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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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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據縣統計局對我縣城鎮社會經濟統計資料進行測算,我縣城鎮社會經濟綜合發展指數平均分數為66.542分,根據發展水平、發展活力、發展潛力三個方面的33個指標,分別計算出發展水平指數、發展活力指數、發展潛力指數和綜合發展指數,每個指數值的范圍界于0到100之間,以2001年為基期,從數據表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城鎮綜合發展向好,總體發展趨勢向好。2003年我國縣域社會經濟綜合發展指數平均分數達到66.542分,比2001年上升了3.475分,上升了5.22個百分點。

      城鎮社會經濟綜合發展指數計算方法。

      一、指數所反映的經濟意義:每個指數值的范圍是介于0到100之間,在單項指數中,每一個指數值代表一個鎮在該方面的水平高低,指數為100代表基期年度的最好水平。在綜合發展指數值中,每個指數值代表一個鎮在該年度綜合發展的水平和程度,指數的高低反映的是一個城鎮發展的綜合水平的高低,在年度和年度之間,該指數既可以進行橫向比較,又可以進行縱向比較,既可以反映它的相對變化程度,又可以反映它的絕對變化程度。二、指數的計算過程:在確定測評指標體系以后,我們將根據主成分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辦法,對每一個縣(市)的綜合發展指數進行測評,計算過程如下:首先,對原始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將原始數據同趨化和無量綱化;其次,計算相關系數。對標準化后的每兩個指標變量間計算相關系數,這樣就可以得到一個相關系數矩陣。第三,計算其相關系數矩陣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第四,選擇綜合反映該經濟現象的主分量;第五,確定該主分量對應的特征向量的元素值為各變量的權數;第六,計算指數值。以以上確定的權數對經過標準化后的數據進行加權合成,從而得到反映各因素發展水平的綜合指數;最后,以各因素的指數值進行加權合成,計算出縣(市)社會經濟發展的綜合指數。綜合指數=0.5*發展水平指數+0.2*發展活力指數+0.3*發展潛力指數。

      表(一)

      鄉鎮名

      分值(2003)

      分值(2001)

      仙槎橋鎮

      77.4

      74.3

      兩市鎮

      87.5

      85.5

      廉橋鎮

      81.3

      79.8

      九龍嶺鎮

      66.3

      62.4

      靈官殿鎮

      54.8

      49.5

      流光嶺鎮

      60.7

      56.7

      佘田橋鎮

      64.2

      60.7

      團山鎮

      67.4

      61.7

      砂石鎮

      48.9

      46.1

      火廠坪鎮

      70.1

      66.8

      牛馬司鎮

      64.4

      61.4

      范家山鎮

      55.5

      52.3

      表(二)

      分值

      鎮個數

      百分比

      鎮個數

      百分比

      2003年%

      2001年%

      80分以上

      2

      16.67

      1

      8.33

      70-80分

      2

      16.67

      2

      16.67

      60-70分

      5

      41.67

      5

      41.67

      50-60分

      2

      16.67

      2

      16.67

      50分以下

      1

      8.33

      2

      16.67

      合計

      12

      100.00

      12

      100.00

      下面前談一下如何提高鄉鎮統計素質確保數據高質量的方法:

      鄉鎮統計是最基層的一級綜合性統計單位,是確保數據源頭的關鍵單位。鄉鎮統計人員擔負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重任。因此,鄉鎮統計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統計數據的質量。但是,目前鄉鎮統計存在諸多問題,影響統計的質量,本文就素質方面對數據的影響作粗淺的探討。

