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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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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第1篇

      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除不動產之外的固定資產是指:(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2)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4.《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三十三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為固定資產。”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法中,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盡管表述方式不同,但內容是一致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固定資產標準相對較低,這主要是基于這類納稅人規模相對較小,固定資產價值一般不大,如果標準定得太高,對應納個人所得稅會產生較大影響。固定資產標準的不同,將直接決定其稅務處理的規則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外購一張辦公桌作為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價值為1600元。在增值稅法中,該辦公桌屬于低值易耗品,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在個人所得稅法中,該辦公桌必須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只能分期計算折舊,而不能一次性作為費用扣除。

      二、固定資產的會計標準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對外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年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固定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

      三、差異分析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在會計實務中,每個企業需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資產特征,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制訂本公司的固定資產標準,并據以確認和計量。對于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比如企業(民用航空運輸)的高價周轉件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對于構成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從而適應不同的折舊率或者折舊方法,同時各組成部分實際上是以獨立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因此,企業應將其各組成部分單獨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例如,飛機的引擎,如果其與飛機機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從而適應不同的折舊率或折舊方法,則企業應將其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對于工業企業持有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資產,施工企業持有的模板、擋板、架料等周轉材料,以及地質勘探企業持有的管材等資產,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算和管理。盡管該類資產具有固定資產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也能夠帶來經濟利益,但由于數量多,單價低,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在實務中,通常確認為存貨。

      稅法必須制定嚴格的、明確的、統一的固定資產標準,以盡量減少依賴職業判斷計算稅款,這既是反避稅的需要,減少納稅人的可選擇性,同時也防止濫用稅法,產生不必要的納稅爭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概念強調的是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和時間,而稅法強調的是固定資產價值標準和時間標準。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第2篇

      一、固定資產的定義和分類

      二者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完全相同,都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財務會計將固定資產分為7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土地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稅法將固定資產主要分為3類:房屋、建筑物,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筆者認為,二者分類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前者按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分類,是為了加強管理,便于組織會計核算;而后者的著重點在于以該分類為基礎,按照不同類別制定統一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簡易分類法提取折舊。

      二、固定資產的計價

      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對固定資產的計價基本相同,都是以成本為基礎。但存在以下差別:

      1.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稅法規定,以融資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后的價值。這種規定體現了便于操作的特點,可以有效地保證會計數據的可靠性。而財務會計為更向國際會計標準靠攏,體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作為資產的特性,并遵循謹慎性原則,因而在《制度》中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帳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帳價值。按照重要性原則,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賃開始回,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企業應支付或可能要求被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企業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在一定情況下還加上購買價格。

      2.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辦法》規定:對捐贈的固定資產不準許計提折舊,除非另有規定。即捐贈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是零。這是因為企業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所以在企業所得稅上也不能扣除任何折舊費用。而在《制度》中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而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植;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帳價值。這是因為捐贈固定資產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設備工具,符合《制度》對資產的定義、側面將其按照公允價值列示為企業的資產并計提折舊。”

      3.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在《制度》的中規定而未在《辦法》中規定的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與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同樣的計價原則,在所得稅會計核算中其計稅成本是零,也不應當計提折舊。因為這是企業本支付任何費用而獲得的資產。但是由于其符合《制度》關于資產的定義,因而在財務會計處理中計入企業的資產并計提折舊。

      4.《制度》規定,已全額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但由于《辦法》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再稅前扣除,因此即使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某項固定資產已經全額提取減值準備,但在稅法上仍然可以計提折舊。

      至于在《制度》中規定而未在稅法中規定的一些計價方法,如對在非貨幣供交易中換入的固定資產,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或以應收債權方式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其計價方法應當與《制度》相同。三、固定資產的折舊

      1.折舊范圍。除了《辦法》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允許計提折舊外,財務和所得稅會計中對固定資產準許計提折舊的規定范圍完全相同。

