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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額____%)擁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產證地址填寫)的房產,現委托以上受托方為我方的人,期限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項,受托方2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第5、13項委托事項:
1、管理上述房產,支付與上述房產有關的各項費用;到相關部門辦理上述房產補地價事宜,并代領取繳費通知單及增補協議書,繳納相關費用等及辦理綠轉紅等相關手續,領取紅本房地產證,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2、到相關部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證并繳納相關費用,領取房地產證,辦理上述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并簽署價格議價書等相關文件。
3、全權辦理以上述房產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或抵押貸款,并代為簽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相關文件,收取銀行貸款款項,辦理合同公證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辦理申請贖樓貸款手續,簽署銀行借款借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一切相關文件;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辦理還款的相關手續;償還上述銀行贖樓貸款,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5、到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查詢并打印產權資料,復印房地產證、借款、抵押合同、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資料,到銀行辦理提前還款申請手續,開具利息證明,復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單及歷史還款記錄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到銀行或其他機構查詢、打印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及信用報告;到相關部門打印房屋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到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領取免稅函等相關文件。
6、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按揭貸款的贖樓手續、終止授信額度等一切相關手續,代為簽署銀行罰息(違約金)費用確認函(確認書)等相關資料,代交銀行提前還款違約金、領取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房地產證等產權證明,領取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相關文件、房地產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購房發票、房屋保險單、發票和退保證明、付清樓款證明、還款憑證等,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7、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及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8、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變更登記手續,簽署變更登記申請表及一切相關文件,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9、全權辦理出售上述房產的一切相關事宜,辦理過戶、轉移登記的相關手續,簽署轉移登記申請表、轉移登記詢問申請人記錄、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辦理合同公證并簽署相關文件。
10、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或首期款資金監管協議,上述房產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贖樓貸款、抵押貸款由受托方1代為收取。委托人應承擔的贖樓款及各項稅金、費用等從受托方1的托收帳戶扣取后,將剩余房款劃入委托方指定帳戶。
11、簽署擔保融資贖樓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繳納贖樓的相關費用;到銀行或土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辦理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所需簽署的申請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或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辦理退件、撤銷過戶的相關手續,簽署相關文件并領取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房地產證等相關資料;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咨詢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具體情況,查詢、復印并領取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13、辦理上述房產水、電、煤氣(天然氣)、物業管理、有線(數字)電視、電話、網絡等過戶、開戶、銷戶、停機等手續。
受托方1有權委派本公司任何員工辦理上述受托事項。受托方在其權限范圍內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方均予承認。
受托方有轉委托權。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廠成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位于陽山車站南 300 米,占地面積 9 萬平方米,擁有龍門吊 兩座,水泥管生產和空心磚等大型設備 300 余萬元,新建庫房兩 棟,使用面積 2019 平方米。自成立以來一直從預構件生產經營 建筑材料批發和零售業務。我廠資源豐富、營運能力較強,總體 經營情況良好,在經營過程中遵紀守法,注重誠信,取得了良好 的經濟效益,近幾年隨著房地產及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使得水 泥預制產品、建筑材料市場的需求在未來幾年內將保持快速增 長,這將會為我們水泥制品廠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及機遇。 為了不失時機的抓住市場給我們提供的發展空間和良好機 遇,
