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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企業和個人應該是精明的納稅人,他們知道用智力賺取大量利潤,也憑借其智慧繳納少量的稅收。世界媒體大王魯珀特·默克多在英國的主要控股公司—新聞投資公司,在過去11年中,共獲利近14億英鎊(約21億美元),但其在英國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凈額竟然為零,真是“絕頂精明”。這位年近七旬的商人,既精于經營,也精于納稅,是稅務籌劃的典范。
在市場經濟下如何合法合理地減輕企業稅負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企業不同,面臨的稅收環境各異,稅務籌劃的結果或許不會一致。相比之下,企業樹立籌劃意識并把它融入到企業經營決策的始終要比機械地學習、運用幾個具體方法更為重要,畢竟意識是行為的先導,沒有稅務籌劃意識,也就不可能有稅務籌劃行為。如此,國家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無異于紙上談兵。
開展稅務籌劃對我國企業而言最大的障礙是籌劃意識的缺乏。企業領導由于對財務、稅收知識的了解欠缺,加上社會上偷逃稅款成風,因此涉及到企業稅務問題時,腦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稅務局長、找熟人,壓根就沒想過通過自身的稅務籌劃能合理合法地節稅。對財務人員來講,限于稅法知識的欠缺,又認為領導在稅務問題上神通廣大,碰到稅收事務就找領導,會計只能寫寫算算,未能為企業稅務籌劃有所作為。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稅各項政策措施的出臺,企業必須徹底摒棄這些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做法。作為領導不僅要做到自身加強稅收法規的學習,樹立依法納稅、合法“節稅”的理財觀,而且要積極過問、關注企業的稅務籌劃,從組織、人員以及經費上為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提供支持。作為財務人員不僅要消除自身核算員的定位思維,向管理型輔助決策者角色轉變,而且應加緊稅法知識的學習,培養籌劃節稅的意識,并將其內化于企業各項財務活動中,通過開展稅務籌劃為企業獲得財務利益來贏得更高的職業地位和領導的重視。
二、規范稅務籌劃基礎工作
稅務籌劃的開展建立在企業財務管理體制健全、各項活動規范有序進行基礎之上,而從我國企業財務管理現狀來看,存在較嚴重的不規范現象,使稅務籌劃活動缺少根基。一是各項管理活動并非嚴格按照財務工作規程來做,不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甚至沒有經過財務上的必要預算,更不需要稅務籌劃,就由企業的領導“拍板”決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權責不清,企業中稅收籌劃主體不明:會計人員認為自己的職責是做好會計核算,提供會計報表,至于立項前的稅收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是領導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份內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嚴、體制不善、會計人員素質低、地位差,導致會計政策執行不嚴,企業的會計賬目時有差錯:賬實不符、賬外賬、小金庫、無原始憑證、不按會計程序做賬、隨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現象嚴重,稅務籌劃無從下手。為此,企業應從如下方面健全財務管理,為稅務籌劃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強化決策科學化的管理
籌劃性(在事件發生之前而非之后進行“謀化”)是稅務籌劃的特點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各項活動最終都會歸結為一種財務活動,為使每項活動的財務效果最優,企業必須建立起科學嚴密的決策審批體制,保證必要的技術、人才、資金以及稅務上的可行性論證,杜絕領導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開展正常的稅務籌劃活動,稅務籌劃也才能真正在企業中發揮“節稅”的綜合財務作用。
(二)規范企業財務會計行為
設立完整、客觀、規范的會計賬目和編制真實的財務報表既是國家財務法規對企業的要求,也是企業依法納稅、滿足稅務管理部門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時又構成了企業稅收籌劃的微觀技術基礎。完整、規范的財務會計賬證表和正確進行會計處理便于企業對稅務籌劃進行本利分析,為提高籌劃效率提供依據。實踐證明,企業會計資料越規范,稅務籌劃的空間越大。為此,治理我國企業中普遍存在的會計賬目不全、假賬濫賬現象,不僅是企業外部監管部門的工作,更是企業領導義不容辭的職責。
(三)明確稅務籌劃的主體
稅務籌劃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企業必須有相應的執行主體具體經辦才能使稅務籌劃真正開展。由于稅務籌劃涉及的職能部門較多,籌劃主體專業要求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領導、會計、稅務專家組成的企業稅務籌劃組。稅務籌劃與會計具有天然的聯系,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稅務籌劃的基礎,會計人員做稅收籌劃的優勢是具有扎實的會計專業功底,不足是對稅法了解不夠。同時,因角色定位我國會計人員目前難以參與企業的高層決策,由會計人員單獨從事稅務籌劃效果不會理想。企業的領導者雖負有使企業發展增值的責任,也具有最高決策權,但他們對會計、稅法的了解不夠,做稅收籌劃既缺乏能力,又沒有太多的精力,也無法充當稅收籌劃的執行主體。聘請稅務籌劃的中介機構參與可以彌補企業內專業人員的不足,但中介機構盡管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但對于企業的具體業務、經營特點、發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可以考慮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領導的重視、會計支持、專家獻計的情況下,把稅收籌劃工作落到實處。2.改變財務會計兼任辦稅人員的做法,在企業內設立專職稅務會計一職。目前,許多國家的企業都設置了專門的稅務會計,在企業中發揮著顯著作用。隨著我國稅收、會計改革的逐步深入,會計政策和稅法之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差異。企業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動性,要求會計不僅能夠提供企業納稅義務發生和履行情況的信息,而且能夠提供避稅和節稅的信息以支持管理決策。對此,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我國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應否分離的討論沒有定論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借鑒國外做法,專設稅務會計崗位。其職責除了編制納稅申報表、辦理涉稅事宜滿足稅務機關的要求外,應有更多的精力對企業稅務活動進行合理籌劃,盡可能使企業稅收負擔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進和培訓企業內稅務籌劃人才
