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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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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浮動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民間借貸;放貸人條例

      一、引言

      我國中小企業已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然而經過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小企業的發展遭遇諸多難關,唯一的出路就是轉型。轉型升級離不開資金支持。由于技術創新具有高風險性,企業往往在研發這一最需要資金支持的階段籌不到資金,再加上2011年央行連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提高貸款利率,導致一些企業轉而向不合法的民間借貸求助,最終使得原本就是微利經營的中小企業面臨生死邊緣。如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法律對此有何建設性支撐?雖然現行法律法規提供了不同的融資形式,但仍屬于杯水車薪。對此,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應對之策,如有學者從憲法所明文規定的財產處分權的角度出發,認為應該正視民間借貸主體的正當權利,政府的首要職責應當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不是對權利的不合理的限制,更不是通過與民爭利來壟斷金融市場。①也有學者認為在窮盡常規融資手段之余,我們應該將焦點放在民間借貸上,但由于我國民間借貸立法政出多門,立法技術欠缺等原因存在法律規范內容相互沖突并缺乏統一性、協調性和邏輯性,結果導致對同一行為可能依據不同而評價結果大相徑庭,建議制定單行法解決目前的尷尬。②筆者試圖從對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的融資狀況的調查出發,分析我國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存在的問題,剖析現行法律法規所面臨的尷尬,探索開辟民間融資的新渠道等手段以商破解這一難題。

      二、當前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及問題

      (一)常規性擔保融資嚴重不足

      據對中小企業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目前,銀行貸款仍然是絕大多數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其次為股東籌資,民間借貸也發揮重要作用。從信貸資金供給來源來看,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及農業銀行在中小企業信貸市場占據了90%以上的份額,成為中小企業信貸資金供給的主力軍,但盡管如此,資金仍然嚴重缺口,其原因主要是擔保不足。據農業銀行成都分行的問卷顯示,企業自身能夠提供的主要擔保方式分別是: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土地轉租權、股權質押及無形資產質押。可以說,金融機構認可度最高的仍然是不動產抵押,而不動產抵押的標的主要是房地產抵押;動產抵押的標的主要是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而且據筆者調查,目前金融機構認定優良的房地產抵押貸款最高不超過70%,最低40%,機器設備等動產抵押最高控制在40%左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

      (二)浮動抵押遭遇的尷尬

      《物權法》為了解決中小企業和農民貸款難,促進經濟發展,特地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浮動抵押制度。該法181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從181條可以看出,浮動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特征:第一,除了生產設備外抵押財產的范圍都有很強的浮動性,是流動性財產。第二,浮動抵押設定后,抵押的財產不斷發生變化,直到約定或者法定的事由發生,抵押財產才確定。第三,浮動抵押期間,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產不必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無追及的權利,即抵押人并不因為該動產設定了抵押,就喪失了處分權,抵押權人只能就約定或者法定事由發生后確定的財產優先受償。應該說,浮動抵押的最大亮點是保留了債務人的經營活動自主管理權。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實踐中卻事與愿違。因為抵押人可以自由處分抵押財產,即抵押財產的范圍隨時都有流出和流入的變化,加大了銀行風險,增加了銀行的監管成本,對于風險防范能力較低的銀行而言,他們基本處于觀望狀態。風險防范能力較強的農業銀行也只是采取了摸著石頭過河的策略:先搞試點然后逐步推廣。目前,四川省農業銀行各支行有針對性的先找一二戶經營狀況比較穩定、結算現金流充足、資金在農行結算、主要資產已經在農行抵押的中小企業先行試驗(這實際上是一種“打捆”擔保)。對于監管,農行對這些候選人可謂小心翼翼,每半個月派客戶經理去視察一次,視察的范圍涉及到產、供、銷、庫存一體化。可以說,監管成本飆升也印證該制度的設立并未開出理想之花。

