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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然人;借款利息;所得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0-0222-01
一、法律法規研讀與結論
(一)法律法規研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其具體規定如下: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列第2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2.企業向除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準予扣除。
其具體規定如下: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
(1)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支出中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準予扣除。
同時,“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二)研讀結論
1.非金融企業向關聯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計算的本金上限為權益投資的2倍;利率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2.非金融企業向非關聯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計算的本金無上限;利率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3.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下轉228頁)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實證
(一)實證資料
甲企業為自然人投資企業,實收資本1 250萬元,2014年度預計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無借款利息支出。假定2014年初考慮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法企業所得稅籌劃,借款金額3 000萬元,可采用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最高為15%。
[關鍵詞] 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自有資金;臨時調劑
【中圖分類號】 D9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6-135-1
一、企業間資金借貸有不同的種類,并非所有種類都損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首先,根據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法律依據的答復》,并結合相關司法案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通常認定: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屬無效合同。然而這種一概的認定,事實上忽略了企業間資金借貸所存在的不同種類和情形。
其次,對于企業間的資金借貸,通常的理解是無關企業間以牟利為目的的非法資金拆借,是企業在擅自經營銀行貸款業務,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然而,這其實僅僅只是一般情況下的企業間借貸,還有一種特殊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情形,那就是關聯企業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下稱“臨時調劑”),與前述通常意義上企業資金拆借有著本質的差別。關聯企業間的資金調劑是指:對于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確實資金壓力巨大又告貸無門,或者來不及向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另一關聯企業對資金匱乏企業給予的臨時性資金支持和調劑。
二、我國財稅相關法規及部分法院事實上已經開始肯定臨時調劑的有效性
第一,關聯企業間的資金調劑在現實生活中并不鮮見,而且這種行為已經為我國財稅相關法律、法規所肯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即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上市公司應按取得的資金使用費,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第二,2010年浙江省高院下達《關于為中心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第三點規定“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而自2011年以來,浙江很多地方已經為企業間借貸“松綁”,其中,寧波市中院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認定的原則為“要有自己主營的業務,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利率不超過合法的范圍”,即可認定為有效。
三、隨著經濟發展,各方各面均呼吁應當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多樣化的融資渠道
其一,對于合理引導民間融資,總理在今年四次提出,總理在不同的場合、通過不同途徑表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
其二,2012年兩會期間,就有代表提出: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企業間借貸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已經廢止,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間借貸問題未作規定,合同法僅對公民間借貸作了規定。根據企業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反映出的情況,企業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應當由金融法規或金融政策確定為合法借貸。有代表建議,中國人民銀行盡快制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或出臺相關的金融政策,有條件地承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許可非金融機構不以放貸為主業的、一定范圍內的借貸行為,并具體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規定。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現實的司法理念、社會環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釋已經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在社會經濟已經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如堅持一味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顯然是一種武斷的做法。
四、關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區別認定的法律前瞻
(一)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區別認定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禁止企業間借貸的時代背景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需要建立以銀行為中心的金融秩序,因此嚴格禁止任何破壞了金融業務專營的行為,當時企業間頻繁的借貸破壞了這種金融秩序,所以為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但是,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入逐步完善的階段,需要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多樣化的融資渠道。但是當前金融服務的壟斷和其他融資渠道的不暢通根本無法滿足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對于資金的需求,有些企業之間目的合理、借入資金也不流入受限制行業的拆借不但不會對金融秩序構成威脅,反而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
