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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財投資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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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財投資的收益

      理財投資的收益范文第1篇

      隨著國稅總局下發的《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以及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等有關財稅法規的相繼出臺,投資收益的財稅處理在企業實際財務管理中將產生一定的變化。本文結合上述新頒布法規,就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結合實際做一探析。

      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下列情況,企業應運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1)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凈利潤的,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例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以240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3%的股份,購買過程中另支付相關稅費9萬元。乙公司 為一家未上市企業,其股權不存在活躍的市場價格。甲公司在取得該部分投資后,未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取得投資后,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如表1:

      注:乙公司2005年度分派的利潤屬于對其2004年及以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應確認投資收益、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及相應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05年:

      當年度被投資單位分派的2700萬元利潤屬于對其在2004年及以前期間已實現利潤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萬元,應沖減投資成本。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8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810,000

      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810,000

      貸:應收股利 810,000

      (2)2006年:

      應沖減投資成本金額=(2700+4800-3000)×3%-81=54萬元

      當年度實際分得現金股利=4800×3%=144萬元

      應確認投資收益=144-54=90萬元

      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l,440,000   貸:投資收益 900,000    長期股權投資    540,000

      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l,440,000 貸:應收股利 l,440,000

      (二)稅務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方確認的股利所得,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方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收到的被投資企業動用接受前的利潤派發的股利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視為清算性股利,應沖減投資成本。

      而稅收上的規定很簡單,不論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是投資前產生的還是投資后產生的,都是稅后利潤,都歸為持有受益,不應轉化為處置受益。即稅法堅持投資成本不變,如果將投資前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沖減投資成本處理,則會等額增加以后的投資轉讓所得,導致雙重計稅。

      【例2】沿用【例1】假設2005年甲公司所得稅率為33%,乙企業所得稅率為15%,當年享受了定期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計算甲公司分回的稅后利潤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并注明在新企業申報表中的列示。

      稅法相關規定:

      1、企業在國內投資、聯營取得的稅后利潤,由于接受投資或聯營企業已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因此,對于投資方或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股息),一般不再征稅。但如果涉及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則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股息),其已繳納的稅額需要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按照原申報表規定,當企業有投資所得時,應該先還原成稅前收益,并入總收入,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投資企業適應的所得稅率計算所得稅,然后允許抵扣在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后,最后得出企業應納所得稅。

      3、國稅發[2006] 56號文件精神,新申報表在納稅調整時先不還原,待納稅調整彌補虧損后,再加上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

      2005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1÷(1-7.5%)×(33%-15%)=15.76萬元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81萬元

      表18行不填

      表19行填81/(1-7.5%)*7.5%

      表25行填81/(1-7.5%)*15%

      財稅差異:

      2005年會計上不確認收益,稅法上應補交所得稅15.76萬元。

      【例3】,沿用【例1】假設2006年甲公司所得稅率為15%,乙企業所得稅率為33%,計算甲公司分回的稅后利潤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并注明在新企業申報表中的列示。

      2006年,稅法上確認的收益為4800×3%=144萬元,因為投資方的稅率是15%,大于被投資方的稅率是33%,無需交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144萬元

      表18行填144萬元

      表19行不填

      表25行不填

      財稅差異:

      2006年會計確認收益90萬元,稅法上確認收益144萬元。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的財稅差異

      第一,與成本法相似,新準則規定:即使在權益法下,在按被投資企業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時,應以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為基礎,稅法對于從對方分得的股利仍不考慮這一時間界限。

      第二,與“損益調整”有關的差異。稅法對投資收益的確認以收付實現制作為基本準則。因此持有期間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損失,而稅法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只會是收益不會是損失。會計上對投資收益的確認以權責發生制作為基本準則,既確認收益又確認損失。

      如果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按占股比例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損益調整)”。對此,稅法不允許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損失,當然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也不得調整。

      如果被投資單位發生盈利,投資企業按占股比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損益調整)” ,貸記“投資收益”。對此稅法上既不確認會計核算出的投資收益,也不認可“長期股權投資”發生額及余額的變化。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會計核算借記“應收股利”或“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損益調整)”,會計上不再確認收益。即會計上則不考慮投資雙方的稅率差,稅法上正好相反,它將對方實際所分配的利潤卻認為投資持有收益,并交納地區差別稅率。