      (三)應收賬款融資所遇到的風險挑戰

      應收賬款質押,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債權向銀行等信貸機構提供質押擔保并獲得貸款的行為。該融資方式在許多國家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融資體系中已占據重要地位。據統計,我國中小型企業中60%以上的資產都是應收賬款,這些企業主要為服務型(如餐飲和咨詢服務,這些企業大部分是租賃別人的場地和設施進行經營)企業。《物權法》關于應收賬款質押的規定,可以應收賬款付款人較高的信用彌補出質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若能將其向銀行質押而獲得貸款,相當于未來資金的提前變現和回籠。應收賬款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雖然對企業和銀行而言,具有積極的作用,但與固定資產的擔保而言,其風險性仍然是不容忽視的:其一,對銀行而言,效益只是紙上財富,實際內藏巨大風險,有可能貸款到期,企業無法還貸;其二,如果貸款企業作為第一債務人無法還貸的情況下,銀行只能依應收賬款的質押向第三人主張其債權,但如果第三債務人破產,質權人只能作為一般債權人去申報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而無任何優先受償權;除此之外,應收賬款的出質也并不能當然切斷和消滅第三債務人業已擁有的對出質人的抗辯權和抵消權。這銀行不能受償的風險進一步擴大,銀行在這一新型融資貸款方式上也是謹慎為之。

      (四)小額貸款公司力所不逮及擔保公司違規操作

      2008年銀監會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在該指導意見中銀監會提出可以成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可以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并不能完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第一,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這雖然使得中小企業得到貸款相對容易,但貸款額度卻杯水車薪。第二,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門檻較高,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但在實踐中地方政府往往抬高其注冊資本并對申請者進行身份限制,導致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本身有限。近年,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松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所以也未能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

      (五)民間借貸遭遇現行法律的紅線

      企業融資有兩種方式,一是間接融資,二是直接融資。間接融資主要是通過銀行,直接融資中,股東自籌和民間借貸是最主要融資方式,雖然政府提供了創業板,但創業板針對的對象僅僅是股份制企業,并且盈利能力、營業收入增長率、股本總額、注冊資本、經營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穩定程度,都有一個硬性指標。從這些條件來看,不僅大量的股份制企 業被排除在外,而且大量的有限責任公司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面對這道門檻也只能是望洋興嘆。在股東投資能力有限的情況下,企業只能轉向民間借貸, 而民間借貸又受現行法律的限制:其一,利率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其二,范圍的限制。《刑法》第176條規定和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和特征要件,區分了非法集資和合法融資的界限。從該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雖然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還是可以看出只要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達到一定數量和金額,民間借貸就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罪,所以在實踐中,民間借貸常常游離于合法與非法之間。一旦利率過高,借款人不能返還時,只能選擇跑路。

      三、對《放貸人條例》的考量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是通過銀行,而銀行就像一個坐收漁利的商家,對貸款對象和貸款方式總是挑肥揀瘦,往往選擇最容易、最穩妥的賺錢方式,中小企業在銀行的強勢面前總是顯得卑躬屈膝而不能如愿,在轉而尋求民間融資的渠道時卻常常遭遇法律的紅線。筆者認為只有改革目前的金融體制,盡快出臺單行法《放貸人條例》。但是《放貸人條例》草案自2008年由央行起草,經過5次的修改和4年的等待,在今年的兩會期間仍然無果。草案被否,原因很多,主要是擔心《條例》的出臺可能會導致資金流向無法控制并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落實。三思是應該的,但不管怎樣,有關部門不能光說不作,當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已經山窮水盡時,我們應該聽聽企業發自肺腑的心聲,盡快組織專家進行修改并及時出臺該條例。當前也有許多專家針對該條例所暴露的問題作出了一些應對措施,如明確監管機構,實施差別利率和浮動管理,區別設立放貸人門檻。③筆者希望在分析該條例所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案,以期構建一個合理、多層次的融資體系。

