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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與職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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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與職業健康

      公共安全與職業健康范文第1篇

      1 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現狀

      據統計,我國約有50萬廠礦存在不同程度的職業危害,實際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超過2500萬人,職業病的累計數量、死亡數量和新增病人數量,我國都居世界首位。每年因工傷事故直接損失數十億元,職業病的損失近百億,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達800億元,成千上萬的家庭因此受到毀滅性的災難和無法治愈的創傷。每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大會都有批評中國職業健康安全問題的言論,世界人權大會等組織也以此為借口攻擊中國“忽視人權”。

      2 高等職業院校工科專業實施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職業教育發達的國家已將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作為職業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近年來也對職業健康安全給予了高度重視,2010年8月,教育部提出了在部分職業院校中開展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試點工作。隨著我國企業規模擴大和生產集約化程度的提高,對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經營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必須采用現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在內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按照職業院校“以就業為導向”和“工學結合”的教育原則,從源頭上做起,將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關口前移到高職院校并有效實施,已成為當前職業教育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3 在高等職業院校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的優勢和必要性

      職業教育是對受教育者施以從事某種職業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的訓練,是學生邁入職業生涯的啟蒙和導引。在高等職業院校開展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有其顯而易見的優勢:

      3.1能針對專業、職業和崗位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在高等職業院校,學生是按專業(職業)劃分進行學習的,相同專業的學生集中在一起學習,為開展相應專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提供了方便。學生可以有針對性地學習相應專業,也就是未來相應職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的知識和技能,從而有針對性地獲得相應職業和崗位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知識和能力。

      3.2有專業的師資力量。高等職業院校具備“雙師型”教師和兼職從事實踐教學的企業的“能工巧匠”,這樣的專業師資隊伍能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能有針對性地將職業健康與安全知識和專業知識緊密結合起來進行教學,使學生更容易理解和運用安全與健康的知識和技能。

      3.3有利于新一代勞動者形成職業安全與健康的觀念。高職教育階段是學生職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形成和提高的關鍵時期,在這個階段進行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不僅僅能夠使他們獲得職業健康與安全的知識和能力,更能夠幫助學生培養安全的工作態度,樹立安全和健康的職業觀,形成健康安全的良好習慣。只有這樣才能逐漸推動全民全社會重視職業健康與安全,更好地發揮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作用。

      3.4有利于彌補社會企業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短板。盡管職業健康與安全的重要性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但很多用工企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工作做得并不好。在高等職業院校開展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使學生在畢業時就已經獲得了一定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知識和能力,顯然可以彌補社會企業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的短板。

      4 高等職業院校工科專業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的內容

      工科專業的安全健康教育要根據專業特點,重點從勞動者個體的角度出發,普及職業健康與安全知識。主要內容應該包括:

      4.1職業健康與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重點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職業健康與安全的法律規定等。

      4.2職業健康:重點介紹粉職業中毒、噪聲、高溫、電磁輻射和工作壓力危害及預防等基礎知識。

      4.3職業安全:重點介紹工作中的用電安全、機械作業安全、起重安全、運輸安全、防火防爆、安全色與安全標志識認等知識。

      4.4個體防護:包括工作中的頭部防護、呼吸器官防護、眼(面)部防護、聽覺器官防護、手(臂)、足(腿)部防護、軀體防護、皮膚防護等知識及專業保護裝備的運用。

      4.5急救與避險:包括事故現場救護、突發安全事件的避險和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4.6實訓實習安全操作規程:包括實訓實習安全一般操作規程、制造類車間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化學實驗安全操作規程、電工電子實訓實習安全操作規程和建筑實訓實習安全操作規程等。

      4.7校園健康與安全:包括心理健康、飲食安全、傳染病預防、交通安全和防盜、防搶、防詐、防暴力侵害等相關知識。

      5 高等職業院校工科專業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的開展

      5.1職業健康與安全公共課程的設置

      有效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應在全校范圍內開展。學校要把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作為主要公共課程進行授課,把職業健康與安全的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職業危害和職業病知識、常見事故的防范、事故現場的急救與逃生等知識和技能作為教學內容,使學生樹立起職業健康與安全的思想意識、獲得職業健康與安全的基本知識,掌握職業健康與安全的基本技能。

      5.2在專業課程中引入職業健康與安全教學內容。職業健康與安全的知識和技能本身就是專業知識和技能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要在各專業的各門專業課程中增加職業健康與安全的教學內容,將職業健康與安全的知識和技能與專業知識和技能緊密結合在一起,在學生獲得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同時就獲得職業健康與安全的知識和技能,有利于學生學習職業健康與安全的技能,培養安全的工作態度,樹立安全價值觀,形成健康安全的良好習慣。

      5.3培養職業健康與安全專職教師。學校一方面可以通過培訓增加專業課教師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知識,在學校推行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引入專業教師或企業安全負責人、安監人員作為兼職教師的方式,形成相應的師資力量。

      5.4強調職業健康與安全知識在日常學習和生活中的運用。倡導和鼓勵學生將在教室或實訓場所學習到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知識和技能進行經驗的總結,并運用到生活中去。

      5.5加強與國家安全監察部門和企業的合作。學校應當從安全監察部門及企業生產一線的安監專業人員中聘任兼職教師開展教學和講座,吸收有關人員參與教材編寫、課程設計和培訓的實施。

      參考文獻:

      [1]許云蘭,李惠民.職業技術教育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河南職業技術師范學院學報,2007(5).