稅收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決條件。具體來看,事這項專業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的能力條件有:
第一,精通國家的稅法及稅收相關法律,并時刻關注其變化。只有如此,企業才能選準節稅活動的籌劃點,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與非法的臨界點,在總體上確保經營活動和稅務行為的合法性,“用透”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實經濟中,許多企業對放在身邊的稅收優惠不知道使用,發生了應享受稅收優惠的經濟行為,但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也沒有進行相關的稅收申報,沒能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白白喪失了大量的節稅利益,成為只知道辛苦創業、埋頭拉車的“愚商”。
第二,不僅要了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為企業爭取最大的外部發展空間,而且必然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能力,給企業自身的稅務籌劃進行一個準確的定位,因為好的稅收籌劃方法不一定對每個企業在任何時候都合適。例如,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方法可以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額,推遲所得稅的繳納時間,是一項很好的稅務籌劃方案。但是,如果企業正處于減免稅階段,運用加速折舊法則會使當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少,所享受的稅收優惠額度減少,而在以后年度應納稅額反而增加,這對企業是不利的。因此,稅務籌劃人員要在熟悉內外環境的前提下,針對企業自身的特點設計適當的稅收籌劃方法。
第三,近年來,國家稅制變動頻繁而復雜,參與國際市場活動的企業面對的各國稅制更是如此,這就要求稅收籌劃人員不僅必須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更需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較高的操作業務水平。
此外,稅務籌劃活動涉及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籌劃人員為此還必須具備財務、統計、金融、數學、保險、貿易等方面的知識及嚴密的邏輯思維、統籌謀劃的能力,否則,即使有迫切的稅收籌劃愿望也難有成功的籌劃作為。
從國際范圍內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稅務籌劃專業化及跨國稅務籌劃趨勢十分明顯。許多企業不惜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聘請稅務專家(稅務顧問、稅務律師、審計師、會計師、國際金融顧問等高級專門人才)從事稅務籌劃活動,以節約稅金支出。如以生產日用品聞名的聯合利華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對著各個國家的復雜稅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稅務高級專家進行稅收籌劃。一年僅“節稅”一項就給公司增加數以百萬美元的收入。
從我國的情況看,要解決企業因能力不足而帶來的稅務籌劃水平低下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多種措施可供企業選擇;
(一)聘請外部專業稅務人員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我國的稅務業經過十多年的建設,已有了很大的發展。從最初的僅僅為企業辦理一些簡單的納稅申報等業務發展到現在已逐漸地介入企業的稅務籌劃,其為企業所帶來的節稅效應已令不少企業相當滿意。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聘請專業的稅務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專業化的納稅服務。
(二)引進高素質專業稅務籌劃人才。
在我國,出資雇用外界為稅務活動出謀劃策還不普遍的情況下,企業要想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提高納稅籌劃的成功率,必須引進具備稅務籌劃能力的人才。國外一些企業在選擇高級財務會計主管人員時,總是將應聘人員的“節稅”籌劃知識與能力的考核,作為人員錄取的標準之一。我國也應朝著這一趨勢發展,在淘汰不稱職財務人員的基礎上引進高素質的財務人才,強調財務人才的稅務及其所應具備的其他知識背景。
(三)加快現有辦理稅務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
在現階段大多數企業由會計辦理涉稅事務的情況下,重視內部稅務籌劃人才的培養可能是大多數企業最現實的選擇。企業必須重視對現有財務會計人員稅法知識的培訓,促使其提高稅收知識修養,掌握節稅籌劃的理論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備稅務籌劃的意識,從而能夠依法高效地為企業開展節稅籌劃工作。在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日趨完善,企業所面臨的稅務籌劃環境不斷變化的情況下,這種培訓工作更顯得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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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靜.試論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當代經濟研究,2000,9.
