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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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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管理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第1篇

      近幾年,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各鄉鎮嚴格按照長農經[]2號和長農經[]8號兩個文件要求,正在逐步規范,并已取得明顯成效,得到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的充分肯定。但與此同時也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此,為繼續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經縣局研究決定,現就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核發、補辦、變更登記管理,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調處以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檔案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變更登記工作

      各鄉(鎮)在繼續抓好鄉(鎮)、村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網絡建設的同時,要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業務辦理程序,嚴格區分和把握轉讓、轉包、租賃、互換、入股等各種具體流轉方式的不同點,按照長農經[]8號文件要求的操作流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

      為有效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備案制度,進一步規范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行為,減少糾紛隱患,縣局統一要求,從年起,凡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土地,原則上必須經縣經管局登記備案;以轉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的,要按全縣統一規范的文本格式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報發包方備案。同時,各鄉鎮要積極引導農戶土地流轉,并及時做好流轉服務中心土地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真正搭建好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服務平臺。

      二、統一規范經營權變更登記、遺失補發、權證注銷及其他方式承包辦理程序

      (一)家庭承包土地補辦經營權證程序

      2005年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后,農戶因故未辦理經營權證,或者因部分農戶承包村新增土地需要補辦經營權證的,在填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核發呈報表》(一式兩份)的同時,區分情況按以下程序辦理:

      1、98年以來未登記辦證農戶補辦經營權證程序:

      對于二輪延包后98年確權發證時未辦理經營權證的農戶,現申請補辦權證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農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寫明補登理由,并附原始經辦人證明材料及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2)村民委員會審核后填寫《農民承包土地田塊登記卡》一式三份,協助農戶做好田塊四界相鄰戶簽章,并同時做好與農戶承包合同的簽訂工作后,將《農民承包土地田塊登記卡》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3)鄉(鎮)經管站根據《農民承包土地田塊登記卡》、承包合同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填寫《土家族自治縣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證登記簿》(一式三份),報縣經管局審核后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2005年漏登農戶補辦經營權證程序:

      對于98年已經確權發證的農戶,年完善二輪延包時未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現申請補辦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農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簽署同意辦證的意見;

      (2)鄉(鎮)經管站根據1998年存檔的《農民承包土地田塊登記卡》復印件、承包合同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填寫《土家族自治縣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證登記簿》,報縣經管局審核后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遺失補發經營權證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農戶遺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補辦,除了填報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發呈報表》(一式兩份)外,還應附以下材料:

      1、農戶本人的書面申請:要寫明具體補發原因,申請人和共有人都要簽章;

      2、當地有影響力報紙登報聲明經營權證遺失的報紙原件或電視臺聲明資料證據證明(如:三峽晚報、三峽日報、市縣電視臺等新聞媒體);

      3、村委會核實的證明材料(含村組);

      4、鄉(鎮)經管站調查核實的材料;

      5、農戶承包合同及經營權證登記簿復印件。

      (三)注銷經營權證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對于符合《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注銷權證的,應附以下材料:

      1、經營權證注銷登記呈報表(一式兩份);

      2、村注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理由及相關依據材料(終止承包合同的告知書和公告材料);

      3、村委會終止承包合同后承包農戶書面意見材料(包括在公告時間內農戶對不同意終止合同的理由);

      4、農戶申請仲裁或提請訴訟的材料;

      5、被注銷經營農戶經營權證相關資料(經營權證登記簿復印件及經營權證復印件);

      6、原發證機關注銷公告影印件;

      7、其它相關材料。

      (四)其他方式承包登記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對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發包的村集體機動地、園地、荒地、水面等資源,應采取招標、公開協商、租賃等方式進行發包,具體資料包括:

      1、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承包方式的會議記錄材料:要有明確的承包期限、承包費用、承包形式及對承包費的使用等,參會人員要簽名,對議定的內容要符合法定要求(如:承包期限要根據地類據實確定,且原則上要與家庭承包確定的承包期限一致);

