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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第一家全國性專業擔保機構成立以來,我國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迅猛。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融資性擔保公司7898家,全行業實收資本9255億元,然而,平均注冊資本僅為1.17億元,注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機構只有75家,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和信用能力嚴重不足,因而,融資擔保行業的風險管理對于整個行業的發展都至關重要。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面臨的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承擔風險、控制風險,大面積地收取少量擔保費,來覆蓋可能發生的小面積的代償風險,以獲取利潤。它的出現最開始是源于大多數需要借款的中小企業或是不滿足商業銀行的授信標準,或是商業銀行的授信流程對其而言過于復雜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滿足。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其有別于銀行較為死板的授信標準,對滿足其要求的企業進行信用補充,作為擔保并承諾被擔保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對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以幫助中小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因此,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參與的信用業務主要是商業銀行不愿涉及的風險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業銀行承擔了風險,為中小企業和商業銀行之間建立起信用的橋梁,從而引導銀行資金順利流向中小企業。但是,風險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只是由銀行轉嫁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別于銀行或者說優于銀行的風險識別能力才能減小自身的風險,才能夠獲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融資性擔保公司所面臨的擔保風險是指在執行擔保業務的過程中,由于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使擔保業務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根據新巴塞爾協議對風險的劃分,可分為如下幾種:
(一)信用風險
當被擔保企業由于營運能力有限、資本結構不合理或現金流斷裂等問題難以履行合約責任,或因企業實際控制人道德素養問題不愿履行責任時,擔保公司就將履行代償義務,代替被擔保企業還款,從而造成公司自身損失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伴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融資擔保業務面臨的市場利率、貨幣供應、國際熱錢流動等都會影響到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影響擔保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同時,經濟周期變化所導致經濟基本面走壞時很可能導致多數企業處于經營困境,從而極大地增加違約的數量和可能性。而融資擔保集中于某一行業時尤其受到行業不景氣的沖擊。譬如煤炭行業由于經濟冬天的來臨,全行業虧損,其本身資產體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擔保資金相當大,一旦危機爆發,將使整個地區的金融穩定受到沖擊。
(三)操作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都會有做大做強的沖動。為了拓展客戶規模,為了做夠合作銀行的授信額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額度,業務部都會不遺余力的去開拓新的業務。而優質客戶的數量是有限的,同時由于逆向選擇,在積極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戶的擔保項目,使得風險增大。在擔保業務運作中,若是沒有專業的評估體系和風險判斷,沒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較高金融素養和職業素養的從業人員,沒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查”不實,判斷不準,決策失誤,擔保項目便可能面臨失敗。
(四)其他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還會面臨來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風險。
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聯合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成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以獲取經營資格。新規定使得過去沒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實際進行融資擔保業務的擔保企業面臨政策上的壓力。
事實上,擔保行業可分為融資擔保和非融資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明確區別了融資擔保與非融資擔保。按照現有的法規條文劃分,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并由金融辦進行年審,其經營范圍包含多項擔保業務。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須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其經營范圍不包括貸款擔保。在此之前發生的大量擔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數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它們多是由民間資本組成,很多行為不符合現在的法律規范法規,比如涉足房地產等禁入行業,違規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甚至涉嫌非法集資,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狀況。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目前許多地方已經將最低注冊資本金提高到了1億人民幣。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擔保機構由于難以募集到足夠的資本金以滿足最低資本要求而面臨洗牌。
又如,當被擔保人逾期債權被轉移給擔保公司后,由擔保公司去向被擔保人追償,如果企業實際控制人逃避債務,轉移公司財產,致使破產后沒有足夠財產加以執行,而向法院申請執行個人財產時可能會產生法律爭議。擔保人將抵押品重復反擔保后,擔保公司在與同業者同時追償時又會出現順位認定糾紛。而且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些問題既會產生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也會受到我國對于融資擔保行業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掣肘,公司的業務成本都會顯著上升。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風險管理問題
在存在各種風險因素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風險管理缺陷將使公司面臨的潛在風險極大地暴露出來,從而使公司遭遇虧損。
(一)對公司戰略目標及經濟趨勢認識不清
眾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公司戰略目標上都有共同的特點:急于擴大規模,用較短的時候獲取最大的收益。這樣的特點就使得公司擔保的項目多卻不優,形成代償率過高、入不敷出的窘況。產生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公司決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跟不上規模的擴大。同時,公司決策者缺乏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趨勢的前瞻性判斷,對信貸規模與經濟形勢之間的相關性也缺乏足夠的了解。