今年我廠將擴大水泥預制產品的生產規模和建筑材料的儲存 量。目前,我公司在經營中,與*****水泥廠等簽訂了水泥采購 合同,***萬噸,與***公司簽訂鋼材合同,***千噸。因擴大經 營規模和增加建材存量,因此自有資金不足。特向貴行申請流動 資金貸款 200 萬元,期限一年。還款來源為公司的經營收入,并 由我廠土地(面積為 9 萬平方米)作為抵押擔保,懇請批復。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
第一條為支持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系建設,加強和規范中央儲備糧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儲備糧貸款管理的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中央儲備糧所需貸款,對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提供金融服務。
第三條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要求,通過中央儲備糧增儲、減儲、輪換、集并等業務經營,逐步將中央儲備糧貸款集中到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直屬企業,創造條件實現中儲糧總公司統借統還。
第四條中央儲備糧貸款發放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計劃性原則。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中央儲備糧計劃,及時發放和收回。
(二)一致性原則。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與財政部核定的入庫成本相一致。
(三)封閉管理原則。中央儲備糧貸款管理應當堅持“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全程監管”。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五條貸款對象。中央儲備糧貸款對象是指從事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的糧食企業(簡稱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企業;
(二)具有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并受中儲糧總公司委托承擔中央儲備糧儲存計劃的企業(簡稱代儲企業,下同)。
第六條貸款用途。中央儲備糧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執行中央儲備糧各項計劃的資金需要。
“先購后銷”輪換中央儲備糧所需資金,發放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出口中央儲備糧費用所需資金,發放中央儲備糧費用貸款(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中央儲備糧貸款,除應當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并接受農發行信貸監管;
(二)持有國家有關部門和農發行聯合下達的計劃文件,中儲糧總公司分公司、聯絡處(統稱中儲糧分公司,下同)與農發行省級分行聯合下達到企業的計劃文件,中谷中央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根據中儲糧總公司文件下達到所屬承儲企業的計劃文件;
(三)代儲企業應當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承儲資格和規定的信用等級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級分行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持有與中儲糧總公司或中儲糧分公司簽訂的代儲合同;
(四)直屬企業租倉儲存中央儲備糧,出租倉企業應當具備《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規定的儲存條件,雙方應當簽訂正式的租倉儲糧合同。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條貸款期限。中央儲備糧貸款按一年期限確定。
第九條貸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當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提出書面展期申請。開戶行應當及時對借款人的展期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展期手續。中央儲備糧貸款可多次辦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
對經有權部門確認的陳化中央儲備糧占用貸款、已經超過正常結算期限的銷售貨款占用貸款、超過規定的輪換空庫期尚未輪入的中央儲備糧價差占用貸款等不符合展期條件的貸款,以及借款人未申請展期的中央儲備糧貸款,不得辦理展期,從貸款到期次日起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十條貸款利率。中央儲備糧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利率。遇利率調整時,按有關規定執行。逾期的中央儲備糧貸款,按逾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借款人收購或調入(含移入)糧食用于完成中央儲備糧計劃的,開戶行應當在財政部核定的入庫成本(包括價款和合理費用)標準內,確定貸款發放額度。對只規定收購或調入價格幅度,未明確具體價格標準的,開戶行應當在規定的價格幅度范圍內從嚴掌握貸款發放額度。
借款人輪換中央儲備糧,按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確定貸款發放額度。
第十二條貸款方式。中央儲備糧貸款一般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貸款申請。借款人依據有關中央儲備糧計劃,向開戶行申請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申請書》(簡稱《借款申請書》,下同)。開戶行應當對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說明。借款人將《借款申請書》,連同中央儲備糧計劃文件等相關資料一并送交開戶行。