      (一)建立登記備案體系制度以消除資金流向無法控制的顧慮

      在不打破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種種限制基礎上,《條例》草案規定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以此與非法集資進行區分。針對該條,有人擔心由于自有資金沒有嚴格界定,實際操作中有可能會造成非法集資從而引起資金流向無法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筆者認為,在現實中,企業或者個人的財產中都不可能完全排除借貸資金的存在,只要借貸資金沒有超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非法集資的規定都應該得到保護,如果把借貸資金排除在外,這無疑是提高了放貸人的資質,限制了放貸人的數量。如果對放貸人的資質及放貸活動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國家機關中確定一個監管部門,專責此項事務,便可消除資金流向無法控制的顧慮。央行可以在登記備案簿上查詢資金流向,同時登記備案的放貸人及放貸活動在訴諸法律的時候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不可。在這里我們需要澄清的是,由于地下錢莊的存在,資金流向暗箱操作是個不爭的事實,《放貸人條例》如果實施,不是促使這一事實發生的根源,相反的是,條例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目的就是使資金流向由地下轉向地上,由不可控變為可控。如果進行登記備案,則中小企業可以在該主管部門的網頁上查詢放貸人的資質和數量,放心選擇候選人,也不必因為銀行的壟斷、民間借貸的限制而被迫去借高利貸。

      (二)建立適當的利率上限以吸引民間借貸陽光化

      條例中對放貸人放貸的利率并沒有突破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限制,這使得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和借貸人并不看好該條例的出臺,前不久溫州一些中小企業老板跑路的原因就是因為背負了大量的高利貸。筆者個人認為,利率的高低應該按照市場的供求關系來確定,近年來銀行業加快了利率市場化步伐,其貸款利率已經取消了最高額限制,改由貨幣供需雙方自主商定,在此情況下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要求民間借貸必須參照銀行利率,立法者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制定一個適當的利率上限。如果仍然以不得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來 加以限制,很可能使一些民間資本放棄合法化,而選擇停留在地下階段,隨行就市,增大監管難度,結果導致與立法初衷相違背。

      四、結語

      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以國有銀行為主體,主要針對國有企業的投融資情況而設計。但隨著民營經濟的迅速發展,原有的金融體制難以滿足民營經濟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盡管中小企業創造了大量產值利稅,提供了眾多就業機會,但能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仍屬鳳毛麟角。銀行嚴格的風險監測機制和繁瑣的借貸程序,促使了程序簡單操作簡易的民間借貸的興起,從而逐漸打破了傳統經濟體制下政府對金融資源的壟斷,削弱了政府對金融資源進行控制的能力。政府為降低金融風險,以行政管制和刑法懲罰雙管齊下對民間融資進行制度性壓制,④使得大量的民間借貸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不得已游離于合法和非法的邊緣。鑒于中小企業的積極作用,政府不得不做出了許多改善措施,如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實施貸款傾斜等。但這有可能是政府的一廂情愿,中國銀行經過體制改革之后,銀行的市場主體地位已經確定,銀行作為一個股份制企業應按照市場原則而不是福利原則運作。銀行在實際操作中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作為最終追求目標,在銀行惜貸的現實壓力下,民間借貸理所應當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常態。政府當務之急應修改并通過《放貸人條例》單行法來規范民間借貸,區別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界限,使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允許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這一類市場主體存在,并承認主體合法性。該條例可以說是拓寬民間融資渠道的清道夫,它既保障了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尊重其私有財產使用權,又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到確定。它的出臺將會消除資金投資者的后顧之憂,并吸引海外資金的回流,促進國內中小企業的發展。

      注釋:

      ①張書清:《民間借貸的制度性壓制及其解決途徑》,《法學》,2008年第9期。

      ②劉慧蘭:《關于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的思考》,《金融發展評論》,2010年第4 期。

      ③李有星,羅栩:《論〈放貸人條例〉制定的難點及其解決》,《政治與法律》,2011年 第6期;龔波華:《淺談我國民間放貸人監管》,《時代金融》,2012年第1期。

      ④張書清:《民間借貸的制度性壓制及其解決途徑》,《法學》,2008年第9期。

      主要參考文獻:

      [1]李征.“放貸人”立法的國家經驗研究[J].區域經濟,2010(3).