      2、公開發包會議記錄,與會人員要簽字;

      3、發包領導小組對公開發包結果公示的材料;

      4、承包協議書及繳納承包費收據復印件;

      5、承包地塊要有《農民承包田塊登記卡》或地塊四界圖,四界相鄰必須蓋章;

      6、簽訂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書;

      7、填寫農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

      三、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要積極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調處工作,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明確歸口由鄉(鎮)矛盾調處中心辦理的鄉鎮,鄉(鎮)經管站要主動參與并積極配合鄉(鎮)矛盾調處中心工作,對轄區內各村因土地四界、面積及經營權流轉等原因發生的糾紛要在查明情況的基礎上,及時引導,組織好基層調解,力保事事有結論,件件有回音,自覺做到有訪必接,有問必答,有案必辦,確保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對于情況復雜、調處難度大的糾紛案件,要及時請示縣局,開展業務綜合“會診”,在縣、鄉、村三級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綜合調處意見,最大限度確保糾紛調處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四、進一步規范土地承包檔案管理

      各鄉鎮要嚴格按照長農業字[]84號《關于轉發<省農業廳省檔案局關于轉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繼續做好完善二輪延包后發生的土地承包合同資料、土地流轉檔案資料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等檔案資料的歸檔工作,明確縣、鄉(鎮)及村各級土地承包資料的歸檔范圍,合理歸檔。

      五、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領導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規范;土地承包程序,加強;承包合同管理

      Abstract: aiming at the village street, community assets contrac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ing behavior is not standard, contract mechanism is not sound, contract signing of problems, innovation concept, strengthen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teadily, and for to make streets to help lay the good foundation, to promote harmonious and stable. Regulate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standard;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715.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當前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合同形成程序不規范,存在少數干部個人說了算的問題。有些村干部上臺后,為增加收入,為實現競選前對個別村民的承諾,私自將公有財產賤價送人,亂簽訂合同、協議。

      根據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政策的規定,農村公有資產處置、建設工程發包和荒山、灘涂、土地、房屋等資源的租賃承包,都必須經過村兩委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必須經過與會人員2/3通過,并要公開招、投標、拍賣和公示。但有的村未經過這些程序,及至承包人開始履行合同時,村民方才知道,同時在村組干部內部產生隔閡和矛盾,隨之引起群眾上訪。

      (二)村土地承包存在以租代征現象

      有些村居亂簽訂土地承包價格和年限,土地承包價格依據國家征用價格承包,承包合同期限無期限。這既違背了《土地承包法》,又讓村民受到了傷害。

      (三)合同招標、競標、投標不規范

      合同招投標不規范,有些村名義上是承包招標、競標,實際上是搞干部暗箱操作,引發不公,群眾意見很大。

      (四)合同內容和文本不規范,存在內容不全和表述不清的問題。經濟合同法律性強,文本必須規范。但由于一些村組干部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字能力有限,對合同的簽訂重視不夠,過于草率,導致相當一部分合同文本五花八門,且要素不全,責任、義務過于空洞,約束性不強;有的文字表述不準確,存在歧義,法律約束力不強,對合同的管理和執行留下很多弊端和隱患。

      (五)合同簽訂主體不規范,存在違法違規的問題。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具有代表村民簽訂經濟合同的法人代表的資格。目前,一些村干部為了增加村資金收入,根本不顧及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亂簽訂承包年限,亂改變土地用途。既違背了法律規定,也有失經濟合同管理的嚴肅性,而且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時,將使合同成為無效合同。

