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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單價合同,即在整個合同期內一般都執行單一的合同單價。這種合同的特點是單價固定不變。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市場應用的不斷提高,固定單價合同被普遍性的采用。
【關鍵詞】 固定單價合同特點風險防范問題處理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正文: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合同類型及價格形式直接關系著承發包雙方的切身經濟利益。建設工程業主在進行項目招標時,首先必須慎重選擇恰當的合同類型及價格形式;承包人亦須根據發包人所要求的合同類型及價格形式,采用與之相應的報價程序和報價方法進行投標報價。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要求,工程量清單計價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本文針對固定單價合同的風險防范,結算時問題處理做一些探討與分析。
1、風險防范
1.1控制施工圖設計質量
工程量清單是發包方或發包方委托的招標單位依據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按照現行計價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統一的施工項目劃分規定,將實施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實物工程量和技術性措施以統一的計量單位列出的清單。施工圖紙,做為清單編制的重要依據之一,其設計的精度與深度,直接影響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施工圖紙不完全不深入,勢必會造成清單工程量不準確、項目特征描述不全面,這將給發包人帶來潛在的投標人不平衡報價的風險和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的索賠風險。因此施工圖設計質量的控制,是風險防范的第一步。具體做法如下: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用設計單位,利用經濟手段和合同約束,充分調動設計單位的積極性,促使設計單位切實提高施工圖的設計質量。重視圖紙會審,除了出施工圖前組織的內部圖紙會審外,還應在開標前的招標答疑會中設置圖紙答疑環節,通過圖紙會審和答疑,集中各方面力量發現圖紙中存在的問題,盡最大可能查漏補缺,從源頭上控制風險。
1.2提高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
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新增了如下條文:“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合同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等的依據之一”。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單是整個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的基礎資料之一,它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因此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的控制,是風險防范的重點。
1.3做好投標單位的資格預審工作
發包人應對參與投標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資格審查中應注意甄別資質掛靠的違法行為,以確保入圍企業有較高的資質、優良的信譽,資格預審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防范不良企業的進入,進而降低招標人遭遇“低價中標,惡意索賠”的風險。
1.4利用科學的評標方法,確保合理低價中標
盡管承包方應承擔“價”的風險,但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承包人如果發現當初因投標報價的失誤而造成報價低于成本,就會以各種理由進行索賠或無故拖延工期、偷工減料等,這必然會給發包人帶來質量風險和工期拖延的風險。因此,在評標階段,招標人就應本著合理低價的原則選擇中標人,以規避建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展開。
1.5合理約定雙方風險
明確各方應承擔的風險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例如,材料價格風險,根據(2008)67號文相關規定當材料市場價格達到或超過某一幅度時,由合同雙方來共同分擔。這種風險分擔的約定,一方面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另一方面可以規避建設過程中因材料價格漲幅過大,而造成承包人無力正常履約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1.6約定圖紙變更、簽證、零星用工等因后期原因增加的工程量或原清單中未出現的清單結算方式,簽訂合同時應本著公平、公正、不損害雙方利益或雙方都相互接受認可的辦法來處理。
2、結算時問題處理
2.1工程量的處理
要全面的搜集與結算有關的竣工材料。由于工程量編制時按發包方提供的設計藍圖為編制依據,但在現實情況下承包方往往又會在一些不涉及到結構安全的隱蔽項目中偷工減料甚至擅自取消不做。比如“天棚面的天棚抹灰,筏板基礎墊層上的水泥砂漿找平,地下室外墻面水泥砂漿找平,衛生間防水翻邊的高度,住宅工程中的煙道的止煙閥,地面面層的厚度,電梯井、強弱電井等管道的抹灰,構造柱未按圖紙及規范要求設置,筏板基礎的馬凳措施筋未按批準后的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施工等”一些后期外觀無法直接判斷的項目。對于以上問題建議監理方及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及時進行跟蹤記錄,對于隱蔽工程項目要拍照取證。對于承包方提供的圖紙會審記錄資料、設計交底、工程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驗收單、核定技術單、施工組織設計、現場簽證單、設計變更等結算資料要嚴格把關,做到在結算時有據可查、有據可依。
2.2綜合單價的處理
引起綜合單價的糾紛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2、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與描述圖紙設計不符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工程價款調整辦法確定:1、合同中已有適應的綜合單價,按該合同中已有綜合單價確定;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定后執行。以下對上述情況做如下探討:
2.2.1合同中有適應的綜合單價情況,只需將對應的工程量乘以對應單價即可得出該部分合價,根據投標時的相關取費進而可計算出工程項目造價。
