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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對比分析;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6-0097-02
近年來,中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既有本土企業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蒙牛強致癌物質事件、雙匯的瘦肉精事件等,也有國外企業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家樂福出售過期板鴨事件、麥當勞出售過期食品事件。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話題,食品安全監管被推上風口浪尖上,成為一個飽受爭議的話題。中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到底存在著哪些問題呢?本文通過中外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對比分析,找出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并給出建設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建議。
一、國內外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對比分析
(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對比分析
1.國外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美國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其全面協調、統一管理整個國家的食品安全,橫向設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農業部(USDA)、環境保護署(EPA),各負其責,分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檢測防疫和標準制定;縱向設立聯邦、州、地方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加拿大由農業部的一個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并負責協調其他部門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管[1]。歐盟為了對其成員國家進行協調管理,成立了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統一負責歐盟境內所有食品的相關事宜,負責監督整個食品鏈的安全運行,根據科學證據做出食品危機風險評估。各個成員國家也設有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各自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如英國成立專門、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全權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英國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管理機構是食品標準局,是監督英國食品安全的獨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質量的總體事務和制定各種標準[1]。德國的食品監督由各州負責,州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監管方案,由各市縣食品監督官員和獸醫官員負責執行,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bv1)負責協調和指導工作。日本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 [2]。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直屬于內閣,全面負責日本的食品安全,并對厚生勞動省和農林水產省進行政策指導與監督。韓國設有食品安全對策委員會負責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部門間的組織協調以及食品衛生事故的組織處理,農林部、海洋漁業部、衛生、福利和家庭事務部分別負責農畜產品、水產品、進口產品的安全檢查和檢疫[3]。
2.國內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中國的食品安全主要由農業、質檢、工商、衛生四個部門負責監管。很多職能部門既是法規標準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執行與標準存在著不一致的情況。各個部門責任不明確,在執行的過程中相互推諉,而且只負責各自的工作,不能統一協調,食品安全監管存在漏洞。
(二)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對比分析
1.國外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及標準。美國食品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究其原因是美國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4]。美國早在1906年就出臺了食品與藥品法和聯邦肉類檢驗法,在接下來的一百多年的時間里,不斷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目前,美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非常繁多,既有綜合性的條款,也有極詳盡的規定。美國有關食品安全的主要大法包括: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FFDCA)、聯邦肉類檢驗法(FMIA)、禽肉制品檢驗法(PPIA)、蛋制品檢驗法(EPIA)、食品質量保護法(FQPA)和公共健康服務法(PHSA)等[5]。2010年11月30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這一法律使美國的食品與藥品管理局進一步擁有了更多的權力。2011年1月4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強調食品安全要以預防為主。歐盟也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早在1980年歐盟就頒布實施了《歐盟食品安全衛生制度》;2000年歐盟又頒布了《食品安全白皮書》,要求制定以控制“從農場到餐桌”全過程為基礎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從而將現行各類法規、法律和標準加以體系化。近年來又陸續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衛生法》等二十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規,形成強大的法律體系。2006年1月頒布實施的《新歐盟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更是涵蓋了“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食物供應鏈,實現了從初級原料、生產加工環節、終端上市產品到售后質量反饋的無縫隙銜接,對食品添加劑、動物飼料、植物衛生、食品鏈污染和動物衛生等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薄弱環節進行了重點監督,大大強化了召回制和市場準入資格[5]。除此之外,歐盟各成員國也制定了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德國的《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和《指導性政策》構建起食品安全監管的四大法律支柱。與此同時,日本也制定了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1947年的《食品衛生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質量安全與衛生的最重要法典,之后經過十余次的不斷修訂和完善。在《食品衛生法》不斷完善的同時,2003年日本又制定出臺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形成一套完備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關鍵詞:乳品;安全;政府監管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054-02
隨著我國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節奏的加快,乳品成為人們日常飲食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成為一部分嬰兒的主食。但2008年“三鹿事件”及隨后出現的一系列乳品安全事件粉碎了人們對乳品的信賴,人們感到震驚、憤怒,對有些國內乳品企業感到失望,并逐漸對乳品安全也喪失了信心。在法律制度還不是很完善,企業誠信普遍缺失情況下,為了我國人民飲食安全,為了促進我國乳業發展,人們對政府寄予厚望,希望政府能加強對乳品安全的監管。
