照考核辦法做好耕地保護工作。至*年底,我縣耕地保有量達42.52萬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40.44萬畝,其中各鎮劃定的保護區面積38.90萬畝,代深圳、中山兩市代保面積1.54萬畝。可以說現在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已占耕地總面積的95%左右,保護任務重。為此,鎮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紫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要堅決執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的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禽畜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
二要堅決執行“六個一律不批”。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律不批;凡是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一律不批;凡是沒有通過建設用地預審的,一律不報批;對城市規模已經達到或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年度計劃指標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時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設用地申請;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的,未按預審要求完善相關內容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禁止性項目、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項目、別墅項目、高爾夫項目,一律不得報批用地。同時,要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設用地供應公示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決不能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六個一律不批”是規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紀律,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結合我縣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一是完善征地制度,各鎮、工業園區引進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報批,一律報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預審程序把好預審關,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給予預審上報。二是征地實行“二公告一登記”制度,即征地征地公告、征地補償標準公告和土地丈量登記;嚴格執行省批轉我縣征地補償標準最低保護價:縣城2.2萬元/畝,古竹、龍窩、藍塘1.86萬元/畝,其它鎮1.66萬元/畝。三是土地出讓實行招拍掛制度。凡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工業用地一律進入縣土地交易機構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工業用地出讓嚴格執行省政府批轉我縣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20元的標準。
三要堅決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規范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嚴格土地管理的同時,優化土地布局和結構,充分發揮土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一方面要按照切實保護耕地、優化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安排各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認真做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各鎮要根據本鎮規劃要求,調整好今后20年經濟發展所需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七大”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全面轉入縣、鎮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使修編后的縣、鎮規劃更加適應我縣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富有操作性和合理性,為今后20年我縣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打下良好基礎。同時,以縣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各鎮配合,在年底前完成全縣20個鎮所有行政村的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堅持有保有壓,根據全縣經濟發展布局和各鎮發展實際,區別不同情況,集中土地保重點、保發展,確保重點項目、重點產業、重大工程建設的用地需求。
四要堅決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是破解我縣土地資源瓶頸的迫切要求和重大舉措。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研究探索促進轉變用地觀念和用地方式的辦法和措施,堅定不移地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路子。堅持成本體現補償、價格反映稀缺的原則,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設用地擴張的利益沖動,充分利用經濟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通過建立健全“嚴控增量、盤活存量、管住總量、集約高效”的機制,拓展節約集約用地的新路子。要按照“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的原則和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要求,建設產業轉移工業園,杜絕“規劃跟著項目走,土地任由投資者圈占”的現象。要提供項目“入園”的條件,多引進占用土地少、內銷比例大、創造稅收多、科技含量高、帶動能力強、環境污染少的項目,切實提高招商引資質量,推動土地利用率實現重大突破。著力挖掘潛力,盤活消化存量土地。通過拆遷改造、整體搬遷、整理等方式改造城中村和舊村莊,增加城市建設用地,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加快處置抵債土地,顯化土地價值,盤活閑置土地。健全完善建設用地定額標準和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研究制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辦法,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五要堅決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土地督察制度。進一步加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力度,強化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形成上下聯動,統一有效、堅強有力的執法監察網絡。切實加強鎮國土資源管理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聯合執法監察協調機制,聯合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各鎮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國土資源等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相關部門要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給予配合和監督,確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取得實效。剛才,縣政府與各鎮分別簽訂了耕地保護與執行土地年度利用計劃責任書,定下了軍令狀。大家務必保持十分清醒的頭腦,這不是圖形式走過場,而是實實在在的責任,是鄭重嚴肅的承諾。同時,縣根據省、市的要求,已正式出臺考核辦法,年終統一考核,凡是做得好的將給予獎勵,凡是違法違規的,將嚴肅查處。
(三)強化發展意識,消除土地管理認識誤區
加強土地管理,嚴格執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最根本目的是要更好地保障我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不斷改善。必須正確處理好土地管理工作過程中的兩種主要關系,切實消除思想認識上的誤區。