2.2.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情況,在合同簽訂時未明確類似綜合單價的定義,導致在結算時發、承包雙方產生很大分歧。例如某裝飾項目原圖紙吊頂設計做法為:φ8吊筋,50系列輕鋼龍骨基層,12厚紙面石膏板面層(中標綜合單價87元/m2)。后因發生設計變更,12厚紙面石膏板改為9.5厚紙面石膏板,基層做法不變。但是該項目合同約定的結算辦法是“合同中已有適應的綜合單價,按合同已有綜合單價確定;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變更簽證部分重新組價不下浮”。對此,承包方認為該情況為設計變更,根據合同精神“變更部分重新組價不下浮”(重新組價后綜合單價118元/m2),筆者認為雖然有設計院出的變更通知,但是還應該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執行,因為該處變更對施工工序及內容均未發生變化,僅材料厚度發生變化,若按照承包人意見材料降低規格卻增加了造價,不現實。因此對于以上問題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明確“類似”“相似”的概念,并在合同上給予解釋,減少這種烏龍事件發生。
2.2.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對于一些加固改造項目往往在設計時沒有充分考慮現場或對于現場一些隱蔽資料掌握不全,都會增加新的工作內容,一般情況下均需重新組價,但需要對重新組價的材料價格,人工工日及對應下浮率應作一個明確的解釋及定義。力爭在結算時做到發、承包雙方不扯皮,有據可依。
綜上所述,對于一個固定單價合同項目應在工程的招標和投標階段、合同簽訂階段、現場實施階段、竣工結算階段等四個階段做到事前控制,提前將可能會發生糾紛的問題考慮到位,降低在結算審計時可能出現的風險,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才能將竣工的結算審核工作做的細致、準確。
【參考文獻】
關鍵詞:工程總價合同;工程單價合同
1 引言
在實際工程建設中,工程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的適用范圍、 條件及注意事項各不相同,運用不當則會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進度。那么,什么是總價合同,什么是單價合同呢?
1.1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其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合同總價是固定的。承包商在報價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計,并已包含在固定總價合同價格之中。
1.2 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單位價格不變,結算工程總價由合同中的單位價格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單價合同有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的形式。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表為基礎,以工程單價表為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純單價合同是指發包單位只向投標人給出發包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范圍,而不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承包商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種給定范圍的分部分項工程提出報價即可。
2 工程總價合同對雙方的影響分析
2.1 工程總價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總價委托,且價格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的工程承發包和同,我們稱這為固定總價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風險。除了設計有重大變更,一般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在現代工程中,特別是在合資項目中,業主比較喜歡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因為工程中雙方結算方式較為較為簡單,比較省事。合同的執行中,承包商的索賠機會較少。但這種合同承包商承擔了全部風險,報價中不可預見風險費用較高。因此,承包商報價的確定必須考慮施工期間物價變化以及工程量變化帶來的影響。
2.2 影響分析
首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考慮:工程范圍必須清楚明確,報價的工程量應準確而不是估計數字,對此承包商必須認真復核;工程設計較細,圖紙完整、詳細、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工程過程中環境因素(特別是物價)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并合理;工程結構、技術簡單,風險小,報價估算方便;工程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作詳細的現場調查、復核工作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計劃;合同條件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
其次,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根據不同的情況考慮它的幾種計價形式:招標文件中有工作量表。業主為了方便承包商投標,給出工程量表,但業主對工程量表中的數量不承擔責任,承包商也必須復核。承包商報出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它們之和即為整個工程的價格;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僅僅作為付款文件,而不屬于合同規定的工程資料,不作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設計的全部內容;合同價款總額由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包干價款(固定總價)構成。承包商必須自己根據工程信息計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項工程量有漏項或計算不正確,則被認為包括在整個合同總價中。
