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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成立于1999年的A公司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一家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從事油田化學劑的研發、銷售以及工程技術服務,主營產品包括泥漿助劑、水泥漿助劑、采油助劑、酸化助劑、水處理劑等五大系列。
長期以來,A公司的產品對內主要銷給全國各大油田,對外則銷往美國、印度尼西亞、哈薩克斯坦、蘇丹等多個國家。2011年以來,由于國外客戶的需求加大,導致A公司的產品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為了把握市場機遇,該公司擬購入一批新的生產設備,擴大生產能力。可是,公司的現有資金均已投入生產經營,缺乏額外資金用來購買新設備,因此產生了融資的需求。當時,該公司的房產已全部用于銀行抵押貸款,難以再融資,后來通過行業協會的介紹,該公司結識了中擔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簡稱“中擔資本”)。
中擔資本初步了解了A公司的融資需求后,立即對其展開了全面調查,發現其優勢明顯。一是規模優勢,公司總投資3500萬元,占地30畝,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并在河北省設有一個占地面積250余畝、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的大型生產基地。二是技術優勢,公司內大專以上人員的占比為80%,其中包括多名專家教授、博士后;公司還與中科院、石油勘探院等科研院所及高校保持著長期的技術合作。三是客戶優勢,公司現為中石油、中石化指定的網絡定點生產廠家,并在國外擁有穩定的客戶資源。鑒于這些優勢,中擔資本同意為該公司提供擔保服務,并很快為其制訂了融資方案,通過將股東個人的兩套房產作反擔保抵押,為其擔保融資900萬元。
在實際操作中,中擔資本極力推動這次融資工作,A公司也給予了積極的配合,從而使得整個融資過程十分順利快捷,銀行很快向A公司發放了900萬元的貸款。目前,A公司用這筆資金購買的新設備已經正式投入生產。
案例說明:無論是擔保機構還是銀行,都愿意向資質較好的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本案例中,企業在規模、技術、客戶方面都具備優勢,再加上企業發展穩定,融資用途正當,自然就贏得了擔保機構和銀行的青睞。
案例二
B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廣東省一家專業從事線束生產、提供各類電氣聯接產品及電氣自動化成套的企業,業務涉及電力自動化、工業自動化、交通自動化、建筑自動化和新能源等領域,并于2006年通過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2007年通過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
B公司在廣州市番禺區有一個生產基地,建筑面積為1萬平方米。2010年年底,由于發展需要,該公司欲將生產基地的建筑面積擴至1.5萬平方米。此次擴建需要資金5000萬元,而B公司只能自籌3500萬元,另有1500萬元的資金缺口。該公司因為缺乏足值的抵押物,難以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于是向廣東創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簡稱“創富擔保”)求助。
創富擔保掌握該公司的基本情況后,立即對其進行了深入調查,發現該公司具有以下優勢:第一,該公司具備高度專業的生產能力,多年來在產品設計、物料集成、零件制造、產品裝配、運輸及售后服務等方面,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第二,該公司從1999年開始分銷德國某知名品牌的電聯接產品,目前是該品牌在華南區最大的分銷商;第三,憑借上述兩項優勢,該公司近幾年承接了大量的自動化成套項目,這項業務已成為其新的業務增長點。因此,創富擔保決定幫助該公司融資,并結合其自身情況制訂了1500萬元的融資方案。該公司同意該方案,并提供了房產和生產設備作為反擔保抵押。
在下面的出口賣貸項目案例中,出口企業先期投保了出口賣方信貸保險,但后來出于改善現金流的需要,迫切希望將應收賬款賣斷給銀行;銀行則在再融資保險的支持下,消除了對風險的擔憂,放心地買斷了企業的應收賬款。這則案例較為直觀地介紹了再融資保險的運作方式和作用,并且充分證明再融資保險這一政策性保險產品可以為出口企業和融資銀行帶來利益“雙贏”。
出口商為改善報表賣斷應收賬款
2005年,我國出口商A公司中標承建老撾s水電站建設項目,并于同年向中國信保投保了中長期出口賣方信貸保險。根據保單約定,中國信保將為A公司在s水電站項下的信用風險承擔比例為90%的賠償責任。
2009年8月,A公司完成了老撾S水電站建設期內的相關工作,并收到業主出具的工程接收證書。但是,在未來12年的還款期中,老撾s水電站項目總額高達1億美元的應收賬款將始終以負債形式在A公司財報中體現,此外,A公司還要承擔匯率風險,并在出口賣方信貸項下為銀行提供反擔保。以上各點無疑都成為A公司面對投資人時需要解釋的問題。
2010年,A公司出于融資原因,急需改善新年報中的資產負債結構,因此,將應收賬款賣斷給銀行迫在眉睫。經過多次溝通談判,A公司決定將s水電站項目商務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賣斷給為該項目提供了出口賣方信貸的B銀行,雙方于2009年11月達成了協議。
再融資保險成就出口商銀行雙贏
2009年11月,B銀行就s水電站商務合項下的中長期應收賬款向中國信保遞交了再融資保險投保單,融資期限為132個月。中國信保在接到投保單后,就老撾的國別風險、業主的履約能力、老撾進行擔保權益轉讓和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程序進行了調查,確認可以接受老撾的信用風險。
2010年初,中國信保就該項目向B銀行出具了再融資保險單,并同時解除了A公司于2005年投保的原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合同,實現了兩個保險產品的無縫對接。至此,A公司和B銀行均實現了自身的最大利益,形成了雙方共贏的局面。
――A公司順利地從B銀行貼現,相當于以現匯的方式結束了此項目,改善了新財年的年報,給了投資者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
――對于B銀行來說,在原A公司出口賣方信貸保險項下,只有90%的貸款可以得到風險保障,而投保再融資保險后,應收賬款的賠償比例提高到95%,使銀行資金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再融資保險具有審批程序簡單、費率低的優點,不僅適用于采用出口賣方信貸方式融資的出口企業,也同樣適合以做現匯項目的出口企業,可以有效幫助“走出去”企業進行融資,并規避匯率風險。對于投保過中國信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的項目,在國別風險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前提下,由中國信保自批并報財政部備案。對于沒有投保過中國信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的項目,中國信保則按照財政部關于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報批程序的有關規定,首先出具承保意向書,再遵循限額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分別報批或報備有關項目的再融資保險承保方案。
在上述的案例中,各方的關注點是不一樣的,因此,尋求一個能夠涵蓋各方利益的方案就十分重要。在受理一個再融資保險的過程中,常常遇到以下的問題,也是企業和銀行都比較關注的。
債權轉讓是否需要債務人書面同意?