      [2]李有星,羅栩.論“放貸人條例”制定的難點及其解決[J].政治與法律,2011(6).

      [3]龔波華.淺談我國民間放貸人監管[J].時代金融,2012(1).

      [4]張書清.民間借貸的制度性壓制及其解決途徑[J].法學,2008(9).

      [5]四川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簡報第2期,2010-2-25.

      [6]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全省一季度經濟形勢分析及下一 步工作建議的通知,2010-4-28.

      Legal Analysis of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Dong Jing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第2篇

      央行研究生部部務委員會副主席焦瑾璞表示,該《條例》的一大突破是允許自然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而今年5月,央行聯合銀監會開展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只是央行規范民間信貸、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前奏”。

      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民間流動著總額高達7000億~8000億元的地下信貸資金。在江浙等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已成為公開的秘密。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但由于存在交易隱蔽、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等問題,近年來央行一直致力于使民間借貸“陽光化”。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與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認為,《條例》是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后更大的一次金融突破。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將進一步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堵住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真正發揮作用。

      此外,有專家指出,規范、有序發展的民間借貸有利于打破長期以來由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防范非法集資

      據介紹,為防范風險,央行將該項業務的準入門檻設定在千萬元以上。同時要求“只貸不存”,必須以自有資金來開展放貸業務。

      中央財大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這一條款很容易被規避。如果一個企業同時向很多放貸人借款,借到的錢再去放貸,等于是吸收存款進行放貸,帶有地下錢莊的性質,其中的風險需要關注。

      央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表示,針對有效杜絕非法集資的問題會有詳細的規定。一旦發現有人利用放貸非法集資,就將取消他的放貸資格。

      此外,郭田勇認為,《條例》的實施可能會給未來央行的監管帶來一定難度。如果放貸人貸款量很大,會增加貨幣供應量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央行應就此加強監管。

      動產抵押需受認可

      劉萍表示,《條例》草案規定,抵押品將不再僅限于房屋、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借貸雙方可以根據自己協商的內容,把應收賬款、農民土地流轉等動產納入抵押品中。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微型企業 間接融資 法律困境 對策

      一、微型企業融資困境分析

      (一)微型企業融資擔保制度阻礙

      (1)抵押擔保制度阻礙。抵押一直是融資的基礎性條件,不管是銀行性金融機構還是非銀行性金融機構在極少數信用擔保的情況下,一般都要求相應的抵押作為貸款的前提。但是微型企業都是出于初創期,不僅資金困難也缺乏相應的不動資產,就算微型企業有一定的不動產等資產也在前期抵押貸款或者其上面有其他物權的限制,而微型企業融資是一個長期的需要,抵押后很難也不能多次同一價值抵押。

      銀行作為目前我國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小貸公司也起到了補充作用。根據我國《擔保法》以及《物權法》的規定,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也是可以作為抵押物,但是銀行和小貸公司都為了規避風險和操作方便,一般都比較愿意考慮不動產抵押,對于設備和運輸工具大多不愿接受抵押。一方面是因為目前我國對于動產的抵押采用正面列舉和反面禁止相結合的原則,舉例難以窮盡,又與物權法定相悖,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不大愿意接受動產抵押。另一方面是動產抵押公示不完善,給抵押的效力帶來影響,增加銀行的貸款風險。

      (2)信用擔保制度阻礙。信用擔保是指企業在向銀行融通資金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由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以保證的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債權實現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擔保給企業貸款多了一種選擇的方式,緩解了微型企業的貸款壓力,但也仍然有一些制度阻礙。

      第一、擔保機構良莠不齊,風險較大。信用擔保是在原本企業和銀行之間的關系上介入構建了擔保機構、銀行、企業三者之間的一種關系,其本質就是風險的轉移和分散,但是由于介入的擔保機構在資產和信用等級上都不一樣就造成了風險的增加,在銀行評估的時候就給貸款帶來了困難。