第三,由于國際通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適用于業主提供全部設計文件的單價合同(我國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也有這個問題),采用這種合同類型時要注意應對工程量計算規則作出詳細說明、修改或用專門的計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責任范圍擴大,通用規則的劃分難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擔大量的設計,在投標時承包商無法計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考慮到這些的情況。(2)通常合同采用階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項在工程量表中已經被定義,只有在該工程分項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應付款,則工程量表的劃分應與工程的施工階段相對應,必須與施工進度一致,否則會帶來付款的困難。同時工程量劃分應注意承包商的現金流量,如設立搭設臨時工程、材料采購、設計等分項,這樣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有時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優先,承包商報總價,雙方商討并確定合同總價,最終按總價結算。通常只有設計變更,或符合合同規定的調價條件(例如法律變化),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固定總價合同在招標投標中就與單價合同的處理有區別。對于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要承擔兩個方面的風險: 一是價格風險。包括:報價計算錯誤;漏報項目。 二是工作量風險:包括:工作量計算的錯誤。對固定總價合同,業主有時也給工作量清單,有時僅給圖紙、規范讓承包商算標。承包商必須對工作量作認真復核和計算。如果工作量有錯誤,由承包商負責;由于工程范圍不確定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全造成的損失。對固定總價合同,如果業主用初步設計文件招標,讓承包商計算工作量報價,或盡管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但做標期太短,承包無法詳細核算,通常只有按經驗或統計資料估算工作量。這時承包商處于兩難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報價沒有競爭力,不易中標;算低了,自己要承擔風險和虧損。在實際工程中,這是一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帶來的普遍性的問題,在這方面承包商損失常常很大。
3 工程單價合同對雙方的影響分析
3.1 工程單價合同一般為工程量清單報價合同,最大特點是“量價分離”,但也可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變單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由業主承擔“工程量”分險,一般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為業主暫定量,最終工程結算為實際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量;而承包商承擔“單價”的分險,承包商所報單價即為工程結算單價,需要承擔例如通貨膨脹、政府政策調整等風險,并且若分部分項工程量發生變化時,也只能用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而可變單價合同則由業主承擔“工程量”和“工程單價”的雙重分險,工程價款較難控制,一般業主不愿意采用這種合同方式,一般在工程風險較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不愿承擔這種風險時采用可變單價合同。
4 研究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在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4.1 固定總價合同在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1)設計深度不夠,不具備招標條件,強行按固定總價形式招標、簽約,導致工程全面停工,沒法進行下去。
(2)設計修改和變更,要求承包商無條件執行,但引起的價格變化,按固定總價合同不予調整。
(3)固定總價合同中好多都有“國家和地方法規更改,價格不予調整”的條款,這對承包商的影響較大,涉及到貸款利率、匯率、稅率、保險費率、運費以及人工費等等的調整。承包商投標報價的依據之一就是當時的各項法規,而法規變更必然影響到工程費用,這是承包商無法預料的。這樣承包商無形中就承擔了不可預見的風險。
4.2 固定單價合同在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固定單價合同往往被很多建設單位理解為單價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絕對不變,各項風險即使超出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圍也不作調整。但這會導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現或使工程無法繼續下去而拖延工期等后果。
4.3 適用于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
如果工期不長,有詳細的施工設計圖的工程,如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鋼結構制作、玻璃幕墻等種類單一、范圍明確的工程;工民建中的措施項目,則適用于固定總價合同。
4.4 適用于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
當準備發包的工程項目內容、技術經濟指標一時尚不能象采用總價合同時那樣明確具體地予以規定時,則以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為宜。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工程:( 1 ) 設計深度不夠,無法進行總價合同包干的工程;(2) 預計設計修改和變更較多的工程,也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量按實調整;(3) 工程規模大、工期長的工程。例如,廣州大學城項目的安裝工程,規模大、工期長。它所采用的就是固定單價合同中的純單價合同,施工招標時施工圖紙還沒有設計出來,因此由施工方自行報一些通用材料的下浮點,即按某時期信息價的下浮點,安裝費按施工方投標報價每平方米單價包干。在施工過程中,建設指揮部采用了材料招標等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材料價格得到了很好控制,每一種材料的價格都有定價或投標報價,結算時只要計算建筑面積(用以計算安裝費)及工程量即可。其中一期結算時,無縫鋼管漲價超過了風險范圍,所以按合同約定給無縫鋼管調整了材料價差,這也說明了固定單價合同中的單價并不是絕對不變的。
4.5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為使投標人能復核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準確性,在招標時應嚴格按《招標投標法》,給投標者提供合理的復核時間。在開標前,招投標雙方對清單工程量不能確認時,應在合同中約定對量差的調整辦法。