【關鍵詞】稅務籌劃;稅務籌劃誤區稅務籌劃方法
一、相關背景
稅務籌劃是企業經營者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選,從而有限度地節約稅務成本,最大限度地獲取稅后效益。稅務籌劃的前提條件是不能違反我國稅法及有關法律,否則將會走進稅務籌劃的誤區,誤入偷稅漏稅的歧途,結果是節稅不成,損失慘重。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參排和籌劃,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近30年來,稅務籌劃在許多國家都得以迅速發展,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經營管理決策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部分。在我國,稅務籌劃自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斷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所重視,已經成為有關中介機構一項特別有前景的業務。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
二、稅務籌劃
(一)稅務籌劃的含義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二)稅務籌劃的特點
稅務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風險性和專業性的特點。
三、稅務籌劃的方法
稅務籌劃的方法很多,而且實踐中也是多種方法結合起來使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法、納稅期的遞延法、轉讓定價籌劃法、利用稅法漏洞籌劃法、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等幾種方法。
1.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國家為了扶持某些特定產業、行業、地區、企業和產品的發展,或者對某些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照顧,在稅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
2.利用分劈技術
分劈技術,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技術。
3.利用稅收扣除
利用稅收扣除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實現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實現相對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各項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越大,計稅基數就會越小,應納稅額也就越小,從而節稅會越多。
4.利用稅收抵免
利用稅收抵免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稅收抵免額增加而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稅收抵免額越大,沖抵應納稅額的數額就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小,從而節減的稅額就越大。
5.利用退稅
利用退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在已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退稅無疑是償還了繳納的稅款,節減了稅收,所退稅額越大,節減的稅收就越多。
6.納稅期的遞延
利用延期納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收而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納稅人延期繳納本期稅收并不能減少納稅人納稅絕對總額,但相當于得到一筆無息貸款,可以增加納稅人本期的現金流量,使納稅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擴大流動資本,用于投資,相對節減稅收。
企業實現遞延納稅的一個重要途徑是采取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暫時性差異進行處理。通過處理使得當期的會計所得大于應納稅所得,出現遞延所得稅負債,即可實現納稅期的遞延,獲得稅收利益。
7.轉讓定價籌劃法
轉讓定價籌劃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符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進行的稅務籌劃。是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被廣泛地應用于國際、國內的稅務籌劃實務當中。
轉讓定價,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系的企業各方為了轉移收入、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是依照市場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根據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在這種轉讓中,根據雙方的意愿,產品的轉讓價格可高于或低于市場上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價格,以達到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目的。例如,在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承擔的納稅負擔不一致的情況下,若商業企業承擔的稅負高于生產企業,則有聯系的商業企業和生產企業就可以通過某種契約的形式,增加生產企業利潤,減少商業企業利潤,使他們共同承擔的稅負和各自承擔的稅負達到最少。
企業之間轉移收入或利潤時定價的主要方式有:
(1)以內部成本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
(2)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
(3)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價格轉讓。
8.稅法漏洞籌劃法
利用稅法漏洞進行籌劃就是利用稅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稅收實務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進行籌劃的方法,屬于避稅籌劃。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法漏洞爭取自己并不違法的合理權益。
漏洞主要指稅法對某些內容的文字規定,因語法或字詞有歧義而導致對稅法理解的多樣性以及稅法應該具有而實際操作時有較大部分的忽略。漏洞在一國的稅法之中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星星點點地分布在立法、執法等環節之中,主要是由時間變化、地點差異、人員素質、技術手段以及經濟狀況的復雜、多樣和多變的特點所決定的。
9.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
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就是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的可選擇性進行籌劃的方法。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同一經濟事項有時存在著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有著不同的影響,同時這些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都得到了稅法的承認。所以,通過對有關會計處理方法籌劃也可以達到獲取稅收收益的目的。
四、稅務籌劃過程中常見的誤區
1.稅務籌劃就是和稅務局兜圈子。大部分納稅人對偷稅和合理避稅的概念模糊。