一要正確處理好加快發展和加強土地管理的關系。當前,部分干部群眾認為嚴格土地管理,就是要少上項目,少搞招商引資,消極地理解土地管理工作。我們要正確認識到,嚴格土地管理,不是限制我們發展,而是為了更健康地發展,特別是要求我們一定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土地集約化利用的路子,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我們一定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正確理解國家政策,尊重經濟發展規律,順應經濟發展要求,采取積極的措施,在盤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潛力、提高利用效率上下功夫,使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二要正確處理加快發展和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的關系。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可能不征用土地,而征地就必然涉及農民的利益,就有可能產生一些糾紛。但我們要清醒認識到,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政治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同時,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的過程,
就是農民分享工業化、城鎮化成果的過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嚴格按照省委書記張德江同志“三句硬話”的要求,完善征地制度,統一補償政策,嚴格依法辦事,在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發展中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要深入細致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多渠道籌集征地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農民,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從而實現加快發展與維護農民利益、改善農民生活相統一。
三、明確目標,落實措施,全面開展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縣委、縣政府決定于*年8月至*年7月底,對全縣非農建設閑置土地進行一次拉網式的清理,依法對閑置土地、擅自改變用途的土地、注冊資本未到位的項目用地、非法轉讓的土地進行處置,充分盤活和合理利用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同時,從*年8月起至*年12月,對*年1月1日起至*年7月違法占用土地建房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嚴厲查處違法占用土地建房、亂搭亂建、未批先建等行為,規范建房報建審批程序,增強全縣人民對土地管理的法制觀念。要做好這兩項工作,做到“六個必須”。
(一)必須統一思想
統一思想,是做好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前提。當前,我縣土地利用總體水平較低,利用方式較為粗放,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偏低,大部分項目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土地利用率偏低,不少企業項目土地利用率不到30%,最低的不到10%,建筑容積率基本上小于1.0,最低的只有0.5;土地浪費現象較嚴重,截至今年6月份,全縣仍有在冊登記的閑置土地384宗,面積531.6畝。在當前我縣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違法占用土地建房、亂搭亂建、未批先建等現象時有發生的情況下,開展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已經成為緩解土地供需矛盾的迫切需要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決心一次下足,政策一次完善,措施一次到位,問題一次解決”,確保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工作扎實開展,并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必須摸清底數
這次清理行動的目標任務是徹底清理全縣范圍內取得合法使用權的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因此,要準確摸清全縣范圍內已依法征用為國有的建設用地和經依法審批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出現閑置,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基本情況,決不能因為工作馬虎而出現“漏網之魚”。對清理出來的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戶,要逐宗(塊、戶)定性,做到一宗(塊、戶)一檔,為依法處置提供依據。
(三)必須依法辦事
經核實確認為閑置土地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紫金縣閑置土地管理辦法》(紫府〔*〕79號)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對因違法用地造成土地閑置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凡發現未經審批,違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標準處罰。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不折不扣地執行有關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決定和《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在清理工作中,不管涉及到哪一個單位,不管事關什么背景的人,都要堅持用一個標準來嚴格要求,決不搞法外施恩,不搞人情標準,不搞標準外的標準。黨員干部要帶頭配合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工作,主動登記,主動接受處置。對在這次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專項清理工作態度不認真,馬虎應付,甚至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縣委、縣政府將嚴肅追究其責任,絕不姑息。
(四)必須強化宣傳
加強宣傳,是做好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手段。在行動期間,縣廣播電視臺要充分發揮宣傳主渠道的作用,做到電視有畫面,電臺有聲音;對各鎮清理工作的好做法、好成效進行跟蹤報道;對清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違法違規的負面典型要進行曝光,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組成精干的工作隊伍,深入做好相關單位、企業和群眾的思想工作,堅持講規矩、講道理、講發展,使有關清理對象的思想從抵觸轉向配合,從誤解轉向支持,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五)必須講究方法
在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專項工作過程中,既要堅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依情依理解決問題。要堅持說服教育在前,依法清理在后,把道理給群眾講清楚,把疏導措施落到實處,把各種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之中。要在堅持依法行政、按程序辦事的基礎上,處處注重以人為本,區分不同情況,采取不同對策,既達到清理的目的,又想方設法解決企業、群眾的實際困難,從而贏得廣大群眾對清理行動的支持與配合。
(六)必須加強協作
上下聯動,部門合作,是做好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內在要求。為切實做好此項工作,縣政府分別成立了閑置土地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清理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領導小組,由本人擔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各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在清理行動中,要做到上下聯動,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領導小組成員要始終堅持在第一線,指揮每一次大小行動,深入做好“難通戶”思想工作;要對照工作計劃,及時掌握清理進度,強化督促檢查,加強指導服務,促使清理工作高效推進;要嚴格按規定要求如實組織申報,確保清理結果真實可靠。
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全縣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目標任務已定,關鍵在于抓落實。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統一思想,把規范土地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任務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加大力度,強化措施,抓出成效。
(一)責任落實要到位
市政府與各縣政府簽訂責任書,明確提出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中,縣長是第一責任人,縣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今天,縣政府與各鎮簽訂責任書,鎮長是第一責任人,鎮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制訂執行責任書的具體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各鎮主要負責人要對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著力抓,國土資源部門要履行職責、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督促檢查要到位
