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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一)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的五項基本目標
1.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
2.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強化風險全面防范和控制,保證公司各項業務活動的正常、有序、高效運行。
3.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并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錯誤、舞弊行為,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4.規范公司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5.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公司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公司內部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個崗位,并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將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檢查、反饋等各個環節。
2.內部控制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要求全體員工必須遵照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控制的權力。
3.內部控制保證公司機構、崗位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設置和分工,堅持既無重疊,又無空白,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服務。
4.內部控制的制定兼顧考慮成本和效益的關系,盡量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二、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一)內部環境
1.管理理念與經營風格公司把“誠實守信”作為企業發展之基、員工立身之本,將制度視為公司的法律、組織的規范,堅持在管理中不斷完善和健全制度體系,注重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認為只有建立完善高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才能使公司的生產經營有條不紊、規避風險,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三會一層”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了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三會一層各司其職、規范運作。董事會下設戰略及投資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四個專門委員會,以進一步完善治理結構,促進董事會科學、高效決策。
3.組織機構.公司根據職責劃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了總經理辦公室、質量保證部、生產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物料部、研發部、內審部等職能部門并制定了相應的崗位職責。各職能部門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公司對控股或全資子公司的經營、資金、人員、財務等重大方面,按照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嚴謹的制度安排履行必要的監管。
4.內部審計公司審計部直接對**負責,在審計委員會的指導下,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涉。審計部負責人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承擔,并配備了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財務狀況、內控執行等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對其經濟效益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評價。
5.人力資源政策公司堅持“德才兼備、崗位成才、用人所長”的人才理念,始終以人為本,做到理解人、相信人、尊重人和塑造人。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制定了系統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對人員錄用、員工培訓、工資薪酬、福利保障、績效考核、內部調動、職務升遷等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績效考核體系。
6.企業文化企業文化是企業的靈魂和底蘊。公司通過*多年發展的積淀,構建了一套涵蓋理想、信念、價值觀、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的企業文化體系,是公司戰略不斷升級,強化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支柱。
(二)風險評估公司根據戰略目標及發展思路。
結合行業特點,建立了系統、有效的風險評估體系: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地收集相關信息,準確識別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做到風險可控。同時,公司建立了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了應急預案,明確各類重大突發事件的監測、報告、處理的程序和時限,建立了督察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控制活動
1.建立健全制度公司治理方面: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重大投資決策制度》、《內部審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重大規章制度,以保證公司規范運作,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日常經營管理:以公司基本制度為基礎,制定了涵蓋生產管理、行政管理、物料采購、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等整個生產經營過程的
一系列制度,確保各項工作都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形成了規范的管理體系。會計系統方面:按照《公司法》對財務會計的要求以及《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了規范、完整的財務管理控制制度以及相關的操作規程,如《會計內部牽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會計核算制度》、《資金管理辦法》《成本核算辦法》、《成本管理條例》等等,對采購、生產、銷售、財務管理等各個環節進行有效控制,確保會計憑證、核算與記錄及其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控制措施。
(1)管理控制:公司有較為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治理綱要、《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內部審計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4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重大投資決策制度》、《募集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研發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采購管理、生產和銷售管理等各個方面的企業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建立之后均能得到有效地貫徹執行。
(2)生產過程控制:公司內部制定了完善的采購、生產、質量、安全、銷售等管理運作程序和體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管理。公司定期對各項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員工進行定期的培訓和考試,公司質量控制部對公司生產進行嚴格的監督,保證了公司產品的安全。
(3)財務管理控制: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法》、《稅法》、《經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體系,具體包括《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財務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票管理制度》等。
(4)信息披露控制:公司已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規定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責任人及義務人職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標準;信息披露的報告、流轉、審核、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投資者關系活動;信息披露的保密與處罰措施等等,特別是對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的流轉程序作了嚴格規定。公司能夠按照相關制度認真執行。
(5)公司**資金管理控制。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證資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中小企業板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了公司的資金管理制度,對公司資金的基本管理原則,資金的三方監管,以及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等作了明確規定。
(6)對外擔保控制。公司嚴格控制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報告期內公司除對控股子公司進行擔保外,沒有發生其他任何擔保。
(7)內部審計控制:公司內部審計堅持以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審計為基礎,以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工程審計、經濟合同審計為重點,不斷拓寬審計領域,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公司每年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審計,對財務、制度執行、工程項目、合同等進行審計。