      公共安全與職業健康范文第2篇

      公共交通安全維系千萬家庭的幸福,而公交司機的健康狀況與交通安全密不可分,一旦公交司機在營運中出現突發疾病,乘客的安全、交通的秩序將無法得到保證。因此,公交司機的健康狀況亟待全社會的共同關注。

      公交司機健康堪憂

      說到“三高”,大多數人想到的是“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但公交行業存在的“三高”是與每位公交車司機形影不離的“高強度、高風險、高壓力”。公交司機的工作強度和精神壓力之大,也許是很多乘客所無法理解的。他們一天工作八小時以上,平時幾乎沒有休息日;工作中,他們精神必須高度集中,由不得有一秒鐘的分神。有人做過統計,在沒有堵車或惡劣天氣的影響下,公交司機平均每天要換擋2000~3000次、剎車2000~3000次,開轉向燈400~600次,開關門800~900次。這些因素導致很多公交司機職業病纏身,腦血栓、腰椎病、頸椎病、肺病、胃病、前列腺病等都是危害公交司機的“殺手”。

      在夏季最炎熱的日子,公交司機一天的飲水量平均也只有1000毫升左右。而正常成年人一天中生理需要的飲水量為2000毫升。

      公共安全系于司機健康

      近年來,公交行業因司機疲勞駕駛、身體不適引發的事故頻發。使得建立保障公交司機的安全機制更加刻不容緩。政府相關部門在發展公共交通事業的同時,也應將公交司機的福利、待遇,特別是醫療保障等“軟指標”納入政策制定范疇中,適當提高司機的收入,有利于吸納更多的新鮮血液加入到公交司機隊伍中,提升隊伍的整體活力;公共財政也可劃撥專項資金用于公交司機的定期體檢,讓他們享受到全面細致、富有針對性的檢查,做好前期預防。

      公共汽車公司要以人為本,格外關注司機們的身體狀況,保證他們適當的休息時間。對身患疾病的司機師傅要給予充分關心和重視,減輕他的工作量,并督促其治療。

      公共安全與職業健康范文第3篇

      狠抓落實。齊抓共管,切實加強檢查督促和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各司其職、科學合理地設定考核指標體系,建立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每年年底對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考評,嚴格獎懲。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緊緊圍繞“科學發展示范區、生態文明展示區、文化繁榮先行區、平安和諧優秀區”建設,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于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立足市情,從薄弱處求突破,普及上求提高,通過實施項目帶動、加大資金爭取、健全保障制度,推動公共資源向落后地區、困難群眾、社會事業傾斜,有效解決民生方面的突出問題,全面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公平。

      二)努力實現“六個明顯提高”即:城鄉基礎教育水平明顯提高,總體目標。通過構建公共服務設施體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困難群眾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明顯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明顯提高,基本住房保障水平明顯提高。

      二、主要內容

      一)構建覆蓋城鄉的教育均衡發展體系

      小學適齡兒童入學率和升學率達99.8%初中畢業生升學率達83%高中毛入學率達75%基本普及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1基本目標:2012年。高質量、高水平鞏固提高“普九”義務教育成果。全市公辦中小學基本實現規范化學校標準,完成覆蓋全市的基礎教育網絡化建設。2015年,建立相對完善的覆蓋城鄉的教育均衡發展體系。

      加強基礎教育建設,2主要工作任務:按照政府主導、市場補充、合理配置原則。不斷改善農村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促進教育規范化和均衡化發展。健全義務教育就學保障機制,落實城鄉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政策。加強貧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體系建設,落實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積極發展幼兒教育、社區教育、成人教育、繼續教育特別是干部教育,構建開放式終身教育體系。進一步優化師資隊伍,建立教師合理流動制度,實現師資力量的區域均衡發展。優化教育結構,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形成覆蓋城鄉的職業教育和培訓網絡,構建職業教育多元化發展格局。依法落實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確保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

      重點抓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3近期工作重點:全市完成30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標準化建設。年完成30%加固施工改造任務;繼續擴大普通高中教育辦學規模,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建設,保持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中招生規模相當;繼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和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爭取民生工程評比單項考核進入全省先進行列;加快教育人才培養、引進和交流力度,培育一批名教師;加大爭創國家級重點職校和區縣職教中心建設力度,積極籌建黃山職業技術學院、黃山技師學院,構筑人才發展保障體系。

      二)構建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藥品供應保障體系。2012年,1基本目標: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達95%以上。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達80%以上,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得到普及。法定傳染病發病率、孕產婦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控制在全省較低水平。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投入機制,基本適應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衛生需求,人們群眾健康水平進一步提高。2015年,建立相對完善的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2主要工作任務:建立動態增長的基本醫療保障籌資機制。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高于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使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健全覆蓋城鄉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鞏固和完善城鄉基本醫療、公共衛生服務運行機制。加大公共衛生基本設施投入,推進鄉村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和社區衛生機構規范化建設。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健全農村衛生三級服務網絡,鞏固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促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共同發展,為廣大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3近期工作重點:啟動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等九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乙肝補種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推進鄉村一體化管理,開展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零差率銷售試點;繼續擴大新農合保障面,2010年籌資水平提高到150元;通過衛生培訓、進修、招募、支農等多種形式,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提高服務能力。

      三)構建覆蓋城鄉的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

      勞動關系和諧穩定,1基本目標:城鄉就業比較充分。分配格局比較合理。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城鄉絕大多數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障,城鄉低保實現應保盡保,管理服務規范高效。2012年,城鎮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覆蓋率分別達到95%以上。逐步建立覆蓋全面、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2015年,建立相對完善的覆蓋城鄉的就業、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體系。