一方面,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認真落實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形成上下聯動、統一有效、堅強有力的執法監察網絡。建立健全聯合執法監察協調機制,聯合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強化執法查處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把耕地保護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執行情況作為干部政績考核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出現問題的有關責任領導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作出嚴肅處理。在清理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中,要建立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輿論的監督作用,確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三)隊伍建設要到位
要切實抓好國土部門的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增強業務能力,提高執法水平。縣國土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發揮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參謀助手作用,履行好土地利用的審查、監督、指導的職責,特別要增強主動把關的意識,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屬重大問題,務必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真正為政府管理土地放好哨、站好崗,守住我縣耕地“紅線”。
五、把握要求,密切配合,全面啟動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
國務院已決定自*年7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用兩年半左右時間,在全國范圍內利用遙感等先進技術,以正攝影像圖為基礎,逐地塊實地調查土地的地類和面積,掌握全國耕地、園地、林地、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房地產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類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狀況;逐地塊調查全國城鄉各類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況;調查全國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建立互聯共享的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四級的集影像、圖形、地類、面積和權屬為一體的土地調查數據庫;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會議精神,進一步動員部署做好我縣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各鎮、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密切配合。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開展土地調查是我國法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耕地保護基本國策的重要基礎;是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理順土地權屬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保障。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周密部署,精心組織,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土地調查社會關注度高、牽涉面廣,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和每一個用地單位,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要采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特別是要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擴大宣傳影響,宣傳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目標要求和主要任務,動員全社會參與和支持調查工作,消除各方面的疑慮,使用地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真正了解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三)加強領導,協調推進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
低價出讓,是指以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者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非法低價出讓行為,但情節尚不屬于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 (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二、認定
(一)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又會牽連觸犯受賄罪,對之應擇重罪從重論處。
(二)行為人出于牟利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
近年來,我州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嚴格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法管理土地,有力地推動了全州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促進了全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從年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和國家土地督查成都局例行督查我州土地利用管理情況看,有的縣在土地利用管理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用地現象還比較嚴重,突出表現在: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報即用、未批先用、邊報邊用、違法占用土地;違法轉讓、出租、買賣土地;不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招拍掛政策,不執行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擅自減收免繳土地出讓金和耕地開墾款;違法辦理土地登記;制訂出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依法整頓土地管理秩序,規范批地、管地、用地行為,進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土地執法監察工作
土地執法監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縣要高度重視國土執法監察工作,在當前國家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勢下,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各縣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要充實配強人員,改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裝備,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和通訊工具,切實發揮土地監察在巡回監察和案件查處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確保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土地法制宣傳,增強干部群眾法制觀念
各縣要廣泛深入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土地犯罪條款以及國土資源部、監察部、人力資源部等五部委出臺的《違反土地管理問責辦法》(15號令),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領導層,教育廣大干部模范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要主動支持和協助國土管理部門搞好土地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和規定的宣傳教育,有選擇地披露和曝光違法用地責任人的查處情況,提高宣傳實效,形成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社會自覺守法的良好風氣。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處力度