      第二、擔保費用較高,手續繁瑣。微型企業在申請擔保公司擔保時要向擔保機構繳納3%左右的擔保費用,而且還要提供一定的實物進行抵押,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微型企業的壓力,但依然阻礙了微型企業的正常融資。另外,申請信用擔保的程序也相對繁瑣,整體上要經過四個大的步驟:申請、審查、簽訂擔保函、協會備案等等。

      (二)微型企業征信制度缺失

      企業的征信信息是銀行等經融機構房貸考察的重要考量依據,一旦征信出現問題或者企業征信缺失,企業基本無緣銀行貸款。目前微型企業征信體系的缺失增加了貸款難度。究其原因一是因為征信法規的缺失,尤其是針對微型企業的具體配套法規缺失,沒有具體針對微型企業的征信細則,統一沿用同一征信要求,加之企業在征信透明化的制度下,為了提升企業信譽度有所造假,最終導致銀行不愿意采納微型企業的信譽度。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條例》僅僅明確了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間,對于企業尤其是微型企業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就導致企業不良信息一直顯示,嚴重銀行銀行貸款。三是微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雜亂,很多職能部門都涉及其中,對于微型企業的客觀評價有所影響。

      (三)微型企業融資資金性質困擾

      這一點主要涉及非銀行性金融機構,一般多指小貸公司等放貸主體。分析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小貸公司放貸資金來源嚴格受到法律約束。依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小貸公司不能從銀行貸款作為放貸的資金,也不能通過吸收公眾存款作為放貸的資金來源,這就制約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放貸資金量,間接的影響到了微型企業融資的難度。同時,隨著微型企業規模的壯大和后續的可持續發展,微型企業的資金需求量越來越大,據統計重慶2015年度小貸公司的貸款需求量比例與上年同期比較增加了75%,在政府鼓勵大學生創業和農民工回鄉創業等政策下,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鼓勵下,同時期微型企業的增長率為82%,在這種雙增長的情況下,又加之放貸資金來源嚴格受限,微型企業的融資環境就愈加困難。

      第二、典當業資金渠道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典當不能對外投資;不能同行業拆借和變相拆借。除了其自有資金外,只能向本地區的銀行貸款,而且嚴禁分支機構貸款。2013年在中國銀監會加強監管,《關于防范外部風險傳染的通知》,規定典當業不能受信,這就阻斷了其從銀行獲得貸款的資格,讓典當業舉步維艱,苦苦掙扎,只能用自有資金運轉,這也就基本斷送了微型企業本就不多的融資渠道。

      (四)微型企業融資缺乏保險介入

      保險在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提供了財產、人身等多種形式的保障。在經濟發達體國家,保險不僅僅為居民的財產和人身體重保障,更是在金融和商業往來中扮演越來越突出的角色。例如保險存款制度就為銀行和儲戶提供了最低的保障,對于化解銀行風險,保障儲戶利益提供了一種可能。微型企業面對融資難的問題,究其更本就是缺乏保證,銀行不愿增加貸款的風險。如果有保險能夠介入微型企業的貸款,既能給企業提供貸款幫助,又能在一定程度緩解銀行的貸款風險。但是目前我國在微型企業融資方面還沒有保險的介入。

      二、完善微型企業融資的對策

      (一)完善微型企業融資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既包括不動產的抵押擔保又包括動產的抵押擔保,在完善微型企業融資擔保難得問題上,最主要的就是要完善微型企業動產抵押擔保。鑒于目前我國在動產抵押范圍采用正面列舉和反面禁止相結合的方法,正面列舉實難窮盡范圍,同時加之物權法定的原則,要在這一塊有所突破就得在列舉方法上想辦法。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采用反向列舉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具體性和概括性相結合。概括性主要說明價值過低、生活常見用品等不得用于抵押;具體性就是列舉出法律嚴禁不得抵押或者抵押價值已滿的方面。例如:學校等公共資產不得抵押、非法來源財務不得抵押等等。

