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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本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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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本科教育

      法學本科教育范文第1篇

      自2002年3月舉行第一次統一司法考試以來,尤其是2008年司法部通告在校大三法學本科生可參加司法考試后,司法考試以其前所未有之勢影響著法學教育的各個方面,使得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關系再度成為焦點問題。在處理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關系問題上,一直以來有兩種觀點最具有代表性,一種觀點認為“法學教育必然要為司法考試制度服務,”[1]“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制度為導向”[2]等諸如此類的觀點,其大體意思是法學教育應當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另一種觀點認為“將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直接接軌是錯誤的”“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之間應該是一種良性互動關系”,[3]不能將法學教育與統一司法考試直接掛鉤”[4]等等,即反對以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應當堅持法學教育的獨立性。筆者不認同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的觀點,因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一、目前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局限性可能使法

      學本科教育遠離其既定目標

      (一)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定位分析

      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我國法學界一直有分歧,有人認為“本科段的法學教育,目標在于讓學生獲得從事多種法律職業都必須具備的能力,因此,大學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職業教育,認為通過本科法學教育就能培養出法學大師的建議,只能是一個從來沒有實現的夢想。[5]還有人認為“我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律培訓部門應該明確本科法學教育是一種通識教育。只有將法學本科教育明確定位為通識教育,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培養出寬口徑、厚基礎、強能力和具有創造性、創新性和創業性的法學人才,才能為后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或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6]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應當符合法學教育規律,應當符合我國的國情與現實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現階段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應當定位為通識教育,其理由如下:第一,通識教育符合我國國情、符合我國社會現實需求。首先,從我國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情況來看,畢業生的就業方向具有多元性,可能去公、檢、法部門從事與法學專業完全對口的工作,也可能去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或與專業沒有直接關系的工作。法科生到非法律部門工作,這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正如肖揚同志在1996年強調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現新的時代特征,法律人才不僅為政法部門和其它法律部門所必需,而且也應成為管理國家和各種社會事務的主干人才。面對廣闊的就業現實,我們的法學教育僅關注培養法律職業者的教育,是遠遠不夠的。其次,就學生個體而言,其將來是否會從事法律職業是不確定的,在法學教育過程中,法學院是無法確定單個學生畢業后是否必然從事法律職業。因此,在對法學本科生的培養上兩者均要兼顧,即應該提倡通識性教育,不能是純粹的職業性教育。再者,就社會需求而言,法律通識人才也是社會發展所迫切需要的,大學法學教育不應當忽視這種社會需求。李嵐清同志曾提出:當今世界,現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不同學科、不同專業領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趨明顯,人才培養必須適應這一變化的趨勢。法學教育亦不能例外。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金融、房地產、知識產權等領域和涉外法律事務都需要跨專業的法律人才,很多復雜的問題靠單一的法律專業知識是無法解決的。法學本科教育應當順應時展的需求將培養目標定位為通識教育,培養出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懂科技的高素質復合型法律人才。另外,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現狀來看,雖然法學本科教育機構不盡相同,主管部門也不完全一致,但學制、入學考試、核心課程、公共基礎課程等都是一致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也大同小異,我國法學教育的這些共性為統一實施本科法學通識教育奠定了基礎。[7]第二,職業教育有著不可避免的缺陷。法學職業教育的目標在于培養“法律工匠”,它是以培養能熟練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具體案件的法律職業者為核心的實用主義教育。這種教育在教學上重條文解說,重實務訓練,輕法學理論研究,輕法律精神的傳播,輕思辨能力的培養,這種解說式的法學人才培養方式將會使法學教育流于淺薄,會導致學生缺乏法律職業、法學研究不可或缺的批判和懷疑精神,導致學生缺乏法治信仰,缺乏法律涵養。由于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比如它天然的具有滯后性,它不可能窮盡一切法律現象,在碰到法律沒有調整的社會現象時,法律工作者必須利用法律素養,法律的思辨能力來解決問題,單純的法律職業教育無法提供這方面的能力培養。同時,單純的法律職業教育因為忽視理論研究會造成法學理論型人才出現斷層,使法學教育難以延續。蘇力教授說過,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單純的職業教育是無法達到這個目標的,因此,基于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現實需求,我們的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當定位為通識教育。

      (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內容和形式

      自2002年實施統一司法考試以來,司法考試的形式一直采取一次筆試,過線合格的方式。共四張試卷,每卷分值為150分,其中卷一、卷二、卷三都是客觀題考卷,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卷四是主觀題,主要是司法文書寫作、案例分析、論述題,其中選擇題占總分的75%。知識覆蓋面廣,但主要是考查法律、司法解釋條文,兼有少量較淺的通行的理論。

      (三)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形式與內容的局限性可能使法學本科教育遠離其既定目標司法考試大量的選擇題的設計使得考生把大量時間、精力用在死記硬背上,用在訓練選擇題答題技巧上。我們都知道選擇題,無論是單選還是多選或不定項選擇題,它們都是給定選項,考生從既定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考生在進行選擇時是被動的,而司法實踐,哪怕是最簡單的案件,也需要法律職業者對實際情況進行法律分析,這個過程是主動的,需要法律職業者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和分析、判斷能力,而不是如做選擇題般從他人給定的數個方案中選出正確答案。司法考試采取單一的筆試、大量選擇題的形式,無法檢測考生的口頭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司法考試也難以評測考生的職業道德素養,雖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了職業道德,但對職業道德的測試,也是做選擇題,考生只要背誦相關的內容就可以通過,考生是否真正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司法考試是難以評測的。我們的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以司法考試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指揮棒,法學本科教育最終會淪為司法考試培訓班,法學本科教育既定的培養寬口徑、厚基礎的復合型人才的目標將難以實現。即便是作為選拔高素質的法律職業者的資格考試,司法考試的這一目的也難以實現,因為目前司法考試局限性的存在使其不能檢測出考生的法律能力。高分通過司法考試者其法律能力未必高,由此可見,目前司法考試的局限性將使得法學本科教育遠離其既定目標。