      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利潤

      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中方企業從設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開放區等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區域(不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凡該中外合資企業適用15%或24%所得稅稅率的,中方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補稅。

      不需補交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利潤

      (1)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

      (2)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與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一致,則從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不予補稅;若由于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享受定期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也不需補稅;

      (3)從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不需補稅;

      (4)投資方在免稅期間對外投資分回的稅后利潤不需補稅。

      與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有關的投資收益

      新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沒有任何影響,不存在財稅差異。

      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而稅法的計稅成本則是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為計稅基礎,并不確認投資收益。

      【例4】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200萬元購入乙公司40%的表決權資本。乙公司2005年1月1日所有者權益為400萬元,公允價值為450萬元。假定乙公司的凈資產全部為可辨認凈資產。

      按新準則的規定,初始投資成本(200萬元)大于投資時應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份額(160萬元),因此有關的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200

      貸:銀行存款 200

      注:在這種情況下無財稅差異。

      【例5】假定【例4】中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為550萬元,公允價值為6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按新準則的規定,初始投資成本200萬元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240萬元的差額40萬元,應確認為當期損益。有關的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240

      貸:銀行存款 200

      投資收益 40

      財稅差異:

      理財投資的收益范文第2篇

      五月十二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對四川及相關地區造成了巨大的破壞,災區人民的生命和生活情況牽動了全國人民的心,大家紛紛捐款捐物,為救災工作及災區重建工作貢獻力量。多家銀行也紛紛推出公益理財計劃,幫助投資者以部分或全部投資收益捐獻災區,既能達到理財目的,又有助于公益事業的發展,一舉兩得。

      公益理財,顧名思義,是將公益事業與理財計劃結合起來的產物,它是指投資人將資金投資于理財計劃,通過管理人的專業管理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后,再依據雙方事先或事后的約定,在約定時間將理財資金部分或全部捐獻給公益事業或公益機構的理財產品。因此,公益理財,本質仍是理財產品,公益是對其本金及收益的處理,是投資者與資金管理人的約定,不能改變理財產品本身的性質。

      理財產品本質不變

      投資者在投資公益理財產品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理財產品的性質不因“公益”而改變。

      公益理財,本質是理財,理財關系仍然是公益理財的基礎法律關系,在理財關系中,投資者和理財資金管理人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任何乙方違反理財協議的約定,均需對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理論上,如果理財資金管理人沒有按照約定用途進行理財本金或收益的捐獻工作,只有投資者有權要求理財資金管理人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等。

      二、理財產品的類型不因“公益”而改變。

      投資者應當注意,“公益理財”不等于保本保收益理財產品,也不意味著管理人對該種理財產品做出本金或收益的承諾,因此,“公益理財”也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管理辦法》的規定劃分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保本不保收益型和保本保收益型理財產品三種。投資者在選擇“公益理財”產品時,應注意對產品類型、投資途徑等一般理財產品的基本內容予以關注,首先選擇適合自己風險承受程度的理財產品,否則,不僅無法達到“公益”結果、也會造成資金的額外損失,從“兩全其美”變成“雞飛蛋打”。

      三、關注“公益理財”的信息披露工作,充分行使“知情權”

      投資公益理財的信息披露應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管理人對理財資金進行管理的過程,它通過對雙方就理財資金運用和投資途徑等約定內容的實施,努力達到對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或雙方約定的理財目的。這個階段的信息披露任務應由管理人承擔;第二個階段是對理財獲得的本金和收益的運用階段,對于運用于公益事業的資金,應由公益事業的管理者進行信息披露。盡管理財資金管理者與公益事業的管理者角色可能重合,但同一管理人履行義務的基礎和法律地位不同,不能混淆。

      行使“知情權”

      除投資者應當注意的問題外,理財資金管理人應注意以下問題:

      “公益理財”的形式應當更加多種多樣,內容也應當豐富,投資者既可以將全部收益或本金捐獻于公益事業,也可以按比例或按金額將部分資金進行捐獻。

      “公益理財”更應做好信息披露,以獲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一方面,理財資金管理人應當持續做好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確保資金用途透明、收益準確、投資者明晰;另一方面,理財資金管理人還應做好和公益事業管理人的銜接工作,協助投資者了解捐獻于公益事業部分的資金的使用和結果,維護投資者“公益”目的的順利實現。

