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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及時、準確、有序、規范;
(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或輕傷10人以上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個小時內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市工會組織。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的,應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后,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第六條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與捕撈作業、消防等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翻車、泄漏,鐵路列車顛覆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負責事故上報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變化,及時做好跟蹤續報,直至事故調查處理結束。
在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立即就近請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請求的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傷20人以上(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5-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爆炸、火災、泄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必要時可邀請檢察機關及有關專家參加,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六)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織單位內的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參與調查。
第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火災等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鐵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根據監管職責分別由鐵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農業部門牽頭,按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直接調查處理應當由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四條事故現場及相關的證據應當妥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簡圖,或照相攝像,并寫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五條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負有以下職責:
(一)查清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三)界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性質分為: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予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條在調查事故責任時,要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一)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二)對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或工程項目情況;
(二)事故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質;
(七)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地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組組長或牽頭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仍有異議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事故調查報告統一由牽頭部門報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者有權作出事故處理決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責成原事故調查組復查或者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事故調查專項費用,用于支付事故調查等相關費用。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相關部門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30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事故處理決定由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決定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事故處理決定應當分別送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和事故單位。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市本級企業和省、中央在紹企業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分別由市級有關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結案,并報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事故處理情況予以公布,接受輿論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事故調查處理(以下簡稱事故查處)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懲處事故責任者、警示教育干部職工和群眾、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重要作用。多年來,從《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事故查處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實。但同時我們也發現,當前這項工作也存在著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存在主要問題
一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混淆不清。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對于這一認定一般沒有異議。但將學校安全事故、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民房修建和拆除施工事故,認定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就比較多;對生產經營包括建設施工、裝卸搬運、運輸經營等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是否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就迥然不同;對非法違法開采導致的礦山事故、非法存儲或者加工導致的煙花爆竹與?;返仁鹿?,認定為刑事案件的現象也相當普遍。
二是事故查處工作的時間過長。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國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中,有70%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查處工作、80%以上的重大事故查處工作沒有如期完成;在不少地方,一般事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的如期結案率也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沒有一起事故查處工作能按期完成,事故處理周期最長的長達1年甚至2年時間。
三是事故查處的著重點不明確。事故查處工作中,各有關方面過多關注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履責情況,卻往往漠視了事故發生單位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過多考慮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卻往往忽視了對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研究制訂和督促落實。
四是事故查處協調機制不健全。在事故查處過程中,有關成員單位存在各自為政現象,有的以辦案保密為借口,單獨進行先期調查;有的以政府不能干預司法為由,進行獨立辦案,致使事故調查工作缺乏溝通和協作,難以實現協調、高效的運轉,影響著事故查處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五是事故查處責任追究不夠科學合理。事故問責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中,牽涉被問責和追究責任的人數過多,涉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偏重,涉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偏輕,甚至在政府及其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受到嚴格追究的情況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沒有受到依法依紀追究。尤其是對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缺少有針對性的政策法律依據。
六是近年來接連發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謊報瞞報現象嚴重,較大和一般事故的謊報瞞報現象更為突出。有關保險機構一直在為事故統計傷亡人數與實際賠償補償人數的數倍相差而焦慮不安,世界衛生組織也在不斷指責我國的事故統計數字過于虛假,各類安全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數字嚴重失實。
深層次原因分析
針對上述主要問題,分析其深層次原因:
一是事故統計和指標考核不科學?!栋踩a法》和《條例》先后提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但對什么是生產經營單位、什么是生產經營活動和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沒有以法律條款給出明確注解,致使事故性質認定缺少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如將生產經營單位擴展到自然人,將存在交易、有勞動報酬的勞務活動均作為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將事故起數和絕對死亡人數作為考核指標,造成考核壓力過大,由于擔心影響政績,有的地方政府及其行業監管部門,不愿上報或者虛報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由于懼怕事故問責和嚴格處罰,事故單位不依法如實報告,寧愿用成倍高出標準的賠償私下來“花錢買平安”,甚至為逃避責任追究,將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病亡事件、刑事案件或其他事故。有關工傷保險機構已發現,過去工傷賠付中因突發急病死亡而視同工傷的人數不足10%,而今已超過工傷賠付總數的75%。因病工亡,已成為一些地方特別是企業逃避責任追究、降低違法成本的重要渠道。
二是調查處理工作中存在著相關不確定因素?!稐l例》明確規定了事故調查報告形成時限、報請政府批復結案時限和處理意見及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時限,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多種因素影響著事故查處的如期進展。一方面,由于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條件復雜、次生災害較多,或因技術原因調查需要委托有關單位和邀請權威專家,進行檢測檢驗、鑒定論證等延長了時間。另一方面,由于紀檢監察機關等待上會研究的時間較長,由于上一級政府安委辦掛牌督辦從聽取匯報到上會研究的時間過長;由于報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研究批復,需要提交不定期召開的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等待時間也較長,這些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數個月。同時,還因為有些機關文件材料運轉較慢等。
三是對主體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處理不到位。事故查處過程中,本是由于直接責任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冒險蠻干導致的事故,卻株連了層層很多“有點”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甚至牽涉了不少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本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管理、單位負責人決策錯誤、工程設計存在缺陷、非法違法生產、未按規定解決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致的事故,卻對崗位職工、基層和現場管理人員重罰重處。由于追逃力度不夠,對因為較大、重大甚至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逍遙法外。
四是事故查處工作體制機制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事故查處工作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安監部門牽頭組織,實際上安監部門的主要工作變成了協調服務。尤其是在省轄市、縣(市、區)工作量相對較大;一般事故查處中,協調難度之大、工作推進之艱難,常讓人望而卻步。甚至是這邊事故調查工作剛開始,那邊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的工作人員就被參加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請走了。這項工作在很多層級或者地方也缺少獨立性。
五是事故查處的法律法規不銜接和不統一。由于我國部門立法的缺陷,《條例》頒布實施后,鐵路交通、電力等事故的調查處理也先后頒布了行業法規,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中作了相應規定;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軍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也先后了本部門規章,甚至有的部門還出臺了文件。但對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中的生產安全事故如何規范、統一地實施調查處理,已成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于在事故性質、類型、等級和調查處理程序的不相銜接、不相統一,致使實際工作中,應當依法實施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卻沒有做到依法調查處理,甚至導致很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了了之。同時,《條例》頒布實施后,由于與其配套的行政處罰執法文書尚未制訂,加上有的司法機關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同理解,致使安監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普遍遭遇不妥當的裁決。
六是事故查處的防范重點沒有突出出來。通過依法、嚴肅、認真調查處理已發生的事故,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制訂切實可行的針對性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實,有效遏制和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本出發點。但事故調查過程中,這一中心任務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放在重要的位置,有些領導總覺得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了,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受到處理了,事故查處的工作任務就完成了,基本不考慮也不安排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制訂和落實問題。
七是依法徹查嚴處謊報瞞報事故的機制尚未形成。接到謊報瞞報事故舉報后,安監部門想核查出來卻沒有手段,僅靠勸說、走訪、詢問核查不出真實結果;公安機關知道有工作職責,但沒有相關審批手續和本單位領導的指示,難以實施各種手段和措施開展立案偵查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具有強硬手段和措施,卻沒有工作職責。加上有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執法監察機構為了政績,持放任態度;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為逃避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故妄為之。
對策與建議
抓緊修訂《安全生產法》和《條例》。目前,《安全生產法》的修訂正在進行。建議在其修訂中,首先要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為安全生產依法監察體制,將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和屬于行業管理、行業自律的職能與業務,調整到行業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中;其次要用附則或者專門條款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和范疇,切實解決其可操作性。明確規定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嚴格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各自行業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加快改革事故查處工作體制和機制。建議在各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設立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工作機構,并在修訂《條例》時,將現行事故查處工作機制,調整為在負有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事故調查處理分階段分工負責工作機制。事故調查階段,由安監部門具體組織,行業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調查組,著重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情況及相關情況,事故發生經過、直接和間接原因,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階段,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處理組,著重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實施對事故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處理,形成事故處理報告。然后,由安監部門負責,將事故調查報告與事故處理報告綜合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提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批復落實。
建議國家盡快制訂事故查處工作規范。明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批復、落實、結案、備案等工作程序,主要內容,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事故查處工作紀律。同時,建議修訂《條例》時,要明確事故查處工作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適當延長,并將事故因搶險救援不能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委托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或現場模擬等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工作時間。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提高行政效能,切實樹立事故查處工作的權威。
近年來,我國通用航空發展非常迅速,飛行總量年均增長達10%以上,其行業規模、應用領域和飛行種類在日益擴增,與之相隨,通用飛行活動的空域――低空空域,也成為一種炙手可熱的新型資源。
在有關部門醞釀、規范和扶持低空產業的同時,一些民營資本已經提前嗅到了先機,開始涉足通用航空領域。近期各類通航企業的注冊申請量有所增加即是一個明證。與此同時,一些通用航空企業也在加快腳步拓展經營范圍,“圈”定各自的一片“天”,一場圍繞低空空域展開的圈空運動或將開始。
或許,在不久的未來,“低空”二字對很多人而言將不再陌生,屆時,通用航空飛行也將可能成為一種稀松平常的生活方式。
隨著我國低空領域的日漸開放,通用飛行活動會逐漸增多。但當違法違規的飛行不止一次地給人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時候,法律缺位已是不爭的事實
2010年12月20日,拎著裝有20萬現金的紙袋子走在街上,“空中攝影師”文鋒滿腦子想的都是“人生得意須盡歡”――去巴厘島曬陽光浴,還是去雪鄉參加徒步穿越?