(2)綜合單價中風險費用的計算,應結合工期、價格變化、工程特點等因素確定。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得調整;超出風險范圍時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應在合同中約定。此點對總價合同也同樣適用。
(3)施工過程中若遇見政策性調整、材料品種變化、建設標準改變、洽商變更、漏項增補等,不應列入風險范圍內。此點同樣也適用于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因各有其特點,適用于不同的范圍。所以不論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承包方,在實際工程建設中都應清楚使用哪個合同為好,避免將來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以致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
參考文獻:
關鍵詞:合同模式工程結算
中圖分類號: E271 文獻標識碼: A
1.緒論
工程價款結算,關乎工程公司最根本的利益。理想的工程價款結算,從宏觀層面上考慮,應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利益;從操作層面上考慮,應該將爭議降至最低限度,使每筆價款的計算都有據可依。工程價款結算,從簽訂合同形成簽約合同價時起,經中間結算確認各項變更款,直至竣工結算形成合同價格,貫穿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但從根本上講,工程價款結算的原則,是在簽訂合同之時就由合同模式決定了的。一個合適的合同模式,可以對工程價款的順利結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合同雙方根據簽訂合同時所處的工程階段,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選擇一個適合工程項目的合同模式十分必要。
2.合同模式的選擇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第三條規定:“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1]。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即為工程合同的三種計價模式,合同雙方在確定具體應用哪種合同模式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2]:
(1)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是選擇合同模式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詳細而明確,則可選擇固定總價合同;如果實際工程量與預計工程量可能有較大出入時,應優先選擇固定單價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工程量清單不夠明確時,則可選擇固定單價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2)工程項目的復雜程度。建設規模大且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承包風險較大,各項費用不易準確估算,因為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最好是對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總價合同,估算不準的部分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3)工藝技術的先進程度。如果工程項目中有較大部分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合同雙方對此缺乏經驗,又無國家標準時,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而應選用成本加成合同。
(4)工期的緊迫程度。對于一些要求盡快開工且工期較緊的工程,可能僅有實施方案,還沒有施工圖紙,這時選擇成本加成合同較為合適。
3.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結算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范圍內的量、價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簽約合同價在變更時才做出調整,合同價格即為簽約合同價和變更價款的總和。因此,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下,做好工程結算的重點在于控制變更。
3.1變更的主動控制
有效的變更管理不僅在于能夠在變更發生后,依據合同順利地處理變更責任、變更價款、工期順延等事宜,更重要的是其能夠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界定合同雙方的責任,避免或減少變更的發生。一般情況下,發包人應承擔提供施工場地,協助承包人辦理相關許可、執照或批準,對自身提供數據和資料的正確性負責等責任,承包人應承擔完成工程施工,提供合同規定的生產設備,確保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并依約定工期移交滿足合同預期目的的工程等責任。
對合同范圍進行準確的描述,也可以有效地減少變更的發生。為避免合同范圍模糊不清而出現爭議,發包人應在合同中對合同范圍進行準確的界定。例如,某固定總價合同約定:“承包人在投標前已復核過清單工程量的準確性,承包人確認完成工程承包范圍內所有施工內容的所有費用。凡圖紙中已明示的項目、本合同協議書沒有明示為承包范圍之外的項目、有經驗的承包人應當知道的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所必須經歷的施工過程和施工內容,即使工程量清單有缺漏,均認為已含在合同價款中。對承包人在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寫單價或合價的設計變更減少項目,工程師將按合理價格從合同價款中扣減”。
3.2變更價款的確定
按變更對合同工期、合同價格帶來的影響程度,可將變更分為合同變更和內部變更兩類。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對合同的履行將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它包括工程某個功能部分的刪減或增加,配套設施、道路連接的執行方的改變或其范圍、內容的改變,工程移交要求的改變(包括工程功能要求、質量要求、技術要求、安全要求等)和合同工期的改變等。內部變更是承包人自身對工程所做的變更,是承包商為完成自身合同責任而對其工作所做的調整、修改、補充完善,包括施工方法的改變、施工順序的改變、工程進度計劃的改變和分包合同的變更等。內部變更屬于承包人內部管理范疇,在沒有任何業主變更指令的情況下,承包商的內部變更不構成合同的改變,對合同工期、合同價格不帶來任何影響。
