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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大中農場;土地管理;措施;對策
中圖分類號 F324.1;F30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20-0328-02
土地資源管理是一項造福子孫、功在千秋的長期工作,保護耕地、人人有責,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開拓土地管理新思路。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長效機制,將土地資源保護和利用制度化、規范化,形成全員參與監督、突出適度開發、重點保護耕地、實現均衡發展的運行體制。
農業生產是大中農場的主要經濟支柱,而種植業又是大中農場農業的主要經濟來源,因此合理開發和保護現有耕地資源,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是提高大中農場效益、推進農業現代化工程建設的根本所在[1-2]。
1 基本情況
大中農場位于全國第1個生態示范市——大豐市境內,生態環境良好,地理中心坐標為東經120°39′08″,北緯33°08′04″,土地總面積約為8 200 hm2,其中耕地5 067 hm2。平均海拔3.1 m,地勢平坦,土壤發源于江淮沖積母質,質地砂壤—輕壤,有機質含量2%左右。
2 主要措施
2.1 加強組織領導,提升土管意識
農場專門成立了土地管理領導小組,由集團公司董事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下設土地管理辦公室,農業管理部牽頭負責全場土地管理工作。具體分工:農業管理部負責基本農田等耕地的管理;林業分場負責林地、道路和水面的管理;基建科負責建設用地的管理。
2.2 科學編制規劃,整合土地資源
著眼長遠考慮,認真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根據農業現代化發展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及時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切實提高土地產出率,充分挖掘土地資源[3]。
2.3 完善管理機制,擴大巡查半徑
制定出臺了《江蘇大中農場集團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辦法》,根據農場的地形地勢情況,約定詳細的巡查路線,實現周巡查、月統計制度,即確保每周對所有路線巡查1遍,每月進行統計總結,確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2.4 重視普法宣傳,增強保護意識
利用每年的職工管理人員業務培訓的機會,開設土地管理課程,豐富干工的土管知識;在每年“6.12土地日”開展“促節約、守紅線、惠子孫”等專題活動,增強土地保護意識;借助“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的機會,利用廣播、閉路電視等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全員法律意識。
2.5 加大執法力度,嚴懲違法行為
為積極響應國土部門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會同地方國土部門成立聯合執法組,形成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對全場范圍內,重點對林下占地、河坡違建等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給違法占地行為予以有力打擊[4]。
2.6 優化種植模式,提高土地產出
自2002年起,農場逐步轉變傳統觀念,改變種植模式,對水稻雜交制種、有機稻、西瓜草莓、苗木花卉等高效農業進行大膽嘗試和積極探索。實踐證明,高效農業的畝效益要高出常規稻麥種植3~5倍,發展高效農業勢在必行,目前農場高效農業初具規模,水稻雜交制種面積1 000 hm2左右,設施農業面積133.33 hm2左右,有機稻種植33.33 hm2左右,景觀苗木33.33 hm2左右。
2.7 健全檔案管理,增強管理效能
成立土地管理辦公室,負責土地檔案資料整理工作,包括耕地利用資料、林木栽伐資料、水面管理資料、用地審批資料等,使土地管理工作有據可查、有章可循,切實增強土地管理效能。
3 對策
3.1 完善新形勢下土地管理體制
一是積極協調溝通,妥善處理糾紛。大中農場土地界址復雜,歷史上存在許多土地糾紛,為了確立土地權屬,保護土地資源,農場于2004年申請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使農場土地資源合法化、規范化,但由于歷史原因,仍然存在兩處土地糾紛,需與相關單位進一步協商。二是規范用地程序,完善用地手續。近年來,土地實現屬地管理,農場需及時轉變觀念,與地方國土部門加強交流,超前協調用地規劃,完善相關用地手續[5]。
3.2 將農場規劃納入地方政府總體規劃
農場目前執行的規劃文稿是2007年由南京農業大學組織編制的《大中農場2008—2020年發展規劃》,當時雖積極爭取,但未能納入地方政府總體規劃,給項目選址和用地審批造成了很大困難,因此在現行體制下,將農場規劃納入地方總體規劃,勢在必行。
3.3 多方整合資金,加快土地綜合治理
按照農業現代化工程發展的要求,農場大力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突出防滲斗渠、小型泵站、道路硬化、河道疏浚等農水項目建設,已建成高標準農田1 333.33 hm2左右,農田灌排條件得到大大改善,種植水平明顯提高。但土地綜合治理是一項世紀工程,需要大批資金支持,光靠農場一己之力很難實施,需要政府財政的大力支持。
4 參考文獻
[1] 陸紅生.土地管理學總論[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7:145-168.
[2] 仇繼東.天津設施農業發展設想與對策建議[J].天津農業科學,2010(1):5-9.