朋友們說他最近變了。之前的他是“拼命三郎”,沒有假期,沒有娛樂,而立之年就創辦了自己的廣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現在的他最關注的就是哪里最好玩、什么最好吃。
“變化的又豈止這些?”文鋒指了指臉上幾道明顯的疤痕,“這算九級傷殘了,還有這里――”,他又指了指腦袋,“創傷性精神抑郁癥”。這種癥狀的最直觀表現就是整宿失眠或者在深夜里驚醒。
看著桌子上的20萬元現金,文鋒一臉苦笑。“人家說大難不死,必有后福。我就盼著收了這些錢后平平安安就好?!?/p>
文鋒所說的“大難”是指一年前的一次空中拍攝。在這場飛行中,飛行員李慧墜機身亡,而他摔成重傷。
紙袋里的20萬元現金就是他剛剛從遼寧中飛公司領回來的事故賠償金。
現在的文鋒輕易不愿再提及那場飛行,因為想想就后怕。用他律師的話來描述就是,“這是我見過和聽到過的最最難以置信的載人飛行,因為它沒有雷達、導航、通信和指揮,更沒有氣象保障,甚至飛機所有人就連企業的注冊登記都沒有,卻簽訂了書面合同,且收取了飛行等費用……”
但是,說到在冰柜中躺了5個多月才安葬的飛行員李慧,文鋒的眼角紅了,還是忍不住多說了幾句。
危險的航拍
2009年6月,作為盤錦小有名氣的“空中攝影師”,文鋒接到了一單航拍生意。這次他聯系到了本市的遼寧中飛通用航空園區服務有限公司租用飛機。
中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叫趙文星,原本做房地產生意,有了資金積累之后,轉而投資通用航空產業,成立了盤錦中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和遼寧中飛通用航空園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中飛公司),并擔任這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正式飛行航拍之前近一個月,即6月8日,文鋒就和遼寧中飛公司簽訂了《航拍協議書》,約定在7月3日正式飛行航拍,屆時中飛公司為他提供一架佳寶J-160小型飛機進行拍攝,每小時費用為6500元,并交納了12000元用于辦理空中飛行手續。
7月1日,文鋒接到遼寧中飛公司總經理邵某的電話,通知他第二天中午,到距盤錦市不遠的盤山縣陳家機場進行試飛。
一切按部就班。7月2日,試飛開始了。
剛登上飛機,文鋒就感到一絲不安,因為飛機設備的簡陋出乎他的意料。
機上不僅沒有GPS衛星定位系統和航行圖,對講機也時好時壞。為了便于航拍,中飛公司人員還在靠窗口的地方掏了一個洞。
但是,考慮到當時簽了合同,文鋒還是壯起膽子試飛了。沒想到,還真平安著陸了。不過,正是在這種僥幸心理的推動下,他一步步邁上了一場危險的航程。
7月3日一大早,文鋒就駕車趕到陳家機場。5點50分,飛機準備起飛;5點53分,飛機往北起飛;5點55分,飛機到達三轉彎位置,突然改變預定航向做左轉彎向東飛行;此后便失去了聯系。指揮員在塔臺持續呼叫,直至6點30分,飛行員均無回應。
對于失去聯系后的這段飛行經歷,文鋒記得很清楚,飛機起飛時,機場能見度挺高,可飛行不到七八分鐘后,突然遇到濃霧,能見度變得很低,文鋒和飛行員李慧兩人以為是云層,但一直飛不出去,便決定返航??删驮诘纛^左轉彎的瞬間,文鋒看到了一大片綠色,還沒弄清楚發生了什么事,自己就被甩出去了。
這片綠色就是遼寧省鞍山市臺安縣新華農場的稻田。
墜機后的場景慘不忍睹:飛機摔成了兩截,機殼、機翼等殘骸四處散落,飛行員李慧仰躺在飛機旁的稻田里,眼睛耳朵鼻子直流血,看著文鋒,但已經說不出話來。
幸好,當時文鋒的頭腦還是清醒的。他用盡全身力氣呼喊“救命”,盡管聲音微弱,還是讓附近的夏家村村民李良春聽見了。之后,120救護車和盤錦市、鞍山市、盤山縣、臺安縣的安監部門工作人員等都及時趕到了現場。
經過搶救,他幸運地活了下來,而身受重傷的飛行員李慧則為這場瘋狂的飛行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事故原因為何不公開
事故發生后的一段時間里,中飛公司忙著安撫死者家屬,一直沒和文鋒談賠償的事情。對此,文鋒非常理解,向中飛公司表示自己的賠償問題可以緩一緩。
然而,過了很長時間,他似乎被人們忘記了,其損失和醫療費無人過問,而且事故的大部分原因還被歸咎到已經死亡的飛行員李慧身上。
文鋒決定討個說法。
2010年1月25日,文鋒向東北民航局提出書面申請:詢問是否對此事故進行調查;如進行調查,是否已得出結論;如何進行的調查;事故原因是什么;何時公開調查結果;如果事故原因已查清,能否對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如果認為該事故不歸東北民航局管轄,依據是什么;并請告知應由何部門管轄……這次事故在文鋒的心中有太多的問號。
幾天后,東北民航局告知文鋒,此次事故發生后,已經成立調查組,調查正在進行中,調查終結后會向國家民航局報告。不過,東北民航局表示,他們只負責調查,不負責具體事故的處理,即使調查結論得出后也不會作為訴訟證據出示。
直到2010年3月10日,文鋒仍然沒有等來他想知道的調查結果。于是他向沈陽市大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東北民航局履行職責,公布事故的調查報告。
文鋒為什么不直接向責任方中飛公司索賠,而是把東北民航局推上被告席呢?
對此,文鋒表示:“事故發生后,東北民航局應對此事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劃分責任,但迄今已經9個多月的時間過去了,沒有任何處理結果,是他們不履行法定職責,對事故長時間不作處理,致使我不能向責任人追究責任,主張權利。他們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不履行行政義務。我只能請求法院判令他們在事故調查終結后,書面告知處理結果?!?/p>
東北民航局對此的解釋是:“事故發生后,我單位立即成立調查組,開展對事故的調查,并相繼將調查情況上報給主管部門。我單位積極履行職責,不存在行政不作為。另外根據相關規定,我們雖然沒有在六個月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但我們已按規定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了調查進展報告,因此我們并沒有違法行為?!?/p>
關于文鋒索要調查報告一事,東北民航局稱:“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及國家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文鋒無權向我單位索要與事故調查相關的調查信息,我們也無須向他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調查報告。”
2010年6月4日,沈陽市東北民航局作出了《關于籌建中的遼寧中飛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非法飛行事故的調查報告》,上報至國家民航局和遼寧省安全生產管理局。
2010年9月24日,大東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文鋒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此次民航事故調查的相關材料,包括調查報告等屬于秘密級別,控制范圍僅限組織和參與事故調查的部門和人員。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信息的做法并無不當。
不過,在判決書中,記者看到了東北民航局給出的部分調查結論――東北民航局就試飛、航管、設備、氣象等方面成立了5個調查組,認定遼寧中飛公司沒經過審批,未取得任何合法證照,飛行員也沒有商業飛行執照,才導致這樣一個“違規飛行,違紀飛行,非法飛行”。 換句話說,這就是場“黑飛”。
這個結論使得整個事件發生了質的逆轉。
受害者陷入“三不管”
如果遼寧中飛公司是合法注冊審批的航空公司,如果此次航拍是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合法批準的飛行活動,事故的處理和賠償將會順理成章參照《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空難賠償標準執行。
然而,這一系列規定卻無法適用于此次事故的飛機所有者――遼寧中飛公司。文鋒律師的調查結果也印證了這場“黑飛”:事發時,遼寧中飛公司正在申請注冊,而與中飛公司同屬趙文星名下的盤錦中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是通用航空器整機銷售,零備件銷售,航空器售后服務以及通用航空技術咨詢服務。兩家公司均沒有航拍等業務資質。
但是,時間不可能倒流。此次“黑飛”的代價就是讓兩名受害者陷入了“三不管”的地帶。
作為東北地區民航活動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東北民航局已給遼寧中飛公司下達了《關于停止受理遼寧中飛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籌)經營許可申請的通知》作為行政處罰。但是,對于這場“黑飛”中兩名受害者的賠償問題卻沒有了回應。
據文鋒律師在博客中透露,李慧的妻子和文鋒分別找到當地安監部門,得到的回答是:“上面有明確指示,此案不歸我們管,由東北民航局負責調查處理。”
難題又被踢了回去。
無奈之下,文峰來到鞍山市臺安縣刑警大隊報案,請求追究趙文星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但是公安部門未予立案。
那么,中飛公司的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學博士鄭齊猛分析認為:“這次飛行事故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從兩方面分析,一是這次飛行事故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二是刑法中是否有相關的規定,兩者缺一不可。因為這次事故不存在不服從管理的情況,也不存在領導強令飛行員冒險作業,所以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因為目前我國并未開放低空市場,不存在相應的市場管理秩序之說,所以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因為遼寧中飛公司是一個正在籌建中的公司,無論是該公司還是公司工作人員,都不屬于‘航空人員’,而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所以也不能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雖然,這次飛行顯然違反了我國目前的航空行政法規,正如東北民航局調查后認定遼寧中飛公司屬于違規飛行、違紀飛行、非法飛行的‘三典型’事件,理應受到行政處罰。但這些行政違法行為并不必然構成犯罪?!?/p>