      二、以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指揮棒,法學本科教育將淪為應試教育

      所謂應試教育指的是脫離社會發展需要,違背人的發展規律,以應付考試為目的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為,考試考什么內容,學生就學什么內容,這樣的教育忽視人格素質、精神素質等非智力性因素的培養。它以考試通過率的高低來檢驗學校的教學質量、教師的工作成績和學生學業水平。如果將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指揮棒,法學本科教育就會變成司法考試考什么,法學院就教什么,學生就學什么,法學本科教育將淪為應試教育。國內外的實踐已經證明,應試教育無法培養出高素質的人才。學生即便高分通過司法考試,因為法律素養不夠,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夠,也將難以勝任法律實務工作。另外,如果法學本科教育淪為應試教育,法學院和法學教師的工作重心和考評方式也要隨之改變,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將成為法學院質量高低的標準,將成為評價法學教師能力的標準。

      法學本科教育范文第2篇

      法治昌明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也是衡量社會是否真正和諧繁榮的起碼標準。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常識決定了法治進程不能只有法律規則,必須在整體社會成員中造就一批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這是高等法學教育在現代社會存在與發展的基礎。多年來,我國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職業的可能性比較大,他們要么擁有令人尊敬的政治地位,要么擁有令人羨慕的經濟收入,這對眾多青年學生和他們的家長均有相當的吸引力,法學專業多年來一直是熱門專業并吸引大量考生。我國本科法學教育就是在這種宏觀與微觀的社會需求下迅猛地發展起來的。1978年,全國開設本科法學專業的高校僅有6所,僅二十幾年的時間,全國政法院校及設置本科法律院系的綜合性大學已達388所,加之近兩三年部分民辦高校升格為本科院校及部分公辦院校的轉制,使國內設置本科法學專業的高校突破400所。本科法學教育的發展對國家法治進程的加快發揮積極的作用,但需要清醒地認識到,數量的激增和規模的膨脹不等于本科法學教育的成功,這種表面繁榮的背后,隱含著深層次的危機與困境,這種危機與困境就民辦法學本科教育而言尤為突出。主要表現為:

      (一)法學畢業生已不受實務部門歡迎數量龐大的法律院系中已有較長的辦學歷史,但就整體而言,幾乎僅僅是數量和規模的擴展,在法學本科教育的“質”的方面并無突破和提高,可以說在這方面仍然處于一種摸索、嘗試的狀態,無論是法學教育的指導理念、培養目標、結構設置等宏觀方面,還是教學模式、方法、內容和課程設置等微觀方面,并沒有形成系統的成熟經驗和模式。不少法律院系并沒有自覺地思考法學教育的指導理念和培養目標的問題,更談不上有目的地設計自身的課程和探討有效的教學方法。法學教育的種類項目繁多、學科設置的紊亂和狹窄,本身就說明我們對于法學教育認識上的模糊和設計上的隨機性。教學內容的相對陳舊和教學方法上的僵化單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現實,按這種方式訓練出來的學生來到社會上,便會發現在書本上明確的法律規范,在現實中竟然會變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縮性;發現所面對的社會現象如此千差萬別,課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難找到可供套用的具體事實;發現要把法律規范和社會現實相結合,需要如此至多的書本和法律條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創新思維。他們因而手足無措、無所適會對于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素質和能力頗多微詞;而法學院學生也對法學院教授的內容頗多責難。這種狀況的產生不能不歸結到過時的形式主義法學觀的潛在影響和現行教學模式的陳舊。新興的民辦本科法學教育,數量不多,辦學時間短,經驗積累欠缺,在辦學定位及教育模式上大多借鑒模仿公辦法律院系的已有做法,并無實質上的改變,有的院校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支配下,甚至不顧法學教育本身的應有規律,連法學教育界普遍認同而又碩果僅存的有意義的做法隨意放棄,拔苗助長。這種在表面經濟利益驅動下的短視行為,在民辦院校法律院系別明顯并已運作多年,造成其畢業生既無應有的法學理論素養,又因缺乏法律職業的基本技能而不適應法律實務的最低要求,也不具備與公辦法律院系畢業生競爭的能力。實事求是地評價,近年來民辦高校的法學教育并不是成功的,如繼續維持這種狀況,長此以往,民辦法學本科教育在激烈的競爭中必然處于明顯的劣勢,發展之路也會越走越窄。