(8)人事管理控制:公司已建立和實施了較科學的聘用、培訓、輪崗、考核、獎懲、晉升和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9)子公司管理控制:**年以來公司子公司數量大幅增加,增加了公司管理的難度。為此,公司已制定了對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確規定了子公司的職責、權限,并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得到有效實施,對提高公司整體運作效率和增強抗風險能力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10)印章管理控制:公司及下屬分支機構均制定有《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制定了責任條款,并嚴格執行印章使用的審批流程,印章使用得到管理。
(四)內部監督
公司**負責對**、**及其他高管人員的履職情形及公司依法運作情況進行監督,對股東大會負責。
審計委員會是**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
公司內審部負責對全公司及下屬各企業、部門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具體包括:負責審查各企業、部門經理任職目標和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負責審查各企業、部門的財務賬目和會計報表;負責對經理人員、財會人員進行離任審計;負責對有關合作項目和合作單位的財務審計;協助各有關企業、部門進行財務清理、整頓、提高。通過審計、監督,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詳細分析問題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監督落實,并以適當的方式及時報告董事會。另外,公司還經常通過開展部門間自查、互查、抽查、紀律大檢查等方式,強化制度的執行和效果驗證;通過組織培訓學習、普法宣傳等,提高員工特別是董監高的守法意識,依法經營;通過深入推進公司治理專項活動、防止大股東占用資金自查等活動,完善內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三、內部控制自我評價
摘要:近些年來我國上市公司不斷發展,有關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問題就顯得格外重要。本文以2010年到2012年IPO公司的相關資料為模板,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相關運行和模式進行了研究,分析了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等問題。
關鍵詞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部審計
我國上市公司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是從1997 年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開始的,可見內部審計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時間并不長遠,只有十幾年的歷史,目前有關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具體配備人員的數量、質量和具體操作流程等卻很少對外披露。本文即以最近幾年深交所提供的相關上市公司公布的相關信息為基礎,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的建議和對策。
一、內部審計的含義和作用
內部審計是指一個組織內部設立一個獨立的部門對該組織的相關人員、經營情況和控制系統進行獨立評價,并提出相關建議的一個組織機構。
內部審計對企業發展的作用多種多樣,具體而言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點:首先,監督職能。內部審計作為獨立的對企業經濟進行審計的部門,顯然首先應當發揮其經濟監督的職能。其次,控制職能。如今,上市公司的業務遍布各個區域,分支機構紛繁復雜,投資主體多元化等一系列特點就要求企業內部設立能夠站在全局高度的機構進行內部控制。內部審計部門作為這種機構就應運而生。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一)人員配置信息披露方面
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配備的內部審計人員數量和質量直接影響著該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運行。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勝任能力直接影響著內部審計職責的發揮。從深交所2010 到2013年公布的相關信息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人員配置情況還很不健全,有待進一步提高。2010 年我國上市公司中披露內部審計人員配備的公司有230 家,占比51%;2011 年我國上市公司中披露的內部審計人員配備的公司有241 家,占比53.4%;2012 年我國上市公司中披露內部審計人員配備的公司有250 家,占比55.43%。由此可見,近些年來我國上市公司逐漸重視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的相關內容,這是一種好的現象。但是,從總體來看我國上市公司對內部審計人員配置的信息披露還不是十分重視,亟待進一步加強。
(二)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信息披露方面
根據深交所公布的2010 年至2012 年相關信息可以知道,我國上市公司中大部分都已經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只有極少數的上市公司在其的財務報告中顯示:“內部審計機構尚未設置”。因此,可以看出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經設置了內部審計機構,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另外,根據相關審計學者和審計的機構的研究認為內部審計機構應該隸屬于董事會等最高機構,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目前來看,我國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模式主要分為三種:隸屬于董事會、隸屬于總經理和隸屬于其他部門。通過研究2010 年到2012年的深交所公布的報告總結得出:我國上市公司中披露內部審計機構隸屬關系的公司,2010年占92.57%;2011 年占95.1%;2012 年占95.87%,呈現逐年好轉的跡象。但是更進一步查看各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關系卻不盡如人意。
三、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
對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上市公司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信息不對稱性導致處于優勢地位的上市公司股東偏向于隱藏不利于自身發展的信息,當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在設置方面存在不合理時為了不影響其他利益相關者對該公司的信任度,選擇不披露的方式進行操作。第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導致了上市公司可以選擇性的披露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情況。我國目前對于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情況仍采取自愿性披露階段,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所以存在部分上市公司沒有及時公布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的現象。
四、政策建議
(一)對于上市公司而言
首先,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應該不斷提高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上市公司應該定期進行相關培訓,加強專業審計知識學習的同時應該加強國外優秀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案例的教學,讓相關內部審計人員注重質和量的雙重學習。
其次,上市公司應該不斷完善其內部審計規范,對于內部審計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及時指正,及時糾正錯誤,實現成本最小化效率最大化的內部審計目標。
(二)對于政府部門而言
首先,加強相應法律法規的約束。我國有關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的規范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需要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相應法律條款,對我國上市公司進行規范。
其次,加強相關政府部門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加強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是有效加強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的重要保障。對于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應該加大懲罰力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不斷完善我國資本市場。
(三)利益第三方而言
對于投資者等利益第三方而言,應該不斷加強我國上市公司利益第三方的監督意識。目前來說我國上市公司投資者等第三方利益相關者對于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重視度還不高,對內部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利益相關者應該不斷學習內部審計,認識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能夠及時發現投資的上市公司所存在的不足,及時改變投資策略將投資風險降到最低。
(四)不斷完善我國資本市場
政府和相關的經濟管理部門應該不斷做出適合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政策,促進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不斷完善,為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在發展的過程中有充分的發展空間。
課題名稱:
本文系2013-2014年銅陵學院和安徽財經大學聯合培養研究生創新基金,項目編號:2013tlxylhy09。
參考文獻:
[1]施卓晨.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M].機械工業出版社,2012.