各縣要加大土地案件查處力度,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要貫徹“五個并重,五個為主”的原則,即: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監察并重,以城市和城鄉結合部土地監察為主;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和查處責任人并重,以查處責任人為主;查處和預防并重,以預防為主;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并重,以內部監督為主;面上巡查和重點區域(工業園區、礦山、重點項目建設區)巡查并重,以重點區域為主。各縣對轄區內的違法用地案件,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重點查處違反規劃批地用地、未報即用、未批先用、違法土地登記;弄虛作假,核發土地證書;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耕地開墾款和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對土地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或不依法查處的,州國土資源局將實行下查一級,處罰上收一級,土地收益和罰沒收入全部解繳州級財政。要建立土地動態巡查責任制,分片包干,責任到人。要提高土地違法案件的發現率、制止率、查處率。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土地執法部門行為的合法性。針對這一焦點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執法部門在未作出處罰決定前無權執行,其行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的要求;另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非強制執行,而屬制止違法占地行為的強制措施,該行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4)項的規定。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1、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并未侵犯原告的財產權。國家實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建房應辦理審批手續。土地執法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其法定職責。《土地管理法》第83條的內容為: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施工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欺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條款包含了兩種違法行為和兩種處置方式,即對違法占地建房的違法行為人土地執法部門應責令限期拆除,繼續施工的土地執法部門有權制止;對施工結束,處罰決定期滿當事人不又不自行拆除的,土地執法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盡管土地執法部門和人民法院實施的法律形式都表現為拆除,但兩者的法律后果卻不一樣,土地執法部門實施拆除的法律后果是制止違法者繼續施工,實施制止違法行為,防止違法行為繼續發展;人民法院實施拆除的法律后果則是剝奪違法者的財產權利,目的是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使其違法利益不能實現。這里涉及到一個關鍵問題即財產權利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其他機關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利。《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又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當建筑物形成了財產,形成了財產權利,就只能由人民法院來依法對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主人是否能夠擁有該財產權利進行認定并決定是否要剝奪其財產權利。并不是所有建筑物都可以形成財產權利,只有當建筑物滿足了房屋的構成要件,可以住人,可以存放物品,可以基本實現其使用價值,即形成了財產,形成了財產權利。本案原告未取得建房審批手續而擅自建房已屬違法,該行為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況且其房屋并未形成,其所謂的“財產權利”無從談起,土地執法部門采取措施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這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的蔓延,更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損失的擴大,這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的第一種處置方式,土地執法部門實施的制止行為并不違反法律,更未侵犯李某的財產權利。
2、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屬行政強制措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4)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本案李某未取得建房審批手續而擅自建房已屬違法,土地執法部門向其送達《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并數次責令其停工,李某仍不停止違法行為,在李某的違法建設尚未完工的情況下,土地執法部門采取措施制止該違法行為的發展,土地執法部門的措施屬行政強制措施。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為預防、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等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預防性、制止性、緊急性之特征,不采取該措施不足以防止違法行為的蔓延,也不利于減少當事人的損失,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與法律并不相悖,實屬必須。反之,如土地執法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僅僅口頭上的制止,怠于采取上述措施,則“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就成為空談,就不能預防、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就不能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待違法建設形成房屋以后再進行處罰,然后申請法院執行,勢必使得當事人的損失擴大,從而使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的對立情緒加劇,不利于社會的安定。
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以補償的法律制度。土地不僅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因此歷來為人們所重視。那么作為土地征收的有關立法也顯得異常重要,但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土地征收法》,目前的土地征收主要靠《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來調整。這樣的立法現狀不但與土地征收的法律地位不相適應也顯得有點單調。另外隨著我國的飛速及各地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收,用于非農化建設,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狀況更加混亂。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在征收過程中所暴漏出來的也就越來越多,有些行為已嚴重違背了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如土地征收權被濫用、各地補償標準及范圍不合理、征收程序不規范不民主及以租代征等等。這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如不加以妥善解決將直接侵犯廣大農民的利益,另外也直接擾亂國家整個土地資源規劃和利用,因此作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一、首先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區別。二、村民小組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應加以明確。三、嚴格限定土地征收的條件。四、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應市場化運作,加強政府向服務型功能轉化。五、擴大土地補償范圍,采取多種形式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六、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加強征地民主。七、“公共利益”應法定化。八、制定專門的土地征收法。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缺陷及完善
土地征收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社會公共利益所確立的一種基本法律制度。①對土地征收的概念界無大的爭議,在以前有的稱土地征用即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將土地收為公用。②有的還稱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也就是國家運用行政權力把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③如一九九八年《土地管理法》就沿用此概念。因此我們現在一般認為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以補償的法律制度。土地作為農民生產的基本要素和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目前除了一部《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外,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土地征收法》,這顯然與土地征收的法律地位及其重要性不相適應。另外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各地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而濫用,用于非農化建設,有些純粹是經營性的開發,完全是為了獲得私利。這些行為嚴重違背了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所暴漏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已嚴重了我國土地征收市場發展的秩序,這更迫切需要出臺一部專門的《土地征收法》。