      (二)報考法學專業人數逐漸減少法律職業準入條件的提高,導致學生學業成本提高,法學專業報考率逐漸減少。2002年,我國建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該制度成為學習法學的人獲得“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的唯一途徑,也成為法律院系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門檻。自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以來,每年有幾十萬人參加考試,通過率僅有7%-8%,其高難度和低通過率使全社會將國家司法考試公認為“中國第一考”。通過這一考試,能夠把國家非常優秀的人才選拔進法律職業隊伍。這一制度的建立,對提高我國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尤其是改變我國長期以來法官、檢察官素質低下的狀況有重要意義,也是推進國家法治建設進程的重大舉措。但是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出臺,大大增加了從事法律職業的難度。學子們千辛萬苦通過高考,學完大學課程后,還要通過嚴酷的司法考試競爭才能從事法律職業,而每年司法考試的過關率極低,過關人數十分有限,必然會有較高比例的法學本科生不能從事法律職業。先期投入的學業成本得不到相應的回報,這一現象是任何法律專業學生都不愿意面對的。其他專業學生畢業后就業機會則相對較大,就業壓力也相對寬松。因此,司法考試這一法律職業從職的高難度附加條件,確實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學子們報考法律專業的信念,選擇法律專業的人數將會逐漸減少,法律專業也將由過去的“熱門專業”逐漸變為“冷門專業”這顯然不利于法學教育的發展。在全國法學專業本科教育整體上面臨困境和許多無法解決的問題的形勢下,民辦法學本科教育由于在生源、師資、經費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生存和發展形勢尤為嚴峻,但民辦高校本身辦學方式靈活、負擔相對較輕的特點,使其在某些方面較公辦院校更有優勢,以求真務實的精神深入研究,冷靜分析,通過積極改革和苦練內功,民辦法學本科教育是可以找到適合自身發展的途徑和出路的。

      二、教學應用型辦學定位與培養目標的確立

      民辦法學本科教育應及時調整辦學定位,實現從職業技能型到教學應用型的轉變,從培養法律輔助人才到培養應用型法律通才的轉變。

      (一)以往辦學定位與實際運作的脫節民辦法學高等教育在創辦之初,均是從??茖哟伍_始的,本身應定位于職業技能型教育,以培養法律職業輔助人才(如書記員、律師助理、司法助理、基層法律工作人員等)為目標,突出職業技能的特長。但這些年來,各民辦法律院系并沒有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在招生宣傳、課程設置、培養目標及教育模式等方面,均力爭向公辦法律院系看齊,以求在競爭激烈的法律教育市場中與公辦法律院校爭奪市場份額。在辦學之初,對一些向往法律職業而對于法學教育現狀及社會需求并不十分了解的考生及家長來說,有一定的吸引力,但隨著時間的延續,其潛在的隱患日趨暴露,如教育資源缺乏(優秀師資)、培養目標與市場需求脫節、畢業生綜合素質較低、動手能力不強、就業困難等,已較大程度影響了考生報考的積極性,這正是辦學定位與其運作嚴重錯位導致的不良后果。民辦法學教育進入本科層次以后,首先要解決的是找準符合自身特點和社會需求的辦學定位和培養目標問題。

      (二)民辦法學本科的應有定位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的定位總體上分為三個層次,與此相適應,其辦學理念和培養目標也有所不同。其一是研究型教育,以培養高精尖的法學理論研究人才為目標,通過培養法學碩士、博士而逐步造就精英型法學家、政治學家和法律階層,為國家輸送高質量、高品位的治國之才,定位于該層次的教育機構包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各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和少數綜合性法學研究生部。其二是教學型教育,以培養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法律職業技能突出,綜合素質較高的應用型法律通才為目標,造就能勝任大量具體法律實務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及企事業單位法務骨干,為國家和社送司法、執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務的中堅力量。其三是職業技能型教育,即傳統的法學專科教育,以培養熟練掌握法律職業技能的輔助型法律工作者為目標。這三個層次的法學高等教育定位的劃分并不是絕對的,在不同的法學教育機構中可能兼有兩種辦學定位的功能,如研究教學型、教學研究型、教學應用型等,以一種辦學定位的功能為主,兼有另一辦學定位的功能;如教學研究型教育機構,一方面以培養復合法律通才為目標,同時兼有為研究型法學理論人才培養苗子的功能。民辦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根據民辦高校的特點和國家法學教育的總體形勢以及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情況來確定。我們認為,民辦法學本科教育應定位于教學應用型教育,在培養應用型法律通才的過程中突出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形成與一般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學??平逃兴煌旨婢邇煞矫娴奶厣逃?。一方面努力使部分優秀畢業生能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而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同時使暫時未能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學生能以其法律職業技能的優勢迅速勝任輔法律工作,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得力助手和基層法律工作的骨干。唯其如此,才能使民辦法學本科畢業生能在激烈的競爭中真正具備與公辦法律院系的學生同臺競技的能力,使民辦法學本科教育走出困境,在法學教育市場中站穩腳跟,并尋求更高層次的發展。

      三、課程設置的整合

      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沖擊是巨大的。國家司法考試已成為法學教育的試金石,無論是公辦還是民辦法律院系,其畢業生不能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通過率極低,這所院校的法學教育很難說是成功的。如果法學本科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國家司法考試所需要的教育水準,則法學本科的畢業證、學位證的含金量就會大幅降低。盡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任何部門,都從來沒有規定把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指標,但理論界、實務界、教育界、廣大學生乃至全社會都已將這一“中國第一考”的通過率認同為高校法學本科教育質量的衡量標準了。這一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也是不以任何行政主管部門的意志為轉移的。民辦法學本科院系必須正視這一現實,圍繞其進行辦學定位和培養目標的調整,同時對其專業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與比重進行調整,使之與國家司法考試內容相銜接,這種調整是必須的,也是務實的。教育部作為國家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了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完成的14門核心課程,以往各本科法律院系均將這14門核心課程,按照難易程度和知識銜接的先后規律,以幾近相等的課時與學分將它們平均分布在各個學期,同時輔之以相應的選修課,最后一學期安排畢業實習,從而完成法學本科教育。這種多年來已成定式的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安排,不能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通過對近年來國家司法考試內容的分析,不難發現,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含了教育部規定的14門核心課程,這表明了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內容接軌的可能性。另外,在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中,又存在與14門核心課程以外的內容,如法律實務、法律職業道德、法律執業規范等。同時14門核心課程的內容在國家司法考試中所占分值的比重是不均衡的,其中民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幾門課程的內容所占分值極大,幾乎是國家司法考試總分的一半,而其他課程內容所占分值較少,有的甚至只有兩三分,如憲法、國際法、法制史等。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及分值安排是符合我國社會的實際需要的,有其科學性、合理性。在法學本科教育中均衡分布14門核心課程的學時與學分的做法,顯然不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應當調整。