一、乳品安全的含義
乳品包括生鮮乳和乳制品。而乳制品指以生鮮牛(羊)乳及其制品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產品,種類繁多。乳品安全指的是乳品中不含有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因素。即乳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的重金屬和農藥、獸藥殘留量,致病性細菌和病毒,以及在其加工過程中人為添加的添加劑和強化劑等不能超過人體本身的抵抗或自凈能力,不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現實及潛在的危害;不同分類和特殊人群專用的乳品所含的營養成分不能造成使用者營養不良。乳品中不含任何有害物質的要求不現實,因為乳品營養豐富,生產環節又多,受一些有害細菌或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的幾率大。乳品安全不是指不含任何有害物質的絕對安全,而是所含的有害物質要在一定量的范圍內,是一種相對安全。
二、乳品安全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雖已初步建立起乳品安全政府監管體制,頒布了乳品安全監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定了乳品安全監管的政府主體及其監管權責,形成了較為系統的乳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等。但是,目前的乳品安全政府監管還不完善,還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1.乳品安全政府監管主體處于變動期,自上而下的新的監管主體還沒完全確定,相互之間的權責還不明確
2008年10月9日頒布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由此確定的我國乳品安全政府監管模式是“多主體分段監管模式”,各監管主體包括農業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分別負責不同環節乳品安全監管。2013年3月22日,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掛牌為標志,新的乳品安全政府監管體制在中央層面開始建立。根據規定,新成立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對乳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進行統一安全監管。中央層面農業部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乳品安全風險評估和乳品安全標準制定。但是,中央沒有對地方乳品安全監管主體做統一要求,讓地方因地制宜進行設置。
2.乳品安全政府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政府對之管理要依法進行。依法管理前提是有法可依。乳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是實施乳品安全監管的根據,其完善與否直接影響到乳品安全監管的效果。目前我國已制定并頒布了《乳制品企業生產技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乳制品工業產業政策》、《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等多部有關乳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存在問題:一是這些法律法規系統性和協調性差,這個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因為這些法律法規由不同主體創制,包括農業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各創制主體從自己角度出發制定法律法規,為維護本部門利益,容易各自為政,各自為大,從而造成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不系統。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乳品法律法規修改清理工作落后實際需要,也會導致新法和舊法之間的不統一,甚至沖突。二是有些法律條文內容還不夠明確具體,比較籠統。三是有些內容還存在法律空白,法律條文還沒涉及。
3.乳品安全政府監管的國家標準不全,并且偏低
2010年3月26日衛生部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項新乳品安全國家標準。新的乳品安全國家標準整合了以往由不同主體制定的比較零散的乳品標準,使得乳品檢驗檢測及乳品安全評價有了統一尺度。但是新的乳品國家安全標準制定的比較倉促,是在危機事件推動下出臺的,主要針對短期現實急需而進行規定,對乳品生產鏈各環節沒有做到分別詳細規定,乳品的運輸和銷售環節標準欠缺,例如乳品在商店或超市待售時,冷藏條件幾乎由商店或超市自主決定,沒有統一標準;同時,新的乳品安全國家標準對各種調味乳或含乳飲料營養標準及包裝要求也沒做出明確規定,以致出現了調味乳和含乳飲料都可以叫“早餐奶”的現象。另外,乳品標準偏低,有人就驚呼“一夜回到25年前”乳品蛋白質含量、菌落總數等細分指標均低于1986年的國標。生乳理化指標中蛋白質為每百克2.80克,微生物限量中細菌總數為每毫升不超過200萬個。而1986年的乳品國標規定每毫升生乳細菌總數不超過50萬個,蛋白質是每百克2.95克。發達國家生乳蛋白質含量標準都至少在3.0克每100克,菌落總數每毫升在10萬以下。
4.乳品安全政府監管檢驗檢測技術和設備有待提升
對乳品進行檢驗檢測,需要檢驗檢測的內容面廣,不僅包括應該含有成分質和量的檢驗檢測,還包括一些違禁物和限量物的檢驗檢測,如農藥殘留、獸藥殘留和重金屬污染物等。需要的檢驗檢測技術種類和設備種類多,如需要抗生素快速檢驗儀、三聚氰胺檢驗儀、解抗劑檢驗儀、微生物快速檢測儀、蛋白快速測定儀、脂肪快速測定儀等。但目前,尤其在基層政府,由于資金和檢驗檢測人員技術操作水平的限制,對乳品營養成分進行檢測基本還是沿用比濁法、比重法、超聲波法等并非真實、可靠的傳統檢測方法,無法確切弄清楚乳品中是否添加淀粉,甚至添加三聚氰胺等禁止檢出的物質。檢驗檢測設備落后并匱乏,有效的液相色譜、氣相色譜、紅外檢測分析儀等設備不僅價格昂貴,檢測、維護費用也高。
三、加強乳品安全政府監管的幾點建議
1.加快職能調整和機構改革、盡快確定各級政府乳品安全監管主體
中央層面,要按照機構職能調整的要求,對食品安全辦的職責、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職責、質檢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工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有效整合,將整合后的權責統一劃入新成立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真正成為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統一監督管理者。并將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地方政府也要根據中央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調整目的和原則,結合地方本身情況,盡快制定本級地方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調整方案,并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其職能進行調整,盡快確定政府乳品安全監管主體及其職責權限。
2.健全乳品安全法律法規
乳品安全政府監管部門職能及機構調整,需要現有法律法規也要做出相應調整。如《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關于監管主體及其職責權限的規定就需做出相應調整。對由工商、質檢等不同立法主體創制的乳品安全法律法規要進行清理,以保證法律法規的適應性和統一性,提高法律法規的權威。對存在法律空白的地帶要及時進行研究并立法。同時,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更為詳細的實施辦法及配套制度,實施辦法和配套制度要做到語義明確、條文具體、可操作性強。最終實現對乳品生產鏈各個環節的立法,使乳品生產鏈上的每個環節的每一內容都有法可依。
3.完善乳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堅決貫徹實施
乳品生產鏈長,種類多,需要制定的標準多,雖然我國已制定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項新乳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遠遠沒有實現對乳品生產鏈各環節、各種類型乳品的全覆蓋。接下來要對存在標準空白的運輸和銷售等環節,分類奶的營養和包裝要求等進行標準研究,加快形成全覆蓋的乳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使乳品安全獲得進一步保障,也使乳品安全評價有一個全面、統一的尺度。為此,政府要大力支持乳品標準的研究,給予資金支持,鼓勵包括國家標委在內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部門開展空白領域的乳品標準的研究和探討,在歸納、整理和細化現有籠統規范及借鑒他國經驗基礎上,做出合乎實際的標準規定。并要根據我國乳業發展情況,和國外乳品安全標準每2~3年就進行一次較大調整的實際,調整我國已制定的乳品安全國家標準。乳品標準對乳品安全的意義取決于標準得到何種程度的執行,執行程度越高,對保障乳品安全的意義越大。政府要對乳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大力宣傳,使乳品生產相關主體、政府乳品安全監管部門、消費者明確標準內容,在此基礎上,堅決貫徹執行乳品安全國家標準,并監督乳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情況。