(二)超額擔保
由《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可知,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10倍。同時銀監會也要求與擔保機構合作的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由于第三方監管不足,公司自身風險意識薄弱,銀行在流動性充沛時放款沖動強烈,這些因素均可能導致實際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公司自身資本十倍甚至數十倍。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就很可能導致公司凈資產不足支付代償款,致使公司破產。
(三)保前審查不嚴,保后監管缺失
被擔保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擔保,說明其自身不能滿足銀行的貸款要求,所以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簽約擔保前,必須在仔細確認被擔保人已有的信用資料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入企業內部全面核查。然而,現實中,很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往往輕視了資格審查和擔保可行性研究,實際操作人員或是對企業運營不甚了解,抑或礙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當的擔保了該項目,給公司帶來潛在風險。
而一些公司在擔保業務實現后,疏于對被擔保公司發展狀況的關注和跟蹤。一旦被擔保對象經營等方面出現問題,還款風險初現矛頭時,不能第一時間排除或降低風險。
(四)缺乏健全的反擔保措施
對于部分授信額度較大,或者被擔保對象資信較低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要求被擔保對象提供反擔保措施。但在現實中,擔保公司對反擔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嚴格,在反擔保抵押物出現問題時,表現十分無力。如擔保前對抵押品的估值過高或是被擔保對象違約發生代償后要求抵押品時才發現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不完善
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意識薄弱,業務流程不規范,決策機制不健全,風險計量不科學,財務管理混亂,風險識別評估失效,內部控制和獎懲機制失效,企業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失去主方向,也就難免出現風險和問題。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對策
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管理的問題,應積極研究風險和問題的特點,建立適合公司自身發展的風險管理策略,提高業務效率和規模,降低風險損失和代償率。
(一)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
要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就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對內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對外,公司決策層要能較為準確把握外部環境的變化,如宏觀經濟周期,國家政策法律的變動,講究順大勢而為,且要有較強的應對力。對內,公司決策層應充分評析自身,如對注冊資本,流動性,擔保責任余額,代償損失率,各類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比例等情況清晰掌握實時分析,對公司的組織結構,人員構成,不斷調整和優化,使公司戰略清晰,戰術得當。
(二)落實風險準備金
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或由于銀行間溝通不足,或由于實際操作問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與凈資產的比例可能會超過《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限定。實際操作中,除了民生銀行及少數銀行要求2%到5%的風險準備金外,大部分商業銀行沒有此項要求,只是根據擔保機構歷來信用狀況進行授信額度的確定,如信用良好則追加授信額度。但歷史不會重復,過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將來的零風險。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筆擔保業務發生違約,公司需承擔代償責任,就可以動用風險準備金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以防止公司資金周轉和財務出現困難。因此,風險準備金的落實將大大增強國家對于擔保放大倍數以及信用債權的總量確定,增強全行業的風險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統的長期穩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統
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拿到牌照的情況下,能夠向中央人民銀行建立的征信系統提供征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如今,針對部分企業辦理多個營業執照或破產前資產被轉移,破產后無可執行的情況,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單單將違約信息上傳企業征信系統,更是上傳到個人征信系統。當企業實際控制人在融資性擔保業務違約,逾期無故不繳納欠款時,融資性擔保機構會將企業實際控制人的違約信息錄入個人征信系統。而個人征信系統的不良信用記錄,將會給“老賴”們以后的貸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學帶來麻煩。
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機構成為首批試點,獲準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新的個人征信市場主體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統的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統上傳下載信用信息,將有效的防范道德風險,極大降低代償率。
(四)重視保后監管
保前科學準確地進行風險識別和判斷固然能減少風險,但卻不能將所有的風險消除。保后監管同樣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風險滋生,同樣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而在保后對企業經營狀況、財務變化、反擔保狀況跟蹤檢查,一旦發現不良現象可以及時提示風險,做好應對準備,也可以協助企業發現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減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五)追償手段有效得當
當損失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盡可能挽回損失。首先可以與被擔保人聯系,判斷其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同時對其企業可執行的動產不動產進行詳細調查,如果還款能力不是短暫缺失或者還款意愿不強,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護。如果遇到公司資產已被轉移,應向法院申請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財產予以凍結和執行。整個追償流程需要融資性擔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專業的人才,以在追償過程中最大可能獲得第一順位的賠償或是避免手段不當而使自身承擔法律責任。
(六)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制定各種必要的規章制度,明確各級職責,建立科學合理的標準化業務流程,加強對各崗位的考核,建立起相互制約,獎懲分明的內部運行機制,全面落實各級人員的經濟責任制。建設全員風險管理文化,積極開展全員風險防范教育,樹立員工時時警惕風險,時時面對風險的理念,提升員工在與被擔保客戶接觸時的風險敏感度,培養全員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參考文獻
[1]何紅渠,孫壯志.擔保公司貸款擔保業務風險管理研究[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報.2003(06).