      (六)經濟合同管理不規范,保存不完整。合同簽訂后,應該加蓋村委公章,合同其中一份應該交由流轉中心存檔,但有的卻沒上交統一保存,而是直接保存在村組干部個人手中,這樣帶來了很多后患:一是街道無法監管合同的合法性;二是街道無法監管合同中的發包收入,甚至有些發包收入進了村書記的腰包;三是合同容易丟失,導致兌現合同無依據;四是村組干部調換時,一旦調下來后,少數干部不予交接,導致出現矛盾;五是給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撕毀、篡改合同留下機會。給街道、村、社區的穩定留下了很多后患。

      (七)合同兌現不規范,存在租賃承包款難收取的問題。在合同款征收中,盡管有合同約束,但由于相當一部分村民合同法律意識不強,不愿按合同上交應交的款項,或者扯皮少交,加之部分村組干部不堅持原則,亂充當好人,擅自表態減少合同款甚至免交合同款。久而久之,一則合同款年年積累,加大了征收難度;二則相互攀比,拒交抗交司空見慣,導致合同款難以征收,成為當前農村普遍存在的一個極其棘手的社會問題。

      (八)合同管理存在漏洞,無法監管發包收入

      合同簽訂后,承包費應該交由街道財政所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代管,但有些村干部為方便自己用錢,逃避代管,私自收承包費。有些村干部利用吃喝招待款與合同款相抵,更甚至,有些村干部自己平時的吃喝招待款直接塞在承包費里。這不僅牽扯合同承包管理,還會因為財務管理引發上訪矛盾。

      綜上所述,目前農村經濟合同管理已經上升為影響農村穩定、制約村級工作正常運行的熱點難點問題,必須下大力氣予以規范,這就要規范承包合同流程,確保合同管理不引發上訪。

      二、規范農村承包合同簽訂流程

      承包合同簽訂流程

      1、承包方申請承包承包方向土地流轉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承包經營權轉出委托申請,內容包括村名、戶主姓名、面積、地名、四至、價格、期限、聯系電話。

      2、調查、核實

      流轉中心根據承包方申請對需要承包項目進行調查、核實。對發包項目的準確位置、面積、質量、有無權屬糾紛等,對承包方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土地用途等進行調查。留影像資料。

      流轉中心對承包方的經營能力和經營項目進行審核。

      3、收益評估

      流轉中心評估承包項目收益,為確定發包價格提供參照依據,并將評估結果反饋給村。

      4、組織洽談

      組織有意向的雙方應在流轉中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協商和洽談,并作好詳細記載。進對同一發包項目有多個需求主體的,由流轉中心統一組織開展競標活動。

      5、召開會議

      1、村集體擬定發包方案:由全體村班子參加討論,擬定出發包項目、發包方式、年限和繳款方式,評估發包項目的收益情況作為標底等,做好會議記錄,全體參會人員簽名。留影像資料 2、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召開兩委、村民代表會議,充分討論,經歸納修改后,與會人員2/3以上同意,本方案通過并簽名確認。

      6、公布已表決的方案:

      在村政務公開欄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督。

      7、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為3天。(留影像資料)

      8、簽訂合同

      對村集體提交來的合同方案形成的程序是否規范、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和合理、手續是否完善等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由流轉中心提供合同,簽訂山東省統一的合同文本,合同一式四份,流轉中心存檔一份。

      9、登記臺帳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第3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顯然,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權等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涵義和屬性,不利于“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主要通過對家庭承包中的農民土地承包權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深入研究,以便理清兩者的各自特征和區別,切實達到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權自20世紀70年代末農村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以來,既已客觀存在,農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權。到1993年7月2日《農業法》頒布,使“承包權”上升為法律范疇,原《農業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F根據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和第47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之規定并結合實際分析,土地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有權依法授權享有承包農村土地的資格。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條第1款“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分析,可見,發包方成員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權只能依法授權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民土地承包權”(即農民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有權依法享有承包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