4.政府應加大對乳品安全監管檢驗檢測技術和設備的投入支持力度
政府應通過項目等形式支持乳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和設備的研發,鼓勵科研單位和企業等進行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動生物技術、信息技術等現代技術在乳品安全監管檢驗檢測方面的應用,促進快速、靈敏、精確的新的乳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和相應設備的誕生。同時,對基層政府乳品安檢驗檢測設備應進行及時更新,淘汰一批老舊設施,盡量配全設備。
參考文獻:
本文作者:魏宇工作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012年震驚全國的“工業明膠、皮鞋明膠、二代地溝油”等問題再次把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推向風口浪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形勢嚴峻,不僅危及百姓的健康和生命,也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這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原因表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不健全,同時監管不到位是導致這一系列惡性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我國政府食品安全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公開情況并不理想。一些食品的抽樣調查資料顯示:只有極少數食品生產企業公開了本企業生產食品的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網站食品安全信息嚴重滯后長期得不到更新。2.食品監管政出多門,效果不佳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改變傳統的多頭分段管理體制,只是在現有的框架內微調,這是一種立法缺憾。各職能部門所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缺乏統一性,甚至有的部門的標準還相互矛盾。一些職能部門監管措施和力度不夠,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體系不健全,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較弱,反應速度較慢。3.企業違規成本過低違法代價過低、懲處力度較弱是部分食品企業和監管機構以身試法和徇私枉法的主要原因。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雙倍賠償”的條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賠償”的規定,但對企業來說,這些只是治標不治本。我國現有食品安全體制對監管部門失職的懲罰力度嚴重不足,而與食品監管有關的執法人員存在、等現象。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護主義的目的,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違紀行為往往只采取記過、撤職等處理方式,很少移送司法機關。4.現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完善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監管有效實施的基礎。雖然我國現已頒布十幾部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但條款籠統,伸縮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標準嚴重滯后,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完整性。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出現大量法律盲區。
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對策建議
1.整合資源,建立統一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臺政府應全面整合現有分散的監測點,在全國范圍內設立網上信息交流平臺,形成由點到面的信息網絡。搭建統一、權威的信息平臺,切實保證數據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可靠性和準確性。同時,信息平臺還應覆蓋食品生產到消費全過程,使各個監管部門實現信息互通與共享,提高對食品安全問題反應能力和處置能力。食品安全的統一信息平臺主要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是政府內部信息平臺,使不同的監管部門能夠實現信息“無縫對接”;第二層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平臺,負責向公眾提供及時、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費者往往在食品安全信息獲取中處于弱勢地位。如果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往往知道得較晚且內容也不夠明確,容易導致大規模的恐慌,以至于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為了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權,相關部門應該通過新聞會、電子政務、廣播、電視等媒體向公眾提供及時、準確、客觀的食品安全信息,以確保信息的公開和通暢。2.盡快扭轉食品安全多頭監管的局面國家應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以防止推諉扯皮的現象發生,有效整合現有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應在堅持多個部門聯合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國家一級監管部門的綜合協調,從而打破交叉監管局面,彌補監管缺失。3.完善監督機制行政執法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應嚴肅紀律,嚴防監管人員與不法商販內外勾結。目前一些地方監管部門的辦公費用和人員開支還要依賴于收費罰款來“解決”,這造成了以盈利為目的執法行為的產生。監管制度在某種程度上縱容和催生了“養魚執法”的現象,監管機構和非法企業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一定要從根本上實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加大對基層監管部門資金保障力度。同時,對于包庇、縱容以及收受賄賂、徇私枉法、不履行職責的監督執法人員,應依法從重處罰。4.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立法管理應遵循“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綜合管理的指導思想,強調系統性與協調性。立法結構應具有前瞻性,講究嚴密的科學基礎,對食物鏈所有環節都有相應的法規或條例規定。立法核心應考慮農產品安全預警與快速反應體系,引入風險分析與管理,預防為主。通過立法明確執法主體,確立、完善中央政府與省地政府農產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
(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1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促進信息網絡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第三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第四條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實質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
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未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