[2]莊瑩著.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有效性研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3]陳芳著.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機理與治理效果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業務的重要內容,擔保糾紛涉及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與外部擔保主體的法律風險控制,既涉及到我國擔保法有關司法解釋的適用,還關聯我國公司治理與市場管理的邊界。本文以案例為起點,通過案例的剖析對我國銀行貸款糾紛予以解析,以完善我國銀行有關合規制度。
關鍵詞:
銀行貸款糾紛;擔保;合規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2006年4月30日某銀行東港支行(簡稱東港支行)與某集團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496.5萬元,借款期限為2006年4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并與某股份公司分別簽訂兩份抵押合同,以該公司的某處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房產作抵押,隨后辦理抵押登記,該支行成為另一家銀行之后的第二抵押權人。同年6月8日,某股份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承諾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期限為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另加2年。某集團公司是某股份公司的股東之一。東港支行如約發放貸款,但某集團公司未能償還本息、某股份公司未履行擔保義務。2008年6月18日東港支行以上述兩家公司為被告向某市中院,請求償還貸款本息,并主張某股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經查明,某股份公司的《股東會擔保決議》存在瑕疵:參會某股東名稱不在我國《公司法》規定范圍之內、印章已廢棄但仍然蓋在《股東會擔保決議上》、關聯股東沒有回避表決等。①
(二)法院觀點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抵押合同與不可撤銷擔保書的效力無效,理由分別是股東會擔保決議中存在部分股東名稱瑕疵、部分股東的名稱變更而印章未變、關聯股東沒有回避表決等,綜合上述因素認定抵押權人存在過錯,判決某股份公司即擔保人承擔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某集團公司歸還本息。東港支行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印章瑕疵,需要結合合同簽字、抵押登記等綜合判斷,嚴苛的審查導致銀行責任過重;從公司法律立法目的來看,股東會召開程序的瑕疵受到公司法約束的目的是為了約束公司內部人,不能對抗善意交易相對人,有違交易公正與安全。因此,抵押合同與擔保書應認定有效,某股份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案件焦點最高院認為應從公司立法目的出發,維護市場效力與公正,履行擔保合同,公司內部股東會議瑕疵若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股東會決議存在瑕疵,交易人未審查出來存在過錯,應當減輕擔保人責任。上述分歧的產生原因在于:(1)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最高院依據《公司法》第一條立法目的認為應當維護市場效力與安全,不應加重外部人審查責任認為債權人已經盡到了審查的注意,不存在過錯;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債權人沒有識別公司決議、非真實印章等諸多瑕疵,存在過錯,故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七條,限制擔保人承擔責任;(2)《公司法》第十六條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定性:最高院認為《公司法》第十六條關聯股東回避制度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一般不認定合同無效;一審、二審法院認為由于東港支行在擔保審查中存在諸多疏漏,故認為其應當知道或知道擔保人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與擔保書,適用擔保法解釋第十一條,抵押合同與擔保書系無效合同。針對上述分歧,筆者嘗試結合本案對我國《公司法》、《擔保法》體系中關于過錯的規定與公司內部決議瑕疵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進行討論,并對銀行在訴訟與合規事務的完善提出建議。
二、法律適用探析
(一)是否應該適用擔保法解釋有關規定?本案一審依據擔保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與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但在最高院的判決中認為適用上述法律有誤,應從公司立法本義出發,保護誠信市場主體。盡管塵埃落定,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討論為什么不應適用擔保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完善法律適用。首先,結合本案理解解釋第七條中的“過錯”。有研究者認為過錯是沒有達到的注意程度或為一般人所理解的事實②;或認為從民法立法中關于過錯的具體規定來看,更多體現在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完全履行應盡義務視為過錯。③過錯是特定商業背景下對其特定常識的偏離或履行義務并未符合合同約定。本案中,從合同印章、股東會決議判斷某股份公司(擔保人)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權:(1)需要債權人作出法律專業判斷(如熟知公司表決程序)或掌握足夠公司內部信息(如股東變動情況、公司印章管理),導致信息劣勢方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識別非正常交易風險(公司內部管理權限分配、人事糾紛或經營策略)、承擔風險增加;此外,查實信息本身耗費的成本較高;(2)判斷相對人訂立合同時的主觀狀態:通過受害方履行合同的具體內容、訂立時所處的客觀交易環境判斷,本案中債權人已獲得股東會決議證明其審查股東會決議的存在、發放貸款、辦理登記事宜,符合商業交易需要的誠信與一般注意程度。綜上,認定債權人存在過錯實則加重債權人義務。其次,理解解釋第十一條中的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關于這一點,應當分為兩層。筆者認為:第一層應從一般問題出發,判斷標準為特定交易背景下有效信息的直接獲取,本案中:(1)債務人、擔保人提供的信息并非直接顯示越權;(2)債權人所處信息地位、人力安排并沒有獲得信息的渠道;第二層,如果對方提供信息導致合同存在瑕疵,而在不具備上文所討論存在過錯的前提下,由守約方承擔瑕疵導致的損失或降低信息提供者的義務,將商業信用建立在他人的被動評價而非自身誠信,有失公正。綜上,本案不應適用擔保法解釋有關規定。