      (一)核心課程群的建立將14門核心課程及相關的選修課整合組建為5個課程群,同時增加一個14門核心課程未包括而國家司法考試又必然涉及的內容為一個課程群,共6個課程群。它們是:民商法課程群、刑法課程群、訴訟法課程群、理論法學課程群、法律實務課程群,國際法課程群。在每個課程群中確定2門核心課程和2至4門應用選修課,規定學生對每個課程群必須選夠一定的學分,以防止偏科。按課程群組建教研室,確定學科帶頭人,建立教學梯隊,使各課程群的教學均有一定的深度和較強的司法考試的針對性,杜絕廣而不精的“萬金油”型教師授課,真正提高教學質量。

      (二)教學內容比重的調整在6個課程群中,加大民商法、刑法、訴訟法課程群中核心課程的學時和學分,其學時學分在法學本科全部課程的學時學分中所占比例,應與其在國家司法考試總分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基本相當,以保證教學資源的投入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吻合。這種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重新整合的做法,在部分法學本科院系中已開始嘗試,如廣西大學法學院、海南大學法學院、四川大學法學院等,且已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如廣西大學法學院,作為地方性一般院校,經過這種調整后,其畢業生國家司法考試通過率高出全廣西的一倍,也超過了全國平均通過率,其公務員考試通過率和就業率也均超過部分國家重點院校,廣西大學法學院的知名度由此而提升。

      四、引進新型的法學教育模式

      在法學本科階段大幅增加實踐性法律教育的比重,是近年來法學教育界對法學教育模式改革的共識。實踐性法律教育模式的引進,不單純是一種新的教學方法的引進,而是從法學教育理念到教學內容與方法的全新變革。結合實際,民辦法學本科教育中應當引進診所式法律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和競爭力。

      法學本科教育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定位;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3-0229-02

      一、對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定位的反思

      法學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尺,肩負著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隨著教育體制的改革,我國法學教育辦學體制開始從單一化向多元化轉變,法學專業的數量猛增,專業層次加大,形成了法學本科、碩士、博士培養體系,招生規模不斷擴大。然而,我國法學教育卻面臨著很多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畢業人數激增,畢業生就業困難與法學專業人才稀缺,難以滿足實務部門需求上的矛盾,這為我國法學教育敲響了警鐘。相比較國家一流的法律院校而言,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處偏遠、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地方高校的法學本科教育面臨著更為嚴峻的挑戰,如何生存下來、發展下去是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面臨的突出問題。

      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在教育目標上如何找準定位。目前,法學界對于法學教育的目標主要有三種定位,分別是:“第一,精英說。即把我國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于培養法學精英人才;第二,職業需要說。即我國的法學教育旨在培養能夠適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發展要求的職業法律人;第三,通識說。有學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培養法律人才的首要價值標準?!盵1]反思我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定位上是混沌不清晰的,甚至是矛盾的。比如有的地方院校借口照顧以后立志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學生,而在教學環節上忽略實踐教學,做出了許多與法律職業化相去甚遠的教學安排;有的地方院校在教育目標上既要造就大批高級理論人才,又要輸送大批實務性人才,使得有限的教學資源和宏大的教育目標無法配套。

      目標是教育的基礎性問題,直接決定著教育的模式、內容和方法。民國時期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孫曉樓認為:“教育的目的,是為國家培養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為國家培養法律人才。”[2]也就是說,教育的目的應該致力于國家需求、社會需求的實現?!吧鐣枨笫翘刂干鐣θ瞬诺膶I方向、數量、素質等的要求”,[3]它是法學教育持續發展的源動力,能夠揭示法學教育的真諦,能夠決定法學教育的走向。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處不發達地區的地方院校在師資、教學設施等軟硬件上都無法與國內一流的法律院校相比,所以,在教育目標的定位上更應該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揚長避短,發揮特色。地方高校法學教育的定位需要考慮三個因素:所處的時代特征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高等法學教育肩負的適應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歷史責任;對自身辦學條件和實力的客觀估計。[4]因此,強調法學教育的職業化特點,為地方法律實務部門培養高素質的職業化法律人才,促進地方經濟、文化、法制建設是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標,也是地方院校生存和發展的源動力。