      一、鄉鎮統計素質狀況對統計數據的影響1、法制意識薄弱,抗干擾能力差。從《統計法》誕生,地方統計法規、條例和處罰辦法相繼頒布,已近二十年。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實行目標管理體制,政府和部門下達的考核任務要完成,鄉鎮領導和統計員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較為淡薄,造成鄉鎮統計在正常的統計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人為的因素干擾,不得不按照某些人的意識更改統計數據,形成虛報、瞞報的現象。由此一來,“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現象時有發生,給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帶來極大的危害性。2、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統計數據準確性較差。由于鄉鎮統計的人事權在當地政府,統計員待遇不高,監管機制不健全,不能實行有效的管理,造成人浮于事,干好干壞一個樣,當上級統計部門把統計任務布置下去,鄉鎮統計員往往不是考慮怎樣做才能搞準統計數據,而且首先考慮怎樣的統計數據才能迎合滿足領導的意圖。工作起來,缺乏工作熱情,馬虎應付,沒有嚴格按照統計制度的要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必然會造成統計數據準確性較差。3、鄉鎮統計人員業務不熟識,出現統計數據差錯率高,可能會造成統計失實。這主要是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鄉鎮領導對統計認識不足,統計工作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統計人員形同打雜,要兼顧多項工作,統計只能算是附帶性的工作,而大部分的精力是放在其他方面,使鄉鎮統計人員不能專心搞好統計,造成多數的統計人員雖然在統計崗位上工作多年,但仍是對統計業務一知半解,不能熟練掌握搞好統計必須的知識,難于按要求完成統計工作,數據不時會出現某些差錯。

      二、由于鄉鎮統計人員變動頻繁,大部分統計人員在統計崗位上工作都不會超過三年,并且剛換上來的統計人員往往是臨時變換,沒有參加過任何統計業務培訓,統計工作沒有交接好就匆忙上陣,做起統計工作來,不知從何著手,只能糊尋幾個數字,就當作是統計數據,上報了事,這必然會出現差錯,甚至會造成統計失實。從惠陽在去年各鎮上報工業年報看,問題還是較為嚴重。有3個鎮年報期間是新換上來的統計員,當中有1個連那些單位屬于工業都分不清,報表內的指標及平衡關系也不懂,工業總產值是按計劃數上報,根本就沒有進行統計,統計變成數字的游戲。4、文化素質不高,鄉鎮統計分析能力較弱,不能有效地發揮統計的服務職能。作為一名合格的統計員,不能滿足于對統計制度的了解,掌握統計數據的搜集、加工、整理、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還要對數據準確性進行評估,對當前經濟運行情況作出恰當的分析。但是,目前鄉鎮統計人員文化水平偏低,大部分只有高中(含中專)文化程度,在數據評估和統計分析能力方面較為薄弱,基本不能對統計數據存在的問題作出評估以及進行分析研究,開發利用統計資料,為領導及時掌握經濟運行情況提供翔實、細致的分析材料提供參考,發揮統計的服務職能。

      三、提高鄉鎮統計素質以確保數據高質量的幾點看法1、加強對鄉鎮統計員的管理,保持相對穩定的統計人員隊伍,是確保數據高質量的根本。統計是一項專業性要求較高的工作,它不但要求統計員具有一定業務水平,同時要熟悉該地區的基本情況。任何一個鄉鎮統計人員,沒有經過一段時期的錘煉,是不可能在較短時間內就能勝任統計工作。如果鄉鎮統計人員變動頻繁,沒有經過一段時間的培養,就會影響統計數據的質量,不能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可比性。因此,要確保數據的高質量必須具備相對穩定的統計人員隊伍。

      2、加強對鄉鎮統計員的管理是保持相對穩定的統計人員隊伍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強對鄉鎮統計員的管理必須做好如下幾方面的工作:①、提高鄉鎮對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使之重視統計工作。目前仍有些領導認為統計是“閉門造車”,不了解統計的有關法制法規及制度,使統計員辛勤勞動得不到承認,這必然會挫傷統計員的積極性,統計數據質量就得不到保證。因此,必須通過大力宣傳統計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治統,保證統計的權威性,不斷提升統計地位和作用,使領導體會統計的真實性和作用。②、注重鄉鎮統計員的培養。作為上級統計部門有責任、有義務對鄉鎮統計人員的素質培養,不斷提升統計員的工作能力,引導他們在統計崗位上做出好成績。③、堅決制止隨意調離鄉鎮統計人員。根據《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調離和調入鄉鎮統計人員的基本條件、原則及相關手續。對于一些無視《統計法》隨意調離統計人員的,應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制止,確保鄉鎮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