(二)公司治理與維護市場公平的邊界從最高院對本案的判決來看,公司治理與維護市場公平的邊界在于公司會議的瑕疵若沒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則不能對抗交易主體。本案中,擔保合同效力認定有兩個層次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合同效力的判斷依據;第二,合同如果有效,外部交易人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受瑕疵不良影響的公司內部人權益如何救濟,公司治理如何維護?首先,從司法實踐來看,認定擔保合同無效的依據是公司對外擔保決議非股東會作出(在類似的案件中,由于股東會決議內容存在瑕疵,但會議一旦召開則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④,法院同樣支持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反之,一旦沒有召開會議,無論是否存在表決瑕疵,該對外擔保決議都是無效的,無論對于外部債權人還是公司內部人,這一點爭議不大。其次,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了關聯股東的回避表決制度,但關于該款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立法對公司內部治理的表決制度予以指引(即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學界與實務界持不同觀點,且有爭議⑤,或追根溯源討論該條的立法目的與立法背景、如何作出邏輯一致的法律解釋;⑥或從結果出發,分析會議效力瑕疵導致公司損失應追究公司工作人員的過錯責任、導致公司股東權益損失可以通過撤銷股東會決議進行權利救濟、對于善意相對人的保護為合同的繼續履行。⑦就本案而言,公司治理與維護市場公平應當予以區分,從而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市場公平:(1)普通的債權人合法權利的救濟(公司內部救濟制度包括董事義務的約束、股東直接訴訟制度等,相比之下債權人救濟制度存在舉證困難、信息匱乏等問題);(2)銀行盈利模式與經營牽涉廣大金融消費者利益(不良貸款增加影響銀行盈利能力,甚至導致聲譽下降);公司治理:(1)對內,是公司管理的科學、透明,內部人合作有效;(2)對外,是樹立誠信形象以立足于市場競爭。如果外部人對公司決議進行正確性判斷無疑增加市場交易成本,公司治理束之高閣,對公司發展也是不利的。法律上雖然涇渭分明,但裁判結果也許能夠推動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作出人事調整、管理優化以恢復自身市場信譽、改善經營狀況。
(三)實質審查的路徑探索上文分析了法律適用的基本問題,不容忽視的是在此次風波中銀行自身貸款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過現有制度與理論的分析,筆者發現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銀行貸款審查制度。1.企業、合同與政策的契合2008年12月6日,銀監會實施《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上述指引對銀行貸款利益的維護主要以現有合同法、公司法基礎理論、法律政策作為基礎。例如,從并購方式來看,股權認購與資產或債務的承接是以我國《公司法》中股權轉讓為基礎,為之奠定公司內部治理基礎與外部轉讓基本規則,對于外部人銀行來說能夠降低公司的道德風險,隔離內部糾紛對外部經營的不良影響;債務承擔以合同法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作為基本,整體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能夠直接導致抗辯權的并存或轉移。此種安排縮小了貸款主體與并購方式,利用現有制度安排來降低銀行提供并購貸款的風險,實現助力企業走出去的目的。值得借鑒的是此類貸款的商業判斷來自企業的發展模式、合同管理、有關政策等,與已有法律規定、經濟政策有較高契合度,降低了政策制定成本與操作中的技術、制度障礙。在現有理論與實踐基礎上對瑕疵問題進行處理,合理分配法律或制度資源,避免將復雜問題的處理納入立法真空地帶進行不合理解釋或法律適用導致不公正裁判,這也正是為什么終審裁判在價值取向中選擇維護市場公正的隱性因素。2.完善商業判斷內容與本文所著重討論的銀行與外部擔保人或債務人內部糾紛的隔離類似的是,“指引”中銀行的形式審查、以信用狀況為基礎作出的基本判斷,如果完全依靠訴訟解決,則回到上文中提到的訴訟成本與風險的難題上。因此,合規管理的必要性始終存在。在公司法中有一個著名的“商業判斷規則”,用于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為了公司利益在對外經營中忠實、勤勉地履行義務,通過合理的商業判斷避免承擔責任。有學者認為銀行董事義務主要表現為客觀方面的經營行為符合銀行監管的有關規則與主觀方面的標準。⑧上述制度與判斷規則的核心在于公司管理者的管理能力與掌握信息處于優勢地位(財務信息、人力信息與公司發展戰略信息等),賦予管理者較高的義務作出對公司有益的判斷。相比之下,外部人難以獲得信息,很難對交易相對方作出實質判斷,這也再次解釋了為什么不應該加重債權人的審查義務。法律訴訟對于銀行而言,解決對外契約糾紛,無法完全解決內部自身風險管理或者將訴訟風險于事前進行預防,商業判斷規則可以作為銀行內部合規管理的有益借鑒。首先,對于貸款的調查應當綜合判斷企業的經營是否良好。所合的“規”并非完全“成文化”,而是根據商業規律作出實質判斷。(1)外部的合同訂立者受到來自信息成本的約束或者公司內部人控制無法獲得足夠信息,使得訴訟中債權人或者抵押權人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就合規本身來講,不了解的交易對手交易會增加風險;(2)商務知識全面培訓,幫助業務人員掌握企業管理知識,一方面能夠提高員工專業能力,另一方面,從企業文化的孕育來說,員工具有“主人翁”意識,業務人員對貸款、擔保對象的判斷能力反映其對風險的管理能力,可以實現有效管理、健全問責機制,對員工與企業的發展有益無害。其次,內部合規制度管理應當劃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培訓方式靈活化:(1)針對頻發、高危問題應當梳理案例進行問題匯總,制定制度進行有效防御、全面培訓,案例匯編結合一線業務風險進行討論式學習,“隔靴搔癢”的傳統培訓模式可能使得合規流于形式;(2)團隊專業化,同時,會議審查應避免審核時忽略具體貸款項目背景。二是考核思路理性、科學,合規管理覆蓋質與量,與銀行的業務密切相關,否則“規”與實踐脫節,成一紙空文或者僵化概念而沒有實質發展。因此,需要提高管理能力與實際效果。