第十四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符合中央儲備糧貸款對象范圍和貸款條件,是否符合貸款用途規定。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應當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開展貸前調查。
貸款調查人應當首先審核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借款人補充或說明,并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調查:
(一)借款人購入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與計劃文件是否相符;
(二)借款人申請的貸款額度是否合理;
(三)借款人申請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的,應當預測輪換價差虧損情況和調查彌補資金來源情況;
(四)借款人財務狀況,以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五)借款人已承借中央儲備糧貸款的使用情況,是否按照規定合理使用;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當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連同相關資料遞交貸款審查人。貸款調查人應當對借款人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五條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一)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一般由開戶行信貸部門負責人負責。貸款審查人應當重點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和貸款調查人的意見進行審查,并對調查資料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查人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審批人審批。
(二)貸款審批。中央儲備糧貸款由開戶行行長審批。
第十六條貸款發放與使用。對批準的中央儲備糧貸款,開戶行應當及時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中央儲備糧貸款可一次性審批,一次或分批次發放。對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中央儲備糧貸款,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貸款收回。糧食銷售后,借款人應當及時將銷售貨款足額歸行,并歸還中央儲備糧貸款。
第五章貸款監督
第十八條資金支取監督。借款人應當按照糧食實際購進進度支取收購資金,開戶行應當對借款人的支取資金活動進行逐筆審核監督,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糧食購進監督。開戶行應當認真核查借款人收購及調入中央儲備糧的憑證,掌握實際購進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情況,按中央儲備糧入庫進度監督貨款支付。做好收購所需現金的供應和管理,除借款人收購農戶糧食外,一般不得采用現金結算方式,并應當加強貨款結算的柜臺監督。
第二十條貸款的調整。在中央儲備糧全部入庫之后,開戶行應當依據財政部核定的入庫成本對中央儲備糧貸款進行相應調整。實際發放的貸款小于核定入庫成本的,開戶行按核定入庫成本補放貸款。實際發放的貸款超過核定入庫成本的,開戶行應當及時收回超額發放的貸款。
第二十一條糧食庫存監督。開戶行應當嚴格中央儲備糧的庫存監管,逐倉填寫倉單,對庫存糧食實行倉單管理,定期檢查核實借款人中央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品種及變化情況。在中央儲備糧出入庫期間,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直屬企業開戶行委托出租倉企業開戶行監管租倉儲糧庫存的,應當建立分工協作的雙重監管制度。
第二十二條糧食銷售監督。
(一)堅持出庫報告制度。中央儲備糧出庫銷售,借款人應當及時通知開戶行,并按規定提供出庫計劃等有關文件資料。糧食銷售后,開戶行要及時登記臺賬,確保賬實相符。
(二)落實價差虧損補貼。對借款人執行中央儲備糧出庫計劃形成的價差虧損,明確由中央財政補貼的,由中央財政補貼彌補;未明確由中央財政補貼的,借款人應當及時歸還占用的貸款。
(三)加強貨款結算監督。中央儲備糧貨款結算原則上實行“錢貨兩清”。開戶行應當加強結算資金占用貸款的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時將銷售貨款歸行。
第二十三條堅持臺賬登記制度。管戶信貸員應當對借款人中央儲備糧的購進、儲存、輪換、銷售、資金回籠等各個環節實施信貸監管,及時登錄綜合業務系統,做好臺賬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四條實行派駐管戶信貸員制度。開戶行應當根據總行規定,對借款人派駐管戶信貸員。管戶信貸員應當對借款人的經營和糧食庫存情況進行信貸監管。業務量大且條件具備的開戶行,原則上應當派駐信貸組。
第六章輪換貸款管理
第二十五條中央儲備糧同庫點輪換(含品種串換)的貸款管理。貸款應當實行“購貸銷還”,輪換結束后,中央儲備糧庫存數量、占用貸款應當與計劃完全一致。
(一)借款人采取先銷后購方式輪換中央儲備糧的,糧食銷售貨款回籠后,開戶行應當及時收回占用的貸款。輪入糧食時,按輪出收回貸款額度發放貸款。
(二)借款人采取先購后銷方式輪換中央儲備糧的,輪入糧食時,開戶行可先發放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負擔。輪換結束后,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本息應當全部收回。
(三)已納入“中央儲備糧陳化庫存貸款”科目管理的中央儲備糧輪換結束后,應當及時將陳化庫存貸款占用形態調整為正常庫存貸款占用形態。
第二十六條中央儲備糧異庫點輪換(含品種串換和集并)的貸款管理。中央儲備糧貸款原則上應當通過異庫點輪換,逐步調整到直屬企業,實行集中管理。輪換結束后,輪出企業占用的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全部收回;輪入企業中央儲備糧庫存數量、占用貸款應當與計劃完全一致。
(一)中央儲備糧異庫點輪換原則上采取先輪出、后輪入的方式進行。輪出企業糧食銷售貨款回籠后,開戶行應當及時收回占用的貸款。對輪出企業糧食銷售貨款不能足額還貸產生的差額,應當從輪入企業開戶行劃轉的資金中收回。貸款劃轉后,輪入企業開戶行按同庫點輪換方式,支持輪入企業輪入新糧。
對確需采取先輪入、后輪出方式進行中央儲備糧輪換的,應當先按核定入庫成本進行全額貸款劃轉,將輪出企業占用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全部劃轉到輪入企業,由輪入企業負責銷售糧食。貸款劃轉后,輪入企業開戶行按同庫點輪換方式,對輪入企業進行貸款管理。
(二)異庫點輪換的貸款劃轉,按照“此增彼減”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在輪出輪入企業之間進行點對點貸款劃轉。
1、中央儲備糧跨省(含跨農發行計劃單列市分行)輪換,貸款劃轉工作由總行與中儲糧總公司根據每一批次計劃的安排,組織相關的農發行省級分行和中儲糧分公司具體實施。