合同變更發生后,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變更價款進行計算。一般情況下,承包人會利用合同變更的機會,從更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計算變更部分的工期和價格。尤其是當合同變更涉及設計上的變更時,變更的影響更是難以控制。因此,在進行合同變更之前,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提交變更部分價格分解表、變更部分進度計劃等,由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審核后確定。在確定變更價款時,應遵循的原則為: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確定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確定;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4.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結算
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由發包人承擔量的風險,承包人承擔價的風險。竣工結算時,合同雙方依據計量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標報價時填寫的綜合單價計算合同價款。因此,固定單價合同做好結算的重點在于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工程計量。
4.1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是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或調整工程量、索賠等的依據。一份高質量的工程量清單,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項目劃分恰當、齊全,項目特征描述全面,工程數量準確。其中,項目劃分是關鍵,項目的設置應既有利于投標報價,又有利于變更、索賠價款的計算。例如,《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4-2013)中,現澆構件鋼筋和機械連接是兩個子目,如表1所示。在這種項目劃分設置下,結算時應分別計算鋼筋工程量和機械連接接頭數目,但如果在編制清單時將現澆構件鋼筋和機械連接設置成一個子目,要求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綜合考慮鋼筋焊接、綁扎、機械連接三種方式的費用,就可以在結算時省去對機械連接的繁瑣計算,如表2所示。
表1.機械連接單獨考慮
表2.機械連接綜合考慮
4.2工程計量
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時,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組成內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備合同約束力,當工程計量的結果與清單工程量不一致時,應按照計量工程量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工程計量應該嚴格遵守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而不是按照承包人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計算。例如,某地基強夯工程,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為保證圖示邊緣的夯擊質量,擴大了夯擊面積,承包人要求對此擴大面積計量支付。根據合同文件,這部分擴大面積是不能計入工程量的,因為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及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與技術要求施工,為保證圖示邊緣的夯擊質量而增加夯擊面積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能夠合理預計的,此部分單價應被視為為已包含在投標單價中。
5.成本加成合同的工程結算
成本加成合同,也即通常意義上的費率合同。采用成本加成合同,量、價的風險全部由發包人承擔。竣工結算是在圖紙預算和簽證價款的基礎上生成,因此,結算的重點在于對定額的正確把握以及做好相應的簽證工作。
對定額的把握主要指應掌握定額中子目的劃分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例如,《天津市裝飾裝修工程預算定額》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有5-276內墻面刮膩子和5-195抹灰面刷乳膠漆兩個子目。其中,抹灰面刷乳膠漆包括基層清掃、配漿、刮膩子、磨砂紙、刷乳膠漆等工作內容。當內墻采用乳膠漆墻面時,如果沒有對定額的清楚認識,就可能同時套2-276、5-195這兩個定額子目,造成刮膩子工作量的多算。
另外,做好現場簽證工作也非常重要。定額中的一些措施項目與施工方法緊密相關,如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費的計算,與施工中采用哪種降水方式以及施工工期有關,這部分費用的計算必須根據現場工程師的簽證計算。因此,做好現場簽證的管理工作,可以有效減少結算爭議的發生,使結算做好有據可依。
6.結論
對于一個工程項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種合同模式不是固定不變的。在同一個工程項目中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階段,可以采用不同類型的合同。在進行招標策劃時,必須依據實際情況,權衡各種利弊,然后做出最佳決策。
參考文獻:
關鍵詞:清單計價;定額計價;區別;單價方法
1、計價方式不同
定額計價,按預算定額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再套用國家的預算定額,取費后計算出的工程造價實際是社會平均價,無法形成競爭。工程量清單計價實行量價分離,依據清單工程量計算規則,按照設計圖紙和招標資料規定,由企業依據企業定額自行編制。工程量清單由發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據企業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場行情,自主報價,真正體現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原則。
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必須正確,原因就在于:1)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是用來表述分部分項清單項目的實質內容,用于區分計價規范中同一清單條目下各個具體的清單項目。沒有項目特征的準確描述,對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單項目名稱就無從區分。2)由于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決定了工程實體項目的實質內容,必然直接決定了工程實體的自身價值。因此,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得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準確確定。3)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項、錯誤,從而引起在施工過程中的更改,都會引起分歧,導致糾紛。