      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按照多層次、廣覆蓋的要求,2主要工作任務: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渠道籌資機制。實現社會保障工作重心由城鎮為主向城鄉統籌轉變。根據城鄉居民不同的社會保障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采取分類施保,體現階段差異,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完善社會綜合救助平臺。對城鄉家庭生活困難又未納入低保對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殘疾人、遭遇突發災害等困難人員,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完善城鄉困難群眾大病救助制度。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落實相關征地保障政策,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建立“五保”供養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有序推進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城市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搭建全方位的促進就業服務體系和政策扶持體系,充分發揮市場的引導作用,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促進多種形式就業,健全面向各類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服務制度,加大就業和全民創業基礎建設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制度,3近期工作重點:加強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平臺建設。建立城鄉人力資源動態管理臺賬;扎實做好農民工技能培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三項民生工程,認真落實好困難企業就業扶助政策;加強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擴面征繳工作;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權益;提高農村五保戶供養保障標準,加快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全面開展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扶助困難家庭脫貧。

      四)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70%行政村都有一個“農家書屋”有條件的村實現“一個標準籃球場、兩張室外乒乓球臺”從根本上解決全市邊遠山區農民收聽收看廣播電視難的問題,1基本目標:2012年。實現城鄉群眾廣播電視共享服務。充分發揮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作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主力軍作用,全面完成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2015年,建立相對完善的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加強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設施和體育設施建設。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2主要工作任務:按照結構合理、發展平衡、網絡健全、運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則。實施文化惠民工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開展“農家書屋”建設。繼續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盡快完成已通電廣播電視盲村“村村通”建設任務。深入推進體育健身工程,加強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把文化體育健身設施覆蓋到社區和農村。大力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提高競技體育水平,發展體育產業。緊扣徽州文化地域特色和時代特征,實施“文化產業精品打造工程”推進“百村千幢”古民居保護利用工程。堅持政府引導、金融支持、社會參與的投資原則,加大對文化產業發展的資金投入。培育多元化文化產業投資主體。加強文化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建設,把徽州文化品牌優勢變成文化產業優勢,全面促進徽州文化的大繁榮、大發展。

      確保全省民生工程評比單項進入先進行列;加強各類文化館(站)博物館、圖書館建設;加大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3近期工作重點:年完成49個行政村的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建設;組織好國際山地車節、登山大會等集體育、旅游、經貿為一體的國際賽事活動;完成174個“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41個鄉鎮文化綜合站建設。啟動“百村千幢”古民居保護工作,實施“文化產業精品打造工程”完成573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建設。

      五)構建覆蓋城鄉的困難群體基本住房保障體系

      實現應保盡保,1基本目標: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逐步擴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戶數2012年達到1.5萬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消除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戶,農村群眾居住條件穩步改善,全市城鎮人均住房面積明顯提高。2015年建立相對完善的覆蓋城鄉的困難群體基本住房保障體系。

      著力解決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為重點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強化政府主導,2主要工作任務:加快建立適應全體居民需要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創新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售,加快廉租房建設步伐,加大經濟適用房建設力度。逐步建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機制,逐步改善農村地質災害區和生存環境惡劣地區的貧困群眾居住條件,3-5年內使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和提高。

      抓好現有申請對象的保障資格審查和認定工作,3近期工作重點:做好住房保障對象的調查摸底等基礎性工作。年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m2城市低保家庭做到應保盡保;規范租金補貼發放程序,確保中央補助的資金按規定及時發放;加快推進廉租房建設力度,積極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舉;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扎實抓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建立良性運行機制。

      六)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安全保障體系

      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治安災害事故穩中有降,1基本目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應急預案體系、組織體系、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2012年,全市平安縣(區)達標率100%平安鄉鎮達標率在94%以上,平安村(居)達標率在90%以上,平安單位達標率在85%以上,創建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安全保障服務體系。2015年建立相對完善的覆蓋城鄉的公共安全保障體系。

      創新公共安全服務體制。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管理體制,2主要工作任務:改進公共安全服務方式。提高危機管理和抗風險能力。按照預防應急并重、常態非常態結合的原則,建立統一高效的信息平臺,建設精干實用的專業救援隊伍,實現全社會整體聯動。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大力實施城鄉社區警務戰略。加強技防和人防隊伍建設,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加強群防群治工作。加強城鎮、旅游景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全社會預防火災能力。逐步改造“四無小區”提升小區防控水平。加強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建立健全城鄉公共安全體系,抓好公共食品安全、藥品安全、醫療安全、消防安全等日常監管工作。完善社會矛盾排查調處機制,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3近期工作重點:堅持實行領導干部“定期接訪”和“帶案下訪”制度。強化維穩責任制工作落實,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鞏固平安和諧的社會基礎;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抓好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快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將技防措施向農村、城郊結合部及案件多發地區、路段和部位延伸;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機制,落實群防群治措施;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目標任務的分解細化。市委、市政府成立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區縣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對推進公共服務設施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強領導。積極作出相應的決策和部署。市直各責任單位要聯系部門實際,抓緊對目標任務進行分解細化,穩步推進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相應措施落到實處。