      2.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制度》規定,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這是財務會計制度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而對固定資產價值后損的程度以及無形損耗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拆舊政策。這樣可以避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標準與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符,從而導致企業固定資產凈值不實,或導致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嚴重不足,設備老化。這種規定合理地考慮了不同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考慮了不同固定資產提供的效益以及修理費用的時間差異性。而《辦法》按類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并規定企業只能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對于促進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保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法的,需經申請、審核及批準手續。同時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定資產的凈殘值在5%以內的,由企業自行確定;需要特殊調整的,要求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法做出這樣具體的規定自有其道理。因為這樣可以避免不同企業因自訂的折舊政策不同,而導致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造成企業間的不公平競爭;同時也降低了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難度;也可以防止企業通過任意制定折舊政策,從而按自己的意愿進行避稅,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

      四、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按期對固定資產逐項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回收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應當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提取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為了加強企業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真實反映其資產的價值,使其更符合資產的定義。但為保證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防止任意避稅,《辦法》規定,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以及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不準在稅前扣除的。同時《辦法》還規定,如果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壞,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并確認損失。也就是說,對于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只有由于發生了永久性損壞的原因導致的資產減值,稅法才予以確認,且必須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五、固定資產價值的調整

      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入帳后,一般不得進行調整。但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都分別規定了可以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幾種特殊情況。比較來看二者列舉的幾種情況基本相同。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第3篇

      一、稅收與會計有關固定資產的定義及改建、修理支出定性的異同

      (一)固定資產的定義。《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所得稅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及其他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1個年度,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以上規范說明,稅收上與會計上對固定資產這一名詞的定義是一致的。

      (二)稅收上收益性支出和固定資產改建、修理支出的定性表述和處理規范。《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已提足折舊固定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以及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都屬于長期待攤費用。

      所得稅條例第28、68、69條規定:

      1、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為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計入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2、固定資產改建支出:(1)所謂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2)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3)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1)所謂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延長二年以上。(2)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三)會計上費用化支出和固定資產改建、修理支出的定性表述和處理規范。新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以下簡稱《賬務處理》),將固定資產的改建、修理支出分別歸類為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和長期待攤費用(指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具體處理規范為:(1)與固定資產相關的后續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計入損益。

      二、固定資產改建、修理的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費用化的賬務處理。《賬務處理》規定: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均記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應記入“銷售費用”科目。因此,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二)租入固定資產改建的賬務處理。企業對經營租入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時,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攤銷計入損益時,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三)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建賬務處理的基本程序如下:(1)改建開始,應將被改造資產的賬面價值(殘值)轉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殘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2)發生改建費用,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3)改建過程中如果對固定資產進行部分拆除而且有拆卸物資出售或入庫,應按出售物資的含稅銷售價或估價,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出售物資應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拆卸部分的賬面價值,貸記“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營業外收支科目;(4)改建、改造完畢交付使用時,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5)重新使用后,應按具體情況重新確定折舊年限、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四)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賬務處理

      1、如果大修理開始時即預計修理費用的全部或者至少有一部分符合資本化條件,則應采用與上述固定資產改建相同的處理方法,但最后結轉在建工程時,應改為“按應予費用化的支出,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科目,按已完工程支出減去費用化支出后的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額,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大修理開始時無法確定是否存在支出資本化的可能,例如季節性或定期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發生仍應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被修理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可不轉入在建工程,大修理完工時,有確鑿證據表明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部分,應從在建工程中轉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且大修理期間照提折舊。

      三、固定資產改建、修理涉及的納稅申報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第4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協調

      2007年1月1日起,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從而實現了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這也標志著中國會計準則(制度)建設邁上了新的臺階。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法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在中國長達20多年時間的企業所得稅“分制”時代宣告結束。

      在實際業務處理當中,盡管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逐漸縮小,共同點顯著增加,但是,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不可能消除的。

      一、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基本差異

      1.特征方面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的特征是高度統一性和確定性,而會計準則的特征是原則性與靈活性有機結合。

      稅收是將一部分社會產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從納稅人手中轉變為國家收入的再分配手段,它的突出特點是無償性、強制性、確定性,集中體現了國家意志和國家利益的需要。稅法所規定的行為方式明確而具體,不允許任何機關和個人隨意改變或違反。同時,只有稅法提供確定的行為標準,才能判斷納稅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對違反者強制地改變其涉稅行為,同時對稅收執法權力也給予規范和約束。