偷稅,是在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應稅行為)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不正當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脫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逃稅,是指納稅人對已經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的實現形式和過程進行某種人為的安排和解釋,企圖使之成為非應稅行為的行為。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從而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活動。
從以上敘述可以看出這樣兩點含意:
一是避稅不同于偷稅,前者手段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
二是避稅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稅法漏洞,鉆稅收空子等等。
因此,把“避稅”與“稅務籌劃”相比較,主要的區別是:前者雖然不違法,但屬于鉆稅法的空子,有悖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稅收政策予以引導和鼓勵的。也許有人會說,作為一個納稅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別什么是“避稅”,什么是“稅務籌劃”,而只要關注是否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違反稅法就可以了,因為偷、逃稅一旦敗露要受法律懲罰。但是對于立法者或政府稅務部門,準確地判定“避稅”和“節稅”卻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對這兩種行為執法部門對待他們的態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稅關系到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稅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節稅”這個重要的利益驅動器,則是政府運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2.稅務籌劃就是節稅。這種認識不僅存在于普通的納稅人中,而且在理論界也廣為流傳。從一些稅務籌劃書籍中不難看出,絕大多數從事稅務籌劃研究的專家在給稅收籌劃下定義時,都把稅收負擔最低化作為稅務籌劃的目的。稅務籌劃屬于企業財務成本管理的范疇,財務成本管理的目標是實現企業的價值或股東財富的最大化,而稅收負擔最低化并不意味著企業就可以實現上述目標。因此,稅收籌劃必須以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節稅并不是真正的目的。相反,在特殊情況下,稅收籌劃還得選擇稅負較高甚至最高的納稅方案。
例如,一家位于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區域的公司,到企業所得稅高稅率區域設立一家公司時,擺在決策者面前的首要問題是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還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呢?顯然,單從稅收負擔的角度來考慮,在高稅區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起到節稅的效果。但如考慮到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差異,如分公司沒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不能獨立地對外簽署合約等,可能會對公司的運營帶來不利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不利因素給企業帶來的損失超過減輕稅收負擔所帶來的收益時,設立分公司就成為一個不好的決策方案。
3.籌劃須經稅務機關認可。目前,大部分開展稅務籌劃業務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在與納稅人簽訂收費協議時,把稅務籌劃方案是否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作為衡量稅務籌劃是否成功的標準。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可了籌劃方案,則中介機構收取的籌劃費用為:新方案比原來企業的納稅方案減少的稅額的一定比例。這種方法與中介機構的性質相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其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一些方案或報告的權利,同時也有為所出具的方案或報告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稅收籌劃方案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才有效的話,將出現如下不良后果:一是中介機構喪失了獨立性,違背了其設立時的初衷;二是減輕了中介機構從事稅收籌劃的責任,而無形中加大了稅務部門的風險。也就是說,如稅務部門認可了某籌劃方案,而事實上該籌劃方案存在某些問題時,認可該方案的稅務部門將要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出具方案的中介機構則會以方案已經稅務部門認可而推卸其責任。
4.稅務籌劃無所不能。事實上,稅務籌劃只是企業財務成本決策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不是萬能的、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稅務籌劃往往需要與相關的生產經營決策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產生出較大的總體收益和效果。而且稅收籌劃的空間與企業的應納稅種、企業的年應納稅額以及企業財務核算的現狀休戚相關。很難想像,在一家應納稅稅種單一、年應納稅額少、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規范的企業中,稅收籌劃能發揮很大的作用。
5.稅務籌劃是亡羊補牢。一些企業“平時不燒香,急時抱佛腳”,把注冊稅務師看成為“消防隊員”,把請注冊稅務師做稅收籌劃當做“花錢請人來消?”因此,不是在發生應稅行為或納稅義務之前聘請注冊稅務師出謀劃策,而是等到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或已被稅務機關查出有偷逃稅嫌疑時,才想起了注冊稅務師和稅收籌劃,企圖想方設法通過注冊稅務師的智商消滅或解除納稅義務,懇求注冊稅務師來維護自己所謂的合法權益。當然,到頭來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總之,只有在提高對稅務籌劃重要性認識的基礎上,正確理解稅務籌劃的含義,走出稅務籌劃誤區,通過研究和實踐,發揮企業各方面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納稅籌劃水平,使企業獲得更大利益,在健康、快速的軌道上飛速前行。
參考文獻:
[1]尹音頻,劉科.稅收籌劃[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一、稅務籌劃的內涵
從世界范圍來看,稅務籌劃和對稅務籌劃的研究是從20世紀50年代末才真正開始的,而我國稅務籌劃起步則更晚,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
(一)稅務籌劃的定義所謂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稅制框架內,合理規劃戰略、經營、投融資等活動,旨在實現納稅人價值最大化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謀劃、對策與安排。稅務籌劃的外在表現是納稅最小化和最遲化、籌劃收益大于籌劃成本,即實現“經濟納稅”。嚴格意義上的稅務籌劃,要求既符合稅收立法規定,又符合稅收立法意圖。稅務籌劃不是萬能的,但稅務籌劃確實是有空間的。
(二)稅務籌劃與偷避稅的區別通過歷史考察發現:企業為減輕自身稅負,所采用的手段經歷了由低級到高級、由非法到非違法進而到合法的四個演變發展階段:偷稅、避稅、節稅與稅務籌劃。四者之間既有演進的邏輯連續性,也相互區別。稅務籌劃是一種合法行為,具有事前籌劃性特點;而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通常也是一種事后行為。稅務籌劃與避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符合國家稅法立法意圖、政策導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態度,前者符合國家立法意圖,后者是納稅人鉆稅法漏洞。雖然在理論上稅務籌劃與避稅有一定區別,但在實踐中,兩者往往難以完全劃分清楚。避稅是一種逆法意識,節稅是一種順法意識;避稅不違反稅法或不直接觸犯稅法,而節稅則符合稅法。稅務籌劃的重要目的和結果就是獲取“節稅”收益,節稅是稅務籌劃的初級階段,稅務籌劃是在節稅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具有更豐富的內涵。