      此外提高鄉鎮統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是確保數據高質量的保障。任何職業都有其職業道德操作水準,統計也是如此。如果統計人員不是按其職業道德工作,隨意報數,就會出現虛報、瞞報的現象,統計數據的質量就得不到保障。要提高鄉鎮統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必須加強職業道德的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質。統計職業道德教育核心是愛崗敬業、實事求是、依法統計,是每一位鄉鎮統計人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同時也要積極結合統計工作者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倡導廣大鄉鎮統計工作者熱愛統計事業,獻身統計事業,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3、提高鄉鎮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是確保統計數據高質量的關鍵。鄉鎮統計是屬于基層統計單位,是主要的源頭數據之一,縣級統計部門有很多數據都是由鄉鎮統計上報,其上報數據質量極為重要,只有把握好統計的真實性,才能確保數據的準確性,這就要有一批精通業務知識的鄉鎮統計人員來完成才能確保。在提高鄉鎮統計人員業務素質方面有:一是花大力氣,采用多種形式培訓的方法,以提高鄉鎮統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二是在統計工作中,針對鄉鎮存在的問題,互相交流,互相溝通,認真總結,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掌握實際工作經驗,進一步提高鄉鎮統計工作的實際操作技能;三是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提高鄉鎮統計人員對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等方面的洞察能力,開發利用統計資料,提高統計的社會效益;四是創造條件,鼓勵統計人員繼續進修,同時,在更換鄉鎮人員時,要把好關,盡量讓一些文化水平較高的人充實到統計隊伍中,逐步提高鄉鎮統計人員的整體文化修養。

      合同法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范文1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廈。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原審被告:謝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漢族,住__市______x

      原審被告:韓__,女,19__年x月x日生,漢族,住__市濱______

      原審被告:山東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總經理。

      原審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五路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八路____

      原審被告:劉__x,男,__x年5月9日生,漢族,住__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魯商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__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__”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

      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

      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

      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

      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

      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2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

      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

      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再審申請書范文3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4申請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__號,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____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__,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二:____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__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__外經貿__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__x,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三:__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__市__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____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__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____ 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__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5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11)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

      《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可見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

      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采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字,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制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議,該協議并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議為復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復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

      《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則》有關規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被申請人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資格和高空作業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雇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雇傭的專業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并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一審法院的違法錯誤判決,申請人及時予以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錯誤,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維持原判。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正性,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合同法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勞動合同發;職工權益;調查;思考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1)01-0237-02

      勞動合同法實施也已經有三年時間了,雖然有調查報告顯示在過去這兩年多時間里勞動合同法得到了重視,其執行情況也令人鼓舞。但是,真實情況是不是真如這些報告所顯示的那樣?為此,筆者走訪了甘肅境內的一些企業職工、人力資源管理干部及企業工會干部,從他們所反映的情況來看,勞動合同法的執行存在著諸多不能令人滿意之處,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歸納起來,較為普遍的現象有:

      1、仍然有部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能規范的簽訂勞動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無視勞動合同法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一些企業在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在續延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并不續簽勞動合同;也有一些用人單位以錄用合同代替勞動合同。有部分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簽訂合同時不能嚴格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第一,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訂立合同必須遵循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原則在勞動合同訂立時很難得到遵循,所簽訂勞動合同中沒有體現出勞動者的意愿,合同的產生并沒有協商一致的過程,勞動者只能被動接受;第二,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如勞動合同法所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第三,用人單位基于“管理”的需要,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故意缺少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

      2、企業規章制度及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有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其內容與廣大職工利益緊密相關的企業規章制度及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為體現其民主性與科學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在筆者所走訪企業中,沒有一家企業規章制度是經平等協商確定的,除個別企業在頒布有關操作規范、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時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外,其他規章制度也缺少告知程序。許多職工表示,企業規章制度總是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制定和頒布的,在許多情況下他們是被處罰了才知道有那么個規定,對于許多他們認為不合理、甚至違法的規章制度也只能被動的遵守,企業沒有、也不可能給他們參與規章制度制定的機會的。

      3、違法收取押金、保證金現象普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但在實際用工中,一些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扣押證件、收取押金保證金現象十分普遍:有以服裝押金名義收取的;有以風險保證金名義收取的;也有任何名義都不要,直接要求職工繳納押金的。而且,當職工離職時,押金總會被以各種名目扣減。在筆者所走訪的一家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入職時每人繳納押金2000元,而所有離職職工的押金均被用人單位以各種借口百分之百的扣留,沒有一人領回一分錢。