      會計準則允許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法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處理好統一性與靈活性之間的關系。在原則性規范的前提下,賦予企業更多的會計政策選擇權和決定權;企業可以自主合理地作出一系列會計估計;在會計核算與會計報告中,體現重要性原則的要求,企業可針對交易或事項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

      2.功能方面的差異

      會計準則的首要功能是規范、統一和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在不同的會計環境下,會計準則必須將會計政策選擇權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個體的會計選擇如果不是建立在嚴密的約束機制之下,其結果可能會是濫用“職業判斷”,從而為會計造假大開方便之門,會計改革的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會計準則的功能在于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尤其是可靠性、相關性方面的要求,但當可靠性與相關性二者不可兼得時,應優先考慮可靠性。會計準則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在滿足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需要的前提下,指導和組織會計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的首要功能在于保證財政收入,體現國家意志和最廣泛意義上的社會意志。另一個重要功能是在公平稅負的前提下對經濟活動起到調節和促進作用,既要考慮“公平”,又要兼顧“效率”。它通過制定一系列鼓勵或限制性的稅收政策引導經濟活動的運行,調節社會資源的配置和收入再分配。如在計稅依據和稅率的規定方面,詳細列舉了哪些是應稅收入,哪些是免稅收入;不同的收入怎樣適用不同的稅率等。在所得稅扣除方面,詳細列舉哪些項目可以稅前扣除,哪些項目不可以稅前扣除,哪些項目的扣除金額受限額限制,哪些項目可以加計扣除等。

      3.會計要素確認方面的差異

      (1)資產。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確認為資產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對資產整體給出定義,但分別對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資產項目給出了定義。由于會計處于謹慎性的考慮,對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稅法不予認可,因此,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經常會出現差異。

      (2)負債。會計準則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確認為負債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二是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企業所得稅法將負債區分為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由于法定義務而產生的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允許在稅前扣除。而推定義務產生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3)所有者權益。會計準則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一般來源于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不同來源的所有者權益處理是不同的,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直接記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則在未來期間可能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比如公允價值變動等。

      (4)收入。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實這是狹義的收入概念。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因此,會計收入與征稅收入在數量關系上可能是不相等的。

      (5)費用。會計準則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而費用在企業所得稅法中主要表現為各項扣 除,可以區分為全額扣除項目、按一定標準和范圍扣除的項目、不得扣除的項目。因此,對于費用的處理,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最大。

      (6)利潤。會計準則規定,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利潤金額取決于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而利潤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表現為應納稅所得稅額,由于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要素的確認方面存在差異,因此,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一般也會存在差異。

      4.計量屬性方面的差異

      基于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會計準則體系中采用了歷史成本、公允價值、現值、可變現凈值、重置成本等五種計量屬性,力求對會計要素的計量更加可靠、客觀、準確。同時,為了盡可能的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會計準則體系中大量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企業所得稅法仍然堅持以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為主,在某些方面也采用了公允價值和重置成本計量屬性。比如,企業通過捐贈、投資、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可變現凈值計量屬性一般用于期末考慮資產是否計提減值準備,因此,企業所得稅法不予認可,現值計量屬性不符合稅法對于風險的態度和價值取向,也不予認可。

      5.會計政策選擇權方面的差異

      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會計準則在資產折舊、存貨的計價方法上給企業留下的選擇余地越來越大,企業選擇的空間也越來越大。例如,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一規定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使企業在確定折舊政策時,既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考慮無形損耗。

      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允許采取加速折舊方法,對未經批準而采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納稅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所以,企業所得稅法限制企業對于會計政策的選擇權要嚴于會計準則。

      二、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協調

      1.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差異協調的可行性

      (1)稅法與會計準則是相輔相成的。會計和稅收是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他們之間是緊密相連的。首先,稅收制度的產生發展均是建立在會計理論與會計實踐發展基礎上的。如果沒有會計假設、沒有會計收益的確認與計量、沒有完善的會計賬簿體系,那么現代稅收制度(包括所得稅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就無據可依。會計理論的逐漸成熟也為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提供了計算的基礎。從會計與稅收的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出,會計與稅收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稅收的內容與要求促進會計方法的完善與嚴密,嚴密與日趨完善的會計方法又為稅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條件。