鄭齊猛進一步解釋說:“進行‘航拍’本身并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關鍵是事故的原因,從我們目前所知悉的此次飛行事故的情況看,該事故更多的是天氣原因,不是純粹的人為事故。退一步講,這次飛行事故即使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會因我國現行刑法無相關的規定而‘出罪’,因為我國刑法規定的航空犯罪,并不包括這種低空領域違規飛行、違紀飛行、非法飛行行為。”
面對這種局面,文鋒顯得很無奈,他自嘲說:“別人是鉆法律的空子,我是掉進了法律的空子里。”
死者已矣。賠償問題沿著和解的路子向前推進。
經過幾輪艱難的談判,遼寧中飛公司最終參照空難賠償標準和民事賠償標準與死者家屬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支付賠償金近一百萬元。
而文鋒也于2010年年底拿到了20萬元的賠償金。
不過,尷尬的是,死者李慧和生還者文鋒終究沒能等來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最后“說法”。
鏈接:通用航空飛行指南
申請
1、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飛行單位;飛行任務性質;機長(飛行員)姓名、代號(呼號)和空勤組人數;航空器型別和架數;通信聯絡方法和二次雷達應答機代碼;起飛、降落機場和備降場;預計飛行開始、結束時間;飛行氣象條件;航線、飛行高度和飛行范圍;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2、在我國境內進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攝影活動的,必須在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時,提交有效的任務批準文件。
審批
1、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5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21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執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的,可以提出臨時飛行計劃申請。臨時飛行計劃申請最遲應當在擬飛行1小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起飛時刻15分鐘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2、在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內實施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可以在申請劃設臨時飛行空域時一并提出15天以內的短期飛行計劃申請,不再逐日申請;但是每日飛行開始前和結束后,應當及時報告飛行管制部門。
3、飛行管制部門對違反飛行管制規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據情況責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飛行。
安保
1、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組織各類飛行活動,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嚴格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組織實施,并按照要求報告飛行動態。
2、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與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絡。在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時,應當保持空地聯絡暢通。
3、飛行管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或者協議,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處罰
1、未經批準,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批準,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1編制目的
規范本市渡口渡船可能突發的安全事故水上搜救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渡口渡船發生的各類緊急情況,健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措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水域內渡口渡船發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參與應急聯動的單位、船舶、車輛和人員:
(1)特大事故或險情(特別嚴重Ⅰ級),包括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2)重大事故或險情(嚴重Ⅱ級):包括死亡(失蹤)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較大事故或險情(較重Ⅲ級):包括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一般事故或險情(一般Ⅳ級):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本市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1)市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徐新士兼任,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處處長陳宏兼任,成員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辦公室內分5個應急救援處置小組。
(2)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①研究、審批、組織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排險方案,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②檢查督促本市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的工作。
③建立事故的信息制度,保持與上級機關的通訊聯系,并及時、準確、全面地信息。
④召開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
(3)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①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具體組織協調實施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排險方案。
②檢查督促本市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③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④向上級機關或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⑤經授權,為新聞媒體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
⑥組織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
⑦完成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4)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①市公安局加強事故險情現場警戒、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②市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以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查處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
③市地方海事處負責客渡船事故現場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指導參與水上搜救工作。
④市衛生局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醫藥部門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⑤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宣傳報道工作。
⑥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⑦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5)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1.水上施救組:組長由市地方海事處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安監局、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后勤保障組:組長由市財政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民政局及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搶救車輛、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問題。
3.醫療救護組:組長由市衛生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緊急調用用于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4.善后處理組:組長由市民政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及有關鄉、鎮、街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或遇險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5.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海事處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紀檢委、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初步查明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應急準備