[3] 李光東,邱道持,王平.中國耕地保護機制建設研究進展[J].地理科學進展,2011,30(3):282-289.
關鍵詞:地籍;地籍管理;現狀;建議
一、地籍與地籍管理概述
地籍指記載土地位置、界址、數量、權屬和用途(地類)等基本狀況的簿冊。籍有薄冊、清冊、登記之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土地的地籍如同土地的戶籍。地籍管理與地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地籍管理是國家為獲得地籍信息、科學地管理土地而采取的以土地調查、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措施。地籍的作用主要體現在:①為土地管理提供基礎資料;②為維護土地產權權益等提供基礎資料;③為改革與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提供基礎資料;④為編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等提供基礎資料。地籍管理是一切土地管理的基礎。我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編制土地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有關土地政策、法律等,提供、保管、更新有關土地自然、經濟、法規方面的信息。
我國地籍管理的原則:①地籍管理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統一制度進行;②保證地籍資料的可靠性和精確性;③保證地籍工作的連續性;④保證地籍資料的完整性。
二、中國地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加大了對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使中國的地籍管理工作如土地登記、土地調查統計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等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由于中國現代地籍管理工作起步較晚,與發達國家相比,在立法、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從中也暴露出中國地籍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地籍管理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
盡管中國出臺了一些地籍管理內容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土地登記辦法》、《土地調查條例》、《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農村土地分等定級規程》等,這些條例或辦法只是針對某一具體的地籍工作,并沒有一部體現地籍管理重要性、綜合性、全面性的地籍大法來有效地確定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從而造成地籍管理在土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不夠高。
(二)地籍成果缺乏共享
地籍成果應該有效地用于進行地籍管理工作,保護土地權人的合法權益,服務于全體公民,真正體現其使用價值。但中國當前的地籍成果主要用于房地產登記、地政管理、征地拆遷、土地稅費的征收、測繪、土地監察、建筑設計管理、土地利用規劃制定和土地用途管制等,即地籍成果主要是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地籍信息在土地部門實行保密管理,其他單位或個人無權得到,地籍信息的查看受到嚴格限制,根本無法實現共享,也就不能發揮其廣泛的經濟適用價值。
(三)地籍管理帶有靜態性和滯后性
地籍數據是屬性數據和圖形數據的統一,缺一不可。而中國當前的地籍管理存在圖形數據和屬性數據嚴重分離等問題。在很多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圖形數據和屬性數據分開管理,且管理方式仍然是“紙質管理”,盡管部分地區實現了計算機管理,但仍未真正實現圖形和屬性數據的一體化管理。從而導致地籍信息查詢和更新速度慢,土地登記工作經常是在土地利用變化發生了很長一段時間后才進行,根本無法實現地籍信息的同步更新。
(四)地籍信息內容不全面
中國現行的地籍管理只是針對每一宗地的土地信息,而未記載地塊內附著物的狀況。即地籍只是對土地信息進行描述和記載,如宗地的面積、用途、權屬、質量等,記載的只是土地的二維信息,并未涉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三維信息,缺乏地籍信息的空間性。此外,很多地籍管理部門的地籍管理數據庫中并沒有道路、河流、橋梁、湖泊,公園等地籍信息,或者說只是對這些土地的屬性數據的記載,沒有圖形信息的記載。
三、完善我國地籍管理的建議
針對中國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改進措施和建議。
(一)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地籍管理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指出,中國要建立按照“歸屬清晰、責權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據此要求,中國應該進一步完善土地登記、土地權利、土地調查統計等法律法規,同時制定一套地籍管理大法,是中國真正擁有科學、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體系,使地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強教育宣傳,學習國外先進技術
為了保證中國地籍管理工作順利有效的進行,我們應該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學校和因特網加強地籍管理的宣傳,進一步加強群眾對地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了解與認識,真正提高人們積極參與地籍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外,由于中國當地籍管理的制度、技術等還不完善,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學習國外先進的地籍管理模式和技術手段,從而提高中國地籍管理的水平。
(三)實現地籍管理系統化、信息化和產業化
實現地籍系統化,就是要以擴大地籍覆蓋面為重點,加大地籍在農村地區的覆蓋范圍,全力提高地籍數據資料的全面性、準確性和科學性,實現地籍信息系統管理的城鄉一體化;實現地籍管理信息化,就是加大高新技術在地籍管理工作中的運用,如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和3S技術等,通過網絡技術,可以實現地籍成果的共享,通過數據庫技術和3S技術建立一套“以圖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統,實現屬性數據和圖形數據一體化管理,加大對地籍信息的變更監測。推進地籍管理產業化,就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強化地籍成果的商品屬性和地籍成果的資本屬性,提高地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發揮土地登記、土地調查機構等中介組織的作用,將土地登記事務性工作推向社會。
(四)實現地籍成果的廣泛應用