      綜上,投資者投資“公益理財”首先要關注理財管理人的資質與能力,理財管理人不能很好的進行資金管理,就很難有資金進行公益事業,“公益理財”也就形同虛設;同時,投資者也要關注公益事業管理人的資質與能力,主要是通過行使“知情權”監督公益事業管理人合理合法的使用資金,真正達到“公益理財”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目的。

      理財投資的收益范文第3篇

      把“吃的”、“用的”變身為理財產品的掛鉤標的物,似乎正成為一種流行趨勢。自2 0 07年民生銀行推出第一款另類銀行理財產品以來,5年間,各家銀行推出的另類理財產品猶如天女散花,五彩繽紛,投資標的從藝術品到紅酒、白酒,再到普洱茶、手表、火腿、門票、瓷器,等等。

       

      既然如此,那么對某些標榜高收益的另類銀行理財產品,是否還值得投資?

      披著高收益的外衣

      據《投資與理財》記者了解,民生銀行在2007年推出的國內首款投資藝術品的理財產品非凡理財“藝術品投資計劃”1號產品,2009年到期實現了年化收益率12.75%,兩年的總收益率為25.5%。

       

      正是因為有這些高收益的誘惑,投資者紛紛向另類理財市場挺進。有了市場,又間接刺激了銀行發力設計出更加另類的銀行理財產品。而在這些產品發行之初,銀行紛紛打著高收益的旗號來吸引投資者的眼球。如日前推出的“好聲音”門票理財,期限半年,預期年化收益率達10%,遠遠高于銀行理財產品5%左右的平均預期收益率。

       

      庖丁解牛 識得另類理財真面目

      可是,對于這些聽著名字就奇怪的銀行銀行理財理財產品,你是否知道它的真面目呢?

      “另類投資之所以被稱為另類,是相對于傳統的股票、債券等公開交易市場投資而言的。另類投資領域非常寬泛,藝術品、奢侈品、紅酒、古董、氣候型商品(巨災選擇權、碳交易)等都是另類投資的領域。”普益財富研究員指出,若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不是投向債券、貨幣市場、股票、基金、票據等傳統標的,而是投資于具有較高收藏價值的財產受益權,則稱之為另類投資銀行理財產品。

       

      據這位研究員透露,如果忽略五花八門的標的物,另類理財產品的設計邏輯大體可以解剖成以下關系:銀行提供給投資者一個選擇權,投資者可以選擇提前贖回,獲得本金及收益(本金×較低的年化收益率×實際理財天數/365);投資者也可以選擇持有到期,進行實物交割,除此之外還可以獲得一定收益。

       

      投資者疑慮 值不值得投?

      千奇百怪的另類理財產品標的以及高收益的誘惑,不斷地刺激著投資者的神經,但他們也疑惑,這樣的另類銀行理財產品是否值得投資呢?

      “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這是投資界亙古不變的真理。雖然某些另類的銀行理財產品獲取了較高收益,但其本身的風險系數可不小。”《投資與理財》特約理財師指出,無論另類理財產品如何發展,但它始終是小眾產品。良莠不齊,加上定價標準及收益并無統一標準,不能忽視其相應存在的風險。

       

      縱觀目前已經到期的幾款另類理財產品,有實現了較高收益的產品,但也有可能出現負收益的情況,例如市場上的白酒理財產品。最近白酒因受“塑化劑”事件影響,價格紛紛下跌,茅臺酒就從最高的每瓶2300元跌到1400元,這樣的價格跨度,直接影響與其相關的白酒理財產品表現。果真如此,在最后兌付時,投資者只能把酒帶回家,喝都喝不完。

       

      乍看上去頗有“眼球效應”的另類理財產品,可能因類似的風險,讓很多投資者笑不出來,最終說不定成為“坑爹”者的受害者。

      理財投資的收益范文第4篇

      關鍵詞:銀行理財產品 信息不對稱 政策建議

      一、宏觀經濟形勢

      2013年3月25日,銀監會下發《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銀行理財資金投向、風險撥備提出要求。此舉是應對日益火爆的銀證、銀基業務的重要舉措,雖意在控制風險,但實際對銀證、銀基業務(通道業務)起到降溫作用。

      2010年CPI漲幅5.1%,2011年漲幅6.4%,面對日益嚴重的通貨膨脹,我國居民的生活壓力明顯增大。為減慢貨幣流通速度,央行在2011年共進行3次加息,6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一度達到了21.5%。加之央行擴大存款準備金繳納范疇,將信用證、保函以及銀行承兌匯票三類保證金存款納入存款準備金的繳存范圍后,銀行攬儲困難重重。