三、對銀行合規工作的其他啟示
(一)識別擔保風險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債權人存在過錯,這并非獨樹一幟,有學者將形式審查的范圍擴大到公司章程、決議作出主體與表決程序中,⑨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盡管與最高院判決所依據的法理迥異,但值得思考的如何事前識別瑕疵。對于該問題,銀行貸款業務人員或后臺支持部門應注意:1.重視非合同管理對合規的重要性:靈活判斷公司財務狀況、破產風險與未來經營或行業風險(不容忽視的是如果普通債權遇到企業破產,破產債權可能不能完全清償);加強業務人員對合同風險的識別能力,如初步了解公司的架構、盡職調查應選擇對方辦公場所、保留必要證據(尤其證明交易真實與自身善意的證據);2.從未來趨勢來看,提高商業銀行專業審查能力是必然趨勢,不僅是訴訟管理、合規管理、適應金融創新與市場創新的需要,也是銀行對實體經濟支持、利用金融機構優勢資源識別市場交易風險的需要,反推市場主體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市場環境。
摘要:中國企業正在進入內部控制時代,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成為企業立于不敗之地的關鍵。關于內部控制設計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的信息披露,成為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判斷其經營管理狀況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從而做出是否投資決策的依據。但是,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仍存在披露形式五花八門、披露的信息沒有實質性內容、形式主義嚴重等問題,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針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3-0155-03
前言
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企業管理當局就企業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評價的信息以公開的形式提供給利益相關者,為投資者提供財務報告所不能提供的信息,有助于投資者更好地分析企業財務報告。為規范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2006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深證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兩部《內部控制指引》對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目標、框架、內容和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及注冊會計師對自我評估報告的審核評價意見。2008年6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我國第一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簡稱《基本規范》)。2010年4月,五部委在《基本規范》的基礎上,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等18項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簡稱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執行《基本規范》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可見,中國企業正進入內控時代,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及其信息的披露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也從自愿性披露向強制性披露過渡。
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義
內部控制是企業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建立和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管理當局的責任,而對其信息的披露,無論是對外部信息使用者還是對企業內部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對外部信息使用者的意義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及其法律法規的建立健全,廣大投資者日趨理性,他們在了解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基礎上,也逐漸重視上市公司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完善的內部控制是保證上市公司提供可靠財務報告、防止錯誤舞弊發生的基礎。因此,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外部信息者獲得增量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設計是否合理、執行是否有效,從而判斷上市公司提供的財務報告是否可靠、資產是否保值增值、相關法律法規是否被遵循,進而預測公司未來的發展潛力和風險防范能力,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依據。
(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對企業內部管理的意義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管理當局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情況做出評價,管理當局出于減輕自身責任以及公司長期利益的考慮,不得不真正關心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一方面,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管理當局的內部控制意識,重視內部控制的完善與改進。管理當局應對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迫使管理當局重視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完善,從而使內部控制得到持續改進。另一方面,管理當局對內部控制的評價過程,也是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設計運行情況進行詳細了解、記錄和評估的過程,這些活動有利于企業發現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并加以改善,從而由于內部控制缺陷而出現的各種風險,防止錯誤舞弊的發生。