      根據民法理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為民事權利能力。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依民法理論,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種法律資格是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的;盡管不同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有所不同。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便不成其為民事主體。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只能是發包方的成員(即農民個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主體是一切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法律地位平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不論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對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人人有份的。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的,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6.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是一種期待權。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即民事權利能力),僅具有可能性,即在農村土地發包前,只有可能性而不具有現實性,可謂是一種期待權。由于土地承包權所反映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土地承包權還只是國家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的農戶提供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般前提。盡管這個一般前提是取得民事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家庭承包的農戶要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這個一般前提外,尚需法律規定客觀情況——民事法律事實(這里指“承包合同生效”,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生。

      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性質和內容分析,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即通過家庭方式承包使農戶取得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進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畜牧或者養殖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以及承包該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上設定的物權。這里“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它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標的物的他物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這里“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同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分析,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標的不是全部農村土地,如有的園地、養殖水面等由于數量少,在發包方內做不到人人有份,有的“四荒”雖多,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的不愿承包,顯然這些農村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而只能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其標的。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之占有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就是農村土地使用價值方面對物進行支配,其目的在于對農村土地為使用收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民事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5.它其權利主體只能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組織的農戶”。

      6.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且期限較長?!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可見,家庭承包的承包期較長,超過20年。

      7.它其主要內容(即承包方的主要權利和主要義務)具有法定性?!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權利三個方面和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義務三個方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權利和義務,包括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兩個方面。根據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條款規定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的內容,不得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相沖突,否則該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無效,應遵照和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同時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8.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實質上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性。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村經營體制的基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即農戶)為單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從深層意義上講,這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區成員權和生存發展權利的確認,即具有社會保障和福利性,以耕地等農村土地作為廣大農民生活的最基本和最可靠的保障手段,是一項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財產權利。

      9.它是以耕作、養殖、竹木、畜牧為具體內容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耕作,是指了為取得植物收獲而在耕地上從事栽培等農業活動。養殖,是指為了獲取水產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產動植物等農業活動。竹木,是為了取得竹木收獲物而在林地、“四荒”上從事種植竹木等農業活動。畜牧,是指為了獲得牧畜產品而飼養牧畜和家禽等農業活動。

      10.它是以農村土地的使用目的為農業目的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農業目的是指承包方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8條第1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11.它其權利的可流轉性?!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從產權角度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如轉讓、互換、繼承等)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下的流轉(如轉包、出租、入股、代耕等)兩方面。

      12.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俺邪乇灰婪ㄕ饔?、占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13.它其法定權利的物權保護性和約定權利的債權保護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承包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根據上述對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研究,筆者認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屬民事權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民事權利,且屬于物權,屬于物權中的他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是新型用益物權。

      2.土地承包權依法律賦予而產生;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生效而產生。

      3.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僅具有可能性,是一種期待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現實中的主觀權利,具有現實性,是一種實在權,具體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承包該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4.土地承包權的法定主體是農民,即發包方的成員;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戶,即發包方內的農戶。

      5.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社區成員權特性,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被依法剝奪,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又如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之規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從而依法剝奪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

      6.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流轉,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

      7.農民土地承包權因“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1款)而長期存在,如甲農戶依法將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農戶,則甲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在該承包期內無權向發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但甲農戶的每一個成員仍享有土地承包權,即在新一輪承包中還可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具有較長期限,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因一定法律事實(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滅。

      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聯系

      按民法之理論分析,土地承包權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前提。農戶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權,才能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權,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具體表現。具體來說,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才能使農戶真正取得民事權利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如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行使土地承包權而不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則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里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實際上是由一個農民土地承包權或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其中由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的農戶土地承包權其性質應屬于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屬“人人有份,按戶承包”。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第4篇