(二)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區別認定,符合最高院的努力方向。最高院曾就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問題征求過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建議放開企業間借貸,其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企業間借貸普遍存在;二是《合同法》沒有明確禁止;三是既然民間借貸己經放開,再禁止企業間借貸,對企業“不公平”。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最高院的征求意見并未被有關部門采納。盡管最高院及人民銀行還未修改企業間借貸無效的相關規定,但浙江省高院的司法實踐卻已經支持了企業間借貸行為。
五、結語
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房地產業涉及面廣、關聯性強、帶動性大,是改善人民物質生活水平和增強國家經濟的支柱性產業,對國民經濟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然而現在房地產業繁榮表面的背后,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因為我國特殊的社會背景,房地產業發展中的種種問題不僅是簡單的經濟問題,同時也承擔著難以推卸的社會責任。如何引導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是我們首先考慮直接關系國際民生的問題。近幾年,針對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國房地產不斷加大宏觀經濟管理力度,制定出許多政策,受關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個時期都高。然而,從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的情況來看收效甚本文由收集整理微,究其原因,即房地產市場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根本性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和糾正,房價仍然持續上漲得不到有效的抑制,甚至出現政府越管問題越多的現象。由此可見,雖然我國房地產業發展前景是好的,但是如果不正視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仍然會對產業的穩定和發展產生阻礙,
一、房地產經濟管理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機制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
在近幾年政府對房地產的管理可謂重拳出擊,政策短時間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許多政策規定只流于形式,走走過場,執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變形例子。實施細則的制定頒布遠遠跟不上實施原則的制定頒布,我國相關經濟管理的措施落實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房地產兩級監督管理調控職責范圍未劃分清晰和明確的定位。導致我國房地產行業政策的出臺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過渡階段,房地產業高收益與低成本的特點使其成為地方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地方財政重要來源,也成為地方政府推高地價,拉高房價的原動力。公權力與房地產開發商的合作極易導致內部交易,權錢交易,導致宏觀經濟管理操作明顯存在失范現象,房地產市場中官商結合的鏈條若無真正打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的難度將越來越大,國家宏觀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難發揮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產市場中最為關鍵的金融、企業、土地、地方政府等多個環節上在日常運行中各自為政、協調不足、各自決策、決策間相互脫節也導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流于形式。
(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
在我國,由于房地產正處于快速發展的初始階段,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應是一個從最初的開發、建設、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體系,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部覆蓋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法。我國房地產市場法律法規的建設進程明顯落后于當明我國房地產高速發展的需求,導致法律真空現象越來越多,其次我國目前主要還是依靠行政權威對房地產經濟進行管理。缺乏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特點,即使在特定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已初步建立。但與此相配套的條例,實施細則不完備造成房地產市場,特別是土地市場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陷入惡性循環中。
二、解決措施
(一)制定長期發展規劃, 指導短期實踐
我國正處于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關鍵時期。要深刻認識到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對于解決普通民眾的居住條件和
提高生活品質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和經濟轉型的獨特地位。在把握住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的前提下,明確房地產經濟管理的總體思路。在追求短期效應的同時更應確立長期發展目標。以滿足我國日益增長的城鄉居民的實際居住需求和城鎮化建設的需要,以促進和保障我國社會及國民經濟的穩定和諧良性發展。在對我國房地產業的整體發展狀況做充分實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出臺房地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這才是確保房地產業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的有效途徑。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保障管理工作切實落實到位 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許多問題。有著深層次的原因,單純依靠簡單的行政命令調控難以有效解決。改革房地產管理體制是解決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徑。要正確認識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在市場經濟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調整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正視市場失靈的存在,但必須在充分發揮市場自身調節功能的基礎上, 根據市場的變化進行適度的干預,最終建立起有利于房地產業發展的合理,有效的運行管理機制。為促進房地產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和社會環境。理順中央與地方在房地產管理的關系,明確責任主體,確立雙方的職責范圍,并做好監督工作。特別是地方政府要本著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認真把握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精髓,在房地產業的經濟管理價值取向上要與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從本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采取差異化的調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對財稅體制進行索性改革,遏制土地財政,降低地方財政收入,對于房地產業的依賴。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論文摘要】新世紀新階段實現我國國防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關鍵在于不斷深化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文章從完善宏觀調控制度、健全運行機制以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等方面探討了新時期深化我國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主要措施。