[2]張惠.我國擔保公司風險偏好特點與管理策略研究[J].海南金融.2011(07).
[3]馬濤.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小議――風險控制措施與其面臨的風險問題[J].時代金融. 2014(09).
[4]王玉萍.我國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分析[J].商業文化(下半月). 2011(02).
[5]劉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機制構建的思考[J].時代金融.2015(20).
[6]高太平.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問題探析[J].企業經濟. 2013(01)
[7]閆海,王聰. 論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發展的法制保障[J].華北金融.2014(06).
第一條為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規范擔保行為,促進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等七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年第3號)和《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政辦〔〕8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在市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地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完善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委員會)制度。監管委員會由市政府金融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人行中支、市銀監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工商局等單位組成,具體負責研究制定并實施促進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和監管的政策和措施。監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屬地監管。市、縣(區)政府是在其屬地開展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和風險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是本行政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及終止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以防控風險為核心的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經縣(區)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初審意見,報市監管部門審查并出具意見,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省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后30日內,到監管部門備案。財政出資控股或參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在本轄區內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除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不得少于5個,其中1個股東必須是企業法人;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最大出資額不得高于注冊資本的65%;具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出資額不得高于注冊資本的20%;單一發起人出資額不得少于100萬元人民幣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計凈利潤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凈資產不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原則上實施本項目投資后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并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名稱冠以市級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縣(區)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債券發行等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從事信用再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億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其來源應當真實合法,并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符合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備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經營擔保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最近兩年每年擔保業務放大3倍以上,擔保代償率低于3%,注入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注冊資本的50%,單個分支機構運營資金最低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二)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市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征得所在地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同意。擬在市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征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總部所在縣(區)監管部門同意,然后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區)監管部門同意,報市監管部門審查,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市外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我市設立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征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市級監管部門同意,然后經擬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區)監管部門同意,報市監管部門審查,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變更。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按設立程序經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監管部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公司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終止。