      二、定位后的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

      (一)完善法學教育內容和教學方法,突出司法考試和地域特色

      以為地方司法實務部門輸送高素質法律人才為目標,在教學內容和方法上應當首先進行改革。在課程設置,應當平衡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系,以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為目標,適當增加實踐教學環節的比重。在教學內容上,一方面,應當考慮到司法考試對于法學本科畢業生的重要性,在內容上適度與司法考試試題相結合,尤其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對應的程序法課程等,司法考試所占比重比較大的課程的教師更應該對司法考試內容有所掌握和強調,從而改變法學本科教學內容和司法考試相脫節的問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院校應當根據自己所處地方的地域特色開設一些有特色的邊緣性課程,比如地處民族地區的院??梢栽鲩_民族法課程,師范類的地方院??梢栽鲩_教育法課程,以此增加辦學特色。在教學方法和手段上要豐富、多元化,比如采取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法等,增加學生的參與度,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注重培養學生發現和觀察問題,理解和做出判斷,進行法律調研,進行邏輯思考,進行價值權衡,從而得出結論,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培養學生的高水平的語言表達能力。

      (二)優化師資配置,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

      教師是法學教育的直接實施者,教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水平直接關系到法學教育的成敗。有些地方院校由于地理位置不優越,師資待遇不高,發展空間有限,很難引進優秀的高水平的法學教師,也沒有充分的機會供現有教師進行再培訓、再提高,直接制約了法學教育目標的實現。地方院校法學專業,應集中力量在優化師資配備上下功夫,具體說來,在教師的招聘上首先要避免“近親繁殖”,多引進外來人才,形成開放的積極的學術交流環境;設計出科學、有效的教師考核機制,對教師的專業水平、職業技能定期進行考核,從而督促教師不斷提高,不斷完善;要鼓勵法學教師在不影響教學的情況下,兼職于司法實務部門,真正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對青年法學教師要著重加強培養,要多提供機會讓他們走出去,參加一些學術交流會議,參加法律技能的培訓。[5]

      (三)建立地方院校與法律實務部門合作模式

      法學教育的發展是實現法律職業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職業的完善又會豐富法學教育的內容和方式,構成法學教育不斷完善和發展的動力。地方院校在軟硬件設施上都非常有限,實現與地方法律實務部門實務性人才的培養合作是一個全新的嘗試。

      一是在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上要實現全面合作。以與法院的合作為例,法院可以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在高校進行審判,使審判走進高校。在審判活動結束后,還可以請辦理案件的法官為學生講述辦案的過程,回答學生有關案件辦理方面的疑問,讓學生體會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以及理論與實踐的差異。高校還應該聘請一些有經驗、高素質的法官走進學校,成為學生的實踐指導老師,定期為學生答疑,參與學生的理論討論,輔導學生的模擬審判活動等等。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學生去法院旁聽,讓學生接觸大量的形形的案件,了解真實的審判程序,了解實際,了解社會。學校還應該在法院等實務部門設立固定的學生專業實習點,改革現有的專業實習模式,讓學生實習不再流于形式。

      二是在雙方人才的交流上實現合作。以法院為例,一方面,法院等司法實務部門的執業人員面臨著充實理論知識、提高理論水平的壓力,高校應當發揮自身的優勢,定期選派教學經驗豐富,理論水平高的老師去法院講課,為法官們在辦案中遇到的理論上有爭議的問題進行答疑,為法院工作人員講解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更新他們的理論知識。教師還可以與法院工作人員組成團隊,優勢互補,申請、完成科研項目,實現理論與實際的真正有效結合,打破過去雙方合作少、交流少的局面。另一方面,鑒于相當一部分的法學教師都是在畢業后直接登上講臺,缺少或沒有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機會和經驗,缺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教學和科研上難以避免紙上談兵,高校與法院部門的人員可以定期的進行交流座談,高校教師可以分批在法院各部門進行掛職鍛煉,從根本上改變教師實踐教學能力低,科研脫離實際,難以出有價值的學術成果的問題,最終實現科研促進教學,培養出理論功底深、實踐能力強的法學人才。

      當然,合作模式的有效建立存在很多的制約因素,最關鍵的就是經費如何解決,這需要高校、法律事務部門和地方政府都能夠站在全局、長遠的角度上看問題,積極互動、協調,,為實現“多贏”局面做出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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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愛玲.基于社會需求的法學教育改革方向及措施[J].管理工程師,2011(12):67.

      法學本科教育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教學模式改革 項目式教育 本科 應用

      本文為西北政法大學2010年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基于創新人才培養的《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專業課教學模式改革研究與實踐”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學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法學教育的效果。筆者在《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課程教授過程中深感教改之關鍵在于擯除傳統教學模式忽視學生個體需要和自我發展的弊端,尋求培養學生自主創新能力的途徑,從根本上促進學生的發展。項目式教育作為一種教學改革模式,其注重培養學生自主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學過程中應用以及推廣。

      項目式教育概述

      1.項目式教育概念及應用說明

      所謂項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學過程中以科研項目為基礎,由作為項目負責人的教師有條件的吸納本科生參與課題研究工作,或以項目為教學補充或以項目為教學延展,在課程教授與項目研究的過程中啟發和促進學生思考,提高學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種教學模式。

      筆者在高校一直從事《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教授與研究工作,該門課程在我校屬專業核心課和專業必修課,2010年被評為國家級精品課程。作為法學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學科非常重要:不僅可以幫助其構筑完整的法學理論體系,而且有利于學生的繼續學習和發展,加之本學科實用性非常強,因此日益受到學生的歡迎與關注。隨著對勞動法學研究的升溫,也給本課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戰。而傳統教學模式存在許多突出問題,難以全面滿足學生的學習要求:第一,忽視學生自我需求及學習興趣,難以調動學生積極主動性;第二,教學模式單一,難以實現創新人才的培養目標;第三,師生之間交流途徑有限,缺乏互動。2010年4月,筆者申報本學科的校級課題獲準立項①。以此為契機,筆者將部分本科學生吸收進項目組,意通過項目式教育尋求教學模式改革之嘗試,實現培養創新人才之目標。