分兩種情況:
如債權憑證是可自由轉讓的票據(如本票、承兌匯票),可以通過背書直接轉讓,并通知債務人即可,不需要經過債務人書面同意;
如果是無票據債權,則債權轉讓必須得到債務人書面同意,除非商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無需經債務人同意即可自由轉讓債權。
擔保權益轉讓是否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
擔保權益轉讓必須經過擔保人書面同意,除非保函中明確無需經擔保人同意即可自由轉讓擔保權益。
再融資保險能否在合同履約完畢之前承保?
再融資保險不承擔出口商的履約風險,一般而言,只有出口商在商務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拿到債權證明文件(如最終完工證書FAC)后,才能投保再融資保險。
對于供貨合同,如果各個批次的履約義務可以明確界定且可分離,可以考慮允許出口商根據合同履約進度分批賣斷,但必須拿到債務人簽發的經中國信保認可的債權憑證,證明出口商在該批次項下的履約義務已經完畢。
對于工程承包項目,由于其債權是一個整體,無法按進度分割,因此不能分批賣斷。但如果融資銀行信任出口商履約能力。愿意承擔履約風險,中國信保可以出具再融資保單,但列明履約風險為除外責任。
遭遇銀根縮緊,上市公司通過擔保進行融資的方式,備受關注。那么,應如何裁定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董事會決議到底是不是認定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的依據?
不妨先舉個例子。某有限責任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搶占國外市場,急需資金,面對著融資難的困境,只能將目光轉向請他人提供擔保來申請融資。這時,一家國有的集團公司進入了擔保候選名單。但問題在于,該集團公司出具的帶有保證內容的承諾函,只是經過黨政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通過的“承諾函”,未經過董事會決議。
這對投資人,也就是資金的出借方來說,是一個艱難的選擇:這個“承諾函”在沒有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的前提下,是否還有效?如果“承諾函”有效,投資人的利益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證,自然會傾向于達成交易;如果“承諾函”因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決策程序,導致承諾函的保證行為無效,那么投資人就會面臨著很大的利益無法收回的風險,交易可能就很難達成。
需要指出的是,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并不是認定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的依據。雖然《公司法》第十六條對此有所規定,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二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但是《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范。而《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決策程序,并非強制性效力性規范,所以它不是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對公司內部來說,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超越職權范圍對外投資或簽訂對外擔保合同造成公司損失的,行為人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對外投資和擔保要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規定,與他人訂立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這個爭議由來已久。實踐中存在多種觀點。
公司內部做出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不能當然及于第三人。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與他人提供擔保并不當然無效,根據合同法相對性原理,公司內部行為不能對抗第三人,公司內部做出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不能當然及于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情況下,合同有效;第三人是惡意的情況下,合同無效。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決策程序并無對公司對外擔保能力與效力的規范。《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僅僅是公司內部對對外擔保的決策機制、決策程序、擔保對象、擔保條件等進行規制,而沒有限制公司對外擔保的能力,更沒有據此否定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并非是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范。《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不是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據,根據《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判斷合同無效只能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中的效力性規范,而《公司法》第十六條不是強制性效力性規范,不能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援引最高法院觀點,不能簡單認定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庫》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公司卷》的典型案例,對于中建材集團進出口公司訴北京大地恒通經貿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資有限公司、天寶盛世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蘇銀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賓俄歐工程發展有限公司進出口合同糾紛案,最高法院的觀點:《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明確規定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公司內部決議程序,不得約束第三人;該條款并非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依據該條款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不利于維護合同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