      重壓之下,銀行發行資產負債表外核算的理財產品以吸收市場資金。利用銀行理財產品進行“高息攬儲”,無論是銀行為緩解資金壓力,還是投資者為跑贏CPI,收益穩定、風險可控的銀行理財產品都成為銀根緊縮形勢下銀行與投資者的最佳選擇。

      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股票市場和基金市場一蹶不振,以上證指數為例,從2008年開始一路下滑,起伏不定,從5000多點跌到2300點。這時銀行理財產品就如雪中送炭一般橫空出世,以穩定的收益和低風險迅速占領市場,直接造成了近年來理財產品的規模壯大。

      二、理財產品現狀

      (一)我國理財產品綜述

      截至2012年末,銀行理財產品余額達到7.1萬億。截至2013年一季度,內地理財產品規模已高達13萬億元。目前投資對象以貨幣市場工具及債券為主,因此貨幣市場資金利率的上漲促使新發行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上升。

      6月之內,101家銀行共計發行理財產品3025款。前十大銀行發行理財產品1645款,占總發行量54.38%。國有控股銀行市場占比上升至33.26%,占據市場主要份額。102家銀行共計3580款理財產品到期,到期的理財產品中,已公布收益率的產品1569款,有六款產品實際收益率超預期,一款產品實際收益率低于預期,其他公布實際收益的產品均符合預期。

      銀行“錢荒”直接導致銀行理財產品收益陡然升高。6月末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創新高:幾乎沒有收益率為5%以下的理財產品。從月初的4%,到月中的5%,再到月末的6%、7%甚至9%,整個6月,銀行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呈節節攀升態勢。短期信貸的快速擴張、外匯占款的大幅減少等因素導致銀行流動性緊張是首要原因,銀行迫切需要通過發行理財產品解決部分資金問題。

      (二)銀行理財業務暴露的問題

      雖然近年來我國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但其風險管理和監管尚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在眾多理財產品中,以高收益著稱的結構性理財產品幾乎囊括了收益率最高理財產品的前列。2011年,實際收益率排名前十的理財產品中,實際年收益率在12%至16%之間的就大部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然而,理財產品收益最低的,往往也是一些結構性理財產品,有些產品最終出現零收益率甚至是負收益率的狀況。因此,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在為投資者提供豐富投資工具,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同時,也蘊藏著潛在風險,如部分銀行避談產品風險、隱瞞實際收益、夸大預期收益、誤導銷售、錯誤銷售等情形。

      三、銀行理財產品信息不對稱問題

      銀行理財中,商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已不是新問題,在產品的設計、營銷、操作的各環節,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利益不對稱成為理財產品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宣傳誤導

      理財產品銷售時,不加以解釋和注明的用詞和術語容易誤導消費者。投資者認為,預期收益率高則將來到期收益就高,但預期收益率無法預測將來。一些壽險公司將萬能險包裝成“理財產品”將結算利率說成“預期年化收益率”,只承諾最低保證利率,卻在銷售中宣傳投資收益穩定。但根據保監會2009年頒布實施《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萬能險以任何形式公開推廣時,只能承諾最低保證利率(一般為2.5%),超過保證利率以上的部分,必須以醒目字體提示為“不確定”。另外,在產品名稱上也存在誤導,一些產品起名“穩富”“穩盈利”“心安利得”“保利”等字眼,但卻并不保本,或是僅僅達到同期利率水平。

      (二)風險披露不到位

      理財產品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和較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特點來吸引投資者。但理財產品不是儲蓄,不能保證收益。很多產品在說明書中已指明,風險暴露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而銀行僅僅是方。在有一些期權結構的理財產品中,銀行也說明風險大的期權結構由投資者獨自承擔。但在購買時,銷售人員很少詳細告知風險,一般僅提醒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而已。具體條款和風險揭示只能在柜臺簽合同時看到,投資者通常是草率簽字,當財富遭受重大損失時,才知道承擔的風險。