      2.項目式教育的優勢

      與傳統教學模式相比,項目式教育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學生自我認同感,激發自主學習興趣。項目式教育是吸收學生主動參與的方式,學生與教師共同研究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自我認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過程;能夠進入項目組的學生,往往是對項目存有興趣的學生,學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將研究興趣與研究內容結合在一起,不論最終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僅就這一教育過程而言,學生所獲將遠遠大于傳統教學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學生視野,培養良好法學思維和研究思路。以法學專業為例,法學教育在本科階段受課時、教學模式等限制常常淪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關心本專業的基本制度,對許多專業問題的認識只停留在皮毛階段,視野不夠開闊,更談不上法學思維的養成。開展項目式教育實際上使學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關知識及作深入研究的機會,在教師的引導下其視野得到了拓展,思維局限障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時,開展項目式教育也使教師與學生之間實現資源共享,在教研的過程中學生不僅可以從教師那里獲得資料搜集整理、論文寫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學習正確的法學研究思路,培養法學思維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為進一步深造打好基礎。一般而言,高校課堂教學主要是向學生介紹專業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側重的是基礎教育。而社會對法學本科生的要求絕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來越重視實踐教學環節,通過開展模擬法庭、實地調研、法律診所等各種實踐教學方式與課堂教學結合起來,期望達到培養全面創新人才的目標。筆者認為,項目式教育就是一種直接實用并且經過教師精心設計的實踐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的素質得到全面提升:項目式教育尊重學生的主觀需求,對學生的培養目標遠遠超過基礎理論的傳授,其時刻關注學生法學思維和實踐能力的提高。對畢業后即就業的學生而言,項目式教育為其提供了從事勞動法律工作技能的訓練機會;對畢業后攻讀研究生學位的學生而言,項目式教育鞏固和增強了學生的專業素養,為其進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礎。從一定意義上講,項目式教育可以成為連接高校教育與社會需求、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教育之間的橋梁。

      第四,有利于增進師生交流,構筑和諧師生關系。教學是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互相配合的一個人才培養過程。目前,我國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師生良性互動機制的問題,高校代課教師與學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課堂上,課外的交流互動比較少。雖然網絡發達,但有很多局限,網絡互動往往只能成為課后解答專業問題的工具。通過項目式教育,實際上使教師與學生之間在一定期限內建立了一種定時交流溝通的機制,增加了課外的師生相處時間。而且面對面可以讓教師更直觀的感知學生需要、更深入具體的對學生進行指導,增進師生之間的感情??梢哉f項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對“教學相長”最好的詮釋。

      3.項目式教育的教學目標

      通過開展項目式教育,筆者試圖實現以下教學目標:第一,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自主學習的方法,提升學生在語言表達、法律思維等多方面的素質;第二,提供更多途徑使學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識的基礎上,做到理論聯系實際,增強應用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第三,擴展師生交流方式,搭建構筑和諧師生關系的平臺;第四,研究和檢驗法學本科專業課教學模式改革的方式,實現教學改革的創新,探尋培養創新人才的路徑。

      項目式教育應用實例

      1.學情分析

      本次項目式教學改革的實施對象是筆者所在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二年級本科學生以及經濟法專業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為主。從本科生的知識水平來看,除哲學等公共課外已修完法學概論、民法總論等專業基礎課,具備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同時正在學習合同法、人力資源管理等課程,對這些課程的學習有利于對筆者教授勞動法知識的理解。從實踐能力上來看,學生都具備對網絡等媒體的運用技能,而專業課的實踐操作能力相對較弱,基本上沒有參與過任何法學實踐活動。從情感起點上來看,學生大多認為現有教學模式難以激發學習興趣,因而對教學模式改革持有歡迎和積極的態度,樂于接受教師設計的項目式教育。

      2.實施策略與過程

      筆者應用的項目式教育主要通過三個階段開展:

      第一階段:組織準備階段,主要的流程是項目介紹――學生報名――確定成員。為了進行項目式教學改革,筆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學生中舉辦了專場項目介紹會。一是向學生介紹筆者獲準立項的課題基本情況,包括課題內容、立項依據、研究方案等等,讓學生了解項目情況及判斷是否對該領域有研究興趣;二是向學生介紹項目式教育的基本構想,主動向學生發出邀請并告知學生報名方式等等,讓學生了解何為項目式教育以及筆者預備實施的具體方案和步驟。會后在筆者規定的報名時間內,陸續有十余位學生提出了報名要求,最后筆者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了十名學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參與項目組。為了規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筆者還與部分學生簽訂了“助研崗位聘用協議”,該協議主要包括:學生成員的基本信息、進入項目組的職責等等。

      第二階段:項目教研階段,這一環節實際就是圍繞課題開展具體項目研究工作,是項目式教育提升學生能力的關鍵環節。首先,筆者與學生確定了“定期研討+不定期溝通”相結合的聯系方式,即每月至少與學生見面一次,就項目進展及相關問題展開討論;平時學生有任何關于項目開展的問題可以隨時與教師進行溝通。其次,筆者將課題分解為若干子課題,充分尊重學生學習興趣,讓學生在此范圍內自選題目。最后,為了引導學生進行自主研究,筆者專門向學生介紹了項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資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論文的寫作規范等。在此階段,筆者發現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不僅在項目研討時積極發言,而且平時也非常認真的收集資料,備寫論文,自主學習及創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項目組中一名學生有出國留學的打算,因此在自選課題時,該生就選擇了“工資集體協商的國際比較”這一子課題,在學習過程中利用外語專長拓展項目研究視野,用項目研究鍛煉和檢驗自己的外語水平,可謂一舉多得。