關鍵詞:擔保鏈風險;政府擔保;金融穩定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3)05-0053-05
一、引言
信用擔保作為一種可以繞開抵押物缺乏障礙、通過提升企業信用等級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融資方式,近年來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滿足企業日益旺盛的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由擔保規模不斷擴大而形成的擔保鏈風險也逐步顯現,部分區域由擔保鏈風險引發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已經波及區域經濟,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擔保鏈風險已經成為當前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的重要問題,特別是在經濟危機后,全國擔保鏈風險案例頻況下,及時尋求化解擔保鏈風險的行之有效的辦法顯得十分迫切。威海市在政府信用深度介入后,采取風險資產分離、擔保鏈切割、分類救助等方式,將涉及多家優質企業和多家金融機構的XR集團擔保鏈風險成功化解,為防范和化解擔保鏈風險提供了新思路。
二、威海擔保鏈風險個案描述
XR集團是一家集水產加工、船舶修造、港口服務于一體的民營企業,是“全國大型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山東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威海市“出口創匯十佳企業”之一。截至2012年6月末,企業有資產總額26億元,負債總額11億元,近幾年主營業務收入和凈利潤分別在1.2億元和5000萬元以上。
(一)擔保鏈風險形成過程
1. 項目投資遭遇政策障礙。2009年,國際海運業務全面萎縮,由此導致的大量船舶閑置使船舶保養和維修需求增加。據調查,威海市每年約有1000多條不同船舶需要保養和維修,而全部相關企業只具備500多條船舶保養和維修的能力,僅占需求的50%左右。因此,作為船舶保養和維修的投資項目,干船塢項目具有較好的投資前景,在此情況下,XR集團決定先后投資興建20萬噸和30萬噸的2個干船塢項目,計劃投資5億元,2012年底完工,預期年利潤為2億元左右。另外,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求,企業還同時啟動了5萬載重噸和7萬載重噸的2個通用泊位投資項目,計劃總投資6億元,2013年底完工,預期年利潤可達2.5億元以上。
由于上述投資項目屬于資金密集型項目,需要大量信貸資金予以支持,但經濟危機爆發后,各金融機構普遍把船舶相關行業列入風險行業,干船塢和泊位項目在申請中長期貸款時遭遇信貸政策障礙,加上2009年初銀監會在《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出臺后,對金融機構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管理更加謹慎和嚴格,XR集團的上述兩個投資項目要想申請中長期貸款已無可能。
2. 試圖通過信用捆綁弱化違規操作風險。由于投資項目前景誘人,而且已經投入大量自有資金,企業必須不惜一切代價籌措資金完成項目投資。在申請中長期貸款無望情況下,企業嘗試通過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后挪用作項目投資,再通過自身利潤或從小額貸款公司臨時借款對到期貸款“先還后貸”,以此達到“短貸長用”的目的。而涉貸的8家轄內銀行和4家域外銀行雖然明知企業貸款用途有悖于政策限制,考慮到XR集團經營現狀較好、凈資產達15億元、抵押充分的實際情況,仍決定予以信貸支持。但為弱化違規操作風險,涉貸銀行要求XR集團與轄內的JH集團、XK集團、YD集團、GD公司、SF公司等7家優質企業的貸款提供互相擔保,形成擔保鏈,試圖通過捆綁式信用擔保減少信貸風險。
3. 虛構交易圈實現資金“空轉”的過程中風險因素增加。2010年2月,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后,山東省銀監局對轄內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和流向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企業申請的流動資金貸款,80%以上必須采用“受托支付”,即直接支付給原材料和設備供給企業(上游企業)。在此規定下,XR集團繼續維持貸款“短貸長用”遇到操作障礙。為繞開這一障礙,企業于2010年與濰坊某水泥廠和威海某漁業公司協商,通過虛構三方互相交易方式構建資金回流渠道,最終實現“短貸長用”目的。即虛構濰坊某水泥企業向XR集團供給水泥等原材料的情況,使企業申請的流動資金貸款流向該水泥企業,再次虛構該水泥企業向威海某漁業公司購買產品的情況,使資金流向威海某漁業公司,最后虛構該漁業公司向XR集團購買漁類產品的情況,使資金最終流回XR集團賬戶,繼續挪用作項目投資。這一虛構的交易圈雖然變相實現了流動資金貸款的“短貸長用”,但在防止資金被截留甚至損失過程中,XR集團支付了較高的協調成本,僅2011年9月份,XR集團為繼續使用9筆到期的1307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在“空轉”過程中支付差旅費、資金匯劃手續費等10萬多元,風險因素進一步增加。
4. 企業資金鏈趨緊使信貸風險初步暴露。2012年,隨著投資項目進展加快,企業向銀行借款的規模繼續擴大,截至2012年6月末,XR集團從12家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保理、承兌匯票的余額分別達81000萬元、7668萬元、8045萬元(其中,擔保合同金額79400萬元、抵押合同金額74055萬元、質押合同金額10552萬元)。借款規模的擴大使企業財務費用明顯增加,當年僅利息支出就接近7000萬元,已經超過企業年均5000萬元的盈利能力,加上企業虛構交易圈實現“短貸長用”過程中支付較高成本,XR集團的資金鏈明顯趨緊。2012年6月,因資金周轉困難,XR集團開始拖欠銀行利息,截至2012年末,已拖欠5家金融機構正常利息349.5萬元,同時,多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無法及時支付,形成銀行墊款1000多萬元。
5. 擔保企業撤保意愿增強使信貸風險升級。2012年9月,XR集團原副經理在該公司網站上了JH集團的負面消息,隨后JH集團以公司準備上市為由,向各金融機構發函,停止為XR水產集團提供擔保,致使隨后到期的17500萬元貸款面臨脫保。XK集團因擔保風險過大,于2012年9月和10月兩次提出不再為XR集團提供擔保,盡管隨后在地方政府的協調下,企業同意暫不撤保,但XK集團提出,如果政府不出臺相關的政策支持措施,并盡快消除XR集團的風險因素,企業在擔保貸款到期前必然撤保,則2012年底到期的22800萬元貸款也面臨脫保問題。SF公司、YD集團在經濟危機影響逐步加深情況下,自身經營壓力較大,資金鏈日趨緊張,無力支付XR集團可能出現的承兌墊款和違約利息,加上XR集團自身信用受損,不能繼續為上述2家企業貸款提供擔保,互保關系演變為單方擔保,導致SF公司、YD集團數次提出撤保請求。GD公司受上級部門的政策限制,無法繼續為XR集團的1億元貸款提供擔保。截至2012年底,XR集團有近8億元的貸款面臨脫保問題,信貸風險升級。