      以2010年龍陵縣承包土地流轉狀況為例,我們可以從側面分析出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現狀。2010年,全縣農民家庭承包耕地流轉總面積25509畝,占全縣耕地面積的6%;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數3273戶,占全縣農戶總數的5%。流轉方式主要以轉包、出租、互換為主。其中實行轉包的12617畝,占流轉面積的49.5%;實行出租的8729畝,占流轉面積是34.2%;實行互換的1434畝,占流轉面積的5.6%;其他2729畝,占流轉面積的10.7%。農戶間自發流轉占絕大多數,面積是20181畝,占流轉總面積的79.1%;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及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面積是5328畝,占流轉總面積的20.9%。流轉類型上流向種養大戶和企業的居多,分別為11704畝、11384畝,分別占流轉總數的45.9%和44.6%,流轉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410畝,僅占流轉總數的1.6%,流轉入其他主體2011畝,占流轉總數的7.9%。流轉價格農戶間自發流轉每年在300-500元/畝不等,流轉入企業的價格在50-700元/畝之間。簽訂耕地流轉合同3912份,其中簽訂規范書面流轉合同2436份,占合同總數的62.3%,口頭協議流轉合同1476份,占合同總數的37.7%。全年受理土地流轉糾紛46件。

      經以上數據顯示分析,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具有這樣幾個顯著的特點:一是流轉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與2009年同期相比,增幅上升3個百分點,這樣的比例在全國以農業為主,同等經濟發展水平的縣份來說趨于中等水平。土地流轉作為我國土地的一種經營方式,亟待加以規范。二是流轉形式多樣化。以轉包、租賃方式居多,包括了互換和其他多種流轉方式。在流轉中農民自發流轉的比例偏高,而采取中介委托等流轉的比例偏低,這樣就導致流轉形式的復雜。三是流轉類型不利。流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僅占流轉總面積的1.6%,而流入種養大戶和企業的高達90.5%,這樣就導致土地流轉由一種個體條塊式經營轉向另一種條塊經營,為發展集約化規?;霓r業產業造成不利因素。四是流轉差價懸殊。農戶間自發流轉每年每畝的差價就高達至少200元左右,流轉入企業的土地差價更為懸殊,這樣的價格差異對于農村家庭來說的確是很高的比例。五是流轉保障不足。較大一部分農民只以口頭協定方式進行流轉,即使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但也缺乏規范性,對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細則沒有做出明確約定,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和糾紛。

      二、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出現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由于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主要依附,絕大多數農民即便是將土地以各種形式租賃或托管出去,但沒有真正脫離與土地的關系。經營權雖然表象上歸屬經營人,這是暫時性的。在隱性上,土地經營權仍然是歸屬流轉人。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直接導致了流轉和土地管理上難免會出現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由于土地流轉多以家庭為單位,并且流轉對象和流轉方式存在差異,呈現出流轉的規模小、周期短、使用率低等特點。并且多數農戶在流轉過程中呈顯出較強的季節性。臨時性經營土地方式導致在規劃、耕作上必然會盡量減少成本投入,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致使土地質量逐年下降,土地耕種收益率極大降低。二是規模經營難度增加。自發流轉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方式仍是主流,這在土地利用中無法形成大面積機械化作業,種植作物的不同又會導致耕作時令的差異,這樣在作物耕種過程中,難免造成水、電、人工費用等多項成本的增高。承包人尤其是種養大戶盡管承包到多片土地,但大多數為條塊零星分布,要想把這些承包到手的土地從分散的農戶手中集中起來,連成片進行大規模耕種開發,沒有較高的利益誘惑,大多數農戶不愿流轉。因此,土地在經營管理上過于分散,嚴重制約著規模化經營的發展。三是流轉缺乏規范管理。很大一部分農民在流轉過程中注重于口頭協商,由于利益驅動,對流轉價格采取保密措施,所以在價格上出現懸殊。同時在出現糾紛時沒有成文的法律依據,為解決土地流轉糾紛增加了很大難度。即便是自主流轉中簽訂了書面合同,但由于近幾年來國家針對農業補助的傾斜性優惠政策大量出臺實施,為原來的約定增加了很多不確定因素,利益的爭端也會產生流轉雙方的爭議。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簽署規范性合同的農民更是寥寥無幾,土地流轉管理的不規范越來越成為農村發生不安全事件的誘因。