二、稅務籌劃思想的緣起與發展
稅務籌劃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實現納稅人經濟利益最大化、提高企業財會管理水平以及企業競爭力,又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制度等,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普遍性、多變性、專業性以及政策導向性等顯著特點。雖然稅務籌劃方法多種多樣,各具特色,但是稅務籌劃中蘊含的根本思想(理念)具有普遍性,對增強稅務籌劃工作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價值。迄今為止,系統性的稅務籌劃思想理論研究仍十分欠缺。
(一)稅務籌劃的系統思想企業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種類繁多,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稅收問題也多種多樣,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等資源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行為稅,房產稅和契稅等財產稅。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分為供、產、銷等流程,這些大流程又由各種小流程構成。稅收與流程密切相關,稅收產生于經濟業務,業務流程決定稅收的性質與流量。通過流程再造和優化,可以相應改變稅收的性質與流量。在進行稅務籌劃方案設計時,通過形式轉化、“口袋轉移”和業務期間轉換,充分利用業務流程再造優勢來改變稅收。流程理念和轉化理念服務于系統思想,系統思想要求從整體和全局出發,綜合權衡各稅種的稅收負擔,決不能因為對某個稅種進行籌劃而將稅負轉嫁到另一個稅種,或者使某一環節稅負減輕的同時增加另一環節稅負,進而造成企業總稅負的增加,得不償失。
(二)稅務籌劃的戰略思想邁克爾?波特(Porter,1985)在《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的“價值鏈(value Chain)”理論認為,一般企業都可以被看作是一個由管理、設計、采購、生產、銷售、交貨等一系列創造價值的活動所組成的鏈條式集合體。戰略聯盟是兩個及以上企業通過價值鏈某項或某幾項活動的共享與協調,達到拓展價值鏈和增強競爭力目的的活動。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制度許可范圍內,通過對涉稅事項的巧妙安排和策劃,以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財稅管理活動。稅務籌劃與企業的融資、投資和收益分配活動密切相關,而稅收又具有剛性和無償給付等特征,因此,稅務籌劃可能引致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產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連鎖反應。
稅務籌劃不僅是一個財務問題,而且是一種實現企業價值增長與戰略目標的重要工具。企業價值鏈某一環節的改善或優化。都可能與稅務籌劃發生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因此,站在戰略高度,用戰略思想統領稅務籌劃工作,結合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將企業價值鏈與稅務籌劃有機結合,對企業未來全部涉稅事項進行統籌策劃,最終達到企業整體稅負最輕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稅務籌劃目標。
(三)稅務籌劃的契約思想公司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是人們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從契約角度考慮稅收問題,至少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公司與稅務當局之間,存在著一種法定的契約關系,是依靠雙方對稅法的遵從來維護的,稅法就是一種公共契約;二是公司與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顧客、職工等)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博弈競爭合作關系,其博弈合作靠契約來維系。對于納稅人來說,樹立契約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實現統籌規劃,并按簽訂的契約,統一安排納稅事宜(蔡昌,2007)。
契約是維持各種社會關系最基本的因素。稅務籌劃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或者在特定國家的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得到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度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當突破稅法的“容忍”限度,納稅人便無法再借助自由等契約理念的保護,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蓋損公肥私的目的。由于對資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動機的驅使、征納雙方的有限理性以及稅收法律制度的非完備性,導致契約理念在稅務籌劃中被異化,不僅使稅務籌劃喪失正當性,而且使契約理念本身的價值目標和功能遭到踐踏。在稅務籌劃中,契約自由空間的底限就是稅法邊界,稅務籌劃越接近稅法邊界,稅法剛性就越強;離稅法邊界越遠,稅務籌劃行為越安全。在現實中,稅收契約的非完備性及其執行的不到位,可能給稅務籌劃帶來空間。因此,需要促進稅務籌劃中被異化的契約思想向理性回歸,重塑稅務籌劃的合法性正當性基礎。
(四)稅務籌劃的博弈思想征納雙方需進行持續性的重復博弈,稅收征管者希望在發現避稅或節稅的路徑之后使之越變越窄;而納稅人試圖在這條路徑最終被封堵之前跨越過去。從博弈論的角度考察,以政府為主體的征稅人和以企業為主體的納稅人,是矛盾對立統一的雙方:政府憑借國家權力希望盡可能多征稅;而納稅人基于自身利益考慮,會想方設法少繳稅。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國家是稅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體,納稅人則受制度的制約并依規納稅。稅負過高或過低,博弈雙方都難以達成一定的協議即“納什均衡”,很可能造成“雙輸”的局面。然而,協議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協
議的收益大于破壞協議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誘因的驅使下,博弈雙方都有違反協議的動機。從而使協議的制定成為問題的關鍵。稅收法律制度就是博弈雙方的協議,因而在制定和實施時必須權衡稅收法律制度遵守或破壞的收益比較問題。
企業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這一協議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和安排(蓋地,2008)。進行稅務籌劃時,信息是不完全和非對稱的。納稅人的稅務籌劃風險和征管者的查處是相互制約和影響的,征納雙方都在不斷地收集和利用信息來修正預期決策和行動,使得博弈結果偏離完全信息下的均衡狀態,這是一個不斷修正和重復的博弈過程?;槿藛T的業務素質和道德風險使得違規后被查處的概率及處罰具有不確定性。稅務籌劃者的決策不僅要考慮法律制度規定,還要根據稽查者對違規懲處的情況。推測自己被查處的概率和損失,從而確定稅務籌劃的可行性與邊界。此外,在稅務籌劃活動中,合作博弈能夠增進合作雙方的利益以及整個社會的利益,產生合作剩余,包括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稅務機關、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這種合作并非雙方合謀、偷逃騙稅,而是一種正當行為,很多場合下都可以達到雙贏或多贏的效果。企業需要樹立博弈思想。既要協調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又要充分利用與客戶及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在遵循稅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務籌劃的空間,盡最大努力發揮出稅務籌劃的潛在功效。