6. 金融機構集中維權使信貸風險瀕臨爆發。隨著企業欠息和銀行墊款增加,涉貸金融機構更加關注信貸資產安全,均已制訂資產保全策略,兩家銀行因墊款問題開啟了司法程序,查封了該企業及擔保單位的賬戶,在擔保企業支付銀行墊款后最終退出了XR集團信貸市場。其他涉貸的10家金融機構,除幾家區域性金融機構外,對XR集團的信貸審批權均上收至上級行,并將XR集團的貸款等級調為關注類。盡管當地政府、人民銀行全力協調,但涉貸的金融機構均表示,如果企業繼續拖欠銀行利息和墊款,將隨時中止與XR集團的信貸關系,并通過向擔保企業追索債務等手段進行資產維權,而大部分擔保企業在經濟危機的影響下經營形勢已大不如前,難以承受資金被凍結、扣劃甚至損失的風險,由XR集團的信貸風險引發的擔保鏈風險瀕臨爆發。
(二)通過資產分離和擔保鏈切割方式有效化解擔保鏈風險
XR集團所投資的兩個項目中,干船塢項目由于現有存量船舶對維修和保養需求較大,屬市場短缺項目,預期前景較好,如果能通過救助順利渡過風險期,使干船塢項目投資如期完成,投產后將可實現年利潤2億元左右,足以緩解企業流動資金緊張問題,并對該區域的相關行業產生積極影響。通用泊位項目雖然因國際國內海運業務持續萎縮,投資前景難料,政府救助的意義不大,但由于該項目風險通過擔保鏈與其他7家優質企業捆綁,風險一旦爆發和蔓延,不僅會損害包括XR集團在內的8家優質大中型企業和涉貸的12家金融機構,危及社會穩定,導致銀行信貸資產的損失,還會破壞區域金融生態形象,引發信貸資金外流,削弱區域經濟發展后勁。基于此,地方政府、人民銀行等部門對XR集團的信貸風險高度重視,并通過以下手段開始風險救助:
1. 資產分離。市政府在財政出資擔保情況下,協調3家企業組建A公司,將XR集團20萬噸、30萬噸兩個干船塢投資項目以贈與方式轉讓給A公司。而前景難料的通用泊位投資項目仍由XR集團所有和掌控。
2. 擔保鏈切割。干船塢項目和通用泊位項目分離后,當地政府協調涉貸銀行和相關部門徹底解除了干船塢項目貸款中原有的擔保關系,用A公司的13億資產抵押、協調某國有企業出面擔保、地方財政提供再擔保等方式替代原有的擔保關系。干船塢項目從XR集團分割后,由于XR集團剩余的通用泊位項目年融資成本僅3000余萬元,企業主營業務的年利潤5000多萬元,足以正常支付相關利息和費用,而且XR集團約15億元的凈資產可以充分覆蓋該項目6億元的信貸風險,因此,當地政府協調涉貸銀行和相關機構,用XR集團的凈資產作抵押,替代原有的擔保關系,切斷風險傳播和蔓延途徑,使信貸風險由“面”變“點”。
3. 分類扶持。由于干船塢項目的預期收益較高,屬于優質資產,威海市政府采取全力扶持策略:一是協調相關機構將干船塢項目的承貸主體由XR集團變更為A公司,通過A公司資產抵押、某國有企業擔保、財政再擔保方式向農商行申請貸款9000萬元,解決拖欠的承兌墊款和利息問題。二是協調涉貸銀行做好存量貸款的到期“過橋”工作,確保投資順利進行。三是針對該項目投資尚存1.5億元資金缺口的實際,協調涉貸銀行組成銀團,按各涉貸銀行在原存量貸款余額中的比例,新增項目貸款1.5億元,通過專款專用、封閉運作的方式合理運用貸款,確保干船塢項目順利竣工。四是協調涉貸銀行將存量貸款和增量貸款利率全部調整為基準利率,減輕融資壓力。對于通用泊位項目,由于市場前景難料,地方政府采取了有限扶持策略:在協調涉貸銀行做好存量貸款“過橋”工作的同時,將存量貸款利率調整為基準利率,盡可能幫助XR集團減輕融資壓力,順利完成項目投資。至于項目投資完成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政府不再介入,由XR集團自行承擔。
在上述一系列措施下,干船塢項目和通用泊位項目的資金需求基本得到滿足。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各金融機構為上述兩個項目融資累計續貸、續簽52筆,金額67982萬元,其中,貸款20筆,金額34392萬元;國內保理5筆,金額8760萬元;承兌匯票27筆,金額24830萬元。金融機構將項目貸款利率調整為基準利率后,為A公司和XR集團節約融資成本約700萬元。目前,兩個投資項目進展順利,干船塢項目已接近尾聲,市場前景較好;通用泊位項目2013年上半年即可竣工,雖然在海運業務持續萎靡的情況下前景難料,信貸風險尚存,但信用擔保鏈被切斷后,該風險已由“面”變為“點”。由XR集團超負荷投資引發的擔保鏈風險得以順利化解。
三、擔保鏈風險成因分析
(一)博弈信貸政策是擔保鏈風險形成的根源
從博弈視角看,理性市場主體的任何經濟行為都是基于自身利益的一種博弈策略。上述案例中,金融機構、XR集團作為信貸市場主體與信貸政策展開博弈。金融機構面對信貸政策限制下的優質信貸主體,同時面臨三種選擇:一是對企業不予信貸支持;二是對企業發放固定資產貸款;三是為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這三種策略中,第一種收益為0;第二種策略會受到監管部門懲罰而使收益為負的概率較大;第三種策略既不違背信貸政策,又能以較大概率獲得收益。顯然,作為理性金融機構而言,對XR集團予以流動資金貸款支持的策略是最優策略。但該策略對XR集團而言,并不能同時滿足企業項目投資的中長期貸款需求,因此,金融機構和XR集團要想同時實現各自的收益,還必須在策略上再次展開博弈。本案例中,金融機構的博弈策略是:只能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且要求企業貸款用途的80%必須采用“受托支付”。XR集團作為博弈的另一方,所采取的博弈策略是:一方面采取流動資金貸款多次“過橋”,通過“短貸長用”滿足項目資金需求,另一方面,通過虛構三方交易構建流動資金貸款回流渠道,滿足貸款用途“受托支付”的政策要求。XR集團的上述博弈策略雖然同時滿足了金融機構的信貸條件和企業自身的中長期貸款需求,使雙方趨于合作,但該策略也給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帶來了安全隱患。作為理性金融機構,要維持預期收益,只能從防范風險角度再次提出博弈條件,即要求XR集團與另外7家企業形成互保關系,以此分散信貸風險,而7家擔保企業同樣為獲得自身的信貸資金,也只能與銀行和XR集團進行合作,并通過互保關系最終形成擔保鏈。由于該擔保鏈是金融機構、企業與信貸政策博弈的結果,且XR集團作為擔保鏈企業的“短貸長用”策略隨時面臨信貸中斷問題,企業虛構的三方交易策略還面臨資金被截留以及高成本風險,因此,該擔保鏈自形成之初就存在巨大的風險。
(二)超負荷投資導致的信貸風險在簡單的捆綁式信用擔保下升級
企業擴大負債投資是經濟景氣時期的普遍現象,但負債投資規模必須依賴于企業本身的實力和抗風險的能力。案例中,XR集團作為擔保鏈企業之一,在項目投資過程中向銀行借款規模高達9億多元,僅利息支出年均近7000萬元。雖然XR集團約15億元的凈資產表面上足以覆蓋9億多元的信貸風險,但從資產結構看,企業流動資金余額僅保持在5000萬元左右,利息支付尚存在缺口,加上企業在虛構交易實現資金“空轉”的過程中還要支付較高的協調成本,企業流動資金已不能維持正常周轉的需要,負債規模已經超過自身實力和抗風險能力,以致2012年拖欠利息349.5萬元,并導致2家銀行的承兌匯票到期后無法及時給付,形成銀行墊款1000多萬元。而欠息和欠款的出現,使XR集團本身的信用受損,不僅導致擔保企業萌生撤保意愿,也導致企業項目貸款“短貸長用”過程中,貸款到期后從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或其他企業進一步籌集資金進行貸款“過橋”的難度加大,信貸風險增加。而該風險在簡單的捆綁式信用擔保下,很可能通過擔保鏈波及其他優質企業,使信貸風險進一步升級。
(三)維權行為加速擔保鏈風險爆發
在信貸市場中,面對市場前景好、預期收入可觀的承貸項目或企業,如果出現臨時性風險因素,涉貸金融機構不是集中收貸,而是進一步輸入資金,貸款擔保企業不是集中撤保,而是繼續予以擔保支持,這樣企業完全可能走出困境,實現各自收益的最大化。理論上,如果項目投資中涉貸的金融機構只是一家,擔保企業也只有一家(即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這種理想結果完全有可能發生。但目前的情況是,案例中涉貸的金融機構多達12家,互保企業多達7家,不同金融機構和擔保企業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很容易導致各金融機構和各擔保企業的短期利益博弈行為,難免會有部分金融機構只為當前利益而采取一次性博弈策略,從而使其他金融機構明知壓縮企業信貸規模會加速企業破產,危及信貸安全,卻仍然爭先恐后地收貸收息。同樣,擔保企業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也會出現競相撤保行為。而競相收貸和撤保都會加速擔保鏈風險的形成和爆發。