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審查,報省監管部門批準,并憑批準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應當同時繳回《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認定后報省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屬地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并逐級上報。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終止后,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在完成有關法定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報屬地監管部門,并逐級上報。
第三章經營規則和內部控制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區域。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批準的區域內,開展擔保業務。未經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跨行政區域開展擔保業務,暫不得從事國(境)外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市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本市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縣(區)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在本縣(區)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范圍。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吸收存款;
2.發放貸款;
3.受托發放貸款;
4.受托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融資性擔保公司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要存入銀行專戶,可以作為與銀行合作的擔保保證金。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僅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除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子公司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機構出資入股。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監管部門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的監管工作,監管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披露、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等。強化監管部門職能,加強監管隊伍建設,組建專業化的監管機構,負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同時保障工作經費、制定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監管設施,強化監管手段,確保履行監管職能。
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
(一)嚴格實施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銀行托管制度,按照托管制度要求,每個月由托管銀行向監管部門提供相關報表。
(二)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風險監管記分制度,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管理和風險狀況進行持續實時監測。
(三)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要求,組織有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信用評級,并將評級結果及相關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金融機構應當合理使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結果。
(四)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等實行年審、年檢。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現場監管制度。
(一)市、縣(區)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或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運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制度建設、從業人員資格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市、縣(區)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二)市、縣(區)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三)市、縣(區)監管部門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盡職調查或信用評級等,并將檢查結果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一)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自覺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和融資性擔保公司及中小企業之間的溝通;開展擔保業務培訓、信息咨詢、數據統計、理論研究及對外交流等服務工作。
(二)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約束,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機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公司股東和合作銀行披露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情況報告、資本金使用情況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重要決議等文件和資料。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二)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價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級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第五章風險防控