      4、勞動定額缺乏科學依據,加班加點現象普遍,加班工資不能依法給付。對于勞動定額等事項的決定,完全由企業行政掌控,為降低成本,多數企業采取了增加定額的手段。某企業職工這樣陳述:他們所在企業每個工作班原有職工15人,該公司操作規程中規定一個工作班不得少于13人;但現在每班人數已經降到不足7人,所有人都是超負荷工作,由于人手短缺,有病都不能休息。然而,企業行政方面還在計劃進一步裁減人員。

      加班加點現象在大多數企業中都存在。對于法律所規定的加班工資,有些企業總會千方百計尋找借口不予支付,如對于延長的工作時間、安排在休息日會議、學習班以及其他要求職工參加的活動企業并不按加班計算,因而也就沒有加班費了;對于像節假日的加班,如果不得不要支付加班工資時,企業往往在計算基數或者支付比例上做文章,不能全額支付。如,一些企業計算加班費時只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而將占工資總額60%以上的各種津貼、補貼、獎金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算在內,從而使職工獲得的加班費只有應得加班費的40%左右;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將應當按照300%計算的加班費卻按200%、或者更低比例來計算。

      5、隨意、甚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許多用人單位習慣于用運所謂的“管理權”單方面處理勞動關系中應當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問題,隨意或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現象時有發生,“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勞動紀律”、“不服從領導”、“企業改革”等都是被經常用來解除和職工勞動關系或者對職工進行處罰的理由,甚至一些在因工傷殘職工、因病在醫療期正在接受治療的職工、哺乳期的女職工等都被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至于以裁員為借口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更為常見了。

      6、集體合同制度形式化。集體合同制度在勞動合同制度中之所以成為一項重要制度,是因為在集體合同制度中,集體合同是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集體與企業行政通過集體談判確定勞動條件的,這樣就可以克服個人勞動合同中由于勞動者與企業力量對比過于懸殊而致使合同中權利義務失衡的問題,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職工的利益。但到目前為止,集體合同只是一種形式。集體合同的內容不能體現職工的意愿,不能在職工權益的確定中發揮應由的作用。

      7、勞務派遣制度被濫用。勞務派遣制度作為一種低成本用工形式和低質量就業形式,在勞動力供過于求的現實條件下成了一種被許多用人單位所親睞。但基于其可能對勞動者帶來的不利影響,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做了一些限制性規定。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等。但是,在走訪中發現,一些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以一年期限為主,經兩次簽訂合同后為防止出現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也有一些用人單位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公司,向所屬單位派遣員工;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常年性的、甚至是重要崗位也使用派遣工,筆者走訪到一家冶金企業,三千名職工,有兩千多人是派遣工。

      這類問題的存在,不僅使職工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勞動法制的建設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引發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法律意識不強。對于法律所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在一些企業管理者看來是可有可無的,是可以被任意剝奪的。在這些管理者來看,只要是企業經營管理上的需要,企業對職工是可以任意為之的:對于“管理”,職工只能溫順的“服從”;為了企業的利益,職工的利益必須犧牲;為了節約成本,職工的權益可以被任意侵犯。這種以管理為本、以企業為本,職工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對象,是企業盈利的工具的觀念在一些經營者、管理者中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法律也只是他們用于管理職工的一種工具,總是被他們選擇性的執行,凡是涉及職工權益的法律規定,都是以紙空文。

      2、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影響了職工對權利的維護。勞動關系具有隸屬性的特點,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法律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權使企業和職工的關系成為一種管理和服從的關系,因為職工利益被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權利的實現取決于用人單位。在權利被侵犯后,如果勞動者以法律為武器實現權力救濟,使自己與經營者處于對立狀態,勢必會造成更大的利益損失。因此,在勞動者權利被侵犯后,多數勞動者選擇忍氣吞聲,以防止造成連鎖侵權。也有一些勞動者,沒有權利意識,將自己看成了企業的附庸,把自己的合法利益看成是企業的賞賜。