      (2)稅法與會計準則的服務對象本質上是一致的。稅法與會計準則實際上都是為會計利潤服務的,實質都是剩余價值,是將全部預付資本視為剩余價值來源的產物,而政府征稅也不能傷及稅本,對所得征稅只能以新創造的價值為客稅依據,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

      (3)稅法與會計準則已實現一部分的協調與接軌。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均進一步強調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雖然稅法在執行范圍上比會計準則略小,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在固定資產確認條件上,會計準則和稅法都要求具有這兩點特征:①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②(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稅法規定)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可見,兩者對于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相同。因此,會計準則與稅法在一些方面是可以達成協調與一致的。

      2.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差異的協調思路

      對于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協調,一方面不能把差異看作一種“弊端”加以革除,刻意追求一致;另一方面協調過程中不能違背成本效益原則,必須從實際需要出發,不能為了協調而協調。

      (1)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制定部門應加強合作。我國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制定分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由于這兩個政府部門的具體目標不同,各自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各自制定的政策法規出現差異在所難免,但兩個部門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所以在法規與準則制定過程中加強兩個部門的溝通和配合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這也會減輕國家在法規實施過程中的難度。

      (2)改進和完善差異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企業對差異的會計處理以賬外調整為主,在納稅申報表中體現,無法與日常的會計記錄相銜接,也不利于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流。為了完整系統地反映差異的形成及納稅調整情況,企業應當增設必要的明細賬和備查賬,規范賬簿記錄。對差異的調整情況,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相應披露。例如,可在利潤表的“利潤總額”與“所得稅”項目之間增列“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三個項目,其調整金額根據有關明細賬和備查賬的記錄分析計算填列,以反映差異調整的全貌。

      (3)在協調的基礎上使得企業所得稅法向會計準則靠攏。在當代社會,國家已經不再是外在的、異己的力量,而是社會成員共同需要的產物。國家征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為了向社會成員提供公共產品,因此在征稅的數量上要符合資源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最佳配置的準則,在征稅過程中遵循保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作為社會公共意志體現的所得稅法,只要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無疑會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兩者在根本利益上是統一的。所得稅一定程度上向會計準則靠攏是社會的、歷史的選擇。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范文第5篇

      2007年3月16日,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新法在納稅人、稅率、扣除和資產處理、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納稅調整、納稅方式等方面與現行稅法有較大變化。在新法出臺的基礎上,2007年又將穩步推進增值稅轉型、個人所得稅制、資源稅計稅方法、土地使用稅標準、稅收優惠政策等多項稅制改制。同時,國際反避稅政策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新的重大稅制改革文件也即將出臺。

      本文擬就新會計準則及其與稅法差異方面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關于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體現在很多地方,細節問題比較多,但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下面幾個重要方面的闡述,使會計與稅法之間的政策更加協調。

      一、新會計準則、稅法對會計實務的挑戰

      (一)在資產和交易的計量中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

      新會計準則改革,使中國會計導向發生了變化。原來的導向是面向過去,即會計主要是記錄過去,財務報表就是一個價值記錄。未來會計徹底變成決策性會計,叫做“面向未來的會計”。

      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但引入公允價值概念是有限制的,即在個別層面上引進,不是全部業務引進。如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商譽、企業年金、股份支付等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這些規定將使得以后的經濟交易在計量上能夠更為公允。

      引入公允價值以后,一些業務的未來決策基礎依賴于公允價值。從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角度分析,公允價值將導致更多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因為稅收是以資產和交易的計稅基礎為依據,不承認公允價值。

      (二)新會計準則在會計核算時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

      這一點變化體現在會計確認與計量的許多方面。

      例如:

      1.固定資產折舊的殘值必須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即折現值。

      2.收入準則第五條規定:凡是有融資性質的收入,按照公允價值來記錄收入的金額,其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并在以后期間逐漸攤銷。這對稅收顯然是有影響的,導致了稅收收入確認時間的變動。