一 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概況
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那么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而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國的土地征收也只能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因此本文所談的土地征收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土地征收現象越來越普遍,它也成為農村的一個基本法律問題。另外土地征收本身就是經濟發展的結果,它和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土地征收發生率也越高,這就使我國的土地征收和經濟發展緊密相連并且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土地的征收在國民經濟生活中顯得是如此重要,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土地征收法》,目前的土地征收、征用主要靠《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理》等相關行政法規、規章來調整。就目前來說國家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隨時都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強制征收。并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征收這種法律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出異議,如對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有異議也只能提請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但征收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另外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僅包括土地補償費用、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至于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十倍。從以上立法可以看到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采用的是有限的低價補償,并且補償范圍也只限于《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
實質上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在我國是和當地的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東部地區往往高于中西部地區,就目前中原地區一般耕地年產值僅為1000元左右,也就是說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為3萬元,這點費用根本不能保障失地農民以后的生活,而征地后土地的市場價格往往為補償費用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土地征收前后的巨大差價誘惑著部分地區大搞各類開發區,以致前幾年出現大規模的“圈地運動”,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了征而不用,等待升值使大量土地閑置,浪費土地資源的現象。另據有關部門統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通過后的1986年至1995年,耕地累計減少10266萬畝,年均減少1027萬畝,在這些減少的耕地中,其中違法用地總量達428.7萬畝。④全國1/3以上的群眾生活歸因于土地問題,而其中60%左右直接由征用引起。⑤因此基于上述土地使用狀況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也是勢在必行。
二 當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 土地征收權被濫用
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我建一個學校和是為了公共利益,我開發一個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是否也為公共利益呢?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征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為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范圍,遠遠低于市場價格。即使這樣的低價也往往是由用地單位來支付的,國家實際上是無對價取得土地,這就加劇了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二)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既然是兩種所有制的轉移,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價格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就應該由法定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而現行法律規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來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差異、種植條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個異議是指對6—10倍以內,而對于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要求高于10倍的救濟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釋中并未提及。另外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規定的財產所有權的基本權能,體現不出農村集體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復墾費或耕地開墾費等。這樣的補償范圍在土地市場發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因此是否能考慮一下象國外一樣進一步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補償,必須根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當時的市場價格。(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主要針對被征收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可能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的補償。(3)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為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⑥
另外德國對土地的補償范圍也值得借鑒,如(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標準為: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收機關裁定征收申請當日的轉移價值或市場價值為準。(2)營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為: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3)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⑦其實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在我國個別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蘇省蘇州市征用土地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的就有保養費,并且在該辦法第24條還對保養費的發放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補償標準也有點過低,按照法律規定補償標準為被征收前3年畝產量的6—10倍,這樣算下來荒地補償費每畝為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農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說彌補損失了,甚至連原來的生活水平都難以維持。
3、安置補助費過低,解決不了勞動力安置問題,另外也與我國現行勞動法不協調。
例如湖北省的安置補助費一般在5000—14000元/畝,這樣低的安置費,用人單位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