2、中央儲備糧省內異庫點輪換,貸款劃轉工作由農發行相關省級分行和中儲糧分公司共同制定貸款劃轉方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輪換的貸款調整。涉及中央儲備糧庫存成本變化的輪換,應當及時進行貸款調整。凡屬異庫點輪換的,應當首先在輪出、輪入企業之間進行貸款劃轉,再對輪入企業一方進行貸款調整,確保輪換結束后中央儲備糧貸款與財政核定入庫成本相一致。具體調整方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需要通過進出口輪換中央儲備糧的,原則上應當由中儲糧總公司統一組織進行。
第七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開戶行應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風險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加強中央儲備糧貸款風險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開戶行應當督促借款人建立輪換風險準備金。輪換風險準備金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彌補輪換虧損。
第三十一條開戶行應當監督借款人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中央儲備糧損耗,如實反映損耗占用貸款,并督促借款人及時補足庫存或歸還占用的貸款。
第三十二條對中央儲備糧因災損失,開戶行應當監督借款人通過保險理賠及時補足庫存或歸還占用的貸款,并將因災損失、補庫及貸款收回情況逐級上報總行。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超過規定的輪換空庫期仍未輪入糧食時,開戶行應當督促借款人按規定補足庫存。借款人不能及時補足庫存的,開戶行應當及時從借款人收回無庫存保證的貸款和利息。
第三十四條對借款人違反《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約定的,開戶行應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信貸制裁。
對借款人擠占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開戶行應當認真組織清收,對無法收回的貸款轉入“糧油企業擠占挪用占用貸款”科目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農發行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中央儲備油貸款、國家特種儲備糧油貸款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鍵詞] 信用證出口押匯法律關系
押匯作為金融術語,為法律界人士所陌生,因為我國沒有哪部法律對押匯做出界定,最高法院也沒有做出司法解釋,各大法學教科書也沒有作過學理解釋 。押匯是在商業實務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銀行業務。“押匯”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實務用語,在香港稱之為“押匯融資”,在臺灣則明確將它區分為進口押匯和出口押匯,我國各大銀行都先后開辦了押匯業務,從各銀行網站中可以查知押匯的操作及簡單定義,“押匯”作為一項國際貿易融資慣例,為業內人士所熟悉。“由于在臺灣有很多關于押匯的書籍和論述,所以在我國大陸使用‘押匯’一詞被一些學者認為源自臺灣,但也不排除其他的來源可能或者就是大陸首創也不可知”。由于實踐中押匯業務沒有形成統一做法,其定義也因此各有其說,在企業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全書》一書中對“押匯”作如下解釋:“押匯”是指異地間(國內或國外)商人進行交易時,以匯票、運貨單據、保險單、發票等全部有關單據為擔保,向銀行押借款項的行為。實際上,這個定義只是一個粗略的表述,它并沒有很準確地說明某種實際意義的業務,因為押匯的種類各異:根據基礎結算方式的不同,押匯可以分為信用證項下押匯和托收項下押匯;根據信用證運轉的不同階段,押匯可分為進口押匯和出口押匯,不同種類的押匯業務,其法律性質、操作流程、風險來源等等都不相同。本文主要對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進行探討。
信用證出口押匯在國內法處于空白,在UCP500也沒有涉及,國內法學教科書也很少談及出口押匯的內容,因此對信用證出口押匯涵義的界定主要體現在各大商業銀行的業務解釋上,從各銀行的網站可以查知,對信用證出口押匯的界定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兩類:一是認為信用證出口押匯作是一種有但保的融資方式。如中國銀行就認為“出口押匯是銀行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完備正確的貨運單據做抵押,在收到開證行支付的貨款前,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業務活動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中國銀行將出口押匯視為一種抵押擔保。此外,中國建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也基本持該觀點。而中國工商銀行、興業銀行雖然也將出口押匯視為是一種有擔保的貸款,但他們將其當作是一種質押擔保,如中國工商銀行就認為“出口押匯業務是指我行憑借獲得貨運單據質押權利有追索權地對即期信用證項下票據進行融資的行為”。二是認為信用證出口押匯是一種票據買賣行為。如中國農業銀行就認為“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商將信用證項下或托收項下全套單據提交其往來銀行或信用證指定銀行,由該銀行買入單據并按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預計收匯日的利息及有關手續費用,將凈額預先付給出口商的一種出口融資方式”,中信實業銀行更是將出口押匯與國際慣例UCP500等同起來。對于信用證出口押匯的歧義理解主要源于實踐中概念不清、法律關系不明的認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對于信用證出口押匯法律關系筆者作如下分析:
第一,從信用證出口押匯法律關系主體看。信用證出口押匯涉及的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押匯行(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和押匯申請人(即出口商或稱信用證受益人)同時還會涉及其它主體。首先,涉及押匯行與押匯申請人的關系。二者的法律關系主要是依據雙方簽訂的《出口押匯總質押匯》(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有的也稱之為出口押匯總承諾書)進行確定的。此外,出口商每次向銀行申請辦理出口押匯時,通常都須向押匯行提交《出口押匯申請書》。《總質押書》和《申請書》是二者關系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同時也具有擔保法的性質。其次,涉及押匯行與其它信用證主體的關系。由于出口押匯與信用證關系密切,銀行在辦理出口押匯業務的過程中為規避風險,對開證行、信用證及其單據的限制條件較多,如要求開證行及進口商資信和經營作風良好;要求開證行所在地政治經濟局勢穩定,沒有金融危機等等。再者,“押匯銀行與開證行的法律關系依信用證的有關條款而定,原則上與出口商一樣,對開證行取得抽象獨立的權利”;“押匯銀行與進口商之間的關系,就如信用證通知行與進口商之間的關系,原則上不發生契約關系,從而亦無任何權利與義務可言”。