除了進一步推進地籍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運用外,還要大力推進地籍成果在其它產業部門的運用,如消防、公安、水務、供電、環保、科研部門、高等院校、商業和工業選址和布局、公路鐵路選址等。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運用能更好地對土地進行有效的管理,實現中國耕地資源的保護和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緩解人地矛盾,保障國民社會經濟發展對糧食和建設用地的需求;在其他產業部門的運用,可以有效地實現地籍成果在各部門的共享,還可以實現其商品化,達到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加大地籍管理工作的人才培養
要真正促進中國地籍管理事業的發展,解決人才和知識問題應當是最根本、最緊迫的。應針對不同的對象,分層次、多形式地開展培訓工作,包括國土資源部門的決策者和各級領導,他們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力量;普通百姓,加強他們對地籍管理法律法規的了解,促進對地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信息領域中的技術人員,他們是地籍管理系統的開發者;地籍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領域的人員,如農村、城市規劃、計算
機、稅務、法律、房地產等領域;在高等院校開設地籍管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培養出一批懂地籍管理的高素質、復合型的高級地籍管理人才。最后,建立和完善地籍管理資格認證、地籍管理師、注冊地籍管理師等考試制度。這些都是保證中國地籍管理持續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土地征收;利益主體;博弈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9-8114(2013)16-4023-04
目前中國采用的征地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時代,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及外部環境的改變,土地征收帶來的社會風險凸現。在近年國土資源部受理的來訪案例中,違法占地依然是群眾反映的重點問題,一些項目存在邊報邊用,甚至是未報即用的現象;有的違背農民意愿強行占用,這些都給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一定威脅。究其深層原因,主要是征地過程中各方主體利益訴求不同,產生了各種矛盾。因此,通過對土地征收過程中各方主體的博弈分析,明確影響其行為選擇及動機的關鍵性因素,從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對緩解征地過程中產生的社會矛盾、協調城市發展與耕地減少之間的矛盾具有重要意義。
1 土地征收的相關概念
1.1 土地征收的界定
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的過程[1]。從定義上來看,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進行土地征收,但由于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巨大誘惑,土地征收范圍被人為擴大,不僅局限于非營利性公益事業用地,還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工業、商業等用地。本研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特指被擴大化的土地征收范圍。
1.2 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益主體
中國的土地征收是在多方利益主體參與下共同完成的。首先由中央政府下達征地命令,然后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執行具體的征收行為,并且在征地后需要給予被征地農民相應的補償,因此土地征收過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體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中央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總是從全局利益考慮征地問題,既要著眼于城市的發展,又要考慮土地被征收后的糧食安全問題、生態問題、失地農民安置問題等[2],從宏觀角度制定征地政策,并對征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征地政策在一定轄區內的具體執行者,總是從局部利益出發,主要考慮土地征收過程中產生的經濟效益、地方建設的發展以及官員的個人業績;農民是征地過程中的微觀主體,由于成員結構分散、組織力量薄弱,在整個征地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3]。
2 利益主體的行為假設
在現實中,各利益主體的動機、行為過程及決策都要受到各種外在因素影響而呈現復雜性,為了剔除次要因素,明確各個主體的行為決策,可對其的經濟行為進行以下假定。
2.1 理性經濟人假定
理性經濟人假定是指各個經濟主體行為的出發點都是利己,試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最大地滿足自身利益[2]。土地征收涉及的3個主體均滿足理性經濟人假定,即都具有最大化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對中央政府而言,利己性主要是全局利益最大化;對地方政府而言,利己性主要是地方經濟發展及官員政績提升和個人獲得升遷;對農民個體而言,利己性主要是獲得合理的補償,維持生計。
2.2 自主適應性假定
自主適應性假定是指經濟主體在對其他主體做出的行為決策及周圍環境進行綜合考慮后,適時做出適應性、調整性決策[4]。土地征收涉及的3個博弈主體均滿足自主適應性假定,即他們都會根據其他主體做出的決策適時調整自己的決策,以實現自己的最大利益。
2.3 主體行為一致性假定
主體行為一致性假定是指假定同一主體內部的不同層級的主體在面對相同的環境時所做出的決策是相同的[4]。中央政府只有一個,因此只有地方政府和農民2個主體滿足主體行為一致性假定。首先,假定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具有相同的利益出發點,在其面對相同或是類似的環境時所采取的策略組合相同;其次,假定個人素質存在差異的農民個體行為同樣具有一致性,其處于相同或類似的環境會采取相同的行為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 各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分析
3.1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中央政府作為委托者主要對征地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而征地行為的具體執行由地方政府負責。由于二者的利益出發點不一致,征地過程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博弈必然存在。