      公共安全與職業健康范文第4篇

      35歲的孫進虎是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人,沒有正當職業,左腿殘疾。幾年前,他和妻子離婚后便開始拄著拐杖上路,以攔截過往車輛討要為生。據檢方指控,去年8月1日,孫在浦合線某路段,看見3輛轎車迎面駛來,一直等在路邊的孫某不顧一切地沖到路中央,強行攔車準備乞討錢財。前兩輛轎車司機反應迅速,相繼緊急剎車,但緊隨其后的第三輛轎車因剎車不及,撞上第二輛車,并急拐繼續前行,最終導致路人一死一傷。事后,處理事故的民警對其進行簡單教育后便將其放了。時隔不久,孫進虎再次重操舊業,繼續上路強行攔車乞討。同年9月28日上午8點多,一輛從安徽滁州返回南京的出租車行至浦合線16.5公里處時,久候路邊的孫又突然竄到路中央攔截。司機王某為避讓緊急打轉方向盤,結果出租車沖向路邊一家小店,站在店門口的兩人當場被撞成一死一傷,司機王某也受了傷。

      由于孫屢屢在馬路上強行攔車乞討,并已造成了兩死三傷的嚴重后果,浦口警方于去年12月12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其刑事拘留,并提請浦口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接案后,考慮到孫犯罪的特殊性,立即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在對孫犯罪事實進行實地調查取證后,一致認為孫的行為對社會危害極大,已涉嫌犯罪,準予批捕。但隨后在認定孫進虎涉嫌所犯何罪上,意見不一。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其間接參與交通行為促使他人死亡,由此可定為交通肇事罪。也有觀點認為,因為他的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也有觀點認為,不應對其行為定罪,盡管孫的行為十分惡劣、后果也十分嚴重,但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將孫的行為歸為任何一類犯罪都似乎有些牽強,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根據現有法律和對法律的理解認定孫某無罪似乎更能體現立法的精神。更多的人認為,由于孫的行為不止發生一次,從第二次開始他就應該清楚地知道他的行為會發生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該行為應當歸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今年4月19日,根據《刑法》第115條規定,檢察院對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至浦口法院。

      下午2點,浦口法院開庭審理孫進虎,法院對孫是否定罪、怎樣定罪、怎么量刑,本報將進一步關注。

      公共安全與職業健康范文第5篇

      【關鍵詞】過失危險;犯罪化;公共安全;法益

      【正文】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高科技的產業化和現代化器械廣泛運用,社會生產和日常生活的進一步技術化,人們在享受高科技帶來的社會文明成果的同時,面臨的各種危險源也日益增多。工業革命以來,過失犯罪尤其是業務過失犯罪,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危害程度上都日趨嚴重。在20世紀中期以前,刑事立法規定的過失犯罪多為結果犯,即只有發生了實際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人們對于導致嚴重損害生命財產后果的過失行為的犯罪化已經不存在什么爭議,但是,隨著高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和日益為人類所用,侵害或威脅重大法益安全的的過失行為屢屢發生,防不勝防,為了預防和遏止危險過失行為,不少國家將過失危險行為犯罪化,這一現象引起了我國學界的廣泛關注。

      在科技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對過失行為犯罪化問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第一種是前蘇聯一些刑法學家所主張的過失行為犯罪化的觀點。在設置過失危險犯的問題上,該觀點認為在科技革命條件下過失的危險性增大了,根據造成的后果規定刑事責任,其預防作用不能充分發揮,所以,立法上必須規定故意或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不是發生的結果時,承擔責任的一般原則。技術上的犯罪具有特殊性,只要違反規范上確立的安全法規,不論已經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還是造成有發生這些結果的實在危險都應承擔刑事責任{1}(P1110) 。第二種是德日等國的一些刑法學家所主張的過失行為非犯罪化的觀點。“信賴原則”和“允許的危險”這兩個過失行為責任阻卻的論點是過失行為非犯罪化的重要內容。信賴原則認為,過失行為人與被害人都存在預見和避免危險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也都有違反注意義務的問題。如果確認雙方都違反注意義務之后,就產生了如何分擔過失責任的問題。如果說,信賴原則是針對疏忽大意的過失而言的,那么,允許的危險就是相對過于自信的過失而言的。隨著高速度的交通設施和工礦企業、醫療事業復雜設施的日益增多,不可避免地給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法益帶來或多或少的危險性:而且,操縱這些設施的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預見到危險的可能性。如果人們對這種危險因素考慮過多,就會影響生產和建設事業。所以,一些刑法學家提出了允許的危險這一理論,主張對從事危險職業的人員造成危害結果從寬處理{2} (P1187) 。因此,過失危險行為犯罪化同樣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表明了人們對過失犯罪不同的立場和態度。

      二、過失危險犯之存在性辨析

      有學者認為,我國存在過失危險犯的立法例。例如,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實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第332 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實施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3}(P1290-292) 。

      對于上述兩罪主觀構成要件,刑法學界存在相關的不同觀點,主要有: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應當接受衛生檢疫而逃避檢疫{4}(P1577) 。受大陸法系“客觀上的處罰條件”及我國刑法目的犯的“主觀的超過要素”的啟示,張明楷教授建構了一個置于我國犯罪構成之內的“客觀的超過要素”的概念,例如丟失槍支不報罪造成的嚴重后果,雖然是構成要件,但是不需要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具有認識與希望或放任態度,造成嚴重后果便成為超過故意內容的客觀要素,屬于客觀的超過要素{5} 。第三種相關理論是“復合罪過”理論{6} ,論者認為,與傳統過失犯罪不同,有些犯罪在行為上是故意的,但是,對結果的態度有時處于自信的過失與放任的故意之間的臨界過錯狀態,行為時對后來結果的預想(猜想) 呈模糊狀態:既可能含有僥幸(輕信) 的避免成分,也不排除漠不關心(放任) 的成分。論者指出,事實上,過于輕信的過失和放任的間接故意之間存在難以區分的心理界限,有時兩者之間的過錯程度是很類似的。德、法、英、美等國的刑法理論對二者往往不加區分,以“第三種罪過形式”、“中間類型”、“輕率”等概括之,遂主張我國刑法以“復合罪過”論之。大多數學者認為,過失犯罪的心理本質是行為人希望避免結果,但因違反注意義務或回避結果義務而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應嚴格區分行為人對危害結果采取的是回避態度還是容忍態度。主張根據弗蘭克公式,對于認為結果確實要發生而持回避心理的行為人,即使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是故意的,也應該在主觀上認定其為過失,造成結果危險狀態的即可按該罪定罪處罰。