第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確定其是否承擔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過錯。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
(一)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十一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特定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投放廣告獲取收益,或者獲取與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聯系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絡服務而收取一般性廣告費、服務費等,不屬于本款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將熱播影視作品等置于首頁或者其他主要頁面等能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顯感知的位置的;
(二)對熱播影視作品等的主題、內容主動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或者為其設立專門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顯感知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為未經許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知相關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準確程度,采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絡服務的性質,所涉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數量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十五條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監管部門;協調;標準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說明
食品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來,“三鹿毒奶粉”、“地溝油”、“毒膠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沖擊人們的心靈;《2010-2011年消費者食品安全信心報告》顯示,94.5%的人認為食品安全有問題,67.9%的人對食品安全現狀缺乏“安全感”;2012年兩會代表熱議食品安全問題……總之,食品安全問題尚未解決。本文將從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角度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建言獻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食品安全監管是指為了確保食品安全,一定主體依據法律等規則,制定規格、標準,對食品的生產、流通、銷售等進行管理的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由法律體系、組織體系、標準體系、檢測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等多個相互獨立且緊密聯系的體系組成。根據多年來的食品安全工作實踐和學者們主流的看法,對食品安全監管影響最大的是前三個體系。故本文將從法律體系、組織體系(行政組織體系角度)、標準體系三個方面探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及改進措施。
2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2.1 法律法規體系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出臺了眾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下表是其中幾例:
包含食品安全標準、生產、流通環節等內容在內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問題:
(1)法律法規之間協調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強。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核心法律,確實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但多為原則性、方向性規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是定性條文多、定量規定少,僅有吊銷許可證年限、罰金范圍等,且不夠細化。針對食品生產鏈各個環節以及每個環節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配套條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構成犯罪。(《刑法》自然對犯罪有規定,但明顯針對性不強)。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執法成本高,但處罰力度不足。
2004年廣州白云區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萬余嬰幼兒患病,6死亡……。然而處罰力度不夠:
對相應的事件責任人。《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在行政處罰方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等。民事責任方面規定除一般民事責任外,消費者可向違法經營者收取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對刑事責任的規定則不明確。如此懲戒難以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違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執法成本卻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產,以其流動性,隱蔽性使得執法難度很大。找到一個黑工廠、黑作坊的成本和這類行為造成的危害比,這樣的處罰微不足道。
對監管不力人員的處罰。照《食品安全法》第95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對相關監管部門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最嚴重也不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撤職或開除”;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這還是建立在監管過程中“未盡職責、、、”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基礎上的。姑且不論什么是嚴重后果,沒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就很令人費解。
2.2 行政組織體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就形成了“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從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進入了新的調整階段。按其規定: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性、統籌性工作,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等工作,是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核心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另外,農業部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商業部也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管理工作。鐵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發改委、環保總局、糧食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也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總之,在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協調下,突出了衛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門協同監管,使得“從農田到餐桌”各環節都有相應部門來監管,這就分散了監管壓力并發揮了各部門本身的優勢,大大提高了整體監管效果。然而這樣的監管組織也有不合理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