中國國防經濟60年來深刻的制度變遷實踐為我們繼續推進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有益的啟示,為切實消除不利于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動國防經濟軍民融合式發展,新世紀新階段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應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制度
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事關國家安全和經濟建設與發展全局,涉及各有關部門的職能和利益的調整,需要國家從宏觀上進行管理和協調,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國家相關的宏觀調控制度。
1、完善指導性的計劃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日益發展,我國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市場化取向也日益明確。但是,市場不是萬能的,“即使市場機制是完全地發揮作用,也解決不了全部問題。”而國家利益的剛性又使國防經濟運行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離不開國家計劃的宏觀指導,在堅持市場化的制度創新取向時,必須進一步完善國家指導性的計劃制度。
針對現有計劃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缺陷,在市場化的制度創新進程中,必須進一步深化計劃制度改革,從總體上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以國家指導性計劃為主的計劃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慮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通過制訂國防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計劃來推動制度創新順利進行。今后一段時間,在促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進程中,完善指導性的計劃制度需要盡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統:一是科學的宏觀調控計劃目標系統;二是強力有效的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系統;三是計劃的決策、審議、咨詢與評估系統;四是現代化的經濟預測和信息系統;五是重要商品、物資的采購、儲存與調節系統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資制度。進入新世紀新階段以來,隨著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文件的出臺并實施,我國國防經濟領域多元化的投資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財政資金不斷進入國防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的渠道也不斷得到拓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缺陷,必須進一步完善。
第一,要進一步改進政府對國防經濟的投資管理方式,確立相關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建立國家投資的保全制度,加強投資和項目監管,強化各方面、各環節的政府投資項目責任。政府對國防經濟的投資,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多種方式,同時積極探索采用代建、租賃、借用、補償和調配等新的投資方式。
第二,綜合考慮國家安全和引入社會資本的現實要求,積極引入非政府性的社會資本,切實推進國防領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政府和軍隊等有關部門應加大政策性引導和資投入,可采用事后補償等辦法,鼓勵相關主體尤其是民營企業自籌資金進行前期研發,緩解資金緊張等問題。同時加強調控手段的運用,通過對國防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研究,合理、科學地確定國防經濟投資發展戰略目標,引導相關投資主體進行科學、理性的投資決策。
第三,加快培育國防投資領域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一是深化現有軍工企業改革,使之真正成為市場投資主體;二是大力發展投資市場化的投資中介體系,鼓勵建立并完善獨立于政府部門之外的咨詢、信息、資產項目評估、預決算審計驗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規范的投資中介機構;三是積極發展資本市場,鼓勵有條件的軍工企業以適當的形式整體上市,適度增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積極探索和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資方式。
3、完善相關財稅金融制度。在歷史上,國家有關財稅、金融機構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加大對國防經濟尤其是國防科技工業的資助和扶持力度,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國防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在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新時期,現有財稅金融制度離保障軍民融合發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和完善。
首先,要對承擔國防任務的有關企業和投資主體一視同仁,建立規范、公平的財政、稅收支持、服務體系。從財政、稅收上鼓勵和支持相關企業開放具有軍民兩用或通用價值的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加大企業研發投入的稅前扣除等激勵政策的力度,實施促進高新技術企業進入國防領域發展的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對研發、生產、引進先進科研儀器和設備的企業給予必要的稅收減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資機制,形成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營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環境。逐步建立軍民兩用高新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以政府財政資金為引導,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資金投入為主的方式,采取多種措施,促進更多資本進入國防市場。同時建立健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為進入國防領域的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條件。
二、進一步完善具體、有效的國防經濟運行機制
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順利進行和最終成功,離不開健全、成熟的運行機制。新世紀新階段,推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需要不斷完善以下運行機制。