四、擔保鏈風險化解的有效性分析
(一)政府信用深度介入后,信用等級提升使信用擔保更加有效
本質上,案例中的擔保鏈風險是由XR集團的有效信用資源不能覆蓋銀行信貸風險,簡單的捆綁式信用擔保無效而引發的。因此,如果引入外部信用為企業增信并升級,使總體有效信用資源足以覆蓋項目貸款風險,擔保鏈風險的誘發因素就會因此消除。政府信用具有主體的權威性和強大的財政背景,比較優勢明顯,在優質企業出現臨時性信貸風險,并已經波及區域經濟時,政府信用的介入會大幅提高企業的整體信用水平,從而有效降低和消除信貸風險。案例中,當XR集團投資項目出現風險、市場力量無法解決時,地方政府采取財政扶持政策,利用政府掌控的其他資源優勢和權威協調作用,通過財政再擔保和A公司資產作抵押的方式,對存量貸款及時“過橋”,并按存量貸款份額對優質項目新增貸款1.5億元,對存量和增量貸款實行基準利率。上述措施從本質而言,是一種更深層次的政府介入,不僅能有效發揮財政擔保作用,還能充分利用政府掌控的其他資源變相為項目融資提供增級服務,使信用擔保更加有效。
(二)政府理性救助使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作為理性的地方政府,其行為目的都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救助行為也不例外。面對企業項目投資中出現的風險,如果項目本身存在決策失誤或沒有市場前景,政府救助行為即使能幫助企業如期完成項目投資,也只能暫時延緩風險爆發,不可能從本質上消除風險隱患。但如果企業投資項目屬于優質項目,市場前景廣闊,當出現臨時性風險,而市場力量無法解決時,政府及時有效的救助行為,不僅會使企業順利完成項目投資,實現預期效益,還會因有效化解信貸風險,使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得以維護,增強區域經濟對信貸資源的吸納能力。
案例中,XR集團投資的干船塢項目是當前船舶行業的短缺項目,市場需求大,投資前景好,即使船舶需求和國際海運業務持續萎靡,大量閑置的存量船舶對保養和維修的巨大需求,也足以使該項目產生不少于2億元的年利潤,是典型的優質項目。正因為如此,當該項目出現臨時性風險時,地方政府采取了全力救助的策略,通過資產分離、承貸主體變更、國有企業擔保、財政再擔保、協調涉貸銀行降低利率等手段,使項目投資按期完成。而對于國際海運業務持續萎靡情況下投資前景難料的通用泊位項目,地方政府雖然也采取將干船塢項目分離的方式為XR集團減輕融資壓力,并通過協調貸款銀行降低利率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考慮到風險隱患難以從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將項目貸款的原有擔保關系徹底解除,用XR集團15億凈資產抵押對原有擔保關系予以替代,切斷風險蔓延途徑,使信貸風險由“面”變“點”,即使日后因項目投資失誤導致XR集團倒閉,風險主體也僅涉及XR集團本身和相關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的損失完全可以通過處置充足的抵貸資產得以彌補。可見,在地方政府的上述理性救助行為下,金融機構、投資項目、擔保企業等相關主體不僅風險降到最低,也實現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五、結論與啟示
本質上,案例中由企業互保關系形成的擔保鏈,是金融機構、企業基于自身短期利益與信貸政策博弈的結果,由于企業為達到項目融資目的,在博弈中選擇了“短貸長用”以及通過虛構交易實現托收支付等策略,雖然暫時滿足了博弈各方的利益條件,但出現信貸中點以及資金被截留的風險明顯增加,也加大了擔保鏈風險發生的概率。
XR集團項目投資風險瀕臨發生時,如果涉貸的金融機構不集中撤貸,擔保企業不集中撤保,擔保鏈風險完全可能延緩甚至不發生,但理性的金融機構和擔保企業往往會選擇競相退出XR集團信貸市場的博弈策略,從而加速了擔保鏈風險的爆發。
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掌控的資源優勢和權威協調作用,對項目投資風險予以救助,從本質而言,是一種政府信用介入,只不過這種信用介入與一般的財政扶持方式比較,層次更深,可以明顯提升項目融資的擔保層次,使信用擔保更加有效。
地方政府應根據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選擇不同的救助策略,對于優質項目,通過資產分離、承貸主體變更、國有企業擔保、財政再擔保、協調涉貸銀行降低利率等手段予以全力救助,而對于存在風險隱患的項目,采取適當救助的同時,通過協調相關機構解除原有擔保關系,將風險由“面”變“點”,在使金融機構、投資項目、擔保企業等相關主體風險降到最低的同時,實現各自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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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檸檬市場”效應;市場失靈;擔保圈風險;擔保無效性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3)12-0046-06
一、引言
擔保圈是指多家企業通過互相擔保或連環擔保連接在一起而形成的以擔保關系為資金鏈條的特殊利益體。近年來,我國頻頻爆出福建擔保圈、新疆擔保圈、河北擔保圈等引發的區域性債務危機事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擔保圈涉及銀行、企業眾多,風險危害嚴重,對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擔保圈風險的成因與內在機理,探索化解擔保圈風險的有效途徑,從而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諸多學者對擔保圈風險成因、防控措施等進行了廣泛的理論與實證研究。陳雄、嚴思屏(2004)在對新疆擔保圈研究的基礎上,認為擔保圈危機發生與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證券市場信息不透明、銀行貸款制度漏洞、社會審計機構失職等有關。防范擔保圈危機在微觀上的手段主要是加強企業治理、在社會層面建立完善透明的信用體系與監管審計體系。羅玲、于洋、甄永浩(2007)發現,我國中小企業的經營效益普遍較差,同時風險過分集中、違約風險高,這給信用擔保機構帶來很大的擔保風險。我國應建立和健全與擔保相關的法律體系,實施信用擔保全過程風險管理等。萬良勇、魏明海(2009)對河北擔保圈進行研究后發現,地方政府、商業銀行、監管機構在管理體制上的不協調導致了信貸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吳堂保、劉蓉(2012)認為,我國擔保法律的不健全、征信系統的不完善客觀上造成了擔保圈風險多發的局面。吳俊麗(2012)認為,擔保風險問題根源于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效率低下,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應以互助式信用擔保為基礎。本文立足于現有的研究成果,結合Z市擔保圈實際,提出了解決區域性擔保圈風險的新思路。