      分析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出現一系列問題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農民對土地依賴性過強,不愿意長期流轉土地經營權。法律意識淡薄,存在濃厚的小農意識,缺乏市場競爭意識。沒有形成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性機制,對流轉過程缺乏剛性措施。鄉村兩級基層組織對土地流轉工作沒有真正加以重視,對土地流轉持觀望態度,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處理原則,或者害怕介入后引發新的問題給自己找麻煩,不能夠正確引導農民合理參與土地流轉。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問題;途徑

      近年來,我國農民就業形勢更具多元化,從事非農業生產人員數量呈逐年增加的態勢,這對農村生產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逐漸增多,對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因此,需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不夠

      農民不僅自身法律意識淡薄,而且文化素質普遍不高,這就導致大多數農民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從而導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不斷,甚至還存在個別村委員會對集體土地經營權利進行侵犯的行為,承包合同相關條款得不到執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沒有法律效力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變,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員簽訂時,沒有在公開及公正的環境下簽訂,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頭確立的,合員簽訂十分隨意,缺乏書面的保證。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領導干自行確定,不僅沒有相關方案,而且沒有經過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個別村干部利用手中職權,往往以較低的價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簽訂過程中使親朋好友獲得利益,非法承包現象較為嚴重。部分沒有書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則會對農村的和諧、穩定帶來較大的影響。

      3.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

      一直以來我國城鄉之間經濟發展都存在較大的差距,這也導致當前許多農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涌入城市。大量農民外出外工,使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現象十分普通,但很多農民土地流轉過程中采用的都是口頭約定,不簽訂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棄耕的現象。一些較偏僻落后地區,不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對土地承包行為監督不及時,再加之農民自身文化素質較低,這就導致土地承包過程中對于自己和對方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從而導致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存在著許多違規現象。

      4.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歸屬于政府機構管理,但由于實際工作中,管理人員自身素質不高,再加之對工作缺乏認真、負責的態度,這就導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執行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極易出現各種矛盾和問題,從而導致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徑

      1.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

      需要在實際工作中重視村級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合其能夠知法、懂法,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充分的運用法律來維護好農民及村集體的切身利益。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可以將其印制成冊,做到農民人手一份,還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會進行張貼,加大對土地承包法的宣傳,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夠認真、深入的領會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種規定,從而做到有效的貫徹落實。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門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處于重要地位。為此,管理部門應該提高自身責任意識,注重工作的實效性。工作中,要著重對土地合同檔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實現制度規范化,通過專人進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責任制度。在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相關部門應該及時有效進行收集,避免合同長時間在農民手中存放。在進行收集的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嚴格檢查,做好合同和實際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庫,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實性。

      3.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對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主管相關部門應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相關工作,通過流程制度的確立,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從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進行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應配備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化管理。

      4.提高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面對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管理工作將不斷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沒有一支業務精、政策通、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的人員隊伍是很難勝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們不斷地在隊伍建設上下功夫,花力氣,為做好新時期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創造有利的工作條件。

      5.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來做好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同時制定詳細的土地流轉規程,進一步對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引導和規范,確保流轉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規范性及流轉手續的完備。作為農經部門,更需要對農民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進行引導和指導,辦理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證,積極調解土地流轉糾紛,對土地流轉合同進行備案。進一步完善鄉鎮農經監管部門職能,強化對土地流轉的監管,更好的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另外,當前還要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場調節來強化對土地流轉的有效管理,構建農村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及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庫,更好的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工作。

      三、結束語

      在當前農村發展過程中,作為農村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構建和諧農村的基礎,因此需要針對當前農村經濟的新特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構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體系,對各方面工作進行統籌,確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新農村的建設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吳木生.福建省潭頭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探析[J].北京農業,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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