      如果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在稅收上記錄的價款是合同開票的金額,這樣又出現一個矛盾,即開票的時間和金額問題,到底是按開票金額作收入,還是按會計公允價值確認的收入納稅。這會由于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及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導致差異。

      (三)新會計準則對會計六大要素進行了修訂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概念進行了修訂,提出了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利得、損失的概念。稅法對利得的稅務處理規定不明確。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形成的差異

      (一)新會計準則豐富了會計理論和實務,但加深了與稅法的差異

      1.資產確認問題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十二個月(不含十二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在新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確認的條件是:

      (1)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

      (2)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在新會計準則中沒有提到金額問題,也沒有提及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問題。

      無形資產的商譽金額的確定及資產減值金額的確定與稅法上有差異。

      2.特殊行業、特殊業務確認計量

      (1)生物資產中關于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核算問題

      如果企業擁有一些馬,會拉車、拉磨,或者被宰殺后被食用。這時涉及到的馬,如果拉車,則要歸入生產性生物資產范疇;如果吃馬肉,那就要歸入消耗性生物資產范疇了。當然現在會計核算問題解決了,但稅法如何處理還沒有明確的說法。

      (2)生物資產折舊問題

      關于馬的折舊問題,稅法指的折舊都是對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折舊,關于生物資產的折舊沒有涉及如何提取。

      (3)生物資產的價值問題

      如果母馬生下一個小馬駒,小馬駒的價值應該如何計量?新會計準則談到采用名義價格,如果名義價格不容易找到或沒有辦法獲取,則采用一塊錢計價模式。

      如果這個小馬駒一年以后長成一個成馬,那么這個馬是有價值的,也可能為企業提供服務和收益,這個馬本身實際上也應該按照生物資產準則要求進行核算。這個馬在飼養過程中所花費的代價部分要全部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馬的賬面價值一直維持在一塊錢,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續到這匹馬最終轉讓時才能體現出來。那么馬的前期代價什么時候能收回呢?一直要延續到馬轉讓的時候才能收回。比如這匹馬賣了1000元,而賬面成本只有一元錢,這999元的增值是在馬轉讓的時候才能得到,實際上也只有在實現轉讓時才對馬的轉讓凈收益征稅,征收所得稅是肯定的,但是否征收流轉稅,征收多少,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二)關于收入、資產減值等項目確認的差異

      這個差異影響很大,不光對會計核算產生影響,而且對年終所得稅納稅申報,包括56號文所規定的新的納稅申報表影響很大。

      新的納稅申報表的附表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在對收入進行填列時,也體現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在附表1中,首先填列會計確認的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然后填列視同銷售業務收入,即會計不作為收入入賬,但需要視同收入納稅的事項。

      新的納稅申報表里面的附表4《納稅調整增加明細表》和附表5《納稅調整減少明細表》就是關于納稅調增和納稅調減的項目明細表。新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范圍、資產減值的處理作出了規定,但納稅申報時除壞賬準備外其他減值一概不允許扣除,這體現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三)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差異

      公允價值對整個會計和稅收的影響都是很大的。運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改變了原有的會計處理結果。

      1.會計業務中對于收入的計量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其原則為:“收入應以其已收或應收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收入的定義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強調了:

      (1)對收入的種類作了區分,主要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類;

      (2)強調了收入與利得的區別;

      (3)強調了收入是使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部分;

      (4)強調了收入一定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但國際會計準則對此并沒有明確說明。

      2.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

      如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話,每一期間的公允價值是變化的,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調整,價值變動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特殊會計業務中套期保值業務的概念

      特殊會計業務中套期保值業務的概念為:“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國際會計準則則定義為“套期是指定一項或多項套期工具,以使其公允價值的變化,全部或部分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化。”在此可以看出國際會計準則避開了套期與風險的關系。

      這個“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到底確認不確認,稅收上怎么理解?筆者認為不應該確認為收入。因為不影響企業的稅金。