3.1各有關鄉、鎮、街道職能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轄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3.2各有關鄉、鎮、街道應當根據本預案中的各項原則,編制相應的應急保障方案,保證應急資金和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3.3各有關鄉、鎮、街道應當定期組織本轄區有關成員單位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4事故報告
4.1發生(發現)單位(個人)報告
當發生本預案1.3定等級事故或險情后,發生(發現)單位(個人)應當立即撥打海事救援電話,同時向轄區鄉、鎮、街道報告。
4.2下級向上級報告
各有關單位接報后,應立即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如果接到重特大事故或險情報告后,應同時向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①鄉、鎮、街道及其設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和相關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②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4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①初次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報告人姓名、單位、聯系電話;事故船舶或設施名稱;事故類別或等級;事故發生地點及水文氣象、日期及具體時間;人員傷亡及船舶危險程度;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②階段報告的信息應當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③總結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④報告時間要求,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報告;總結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報告。
5應急處置程序
5.1應急等級
本預案按事故或險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將應急等級分為:
一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定的Ⅰ、Ⅱ級事故或險情。
二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定的Ⅲ級事故或險情。
三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定的Ⅳ級事故或險情。
5.1.1當接到本預案1.3定的Ⅰ、Ⅱ級事故或險情后,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根據指示精神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1.2當接到本預案1.3定的Ⅲ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本預案的啟動為二級應急狀態,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報市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方案,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街道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1.3發生本預案1.3定的Ⅳ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為三級應急狀態,即有關鄉、鎮、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應急反應階段,由鄉、鎮、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負責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給予必要支持。
當事故或險情隨時間推移進一步加重,達到更高級別時,本預案安全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
5.2一旦本市發生Ⅳ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各級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所有成員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按本預案規定程序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一、二級應急狀態的事故或險情時,現場指揮部的總指揮由到達現場的市政府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依次由市政辦、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海事處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后,經啟動應急預案的部門確認后批準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險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應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安全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有關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市民政部門接受,并加強管理和監督。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須按規定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二、全面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措施,主要任務以旅游、道路交通(含水上交通)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非煤礦山、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公眾聚集場所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形成企業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加快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提升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實行全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建設企業安全文化;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健全預警和應急聯動機制;嚴格執法檢查,強化政府“一崗雙責”目標考核、打非治違”等監督管理職責,形成強有力的安全生產推進機制。
三、億元GDP死亡率比年下降20%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死亡率比年下降15%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比年下降10%各項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均在省下達的范圍內。工作目標2015年。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同步部署,1.大力宣傳安全發展科學理念。安全生產要宣傳教育在先。要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各級宣傳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共同推進。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深入學習、深刻理解安全發展理念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本質要求。要結合實際,深入研究探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安全發展的思路、途徑、方法和措施。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轉變觀念,深入基層,積極為企業破解難題,將安全監管監察寓于安全宣傳教育服務之中。繼續開展“全國安全生產月”安康杯”競賽和“青年安全示范崗”等活動。
做好以《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為主體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普及和宣傳活動。堅持宣傳先行、教育推動,2.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法》實施周年日等時段和節點。強化執法,嚴格監督,達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各類企業尤其是高危行業企業要結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普及,提高企業負責人和職工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提升從業人員依法維護生命健康權益的能力。