      對于以上第一種認為對故意行為引起的犯罪就是故意犯罪的觀點,筆者認為是不對的。依據我國刑法,犯罪的主觀形態是故意還是過失,取決于行為人行為時對可能引起的結果的態度,而不取決于對行為本身的態度。只要對結果是過失的,即行為人對實害或危險狀態的發生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該罪的罪過就是過失的。如果,行為人故意“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和“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則不能構成上述兩罪,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下列情形:對于違反規定實施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而在造成“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和“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發生的主觀心理上,行為人可能是輕信能夠避免,也可能是漠不關心的容忍或者是出現發生的結果超出了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還可能是處于輕信過失和放任故意之間的模糊地帶,即持輕率態度,各種情況要按具體環境來定。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出于過失心理造成“引起甲類傳染病嚴重傳播危險”和“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危險狀態的發生的,即可按該兩罪定罪處罰。正是基于此種認識,筆者同意上述兩罪是我國刑法過失危險犯的立法例。

      另外,有學者指出,新刑法第124 條規定的過失損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也是過失危險犯的立法例,認為該罪是由于過失損壞了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威脅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刑法總則已經規定,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結果才構成犯罪。因此,不宜作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威脅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的擴大解釋。

      過失危險犯的設立一般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居多,而我國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沒有過失危險犯的立法例。越來越多的國家面對過失犯罪造成損失日益增大的嚴峻現實,為防患于未然,逐漸在刑法中規定了危險狀態的過失犯。

      三、否定過失危險犯可存在性有關論爭觀點

      (一) 否定過失危險犯可存在性的理由

      1.危害結果是限制過失責任范圍的客觀尺度,脫離這一標準,便會無限制地擴大過失犯罪的范圍。在業務活動過程中,任何人違反一項注意義務,都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果對這種行為處以刑罰,無異于用刑罰懲罰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而且,這種立法社會效果不好,會加重業務人員的心理負擔,不利于社會的進步和發展{7}(P1292) 。2.過失犯罪歷來都是結果犯,以發生一定的犯罪結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是所謂結果無價值:而危險犯通常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所謂行為無價值。所以,在結果無價值的過失犯罪中規定行為無價值的危險犯形態,是沒有科學根據的。預防過失犯罪,出路只能是充分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杜絕過失于未然{2}(P1188) 。從主觀上講,過失犯罪的發生是由于日常生活、工作和生產中注意不夠、疏忽大意、魯莽草率造成的,不像故意犯罪那樣,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從特殊預防的角度看,規定危險狀態的過失犯罪沒有多少積極意義{8}(P1132) 。過失危險犯與允許的危險理論和信賴原則相沖突,會加重從事危險業務人員的刑事責任{9}(P1198-199) 。

      (二) 對上述論爭的剖析

      對于否定論之一:實害結果是限制過失責任的客觀尺度,但不是惟一尺度。筆者認為,過失危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外在的作為或不作為表現以及危險狀態的客觀存在,主要內容:一是在外部行為上,違反法定或特定的義務:在有作為義務和作為條件的情況下,出于過失的心理狀態而沒有作為。二是危險狀態客觀存在,重大法益面臨重大威脅。三是過失作為或不作為與危險狀態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結果的避免是由于外力的作用。外力的及時制止,改變了危險狀態向危險結果發生的直線發展趨勢。因此,不會無限擴大過失犯罪的范圍。對于處罰過失危險犯就是用刑法處罰行政違法行為的觀點,筆者不能認同。因為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根據在于社會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兩者之間沒有質上的差別。

      對于否定論之二:這里犯了一個從實然層面來論證應然層面問題的邏輯錯誤,在注釋刑法理論中,過失犯一般為結果犯,危險犯一般由故意犯罪構成,但并不能由此證明過失危險犯存在的不正當性,犯罪化是應然層面的概念,不能從實然層面由彼及此。對于否定論之三:主觀罪過是影響犯罪化的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筆者認為,過失危險的犯罪化是由于過失危險行為嚴重威脅了重要法益,嚴重威脅重要法益是侵害法益的一種形式,而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因此,不能僅以過失犯的過錯程度輕微作為否定犯罪化的理由。否定論者主張,規定過失危險犯無助于特殊預防。筆者認為,行為人在過失危險行為中表現出來的人身危險性是客觀存在的,這種人身危險性既可由行為人在日常生活、工作、生產中注意不夠、疏忽大意、鹵莽草率的性格因素引起,也可由特定條件下精神和身體的不適狀態引起,這種性格或狀態相對于行為人從事或參與的特定危險行業而言,就是潛在的人身危險性,為保證重大法益安全,需要特殊預防。