      第三階段:項目考核總結階段,這一環節貫穿項目式教育始終。關于項目考核,主要是根據學生完成教師布置任務情況來判斷學生參與項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學生是否按時提交了研究書面計劃、是否按時參加研討活動等等。關于項目總結,一方面是師生之間對研究課題本身不斷進行自修、反思、再討論等,另一方面指師生之間對項目式教育的進展進行不斷修正與總結。

      項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學過程中的推廣及反思

      一直以來,項目式教育多應用于研究生階段的人才培養,在本科生中應用較少。隨著社會對法學本科人才素質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現代法學教育的目標也由單一知識型向綜合素質型轉變,即融傳授法律知識、培養運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職業素質于一體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過程中引入項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對其進行推廣的現實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項目式教育通過教師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引導學生實現了教研一體化,即圍繞提高教學質量這一中心,把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有機的結合起來,以教學為基礎,以科研為補充,實現二者良性互動、協調發展、融合提高。其次,現代社會對高校教師的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師不僅要完成教學任務,更要關注學生的綜合發展,尋求教學模式改革與創新;不僅要承擔“傳道、授業、解惑”的職責,也要不斷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項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結合起來,真正實現教師與學生共同提高、教學與科研共同進行的“雙贏”局面。

      當然,項目式教育也有許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對項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應過于局限。筆者此次教學改革有立項課題作為支撐,所以將其稱之為“項目式教育”似乎比較貼切,但如果對“項目式教育”的理解僅局限于教師有課題才能應用就太狹隘了。即使教師沒有課題,也可以就所教授學科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作為專題而開展項目教育。畢竟,項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給學生提供一個提高能力的平臺,有無項目支撐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項目組學生成員的吸納要科學合理。筆者認為,首先項目組成員的人數應該和研究內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計劃。另外,確定參與學生時有必要了解學生的知識儲備情況。以本次教改為例,筆者所選擇的學生均具備基本法學理論基礎,已修過或正在學習《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這樣才能將基礎教學與能力提升結合起來。如果參與項目組的學生不具備理解項目研究內容的基本知識,將會直接影響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項目式教育的考評體系有待完善。在筆者的教改過程中主要是通過學生訪談、問卷調查和學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來檢測項目式教育的開展情況和效果的。但項目式教育考評體系還有更多的研究空間,比如如何將項目式教學效果與高校對學生或教師的日??荚u結合起來等等。這些問題還有待于進一步實踐與研究??傊?,缺乏教研的教學是無生命力的教學,項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學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學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廣。

      注釋: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學校級優秀青年人才項目――“和諧勞動關系視角下工資集體協商的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09XJC006.

      ②陳紅梅.對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教學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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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本科教育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在法學畢業生就業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想要謀求發展,就必須在教育目標定位、課程體系設置、教學方法、師資隊伍等方面進行改革。

      論文關鍵詞 新建地方院校 法學教育 目標定位 課程設置 教學方法

      梧州學院地處廣西梧州,于2006年2月經教育部批準,在原廣西大學梧州分校的基礎上建立,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學院的法律系同年成立并于9月開始招生,在短短幾年時間里,該系發展迅速,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但同時在教育目標定位、課程體系設置、教學方法、師資隊伍等方面還有一些亟待改進的問題。梧州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現狀在眾多的新建地方院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梧州學院為例來分析,希望能探尋新建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教育目標應合理定位

      法學教育的目標是整個法學教育發展的核心,是法學課程設置、教學方法改革和師資隊伍建設的前提。法學教育目標能否準確定位,將直接影響到新建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的質量,進而影響到學生的就業,是一個極其重大的問題。

      關于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和性質定位,有多種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精英教育說、通識教育說、職業教育說等等。這些不同觀點都有其合理性,因為國家和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樣化的,從而導致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也是多元的。各級各類院校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養目標。傳統的法律專業院校以及實力強大的綜合性大學應將教學目標定位為研究型人才、精英人才的培養。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學院系在制定教學計劃時,不能簡單照搬政法院校和重點大學法學院系的現成方案,而應該充分結合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考慮院校自身的各種主客觀條件(學生狀況、師資力量、本校的其他學科資源等等),將教育目標定位于培養符合社會需求的基礎型、復合型和應用型法律人才,辦出自己的特色和優勢,以滿足社會多樣化的人才需求。

      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及中國東盟博覽會永久性會址落戶廣西首府南寧,中國與東盟各國的經濟合作向縱深發展,對法律服務人才需求量遞增的同時,也對其綜合素質要求提高。作為服務于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法律人才,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既要熟知國內的法律法規,又要熟練掌握東盟一國甚至多國的法律知識;既要有良好的溝通、談判能力,又要有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還應熟練掌握一門甚至多門東盟國家的官方語言。梧州學院法管系可以利用本校與東盟國家相關高校聯合辦學的條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開設國內法律基礎課程的同時也開設東盟法律課程、東盟國家語言課程。在實踐中探索法律人才培養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發揮與東盟國家相毗鄰的地區優勢,突出為地方經濟服務的法學專業辦學特色,培養服務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