      3、政府職能缺失。勞動關系的從屬性決定了勞動關系運行的不穩定性,更決定了勞動關系的對抗性,要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政府運用國家權力,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對勞動關系的運行進行干預時必不可少的。我國現行制度中,除了要求政府部門通過間接手段對勞動關系調整外,更在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政府職能部門運用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三方協商等對勞動關系運行的直接干預的機制和手段。但是,在現實中,政府職能部門除對一些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的勞資糾紛加以干預外,對于普遍存在的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利益的行為總是采取放任的態度。不論政府職能部門由什么樣的理由:人手不足、過多干預導致企業經營困難、干預影響投資環境等等,但其結果是放縱了企業的違法行為,損害了職工的利益,影響政府信譽,造成勞動關系失和,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4、工會作用難以發揮。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組織的甜職,工會組織就是為維護勞動者利益而存在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工會組織在勞動基準制度執行中、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簽訂中和實施中、在勞動保護中、在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中的權利和義務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工會組織通過實現這些權利、履行這些義務,可以發揮其在和諧勞動關系建設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工會組織,尤其是企業工會組織,其職工利益代表者的代表性不能很好的體現,與企業行政之間的關系難以理順,其成為行政職能部門的狀況難以得到改變,其作用就難以得到發揮。

      勞動關系問題,是社會問題的組成部分,激烈對抗的勞動關系,既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更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政府的責任,更是工會組織的責任。

      第一,進一步加強勞動法制建設,完善法律體系、強化執法力度、打擊違法行為,為勞動者權益保護和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筑起堅實的法律屏障。

      第二,增強企業經營者和企業職工的法律觀念和法制意識。對于企業經營者通過勞動法律法規學習、執法檢查、違法處理等方法進行勞動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規定以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積極意義;使其通過規范管理,提高企業管理的水平,將職工視為可以互惠互利共創雙贏的合作者,而不時與之對抗的利益分割者。對于職工,通過加強法律宣傳,使其了解自己所承擔的義務和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幫助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合同法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一、開展“研究性學習”教學的真正意義在于使學生會學習,學會發展,“帶著知識走向學生”,不過是“授人以魚”;“帶撲克學生走向知識”,才是“授人以漁”。據此我認為思想政治課教學中的研究性學習的目標定位在(1)培養學生創新思維;也納(2)培養學生的探索能力;(3)培養協作意識和良好的情感體驗;(4)培養學生的個性。

          研究性學習具有如下特點:(1)開放性,研究學習活動的結論不是預設的,而是開放性的。答案不是唯一的,而是多樣的。要由學生展開他們的思考,做出自己 結論; (2)探究性。大多數課題的研究應是圍繞社會生活中經濟,政治現象,從領域上講具有廣闊的探索空間,從內容上講只源于課本,又高于課本,讓學生深層次地探究它們產生的特點,過程,影響評價等方面;(3)實踐生。評多研究性學習澌知動的課題研究需要開展有社會調查,實地采訪,收集,整理和分析相關材料,需要實際操作與積極參與;(4)現實性。研究的課題應與社會現實有著較為緊密的聯系,能很好地點擊生活,引發思考,正確認識和理解一些社會現象,提高認識和分析能務。

          二、開展研究性學習活動的方式

          1、撰寫

          即在課堂教學中搜集相關資料并撰寫小論文。首先要先定論文的題目,確定論文寫出作所范圍,探討資歷料的來源與先取。在學生對相資料進行收集、整理、辨析的基礎上,指導學生擬定論文寫出作提綱,然后由學生獨立在習作中指出其意義和得出的結論。如社會主義能實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西部大開發的經濟意義,農村居民的消費觀等課題可以采用小論文的開形式。

          2、調查

          即開展社會調查并撰寫調查報告。教師應引導學生明確研究的內容和方向,擬定調查的目的,選擇調查的對象和范圍,制事實上調查的方法和過程,然后讓學生通過親會調查,實地考察,參觀訪問等活動進行研究。通過實際調查,整理調查材料和數據,對事實進行分析。作出結論,形成調查報告,如“近幾年本地政府的為民辦實事,看財政的作用”,等課題可以采用此種方式。

          3、討論

          即組織討論。將研究性課題設定為討論題,在收集相關材料的基礎上組織討論,或對小論文,調查報告等讓學生進行相互交流,以討論的開式使研究進一步深入,討論的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課堂討論,也可以是小組的討論,可以是學生之間的討論,也可以是師生之間探討;更可以通過請旱災來走出去向專家咨詢等。如怎樣正確對待貨幣,21世紀的勞動者應具有怎樣素質《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等可采用討論的形式。