      對于否定論之四:過失危險行為的犯罪化,并不違背允許的危險理論。允許的危險是指業務本身存在的合理危險,即使完全按照安全規范操作也不能完全避免的潛在危險,而過失危險犯中的危險是指行為人過失地違反業務規則操作造成的嚴重危險,兩者的根本區別是:允許的危險中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可以責難的過錯,而過失危險中行為人存在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前者是不可避免的,后者是可以克服的。允許的危險與過失危險是兩個問題,互不矛盾。過失危險與信賴原則也不矛盾,信賴原則主要解決過失行為人與被害人都存在預見和避免危險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時如何分擔過失責任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對過失危險行為的追究也受到信賴原則的制約,信賴原則決定著對過失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和非難可能性。但是,一般而言,過失危險中的行為人負有主要注意義務并掌握決定性安全控制條件的特定人員,被害人沒有注意的義務,而且當危險狀態發生時往往無力改變處境,因此過失行為人不能以信賴原則來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

      在實行過失危險犯罪化的大陸法系,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了法定的危險狀態,僅僅是完成了符合過失危險犯罪構成的該當性要件,能不能構成犯罪,還要經過違法性和有責性的檢驗。顯然,允許的危險是為法律和人們所允許的合理危險,不具備實質意義上的違法性,所以行為人(或被告人) 可以運用允許的危險來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而信賴原則主要是解決行為人和受害人及其他相關人的責任分擔問題的,如果受害人及其他相關人確實違反了信賴原則,通過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對危險狀態的造成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錯誤,則行為人(或被告人) 可以運用信賴原則來作為阻卻有責性的理由,使自己免罪。在英美法系國家,行為人(或被告人) 僅由行為和過失造成法定危險狀態,還不能說他已經罪名成立,他還享有合法辯護的權利,筆者認為,在有“允許的危險”和“信賴原則”事由的情形下,被告人可以通過“允許的危險”進行合法辯護(justification) ,運用“信賴原則”作為免責事由(excuse) 進行辯護。

      筆者主張過失危險犯的可存在性,在認同以上肯定論和辯正否定論的基礎上,試圖進一步展開論證,揭示設立過失危險犯的理論正當性。

      四、可存在性分析

      反對過失危險行為犯罪化的主要觀點主要有兩大理由:一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僅是過失,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很小,動用刑罰沒有多少特殊預防意義:二是過失行為只是造成了危險狀態,并沒有造成多大的實際社會危害性,刑法干預缺少報應的基礎。主客觀兩方面綜合起來,過失危險行為不宜犯罪化。我國有不少持肯定觀點的學者也對過失危險行為的犯罪化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但大多只強調其預防特別是一般預防上的意義,欠缺報應及特殊預防意義方面的思考。以下,筆者試圖從報應和特殊預防基礎及刑法謙抑等方面就過失危險犯的可存在性展開討論。

      一般認為,犯罪化主要由報應和功利兩方面決定。其中,報應是決定刑法存在正當性的基礎,功利是補充,報應在犯罪化的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報應是一種關系范疇,本意是報答和對應的意思,具有被動性,它需要報答和對應的另一面——社會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1]的存在。社會危害性是因,報應是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我們說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正是基于刑法存在的報應本質而言。在決定某類行為犯罪化的問題上,首先應該考慮的就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屬功利的范疇,在犯罪化的領域應讓位于社會危害性。在考慮過失危險行為犯罪化的時候,我們不能不參照這一原則,對“過失”和“危險”進行一番考察,驗證它們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

      (一)過失危險的報應基礎——社會危害性

      1.危險與法益侵害。如果說,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普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存在量上的差別,而需要受到懲罰則是兩種危害性在質上的區別。顯然,同一行為造成的實害結果必然比僅僅造成危險狀態的社會危害性要嚴重得多,因此,刑法大多只處罰實害結果行為,而不處罰造成一般危險狀態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這是正確的。

      但是人類社會存在這樣一類公共安全法益,它極端重要,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它是一種超個人的法益,在各類社會法益中居首位,包括:不受外部和內部侵犯的公共安全,如放火、爆炸:普遍健康,這是隨著現代對自然和疾病原因認識的提高而提出的利益:和平與秩序,如制止暴行等{10} (P177) 。它是如此重要,以致于人們對造成它受到侵犯的威脅都不能容忍,正是這種特殊性,將侵害該類法益的危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大提升,直至進入需要受到懲罰的行列,成為刑法打擊的對象。可以這樣認為,使這樣一類重大法益面臨危險狀態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已經不僅僅是危險狀態本身的危害,之所以如此,一是人們心目中的這類法益價值的外延已經突破其本身的價值而及于它的安全性,換句話說,威脅它的安全就是侵犯它的價值:二是該危險狀態本身具有引發嚴重后果的必然性。對于危險狀態是否屬于犯罪結果的爭論,筆者認為,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由于公共安全法益的特殊性,法益價值本身已經延及于其存在的安全性,即不論是外部侵害造成其實害結果,還是對其造成嚴重的威脅狀態(危險狀態) ,都可視為對公共安全法益的已然侵犯。客觀上,由于過失危險行為引起的危險狀態已經嚴重地威脅到重大法益的安全“, 如果不是由第三者的及時加入或者其他意外原因,就會合乎邏輯地發生嚴重的實害結果”{11} 。處罰這種危險行為是因為,這種危險行為具有引起侵害公共安全的巨大實害結果的本質。

      縱觀世界各國過失危險犯的立法例,無不體現出人類對于與自身生存和與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安全法益的特殊關切。