      (二)完善微型企業貸款保險制度

      微型企業貸款保險是指微型企業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以微型企業貸款為保險標的制度。把貸款保險引入微型企業融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好處:首先,貸款保險的引入有助于微型企業向銀行貸款。銀行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其中一個重要的衡量原則就是風險,貸款保險制度的引入有助于分散風險,提高微型企業的貸款成功率。其次,貸款保險的引入有利于分散銀行貸款風險,創新金融模式。保險在我國還是朝陽產業,不能只是局限于傳統的財險和壽險,通過保險的創新既能幫助銀行分散貸款風險,降低整個金融市場運行的風險,還能有助于保險業的拓展,豐富完善我國保險市場。最后,貸款保險的引入有助于激活銀行對企業的貸款熱情,尤其是面對微型企業的貸款,完善整個借貸制度都有非常大的意義。

      (三)拓展資金來源渠道

      在上文分析我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的部分,闡述了在微型企業貸款途徑中提到了除銀行之外還有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拓展資金來源渠道主要就是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

      (1)拓展小貸公司資金來源渠道。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小貸公司不能從銀行貸款作為放貸的資金,也不能通過吸收公眾存款作為放貸的資金來源,這就制約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放貸資金量,間接的影響到了微型企業融資的難度。為了解決微型企業融資難得問題,拓展小貸公司貸款資金來源渠道也是可行的辦法之一。要拓寬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資金來源渠道,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

      第一、準許小額貸款公司適度從銀行貸款作為微型企業的專項貸款資金,這樣既可以緩解微型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又可以不觸犯國家政策法規、不影響國家金融穩定和我國金融運行次序。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有限,如果能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就可以設立專門的扶持微型企業融資的專項資金用于微型企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專門的行業規定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資金量和相關的監督手段。第二、鼓勵小額貸款公司上市融資,通過市場資本的力量壯大發展,提供更多的資金來源。

      (2)適當發展典當業,讓其在微型企業融資中發揮補充作用。典當業是我國一種古老的行業部門,曾經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貢獻了力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典當業面臨著市場的抉擇,在解決微型企業融資問題中我們可以從典當業入手,鼓勵典當門開展面向微型企業的典當業務,積極爭取相關政策和牌照。微型企業可以用自己的資產或者有價證券等向典當行典當,獲得融資的可能。

      (四)構建完善的微型企業征信體系

      征信是銀行是否給申請發放貸款的重要參考信息之一,微型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難得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企業缺乏信用評級。構建完善的微型企業信用體系,有助于解決融資問題的解決。

      首先,要構建完備的微型企業的征信體系需要法律法規現行。構建完善的微型企業的征信體系就需要相應的征信法規。目前我國涉及征信法律法規主要有兩部,《征信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比美國聯邦政府16部征信法規還遠遠不夠。我國應該在兩部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頒布級別更高、內容更加詳盡的法律,同時用專門的章節規定微型企業征信體系。以及適當根據市場經濟發展情況調整企業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能讓企業一朝信息不良永不翻身。

      其次,構建完善的微型企業征信體系需要擁有充分的信息量,以便于及時高效、客觀的反應企業的征信水平。那么就需要利用大數據來構建微型企業征信的評價模型,從政府監管信息、銀行信貸信息、行業評價信息、媒體評價信息、企業運營信息、市場反饋信息等五個方向入手。具體來說微型企業的征信數據一般體現在:管信息包括企業基本資質、質量檢查信息、行政許可/認定、行政獎罰信息、商標/專利/著作權信息、人民法院判決;信貸信息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評價信息、商業銀行信貸評價信息、小額貸款公司及民間借貸評價信息;評價信息包括行業協會(社團組織)評價信息、水、電、氣、通訊等公共事業單位評價信息;運營信息包括企業財務信息、企業管理體系評估信息;反饋信息(包括消費者、交易對方、合作伙伴、員工等不同身份的實名評價信息)。據統計,金電聯行開發的大數據征信模式為1000多家小微企業提供了40多億元的無抵押擔保的純信用貸款征信服務,有效解決小微企業擔保難的問題。