二、Z市擔保圈風險典型案例
(一)擔保圈風險概述
近年來,Z市企業擔保風險逐漸暴露,以某化工企業A、某紡織企業B等為核心的擔保圈風險牽涉全市50多家企業、銀行融資超過50億元,風險跨縣域、跨地市傳遞特征突出。因此本文選取擔保圈風險典型案例作為研究對象。該市擔保圈風險始于2012年A企業破產事件。A企業受近年來自身經營不善、過度融資等因素影響,經營風險顯現。風險暴露后,異地金融機構對A企業連續抽貸1.6億元,導致企業資金鏈迅速收緊,在各家銀行的融資陸續出現墊款和逾期,最終導致企業資金鏈完全斷裂,企業被迫進入破產程序。A企業破產后,與其存在直接擔保關系的4家企業總計為其代償資金3.6億元,其中B企業、C企業因履行擔保責任相繼出現資金風險,并波及D、E和F等第二層和第三層擔保圈企業,由此引發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迅速向外傳遞(見圖1)。
擔保圈風險傳遞層次:第一圈以A為核心。A涉及擔保企業8家,被擔保額為1.08億元,對外擔保企業11家、擔保金額為7.13億元,其中B、C分別為A擔保1.48億元和2.5億元。A出險后,B、C分別為其代償1.38億元和1.1億元,代償后兩企業面臨經營困境,出現逾期貸款或墊款,目前不良貸款已達8.29億元,正在重組過程中。第二圈以B、C為核心。B涉及貸款銀行13家,關聯企業11家,被擔保金額16.27億元,對外擔保金額15.97億元。B的互保企業E等因履行擔保責任資金緊張,賬戶被凍結,企業被重組后成立新公司,風險狀況得以緩解。C共涉及貸款銀行16家,關聯企業18家,被擔保金額4.31億元,對外擔保金額6.34億元。關聯企業Q、D等受影響經營困難,出現逾期和墊款。第三圈以E為核心。E(重組前)被擔保企業9家,被擔保金額2.38億元,為12家企業提供擔保7.66億元,其中擔保企業G等因履行擔保責任資金緊張,賬戶被凍結,出現逾期貸款和墊款。第四圈以G、H等企業為主。G的關聯企業I受其履行擔保責任影響經營困難,銀行融資開始逾期。I的擔保企業H為其代償1400萬元,企業資金鏈緊張情況加劇,出現逾期貸款和墊款。
從擔保圈內企業風險成因看,市場風險、政策性風險會增大實體經濟經營壓力,是企業經營狀況惡化的主要原因。受國內外宏觀經濟下行及房地產、環境治理等政策性因素影響,國內市場需求不足和成本上升、要素約束的矛盾加劇,紡織、化工、建材等行業企業面臨市場性、政策性風險加大,企業管理理念、經營模式滯后,個別企業開工率不足,效益下滑,企業資金周轉困難,陷入經營困境。同時銀行風險控制要求形成保證擔保偏好,企業過度融資、超能力擔保嚴重是風險產生的內在原因。從全市情況看,風險爆發前企業擔保貸款占比超過60%,其中上述擔保圈內核心企業的擔保企業均有10個左右。擔保圈內企業關系復雜,涉及銀行眾多,且擔保圈內企業數量、保證關系、保證金額和風險傳導途徑均處于不斷變化中,各個擔保圈之間存在著很大交集,處理任何一個結點企業都牽一發動全身,給風險程度的預判和控制帶來很大困難。由于擔保風險的交叉性和傳遞性,一旦擔保風險在傳導的過程中失去控制,風險不斷積聚,將出現裂變式的反應,常出現擔保圈中單家企業的風險累積傳遞到多家企業的情況。擔保圈風險如處置不當,將衍生成更大的跨地區、跨行業的金融風險,對金融穩定帶來較大沖擊。
(二)擔保圈風險危害性
1. 企業擔保代償加劇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據調查,自2012年以來,Z市共發生企業代償行為113起,代償金額8.82億元。代償企業出現風險后,企業擔保能力下降,對外提供擔保能力減弱。隨著“擔保圈”風險的不斷擴大,目前轄內有能力擔保的企業對外提供擔保意愿明顯降低,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所加劇。
2. 擔保能力下降影響信貸資產質量。一家企業破產,為其提供代償的企業出現資金鏈緊張情況,影響這些企業自身的信貸資金安全,同時對外擔保企業的信貸安全水平也受到較大影響。據第三季度末對擔保圈內10家重點企業監測,目前已有9家出現資金風險,涉及轄內10家金融機構,形成不良貸款13.89億元,各項墊款4.81億元,欠息1.17億元。一旦風險集中爆發,將嚴重影響銀行信貸資產安全。
3. 金融生態環境惡化制約區域信貸投放。受此影響,部分銀行機構上級行收緊了信貸審批權限,提高了信貸準入門檻。如:下發風險提示,在擔保貸款和貿易融資審批中從嚴把握;提高對地域風險的界定,對出現不良貸款的銀行執行更嚴格的問責制度,對信貸投放、財務開支等方面自予以限制;把BZ市列為擔保圈風險關注地區,上收授信審批權限。擔保圈風險已成為制約該市貸款后續投放的重要因素之一。
4. 跨區域、跨地市風險傳遞影響地區金融穩定。企業破產引發的相關擔保圈企業風險若處置不當,可能引發。從實際情況來看,擔保企業過度履行貸款代償義務,不僅危及企業自身正常的生產經營,也影響了對區域整體的信用評級,企業貸款難問題將更加凸顯。同時,企業經營困難的不斷加劇,直接減少了財政收入,進而影響金融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局面。隨著風險跨區域、跨地市傳遞,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三、擔保圈風險傳遞渠道及擔保無效性分析
(一)Z市擔保圈的主要形式
Z市保證類貸款表現為簡單互保、連環擔保、交叉互保、“金字塔”式擔保和家族式擔保等多種形式,其中以A、B、C、E為核心分別形成幾個較大的擔保圈,各個擔保圈之間又通過擔保關系相互聯結、相互交叉,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網絡化的特點。該市擔保圈形式可分為以下幾類:
1. 因融資需求形成的獨立法人間的企業擔保圈。目前我國《擔保法》沒有規范債務人、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的法律關系,對債務人能否為保證人提供反擔保的問題缺乏相關規定。因而,在擔保行為中,反擔保措施往往是借款企業同時為擔保企業提供擔保。當獨立法人之間都存在融資需求的情況下,借款企業與擔保企業之間互相提供擔保時,擔保圈便形成了。該類擔保圈的開放性比較強,既存在兩家企業的簡單互保,也存在3家以上企業間的連環擔保和交叉擔保等更為復雜的形式。開放式擔保的最終結果就是擔保圈不斷延伸擴大,將有融資需求的企業吸收到擔保圈中來,形成一個因擔保而產生且不斷延伸擴大的“黑洞”。該類擔保圈因其開放性,使得風險監測難度較大,外部風險因素造成的影響更加不確定、不可控。如以A企業為核心的擔保圈,企業規模都相對較大,擔保風險傳遞的影響力也較大。
2. 子母公司、交叉控股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企業互保圈。該類型擔保圈主要由關聯企業或子母公司構成,通常表現為集團企業、實際控制人或控股法人之間的相互擔保。關聯企業之間通過相互擔保,提高對外融資能力。此類擔保圈多數為封閉的形式,不向外延伸。剔除民間融資等其他融資形式,風險總量可知,但企業風險過多地與個人風險掛靠,不確定因素較多,一旦因個人因素發生風險,極有可能引發整個擔保圈的崩潰。當該類企業的擔保圈對外擔保呈現半開放的情況時,風險因素變得更加復雜,風險可控性更低,容易產生道德風險進而引發信用風險。如C企業為A代償后出現風險,造成其參股控制的D、Q等多家互保企業出現資金風險。
3. 具有產業集群特征形成的同行業中的交叉性互保。同行業、近似行業或上下游關聯行業的中小企業容易形成產業集群。因受地域條件及企業規模偏小、抵押擔保能力不足等因素限制,產業集群逐漸在銀行的融資授信中形成了天然的擔保圈。由于多為中小企業,銀行在擔保條件中通常要求兩家以上的企業作為擔保或追加自然人作為擔保條件,使得該類擔保圈兼具第一種和第二種的特點并且交叉性特點更加明顯。該類擔保圈受自身特點的影響,面臨的行業風險和市場風險近似,又因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差且擔保的交叉性明顯,因此風險傳導的速度更快,可在短時間內波及整個擔保圈。