      (三)收益分配模糊

      投資被投向實業還是短期貸款多數投資者不得而知,,經理是否將實現的全部收益交給投資者,還是在實際收益高于預期收益時,只付給投資者預期收益。另外,銀行在銷售、管理理財產品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包括:網點營銷的成本,銀行投資人的管理成本,理財產品獨立托管成本等。但由于監管部門沒有具體規定銀行理財收費標準,在不同銀行對理財收費存在差異,一般在0.5%~3.3%之間,且彈性很大。由于收費不透明,投資者利益可能受到侵害。

      四、信息不對稱的原因

      (一)信息披露不足

      2013年3月25日銀監會“八號文”對銀行理財資金投向、風險撥備、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對規范銀行理財業務起到不可小覷的影響。然而信息披露問題依然缺少差異化和細致化。到期收益率,認購規模等數據非常難以觀測,只在一些網上銀行客戶端內能找到,銀行一般只在購買前公布預期收益,到期時并不公布實際收益率。預期與到期的偏差,只有銀行內部、監管機構以及購買者知道。沒有這些信息,投資者難以對理財產品的表現進行評估。

      (二)銀行的盈利動機

      商業銀行同樣以盈利為目的。理財產品給銀行帶來巨大收益,信息披露少銀行宣傳成本低,可以通過銷售不利于投資者的理財產品實現更高盈利。因此,銀行期望為實現最高收益而希望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延續。

      (三)投資者缺乏專業知識

      銀行理財涉及許多金融專業知識,投資者中大多不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難以高效理智的做出投資選擇,容易受到欺騙和蠱惑。大多僅僅通過宣傳資料的字面意思的直觀理解做出決策,對合同的細節和風險的承擔很難有清晰的認識。

      (四)投資者維權意識薄弱

      信息的壁壘讓銀行理財經理可以在更大范圍對資金進行操控,而不被發現。在滿足投資者基本收益需求的前提下,財經理可能會大膽侵犯投資者利益而為自身謀取更多利益。投資者往往基于對銀行的信任,不會計算準確的實際收益,當權利受到侵犯時也沒有意識,這使得理財經理在幕后有更多操控的空間。

      (五)投資者的“搭便車”心理

      投資者在利益受到侵犯或是發現銀行的不規范的操作時,由于監管舉報的成本更能遠高于相對于自己的獲益,大家都希望他人能夠站出來,規范行業操作,而自己享受“搭便車”帶來的“漁翁之利”。當投資者都有這種心理時,就不會有人愿意做“領頭羊”了。

      (六)信息收集的成本高昂

      理財產品投資者即使具備一定專業理財知識依然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而在搜尋過程中要付出大量包括人力、物理、財力以及時間在內的成本。很多理財產品的具體信息高度保密,想清楚了解各銀行實際的運作能力、理財經理的業務能力更是難上加難。因此,理智的投資者會失去收集信息的動機,信息不對稱問題進一步加重。

      (七)信息優勢方對信息的保護

      在信息高度不對稱的理財市場,擁有更多信息的人利用其他投資者不能發現的投資機會,在恰當時機實現高額利益,而信息的外露將加劇優勢投資項目的競爭,削弱信息優勢方的利益。因此,信息優勢方會盡可能的保護或隱藏擁有的信息,甚至向他人提供虛假信息,誘導欺騙其他投資者。

      五、政策建議

      銀行理財雖然熱度不減,但依然是處于發展和成長階段,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暴露出很多問題。為了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成長和投資者的權益,監管部門應提供立法保證、規范行業操作、加強信息披露、控制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構建高效透明、成熟規范的理財環境。

      (一)加強信息披露

      銀行應公布全部流通停售后的理財產品的到期收益率,實際認購規模等必要數據,并及時更新于網站及柜臺公告欄,自覺接受投資者的監督與考察。保證信息的真實有效,確保時效性,方便投資者作為參考。

      (二)加強立法建設

      先關管理措施的出臺必須伴隨一定的獎懲措施。對表現優異的銀行進行通報表揚和嘉獎,對表現較差的銀行進行通報和懲罰,形成良好的行業氛圍。明確當銀行出現違規或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處理辦法才能讓投資者信賴。因此,銀行理財業急需一套細致明確的立法規范其行為。

      (三)加強監管力度

      定期對銀行信息披露情況的真實性和時效性的檢查,能夠規范銀行理財的行為。對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限、方法進行明確的規范,并保證投資者通過網絡、書籍、報刊等渠道快速了解,實現對銀行的激勵機制是當前需要進一步改善的。