第二,從信用證出口押匯的法律關系客體看。信用證出口押匯是相對獨立于信用證法律關系的一種融資行為,押匯銀行是融資方,押匯申請人(出口商)是借款人。該融資行為的流程主要表現為:首先,出口商憑借進口方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將貨物發運后,按照信用證要求制作單據并向押匯行交單;其次,押匯行進行審單,審查風險大小,按照銀行的內部規定,符合條件時押匯行為出口商辦理押匯業務,為其提供短期融資;再次,銀行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匯,以收回款項償付押匯款本息。對于出口商而言利用傳統的融資方式如銀行借款、發行股票或債券等,因限制條件較多,手續復雜,籌資困難,通過在出口過程中與銀行簽訂出口押匯協議籌措資金,操作簡便,加快資金周轉;而且出口商即時得到款項,能夠有效地規避匯率風險。出口商在此過程中同國內普通借貸一樣必須支付利息。對于押匯行而言,銀行有了出口單據的擔保,且押匯金融一般少于貨款金額,對于屆時收回押匯款保障大;而且通過出口押匯可以獲得手續費和利息,增加銀行收入,信用證出口押匯融資業務也因此成為銀行涉外業務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王金山省長在省政府第十四次全體會議上“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這個老大難問題,各級各部門和金融機構,都要本著積極務實的態度,拿出切實的行動加以解決”的講話精神,切實解決中小出口企業融資難問題,支持中小出口企業加快發展,積極擴大出口,省財政廳、商務廳《關于我省20**年外貿促進政策的通知》(財企〔20**〕507號)明確,從20**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出口企業專項擔保基金(以下簡稱“專項擔保資金”)。為了規范運作專項擔保資金,保證專項擔保資金安全,充分發揮專項擔保資金的融資功能,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業專項擔保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章資金的性質及使用原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專項擔保資金是省級財政專項安排的省級外貿促進政策資金,主要用于為中小出口企業生產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擔保,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條專項擔保資金承擔損失最高限額不超過專項擔保資金本金總額。
第四條專項擔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科學評審、定向使用、規范管理、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三章資金的管理及運作模式
第五條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為專項擔保資金的主管部門。雙方聯合成立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依據《實施細則》對申請專項擔保資金貸款企業進行審核推薦,對專項擔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由兩廳領導及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組成。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受理企業貸款擔保申請及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規財處,成員由省商務廳、財政廳有關業務處室人員組成。
第六條專項擔保資金采用兩種運作模式,一是通過擔保機構運作模式,即省商務廳、財政廳與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集團”)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簡稱“合肥交行”)進行合作;一是與銀行直接合作模式,即與徽商銀行進行合作。
第七條擔保集團運作模式。專項擔保資金采用委托運作、專戶存儲、封閉運行、單獨核算的方式,作為擔保集團為中小出口企業從合肥交行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資金。
第八條徽商銀行運作模式。專項擔保資金采用受托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徽商銀行向中小出口企業提供貸款,專項擔保資金為徽商銀行向中小出口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第四章申請擔保企業條件及提供材料
第九條申請貸款擔保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在我省境內注冊登記、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并已有一定的出口規模;
2、企業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規范,主營業務突出,成長性較好,員工隊伍較為穩定,組織架構較為完整;
3、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標準,產品適銷對路;
4、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財務資料真實可信;
5、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
6、企業信用較好,無不良貸款記錄,無偷稅、騙匯、走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7、擔保集團、銀行按規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貸款擔保企業須提供的材料(一式四份):
1、貸款擔保的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經濟性質、注冊資本、主要股東、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進出口情況、擔保方式、還款來源等;
2、專項擔保資金擔保申請書(見附表);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證明;
4、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相關資料;