      三、結語

      微型企業融資難是一直困擾其發展的攔路虎,究其原因有體制機制的問題也有企業自身方面的缺陷,其中擔保制度、信用制度、資金來源等是融資的三座大山。要解決微型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就需要從完善擔保制度、信用制度、資金來源、保險制度、征信大數據模式等方面著手。

      參考文獻:

      [1]解紅,王軍富,田英.充分發揮典當行金融服務功能幫扶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基于對江蘇鎮江典當業發展情況的調查[J].華北金融,2014.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第4篇

      李林之所以“沒想到公司以這樣一種方式做垮”,那是因為“只緣身在此山中”。其實,擔保公司因資金鏈斷裂、老板跑路、代償破產、自融自擔而引發的“倒閉潮”早就不是新聞了。數據顯示,相比于2012年,全國融資性擔保公司減少692家。而這些減少的公司,幾無例外的“倒閉”了。所以,李林的“遭遇”并非是孤立的,“倒閉潮”也并非只是中小型民營擔保公司的厄運,擔保“倒閉潮”已呈現全國蔓延之勢。種種跡象顯示,幾乎所有的民營擔保企業都陷入“不轉型即等死”的狀態。即便是地方政府國資擔保企業的盈利和代償情況也不容樂觀。

      “擔保公司大規模倒閉,盈利模式是重要原因,2%的收益不足以承接100%的風險。”一如中科創金融控股集團總裁常虹所言,隨著金融脫媒的不斷推進、民間融資市場的不斷擴容,如雨后春筍般生長的民間金融機構難免良莠不齊,更多資質不高擔保公司的倒閉已無可避免。可以預計,今年擔保行業或將面臨著更嚴峻的“大洗牌”,“多米諾效應”短期很難終結,一輪“寒徹骨”的“清洗”之后,最多會有1/3的擔保企業能夠存活下來。之所以有此論斷,是因為擔保這種以小博大的游戲越來越玩不下去了,尤其是隨著監管趨嚴和實體經濟的下行,擔保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會越來越高。同時,經濟的持續下行,中小企業經營風險也直接加大了擔保企業的風險。在金融領域的朋友稱,去年下半年以來,不少商業銀行發放貸款都很謹慎,許多中小型擔保企業都難以獲得授信,這等于直接掐斷了擔保業的主要盈利來源。

      擔保“游戲不好玩”,不但“倒閉潮”愈演愈烈,風險大暴發也越來越嚴峻。就擔保“危局”而言,政府、社會、借貸雙方都應高度重視,尤其是政府必須將擔保中的風險放在更大范圍、更為宏觀的層面上來加以研究和規范。一要進一步落實“新非公36條”等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舉措,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等法律法規引導民間融資資金“流動”,如通過局部的寬松貨幣政策,給急需資金的合規企業定向解決資金需求,并將一些符合條件的民間借貸機構吸引到國家的正規金融機構來,讓民間借貸更多地從“地下”走到“地上”,使規范的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運行。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監管制度

      一、 引言

      近年來,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后,信用擔保業不斷暴露出業務運作規范性差、內部管理松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會影響。加強對擔保業的監管,不僅有利于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經營行為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擔保業的風險,同時對于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也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本課題通過對我國中小企業擔保行業監管現狀的分析,結合實際情況對完善我國擔保業監管制度提出相應的建議,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

      二、我國擔保公司對中小企業監管的問題

      (一)監管職責不明確

      財政部2001年3月26日的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文)中第2條明確了財政部管理的對象是含有政府(財政)出資的擔保機構。而對其他資金來源的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并沒有明確規定。2010年3月份七部委聯合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條例》確立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常設機構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但對擔保業具體的監管主體仍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包括對擔保公司準入、定位、管理等進行監管的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原國家經貿委)等多個部門。每個部門都在其主管的領域頒發了一些內部規章,這很不利于擔保行業今后的規范發展。