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國內外一系列內部控制失敗案例加深了企業對內部控制重要性的認知,增強了外部信息使用者對內部控制信息的關注,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無論從披露的內容的完整性還是到披露形式的規范性來看都有了較大的改進。但從上市公司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總體狀況來看仍是不容樂觀。首先,由于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目的認識不足,一些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動力不足,整體披露比例低。其次,由于政出多門,各上市公司在披露內部控制信息時遵循的標準和規則不一致,導致披露的形式不統一,披露的內容、范圍可比性較差,甚至一些上市公司抱有一種“能不披露的,一定不披露;一定要披露的,盡量少披露”心態,從而使信息披露流于形式、無實質內容。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上市公司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存在選擇性披露的情況,如對內部控制的缺陷輕描淡寫,甚至只字不提,而對于公司利好的一些信息,則是濃墨重彩,不厭其詳。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獲取有價值的信息,也不利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持續改進。
三、我國上市公司加強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議
(一)通過培訓,加強上市公司對內部控制的認識
2010年7月19日,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中國會計報、中國會計學會聯合在京舉辦“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規范培訓班暨中國內控論壇”,近60家在境內外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董秘、財務總監及內部控制負責人等近200人參加了培訓。而2011年7月15日,“2011中國企業內控管理論壇”在北京舉行,400余家參與內控試點企業、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和咨詢機構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出席論壇。財政部、證券會等部門組織的培訓與論壇,對廣泛宣傳和全面施行企業內控體系起到積極促進作用。然而,企業的內部控制不是董事長、財務總監或內部控制負責人一兩個人的事,而是需要企業內部的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共同提高對內部控制的認識,這就需要各級財政部門、證券監管機構等要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后續教育,加強上市公司全體員工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解,提高其進行自我評價的效果,規范實務中認識上的混亂和做法上的差異。
(二)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內部控制信息實現雙盈
監管部門應在強制披露的基礎上,鼓勵公司自愿披露強制性披露未規定的內容,以實現外部信息使用者與內部管理當局的雙盈。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上市公司為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也有自愿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動力。如果公司自愿對某些信息進行補充和擴展,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對稱,使證券價格更準確地反映公司價值,為外部信息使用者決策提供更多的參考信息,同時,自愿披露又可以提高企業管理當局內部控制的意識,促進管理當局完善內部控制。
即使自愿性披露信息計量和披露的復雜性,披露內容和格式要求低于強制性信息,但其可靠性必須得到保證,否則自愿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可能會誤導投資者。為此,自愿披露信息應接受注冊會計師的審核鑒證,也應該和強制性信息一樣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以增強其可信度。
(三)構建完善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責任機制
強化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以及董事會下設各個委員會、獨立董事等對公司內部控制方面相關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等方面的責任,對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以及誤導性陳述等行為形成有效的法律約束機制。總經理是企業的執行官,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負總責,理應在內部控制報告上簽字。董事長肩負著監督和約束總經理的使命,董事長的簽字可以提高總經理對外承諾的可信度。財務負責人的控制活動貫穿企業其他各個不同的部門及單位,在內部控制報告上簽字是應當的。內部審計人員在內部控制報告上簽字,可以表明已經履行了應盡的責任。即董事會在對外披露內部控制報告時還應要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有效運行負責,并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報告上面簽字蓋章。
(四)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的形式和內容的規定
證券監管部門應該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內容做出統一規范,這樣既便于上市公司進行披露,可以明確地知道應該披露哪些內容、如何披露,提高公司披露的完整性,又便于投資者了解、評價公司的內部控制,同時還可以方便其他人員如研究部門對內部控制的相關信息進行采集和處理。證券監管部門可以制定法定披露條款和自選披露條款,以及采取圖表形式,從而方便投資者理解。