      關于公允價值計量方面,對公允價值所涉及的稅前扣除問題,也會出現許多迄今為止還沒有解決的問題。新的納稅申報表采用的還是企業會計制度和原準則,2007年還面臨著采用新會計準則的調整。區別在于“主表內容不變,每年修改附表,因為主表內容簡化了,現在只有35行,但許多細致的問題都反映在附表中,國家每年要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修改附表內容,以后附表每個納稅年度都要調。

      (四)關于損益計量方面的差異

      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會計制度與原準則、稅法的差異繼續存在,必然影響到稅收;

      2.會計制度與原準則、稅法的差異不再存在,已經消失了。

      例如: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原來要求計入“資本公積”,現在新準則規定要計入“營業外收入”,這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存貨”準則取消了存貨發出方法中的后進先進法,這一類差異因為新準則的變化而消失了。

      3.新會計準則新創造出來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按公允價值模式核算的一些項目以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等方面的核算產生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計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稅法對預計負債要進行納稅調整的差異。

      (五)關于土地使用權核算方面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建房時把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

      比如某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后,受讓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是40年,但在房屋折舊時可能只按20年折舊,這個矛盾怎么辦?在實務操作上一般來講就是以不動產的折舊年限為準,土地使用權不再單獨攤銷。

      但新會計準則關于土地使用權的核算發生了變化,要求土地使用權單獨核算,并且要按照受益的年限攤銷,這些會對未來造成損益、折舊、攤銷產生諸多影響。

      三、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思考

      筆者對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進行了思考,這里主要從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新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

      研究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就是為了實現會計與稅法的協調。對那些影響不重大的差異盡量協調統一。稅務機關應該研究當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關鍵所在,通過稅收立法把一些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進行協調。

      1.稅法所稱的固定資產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十二個月(不含十二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它與新會計準則的定義一致。

      2.稅法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第一次提及,需與會計實務進行協調

      1)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2)企業應當從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3)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4)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也需要研究

      不僅研究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而且要研究會計對稅收的影響。國稅發[2003]45號文件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這是唯一一個稅法向會計協調的文件。

      舉例:像預提費用中有預提的利息費用,能不能稅前扣除呢?

      新會計準則規定,凡是用于大型存貨生產所占用的借款的利息費用必須予以資本化,計入存貨成本。如果存貨馬上實現銷售,但這時候利息費可能還沒有付,那么預提的利息費用能否實現稅前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一定可以稅前扣除,因為此時的利息費用計入了產品成本。

      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領域值得研究:

      1.會計政策選擇的稅收傾向

      如果稅法允許大家在很多政策中選擇的話,這里有一個選擇的傾向問題。如果企業從納稅的角度出發,選擇有利于納稅的會計政策以及政策組合,筆者認為這是個方向。

      2.計量屬性影響稅收傾向

      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屬性: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考察計量屬性對稅收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

      (1)計量屬性直接影響流轉稅,因為公允價值影響流轉稅的計稅基礎;

      (2)計量屬性影響所得稅,由于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需要做所得稅納稅調整。

      3.引入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對稅收乃至企業內部管理都有重大影響。從稅法角度來講,會計和稅法是適當分離的,但從長遠來講,會計處理方法也將對稅收產生一些影響。

      4.新業務、新準則的稅收影響。新業務的稅收處理在發生變化,大家很容易忽略新業務帶來的稅收影響。從納稅角度來講,新業務中是不是也存在著稅收的技巧,即我們常講的稅收籌劃的操作空間,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納稅籌劃:推進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研究的終極目標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機構)在既定的稅制框架內,合理規劃納稅人的戰略、經營、投資活動,巧妙安排相關理財涉稅事項,以實現納稅人價值最大化的財稅管理活動。

      實際上,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反應和適應。這種反應和適應不僅僅是減輕稅負,還有降低稅收風險的要求。關于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筆者從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角度出發,提出了納稅籌劃和納稅設計的三個思想:

      1.流程思想

      一個企業的業務及其流程實際上決定了稅收,這個業務流程怎樣去設計、如何去操作,其納稅會大相徑庭。

      2.契約思想

      會計與稅收業務中充滿了各種契約關系。會計與稅收操作可以從契約角度改變納稅和會計業務,契約能夠解決一些深層的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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