經常報道典型案例,3.廣泛開展全社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各地、各部門、各新聞媒體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全民自我安全防護意識,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職工、群眾監督舉報各類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對群眾舉報和反映的安全生產問題,應迅速查實、整改。
實行廠礦(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專題安全教育。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4.實行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企業要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員工轉崗、輪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專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依法實施停產停業整頓,有關部門不得給予企業及其建設項目資金支持;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和每個員工,5.不斷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行以崗位安全績效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高危行業企業員工安全生產績效工資不低于其工資總額的20%管理層的安全生產績效工資不低于其年收入總額的30%高管層的績效工資不低于其年收入總額的50%企業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承諾、安全生產預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業要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嚴禁超速、超載、超限運輸。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一律依法實施企業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擴(改)建或邊建設邊生產的及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設計方案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非煤礦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配齊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專、兼職安全員,6.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切實保障其工作開展。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從業人員在3人以上的其他企業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上的應設立分管安全生產的專職領導、專(兼)職安全員。
實行班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檢查制度,7.嚴格實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要把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之一。采取崗位日查、班組日查、車間(工段、站所等)周查、作業區域巡查等方式開展日?;碾[患排查,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主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企業內全面的安全檢查,切實做到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企業要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制度,實行由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估制,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閉環式管理。對停產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復產復工的隱患整改不力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要每周輪流現場帶班。非煤礦山帶班領導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建設工程領域推行建筑施工現場項目經理、項目監理等相關負責人在重點施工時段和環節現場考勤制度。無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8.實行企業領導帶班制度。工礦商貿企業要制定領導帶班制度實施辦法。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企業帶班領導要納入安全培訓范圍,保證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技能。
所有非煤礦山和尾礦庫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四級。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要在年12月底前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三級及以上。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9.開展安全達標升級活動。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推進各類企業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開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升級和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評價。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包括小采石場)和五等尾礦庫須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五級;2013年底前。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由地方政府依法關閉。
實施現場檢測監控,10.加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崗位要依法達到安全防護標準。配備作業人員防護用品,按規定組織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做好職業病防治。
三)健全技術保障體系
對可能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問題負有處理決策權,11.強化企業生產技術管理。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生產設備、工藝裝置的安全性能負技術管理責任。對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處理。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理。重點行業(領域)企業技術負責人要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與主業相關的??埔陨蠈W歷。大中型企業高管人員須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小型企業經理人要逐步達到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配備或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企業應聘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或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技術支撐。
新建企業要實行計算機集中自動控制。對逾期未安裝使用、未達標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車輛運營證等相關證照,12.強制推行先進適用技術裝備。井工開采非煤礦山企業要在3年內全部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五等以上在用尾礦庫要在年底前全面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和安全防護措施;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承壓移動罐車、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在2年內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涉及“15種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要在年底前實行自動控制。依法實施停產停業、停止營運。
四)強化安全生產監管
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13.強化一崗雙責制。各級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負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各行各業負有政府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對其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h(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季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