(五)稅務籌劃的成本效益思想稅務籌劃的重要性在實踐中并非都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稅務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思想就是造成稅務籌劃失敗的重要根源。在稅收籌劃方案設計時,不能一味地追求稅收成本的最低化。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增加或收入減少,而必須綜合考慮稅務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凈收益。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日益流行的財稅管理活動。在獲得增量收益的同時,必然會產生稅務籌劃成本。最優稅務籌劃方案是多種備選籌劃方案的優化選擇,必須綜合考慮,遵循成本效益思想。稅務籌劃收益是指納稅人因實施稅務籌劃而獲得的稅收利益,即實施籌劃方案前后產生的增量收益,包括顯性收益和隱性收益。稅務籌劃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構成。直接成本是指納稅人為開展稅務籌劃而直接發生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耗費,包括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成本和實施成本兩部分(李大明,2008)。間接成本則是稅務籌劃的機會成本。通常。企業規模越大、經營范圍越廣、業務越復雜,稅務籌劃成本也就越高。稅務籌劃的成本效益思想要求將企業稅務籌劃方案可能發生的成本與預期收益進行比較。當稅務籌劃收益顯著大于稅務籌劃成本時,該籌劃方案才是科學合理的、成功的和理性的。此外,企業稅務籌劃還必須充分考慮貨幣時間價值,應將企業眼前利益與長期目標結合起來,使收益流和成本流現值化,以免造成企業短期行為。
[關鍵詞] 節稅;避稅;納稅籌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5. 001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5- 0002- 02
納稅籌劃越來越被納稅人所重視。但是,一些人對納稅籌劃及其相關概念的理解并不是很到位,還存在著模糊認識。下面筆者結合自己多年來在納稅籌劃一線教學的切身體會,對納稅籌劃及其相關概念做一粗淺分析。
1 節稅、避稅和納稅籌劃的含義
1.1 節稅的含義
節稅這個詞有兩個含義:一是強調納稅籌劃的行為;二是強調納稅籌劃的結果。
就前者來說,節稅是指納稅人通過采取一些合法合理的手段盡可能地減輕稅負以實現財務目標的行為。節稅的行為是符合法律精神和順應法律意圖的。節稅是在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范圍內進行的納稅優化選擇,節稅方法的選擇客觀上能夠優化產業結構和合理配置資源,是符合政策導向的籌劃行為。節稅是國家鼓勵的,一般不會受到法律的制約,也不會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調查和處理;就后者來說,無論是采取什么樣的手段甚至包括避稅,對其籌劃的效果,我們往往說獲得了節稅利益,這個“節稅”就是強調納稅籌劃的結果,而不是籌劃的行為。
1.2 避稅的含義
對于避稅的含義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理解。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國際稅收辭典》對避稅給出的定義是:“避稅一詞指的是以合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該詞含有貶義,通常表示納稅人通過其活動的巧妙安排,鉆稅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謀取稅收利益?!敝洕鷮W家薩謬爾森在《經濟學》 一書中分析美國聯邦稅制時指出:“比逃稅更加嚴重的是合法地規避賦稅,主要是因為議會制定的法規有許多漏洞,聽認大量的收入不上稅或者以較低的稅率上稅。”阿根廷稅法則這樣定義避稅:避稅是一種行為方式,通過這種行為方式,自然人或法人選擇適當的法律形式來從事經營活動,以減少或避免承擔納稅義務。它并不違法,因而不受懲罰。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避稅的概念,但有避稅的內容?!抖愂照魇展芾矸ā泛筒糠侄愂諏嶓w法都對轉讓定價作出了規定。因此綜合起來,筆者認為可以將“避稅”定義如下:避稅是納稅人對稅收法律意志企圖控制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未能有效控制的范圍加以利用,經人為的安排(存在虛假因素),以謀求納稅義務最小化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避稅的概念不是一成不變的,避稅行為需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隨著各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反避稅措施的加強,避稅的可行性范圍有縮小的趨勢。
1.3 納稅籌劃的含義
對納稅籌劃的理解也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國家將稅收籌劃與避稅等量齊觀。如加拿大收入署和法院將某些稅收籌劃活動看作正當的避稅,將一些情況如股東利用外國公司轉移所得等視為不正當避稅。有的國家則單獨指出,但并未與避稅相區別。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典》對“稅收籌劃”是這樣定義的:“納稅籌劃是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美國W B 梅洛斯在《會計學》中定義:在納稅發生前,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少交稅的目的即為稅收籌劃。國內稅務專家蓋地在《稅務籌劃學》一書中的定義: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和安排[2]。筆者認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納稅活動的巧妙安排減輕納稅義務以實現財務目標的行為。納稅籌劃應該有兩種理解:一種是狹義的,就是僅指節稅;另一種是廣義的,包括節稅和避稅。
2 節稅、避稅和納稅籌劃的比較
2.1 三者的相同點
首先,三者在追求經濟利益方面,最終的結果都是一致的,即設法少納稅、晚納稅甚至不納稅,實現納稅義務的最小化。
其次,三者從形式上看都不違反稅法。都是通過不違背法律的手段來維護、增加和擴大納稅人的既得利益,減少納稅數額的。
另外,三者對于納稅義務的籌劃既可以是納稅義務發生前的事先安排,也可以是事后安排,即在行為實施的時間安排上具有一致性。
2.2 三者的不同點
首先,從行為性質看,避稅一般認為是鉆稅法的漏洞或違背立法本意的行為。該詞具有貶義。但是,根據絕大多數國家的稅收法律,一般只對轉讓定價作出限制性規定。節稅是政府鼓勵的行為。納稅籌劃則要看其是狹義的還是廣義的。
其次,從法律后果來看,避稅可能要承擔稅務行政調查以及調整補稅的法律后果。如美國從1996年就轉讓定價違法問題增加處罰規定,對調增所得稅凈額達500萬美元以上,按其調增額分別罰款20%~40%;節稅不會受到任何的處罰;稅收籌劃要具體分析,如果通過避稅的手段,只要在合理的范圍內,一般是不會受到處罰的;如果是利用稅收減免條款來籌劃,不但受不到處罰,而且還是國家鼓勵的[3]。三者概念的不同,可以參見表1。
3 結論和啟示
(1)企業應充分利用國家有關稅收優惠待遇以實現節稅。幾乎現行每一個稅種都有稅收減免的條款,所以企業應具體分析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待遇,以實現合法合理的節稅。
(2)企業應合理避稅,掌握避稅的“度”。運用避稅來籌劃,關鍵是一個“度”的問題。流轉稅和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里都對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做了限制性的規定,所以轉讓定價最好不要超過價格的正常范圍,以免被稅務機關調查和處罰。
(3)大力發展納稅籌劃。合理地進行納稅籌劃能實現企業追逐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在客觀上也能促進國家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和稅制的不斷完善,為企業的依法納稅和生產經營活動創造一個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主要參考資料
[1]都新英. 稅收籌劃[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2:67-68.