將中央政府定義為G,其策略組合為SG={嚴格監督,疏于監督};將地方政府定義為L,其策略組合為SL={合法征地,違規征地}。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可以分為4類,即中央政府嚴格監督,地方政府合法征地;中央政府嚴格監督,地方政府違法征地;中央政府疏于監督,地方政府合法征地;中央政府疏于監督,地方政府違法征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博弈模型如表1所示。
1)S={G1,L1},即中央政府嚴格監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地方政府根據相關政策及法律合法征地。地方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主要由征地補償費及報批過程產生的費用構成);獲取的收益LR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城市建設發展和地方經濟發展[2]。中央政府支付的成本為GC,主要由監督檢查費用構成;獲得的收益GR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滿足城市建設用地需求。
2)S={G1,L2},即中央政府嚴格監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地方政府違規征地。在這種博弈選擇下,地方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違規征地可能帶來的風險M,地方政府支付的處罰費用X;獲取的收益為LR。中央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監督檢查支付的費用GC,違規征地需要支付的耕地減少、糧食安全風險、失地農民增加等社會成本N;獲取的收益包括GR及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處罰X。
3)S={G2,L1},即中央政府疏于監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地方政府根據相關政策及法律合法征地。此時地方政府的收益為LR,成本為LC;中央政府的收益為GR,支付的成本為0。
4)S={G2,L2},即中央政府疏于監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地方政府違規征地。地方政府的收益為LR,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違規征地可能帶來的風險M;中央政府的收益為GR,支付的成本主要由違規征地所支付的社會成本N構成。
3.2 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博弈
土地征收是政府的強制行為,土地征收后通常會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但是由于農民在征地中處于被動地位,缺乏與政府議價的能力,政府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會降低補償標準。而農民從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考慮,通常會采取抵制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由于二者利益出發點不同,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與農民的博弈必然存在。
將地方政府定義為L,其策略組合為SL={高補償征地,低補償征地};將農民定義為F,其策略組合為SF={合作,抵制}[6]。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博弈可以分為4類,即地方政府高補償征地,農民與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高補償征地,農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農民與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農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與農民間的博弈模型如表2所示。
1)S={L1,F1},即地方政府高補償征地,農民采取合作態度。地方政府獲取的收益LR,主要是指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城市建設發展和地方經濟發展;支付的成本主要是由征地補償費LC構成。此時,農民獲取的收益主要由政府支付的土地補償費FR構成;支付的成本主要是征地給農民帶來的直接成本FC1,包括土地資源的減少,收益減少。
2)S={L1,F2},即地方政府高補償征地,農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獲取的收益為LR;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補償費LC,由于農民抵制而增加的補償費Y。此時,農民獲取的收益由FR及Y組成;支付的成本由FC1和抵制征地所支付的抵制成本N構成。
3)S={L2,F1},即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農民采取合作態度。地方政府獲取的收益為LR,低補償征地取得的額外收益X;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補償費LC,低補償征地的風險成本M。此時農民獲取的收益為FR;支付的成本為FC1,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下農民的損失FC2,主要由生活保障、就業、可持續生計等方面的風險構成[7]。
4)S={L2,F2},即地方政府低補償征地,農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獲取的收益由LR及低補償征地的額外收益X構成;支付的成本主要為LC,增加的補償費Y,及低補償征地的風險成本M。此時農民獲得的收益由FR,抵制征地而增加的補償費Y構成;支付的成本為FC1,低補償征地農民的損失FC2及抵制成本N構成。
4.1 違規征地的處罰力度對中央和地方政府行為產生的影響
對中央政府來說,監督檢查所支付的成本高于對違規征地的處罰導致中央政府趨向疏于監督;對地方政府而言,由于違規征地被中央政府查處而支付的處罰費用遠遠小于違規征地獲得的收益,驅使地方政府更傾向于違規征地,導致征地行為社會風險的發生。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規范政府行為,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增加違規征地的處罰費用,從成本上控制地方政府的違規行為。
4.2 補償費用的高低是地方政府與農民行為博弈的關鍵
低補償征地導致農民生計和保障遭受損失,農民為了獲得更多補償,往往采取與地方政府的對抗行為;但對地方政府而言,低補償征地獲取的額外收益遠遠大于其所面臨的風險成本。因此,地方政府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不會過多關注農民利益,更趨向于低補償征地,導致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沖突行為。為了避免沖突發生,要明確合理規范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分配,避免地方政府與農民陷入(低補償征地,抵制)的博弈困境[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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