(二)擔保圈的形成和風險傳遞渠道分析
Z市擔保圈的形成與地區特殊的產業結構、資源存量等狀況緊密相關。
一是受土地資源、房產設備有限等要素制約及企業整體經營效益影響,信用貸款及抵、質押貸款占比不高。該市為老工業城市,多山區、實際可利用的土地資源較為緊張,企業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受到較大的限制,廠房設備等又難以滿足銀行抵押融資需求,因此尋求外部擔保成為企業向銀行融資的普遍選擇,久而久之形成企業擔保網絡錯綜復雜的局面。據調查,2012年貸款類型中保證、抵押、質押及信用貸款占比分別為55%、24%、11%和10%,保證類貸款占比較高。
二是產業結構中產能過剩行業占比較高,銀行因風險控制要求形成擔保偏好。化工產業、建材產業、紡織業、機械制造業等產能過剩行業占比較高,受銀行授信政策方面的限制,銀行不得不在風險控制和信貸操作中對該類行業企業提高擔保條件,如要求追加擔保企業等,由此造成企業擔保范圍不斷擴大。在具體的擔保企業審查中,為爭奪有限的客戶資源,銀行又存在放松對企業超額擔保審查的行為,從而造成擔保關系進一步復雜化。
三是銀擔合作受限制,社會信用體系缺失。該市政策性擔保公司較少,受部分擔保公司擔保風險暴露因素影響,金融機構采取暫停合作或提高門檻等措施,商業性擔保公司業務量下滑明顯。據調查,目前44家擔保公司中僅有10多家公司與銀行有業務。在無法取得擔保公司信用擔保情況下,中小企業只能更多依靠相互之間的擔保獲得融資。
綜合以上案例,擔保風險的擴散主要是由于擔保企業代償引發的風險傳遞。企業代償行為一方面直接加劇擔保企業資金緊張,另一方面企業代償后經營受到影響,銀行貸款更加謹慎,間接加劇了擔保企業資金風險。擔保風險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傳遞。
1. 市場風險引發的同行業“連環擔保”和“簡單互保”擔保圈風險傳遞。受宏觀經濟形勢波動及經濟下行影響,企業面臨市場風險加大,市場風險對同行業企業間形成的“連環擔保”和“簡單互保”擔保圈影響最為明顯。該類擔保圈主要由同行業、近似行業或上下游關聯行業形成,由中小企業產業集群構成,如鋼鐵制造和鋼貿企業、建材業和工貿物流、棉紡企業與服裝制造等上下游企業的相互擔保。該類擔保圈多數為中小企業,受自身規模限制只能形成簡單的“連環擔保”和“簡單互保”,其面臨的行業風險和市場風險近似,因此風險傳導的速度更快,可在短時間內波及整個擔保圈,導致擔保圈迅速崩潰。該類型擔保圈風險傳遞的結果最終表現為行業不良貸款的集中上升。
2. 核心企業經營風險暴露引發的“交叉擔保”風險傳遞。在較大規模的擔保圈中,通常由幾個資信條件較好、資金規模相對較大的企業構成擔保圈中的核心部分,并由此向下衍生,屬于典型的交叉擔保形式。核心企業間的關系是整個擔保圈架構的基礎,一旦核心企業出現風險,造成核心擔保圈斷裂,將導致擔保圈中的風險快速向下傳遞,并最終對整個擔保圈形成沖擊。如該市A企業2012年資金鏈出現風險,導致C、B等多家擔保圈中的核心企業出現風險。目前各金融機構對該擔保圈核心企業整體的授信都在壓縮,導致整個擔保圈授信規模明顯下降,企業相繼出現資金緊張的情況。
3. 道德風險引發的“金字塔式”或“家族式”擔保圈風險傳遞。道德風險引發的擔保圈風險通常針對的是“金字塔式”或“家族式”的擔保圈。該類企業的風險過多地與母公司或個人風險掛靠,不確定因素較多。一旦母公司或個人發生風險,極有可能引發整個擔保圈的崩潰。該類擔保圈的道德風險極易引發信用風險。如C企業涉及的多家企業存在關聯擔保,核心企業出現風險后,其控制的多家關聯擔保的企業貸款隨之形成風險。
(三)擔保圈企業擔保無效性分析
1. 過度擔保下的企業集體不理性導致擔保實際無效。經濟學的基本設定“理性人”都是自私的,會理性地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有利自身的行動或選擇。但將所有個體作為一個整體來看,每個人的理性反而可能導致集體不理性。現實中,企業出于自身擴大負債更多融資的目的,往往與其他企業互相擔保、超能力擔保。Z市中小企業之間過度擔保現象非常普遍,根據金融機構提供的重點擔保企業財務數據,有31家企業所有者權益不能夠覆蓋企業對外提供擔保金額,超能力擔保比例達到24.8%。將擔保圈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多家企業超額擔保反而抵消了擔保的實質效力。一旦出現風險,超能力擔保部分將無法依約履行,大大增加了擔保圈的風險程度。企業對外擔保構成企業的或有負債,一旦出現代償,將嚴重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甚至引發多個企業之間、多個金融機構之間的連鎖反應,容易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
2. 在經濟下行周期中同行業擔保弱化了擔保效力。為同行業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是基于獲得相關利益為目的。同業企業之間的資本相互滲入或互相擔保,有利于各種合作的深入,將兩者的利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會給雙方都帶來好處。例如企業提供擔保時可從對方獲得一定的擔保費或可獲得對方擔保,進而節約融資成本。但同地區、同行業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使得擔保效力大大下降。同行業企業容易同時受到宏觀經濟形勢下行影響,如國內市場需求不足和成本上升、工業增長和節能降耗、要素約束等。當負債企業出現償還困難時,為其擔保企業由于處于同一行業也會受到影響,大大削弱了擔保圈抵抗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往往隨著行業周期性波動而引發周期性風險。
3.“檸檬市場”效應導致擔保圈內高風險企業集聚。“檸檬市場”效應是指由于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賣方比買方占有更多的信息,買方在信息缺乏的情況下只能以市場平均價格估算產品價值,導致相對價值較高的商品被擠出市場,而劣質商品充斥市場的現象。在信貸市場上,優質企業往往可以通過自身信用或者通過資產抵押獲得貸款,只有小企業或者高風險企業才積極尋求擔保貸款,并且為了獲得更多擔保會積極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長此以往,擔保圈內充斥著高風險企業,失去應有的信用保障效用,反而成為一條高風險導火索。這些高風險企業在低利潤的情況下仍然積極尋求相互擔保貸款,嵌入到擔保鏈條中,成為了企業擔保圈中最薄弱的環節,任何一環的斷裂都可能使得整個擔保圈擔保失效。
4. 道德風險導致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無效。處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同一母公司控制下或者相互持股的關聯企業之間容易形成牢固的擔保圈。在擔保圈不出問題時不會被察覺,而且是一個非常有效的企業運作團體。因為它實質上發揮了互為補充調劑的作用,可以提高企業團體內部資金運營效率。但關聯企業相互擔保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同一控制下企業之間資金更容易隨意劃撥,向銀行報送財務信息可信度值得懷疑。即使承貸企業或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出現問題,也可以通過關聯企業內部交易或與外部中介機構勾結的形式偽造粉飾財務報表,延緩風險的暴露時間,加大風險損失的程度。本擔保圈案例中,C與D為關聯企業,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在C為A等代償發生風險之后,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擔保并未起到任何保障作用,實質上為無效擔保。