關鍵詞:稅務籌劃;節稅;系統工程
筆者以本人曾經供職的上海某家民營醫院為例,為其設計了幾種稅務籌劃方案,各方案均以現有的狀況為基礎,彼此之間互為獨立。
一、醫院概況
1. 經營范圍及性質
該醫院于2001年10月由民間資本投資成立。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膚科,腫瘤科,麻醉科,中醫科,醫療美容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服務等。醫院性質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2. 關聯單位
與上海一家??漆t院和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為關聯單位。其中專科醫院與該院為同一母公司投資成立。文化傳播公司為該院與??漆t院共同投資成立。
二、稅務籌劃方案
1. 企業性質的納稅籌劃――由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1.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稅務機關據此判斷適用征免稅政策。
該醫院為營利性醫療機構.所以根據政策享有的稅收優惠有: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免征1年企業所得稅和3年的營業稅;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只要是在國家定價范圍內取得的各項醫療服務收入,則所有的稅費均予以免征。
1.2籌劃方案及節稅效果
依據上述稅務政策,在該醫院目前稅收優惠期已過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將現有的“營利性”變更為“非營利性”,從而免去占年收入5.3%的營業稅及附加的城建稅和河道管理費。
另外,該醫院為宣傳業務每年都要投入約占年收入20%的廣告費,在營利性的情況下,年應納稅所得額需根據規定調增:年收入*20%*(1-2%)=年收入*19.6%,這樣,每年還要多交相當于年收入*19.6%*25%=年收入*4.9%的所得稅。另外,該醫院有6輛汽車,按平均每輛500元/年來算,車船稅每年要交3000左右。
如果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則上述所有的稅費都可以免征了。
1.3方案的可行性
1.3.1 變更的現實性
近幾年,政府一方面鼓勵醫療機構的設立,一方面又加大監管力度,致使現如今民營醫院越來越多。競爭也越演越激烈.現有的“營利性”身份,雖然可以使醫療收費定價不受政府指導價的控制,但是如果醫院的服務定價高于政府指導價,就吸引不了客源,而降低某些醫療費用,則背上了“擾亂醫療市場”的罵名。因此,目前民營醫院的生存舉步維艱.此時,按照政府價格來制定收費標準,從而向衛生機構申請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做法就極具現實意義。變為非營利性之后,進入醫保的可能性就加大了許多。這樣,就診人次就有了保證,經營也會進入良性的狀態。所以,該方案是在節稅的基礎上又保證了醫院的創收,因此可行性極大。
1.3.2 變更的可操作性
經咨詢衛生機構,目前上海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難度還較大。但是難度雖大,仍有已變更成功的先例。另外,從全國范圍看,北京的幾家和福建的許多家營利性民營醫院也已變更為非營利的性質。所以,根據該醫院在民間的知名度和在政府部門樹立的良好口碑,相信也可以變更成功。不過,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定價來收費。
1.3.3 變更后的其他問題
營利性下,投資所取得的利潤可以用來分紅,也可以用來擴大再生產。但是非營利性下,投資只能用于擴大再生產,不能用于分紅。因目前該院還處于擴大再生產階段,所以還不會對股東的利益造成影響。
2. 醫藥分家――將藥房變為獨立于醫院的零售機構
2.1政策依據
財稅(2000)042號文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房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費。有別于分離前的稅項,是征收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
2.2籌劃方案及節稅效果
雖然國家對營利性醫院的收費放開,但根據上海市物價局的規定,藥品的零售價只能是在進價的基礎上加成15%,如果進價過高,加成后零價高于政府的限價,須就低不就高定價。這樣,現有的藥品收入按5%的稅率交營業稅,就不如將藥房獨立出來,依據稅法,因年藥品收入超過180萬元,而核定為一般納稅人按稅率17%來交增值稅。兩種情況對比如下:
年藥品收入 (零售價) 600萬元
藥品進價成本 522萬元
增值稅及其附加 14萬元
營業稅及其附加 32萬元
由以上對比可以看出,如果將藥房獨立出來,則每年可以節稅18萬元。
2.3方案的具體操作
雖然醫藥分家是目前國家對醫療機構改革的政策指向,但是,真正行動起來的醫院并不多。完全將藥房從醫院剝離出去,雖然方便了患者,但不一定能得到他們的理解。鑒于此,操作時仍保留原藥房,只存放那些基礎用藥。而大部分的藥品都放在投資組建的新藥店中,以平價出售。因該院就診病人大多都不是醫保病人,所以平價藥房可能更吸引他們。這樣就將更多的藥品收入轉移到了新開的藥店。起到了節稅的效果。