具體來說,首先,應明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以降低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選擇性和隨意性;其次,應加強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編制基礎,制定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統一標準,實現上市公司內控自我評估報告從格式到內容的統一,并且企業應該保留編制自我評估報告前對企業自身的內部控制進行全面自查的證據或工作底稿,以保證企業自我評估報告的可靠性。
(五)規范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報告鑒定的操作
規范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報告鑒定的操作,必須強制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管理當局和董事會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如果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必須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控制意識,加強對內部控制的改進。由于注冊會計師也承擔了一定的風險,在檢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他也會多一分注意。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董事會的自我評估報告進行測試并出具報告,報告內容可包括如下范圍:實施內部控制測試有何發現;內部控制系統是否由董事會和管理層共同設立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報告中注明出具的只是在置信度內的相對保證意見,并不是絕對保證。如果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鑒定意見視做絕對保證,不僅超出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能力,也必將引起外部投資者對鑒定報告的誤解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六)加強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監管
內部控制信息對于投資者來說是一項重要的決策依據,證券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監督和懲戒力度。對于上市公司拒不披露內部控制相關信息,不按規定的時間、形式披露內部控制信息以及披露虛假信息的行為,應當進行嚴厲懲處,逐步引入民事賠償訴訟法律機制。長期以來,上市公司的違規信息披露一直是我國證券市場的頑癥,盡管頒布實施的有關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規不計其數,但是執行的效果不佳。我國對提供虛假信息的上市公司,要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責任。但是,這種處罰的結果,并不能挽回國家和股民的實際損失,只罰不賠是無法遏制上市公司作假或與中介機構共謀作假以欺騙股東的現象的。為此,我國應盡快建立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民事賠償訴訟機制。
結語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已進入強制階段,需要得到公司管理層的有效執行以及證券市場的監管。因為他們是證券市場重要的參與方,只有他們加強對內部控制報告的重視,內部控制報告質量才能得到質的飛躍。當然信息使用者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方,內部控制信息主要就是要為投資者提供的,加強投資者對內部控制報告的關注與理解,也是保持證券市場繁榮穩定、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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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集團公司 債權債務 稅務策劃
良好的資金運營是集團公司正常運轉最基本的保障,其債權債務問題會直接影響到集團公司內部資金的周轉速度。集團公司由于結構復雜,業務量繁多,設立專門的稅務崗位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本文分別就集團公司的債權債務工作問題和稅務策劃工作來進行解析和思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經濟逐漸走向一體化,市場上的原材料和能源相關產品的價格也在急速上漲,使得集團公司的利潤空間變得越來越小。因此通過對公司內部債權債務加強管理和稅務工作的策劃,挖掘集團公司資金,提高對其使用效益的方式來保障集團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謀得發展。根據管理學上的一個經典原則,即“不損失就是最大的盈利方式”。集團公司的相關業務人員應該加強對國家經濟法規的學習,深入研究和調查,爭取把握經濟發展規律,對強化集團公司的債權債務管理,優化稅務策劃,促進公司發展,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優勢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集團公司債權債務管理中的問題
不少集團公司對債權債務管理的職責劃分不明,公司各部門間在債權債務的管理上還缺乏有效的合作。對債權債務的管理屬于集團公司內部的綜合管理,不但和財務部門緊密相連,還與工程管理、計劃經營、銷售、采購等部門都密不可分。公司應加強各執行部門對內部債權債務的管理,只有提高了公司各部門間的整體意識和團結協作,才能提高對應債權債務管理的效率和質量,從而降低壞賬的風險。目前,不少集團公司在債權債務的管理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粗放型的債權債務管理
不少集團公司在債權債務管理中無明確分工,也沒有配備專人來管理,造成集團公司內部債權債務的管理混雜,掛賬時間長,如此就容易出現死賬、呆賬和難以消化的成本支出,導致大額資金因長期掛賬而無法為公司正常周轉所用,制約了公司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
(二)管理者忽視對信用的管理,缺少防范風險的意識
集團公司應參照相應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公司經營的實際狀況,建立有針對性的高效合同管理機制,加強對客戶資產和信用評估的重視,完善合同審批的程序,減少合同履行中的風險。還要加強對交易過程的控制和管理,并對各種交易資料進行妥善保管。