      (二) 缺乏行業協會的自律

      經過近十余年的努力,擔保行業對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等各方面都發揮了顯著作用。但與此同時,擔保機構運作也存在著較多的不規范行為,一些擔保機構熱衷于大項目和高盈利、高風險的投資業務,資產缺乏流動性和安全性,加大了發生代償的可能性。還有些擔保機構業務操作程序不夠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識別和控制風險能力差。這就需要一個專門的行業協會來建立行業自律和同行業制裁機制,對信用擔保行業進行監管。然而目前,雖然我國有些省市和地區成立了地方性質的擔保協會,但缺少一個有序的全國性的擔保業協會和行業準入標準、準入制度和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因此,并未對整個擔保行業的運行起到領導和監督作用。

      (三)監管手段以行政監管為主

      我國傳統的“官本位”思想,在擔保公司監管中體現為監管手段以行政監管為主,行業自律與市場約束為輔,這種監管狀況造成了享有權力的行政機關不會輕易將權力交出來或是與其他機構共享,而當擔保公司經營不善出現問題后,各部門之間又相互推諉,極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對于擔保公司的監管以行政監管為主,行政監管必定是由上而下的監管,國家出臺法律法規政策,省級依據國家法律政策,根據本省情況出臺省級政策,再是市、縣(區)地區依據省級法律政策出臺市、縣(區)政策。對于縣(區)監管部門,在實際監管中,不便于先行制定監管措施,一旦先行出臺監管辦法,并不能確定是否于省、市監管辦法沖突。但是實行屬地管理,監管職責層層下放,容易造成國家、省級逃避職責,尤其是擔保公司經營中出現問題后組織不力。

      三、優化擔保公司對中小企業監管效果的對策

      (一)明確監管職責,實施聯合監管

      我國目前各部委針對某一領域的擔保業務或某一特定種類的擔保機構制定的規章或行業規范,由于缺乏對擔保行業的整體性監管的考慮,而且各行業主管互相協調配合不足,因而不可避免地經常出現監管重復、監管真空現象,并且隨著擔保品種的不斷推出,其所需的監管能力必然超出單個監管機構的能力范圍。因此,首先,有必要建立行業監管主體,明確行業監管職責,提高對擔保行業的宏觀整體把握,彌補整體性監管的缺失。其次,明確業務監管主體的監管層次和監管職責,以避免因監管模糊而導致監管重復、監管真空情況的出現。最后,應在明確各監管部門職責的基礎上建立聯合協調機制,加強各監管部門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協作,從而強化總體監管效果。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在任何國家,由政府主導的行政性監管都不可能解決市場的全部問題,擔保行業的監管也不例外。一個完整的擔保監管框架包含了三類必不可少的監管主體,即行業主管、業務主管和行業協會。

      建立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擔保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服務會員、行業自律、協調監管三大職能作用,不僅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還可彌補單一依靠行政監管的不足,形成對擔保業的社會監督。

      (三)規范政府行為,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

      政策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作為兩種不同性質的擔保機構,政府對其的監管內容有所不同。政策性擔保機構以政府出資為主,政府作為出資者,應對公共資金的應用負責,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擔保程序,明確擔保機構的責權制,定期審計檢查。

      對商業性擔保機構的管理,政府主要監督擔保機構本身的資信,保證受益人的利益。監管內容主要是提高擔保機構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資本金的數量與擔保比例。政府還應考慮建立穩定的保證機制,確保擔保公司長遠、健康發展。

      結 論

      信用擔保行業是高風險的行業,完善有效的擔保行業法律法規體系,將為擔保行業的監管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也是完善我國擔保業監管制度的根本性環節。通過對國內外信用擔保監管制度的比較考察,面對我國信用擔保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應當以構建完備的信用擔保主體法律機制為前提,設計包括準入、維持、退出和監管四個方面制度有機銜接的主體機制,以內部防控體系和權責制度為基礎并配合外部風險共擔制度、再擔保制度及再保險制度的風險應對機制,以保障擔保業規范、持久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殿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ERM)研究[D].遼寧大學,2010.

      [2]雷蕾.我國金融擔保公司監管制度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0.

      [3]王寧.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法律問題研究[D].上海交通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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