2、采用的單價方法不同
定額計價采用工料單價,工料單價也稱直接工程費,是確定定額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費和臺班使用費的費用標準。工料單價是由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一般以單位估價表的形式來的地區統一的消耗量定額,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以及該地區的工資單價、材料預算價格、機械臺班單價來確定的,屬于“量價合一”的現象。工料單價計算公式為:
工料單價=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
人工費=∑(人工定額消耗量×人工工日單價)。
材料費=∑(材料定額消耗量×材料單價)+檢驗試驗費。
機械臺班使用費=∑(機械臺班使用定額消耗量×機械臺班使用單價)。
綜合單價計算公式:綜合單價=工料單價+管理費+利潤
=工料單價×(1+管理費率)×(1+利潤率)。
工程量清單計價采用綜合單價法,綜合單價是指完成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管理費、利潤,并考慮風險(根據我國工程建設特點,承包人應完全承擔的風險是技術風險和管理風險,如管理費和利潤:應有限度承擔的是市場風險,如材料價格、施工機械使用費等的風險,應完全不承擔的是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化的風險。所以綜合單價中不包含規費和稅金。材料價格的風險宜控制在5%以內,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可控制在10%以內,超過者予以調整)因素,是除規費和稅金的全費用單價。承包人在自主決定投標報價時,還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以及相應的風險費用。在施工過程中,當出現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內時,綜合單價不得變更,工程價款不做調整。
3、合同價款調整方式不同
定額計價,結算時按定額規定計算,調整內容較多,工作比較繁瑣,容易引起糾紛。清單計價,按合同中事先確定綜合單價的規定執行,綜合單價在一般情況下不變,工程量可以調整:在發、承包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以及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以及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程造價調整的政策規定對工程造價產生影響時.工程價款應當進行調整。
4、工程量計算規則不同
定額計價,工程量是按實物加上預留量等因素計算的。清單計價,清單項目的工程量是按實體的凈值計算。清單的工程量與定額的工程量在很多時候是一樣的,不需要單獨再進行計算,比如:平整場地不同,清單以底層建筑面積,定額以底層建筑面積外擴2 m:挖土方不同:清單以墊層底面積乘挖土深度,定額要加工作面,允許情況下,要放坡:屋面的防水面積不同:清單量為面積,沒考慮卷邊,而定額量就要有卷邊的面積,只要加上卷邊的長度×高度就可以了;內墻高度不同:清單算至板頂,定額算至板底:雨篷不同:清單以體積,定額以面積;陽臺不同:清單以體積,定額以面積等。這需要細細地翻閱清單計價規則里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消耗量里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兩者進行比較就容易總結了。
5、合同形式不同
定額計價一般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而清單計價一般采用固定單價合同,《計價規范》中未對合同類型做規定,在實際中,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可調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可調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單價合同,失去了實行工程量清單的真正意義。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制訂的FIDIC合同條件、英國的NEC合同條件以及美國的AIA系列合同條件等,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單價合同。
【關鍵詞】司法解釋;工程價款條文;理解與看法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審判委員會,通過了司法解釋【2004】14號《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并于20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十年來,司法解釋解決很多的施工合同糾紛,對許多有爭議的問題,給予了明確的回答,也是目前解決司法實踐中處理施工合同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本司法解釋共二十八條,涵蓋了工程質量、工期、價款等三個大方面的糾紛解決規定,關于工程價款及有關的條文有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共四條,筆者以下內容就對以上四條談個人的理解與看法:
1、第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第一條列入的三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分別為承包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及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必須要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在目前建筑市場不規范的操作中,有很多無效合同,給司法審判帶來很多的困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請求工程價款的必要條件,這反映了“工程質量至上” 的原則,沒有合格的產品就談不上價款的問題,我認為這是原則性規定,也是符合合同的公平公正的原則。合同法上關于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就是恢復原狀,互相返還,但建設工程是一個特殊的產品,不能適應一般原則,所以司法解釋給予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實體權利的處理與按雙方約定處理與合同有效的處理是一致,但“參照合同”不能等同于“按照合同”,這有一定的區別,過去有兩種做法我認為是不適合的:①、一種做法就是合同無效,按國家及省、市定額計算工程價款,得出的工程價款比合同約定還要高,這個也是不公平的,不能說承包人合同無效還能得到更多的利潤,對于打擊違法和正常的市場秩序是很不利;②、還有一種做法就是僅給承包人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這樣因合同無效給發包人帶來的不當利益,也是不公平的;根據司法解釋內容,對于無效合同關于價款結算處理談個人看法:
(一)、如果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為定額計價,定額計價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工程價款結算規定,工程造價為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組成,應該扣除利潤部分,因為合同無效不能產生利潤。對于無資質承包的無效合同還應扣除間接費中企業管理費部分。
(二)、如果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為清單計價,清單計價中綜合單價應按照綜合單價分析表扣除利潤和風險費用。對于無資質承包的無效合同應扣除管理費。
(三)、對于固定總價部分可以參照以上方法,對總價組成部分進行分析,扣除利潤部分。
2、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這一條主要體現了“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如果承發包雙方對合同價款有明確的約定,任何一方不能隨便修改計價標準和方式,必須雙方遵循的原則,但對于設計變更部分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受合同約定的約束。筆者認為對于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建議如下:
(一)、對于在原有的施工條件、建筑機械設備的前提下,僅產生工程量在合理幅度變化(不超過15%)變化下,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計價標準結算,對于變化超過15%的,可以參考2013版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調整。
(二)、如果原有的施工條件、環境等發生了變化,執行合同約定就會使利益失衡,就可以參照當地定額標準執行。
3、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這一條主要解決“黑白合同”問題,經過備案中標的合同,以下簡稱“白合同”,另行簽訂的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黑合同”,工程實踐這一類在施工合同占很大的比例,一般為了規避法律,但實踐中“黑白合同”問題比較復雜,目前法學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主要有兩種主流做法:
(1)、應以實際履行的“黑合同”為準,因為“黑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
(2)、應以備案的“白合同”為準,因為“白合同”經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具備合法性。
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就認為“白合同”就一定有效,我個人理解如下:
①、如果“白合同”在“黑合同”之前簽訂,而且“白合同”沒有對工程價款明確約定計價方式和約定不明確的,“黑合同”應理解為對“白合同”的實質性變更,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我個人認為應該以“黑合同“為準,承包方如果以“白合同”未明確約定工程價款,請求按當地定額標準計算,應該沒有充分的理由。
②、如果“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簽訂,“黑合同”與“白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約定不一致的情況,可以理解“白合同”對“黑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實質性的變更,我個人認為應該以“白合同“為準。
③、準確理解“實質性內容”在建設施工合同中主要是指關于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期的內容;
4、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目前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計價方式有三種方式: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司法解釋中“固定價”既包括固定單價,也包括固定總價。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具有一定契約性。對“固定價不予鑒定”理解有以下內容:
(1)、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約定單價不變,工程量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但在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固定單價是不能改變的,但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比如:合同約定材料單價變化10%以上,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方式調整單價,不能簡單理解為固定單價一定不能調整。
(2)、固定總價合同,一次性包干的合同,一般適用合同價款不高、工期期限不長的工程,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一定要分清施工合同包括范圍,對于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一律不能調整合同價款,但對于超出合同施工范圍外的工程量,不能一概不計算工程量,這是不正確的做法。對于此類合同一定要明確施工范圍內的工程量,這一點非常重要。
司法解釋該條規定僅是對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的固定價部分不予鑒定。
目前,在建筑工程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對工程價款有專門的規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價款糾紛非常多,如何準確理解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尤為重要,特別對于從事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不能準確理解司法解釋的精神,就無法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筆者對司法解釋的價款部分談了個人理解和看法,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論文中很多錯誤,請廣大同仁提出批評和指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