第二十一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和報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3小時內向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12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重大風險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融資性擔保公司引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的,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
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
(一)監管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應當及時做出準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防止事態蔓延,并同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二)市級監管部門對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應及時向監管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監管委員會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及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并及時向市政府和省聯席會議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直至收回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經法定監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未經法定監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并逐級上報。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影子銀行 金融風險 監管對策
一、影子銀行的起源、定義及發展規模
影子銀行最早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在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中,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關注影子銀行,當2008年次貸危機演化為全球金融危機時,影子銀行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2007年,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保羅·麥考利在美聯儲年度會議上提出了“影子銀行”一詞,并被廣泛應用。麥考利之所以提到“影子銀行”,則要追溯到2004年。當時,巨大的通貨膨脹壓力使美國步入加息周期,到2006年6月基準利率已上調了425個基點,最終導致貨幣市場流動性逐步萎縮,地產價格開始下跌,住房抵押貸款違約也開始出現。為了規避風險,許多貸款機構就發明了一種金融衍生品,把錢貸給收入低,信用差的人。在此之前,貸款機構將可能會壞掉的資產打包,并在打包之前找信貸評級機構,想辦法得到AAA等較高的評級。可一旦投資者意識到投資的是毒性資產,美國大型經紀自營商便開始遭到贖回和擠兌。最受關注的案例就是,2007年8月,美國第五大投資銀行貝爾斯登在短短幾天內就失去了流動性,宣布旗下對沖基金停止贖回。隨后雷曼兄弟破產,其流動性差且沒有償付能力的高杠桿機構開始倒閉,所以才導致后來大規模的經濟危機。從此,“影子銀行”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受到了嚴格的監管。
2011年,金融穩定理事會從三個層面對“影子銀行”進行了定義:在廣義上,影子銀行體系是指由在常規銀行體系之外的實體及其活動所組成的一個信貸中介系統;在狹義上,影子銀行體系是指上述系統中那些具有系統性風險隱患和監管套利隱患的實體及其活動;此外,影子銀行體系還包括那些僅為期限轉換、流動性轉換以及杠桿交易提供便利的實體,如金融擔保機構、債券與抵押貸款保險商以及信用評級機構等。
據金融穩定理事會的監測結果表明:金融危機爆發之前,影子銀行迅速擴張,英、法、美、日、韓等11個國家的影子銀行體系(非銀行信貸中介)總資產由2002年的23萬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50萬億美元,增幅為117.4%;金融危機期間,影子銀行的規模有所收縮,2008年底為47萬億美元,2010年底又回升至51萬億美元。總體上,影子銀行規模占金融業資產的比例大約為25%-30%,但不同國家差異很大。而對于中國影子銀行的資產規模,業內一直沒有權威的數據。據標普估計,截至2012年末,中國影子銀行調整后的信貸規模為22.9萬億元人民幣(約合3.7萬億美元),相當于2012年中國銀行業貸款總額的34%,占2012年國內生產總值的44%。
二、我國影子銀行的主要融資形式及風險
我國影子銀行主要有三種形式的融資。第一類是銀行表外業務,如理財產品、委托貸款等;第二類是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第三類是民間金融,如“民間借貸”等。
(一)銀行表外業務
銀行表外業務是指不計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業務,最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業務包括銀行理財產品業務、委托貸款業務等。
1.銀行理財產品。它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資產管理計劃,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不受存款準備金制度以及75%的貸存比監管指標的約束,減少了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因此,當銀行通過發行高收益的理財產品,繞開利率管制和貸款規模控制籌得資金用于表外資產融資時,卻蘊藏著巨大的信用和流動性風險。比如理財產品發生虧損時,銀行或許需要承擔這部分虧損;或者由于違背了事先的隱性擔保而需要承擔聲譽上的損失;同時銀行“發短投長”的期限錯配承擔了流動性風險。
2.委托貸款業務。它是指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對于銀行而言,它不僅能逃避信貸監管規模,而且還能獲得中間業務收入卻不占用銀行的信貸資金。對于資金充裕的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為獲取更大的收益,常通過銀行將較高的利息以委托貸款形式轉貸到貸款難、融資難的中小企業中去,獲取較高的利差。比如中國揚子江船業(控股)有限公司在2011年二季度就有四分之一的稅前利潤來源于放貸業務。雖然高利率的委托貸款可以為委托方帶來高的利息回報,加快企業閑置資金的流動,有利于資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但其中暗藏的風險卻不可小視。由于借款人經營行為的不確定性、經濟環境或者借款人自身因素,借款人的財務和經營狀況不能預見,一旦借款方出現違約,風險則需要放貸方自身承擔,最終傳遞到銀行,銀行則面臨因前期提示不足等因素造成的聲譽風險。
(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它不接受存款但可以向第三者借貸融資。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
1. 小額貸款公司是面向“三農”和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只貸不存”的金融機構。由于小額貸款公司能夠填補農村金融領域的空白,而且門檻極低,因而受到地方政府的鼓勵,但是在發展中卻良莠不齊。少數小額貸款公司不僅經營管理不規范、缺乏內控機制,而且超出經營范圍違規經營,從事高風險投資活動。例如內蒙古的5家小額貸款公司就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規發放高利貸而被關停。而且,在目前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個別地方貿然擴大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比例和經營范圍,也有可能會放大風險。