實行對縣(區)部門和企業并行的網格式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制度,14.完善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制。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增加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控制和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的考核權重,將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工作目標管理、一票否決”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目標管理考核先進的縣(區)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
負責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市旅游、教育、經信、公安、環保、住建、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商務、衛生、國土、工商、質監、氣象等部門負責各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15.細化安全監管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管。
建立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執法監管工作機制。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須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方案,16.加大安全監管力度。政府統一領導下。實施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措施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取締其主管行業(領域)內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工作配合,并會同司法機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依法從重處罰。
明確隱患治理責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辦單位,17.實行重大隱患治理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各級政府要對轄區內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分級掛牌督辦。并在政府網站和地方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告。市政府對跨縣(區)或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掛牌隱患治理后要進行驗收銷號,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責令隱患所在單位停止使用、停產或停業治理。
要將未獲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未按照建設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要求依法辦理相應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納入監管范圍,18.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門負責其主管行業(領域)內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嚴格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有害氣體、防塵、防火、防爆、排水等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井工開采礦山、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建設項目不得轉包、分包。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結構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對在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要立即依法實施停工停產整頓,同時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責任。城區地面挖掘實行安全確認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消防機構。依法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19.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審核和驗收的管理。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建設工程。未經消防審核或者消防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依法應當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備案后經消防抽查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驗收或者報送備案。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應當進行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備案后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駐黃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20.強化屬地安全監管。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h(區)政府有關部門應每半年向銀行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設立鄉鎮安全監管專門機構,21.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加強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依據監管對象實際狀況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和裝備。設立村、居民委員會安全生產信息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配備須在5年內逐步達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標準要求。
對事故調查報告有權出具結論性意見。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政府事故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22.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
五)建設應急救援體系
建設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23.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應加大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設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測和信息管理系統。增加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建設風景區旅游安全應急救援基地,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
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安全評估。建立安全生產預警預報體系,24.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安全監控管理制度。及時主動了解氣象、地質災害等情況,做好應急處置準備。企業要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企業內部風險分析報告或預警信息,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將風險分析報告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并與地方政府的應急預案保持銜接,25.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要加強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管理。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適時修訂完善預案。企業要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儲備必需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發現事故征兆、遇到險情時,要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對應急處置得力、及時避險的有功人員,企業應予以獎勵;對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制定有關行業安全生產技術規章制度,26.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技術作業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實施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未經安全評價、未通過安全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和生產運營;對已經建設和投入使用的應立即停止建設、生產和使用,27.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重點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在立項和竣工投產前應分別進行安全評價。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準入條件違規建設,或拒不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的由縣(區)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關閉取締。實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規模、條件限批,提高準入門檻。對降低準入標準造成安全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七)完善安全生產政策