(三)管理機制有待健全,職責尚不明晰
有些集團公司對于債權債務的內部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劃分,導致相關工作落實不到位,因此,必須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各部門間在債權債務管理方面的有效協作。
二、集團公司加強稅務策劃工作的必要性
隨著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稅收成本的數量也在逐年增加,集團公司可以通過稅務策劃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以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如果公司可以通過加強稅務策劃對投資經營活動和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有效的控制,不但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納稅成本,還可以實現公司財務利益的最大化。
集團公司稅務的策劃,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集團公司全局出發,實現稅后利潤的最大化,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優惠政策,獲得最大的稅后利益。如果稅務策劃工作到位,可以使集團公司享受稅收政策上的多種好處;如果潛在的問題不能解決,就可能會帶來麻煩。因此,集團公司的構建過程需要稅收策劃的參與,這是集團公司籌建的最佳方式。
三、關于加強集團公司債權債務稅務策劃工作管理的思考
(一)加強債權債務管理的幾點思考
加強集團公司債權債務的管理是有效避免債權債務風險的保障。集團公司根據公司的發展方向,業務特點和職責分工,設立公司的債權債務管理模式,將所有的債權債務分別落實到各個責任部門,通過債務的清償減少公司的資金風險。
1、加強公司內部債權債務的橫向管理
債權債務的橫向管理即是公司內部根據發展方向和業務特點,交易事項和交易金額的大小,組建成有債權債務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管理機構。按照不同的處理方法和程序,使問題得到解決。
⑴要按交易事項劃分有關責任部門。主辦經濟往來事項的部門是債權債務的主要責任部門,主要是指與對方聯系,簽約和辦理收付款業務的部門。責任部門的負責人要對債權債務進行有效地管理。直接經辦人要負責所辦的債權債務工作的清理。次要責任人是負責部門的直接參與者和審批人。
⑵要明確劃分各部門間的責任。債權債務的發生不是由一個部門就能夠促成的,對債權債務不但要劃清責任歸屬,更要明確各部門間的職責和分工。各管理部門間相互合作,各司其職才能有效地降低債權債務的管理風險,確保公司的財產安全。
⑶集團公司內各部門在簽訂合同時要嚴格按照合同制度來簽署。對于重要的合同要提交給公司財務部門或公司法律事務部門來進行審查。對于所簽的各項條款要逐條審查,在確定付款時間和違約條款時,也要考慮縮短債權債務期限的問題,以便于及時清理債權債務。
2、加強公司內部債權債務的縱向管理
債權債務的縱向管理即是建立債權債務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根據公司內部債權債務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事前管理主要是要明確管理職責;事中管理是通過債權債務進行分析;事后管理是針對債權債務后期所進行的清算和管理。
⑴債權債務的事前管理。首先要加強管理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資信評價系統,來規范合同的簽訂。訂立完備規范、科學合理的合同是有效預防債權風險的前提。提高簽訂人員的法律意識,把對合同的管理深入到公司生產經營中的每一環節。本著小心謹慎的態度在合同訂立前,對合同對方的資信狀況進行全面地了解。
⑵債權債務的事中控制。集團公司要加強對其所屬的債權債務的日常管理,最好是按掛賬期限、金額大小、種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分類,并推行動態管理,特別是當自身處于不利市場地位時,更應隨時關注客戶資金的動態以及償還的能力,及時更新風險指數,一旦出現了不利的因素,要盡快采取相應的訴訟措施。
⑶債權債務的事后管理。集團公司要建立起債權清理的領導責任制,把債權清欠的責任下劃到具體負責人,讓債權清欠工作成為由領導帶頭,各個業務部積極配合的綜合性工作,打破過去管理者意識中那種債權債務的清理歸財務部門管,而讓財務部門孤軍作戰的片面思想和做法。
(二)加強集團公司稅務策劃管理工作的對策
針對集團公司稅務策劃的特點,綜合目前的稅務策劃情況,我們對加強集團公司的稅務策劃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原有的集團公司稅收管理理念
由于集團公司內部和外部都有較強的監督控制機構,不僅要受到國家稅務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還要受到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的監督,所以,納稅遵從度也是很高的。
2、完善集團公司管理崗位責任的設置,實現與管理服務的結合
根據集團公司稅收收入比重大的特征,我們需要配備素質高的稅收策劃人員,為集團公司提供深層次的管理和服務,充分考慮集團公司的差別需求,做到一站式的服務。及時評估集團公司稅收業務,使其做到及時核算,及時報稅,還要將法律和服務有效地結合起來,建立和諧的征稅納稅關系。
3、加強集團公司稅收策劃人員的培訓
強化集團公司稅務策劃人員的素質,是滿足稅收工作策劃需要的目的。要積極大力地開展專業技能崗位的培訓,針對集團公司的特點,培訓財務管理、財務分析、稅務稅收等方面的內容,特別是要熟練掌握集團公司的各類財務軟件的應用和操作,從而提高稅務策劃工作的能力。
4、加強集團公司稅務策劃工作的措施具體有
堅持納稅原則,通過設置財務管理部門來提高稅務的管理水平;對集團公司投資,籌資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稅務管理;加強集團公司稅務的風險管理。
四、結束語
在市場競爭條件下,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債權債務稅務的策劃管理工作,不僅能夠促進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活動的規范化,還能降低公司的經營風險并合理使用資金。集團企業是國家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推進集團公司債權債務稅務策劃工作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是必然的要求,也是順應國際財務的管理機制。因此,有效的對集團公司進行債權債務稅務策劃工作的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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