2. 擔保公司是向相關銀行提供擔保,從而幫助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中介性公司,即以擔保公司的信用為客戶的經濟活動提供各類擔保服務。在缺乏規范和嚴格監管的背景下,擔保公司抽逃注冊資金、截流客戶貸款和保證金的案件屢見不鮮。北京知名擔保公司——中擔擔保因違規截用客戶貸款而出現危機,在擔保業內引發了不小的地震,此后該擔保公司實際控制人“跑路”,留下的債務窟窿高達13億元,涉及290多家企業。此外,部分擔保公司還利用關聯企業套取銀行貸款的現象仍時有發生,非法從事地下錢莊生意、高息放貸屢禁不止。
目前,我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還處于初級階段,更需要重視風險控制,它不僅承擔著操作風險、管理風險、聲譽風險和法律風險,還會對金融體系產生一定的影響。由于所有非銀行金融機構要發展壯大都存在一個基本特點:其融資渠道最終都高度依賴銀行體系提供的流動性,一旦發生個體經營困難,將為銀行體系帶來反向沖擊,甚至可能動搖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民間金融
民間金融的發展一方面與資金的提供者相關,另一方面也與銀行體系的發達程度具有替代關系,同時還受制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盡管民間金融本身并不涉及銀行,但大多數資金的源頭仍來自銀行,只是貸款經過挪用和多次轉手后,逐步脫離了銀行的視野,一旦債務鏈斷裂,很可能導致銀行借貸變為壞賬。一方面,由于銀行的部分企業客戶背后債務關系復雜,如果其從民間高利借貸,那么民間借貸風險很可能通過企業的擔保鏈和債務鏈向銀行體系傳導。另一方面,在個別非法集資案件中,屢屢有銀行員工參與其中,部分銀行資金被卷入到民間借貸的泥淖中。同時,民間融資市場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約束,正常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高利貸等行為交織。如溫州、鄂爾多斯、江蘇泗洪等多地出現民間融資鏈條斷裂事件,為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敲響了警鐘。因此,民間融資隱藏著較大的風險,并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宏觀調控的力度,可能對銀行業造成沖擊。
三、進一步加強影子銀行的監管對策
(一)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政策引導
一是及時把握市場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規制度,引導影子銀行健康有序發展,增強投資者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二是取消一些不符合市場競爭與發展要求的管制措施。如存貸款利率管制、貸存比監管要求等。三是提高宏觀調控政策的透明度,盡可能降低對實體經濟的沖擊。四是積極推動影子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機制建設,強化資本約束機制,提高其風險控制能力。
(二)明確監管主體,擴大監管范圍
一是設置中央銀行作為影子銀行的登記主管機構,銀證保監作為影子銀行的監督機構,明確各自的監管范圍和職責,同時推進“一行三會”的政策協調和政府職能部門的相互協作,形成監管合力。二是將游離于監管之外的影子銀行體系全部納入監管范疇,全面覆蓋監管對象,創新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有效規范業務,防范金融風險。
(三)搭建數據統計綜合平臺,建立分類管理數據庫
一是由“一行三會”共同研究開發影子銀行融資信息統計系統,將影子銀行的業務規模全部納入金融統計范圍,并統一統計口徑,建立數據統計及動態監測分析共享平臺。二是根據我國影子銀行的機構類型和業務范圍,建立分類管理數據庫,為中央銀行宏觀審慎分析管理和監管部門市場判斷提供強大的數據支持。三是建立與國際組織及各國有關機構之間識別影子銀行與監管措施信息的采集和溝通交流,分享信息并及時監測。
(四)建立風險預警及動態監測機制
一是建立宏觀審慎視角的風險監測機制,加強對影子銀行的宏觀審慎性監測評估,如將影子銀行杠桿率作為宏觀審慎性約束框架的一部分。二是加強預防性監管。主要包括建立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促進資產與負債結構的期限匹配、有效規范金融產品創新、限制部分業務活動和貸款集中程度等。三是密切關注影子銀行的資金流向,研究衡量影子銀行存在的風險,制定應對風險的措施;四是定期評估不同影子銀行機構的風險水平,確定適度的監管方式和監管強度,實現動態監管,將風險較高的影子銀行機構納入審慎監管范圍。
(五)加強信息披露程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一是中央銀行應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定期匯總、分析并市場數據。二是監管部門應負責監督影子銀行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勵和懲罰機制。三是“一行三會”應共同設計信息披露內容,包括影子銀行機構、產品和交易方式、融資規模等。
參考文獻:
[1]李安安.歐美金融監管的最新發展及其啟示[J],北方法學,2012(5)
[2]林琳.銀行內部影子銀行業務對宏觀調控政策影響研究[J],金融縱橫,2012(8)
[3]王勝邦,俞靚.影子銀行定義、監測和監管改革[J],國際金融,2012(9)
2010年是全球后金融危機時代的起始年,全球均致力于經濟的振興與復蘇。企業的新建、維持和擴張均需要資金做支撐,相對于資金的需求,資金的供給似乎總是難以滿足融資需求,“融資難”成為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中小企業由于規模、管理、信用、發展不穩定等因素的影響,融資更是難上加難。金融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使得這一問題雪上加霜。中小企業的發展有助于拉動經濟增長、緩解就業壓力、保持社會穩定、加快科技創新,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后金融危機時代是企業發展的一個關鍵期。
二、某市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調查
(一)經營規模 本次調查的企業中,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年營業額約為400-500萬,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年營業額約為10000萬。調查的企業所屬行業涉及機械制造業、食品加工、家具制造與批發、醫藥批發、生活用品制造等。企業的經營規模與企業所處的區域位置有重要關系。一般而言,市、縣、鄉級企業之間的差別較大,工業園區或產業集聚區內的企業經營規模相對較大。所調查的企業均有繼續擴大經營規模的規劃。繼續擴大經營規模的依據主要是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對未來市場的定性判斷。
(二)資金需求 本次調查的企業中,自有資金均不能滿足企業正常運作和進一步發展需求,即均有外部籌資需求。資金需求和企業所有者(經營者)有很大關系。不同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對待市場的態度有很大差別,可以分為激進型、穩健型和保守型。激進型的經營者對市場比較樂觀,擴大經營規模的愿望強烈,對資金的需求相對較多。
(三)內部控制 所調查的企業關鍵內部控制健全、設計合理,分工適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的健全與完善程度和企業的規模有很大關系。規模較大的企業用人對學歷有一定要求,員工學歷和素質較高,內部控制運作規范。規模較小的企業關鍵內部控制崗位使用的主要是家族成員,設計簡單。