          4、演講

          即演講辯論。對研究的課題或研究的成果進行演講和辯論。如摸擬大專辯論的形式,把小組或全班學生分成正方和反方,即有陳述性的發言,又有雙方的對抗性答辯,最后還有各自的總結性發言。可以邀請教師,學校領導及相關專家作為評論方,進行恰當的評判應重過程,談化結論。如”擴大內需,要不要提倡勤儉“”進呂多,對發展民族工業的利弊“”加入WTO對我國經濟影響等可以采用此種方式。

          5、論證

          即實例論證。這種研究性學習訂要是圍繞某個理論或觀點,搜集本關材料,數據來論證其正確性和科學必,增強其可信度。教師要適當地指導搜集資料,數據的方法,方向,做好分工協作,最后一起交流,共同論證。如收集有關資料來驗證“發展生產,增加收入,主要靠提高勞動生產率”,“我國的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不價交換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旱災行經濟剝削的重要手段等

          6、操作

          即摸擬操作。對某些研究性學習活動的內容展示其過程,在教師的引導下,安排隊好場景與道具,讓學生摸擬全過程,通過表演這種直觀形式來加深對研習內容的理解,增強學習興趣’。如“公民怎樣科學計劃家庭投資”,“消費者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可以采取摸擬操作的方式。

          不管采取什么樣的方式,作業組織者,指導者,引導者的教師努力讓研究性學習成為孕育學生創新精神上的搖籃,要適時激發學生研究興趣,喚起學生研究的熱情,不斷開拓研究空間,經常開啟研究思路,努力營造研究氛圍,讓每一個學生都能體驗三究的樂趣,品償成功的愉悅。

          三、思想政治課中研究性學習的評價。

          思想政治教學中的研究性學習,不僅要一種教學形式的變化,教學內容的拓展,更是一種學習和革合。多一把衡量的尺子,就會多出一批好學生,“評價不是為了排隊隊,而是為了促發展。我認為對研究性學習的評價應遵循以下四個結合的原則:

          1、自我評價與他人評價相結,從自我評價為主。在研究性學習活動中,應讓學生參與到評價中來,鼓勵他們的主動和客觀地檢查和評價自己的學習和成果,自我評審學習活動的進展情況,從而不斷完善自己。邀請教師,專家,家長對研習活動的評價是不可少的,但要能被學生接受,并能調控研習活動過程,給以恰當的鼓勵,讓學生保持持久的興趣。

          2、過程評價與成果評價相結合,以過程評價為主。研究性學飛的評價應重過程,如關注某個研究課題的選擇,采點,研討,總結,結題等過程。兗分關注個體的參與程度,關注他們的意志品質,協作精神,創意時的驚喜等。至于研究性學習的成果評價縱然不可少,但不應成為主要方面。我們期望通過這種評價讓學生有一種感知,山頂的風影固然很美,但沿途的風景也不遜色!

          3、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從定性評價為主,學生在研習活動中表現出來的知識能力,意志品質,道德修養等往往是個體內在的素質,難 進行測量,也不需要量化,而采用交流,觀察等定性分析法進行等級測評無疑是較科學的。當然必要的數據測量也是不能忽略的,但不是主要的。

      合同法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法治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2 ― 0117 ― 02

      高g農民工,通常指年齡在50歲以上、依然從事重體力勞動的進城務工人員。這些高齡農民工也可以稱之為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一代農民工,他們離開農村、離開農業生產,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城市里從事建筑、環衛、餐飲等技術含量低、工作強度大的體力勞動,在中國前所未有的城鎮化浪潮中,以辛勤地付出推動了城市化與工業化的發展。在就業壓力不斷增大的現實環境下,高齡農民工與其他層級的社會勞動者相比,幾乎具有著毋庸置疑的弱勢及頹勢。弱勢是年齡因素、體能因素、技術因素、觀念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使他們漸漸遠離優質的就業崗位,普遍領取微薄的工資卻沒有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頹勢是隨著年齡的增大,在就業的可選擇范圍上越來越窄,伴隨著新一代農民工及其他城市務工者的大規模浸潤,高齡農民工的就業市場逐漸萎縮,待到完全失去就業能力后,將會面臨嚴重的養老問題, “老無所依”的社會風險客觀存在。國家需要通過進一步擴大以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的社會保障主體范圍,逐步健全養老機制,破解農民工養老困境,實現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解決策略的法治化改進。

      一、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客觀存在

      高齡農民工在城市里掙扎生存,久而久之歸類成為需要給與特別關注的一類利益群體,是有著復雜的社會背景和制度原因的。展析該類群體所面臨的諸多生存困境,是通過制度建設來解決其生存困境的前提所在。