      2.過失與社會危害性。危險狀態的造成是行為人違反法定的必要注意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的后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具有可責難性。在行為人不存在過錯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中,不能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3.過失與危險兩者在犯罪化方面的關系。犯罪本質的理論上,歷來存在法益侵害論和規范違反說的分歧。法益侵害說主張結果無價值,即在判斷行為的違法性時,主要考慮行為是否侵害或威脅了法益,沒有侵害或威脅,即使行為人的內心再惡,行為本身嚴重違反社會倫理,也應認為沒有違法性{12} 。行為人只有侵害了法益才能犯罪化,行為的反社會倫理性,不能直接成為刑罰處罰的依據。該說主張對通奸、自殺、成人間基于合意且秘密的同性戀等“沒有被害人的犯罪”以及對吸食等“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實行非犯罪化,因為這些行為只違反社會倫理沒有侵害法益。而規范違反說的基礎在于“刑法是體現倫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刑法的目的是維持形成道義秩序和道德規范,而主張處罰上述“無被害人”或“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一般認為,法益的價值(重要性) 、侵害的程度以及危險的程度對社會危害性起著首要的影響作用,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則對社會危害性起次要的影響作用{13} (P1356) 。意大利刑法學家帕多瓦尼把以法益侵害為本質的犯罪概念稱為客觀的犯罪概念,認為強調“法益”或“合法利益”與犯罪概念的直接關系,是客觀的犯罪概念的核心,認為犯罪是社會的“外部”感覺到的行為,其實與犯罪人的主觀無關。

      我國刑法采用了法益侵害說{13} 。但是,卻在總則中規定了故意犯罪的預備犯和未遂犯,而在過失犯罪中只規定了過失的結果犯。筆者認為,從法益侵害或威脅的角度來看,既遂犯對法益造成了實際的損害:未遂犯對法益構成了實際的威脅:預備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在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階段即被制止了,對法益幾乎沒有構成威脅。因此,預備犯欠缺對法益的侵害與威脅,故不應予以犯罪化。而在過失危險中,過失行為使某特定法益面臨實際的威脅——處于危險狀態,這一點與故意犯中的未遂犯是相對稱的。因此,從侵害法益的角度,過失危險行為具備了犯罪化的報應基礎。而根據我國刑法總則,追究故意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被作為一項原則來對待,過失危險犯即便允許存在的話,也只能在分則中尋找。筆者不禁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為什么追究故意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可以成為刑法原則,而過失危險犯在刑法中的可存在性卻要受到質疑呢?

      綜上,筆者認為,決定某類過錯行為,包括過失危險行為在內可以犯罪化的基礎不是主觀過錯,而是危險行為本身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過失危險犯只能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由于公共安全法益本身的特殊性,這類法益價值的外延已經突破其本身的價值層面而及于它的安全性,即威脅它的安全就是侵犯它的價值,而使過失危險行為具有直接侵犯公共安全法益價值的本質,進而具犯罪化的報應基礎。

      (二)過失危險的功利基礎

      1.一般預防。從法益保護的角度出發,我們不僅要關注有預謀的故意行為,同樣也要警惕源自人類自身弱點的過失行為,故意和過失行為都會同樣地侵害法益或對重大法益造成重大危險。而現實是:對重大法益的威脅有來自惡意的攻擊,最典型的例子是恐怖襲擊,但更多的則來自人類自身的性格弱點——過失,如世界范圍內眾多的飛機失事、火車碰撞等等,使人類在享受高技術帶來的現代化文明成果的同時,也遭受著由此帶來的巨大痛苦。嚴厲打擊惡意侵害行為的意義不言自明,而對過失危害,人們往往只在重大慘劇發生后才動用刑法,這顯然是不夠的。從公平和威懾的角度來看,傳統的過失犯罪概念都有欠缺,因為某一不謹慎的、極端危險的行為是否會造成損害后果,純粹是偶然事件。只要行為人相信如果因為其行為的后果沒有危害性就不會受到處罰,那么對行為人可能實施的處罰的威懾和預防效果就會大大削弱。對造成了嚴重損害后果的輕微過失犯罪行為處以重罰,而對造成輕微損害后果的重大過失行為不予處罰,都是錯誤的和不公平的。因此,所有歐洲國家的立法都已經摒棄了傳統的過失犯罪概念,現在都轉而采納了危險犯罪的概念{14} 。

      筆者認為,面對過失行為可能帶來的法益侵害風險越來越大,負有保護重大法益職責的刑法當然不能袖手旁觀,必須表明態度,不得聽之任之。建立保護重大法益安全的“過失危險預防機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可以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防患于未然。

      2.針對特殊人身危險性的特殊預防。筆者認為,過失危險犯具有人格上的可責難性,換句話說,行為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一般認為,人身危險性是指故意犯罪中,由再犯次數表征的再犯可能性,如累犯的人身危險性大于初犯和偶犯的人身危險性,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比脫逃犯的人身危險性要小。