5. 擔保圈風險爆發后因市場失靈難以自我修復。在企業擔保貸款市場中,某家企業風險暴露后,在代償企業沒有足夠償債能力的情況下,風險將會沿著擔保鏈條擴散開來。從銀行信貸管理的實際來看,如果風險企業被大型優質企業提供擔保,一旦被擔保企業出現風險,銀行往往難以依法有效追償。若由財務狀況較差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則其擔保承諾往往不能兌現。在這種情形下,僅靠市場本身的力量并不能實現擔保圈的自我修復。本擔保圈案例中,A企業風險暴露之后,迅速牽連到互保企業B、C等。此時若無政府介入重組,擔保圈內風險將會繼續蔓延,整個擔保圈難以進行自我修復。
四、擔保圈風險化解措施探索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擔保實質上是銀行與企業在構建信用關系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均衡博弈,而擔保圈則是不同擔保關系在多重博弈下形成的結果。從某種意義上說,擔保圈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一種主觀形式上的有效行為,其實際的擔保效力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破解擔保圈風險實際上就是通過改善企業內外融資環境的客觀要素,改變多方博弈的基礎條件,從而構建新的均衡關系。在新的均衡關系中,企業擔保鏈能夠有效拆分,能夠切實阻斷擔保風險的傳遞途徑,從而真正讓風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以下結合Z市實際提出幾點切實可行的措施。
(一)構建政府主導的新型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有效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能夠對擔保關系產生一定的替代作用,從而能夠弱化擔保風險,減少擔保風險傳遞引發的不確定性。由于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等因素,政府主導便成為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建設的主要形式。目前機制建設的主要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的集合式擔保,即由政府出資成立風險補償基金,組成企業擔保資金池,池內企業繳納一定比例保證金,企業間再相互提供有限責任擔保,從而提高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有效分擔風險。二是大力發展具有政府背景的擔保公司,為企業授信承擔擔保責任。三是充分發揮商業性擔保公司的有效補充作用。應繼續加大商業擔保公司監管,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司與銀行建立合作關系,發揮商業性擔保公司的作用。通過構建新型信用擔保體系,進一步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二)完善信息共享和披露機制,切實增強擔保有效性
從理論上看,在博弈方的信息實現完全共享和透明的情況下,違約行為會在多次博弈后被驅除,理性經濟人完全可以選擇通過信用的方式進行交易。實際當中,擔保關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銀企間信息不透明狀況下雙方博弈的一種自然選擇。在博弈過程中,信息透明度和融資擔保需求表現出明顯的負相關。因此,完善信息共享和披露機制建設,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融資過程中對擔保的需求,從而有效防范和控制擔保圈風險的形成和擴散。從實際工作角度出發,一是加快完善社會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實現銀行間對擔保企業信息的共享,加強對擔保鏈、擔保圈企業的監測分析與風險預警提示,有效防范惡意擔保、過度擔保,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與金融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系統的對接,實現企業風險信息的共享;二是充分發揮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的作用,通過各類聯席會議及時共享和披露相關信息;三是建立強制性和常態化的企業信息披露機制,要求企業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披露信息,并加強信息披露的審計與監督。
(三)大力推進金融創新,提高企業自有融資能力
當前企業擔保貸款占比居高不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企業自有融資能力不足而形成被動擔保。通過金融創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業自有融資能力,解決企業融資能力不足的問題。具體來看,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創新抵、質押形式,有效提高抵、質押融資占比,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儲等動產抵、質押形式;二是推進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的運作來消除企業融資帶來的信用風險。從現階段來看,推動企業債券市場化是實現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在加速推進金融創新的同時,金融機構還要進一步完善資產價值評估體系,逐步適應由授信人向債券銷售中間商的角色轉變。
(四)增強企業科學管理能力,提高銀行風險控制水平
切實更新理念,加快人才引進,建立健全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擔保風險防范體系。主動加強與政府、銀行部門溝通,及時掌握國家產業、信貸政策,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建立完善的擔保風險防范體系,增強守信意識,杜絕超能力擔保及過度負債引發的資金鏈斷裂風險。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擴大抵質押范圍,降低和轉移擔保圈貸款風險,積極發展銀團貸款,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大對傳統的“流而不動”的流動資金保證貸款調整力度,轉變為對應物流、現金流的貿易融資等低風險產品,控制擔保圈風險。加大金融創新力度,拓寬成長性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加快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企業債、集合票據等新興融資工具的推廣應用,努力拓寬成長性企業的融資渠道。對出現風險的企業,要認真分析原因,妥善處置,不能單方貿然抽貸,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從而形成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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