5、企業近三年經過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
6、擔保集團、銀行按規定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企業的反擔保
第十一條為控制專項擔保資金風險,確保擔保貸款企業按時償還借款,被擔保企業必須以有效資產、出口信用保險保單、出口退稅賬戶、信用證以及有經濟實力的第三方為其提供擔保等作為反擔保,并辦理相應的反擔保手續。
第十二條企業有效資產是指企業所擁有的房屋、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以及企業依法有權處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擔保貸款限額、期限及利率
第十三條擔保貸款限額視企業出口規模大小而定,對單家企業的最大擔保貸款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四條擔保貸款的期限一般為三到六個月,最多不超過1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貸。
第十五條擔保集團運作模式下,擔保集團月擔保費率為貸款額的1‰,合肥交行對專項擔保資金項下的擔保貸款,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即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下浮10%;徽商銀行運作模式下,徽商銀行對專項擔保資金項下的擔保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執行。
第七章擔保申貸程序
第十六條各市出口企業向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貸款擔保申請,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申請貸款擔保企業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簽署審查意見,聯合向省商務廳、財政廳推薦。省直出口企業直接向省商務廳、財政廳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第十七條省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辦公室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分批次交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審定。審核推薦委員會審定后,將審核通過的申請貸款擔保企業正式向擔保集團或徽商銀行推薦,并將相關資料分別移交一份給擔保集團或徽商銀行。
第十八條擔保集團在接到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正式推薦后,按照專門設定的簡化操作流程,聯合合肥交行對申請貸款擔保企業的銀行信用、還款來源、反擔保抵押物的真實有效性等進行調查、評審,對確認符合貸款、擔保條件的,在推薦額度內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對評審沒有通過的要及時向推薦部門及申請企業說明理由。擔保集團及合肥交行的審核手續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九條徽商銀行在接到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正式推薦書后,按照專門設定的簡化操作流程,對申請貸款擔保企業的銀行信用、還款來源、反擔保抵押物的真實有效性等進行調查、評審,對確認符合貸款條件的,在額度內與企業簽訂相關合同、發放貸款,對評審沒有通過的也將及時向推薦部門及申請企業說明理由。徽商銀行審核手續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八章責任與罰則
第二十條申請擔保貸款企業對其獲得的擔保貸款本息負有法定償還義務,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本付息。在本息償還前,要保證其反擔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對其上報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擔保貸款企業必須在貸款行辦理國際結算業務,擔保集團與合肥交行和徽商銀行按約定簡化手續為申請擔保貸款的企業提供開戶、國際結算等方面的便利和其它金融配套服務,并按月將實際給企業放貸情況反饋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貸款期間,擔保集團與合肥交行和徽商銀行應加強跟蹤管理,定期與借款人聯系,了解其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并提供必要的指導意見。一旦遇到貸款有回收風險時,擔保集團與合肥交行和徽商銀行將依據合作協議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及時追償。
第二十三條申請擔保貸款企業要恪守信用,專項擔保貸款要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按時歸還銀行借款本息。對于按時還款、出口明顯增長的企業,專項擔保資金將繼續予以支持;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的企業,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將采取適當的行政、業務手段予以清收;對于利用虛假材料、憑證惡意騙取擔保貸款的或有意轉移資產、逃廢擔保貸款債務、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及《實施細則》的企業,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申請貸款擔保企業要認真審核、慎重推薦,對獲準貸款擔保企業負有跟蹤管理責任,要密切關注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反映。省建立專項擔保資金使用績效考核制度,對推薦貸款擔保企業按時還款、出口明顯增長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將給予適當獎勵;推薦貸款擔保企業不能及時還貸或壞帳率偏高的市,對其以后推薦貸款擔保企業從嚴掌握,并削減其孵化資金等商務促進政策資金。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務部門、財政部門和省擔保集團、貸款銀行應自覺遵守《實施細則》的約定,確保專項擔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共同推動中小出口企業專項擔保業務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專項擔保資金由原省級外貿促進政策資金調整支持方向后形成,今后根據發展需要,可重新調整使用方向,繼續用于外貿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