并逐年增加,28.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專項投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對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的經費支持。用好安全專項整治、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治理貼息和補助資金,落實配套資金。市級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安全監管隊伍和裝備建設、重大隱患治理和職業危害防治、安全生產技術支撐和應急救援基地及隊伍建設。
鼓勵其他行業企業參照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安全費用由企業按月提取,29.落實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政策。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計入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實在成本中列支。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責令糾正,依法予以經濟處罰。
3年后全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安全監管和市保險監管部門在試點工作基礎上,30.積極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過渡。建立規范、完備和理賠高效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行管理機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規定享受保險類產品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專項專戶用于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先進技術裝備研發推廣、安全生產標準化推廣、安全生產獎勵支出。31.建立保險產品提取事故預防費用制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每年應從收繳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費用于事故預防。
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32.嚴格執行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賠。同時,依法足額及時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利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33.加強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對傷者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肇事后逃逸的進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墊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鼓勵社會搜救力量參與水上搜救行動。對在搜救行動中避免或者減少水上遇險人員傷亡、避免或者減少水上環境污染或重大財產損失、避免險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氣象條件下堅持開展搜救行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搜救力量予以獎勵和補償。34.加快建立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制度。制定社會力量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辦法。
拓寬培訓教育渠道,35.加快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健全市、縣、鄉三級安全培訓教育體系。建立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制度。加快培養重點行業(領域)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制定實施安全監管人員定期專業技能培訓計劃。以企業、社會以及政府資助為籌資方式,建設集安全生產科研、教育和培訓為一體的省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基地。
八)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確保安全生產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安全規劃的實施。企業要制定和落實企業發展的安全生產目標、規劃和年度安全生產計劃,36.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中。保證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37.危險化學品企業進入集中園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進入園區、集中區。園區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逐步轉產、搬遷、改造進入園區。
定期制定淘汰目錄并予公布。凡是列入國家、省產業政策淘汰目錄的一律停止生產、使用,38.徹底淘汰職業危害嚴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術和產能。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業(領域)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職業危害嚴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術、生產工藝和裝備設施。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強制淘汰。對存在技術裝備落后、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應予以公布,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實施關閉。
九)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或年度內生產安全事故總死亡人數超控制指標,39.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而發生傷亡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被考評地區和單位年度內各類評先資格。凡受到一票否決”地區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在下一年度內一律不晉級、不提拔。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縣(區)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
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40.實行企業負責人任職資格終身否決制。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惡劣的依法從重處罰。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終身不得擔任有關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監督,凡違反規定任用其擔任礦長(廠長、經理)對任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處罰。
以及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41.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市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人行支行等部門和單位通報,自通報之日起一年內對企業在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強化縣(區)鄉鎮兩級政府“打非”工作責任。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42.落實“打非”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級政府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聯席會議制度。依法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實施停產整頓;對涉嫌犯罪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轄區域內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取締,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對縣(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