(四)融資渠道 融資渠道的來源首先是所有者自有資金,其次是個人信用,再次是銀行貸款,最后是擔保機構擔保貸款,不涉及政府投資、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和融資租賃以及其他衍生金融創新形式。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對融資渠道的選擇有明顯偏好,即能不借款就不借款,首先用自己的錢,這樣可以避免支付利息費用,避免財務風險。盡量不通過擔保機構貸款,因為資金成本較高。相對于大企業而言,銀行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而且貸款手續復雜,審批時間長。銀行渠道貸款對中小企業來說一般比較困難。個人信用操作簡單,方便快捷,但籌資數額有限,資金成本較高,而且容易產生糾紛。
(五)貸款成本 貸款成本是影響籌資渠道選擇的重要因素,中小企業經營者對其非常關心,也極為敏感。從調查的情況看,民間個人信貸的利率約為1分-2分;銀行貸款的利率約為0.6~0.8分;通過擔保機構的信貸成本約為1.5分-2.5分;個別情況下急需資金貸款成本為3分。中小企業能夠接受的貸款利率一般在1.5分以下,否則很可能給企業造成債務負擔。調查中我們發現不同企業的貸款成本有很大差別。貸款成本的高低與企業的基本情況(如經營狀況、信用等)有很大關系。企業的基本情況越好,貸款成本越低,否則企業要么很難貸到款,或者貸款成本較高。
(六)融資運作 中小企業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一般只設會計部門,不設財務部門,具體的融資活動由所有者親自運作。調查的企業中,專門設有融資部門并有專門人員負責運作的企業只有一家。調查中發現,政府部門的扶持、協調對企業的融資工作有很大幫助。融資運作的創新可以實現政府、企業、銀行三者之間的共贏。例如:某級政府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擇10家企業組成“企業池”,每一企業注入資金100萬組成“資金池”,在政府的協調下,每位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銀行貸款,最高可放大10倍,貸到1000萬元貸款,貸款利率也相對較低。通過這種融資運作,政府實現了對先進企業的扶持,企業以較低的貸款成本,方便快捷拿到發展需要的資金,銀行的貸款有政府信用、企業信用和部分資金的擔保,相對安全。同時我們還發現企業的組織形式對企業的融資也有較大影響。例如:某一中型企業為一大型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整個集團公司之間的資金可以根據需要相互周轉流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融資困難。
(七)企業信用 從調查的企業中可以發現,每一個企業都非常重視企業信用,誠信經營,依法納稅,認為按時還本付息是每一個企業都應該自覺遵守的。企業信用好壞不僅影響現在、將來的融資來源,而且直接決定融資成本的高低。如果企業信用好,貸款利率稍低些,銀行也愿意放款;否則高貸款利率也難以籌到款并且背負沉重的債務負擔。
(八)融資障礙 從“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障礙”這一問題的調查結果來看,大部分企業存在資金短缺或者階段性短缺,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在資金過分短缺時,規模較小的企業由于在銀行缺乏信用記錄只能通過民間個人貸款和擔保機構貸款,盡管融資成本較高。一部分具有一定規模且在銀行有一定信用記錄的企業在融資過程中表示不存在融資障礙,他們能夠在資金短缺時,可以及時、足夠地籌集到所需資金,這部分企業共同的特點在于他們企業信用較好,經營狀況良好。一部分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注意結合當地政府的產業發展政策,在融資過程中能夠得到政府的積極協調,容易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
三、中小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分析
基于上述融資現狀的分析,筆者認為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企業信用有待提高,銀行融資渠道利用不足 通過調查,融資難的中小企業主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企業信用等級難以評價。一部分企業過去規模較小,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和民間個人小額貸款,沒有向銀行貸過款。現在需要進一步擴大規模,銀行無法評價其信用狀況。銀行出于對風險的考慮,通常不考慮向此類企業貸款。二是經營狀況不穩定,可持續發展不夠樂觀。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和實力所限,對各類風險的承受能力較弱,經營狀況不穩定,銀行難以評估其可持續發展狀況。三是中小企業適合抵押的資產少。中小企業的資產流動性差,可變現資產較少,一些機器和設備由于專用性強,不適合抵押,難以獲得銀行貸款。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通過銀行融資成本較低,因此銀行借款仍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如果不能提高企業信用,充分利用銀行這一融資渠道,一旦企業需要大量資金就會陷入融資難的困境。
(二)缺乏風險意識,防范風險措施不足 企業中的風險有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經營風險是由于經營方面的因素給企業造成不利影響的可能性。財務風險是由于借款不當給企業造成不利影響的可能性。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大部分企業對財務風險有一定戒備,但對經營風險防范的意識淡薄。經營風險主要因市場、產品、技術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引起。由于缺乏風險意識,缺乏對未來產品、市場、競爭的考慮,中小企業的經營者常常盲目樂觀,被目前企業的繁榮所迷惑,過度融資和投資,埋下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的隱患。中小企業的經營范圍通常進入障礙較低,競爭相對激烈,再加上可能存在的不正當競爭也加劇了經營風險。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運行不夠規范,融資成本偏高 近年來,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也加大了企業發展對資金的需求,促進了中小企業投資和擔保機構迅速發展。目前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機構可分為三類:一是純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二是政府和民間共同出資、政府控股的擔保公司;三是純民間出資的投資和擔保公司。前兩類擔保對象主要是銀行信用記錄和經營狀況較好的企業。后者的業務對象大部分是資金短缺、經營狀況較好且在銀行缺乏信用記錄的中小企業,融資成本較高。因此在縣、鄉的企業調查中,沒有發現中小企業通過擔保公司貸款,主要原因是成本較高。調研發現,前兩類的擔保公司運作相對規范,為不少中小企業解決了融資難的問題,而且融資成本不高,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作用明顯,但此類性質的擔保公司數量極少,大部分擔保公司為第三類。由于國家規定的保費收取率相對較低,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盈利微薄,可持續發展受到了影響。個別擔保公司可能為了獲利而違規操作,如收取高額擔保費、吸存放貸等。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全是民營性質,為了利潤最大化,要求的貸款成本至少為3分,中小企業一般難以承受,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資金主要流向獲利較高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因此,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對非房地產開發的企業融資幫助不大,一定程度上還可能促使了房地產的過度開發和提高了房地產的成本。