3.配鏡業務的籌劃――自營,還是出租場地由他人承包經營
2006年該院與某眼鏡公司進行了合作,由該院提供場地,眼鏡公司在眼科門診為病人配售眼鏡,當時,該院未對此合作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只是按照眼鏡公司與其他醫院合作的做法,由其每月向醫院上交其營業收入的二分之一。
因該眼鏡公司有多年的銷售經驗,所以業務開展較好。2007年,眼科的醫生看到這種情況,就向院領導建議:2008年在現有的經營范圍中增加配鏡服務,由眼科自己來做此項業務。于是,財務在對已銷售眼鏡的平均零售價,進價,月房租水電費,人工費,及自營后的雜項費用等指標的調查統計后,就此項目的兩種方案做了比較分析:
由以上對比可以看出,隨著配鏡量的遞增,方案二的稅額越來越低于方案一,但是,凈利潤卻越來越小于方案一。而稅務籌劃的目的不單單是稅額的減少,還要是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參照以往配鏡量及預計今后一年內配鏡量不超過100副的情況下,決定與眼鏡公司的合作繼續進行。
4. 加大咨詢費支出,減少企業所得稅
4.1 政策依據
新所得稅法規定:2008年起,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5%。其中非制造業微利企業是指職工在80人以下,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下的企業。
4.2 稅務籌劃及節稅效果
文化傳播公司是該院的關聯單位。目前以收取該院和??漆t院的咨詢服務費為主營業務。因傳播公司的人員及資產總額在80人和1000萬元以下,所以籌劃思路可以這樣:在保證傳播公司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前提下,簽訂收取咨詢費的協議,根據協議,較之以往多收該院的咨詢服務費。這樣,咨詢費在該院以25%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傳播公司以15%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梢怨澥∽稍冑M×10%的所得稅。
5.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由工資薪金轉為勞務報酬所得
5.1 政策依據
國稅發(1994)89號文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任職或受雇并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或人事關系而取得的所得。
同時,該文還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未和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按照稅法規定列舉的二十八項及其他勞務取得的報酬,如取得所得的依據是所從事的技藝或應完成的勞務項目,則無論所得的支付方式如何(按月支付、按年支付、一次性支付),均應界定為勞務報酬所得。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
5.2 籌劃方案及節稅效果
該院近期開展新業務,準備引進幾位高級專家,薪金定在每月人均2.5萬元。如果將2.5萬元都按工資薪金發放,則要按25%稅率再減去1375元的速算扣除數來計算應交稅額。怎樣為他們籌劃納稅,減輕稅負,從而起到留住人才的作用呢?按照上述政策,筆者認為可以將他們的勞動合同簽在??漆t院,通過測算,月薪定在7000元較為合適。剩余部分以為該院提供醫療技術勞務的形式發放,這樣,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少10440元。
6.印花稅的籌劃―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節稅
6.1 政策依據
稅法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6.2 籌劃方案及節稅效果
該院營業用房的租賃合同于08年到期,之后還需要續簽租賃合同。如果還按上一次一樣一簽幾年,那么就要一次性按租賃期限貼夠印花稅。這樣按租賃面積3000平方,租金1元/天/平方,10年租期來算,就要貼10950元的稅。貨幣的時間價值就沒有充分的利用。所以,續簽時,合同中不要明確租賃期限。這樣就可以分年按年租金計算稅額來貼。如果考慮今后租金上漲或是下跌,確實需要簽訂長期合同,可以單獨就此事再簽署協議。
以上幾種稅務籌劃方案,只是筆者的初步設想,真正實施起來,必然會涉及到許多方面。實施后,究竟能不能起到以上預計的節稅的作用效果,還有待實踐證明。另外,如果只是單方面達到了節稅的目的,卻對醫院的穩定和發展構成不利影響,那節稅效果也就會抵消??傊駹I醫院的稅務籌劃不是單一的為節稅而籌劃,而是醫院管理的系統工程。要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在保證醫院穩定和發展的大前提下,充分理解和利用現行的稅務政策,并結合醫院實際把政策用活用足,使醫院通過稅務籌劃而達到當期節稅和延期納稅的效果,促進醫院又好又快的發展才是稅務籌劃的真正目的。
參考文獻:
[1]張中秀•汪昊編著的《稅務律師》
[2]賀志東編著的《最新節稅方法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