      (四)規范銀行理財操作

      明確銀行理財資金科投資的領域、客戶購買前風險揭示的程度、銀行理財中承擔的業務。在保證銀行理財業務不是生機的前提下,減少模棱兩可、標準不一的宣傳語言,統一術語,保證投資者清醒認識理財中風險。

      (五)提高投資者的理財素養

      應要求銀行對將購買產品的客戶進行規范合理的合理的風險揭示和必要知識教育。提高投資者對理財產品性質和風險額認識,理智投資。

      參考文獻:

      [1]俞靚.銀監會認為部分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不足.中國證券報,2008 ;4 ;16

      理財投資的收益范文第5篇

      前幾天,家里一位長輩被老同學喊去參加了場“溫泉一日游”活動,由理財公司組織,泡泡溫泉打打高爾夫,回來后手里多了份理財產品傳單――“10萬元起購,期限1年,年化收益率16%,每月進行返利。”之前長輩接觸的幾乎都是銀行理財產品――5萬元起購,90天期限,預期4%左右的年化收益率。面對這多了幾倍的收益率,說不心動是假的。

      當長輩來問我這個理財產品靠不靠譜時,我的內心很慚愧。作為一個金融記者,身邊人竟缺乏理財的基礎知識。因此本文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做一下理財知識的普及。

      理財是否成功,并不是單純看收益率的高低。

      如果是無目的理財,純為提高資金效率,理財的最低標準是:收益率超過本年度的通脹率。據專家預計,近幾年我國的通脹率大約為4.5%,只要你的投資收益率超過4.5%,那就恭喜,你賺了。通脹率,可依據各大新聞中提到的CPI(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漲幅作為基礎標準,因此,平時注意留意新聞報道,對基礎理財還是很有必要的。

      如果是目的性理財,例如為了實現養老、子女教育而做的理財,就要好好算一筆賬。

      假如現在出國需要100萬元,N年后所需的費用就是用100乘以(1+A)的N次方,A是歷年大約的平均通脹率,得出來的數,才是幾年后真正需要的錢。以4%的通脹率舉例,6年后的留學費用就是100×(1+4%)6,未來需要的錢數越多,對收益率的要求也水漲船高。

      目前市面上的理財產品,一般風險越低,收益越低;風險越高,收益越高。期限越短,收益越低。如果一定要將常見的理財產品類型按風險大小做排列,大致可以分成:銀行儲蓄(活期、定期等等)、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P2P、民間借貸……

      進入降息通道后,銀行理財的高收益不再,收益率將普遍低于5%;信托產品收益較高,投資門檻也高,大多百萬元起售,周期長一些,利率能達到10%左右;P2P與民間資本一樣,高收益率與高風險并存,周期不定,高收益的背后可能有本金損失的風險。可你選擇的重要前提是,你確信對方能拿回放出去的貸款,你要確信,確信以后才能進行投資,重要的事多說幾遍。

      一百多年前,馬克思就在《資本論》中寫過,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會保證到處被使用;如果有20%的利潤,資本就會蠢蠢欲動;如果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于冒絞首的危險;如果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于踐踏人間一切法律。這描繪的正是投資收益和投資趨向的關系,在當前宏觀貨幣政策穩健的大環境下,不滿足于正常收益的人越來越多,有些人因此鋌而走險。

      通常,P2P、民間借貸的投資資金都用于向急需資金的企業放貸。能否按照預期收益收回貸款取決于企業的經營狀況。企業的盈利水平決定資金收益率。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的是,近幾年,國內上市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大都在兩位數以下,對外公布大都是10%左右的利潤率。實體企業辛辛苦苦經營一年才賺10%,投資理財卻能輕而易舉的賺20%,這不科學啊!

      因此遇到高收益率的理財宣傳,就必須提高警惕。套用一句金融人士的話,當前經濟下,普通理財(指門檻較低的理財)收益超過6%,就需要認真研究其投資標的;8%以上的收益,就應該警惕;10%以上收益需要高度警惕。P2P的收益率在12%以內算正常,基本以15%為紅線,高于24%的不受法律保護。

      據網貸之家最新統計,今年以來P2P網絡貸款平臺出現跑路或提現困難的公司多達677家,問題平臺大多數在2014年或2015年成立,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左右,超過5000萬元的平臺僅有幾家。一些公司開始以高收益率為誘餌,最初幾個月返利非常準時,突然某一天就人間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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