      二、課程設置應該科學與合理

      法學學科的課程內容和課程次序的設置應具有較高的綜合性與較強的科學性,這樣才能使學生學好基礎知識、掌握基本技能,從而實現新建地方院校制定的人才培養目標。

      (一)課程內容的設置

      教育部規定了16門法學核心課程作為法學專業學生的必修課,但并不是法學教學課程的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還可以結合本校優勢、人才培養定位及培養特色來設置其他的課程。

      首先,強調的是16門法學核心課程的設置,這是開辦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方面的最低要求。這些課程包括基礎理論課和專業基礎課,能使學生掌握法學基礎理論及了解國家的幾大部門法,同時對學生進行基本的法律價值觀和職業道德教育。

      其次,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目標是要培養面向基層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因此應該注意開設實踐性、技術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鍛煉學生動手能力與法學理論的應用能力,如法律文書寫作、律師訴訟技巧、庭審藝術學、公司企業法律實務、非訟處理、談判技巧、公共關系學等課程。

      再次,課程內容的教學應當適當的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結合。當前,在我國要從事法律職業工作,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法學畢業生就業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想要謀求發展,就必須積極探索一些與司法考試良性對接的方式方法,盡其所能幫助學生通過司法考試。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在司法考試中占有較大分值的科目,適當增加授課課時,加強對重要知識點的記憶和理解。對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觀題部分,采用案例題、材料分析題進行針對性訓練,有效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文書撰寫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應根據地方特色,開設服務于地方經濟的特色選修課。這樣,能使學生掌握與地方經濟和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為以后服務于地方奠定堅實的法學基礎。

      (二)課程次序的設置

      課程次序的設置應注重課程體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礎理論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等循序漸進的方式。

      具體而言,第一學年的課程全部設置為公共必修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基礎課,如法制史、法理學、憲法學等等。第二、三學年開設法學專業方向課及選修課,并按照先實體后程序、先國內后國際、先綜合后具體、先主干后支脈的原則,這樣才能有助于學生對法學學科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和把握,有助于學生法學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維的培養。第四學年則主要開設培養職業技能的課程和服務于地方經濟的特色選修課,以培養學生法學理論的運用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滿足地方特色經濟的法律服務需求。

      梧州學院法律系的課程設置,原來存在著較多的不合理與不科學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學校的教學計劃,開設了一些在實踐中用得很少的部門法課程選修課,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學習效果都達不到預期目標。另外,也出現有將實體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將國內法置于國際法之后等等課程次序安排混亂的問題。近年來,在多年的教學實踐中,通過對經驗的總結和對教訓的吸取,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設置逐漸科學合理。筆者建議多開設一些能形成的專業特色的課程,以及利用學院與越南、泰國等多個國家進行合作辦學的條件,開設越南語、泰國語、東盟國家法律制度等選修課程。三、引入互動教學模式,確立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教學方法

      (一)互動教學模式

      傳統教學模式,以老師如何教為關注重點,是一種由教師到學生的單向交流模式;互動教學模式,則強調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的多邊互動,學生可以積極主動的參與教學過程。在課堂上,由學生針對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然后再通過歸納和總結找出較好的方案,使課堂教學活動的內容與學生建立密切聯系,并使學生本人的經驗得到肯定和充實。這種教學模式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參與度,增強教學效果,更好的實現教學目標。

      (二)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教學方法

      本文導航 1、首頁2、理論教學方法

      1.理論教學方法

      在日常教學活動中,學生的法學理論知識教學不能忽視,只有基礎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實踐中進行運用。理論知識的學習,不僅局限于課本,也不僅局限于課堂的45分鐘,教師可以推薦、引導學生閱讀法學經典名著,然后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小組討論和自主分析。實踐教學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這就要求法學教育必須采用實踐性的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等。

      第一,進行案例教學時,應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時效性,由教師在課堂上組織、引導學生分析和討論,去發現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和法律規范。

      第二,設立模擬法庭等教學場所,進行案件審理的模擬訓練。模擬法庭應在教師的指導下有計劃地開展,學生通過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原告、被告等各種訴訟角色,可以模擬參與訴訟活動的整個過程,增強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提高學生的法庭辯論能力。

      第三、引入診所式教學方法。診所教學能夠讓學生在參與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接觸司法機關和當事人,體會和掌握辦案的具體操作步驟。在法律適用的真實環境中進行技能學習,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

      第四、實踐教學方法的運用,需要相關的配套設施,如多媒體等現代教學設備、模擬法庭的場景布置、組建相關實驗室等等,這就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這樣才能保證實踐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

      四、重視師資隊伍建設

      新建地方院校要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提高法律人才培養的質量,必須要重視師資隊伍的建設。

      (一)要把好教師引進關

      首先,引進教師的數量要適中。要開設教育部規定的16門核心課程及一些選修課程,一般來說需要20名左右的專業教師,以一名教師擔任一至兩門課的教學任務為宜。其次,提高引進教師的質量。一方面,要引進具有碩士學位甚至博士學位的名牌大學的優秀畢業生,提高法學教師的學歷學位結構,盡量避免近親繁殖現象。另一方面,學歷學位不應成為師資選擇的唯一標準,要更多引進理論和實踐水平兼備的復合型人才,甚至要敢于引進法律實務嫻熟而理論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可以允許兼職形式。

      (二)加強教師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在職教師應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拓展法學知識的視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論和立法趨勢,學習最先進的教學方法。例如到著名高校攻讀更高層次的學歷學位或者是一段時間的進修、訪學或者是參加各種相關的學術研討會、教學研討會等等。

      (三)拓展教師的實踐知識和實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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