      根據國家統計局每年公布的《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隨著農民工總數的不斷增加,50歲以上的農民工數量在總人數中的占比也不斷提升,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高齡農民工返鄉生活的意愿并不強烈,或者返鄉生活的壓力更大,所以才會依然進城打拼,與青壯年的勞動者們共同參與就業市場的競爭。

      “大部分的高齡農民工是改革開放初期較早進城務工的第一代農民,沒有知識、沒有技能,只能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在城市里,所有最臟最累的活,不僅城市人不會干,年輕一代的農民工也不愿意干,基本上都是由高齡農民工在承擔。”“與新生代農民工相比較,他們各方面都處于競爭的劣勢,無法在更好的行業去競爭;貧困的他們必須有一份工作以維持自己的生活,而沒有資本去挑剔。很多高齡農民工以打零工為主,原因皆是年齡偏大,疾病、身體不靈活等等問題的存在,使得用工單位有所顧慮,而拒絕招聘這樣的勞動者。很多高齡農民工為了獲得一份工作,染頭發或改變穿著習慣,甚至違法制作、購買假證件,只是為了得到一份工作。

      在身份上屬于農民,沒有辦法享受到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同時由于年齡等身體因素,工資水平及工作穩定度都不足以保障其生活的安穩。更為根本的是,在農村他們也依然缺乏到位的社會保障及醫療福利,面對無法實現農村生活的頤養天年,只有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獲得收入以維持本人及家庭的開銷,繼續工作成為了其養老的基本保障。“游走于城市和農村之間,這個龐大的群體似乎掉入了權益保障的裂縫中間,身體上早已力不從心,但殘酷的現實卻是不得不繼續從事著高強度的體力勞動。”

      二、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原因分析

      城鎮化進程中,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困境,必須要從實際生活狀態本身及制度政策層面分別來解析其導致困境的原因,既有主觀的內生因素,更有客觀的外在環境及制度因素。

      (一)主觀的內生因素――養老意識不足導致對待制度及政策的懈怠與忽略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實現全民覆蓋,但農民工當中卻有很大一部分人對參保呈消極態度,認為不如“多發錢,更實在”。在這其中高齡農民工鑒于年齡的劣勢,有的已經逐漸認識到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但卻也可能遇到用工單位的推脫,為了保住這份工作,而勉為其難接受了用工單位的不對等待遇。加之繳納養老保險需有連繳十五年的要求,這筆費用也成為了很多人不愿意參保的癥結所在。明明知道用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必須要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可是因為法律意識不強,養老意識有待提高,以及就業流動性大等各種因素影響,往往對待此類問題得過且過,導致參保率很低。有的高齡農民工五十多甚至六十歲以上,依然沒有繳足十五年的參保費用,當然也就無法享受該項福利。

      (二)外在環境因素――就業市場的弱勢群體

      高齡農民工限于自身狀態,在就業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和其他勞動者相比沒有就業優勢。所以囿于該項壓力,對待用工單位推脫為其參保的情況也無力反擊,因為如果提出參保要求,就有可能面臨被辭退的風險。已被其他勞動者擠壓到近乎失去就業空間的情勢,變得更加惡劣。在有關高齡農民工的報道中曾經提到,“從事建筑工種的高齡農民工普遍靠吃肉維持體力。他們之所以愿意從事這些累人的、體力不支的工作,是因為他們總體上供過于求,且在勞動能力(如體力)上處于弱勢,只能從事其他人(如青年農民工)看不上眼的工作,例如建筑業與環衛工作。”對高齡農民工來說,最可怕的是因為年齡及體力等因素導致失業后,回到農村成為剩余勞動力,從而導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劇降。

      (三)外在制度因素――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

      對于農民工來說,由于工作穩定性差,一時一地的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用后,缺乏更換工作單位后的接續對策。此外就業單位往往對此也不負責任,導致很多農民工沒有辦法完成養老保險的異地接續,也許由于對該制度的不了解,甚至還擔憂原先繳納的費用就此失效,所以從一開始就沒有考慮養老保險問題。這一現象對高齡農民工來說是非常嚴峻的,在農村家鄉的土地保障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目前對于年滿六十歲的農民來說,也僅是可以領取很少的金額,對于沒有年滿60歲的農民來說,則需要繳滿15年,很多高齡農民工還需要不斷完成繳費任務,才可能在未來享受到該項福利。所以當前的問題是大部分高齡農民工都處于在農村無法享受到養老福利,在城市卻又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雙重困境。這一現實問題,并沒有什么妥善的制度政策來加以解決,法律也同樣缺乏針對此類問題的具體規定。