      筆者認為,在過失犯罪中,對于防衛社會或法益保護而言,行為人的過失性格也會在特定的環境下表現出特殊的人身危險性。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的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盡管過錯程度輕微,但卻威脅到了特定法益的安全,這是一種特定條件下的客觀的人身危險性。行為人這種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的性格,對于某一與特定的重大法益密切相關的特定行業、職業,往往對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潛在的因果關系。這種過失性格由于在特定條件下涉及到重大法益的安危而表現出人身危險性,具有加以特殊預防的必要性。對這種人身危險性的考察主要是從保護法益的角度出發的,與故意犯罪人身危險性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建立在特定環境中、特定狀態下的行為人與可能造成巨大損害后果的潛在因果關聯上,后者則側重于主觀惡性深重的單個的行為人,而不必強調他所處的特定環境和其本人特定的生理或心理狀態。可以將前者稱為客觀(或過失) 的人身危險性,將后者稱為主觀(或故意)的人身危險性。將這一過失危險行為犯罪化(稱刑法化更確切一些) ,意在通過建立一種外部的刑法制約和誘導機制,使過失行為人意識到過失行為的危險性和危害性,體會國家和社會對過失危險行為嚴厲的否定評價,培養嚴謹的工作態度和作風,達到避免或減少可能造成危險或實害的與自己本人有關的各種生理和心理狀態,有效阻止過失危險行為再犯的產生和發展。

      五、過失危險犯與刑法謙抑

      謙抑原則認為,刑法是一種惡,具有雙刃性,凡是可由其他法律解決的事宜,刑法則不宜介入(也稱刑法的補充性) ,能不用刑法調整的地方就盡量不用刑法調整。筆者贊成這一原則,但是這一原則并沒有為某類行為犯罪化提供實質性的標準,而且往往會制造困惑,如我們一方面倡導輕刑化,一方面主張刑法謙抑原則,刑法中存在的與輕刑相對應的輕罪是否都可以實行非犯罪化,代之以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呢? 顯然,泛非犯罪化不是刑法改革的方向。

      刑法的補充性是刑法謙抑原則的主要內容。刑法的補充一是對侵權行為法的補充,一是對行政處罰法的補充。刑法與該二者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只要其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立法者就可以將其規定為犯罪,給予相應的刑罰處罰{15}(P1368-376) 。因此,在刑事立法中,應堅持將法益侵害作為犯罪化的首要標準。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在于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不同,除犯罪行為以外,民事、行政違法行為也都有社會危害性,但是在危害性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別,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的區別在于社會危害性的量變引起了質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2} 。前面提到,過失危險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存在犯罪化的客觀基礎,但并不意味著一切過失危險行為均可犯罪化,刑法的謙抑性將絕大多數的過失危險行為排除出犯罪圈。因為,客觀上的輕損害加上主觀上的輕過錯,大大地減輕了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可責性。從刑法公正、謙抑、人道價值的層面考慮,立法者只能從保護極其重要法益的角度,有選擇性地將某些過失危險行為犯罪化。

      謙抑性并不意味著相對封閉的刑法體系只減不增,而是新陳交替和與時俱進的,受人類社會發展的影響而不斷調整的。謙抑原則的價值基礎在于作為公共權力的刑法不能過分地侵涉公民權利和自由。在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中,我們往往把兩者之間的緊張和對立作為構建和評價刑法制度的政治基礎。隨著社會市場經濟實力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公民的主體意識強化,民主和自由空間獲得前所未有的擴大。但是,另一方面,這種政治經濟體制模式也給與社會文明進步不相協調的另一端——違法犯罪現象的生存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各種惡意的或過失的破壞行為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帶來了巨大威脅,孤立的個人在危險的社會治安面前顯得脆弱無力,尤其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給人們創造一個有安全保障的生活和生存環境。筆者認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并不總是呈現簡單的對立和緊張關系,有時人民大眾和政治國家之間的倚賴和合作關系同樣重要。筆者認為,在公共安全犯罪中設置過失危險犯不會破壞刑法謙抑原則,它體現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共同價值目標,有利于培養公眾對于刑法的認同和忠誠,增加刑法的權威和親和力,“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后,美國公眾普遍支持政府加強打擊犯罪的一系列措施就是一個明證。因為,社會公共安全法益根植于人類社會的最基本的部分,它是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共同的生活基礎,在這個角度,社會公共安全具有終極意義。確立公共安全的刑法保護不是借助刑法的超強制性,而是借助刑法的誘導功能。這一點對于預防而言,不管是一般預防還是特殊預防,都有很大意義。

      六、立法設計

      筆者建議在一些危害重大公共安全罪的條文中,對過失危險作出規定,如設立失火危險罪、過失決水危險罪、過失爆炸危險罪、過失投毒危險罪、重大飛行事故危險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危險罪、重大責任事故危險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危險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危險罪等等。設置過失危險犯不能打破“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為例外”的原則。設立過失危險,并非是對一切過失危險行為的處罰,只能在分則中予以規定。

      制定相應刑罰時,筆者推崇以資格刑或罰金刑為主。資格刑主要適用于業務過失,罰金刑主要適用于非業務過失情形。資格刑不僅是為了簡單報應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也是基于社會保安需要。對過失危險犯適用資格刑具有以下功能:第一,懲罰功能。資格刑的適用對象為業務過失犯,該業務過失行為玷污了其所享有的資格:第二,警戒功能。通過剝奪資格,對其他有同樣資格的人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使之珍惜自己的資格:第三,防衛功能。可以有效制止其再犯,有利于社會防衛:第四,評價功能。對過失危險犯處以資格刑,體現了國家法律對于那些嚴重危害法益的人的嚴厲的否定評價,充分發揮刑法的誘導功能{16}(P1308) 。筆者認為,為了防止資格刑的過剩,可以對過失危險犯實行資格刑的分立制和減免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陳興良教授指出,資格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安處分的作用,即使將來我國刑法中建立保安處分制度,資格刑也可以在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間起到一種過渡和調節的作用{17}(P1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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