(四)對政府的扶持政策利用不夠,缺乏融資運作 調查中發現凡是積極利用政府扶持政策,得到政府協調幫助的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相對容易、方便、快捷,而且貸款成本低。但是一方面一部分企業不關心政府所鼓勵發展的產業方向,不懂得利用政府的扶持政策,忽視了政府在銀行融資中可能發揮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企業規模較小且在銀行缺乏信用記錄,利用政府扶持政策獲得大額貸款仍有一定難度。
四、中小企業融資問題解決對策
中小企業融資體系中涉及的主體有中小企業、銀行、民間個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政府。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改善融資狀況需要統籌兼顧各方的利益,妥善處理各方的關系,實現多方的和諧發展。
(一)提高企業信用,建立友好銀企關系 企業信用不僅決定企業能否貸到款,還決定了貸款成本的高低。企業在日常業務活動中要注意維護和提高企業的信用。企業信用可以在很多活動中體現出來。如供應商的業務來往、民間貸款、銀行貸款、擔保貸款等等。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信用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維護和提高企業信用要從長遠利益出發,遵守信用,認真履行諾言,按期還本付息。企業規模較小時,憑借自有資金和民間信貸可以維持運轉,但若要進一步擴大規模,發展成為中等規模企業,一定會需要大額資金,也只有銀行才能夠提供。銀行借款雖然手續繁瑣,但資金成本相對較低,籌資數額大,仍是大多數企業籌資的主要來源。因此,在長期發展中,企業要注意提高信用,建立和發展與銀行的友好合作關系。
(二)樹立風險意識,制定風險防范措施 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面臨的風險大,抗風險能力弱,且又缺乏風險意識和風險防范措施。中小企業經營者要有敏感的風險意識,其次要將這種風險意識層層灌輸到關鍵管理人員甚至普通員工。給企業帶來風險的因素有很多。首先是市場風險,要關注市場需求的動向。其次是產品風險,關注產品能否符合顧客的要求,得到顧客的喜愛。再次是政策風險,關注政策的變化,盡量使產品符合政策發展的方向,成為受鼓勵支持的對象。最后是安全風險,要防患與未然,要注意員工安全、財產安全,安全生產和經營。樹立各種風險意識,才可能制定防范措施,才可能防范經營風險,也才有能力去履行企業信用。
(三)合理選用信用擔保貸款,降低融資成本 不少企業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的業務理解存在偏差,將擔保貸款誤認為高利貸。擔保貸款成本的高低主要取決于企業與銀行商談的貸款利率,而這又取決于企業的信用、經營狀況和資產狀況。擔保費將信用有償化,貨幣化,客觀上有利于促進企業去提高企業信用。在擔保機構的選擇上盡量選擇政府出資或參股的擔保機構,它們運作規范,保費收取合理。部分民營擔保機構違規操作,亂收保費,損害了一些對擔保公司認識不深的企業,也損害了整個擔保公司的行業形象。因此中小企業要慎重選擇擔保公司,依法擔保,降低融資成本。同時有關管理部門也要加大對擔保行業的規范管理,加強對擔保公司業務的監督,提高擔保公司業務的透明度。
(四)積極爭取政府政策扶持,創新融資運作方式 無論是出于對長期產業政策的考慮還是出于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總是會扶持一部分企業。政府可能會采取免稅、免租、貼息、協調融資等行為。企業應該積極創造條件成為政府關注的對象,爭取獲得政府提供的優惠條件。中小企業不像上市公司有較多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但只要合理利用政府的支持,統籌融資活動中各方的利益關系,靈活創新融資運作方式,就能夠獲得良好的融資效果。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政銀企結合力度進一步加強。一是通過建立區直機關正科職領導干部聯系重點企業服務機制,搭建企業和政府溝通平臺,及時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推進全區重點項目建設及重點企業快速發展,確保高標準完成全年目標任務。二是定期召開政銀企座談會,搭建銀企合作平臺,更新了“區銀政企聯系手冊”,收集了金融機構、企業的相關信息,加強銀行與企業間的互動,篩選區內有融資需求的重點骨干企業、潛力企業與金融部門對接,搭建溝通交流平臺。
(二)金融生態環境進一步優化。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并注意發揮銀行、保險、小貸等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高度重視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金融辦加強對區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力度,組織專班對全區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進行風險排查,使其健康平穩發展,防范金融風險,加強地方信用體系建設,著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三)金融服務方式進一步創新。隨著全區重點項目的全面展開,搬遷安置農戶和居民數量不斷增多,征地拆遷補償款也隨著工程進展陸續發放到位。我局針對安置農戶的合理理財和風險防范等問題,在全區上下開展“金融知識進萬家”活動,目前農業銀行、農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相繼在搬遷農戶較多的重點村居開展專題講座,并走村入戶上門講解金融理財知識,給村民量身定做理財產品,幫助農民辦理養老統籌,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到農民手中。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完善農村金融體系,讓農民不再需要長途跋涉到城市網點領取養老金,真正將惠農政策落到實處。同時,結合5月份全國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組織開展全區打擊非法集資宣傳工作。
(四)企業上市氛圍進一步形成。一是在全區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中調查摸底,積極宣傳市政府關于鼓勵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的有關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融資,規范發展。二是建立后備企業資源庫。在重點企業中開展走訪調研,深入了解后備企業從事的經營范圍、產品類別、經營現狀,企業推進新三板上市的進程等。組織意向企業積極申報相關資料,目前向市金融辦申報了兩家企業相關資料,分別為龍騰紅旗和科技。三是幫助企業和券商對接。聯系證券公司走進企業,積極幫助企業了解政策。近期帶領華泰證券相關負責人實地走訪了龍騰紅旗、和達利復合材料,了解企業的意向,建立合作服務初步意向。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扎實抓好“一雙對接”。一是要抓實銀企對接。早謀劃早動手,總結對接經驗,創新對接形式,綜合對接與專項對接相結合,擴大對接覆蓋,推進銀企對接,狠抓對接成果落實。創新形式,繼續組織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對接活動。二是要抓好政銀合作。區金融辦要積極擴大與轄區金融機構的聯系與合作,進一步深化“金融知識進萬家”活動,建立完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