第一,完善競爭機制。一是形成民用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準入與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軍品市場的準入與認證,把符合法定條件、具備一定實力的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用高技術企業廣泛吸納進來,與軍工企業一道參與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形成合作競爭的良好局面。同時,要對進入軍品市場的單位和任務承制單位進行動態管理,形成靈活有序的準入與退出機制。二是建立有利于軍民融合的標準制度。可借鑒、參照發達國家推進軍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經驗,一方面加快建立國家標準、軍用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互補的標準體系,凡是民用標準能夠滿足軍事要求的盡量直接采用,不再單獨制訂軍用標準,在確保武器裝備作戰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積極采用符合軍用要求的民用標準,對那些低于民用標準或能用民用標準代替的軍用標準,明確采用民用標準;另一方面要定期對各種已經失去先進型的軍用標準進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勵機制。一是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通過財政直接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扶持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參與建設和研發;通過設立民用高技術提升國防基礎能力的專項資金,鼓勵吸納、引進民用高技術和相關能力。二是鼓勵、支持科技創新和技術發明,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打消民用高技術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顧慮。對于企業自行投資產生的技術成果和研制生產的武器裝備和建設設備,其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成果轉讓時應繳納知識產權轉讓費或培訓費;鼓勵研發單位和生產企業進行強強聯合,共同分享知識產權和由此帶來的產業化收益。
第三,完善評價機制。要建立有利于推進軍民融合的信息服務和綜合評價體系,全面評估并動態跟蹤民營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相關情況和動向,改善服務質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級別的軍品需求信息制度,建設開通政府主管的軍品市場網站,搭建適合民用企業發展特點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臺。及時定向相關政策法規、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社會投資領域指導目錄等信息,指導民用企業加強與軍工科研生產單位的信息溝通,為民用企業提供了解軍品市場進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決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種種障礙與問題。二是建立軍品市場信息統計、補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實、完整的信息數據庫,并適時進行補充、完善,為軍品市場的經濟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基礎,成為有關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撐。
第四,完善監督機制。一是加強對引進民用企業的主管部門和相關程序的監督,強化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按照軍品任務招投標制度的要求,分別制訂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最大限度地杜絕尋租等****現象滋生。二是加強對程度軍品科研生產任務單位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保密規定和相關行業的特殊要求,建立軍工科研生產資格審查、資質認證制度和能進能出的準入退出機制,并對承擔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相關企業進行誠信跟蹤和管理,切實把好民用企業的進入關。
三、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一種法制經濟,一切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因此,在推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促進軍民融合的法律法規體系。
1、國防科技工業和裝備采購方面。首先要制訂、頒布一系列有利于軍民融合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國防科技工業投資法》(規范投資主體及其行為,確立投資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競爭規則,明確各層次投資主體的經濟權益和責任風險,以及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等;將承擔國防任務的非公有制企業包括民營企業、上市公司、合資企業等納入投資計劃等)、《軍品信息管理辦法》(重點規范軍品信息的范圍、軍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渠道、軍品信息的權限等)、《國防科技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范國防科技成果產權的屬性、管理權限與職責等,明確在國防科技知識產權形成過程中國家、集體、個人等之間的權屬關系),等等。其次要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及時修訂和完善,如要完善《合同法》中對軍品合同的具體規定、修訂有關軍品稅收政策,對承擔國防任務的企業包括軍工企業、民營企業等一視同仁等。此外,要對一些已經過時、明顯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或總體上已不適應當前軍民融合發展需要甚至相抵觸的法律或法律條款進行廢止。
2、國民經濟動員方面。一是要加快國民經濟動員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國家應依據《憲法》、《國防法》等有關法規,盡快制定出臺《國民經濟動員法》,確立國民經濟動員的基本方針原則、基本任務、動員體制、主要內容、工作程序、獎懲辦法等,明確把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和自然災害納入國民經濟動員范疇。這樣,既利用國民經濟動員機制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又通過搶險救災等非戰爭行動的實踐拉動國民經濟動員應戰工作的發展;同時,在制定、修訂其他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國民經濟動員需要,盡可能地融入國防條款,賦予其國防功能。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基本法規,逐步制定和完善民用運力、軍民通用裝備物資征用補償等配套法規,特別是對民營企業、行業部門如何履行國防義務做出明確規定。二是要加強地方性法規的配套銜接。各級地方人大、政府要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逐步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和程序,把黨和政府關于國民經濟動員的政策指示上升為國家意志,把基層的成功經驗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把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用法規的形式體現出來,使之與基層實際相結合、與動員需求相銜接、與國家基本法相配套、與其他法律相補充,形成依法動員的法律法規體系。
3、軍隊后勤保障方面。當前主要是應盡快出臺規范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方面的法律法規,“可設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統領下出臺《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法》,與即將出臺的《國民經濟動員法》和修訂后的《中國后勤條例》配套運作,共同作為統攬地方供應商和軍隊行為的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基本法律體系。”建立健全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運行機制、合同管理、糾紛調解與仲裁等規范體系。同時,對《后勤條例》進行及時修訂,使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與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發展方向相適應。
【參考】
關鍵詞:賬簿憑證管理;稅務征管;法律法規
一、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賬簿憑證管理雖然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和稅務稽查同為稅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內容,也立法規定了相關的法律條文,但賬簿憑證管理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 納稅人未按規定設置、填寫和保管賬簿憑證
納稅人企業內部的專業財務人員或聘請的會計業務的財會人員沒有依據會計準則及其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設置、填寫和保管賬簿憑證,致使稅務機關難以獲取準確真實的財務信息及其納稅人的經營活動情況,不能準確計算應當征收的稅款并計量企業的稅負。