      三、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法治對策

      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是我們在應對老齡化社會挑戰中必須認真考慮的一個重要課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反思當前我國各種與農村社保相關的制度建設。

      (一)打破戶籍制度的農民身份壁壘

      國務院于2014年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于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具有全局性和突破性的戰略意義。如果能夠真正實現農民身份上與城鎮居民的無差異化,就自然可以普及全民養老,屆時也無所謂農民工及高齡農民工之身份區別,這種身份本身就帶有一種無法回避的區別對待、階層劃分的色彩,所以打破戶籍制度的農民身份壁壘勢在必行。通過立法的方式確立改變傳統戶籍制度的新規則,通過完善該類規則而確保淡化直至消弭固有的身份差別。

      (二)建立全民普及的養老法律制度

      “根據弱勢群體的特點賦予特別的權利( 如各種權益保護法) ,是當代保護弱勢群體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高齡農民工在內的農民工群體應當給予養老福利方面的適度傾斜,這其中關鍵問題就是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后,應該實現跨區域的無縫銜接,免去這期間存在的各種制度障礙。由于必須考慮各地收入差距的問題,所以可以通過專門設置農民工養老保險單行立法的方式來對相關問題予以規定。針對高齡農民工等特殊群體,應該給予降低繳費年限和繳費比例的方式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普惠性養老制度。包括各種弱勢群體在內的全民養老制度如果能夠在法制層面得到完整落實,同時配合各地政府的政策供給,才有可能實現法治中國之下的法治養老。

      (三)強化高齡農民工的勞動合同保護法律制度

      《勞動合同法》當中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有非常確定化的規定,側重保護勞動者是其基本態度。高齡農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身體素質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遭到用人單位的區別對待,而無法真正實現《勞動合同法》中的基本權利,這種有法不依的情況將會使得高齡農民工更加弱勢,不僅是養老問題,甚至生活、生存問題都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勞動合同法》應該通過修改相關條款進一步強化對弱勢勞動者的特殊保護,一旦有用人單位對高齡農民工違法用工的情況發生,就將面臨高額懲罰性的制裁。當違法成本增高至不能承受時,必然會促使用工單位重視對高齡農民工的尊重與保護。

      (四)加強對高齡農民工養老等法律意識的培養

      高齡農民工相比較于新生代農民工,其法律意識更弱,這種現象是和受教育程度及傳統觀念有直接關聯的。高齡農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冤死不打官”等,這些落后、保守、陳舊、迂腐的觀念使得很多高齡農民工不會也不愿意舉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現行我國的法治強國之路雖任重而道遠,但國民法律意識培養這一基本方略始終都是完善法治的重要舉措,每一位公民都應該有基本的法律素養,都應該主動、積極、合理地利用法律,尊重法律、維護法律。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的改善同樣離不開他們自己對生活的積極態度,法律意識的提高是促進養老問題得以完善的策略之一。

      結語

      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他們身處社會轉型發展期,身處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融合期,更是身處養老問題全民普及推廣的大時代之下,其養老困境的改善需要從民觀念、法律制度協同發展的宏觀角度,結合微觀上各個地區的靈活政策及強有力的執法保障,綜合作用之下的積極應對與妥善解決。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的法治之路就是要使 “老有所依”不是期盼,不是夜空中的點點繁星,美麗卻遙遠,而是真實世界的家家戶戶窗口映射出來的盈盈燈光,溫暖而踏實。

      〔參 考 文 獻〕

      〔1〕施維.不要讓高齡農民工老無所依〔N〕.農民日報,2015-3-25.

      〔2〕賴錦鑫.高齡農民工生存困境及對策分析〔J〕.調查報告.2015,(11):8.

      〔3〕時言平.高齡農民工養老需更多制度反哺〔N〕.廣州日報,2016-3-22.

      〔4〕章錚.穩定就業是高齡農民工的第一需要〔N〕.第一財經日報,2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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