(二)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實際操作性不強
目前我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納稅人賬簿憑證的種類、范圍、設置、備案以及保管,同時還規定了納稅人所負擔的法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在衡量納稅人所負擔的法律責任時,由于稅務人員被賦予一定的裁量權,同時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中的“情節嚴重”沒有定量的規定,因此難以準確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罰。
(三) 稅務機關存在諸多賬簿憑證管理工作問題
雖然賬簿憑證管理同稅務登記、稅務稽查等同為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但是一直以來,稅務機關并沒有對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予以重視,僅花費較少的人力和物力在這個問題上。同時,由于我國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起步較晚,相比于西方許多發達國家,我國稅務機關在管理理念、方法和形式上存在著諸多值得改進的地方。
二、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納稅人自身原因
1.企業會計人員。納稅人企業內部專業財務會計人員的缺失或是專業素質不高,都易造成企業賬簿憑證管理的混亂。有些財務會計人員不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設置、記錄和調整賬簿項目,致使記錄數額不清、賬目混亂。甚至部分財務人員故意違背職業道德規范,設置內外兩套賬本,給外部報表使用者和稅務機關提供虛假的財務信息,以及不真實的經營業務活動信息,為企業偷稅漏稅創造機會。
2.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數量眾多,且其賬簿憑證管理較一般納稅人更為混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重要組成部分的個體工商戶,由于其經營性質,從業人數少,成員復雜,經營業務營業額少,大量非正常戶的產生等各種原因,稅務機關難以對其實施全面的監管,致使個體工商戶在健全其賬簿憑證管理方面有著的“先天不足”與“后天缺陷”。
(二)稅務機關方面的原因
1.重發票,輕賬簿,組織機構的缺失,崗位職責的不明確
目前我國的稅務機關主要依據發票來管理稅源,征收稅款。這種思想是治稅理念的一大誤區。盡管發票能雙向反映經營業務主體與經營業務活動內容,體現了稅收征管的源泉所在,但這種作用的正常發揮是建立在納稅人擁有健全完善的賬簿憑證管理的基礎之上。其次沒能設立專門的機構和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員來負責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的工作,不利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財務信息和實際經營業務活動信息進行收集與整理。
2.與其他社會監督機構合作的缺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各地區的會計工作由該區所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在實際中,財政機構由于各種原因缺乏對會計主體的監管,同時缺乏與稅務機關的合作,致使納稅人存在著各種賬簿憑證管理問題。
(三)現行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
1.核定征收適用范圍過大
現行的稅收法律和法規規定了稅款征收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類型,這樣的規定造成了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在許多類型企業中的缺失。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特殊條件的居民納稅人可以適用核定征收方式,上述規定給大量的納稅人創造了偷稅漏稅的空間與機會。
2.納稅人法律責任過輕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納稅人違背法律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卻很難實施,收效甚微,因此對納稅人無法形成有效的震懾力,使納稅人在稅收博弈中考慮的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從而選擇在賬簿憑證上做手腳的行為。
三、對加強我國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一)納稅人方面的建議思考
提高納稅人企業內部財務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是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的重要基石。此外,加強完善納稅人在披露財務信息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記錄與整理,對發生不合法不合規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相關財務人員予以警告,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對有過不良記錄的納稅人實施重點監控。其次,加強小規模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也顯得尤為重要。縮小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使更多的企業納入一般納稅人范圍。其次,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應當針對其不同形式的經營模式,采取靈活多變的稅收征管模式。
(二)稅務機關方面的建議思考
稅務機關應當改變重發票輕賬簿的錯誤思想,要把納稅人的賬簿憑證管理作為稅收征收管理的一大重要內容付諸于實際行動中。在推行以信息管稅的治稅理念的進程中,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收集整理相關稅收信息,完善健全稅收信息系統是至關重要的,因而設立專門負責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的機構組織是很有必要的。此外,在CTAIS稅收征管軟件中應當開發賬簿憑證管理版塊,加強相關信息的收集與整理,對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大有益處。此外,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各級財政部門的合作,對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實施共同監管。稅務機關還應當借助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與稅務事務所在稅收征管上所發揮的作用。
(三)法律法規方面的建議思考
1.縮小核定征收防范圍,加大處罰力度
應當縮小現行法律法規中核定征收范圍,應當適用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依舊實行查賬征收,從而對納稅人形成威懾力,打消納稅人主觀上不建賬,設置隱匿或銷毀賬簿的想法。此外在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建賬而未建賬,或未按規定保管相關資料憑證以及向稅務機關申報的行為應當加大處罰力度。不僅在罰款數額上有所增加,可適當加入其他懲罰措施。
2.賦予稅務機關特別搜查權
現行的《稅收征管法》規定了稅務機關享有稅收檢查權,意味著稅務機關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定的知情權,但這個知情權的順利履行是建立在納稅人配合的基礎之上。面對納稅人故意隱藏賬簿憑證的情形,稅務機關可以提前申請公安部門介入,或是通過制定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特別搜查權,使其能夠及時有效地取得相關證據,不給隱匿賬簿憑證的納稅人有任何轉移或銷毀賬簿的機會。
本文認為通過上述的解決方案,對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有一定的幫助,并使稅務機關有能力建立更為完善的稅收信息系統,并通過收集處理好的完整真實的稅收信息來加強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由此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并在不斷的相互推進中,最終達到完善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的目標。(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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